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附件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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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作者:佚名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19 更新时间:2011-10-21 文章录入:jdz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二○○八年二月十三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 1〕117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为了及时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正式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移交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竣交附表),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实际列帐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核对无误后,施工单位将经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
二、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将需分摊的费用向项目进行合理分摊,准确反映建设项目实物及价值构成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各表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将签章后的“竣工资产移交表”移交接管单位。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帐清,要逐项清点核实各项财产,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竣工项目的概算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经营性项目的竣工概算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竣工概算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该项目贷款。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2001年11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 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 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 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 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 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 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己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 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 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管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 达到6 0公里丨小时。
2,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 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 合格。
3,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
•【公布日期】2023.10.1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国家铁路局关于《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铁路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铁路局组织对《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和《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cn。
2.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院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邮编:100891)。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9日至11月19日。
附件: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铁路局
2023年10月19日。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07-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23号文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8]23号)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参与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凡涉及征收土地或改变原有铁路用地用途的,竣工时均应按照本办法组织建设用地验收交接。
未办理建设用地验收或建设用地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移交。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原则上应与铁路建设项目验收交接同步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接管单位协商一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标准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的依据:1.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文件)。
2.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
3.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等。
第六条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及时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建设用地竣工文件编制工作,配合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土地登记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验收交接的程序第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验收交接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83号)及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验收工作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的静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阶段进行。
一、静态验收阶段。
建设单位成立验收工作组开展静态验收时,应当组成由建设单位、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共同参加的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
建设单位应在距离静态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接管单位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送发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用地专业验收工作小组在验收工作组领导下,对铁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内、外业检查,并依据检查情况填写《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建设用地专业检查记录表》交验收工作组。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双方建立外交关系-15第一页涵盖了建设一个统一的平交道路与中心里程。
交叉角长道路的宽度RI填挖(度、分、秒) (米)(米)(米)(百分比)(米)(米)(米)(米)(米)(米)在该年的月日,报告单位将监理对路基中心高层铁路道口设备的意见列表并复核。
注:1。
路基中心高度和路线条件参照铁路。
2.道口设备栏应填写枕木、栏杆、大门、警告标志、门卫室、照明、信号和其他设备的名称,以及门卫的存在和不存在。
3.注释栏表示公路、人行道、立交桥等的孔跨。
46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通信、信号和电力工程竣工工程量表建立外交关系-16第一页总页数设备项目名称材料设备类型、规格型号单位竣工编号站区间变电站填装单位监理员注意事项制表和审核:1。
该编号应按设计文件中工程数量表中所列的顺序填写。
2通信、信号和电源应分别填写表格,并删除表格中的其他相应名称。
47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房间序列号里程或位置建筑起重机地板跨度区域吨位号(M) 2(m) (T)建筑总净空关系-17建筑结构特点基础型结构型吊车梁屋顶结构屋顶结构围护结构地面室内装饰备注第一页是部门的名称。
报告单位的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个月的记录:1。
此表由生产和生活用房填写。
2.在备注栏中,填写地下室、暖通空调、给排水、消防等。
48从到的建设项目名称机车运行维护设备外交关系的建立表-18页面总数设置位置设备类别设备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备注报告单位制表和审核主管在一年中的第几天的备注:1。
此表按设置地点和设备类别排列。
2.设备类型应按装煤、装税、除灰、进砂、翻油、机车清洗、灰坑、检查坑等填写。
49从到的项目名称建交以来给排水设备数量综述-19第一页的总页数如下:水源、供水站、供水站、浪涌名称、距种子结构的距离、水质深度、距种子结构和直径的距离、硬度、供水机械、原动机、水泵、具有种子结构和体积效应几种类型的测量头水塔或山水箱吊机吸水导管供水管配水管供水塞备注抬高其类型的脚马平台类型的脚水其他类型的英寸力几种类型的英寸容量位置数量、端口数量、端口长度、端口长度、端口数量、端口数量、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直径报告单位:制表审核每年的月日给主管的注释:1。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2022-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组织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对本管内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的形成、积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前,要重点督促,帮助施工单位编好竣工文件。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财[2002]92号部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和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D17号)、《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财[2001]g号),对1998年印发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账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财产编制办法》(铁财[1998]12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铁道部铁财11998)12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十二月六日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的资产管理,及时办理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基本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铁路基本建设成果的最终反映,是组建新增资产价值的依据,是进行建设项目投入产出分析测算及成本支出情况分析的重要资料。
