著作权法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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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2023版)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文化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著作权是与作品创作相联系的权利,包括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享有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国家保护著作权,鼓励创作,保障著作权人享有其作品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第四条著作权的意思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益。

著作权包括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财产上的权益。

非财产权是指著作人对其著作所享有的权利,除财产权以外的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由著作人享有,并可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

第六条著作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由其具有对著作享有著作权的创造事实所带来的权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著作人可以是其员工、职工,但法定或者约定他人著作人的权益不得由此受到影响。

第七条没有作品的著作权。

第八条著作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组成、用各种载体表现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剖析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理使用著作权的规定。

原著作权法也是在第二十二条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作了限制性规定,本次修改在原条文的基础上作了部分修改。

本条规定的权利限制,指的是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即合理使用。

各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都有规定。

例如,美国在版权法第一百零七条中规定: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是合理使用,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1)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即看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2)要看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不同类型作品的版权利用形式不同,合理与否的界限也不同,比如,仅复制一份有版权的文章,可能被视为合理使用,按照其他人独创建筑物再造一座建筑物,就不能被视为合理使用;(3)要看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比例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4)要看有关的使用行为对作品潜在的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有这种影响,就不能算合理。

著作权法释义

著作权法释义

著作权法释义
著作权法是一种具有较高实务性的法律,其中规定了著作权和著作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及其衍生权。

本文通过对著作权法的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著作权法的概念和内容。

著作权法的定义
著作权法是指政府通过立法,给予某人或组织保护作品或衍生作品的法律。

根据联合国国际版权公约,著作权法包括版权、衍生权、发行权、改编权、演绎权、放映权、广播权等。

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著作权法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范围十分广泛,它主要保护以下方面的权益:
第一,著作权法保护作者个人的著作权,即作者在文字、音乐、图像、影像、色彩、表演及其他形式的文献、设计等方面的创作权益。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出版社,表演者、电影、录音、网络和其他媒体的发行权和播放权(如放映、直播、复制和转播)。

第三,著作权法保护衍生权,即版权保护的作品所基于的新作品、改编作品、修改作品或其他相关作品的权利,包括口头解释或翻译等。

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
为了保护著作权,政府通过以下基本方式对著作作者的权利进行保护:
首先,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在发表其著作作品之前,其权利将自动受到版权保护。

即使未注册版权,也不影响著作权作者享有著
作权。

其次,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向其许可使用其作品,或要求他人支付或支付使用其作品的报酬,这叫做授权收益权。

最后,政府可以采取行政或司法措施,惩治任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结论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及其著作的重要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并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和措施,以防止任何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概述课件

著作权法的未来发展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技术和市场变化。
未来,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推动全球 文化交流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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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 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的。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 、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 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01
02
03
纷。
仲裁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解决纠纷。
诉讼解决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解决纠纷。
05
著作权法的实施及意义
著作权法的实施
著作权法是保护和鼓励创新的法 律,它规定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
品的专有权和相关权益。
实施著作权法需要采取一系列措 施,包括建立著作权行政管理机 构、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加强
在法定许可范围内,他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费 用,例如为了教学、新闻报道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著作权进行限制,例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 个人隐私等。
0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法 律责任
著作权侵权行为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 作品的。
中国著作权法的发展
清末民初,中国开始引进西方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并逐步形 成了《大清著作权律》等法律规范。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 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等法律规范。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简析_段克文

