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榆政发〔2012〕6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榆政办发[2014]68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07【实施日期】2014.08.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7日榆林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12〕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服务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函〔2013〕76号)精神,结合《榆林市现代产业体系总体规划》、《榆林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榆林中心城区产业布局指导意见》,为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推进全市服务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加快发展服务业,对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主动转型、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服务业发展面临难得机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抢抓机遇,适应产业升级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以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国际化为方向,深化改革开放,积极探索创新,理清思路,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着力优化服务业结构,坚持产业融合发展,以城市和园区为载体,着力提高服务产品供给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200亿元,占GDP比重达到30%,实现集聚力、辐射力和竞争力的全面提升,基本建成与国内国际先进服务业接轨的区域服务业基地。
二、发展重点按照服务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发挥我市的比较优势,合理分工,优先发展符合功能定位的行业,集中力量在具有相对优势和发展前景的领域突破,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新兴服务、流通服务、生活服务、文化旅游等六大支撑性服务业,并集中力量加以推进,力争通过重点领域的率先突破,带动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9•【字号】榆政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通知(榆政发〔2012〕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已经2012年6月14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榆林市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与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和调整;(七)市内土地、矿山、水等有限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利用,以及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住宅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重大措施的制定;(八)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大措施的制定;(十)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至2014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51.9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36%,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美丽榆林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指标体系:1.居家养老——城乡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居家“互助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中心村;——城区助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县区。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
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9]30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8
【实施日期】2009.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09〕3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规范榆林城区主要街道经营秩序,加快我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达标进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榆林城区12条主要街道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各类市场(门店)的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榆林城区解放路、新建路(包括肤施路)、长城路、兴榆路(210国道城区过境段)、
文化路、常乐路(包括航宇路)、上郡路、驼峰路、迎宾路(包括红山路)、人民路、榆阳路、富康路等12条主要街道全段。
二、整治工作重点。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榆政办发〔2020〕13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机制。
制定“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养老服务责任清单,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覆盖所有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支队、市金融局、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继续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加快实施公办养老机构(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提高保障服务能力。
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部分失能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
在优先满足辖区内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专业照护需求和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积极探索开展公建民营试点,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可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
要结合实际推行养老服务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养老机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规范标准要求,养老机构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升自我管理水平。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榆政发[2012]6号【发布部门】榆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3.21【实施日期】2012.03.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炭管理的意见(榆政发[20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促进全市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榆林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正确分析我市煤炭资源开采面临的形势和存在问题,充分认识加强煤炭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落实责任,依法履责,强化措施,规范煤矿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生态恢复治理,确保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三)坚持科技兴煤、人才强企原则,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武装煤炭企业,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做大做强煤炭企业。
(四)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行原则,建立公开、公平、有序的运销管理机制。
(五)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原则,落实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损害谁补偿的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机制,建设和谐矿区。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原则,依法保障煤炭生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和经营行为。
二、强化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七)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煤矿项目建设开工标准,严格履行开工备案手续,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的项目,不得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开挖等工程施工。
(八)煤矿建设项目要编制施工设计。
项目施工中遇到煤层自燃、水文地质类型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采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审批单位审查批准。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榆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榆林市2012年价格工作要点2012年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为5%左右。
全市价格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贯彻中省市宏观调控、稳定市场物价重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强化价格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稳价安民的长效机制,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为全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具体工作任务是:一、继续做好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一)保障农副产品有效供应。
研究出台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的价格政策。
加强种子、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监管,积极探索农副产品保供稳价新模式。
保障化肥生产和市场供应,继续落实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价格优惠政策,确保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
加强生猪和猪肉价格调控,认真落实并完善《榆林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提高生猪调控预案实施的灵活性、前瞻性,稳定生猪生产,防止猪肉价格大起大落。
切实抓好农副产品流通环节价费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积极争取省上取消我市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制定集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等相关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严厉查处大型零售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随意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继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加强企业纳税和质检等环节的收费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5•【字号】榆政发〔2016〕8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5日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46号)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1.适用于本《办法》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适用于本《办法》的参保工作人员范围,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予以确定。
编制外人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的通知榆政发〔2016〕4号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更新和调整成果已报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通过并批准,现将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予以公布,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榆林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公布执行的国有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土地级别一览表2.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表榆林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2日附件1榆林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基准地价土地级别一览表区域名称土地等级等级范围榆林城区I级1、城区片区:东至新建北路、新建南路、肤施路东侧50米;南至校场路,西至榆溪河,北至广榆路。
2、西沙片区:东至常乐路;南至榆阳路;西至文化路,北至人民路;以及北至榆阳路、南至新二院南、西至建榆路、东至航宇路。
3、开发区片区:东至北东环路,南至桃李路、朝阳路,西至北西环路、明珠大道,北至长兴路、沙河路。
II级1、北郊片区:北至迎宾大道,南至广榆路,西至榆溪河,东至湖滨路东50米;2、西沙、开发区片区:北至崇文路、芹涧路北水渠,南至桃李路、建业大道,西至榆林大道,东至榆溪河区域,扣除一级地的西沙片区、开发区片区。