第三条建设单位要按照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的要求,严格按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程序办理初验及正式验收手续,编制有关验收文件资料,竣工文件不齐全、不完整,不能验收交接。
为了及时发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上级批准可分期、分区段或单项进行验收交接,建设单位在项目全部竣工后,按规定编制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办理正式验收及资产移交手续。
资产移交工作主要包括:一、竣工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在竣工项目办理初验前,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的要求填写“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竣交附表),其中价值栏按该项资产合同价值填列,并将该表交资产实际列账单位,对资产名称、数量、价值等情况进行核实,资产核对无误后,施工单位将经资产接收单位签章的“竣工项目资产初验记录表”送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据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
铁道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的通知办档[2002]8号部属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为做好铁路建项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办公厅2002年3月15日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 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 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 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 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验收,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并组成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条凡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单位应按验收机构确定的时间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验收的依据、条件第六条验收的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布的建设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修改和调整文件)。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
(四)设计时已颁布执行的规范。
(五)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
(六)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七)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定的合同和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标准等资料。
(八)合同文件。
第七条验收条件(一)初验应具备的条件: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建成,具备临菅运营或投产条件。
新建I级铁路正线和既有I级铁路正线改造行车速度达到60公里/ 小时。
2. 环境保护等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审批本项目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其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实施,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 建设征地使用核查、报审、发证工作基本完成。
4. 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5. 设备安装调试完毕、试运转合格,其中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合同约定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
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竣工验收的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验收条件(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6.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7.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铁建设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村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办档8号文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质量良好地编制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确保顺利交接和归档,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文件系指在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如实反映施工过程和建设项目实体状况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图纸、录音、录像等。
第三条竣工文件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铁路设备养护、维修及破损后修复的依据,是改建、扩建和实施质量保修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铁道部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文件编制、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等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新增固定资产项目。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竣工文件管理第六条竣工文件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单位档案部门负责协助指导。
建设项目在招、投标和签订施工及监理合同、协议时,应列专门条款明确规定竣工文件的编制要求、内容、份数、交接时间以及整理归档的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资料和竣工文件编制与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竣工文件的编制,并要配备确保档案资料安全的库房和设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和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规定详细的归档范围和内容,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与合同中关于竣工文件编制的有关条款、规定,加强对竣工文件编制和交接的管理,将这项工作纳入施工技术管理、优质工程评比、单位总工程师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施工单位的各级技术管理部门都应有专人负责竣工文件编制的组织、检查、指导工作,同级档案部门应协助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铁路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的档案部门在工程开始组织施工即应介入竣工文件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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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_____________________铁路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证书
__________验收委员会
年月日
__________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证书
( 年月日_________验收委员会通过)前言:
(铁路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
一、建设依据
(批准的铁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计划任务书、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工程概况
(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竣工征用土地总量,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
三、验收范围
(建设项目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
四、建设经过
(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验、开通临管运营时间、临管运营效益等)
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
(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
六、验收经过
(初验组织单位、过程、时间、结论,对初验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复验结论,正式验收组织单位及验收时间等)
七、验收结论
(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的新颖性、科学性和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情况,执行国家环保局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情况,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完备,占补耕地数量及质量符合要求,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工程质量
水平总体评价。
验收委员会对初验报告的认可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提出竣工验收后的工作要求和限期完成时间)
____________验收委员会
主任委员:姓名单位职务(称)签名
副主任委员:姓名单位职务(称)签名
委员:姓名单位职务(称)签名
建设项目交接单位
建设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设计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施工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监理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质量监督机构
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接管单位代表:单位名称:代表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