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简析_段克文

院关于审 理 著 作 权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法释[2002]31 号) 第 28 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
效为两年。两 年 时 效 太 短,应 当 予 以 适 当 延 长。 在 审 理 著
作权纠纷案件 中,特 别 是 在 审 理 关 于 支 付 报 酬 的 著 作 权 民
的收转平台。针 对 这 一 现 象,应 当 制 定 更 加 严 格 的 法 律 责
任,加大惩处著作权使用人不依法支付报酬的力度,同时规
范法定许可费收转制度,使其真正成为具有可操作性、阳光
型的运转平 台,及 时 解 决 著 作 权 纠 纷。 三 是 因 侵 犯 著 作 权
的诉讼时效较短,不利于著作权人切实维权。《最高人民法
关键词: 著作权; 法定许可; 合理使用; 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23. 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14 - 0114 - 02
作者简介: 段克文( 1989 - ) ,男,汉族,江西上饶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 一个清晰的、完 整 的、准 确 的 法 律 概 念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的: 确定的法律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它 能够更精确地描述法律现象和法律推理。① 我国著作权法没 有专门对法定 许 可 制 度 的 概 念 作 出 明 确 的 界 定 ,但 从 本 法 相关的条文中,可以总结出这一概念,即是指不经著作权人 的同意,第三人有条件使用其作品,并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且不得侵 犯 著 作 权 人 依 法 享 有 的 其 他 权 利 的 一 项 制 度。有的学者将法定许可界定为: “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使用仍受 版 权 保 护 的 作 品,可 以 不 经 作 者 或 其 他 版 权 所有者的授权,但应向其支付报 酬,并 尊 重 作 者 的 精 神 权 利”。② 纵观我国著 作 权 法 条 文,法 定 许 可 制 度 主 要 适 用 以 下 五种情形: 一是《著作权法》第 23 条规定的特定教科书的法 定许可。这只限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 的目的,这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 人 正 当 权 益 博 弈 的 结 果。 如果是出于其它的目的,则不构成法定许可,此时著作权人 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著作权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 定的转载或摘编已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这限定于报刊、期 刊之间的转载,报刊、期刊之外的,则不适用,但网站转载或 摘编的情形,视为法定许可的范畴。三是《著作权法》第 40 条第 3 款规定的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这要求录音录像制作者不 得使用他人尚未合法录制的作品。四是《著作权法》第 43 条第 2 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的法定许可,五是《著作权法》第 44 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 视台播放已 经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的 法 定 许 可。 广 播 电 台、电 视台播放 他 人 没 有 发 表 的 作 品 或 者 没 有 出 版 的 录 音 制 品 的,必须事先 经 过 著 作 权 人 的 同 意,否 则 构 成 侵 权,著 作 权 人依法享有追责的权利。 此外,除了著作 权 法 规 定 了 法 定 许 可 制 度 ,我 国《信 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 8 条及第 9 条另行规定了网络环 境条件下的两 种 法 定 许 可 情 形,分 别 是 为 实 施 九 年 制 义 务 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和为扶助贫困而使用的作品的法定

著作权法的名词解释

著作权法的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其基本‎特征: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独占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2‎、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性质‎):①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②‎不发生有形‎耗损的使用‎;③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3、综观‎各国立法文‎件,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包括的‎法律制度:‎①著作权法‎律制度;②‎专利权法律‎制度;③工‎业版权法律‎制度;④商‎标权法律制‎度;⑤商号‎权法律制度‎;⑥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4‎、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因创造‎或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调整手‎段和适用原‎则主要是民‎法的手段和‎原则。

‎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6、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①‎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动产和‎不动产等有‎形物,著作‎权的标的是‎无形的人类‎精神与智力‎活动的成果‎。

②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的‎属性是完整‎的,它不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著作权只能‎在一定的保‎护期内有效‎。

‎7、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①保‎护对象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作品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专利法‎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

②保‎护条件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要求是独创‎的,不要求‎是首创的;‎而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③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著作权‎大多自动产‎生,专利权‎需要专利机‎关的特别授‎权。

④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与产品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

著作权法上作品属性之研究著作权法是指国家依法规定,对作家、科学家、艺术家等创作者的著作成果,认定其为个人财产而保护的法律体系,以维护创作者权利和社会创新发展。

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具体作品所具备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对作品的创作、利用、使用、保护、传播等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作品属性的概念作品属性是指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所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权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从现有的文化、艺术和科学成果中获得创新,体现出创作者的独特思想和个性,不是简单的模仿、抄袭或转述。

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

(二)创作成果创作成果是指作品具有实体性,作者将其表现在某种载体上,以供人们感受、欣赏或使用的结果。

作品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文字、音乐、美术、影视、软件、设计等,但必须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达出来的。

