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第261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六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8.07.08
•【字号】辽财法[2008]445号
•【施行日期】2008.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的通知
(辽财法〔2008〕445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我们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废止和失效的7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
二○○八年七月八日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篇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概述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和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现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职责1.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对国有资产进行鉴定、估价和评估,并做好国有资产目录管理。
3.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制定国有资产的年度计划,监督落实国有资产的使用和运营。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非招标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公平、公正择优使用或出让。
5.对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融资、转让等进行审核、审批和监督。
6.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和运营绩效。
五、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国有资产应当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
3.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出售或招标出让。
4.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依规,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5.国有资产信息公开应当建立健全制度,真实、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情况。
六、处分国有资产原则1.非常规性处分需报主管部门同意。
2.对有影响范围的国有资产,需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3.重要资产使用权需进行公开招标或拍卖。
4.外交性、宣传性、交流性的文物、档案、藏品等国有资产不得出售或拍卖。
5.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变卖、典当或者附加限制转让条件。
七、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措施1.加强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精确度。
2.制定国有资产定价标准,防止国有资产流于低价出售。
3.采取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重组等方式,促进国有资产的变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X政部令第3X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4X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产管理的意见》(X政发〔X〕1X号)和市政府办《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X政办发〔X〕14X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保障性住房等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划转)、捐赠、报损、报废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管理、依法处置。
第五条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级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府审批后县公共资产管理局进行处置。
第六条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规定审批权限对本部门或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按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财物、赃款赃物处置,由执罚执收机关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置,其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八条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安排有关单位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也是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5号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5号)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资产;(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是指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资产盘盈、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入账的资产和由于盘亏、呆帐,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货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资产损失;(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抵债、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家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制度进行规范的一项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公共财产的不断壮大,完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该暂行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规范、更加合理地开展处置运营,保障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
一、背景及意义行政单位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一种形式,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同时也拥有一定的国有资产。
这些资产是行政单位在开展行政活动过程中获得的、用于实现行政目标的各种资产,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等。
对于行政单位来说,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首先,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附加值;其次,规范的资产处置制度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最后,科学化的资产管理和流转也有助于深化行政单位的改革,实现自我适应和变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旨在从法规层面上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管理,提高其管理能效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国有资产的流通和创值。
二、主要内容该暂行办法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流转、处置为主要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有资产管理该暂行办法对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要注重国有资产的规范、维护、保护和更新换代;要建立健全资产的日常管理、盘点、评估、处置、监管等制度和流程;必须确保资产实物和账务核实一致,并确保国有资产不会被盗窃、流失或者损坏。
2.国有资产流转该暂行办法要求行政单位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科学评估和有序流转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流转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更有效利用和创值。
同时,行政单位在资产流转过程中必须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价值,确保流出资产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3.国有资产处置该暂行办法规定,在行政单位资产的处置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际情况和市场化原则,确定合理的处置价格和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国家财政和资产保值增值等重要方面。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主要内容1. 一般规定《办法》第一章为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了适用范围、定义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具体包括: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行政事业单位范围,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如合法、公平、公正等。
2. 资产管理机构《办法》第二章详细规定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其中包括: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设立资产管理机构,明确了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如资产管理规划、投资决策、资产评估等。
3. 资产管理流程《办法》第三章明确了资产管理的具体流程。
其中包括: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程序和权责明晰的原则,要求经过科学评估和论证后,才能进行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行为。
4. 资产管理制度《办法》第四章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的资产管理制度。
包括:明确了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要求,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5. 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第五章重点关注资产监督和评估工作。
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的机构和职责,要求建立资产评估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监督。
6. 法律责任《办法》第六章明确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受到的法律责任。
包括:规定了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受到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并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国有资产的处置。
三、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法规文件。
通过对该办法的解读,我们可以了解到其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该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机构,完善资产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强资产监督和评估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范围(一)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任何处置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一)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登记、评估、审批、监督和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
四: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国有资产处置需制定书面处置方案,并报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有资产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基本情况和处置原因;2. 处置的方式、标的和价格;3. 处置的条件和限制;4. 处置的程序和时间安排;5. 相关责任人和部门的职责。
五: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出租、租赁、拍卖等。
(二)选择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应充分考虑资产的性质、市场需求、处置效益等因素。
六: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与评价(一)国有资产处置应受到严格的监督,确保程序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评价,分析处置结果是否符合预期,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登记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第二篇最全的范本:一:总则(一)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一)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
(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原则包括:合法、公平、公开、保密、效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
东北财经大学王景升1-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讲解2—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具体指:2006年财政部以35号和36号文件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3—1两种办法的出台主要基于:一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另一方面,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存在一些问题;再次,国有资产管理局原来发布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解析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建议5-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6—2(一)国有资产的界定7—3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具体包括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对企业投资及其收益等经营性资产;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国家依法拥有的土地、森林、河流、矿藏等资源性资产.8-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国有资源投入生产经营的部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森林资产河流、矿藏资产9-2(国有资本)10-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11—2(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12—1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2。