III级1、大街片区:北至红山路、榆阳东路北,南至榆阳河南畔、富康路,西至湖滨南路、新建路、肤施路东50米处,东至北泉巷、九安巷、南北大街及上郡路东100米;2、红山片区:北至恒安路、白龙路西延伸线,南至红山路、望湖路,西至榆溪河,东至金沙路。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榆政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等六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暂行)》、《榆林市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暂行)》、《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办法(暂行)》、《榆林市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听证办法(暂行)》已经2011年9月6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榆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榆林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组织实施榆林中心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执法、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拟定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三)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四)接受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五)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六)组织培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七)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八)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负责监督其工作;(九)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用地、附属设施、装修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十)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十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十二)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十三)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补助和奖励;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十四)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十五)承担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有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负责补偿决定非诉执行申请应诉;(十六)履行《条例》公布施行前已许可的拆迁项目的拆迁管理职责;(十七)负责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十八)负责其他与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榆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各县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和“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级统筹。
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的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2.划拨土地上转让房地产审批。
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城市绿化工程验收。
(二)下放的职责1.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核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实施审批,燃气经营和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批准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2.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申请的审核登记下放到县区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
(三)划转的职责1.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划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将户外广告设置、宣传品张贴张挂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划入市综合执法局。
3.将市区房屋的发证管理工作划入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住宅和房地产业、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拟订本市的政策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4.23•【字号】榆政办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4月17日召开的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制定了《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榆林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努力创造和谐稳定安全的生产经营建设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等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工作措施、更加有效的监管手段、更加严格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万恒任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东林、市安监局局长刘振怀任担任,成员由市能源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建规局、国土局、住建局、质监局、商务局、发改委、监察局、水务局、文广局、工信局、教育局、工商局、综合执法局、煤监分局、卫生局、人社局、总工会、农机中心、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担任。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8•【字号】榆政办发〔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18日榆林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在其他县(市、区)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等相关服务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发改、教育、民政、司法、人社、住建、卫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制作居住证所需费用以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居住登记第六条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报居住登记。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明)原件和复印件;(二)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三)《陕西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四)现居住地址证明或就业或就读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7•【字号】榆政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08〕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榆林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店(就餐场所、宴会厅)、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楼;(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院;(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茶座、各种活动中心;(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文化娱乐场所);(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火车、飞机、轮船);(八)其他公共场所。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温度、湿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声;(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第四条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制度。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监督监测工作。
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实行“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制度”。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3]9号_1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2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8日榆林市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职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12〕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经过市级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公开招聘、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的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一般设置5-9人,规模特大的可适当增加。
第三条对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县区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二)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社区居民服务;(三)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服务站的管理和监督,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四)协助城市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人口登记、劳动就业、文化体育、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社区教育、房屋租赁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覆盖到全社区;(五)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六)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建活动;(七)完成本社区服务站应当承担的其他各项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榆政办发〔2016〕97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榆政办发〔2016〕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8日榆林市地方志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市级党政群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榆字〔2015〕52号),设立市地方志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
一、主要职责(一)拟定全市地方志工作发展规划,制订榆林市地方志编纂规划和方案,承担《榆林市志》的编纂、续修工作。
(二)审定修改规范县区、市级部门在编的专业志规划,指导专业志的编纂、出版和续修工作。
(三)复审全市各县区志,终审市级部门志。
(四)整理、校注、出版和发行旧志。
(五)编辑、出版、发行《榆林年鉴》,指导县区年鉴、市级部门专业年鉴的编辑工作。
(六)榆林地情网的管理、维护、资料上传等工作。
(七)收集、保管、研究各类地方史、志的成果,向各级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地情资料和信息方面的服务。
(八)组织培训修志队伍,开展地方志学术活动。
(九)开发、管理《榆林市志》、《榆林年鉴》、旧志等地情丛书及其出版物。
(十)及时协调和解决编志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原则问题。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地方志办公室内设机构3个:(一)政秘科负责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综合、秘书、文电、保密、财务、人事、机要、会议、档案等工作;负责《榆林市志》、《榆林年鉴》、旧志出版后的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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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60—64周岁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
凭证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待、优惠服务。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
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5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3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70%,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
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70%。
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10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2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80%;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60%,县财政负担下余20%;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生活保健费,全部由省财政负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依据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县区老龄办,由各县区老龄办审核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县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专职人员,确保老龄工作开展需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快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要逐年增加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级财政按全市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预算,由市老龄办具体协调支配,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各县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按本县区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4元标准预算,由县区老龄办协调支配,用于发展老龄事业。
对发放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分别按照总人口人均1-2元标准预算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
市、县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老龄办统一协调支配。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七条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