(三)原创性原创性是指作品在创作中来源于作者自身的思想、灵感、创意、表达等,表现出作者个人独特的风格和风貌。

作品的原创性是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

(四)权利属性作品的权利属性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播放权、改编权、翻译权和衍生权等。

作者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行使其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也可以将权利转让或授权给他人使用。

二、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作品属性的成立条件包括:独创性、实体形式、可感知性和创作意图等因素。

(一)独创性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即与前人创作成果有所区别、不是抄袭或模仿,而是体现出作者的创新和原创性。

这是本体层面的基础条件。

(二)实体形式作品必须拥有实体形式,即是通过某种物质载体表现出来的。

例如,文字通过书籍、报刊、网站等载体呈现;音乐通过唱片、广播、网络等载体表现;美术通过绘画、雕塑、展览等载体展示。

这是物质层面的基础条件。

(三)可感知性作品必须具备可感知性,即能够被感知到和识别出来。

例如,小说被人们阅读后可以理解其中的情节和人物形象;音乐被人们听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旋律和节奏;美术作品被人们观赏后可以感受到其中的构图和色彩。

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著作权法重点总结

著作权法重点总结著作权法重点(不包括法条)第二章著作权概述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与工业产权的关系共同之处:二者的对象或标的都是表现形式,及各类作品和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1、二者的标的,所反映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区别。

2、同工业产权相比,著作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3、著作权可自动产生,工业产权需授权审查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英国《安娜女王法》中国参加的著作权的国际公约:1886《伯尔尼公约》、1952《世界版权公约》、199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910《大清著作权律》第三章著作权的对象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包括如下几个条件1、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2、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其他作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一)发表权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二)署名权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1、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文字性修改、删节。

对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同意。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ex:大自然美景:
腦海idea 譜成樂曲 expression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2. 概念與表達二分法
立論基礎:著作權可使權利人享有獨占性, 若允許任何人獨占概念思想等,會阻礙人類 文明的進步。
例如,讀完某位作家動人的小說後深受感動, 於是將自己的心得撰寫成一篇文章,這篇文 章的思想概念或許源自於那本小說,但是由 於其所表達的內容與小說的內容已經截然不 同,而概念思想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 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3. 之Q: A翻拍B型錄照片,是否侵犯著作權
在本案例中,B公司只是將快速跑自行車以相機近 距離拍攝成照片,目的在忠實的顯現該自行車之造 型,以便利消費者從照片即可清楚得知產品內容, 可能因不具備原創性的構圖或場景安排,而被認定 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倘B公司之產品型錄被認定 為欠缺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則A公司擅 自翻拍快捷公司產品型錄之行為,雖然在道德上可 議,但尚未違反著作權法。
要件3. 必須具有原創性(originality)
獨立創作+最低程度創作 不必到達專利所須具備之新穎性
專利的新穎性要求:如果申請的技術與他人已 發表的技術相同,則喪失新穎性
只要不是單純抄襲或模仿他人之作品,而能 表現作者特性即可能具有原創性
其中,自然有許多部分係以先人之文化遺產 為基礎或參考他人著作或其他事實者,但仍 不影響其具有原創性。
概念(idea)之盜用,並非著作權之侵害 (可能是公平交易法上營業秘密之侵害)
著作权法及合理使用课件
要件2. 必須是具體的「表達」形式
具體的表達,非概念 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 及於其所表達之 思想、程序、製程、 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 現。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国家开放大学2020年《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

《知识产权法》重点辅导(2)第四编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 16 世纪的欧洲。

英国议会于 1709 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 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

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

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这三个原则也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 3 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9.07•【文号】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91.06.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什么是著作权法

什么是著作权法

什么是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它确保了个人对其原创作品享有权益,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著作权法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并为创作者提供合理的经济回报,以激励更多的创造性工作。

1. 著作权法的意义著作权法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保护了个人的作品免受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和使用。

