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概念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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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方法来实现其法律权利或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

在法律适用中,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法律事务。

首先,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能够更加便利。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多种处理方式,而这些方式可能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果。

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利益的方法,以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其次,双方法律行为也为法律实践中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在一些法律事务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需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履行义务。

而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不同的方法,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另外,双方法律行为也可以促进法律实践中的公平和正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因为采取不当的方法而导致法律效果不
尽如人意。

而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灵活地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从而在法律实践中更加公平地处理法律事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双方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当事人在法律实践中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使得他们能够更加灵活地处理法律事务,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实践中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双方法律行为的重要性,合理地利用双方法律行为,以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

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校外兼职来赚取一些生活费用和积累社会经验。

校外兼职对于大学生来说既是一种经济来源,又是一种锻炼自己的机会。

但是却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首先,校外兼职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大学生参加校外兼职,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规定。

校外兼职所从事的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到儿童、青少年的工作一定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涉及到犯罪行为。

例如,利用儿童或青少年进行危害身心健康的工作,将会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其次,兼职的工资待遇应该合理。

许多大学生在兼职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工资问题,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兼职的工资并不高,很难达到大学生的期望。

但是,兼职的工资应该是合理的。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大学生足够的工资,否则就会违法。

如果兼职的工资过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兼职的工作时间应该符合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每个人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一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对于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后,兼职工作环境应该安全健康。

大学生在参加校外兼职时,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用人单位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具,如防护面罩、手套等,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校外兼职对于大学生来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可以提供生活费用和增加人生经验。

在参加兼职时,大学生需要关注一些法律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关注。

高校学报编辑部法律地位及其行为探析

高校学报编辑部法律地位及其行为探析

同 学 报编 辑 部 法律 地 位 及 其 行 为 探 析 校
tj
朱 正 余
( 湖南科技大学 期 刊杜, 湖南 湘潭 4 10 ) 1 2 1

要: 高校学报编辑部 既是高校 的职 能部 门, 同时也是高校 的业务部 门, 不具有 独立 的法人地 位。其行为依 其所属
高校 的授权而成立, 法律后果则 由所属高校承担。 因此高校 学报编辑部应加 强法律知 识的学 习, 其 在其行为 过程 中应增 强 法律意识 , 避免给学校 带来损失和不 良影响 。 关键词 : 期刊 ; 高校学报编辑部 ; 法律地位 ; 法律行为
中图分 类号 :9 0 0 I 2 .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7 1 4—5 8 (O O O 0 7 0 6 8 4 2 L ) 5— 15— 2

我 国 法律 法 规 关 于 高 校学 报 编 辑 部 的 相
关规定
根据我 国《 刊出版管理规定》 二条第 三款 的规定 : 期 第 “ 本规定所称 期刊 又称 杂志 , 是指有 固定 名称 , 卷 、 用 期或 者年 、 、 季 月顺 序编号 , 按照 一定周期 出版的成册连续 出版 物。 从这个定义可 以看 出, 国高校 学报编 辑部所 出版 的 ” 我
辑 部作为高等学校的一个 下属部 门 , 其行为 和权 限是 受制 于各高校的 , 在其管理 工作 和编辑 出版工作 中如果不 正确 处理将 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 根 据我 国民事法律 的一般原则 , 有独 立法人 资格 不具 而附设 在法人 内部的期 刊编辑部 , 有资格作 为 民事 主体 没 与他人 建立合 同关 系。然而 , 出版工 作实 际 中 , 在 如果 需 要 与期 刊的作 者 、 者 进行 联系 沟通 , 实上 是不 具备 独 读 事 立法人 资格 的期 刊编辑 部通 常用 “ 刊编辑 部” 本 的名义 而 不用 主办单 位的名义 , 连期 刊社也常用 “ 就 本刊 编辑 部” 的 名 义。因为这样做对于作 者 、 者与期 刊进行 联系能够 提 读