行政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9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一、国有资产的界定及管理的法律法规(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13—13。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利用、增值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原则,依法保护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经济价值管理和社会效益管理,认真落实“公有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方针,推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构、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配置和重大决策的科学决策,防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流失、损失和滥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合作,共同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贯彻以下基本原则:(一)政府领导、市场导向。
政府强化自身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本价值评价、投资决策、资产流转等方面的导向作用。
(二)保值增值、效益优先。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强化投资决策和经营管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稳健运营。
(三)规范管理、制度保障。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和绩效考核,不断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四)透明公开、信息公开。
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投资运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情况,提高管理公开透明度和社会监督能力。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调查,及时掌握国有资产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作者------------------------------------------日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级 被浏览 次 满意回答☐♒级 采纳率: 检举【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 号【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 年 月 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实施日期】201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9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合理利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管,提高资产价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本办法适合于行政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国有资产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租赁、招标拍卖、出借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的程序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三、按照程序报批并进行公示;四、组织实施资产的出售或者出借;五、办理完税、协议转让和权属登记手续;六、办理文件整理和归档。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一、出售:按照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或者股权形式处置国有资产;二、出借:将国有资产出借给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取得资产使用权期间的使用费或者租金收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程序如下:一、依法甄别国有资产,确定处置范围和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价值和处置方式。
(二)根据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自行或者委托拍卖公司、中介机构编制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
(三)确定出售或者出借方式,包括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二、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国有资产资料,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所在地、使用状况等。
(二)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编制详细的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包括资产信息、处置方式、价格、申请条件等。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国有资产评估报告2. 出售方案或者出借方案3. 资产权属证明文件4. 文件整理和归档清单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指由国家所有或者国家行政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30•【字号】辽财资[2013]72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3〕724号)省直各单位,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现将《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0月30日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行为,确保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以及各级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对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客观性及公正性进行审查,对评估过程、方法及结果进行论证,其审查论证结果作为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评估项目是指资产评估结果数额较大或涉及项目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意义的资产评估项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范围,一般为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结果在1000万元以上的,以及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
各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范围,由各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规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其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评审专家库,省级和各市专家库资源共享。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流转和使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中央和地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以及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国家鼓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主要责任包括: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明确决策权和管理权的职责划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评估和登记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十条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依法进行,选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应当进行登记,做到实物与账面一致。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流转,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相应的程序。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应当经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买家,保证公平竞争。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进行处置,不得长期占用、闲置。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赋予相应的处罚。
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作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们制定了《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作及处置施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二00八年七月八日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施行办法。
第二条本施行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在资产无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二)难以与其它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的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采用按标准配置、超标准调剂的原则,推行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促进资产的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第八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省财政厅可根据情况调剂,按资产无偿转让程序办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资〔2010〕893号)省直各部门: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鼓励单位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财政部分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国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综合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二)坚持在保证本单位职责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前提下,积极鼓励科学有效利用闲置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能的原则;(三)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性,实施规范化管理,经营性资产收入优先保证单位合理需求的原则;(四)实施动态管理,将经营性资产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监督本部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的缴纳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专项管理,并负责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收入的收缴工作,保障本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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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11年9月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9月2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要求配置的资产,可以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本级政府财力状况等,定期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照本级资产配置标准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原则、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三)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经本级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购置的资产,财政部门应当集中管理,实行领用制度。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购置单位登记入账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者担保等。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意向书;(三)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四)现有资产情况报告;(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资料:(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二)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三)现有资产情况报告;(四)可行性论证报告;(五)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资料。
有主管部门的,还应当报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无需提供前款第四项资料。
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担保等的,还应当报送相关意向书或者草签的合同。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经财政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与承租(借)人签订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本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有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及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作出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等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二)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置限额由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四)合并、分立、清算的;(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实行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基本情况清理;(二)账务清理;(三)财产清查、损益认定;(四)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