著作权法的实施对创作者的创造活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促进了文化和科学的进步。

2. 著作权法的范围著作权法适用于各种创作形式,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它覆盖了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软件代码等等。

无论作品是以纸质形式存在还是以数字形式存在,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都应受到法律保护。

3. 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权利人所享有的权益和权利人所承担的义务。

权利人享有决定对作品的复制、传播、展示、表演和修改等权利。

同时,权利人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他们的权益,并提供合理的经济回报。

4.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期从创作之日起开始,并在作者的生命期间持续。

在作者去世后,保护期可能会延续一段时间,以使他们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可以继续享有权益。

5. 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一些权利限制,以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比如,合理使用原则允许他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例如为了评论、教育或科学研究等目的。

此外,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政府法律文件、公共演讲等,也可以作为著作权限制的例外情况。

6. 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的复制、传播、展示、表演和修改等。

当著作权遭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采取法律行动保护其权益,并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经济损失,损害创作者的声誉和创意价值,因此,著作权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结语:著作权法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护文化创作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和创新。

该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介绍。

二、著作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符合以下条件的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1.原创性: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不得抄袭他人作品。

2.表现形式:作品可以以文字、口述、图形、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等形式表现。

3.实现录音录像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美术、摄影、电影的表演及其他表演活动的录音录像可以作为作品受到保护。

4.国籍要求:作品必须是中国国籍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创建的。

同时,中国不与任何其他国家建立著作权受保护的互惠机制。

5.创作时间:作品必须是完成创作后的具体表现形式,未经表现的想法、构思等不受著作权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对于自己的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其中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摄制权、改编权和翻译权等。

三、著作权的取得和终止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创、继承和合同等三种情况。

1.原创:著作权人通过自己创作的作品取得著作权。

2.继承:著作权可以继承给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并保持相对持续的时限。

3.合同: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著作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的终止条件包括著作权期满、著作权人主动放弃、法定终止等。

自著作权取得之日起,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50年。

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以合作者中较后去世者的终身再加50年计算。

四、著作权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1.权利:著作权人享有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他人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时,标明作者姓名。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的范围和界限著作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它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作品的保护范围和界限。

著作权是一种独立、不可分割的权利,它赋予了作者对作品的使用、转让和公开的权力,同时也赋予了作者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权。

作品是指以文字、符号、色彩、音乐、戏剧、美术、摄影等形式表现的智力创造,它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教育、工程技术和软件等方面的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智力创造成果。

然而,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著作权不保护常识性、客观性的信息。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创造性的作品和信息,著作权并不适用。

例如,一本百科全书中的一条基本常识,或者一句普通的谚语,都不具备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因为这些信息并没有被具体的个人进行独立创作。

其次,著作权对创造性表现形式的作品有一定的要求。

创造性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它指的是作者对作品进行了独立的思考和表达。

比如,一篇平凡的新闻报道,尽管它是作者的独立表达,但如果缺乏创造性和特色,那么它可能不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要求。

此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受到实用性和功能性的限制。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那些具有实用性和功能性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可能会有所限制。

例如,对于工业制品的设计和技术方案,虽然它们也可能具有创造性,但是由于其主要用途是实现特定的功能,所以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受到限制。

此外,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取决于作品的原创性和独创性。

原创性指的是作品在创作时没有抄袭他人的作品,独创性指的是作品在表达方式上具有独特性。

对于那些抄袭别人作品或者没有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法并不适用。

最后,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还受到时限的限制。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0年,但是对于法人作品和合作作品,其保护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

一旦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

著作权法22条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概述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十二种合理使用情况,以下将对这些情况进行概述。

1.科学研究、教学和新闻报道:这些活动可以使用著作权作品,以促进学术研究、教育普及和新闻传播的目的,但需注明作者署名。

2.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为了使残疾人能够获取有关教育、信息和文化领域的著作权作品,可以适当使用这些作品。

3.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服务的组织或机构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满足公众的教育、文化和信息需求。

4.新闻评论和报道:可以适当引用新闻作品,以评论和报道相关的事实和事件,但应注明出处。

6.文化遗产和文化机构:文化遗产机构为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可以使用相关作品。

