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7718问答14最新版讲解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
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 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
40
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 注:必选 食用方法
41
4.1.9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注:GB 25591-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HG 2616-2005 《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 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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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 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 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 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 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 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 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 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 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 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 21
36
• 4.1.6.2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
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 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 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注:邮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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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二十五、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复合配 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加入量小 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 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 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 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 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 (含焦糖色)”。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 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 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 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 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 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 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 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 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 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 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解读doc资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2014-2-28 9:02:22 中国食品科技网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原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原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原卫生部及机构改革后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
注:燕窝月饼 调和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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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
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
注:整体(“净含量”+“数字”+“单 位”) 体积:升(L、l )、毫升(mL、ml ) 质量:克(g)、千克(kg);
30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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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
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 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 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注: 杯装食品 文字、符号、数字
12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
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 注 注: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 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 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 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 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 (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 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 内容
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 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 配料相同,如何标示?
见上页第2种标示方式 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
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 总量决定
22
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 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
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 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 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 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 合香辛料”。 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 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23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
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 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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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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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
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 标示规格。 注:规格 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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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 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 标签标示要求 ?
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
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 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 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 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 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 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注:酱油(…苯甲酸钠、山梨酸钾…)
25
4.1.3.1.5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
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 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注:饮料 固液相食品 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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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6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
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 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 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注:果绿 吉士粉 面包乳化剂 巧克力(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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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 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解读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小标签大学问110626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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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食品标签标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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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包装主要展示版面
GB7718中2.7条规定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原: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时,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最容易观察到的版面。
塑袋的正面 长方形扁盒的正面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侧面 正方体形包装物或正方体形包装容器的任意侧面 圆柱形盒的包装物或圆柱形包装容器的圆柱体面 扁圆形包装物或扁圆形容器的圆周面 瓶形或圆罐形包装容器的瓶盖或顶盖,也可视为主要展示版面之一。
①新创名称 是指历史上从未出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 如果茶、果珍等。如日清香脆片-薯片味、 薄脆饼干 ②奇特名称 是指脱离食品范畴、稀奇古怪的名称,如黄 金流沙、大力神、千雪物语等等。 ③音译名称 是指根据外文发音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克 力架、芝士等。 ④地区俚语名称 是指通行面极窄的方言名称。如“甘薯”- “山芋” ⑤牌号名称 是以企业(公司)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一 滴香-麻油。健力宝-饮料等。 ⑥商标名称 是企业(公司)或经销者以注册或未注册的商 标名称命名的食品名称。如广合、皇上皇、 燕潮酩等。
以字号大小、色差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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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误导消费
GB7718中3.5条规定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 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 品混淆。
以图形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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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暗示防、治病的内容
GB7718中3.6条规定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碳烧月饼 查执行标准号是 GB19855 月饼,该标准 中无碳烧月饼分类和品 种。
关于国家计生委公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
标准修 订 的主要 过程 ( 略)
四 、标 准修订 完善 的 主要 内容 ( 略)
五 、关 于预包 装食 品 的定义 ( 略) 六 、关 于 “ 直 接 提供 给消 费者 的预 包装食 品”和 “ 非 直接 提供 给消 费者 的预 包装 食 品”标 签标
示 的区别 ( 略)
七、关于 “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 略)
本标准规定食 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 ,但不包括商标 。 “ 规范的汉字”指 《 通用规范汉字表 》
中 的汉字 ,不 包括 繁体 字 。食 品标 签 可 以在使 用规 范汉 字 的同时 ,使用 相对 应 的繁体 字 。 十 、关于标 签 中使用 “ 具 有装 饰作 用 的各种 艺术 字 ” “ 具有 装饰 作用 的各种艺 术 字 ”包括 篆 书 、隶 书 、草 书 、手书 体字 、美 术字 、变 体字 、古 文字 等 。使用 这 些艺术 字 时应 书写正 确 、易 于辨认 、不 易混 淆 。 十 四 、关 于标签 的中文 、外文 对应 关 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 ,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 于本 标 准 以及其 他法 律 、法 规 、食 品安全 标准 要求 的强 制标 识 内容 ,中文 、外 文 应有 对应 的
关系。
十五 、关 于最 大表 面面 积大 于 l O o m 2但 小于 等于 3 5 e m2时 的标 示要 求 ( 略) 十六 、强 制标示 内容既 有 中文又有 字母 字符 时 ,如何 判 断字体 高度 是否 满足 大于 等 于 1 . 8 mm字 高要 求 ? 中文字 高应 大于 等于 1 . 8 m m,k g 、 mL等单 位或 其他 强制 标示 字符 应按 其 中 的大 写字母 或 “ k 、 f 、 l ”等 小写 字母 判断 是否 大于 等于 1 . 8 mm。 十七 、销售单 元包 含若 干可 独立 销售 的预 包装 食 品时 , 直 接 向消 费者 交 付的外包 装 ( 或大包 装 ) 标 签标示 要求 该 销售 单 元 内的独 立包装 食 品应 分别 标示 强制 标示 内容 。外 包装 ( 或大包 装 )的标 签 标示 分 为
含答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试题2.doc
C.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 B产品,50克C产品;
D.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产品:100克,B产品:50克×2,C产品:50克;
E.净含量/规格:100克(A产品),50克×2(B产品),50克(C产品);
5.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6.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7.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2.某款产品包装上有以下标识,其中属于食品标签范围的是(A.B.C.D.E)
A.公司Logo B.标签C .公司注册商标D.温馨提示E.