文化机构可以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作品,以推动文化事业的发展。

7.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公共图书馆和教育机构可以为非盈利目的复制著作权作品,以满足读者和学生的需求,但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8.近亲属间的使用:近亲属之间可以为个人使用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但不得影响正常的市场交易。

9.受许可权的使用: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作出授权许可,他人可以根据该许可使用作品,但需遵守许可限制和付费要求。

10.不得获利的使用:以非盈利方式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可以适度使用,但不得影响著作权人的合理权益。

11.公式、计算机程序等的使用:合理使用公式、计算机程序等著作权作品,以便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和实际应用。

12.其他情况:在其他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适度使用著作权作品。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不同于侵权行为,合理使用是在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基础上,为公共利益和个人发展提供便利的一种权利行使方式。

合理使用不应以牺牲著作权人合理权益为代价,遵守适度、非盈利等原则。

此外,合理使用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权衡。

小学语文教育中的著作权法律知识点

小学语文教育中的著作权法律知识点

小学语文教育中的著作权法律知识点在小学语文教育中,学生和教师都需要了解著作权法律知识,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音乐、戏剧等各个领域的作品。

本文将介绍小学语文教育中的著作权法律知识点。

一、著作权的涵盖范围著作权法律知识点中,著作权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学生和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所创作的各类作品。

这些作品可以是学生的作文、诗歌、绘画作品,也可以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制作的教案、教材、教学PPT等。

二、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署名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身份,并将自己的姓名标明在作品的署名处。

2.修改权:作者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修改、改编、增补或者删减。

3.发表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可以自行决定发布的时间和方式。

4.复制权: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作品进行复制、印刷、翻译等行为。

5.发行权: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以出售或者租赁的方式发布给公众。

6.表演权: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将其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或者展示。

7.放映权: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将其作品进行公开的放映。

8.广播权: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将其作品通过广播方式向公众传播。

三、著作权的保护在小学语文教育中,对著作权进行保护非常重要。

学生和教师应该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权利:作者享有对其作品进行经济开发的权利,包括出售、出租、许可他人使用等。

学生和教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遵守版权法规定,确保合法使用。

2.署名权:作者享有在自己的作品上标明署名的权利,学生在转载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并尊重作者的署名权。

3.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不同作品类型有所不同,一般为作者去世后50年。

学生和教师在使用其他作者作品时应注意保护期限。

4.合理使用: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包括个人或学校内部教学、研究等非营利目的的使用,但使用时需注明出处,并不得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著作权法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对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我国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0年颁布实施,经过多次修订和完善,已成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著作权法的内容比较复杂,对于普通公众来说并不易于理解,因此有必要对著作权法进行导读与释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1. 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

作品是指以文学、艺术和科学表现形式,反映创作性思想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等。

而作者指的是作品的创造者,包括个人和法人团体。

2. 著作权的内容和范围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发表权、发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著作权的范围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著作权是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自动取得的,不需经过登记或其他程序。

作者可通过签订合同、授权委托等方式,将著作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二、著作权法的适用条件和保护期限1. 著作权的适用条件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符合原创性、表现形式和标志性三个条件。

原创性是指作品应当反映了作者的独创性思想和劳动成果,表现形式是指作品所采用的文学、艺术和科学表现形式,标志性是指作品需要有一定的独创性和独特性。

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及50年,对于合作创作的作品,则为作者终身及50年自发表之日起,对于法人团体创作的作品,则为发表之日起50年。

三、著作权法的行使和保护措施1. 著作权的行使方式著作权的行使包括了授权使用和著作权许可的两种方式。

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合同或许可证书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授予他人使用。

著作权法重要名词解释

著作权法重要名词解释

1、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2、职务作品:在西方国家又称雇佣作品。

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3、著作权的人身权:在西方国家和《伯尔尼公约》中又被称为精神权利。

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非财产权利,即作者因创造而依法享有的与其人格和身份相关联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就其作品所体现的精神,人格享有的专有权利。

4、著作财产权:(经济权利)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力,也是著作权人控制其著作权人的财产性使用的专有权,是以著作权人的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专有权利。

5、邻接权:指作品传播者权,主要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6、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有效期内将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出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7、著作权继承: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亡故后,依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与继承方式,其著作权被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8、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尊重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9、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授权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许可他人唉一定的期限、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隐藏而得到一定经济收益,试下著作财产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著作权法是保护作品创作人利益的法律法规,它的保护范畴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保护对象以及保护期限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护范畴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学作品文学作品是指用语言文字表现思想、情感、经验等的作品,包括小说、散文、诗歌、剧本、教材、科普读物、新闻作品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语言文字的运用和表达能力,因此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2. 艺术作品艺术作品是指以形象方式表现思想、情感、经验等的作品,包括绘画、雕塑、摄影、建筑、工艺美术、漫画等。

艺术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形象语言的运用和表达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3. 科学作品科学作品是指表现科学、技术方面的思想、理论、发明、发现等的作品,包括科学论文、专利、技术报告、实验数据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科学、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4. 软件作品软件作品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表达的作品,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程序、游戏、网站、数据库等。

这些作品的创作需要作者对计算机编程语言和技术的掌握和应用能力,因此也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二、保护对象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享有著作权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个人是指自然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个体。

个人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这些作品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个人的著作权享有期限为其终身及其死后50年。

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企业、机构、社团等。

法人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也可以是这些作品的受让人。

法人的著作权享有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3. 国家机关、民间团体国家机关、民间团体也可以是文学、艺术、科学和软件作品的创作人,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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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怎样用《著作权法》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庚午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著作权法。

新条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这实质上是对杂技中艺术成分的保护。

杂技中表现的动作难度和技巧难度,并不受著作权保护。

类似的竞技项目如滑冰、体操、跳水、柔术等也是同样,因为这类竞技项目的动作设计本质上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同,前者旨在鼓励演员、运动员等模仿,并达到新的难度;后者一旦被法律确定为著作权保护的课题,则意味着禁止他人模仿、复制、表演等。

建筑作品在新条例中,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也就是建筑实物,但这并非意味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建筑物本身。

因为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等分别列入了工程设计图、模型作品等保护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伯尔尼公约》将著作人身权定义为:“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至4款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全能。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所谓“公之于众”,是指向作者以外的人公布,而不是指作者把自己的作品提供给其亲属、亲友、或向某些专家学者请教。

这意味着作者要将作品在较多的人中传播,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

所以得出,发表的特征应该具备:一是,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表示;二是,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但是应该知道,发表并不一定要求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

但是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作者并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也要推定作者统一发表其作品:一是作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二是作者将其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

也应该知道,发表权不应只是包括发表作品的权利,还应该包括不发表作品的权利方面的内容。

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它是确认创作人具体身份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署名权跟发表权一样,也是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两方面的权利。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同时,署名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生前对署名权亦不得转让或继承。

署名权保护的永久性,有利于防止他人在作品死后隐匿、改变作者姓名。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当作者的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名字。

修改权,即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作品是作者思想的集中体现,作者对作品发表后产生的社会效果要承担责任。

所以,在作品发表后,如果作者认为该作品已不能反映其有了变化的学术观点或文艺思潮,他们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充实、改写等等。

应该知道,修改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和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但这个并非绝对,依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杂志社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是却不能改变其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同时也应该明确,修改作品可以是对已发表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作品的修改。

但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权时,在一定条件下要受到某些限制。

如美术作品的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就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他人不得擅自删除、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和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声望,维护作品的纯洁性。

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做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改编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完整权的侵犯。

与署名权一样,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也同样不受限制。

作者死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言权、表演权、播放权、制片权、演绎权等7项权能。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等方式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

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它往往与发行权或者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发行权,是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

发行权意味着著作权人有权确定作品发行的方式、范围,并有权选择发行者。

发行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发行的对象只能是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二,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