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标示为(A.B.C.D.E.F)
A.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克(A产品40克×3,B产品40克×2);
A.产品名称B.净含量C.配料D.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E.产品执行标准号F.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G.生产许可证编号H.产地
7.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A.B.C)
A.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
8.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但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
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 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 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 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21
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 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 配料相同,如何标示?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
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 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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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 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
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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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完善的主要内容
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
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 标识
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
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 格”标示方式
见上页第2种标示方式 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
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 总量决定
22
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 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
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
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 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 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 合香辛料”。
含答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试题 2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试题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_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五分,错选扣五分,少选一个扣一分)1.以下几种产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须强制标识产品标签的产品为( B.C )。
A.面团半成品 B.包装好的面包 C . 包装好的月饼 D.现烤面包 E.饮料2.某款产品包装上有以下标识,其中属于食品标签范围的是( A.B.C.D.E )A.公司Logo B.标签C . 公司注册商标 D.温馨提示 E.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可以标示为( A.B.C.D.E.F )A.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A 产品40 克×3,B 产品40 克×2);B.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200 克(40 克×3,40 克×2);C.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 B 产品,50 克C 产品;D.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E.净含量/规格:100 克(A 产品),50 克×2(B 产品),50 克(C 产品);F.净含量/规格:A 产品100 克,B 产品50 克×2,C 产品50 克。
4.以下净含量标识正确的为( B.C )。
A.1000g B.750g C. 1.0kg D.0.75kg5. 大于200 g小于等于1kg之间的产品,字符的最小高度为( C )A.2mm B.3mm C. 4mm D.6mm6.预包装产品标签中强制标注的信息包括( A.B.C.D.E.F .G.H )A.产品名称B. 净含量C.配料D. 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E.产品执行标准号F.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G.生产许可证编号H.产地7.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A.B.C )A.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B.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C.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卫生部关于GB7718的问答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2012-2-3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最新GB_7718_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_问答修订版与版比较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2014修订版与2011版比较
变化地方采用红色粗斜体标示
2014修订版
2011版
变化
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
答: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应当同时具有两个根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围内”“预先定量”;二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如对于简易包装荼叶,根据产品销售实际情况判断,该产品已经预先包装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则应按预包装食品管理。
仅靠是否存在包装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
不同于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在销售场所通常会有现场计量过程。
这两类食品通常有保护性包装,目的是避免或减少在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被污染的可能。
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以“计量”、“称重”等字样在包装上明确销售方式,同时也鼓励散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尽可能将商品信息在标签上进行标示。
根据GB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者透过外包装能识别内包装的相关标示内容,仅靠包装封口与否也不能判断一件食品是否预包装食品。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和储运包装如何区别?答: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中的“消费者”是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范畴。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指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包括下游生产者和经营者,也包括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储运包装只是便于生产者和销售者贮存、搬运用途的包装。
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包装是储运包装。
包装物可以提供保护商品、提供方便、传递信息、帮助识别等功能,但某包装物的具体功能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关于食品名称预包装食品应标示食品名称,但不是必须标示其食品分类名称。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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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2年02月03日 15时52分来源:卫生部网站一、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目的和依据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
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既是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卫生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充分考虑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实施情况,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
三、标准修订的主要过程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承担标准修订任务。
标准起草组多次组织专家研究,召开研讨会和专家咨询会,充分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
本标准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700余条反馈意见和修改建议。
标准起草组逐一分析反馈意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进一步完善标准文本。
本标准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五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于2011年4月20日公布,自2012年4月20日正式施行。
四、标准修订完善的主要内容(一)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
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二)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规格”定义和“规格”标示方式。
(三)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四)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五)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
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答: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
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
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
十一、如果产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食品配料,仅添加了相关风味的香精香料,是否允许在标签上标示该种食品实物图案?标签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解或具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
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
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
“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
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
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最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2但小于等于35cm2时的标示要求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
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十七、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该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外包装(或大包装)的标签标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
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二是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九、关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二十、如何避免商品名称产生的误解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如果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十一、关于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是否标示配料表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
二十二、关于配料名称的分隔方式配料表中配料的标示应清晰,易于辨认和识读,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二十三、关于可食用包装物的含义及标示要求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
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
二十四、确定食品配料表中配料标示顺序时,配料的加入量以何种单位计算按照食品配料加入的质量或重量计,按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加入的质量百分数(m/m)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五、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
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二)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二十六、复合配料需要标示其原始配料的,如果部分原始配料与食品中的其他配料相同,如何标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参照问答二十五(二)标示;二是在配料表中直接标示复合配料中的各原始配料,各配料的顺序应按其在终产品中的总量决定。
二十七、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标示方式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的通用名称。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以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二醇;2.增稠剂(1520);3.增稠剂(丙二醇)。
二十八、关于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注意事项(一)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二)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