如果向公众赠送作品的复制件,就不能成为发行。

发行的方式是灵活多样的,如散发、出租、出借、出售、出口等。

发行权的行使有两种途径,即可由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四项全能。

对我们每个人每个大学生都有着必要的影响,我们能很好的利用能走上更高的阶段。

应当说,表达自由或者说自由表达,与言论自由一样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文化、教育、科技、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所从事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帮助和鼓励。

《宪法》明确了从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

这一规定也是中国制定《著作权法》的依据。

智力创作是一种表达思想的活动,也是一种精神的需要。

著作权法通过对智力创作的保护,隐含了对自由表达的鼓励和保护,因为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独占权利的保护是以确保创作自由为前提的,著作权人的独占权利不会成为创作活动的障碍。

现代的著作权法重视公共教育,关注民主政治需要的原创作品。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确认的那样: “立法者试图表达的是,著作权本身是自由表达的引擎。

”表达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基础。

上面探讨的言论自由,是一种政治性权利和宪法性权利。

简单地说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从广义上看,言论自由不仅包括以语言的形式发表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也包括以文字形式表现的自由。

从著作权法保障表达自由的角度看,创作自由、学术自由、艺术自由、出版自由等都属于创作者的自由。

著作权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旨在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由此保障了创作者表达自由的实现。

同时,著作权法的激励与接近的平衡机制确保了社会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接近,使垄断权的授予不致构成对言论自由的障碍。

这种“接近”就正如美国最高法院所描述的一样,不仅包括“说”和“读”,而且还包括“听”和“印”,是一种对作品的接近权或者说进入权[6]。

言论自由权和著作权具有密切的联系,联系的基点就是它们都与知识和信息的传播有关,只是侧重点不同———前者注重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后者注重自由的宪法利益。

在一般的言论自由理论上,不需要以纯粹的个人主义权利方式加以说明,因为言论自由的正当性通常总是与真理、进步和社会效用的重要性相关。

言论自由本身是重要的,这不仅是因为它是促成民主社会的手段,而且是因为,当个人能自由地表达自己时,在一定的意义上实现了人的本质。

显然,言论自由价值在这里是作为社会利益方面而不是个人权利方面加以考虑的。

具体而言,言论、出版自由等思想表达自由在著作权法中,可以通过确立社会公众的进入权来加以保障。

这里的社会公众的进入权,是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自由地使用作品、自由地获取与传播知识、信息、交流思想的权利与自由。

进入权是宪法限制言论自由权的滥用以确保公共利益的思想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和保障,它主要是通过在著作权中设立权利限制的途径来实现的。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也是确保进入权的重要原则。

根据美国著名著作权学者 Nimmer 的研究,二分法也是协调言论自由权与著作权保护的重要原则。

理由是,思想不受限制能够保障人们在一般情况下从思想的传播和表达中受益,而对表达形式的专有权则能够为著作权人从事智力创作活动提供经济上的激励。

他得出的结论是,应从宪法的层面限制著作权而不是为保护表达自由而扩张合理使用原则[7]。

特别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保障了为个人学习、研究目的,为评论、新闻报道目的,为科学研究、教育、图书馆使用等目的而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自由,使社会公众能够必要地参与分享作品带来的利益。

进入权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无疑平衡了著作权与言论自由利益。

进一步说,言论自由权在著作权法中的确立是依托于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实现的。

言论自由的公共利益以及言论自由权的实现与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利益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是,这种冲突可以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协调。

Nimmer 即认为,冲突性利益应当以适当方式加以平衡。

根据平衡方法,思想应当让位于言论自由,而思想的具体表达则置于著作权的核心位置。

他主张,当承认思想具体表达的言论自由利益时,只要人们能够自由接近思想的话,言论自由利益并没有胜过鼓励创造的著作权的利益。

不过,他进一步指出,在一定时间后作品中著作权的利益将下降,而言论自由利益将继续延续。

在这一点上,言论自由利益胜过著作权的利益。

我们每个大学生心里都很迷茫,面对复杂的社会我们不知何去何从,有了《著作权法》我相信我们很好的利用会让我们很容易的去了解社会,走进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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