法律事实概念体系探析

法律事实概念体系探析
7 2
第2 l卷 第 7期
山西 高等 学校 社 会科 学 学报
20 09年 7月
立法 还没 有涵 盖 它 , 受 法 律 理会 。 民法 的趋 势 是 不 不 断扩大 调整 范 围 , 很难 找 出不受 民法 管辖 的事 情 , 如婚 内关 系 、 家庭关 系 , 因法 律 日益 健 全 , 家庭 暴 力 等也 成 了 民法 问 题 。有 的学 者认 为 , 上 和相 识 打 路
事 主 体有 意识 的行 为 概 括 为 “ 当事人 的行 为 ” 。从 体 系的 完善 来探 讨 , 法律 事 实的 后 果 是 民 事 关 系 , 非 民事 法律 而
关 系。
[ 键 词 】法律 事 实 ; 关 法律 行 为 ; 事 活 动 民 [ 图分 类 号 ]1 2 . [ 献 标 识 码 ]A 中 ) 00 9 文 [ 章 编 号 ]1 0 文 0 8—6 8 2 0 ) 7—0 7 2 5( 0 9 0 0 2—0 4
策 ,0 8 2 :6 — 1 2 0 ( ) 181 . 7
[ 5 J潘杰义 , 李
燕, 詹美求. 企业一大学知识联 盟 中知识转移影 响
因素分析 [] 科技管理研究 ,06( ) 2620 J. 2 0 7 :0 -1 .
[ ]董广茂 , 2 李
Kn wl d e Ac u sto nd Te h l g c lI no a i n o r o a e o e g q iii n a c no o ia n v to f Co p r t s Ba e n Pr d c i n・e r i - e e r h t r s d o o u to — a n ng・ s a c Ne wo k l r
第2 1卷 第 7期 ( 0 9年 7月) 20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自杀是一种极度悲痛和逃避现实的行为,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行为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因此,一些国家将参与自杀行为定为非法或可惩罚行为。

本文将探讨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

一、自杀的法律界定自杀是指一个人故意寻求死亡。

在某些国家,自杀是合法的,因为它被认为是一种个人自由和隐私权的表达。

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自杀是非法的,因为它被认为是一种有害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在一些国家,如日本、印度等国家,自杀是合法的,但参与自杀行为的人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问题。

例如,在日本,故意将他人卷入自杀行为的人可能会受到“劝告自杀罪”的指控。

这种罪行在日本被视为刑法罪行,可以被起诉并判刑。

在印度,为参与自杀提供帮助或鼓励他人自杀也是非法的,被视为“鼓励、导致或援助自杀罪”,可能会被判处监禁。

在其他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自杀不被视为犯罪,但参与自杀行为的人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协助自杀被视为犯罪。

二、自杀的可罚性在一些国家,参与自杀行为是可以被视为犯罪的。

例如,在英国,协助自杀被视为一种刑事罪行,在法律上属于谋杀或教唆自杀罪的范畴。

在美国,协助自杀通常被视为一种犯罪,并且在某些州被视为谋杀罪,可能面临长达几十年的监禁惩罚。

然而,在其他国家,例如瑞士、卢森堡,协助自杀是被合法化并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在这些国家,专门的医疗机构和机构可以协助终止患者生命的行为,并且不会面临法律责任。

三、结论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在不同的国家有所不同。

在某些国家,自杀是合法的行为,但在一些情况下,参与自杀行为的人可能会面临其他法律问题。

在其他国家,协助自杀可能会被视为犯罪。

可见,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可罚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是不同的。

法律行为生效之“适法规范”的范围与功能探析

法律行为生效之“适法规范”的范围与功能探析

法律行为生效之“适法规范”的范围与功能探析摘要:《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所指的“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期更好地调整管制与自治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扩大私人自治的空间,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关于违反强制性规范(法律行为违反其则无效的规范可称为“适法规范”)的法律行为效力的最新结论。

关键词:法律行为生效;强制性规定;适法规范一、我国现行立法1986年《民法通则》第58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

”此处对“法律”的内涵和外延均无界定,可文义解释为广义上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

考虑到立法的计划经济时代背景,作为民法部门法体系中起奠基作用的《民法通则》做出如此规定就能理解了。

在这种法律规则下,法律行为轻易就可以因为违反繁杂的“法律”而被管制机关确定为无效,管制轻易即可限制自治。

其后的1999年《合同法》做出了改进,第52条第5项为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既确立“法律”的位阶,又排除任意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提高了法律的可预测性,扩大私人自治的空间。

这是因为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化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市场,统一的市场要正常运行必须要有统一的标准,这标准即为《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52条,合同违反任意性规定不再招致无效的后果,限缩了管制的范围,但又出现了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无效的“一刀切”处理方式,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局限性。

举例说明:甲于乙拍卖行拍下一台某名人用过的钢琴。

后名人丑闻暴露,致琴价大跌。

甲知晓拍卖会的主持人丙当时在拍卖行工作尚不满两年,便要求依照《拍卖法》第15条规定认定拍卖无效[1]。

该条文为“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本条是强制性规定,且效力层级符合条件,若依照“一刀切”的做法,则拍卖行为无效,甲得以取回价款。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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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行为,而其中双方法律行为是指一种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在这种法律行为中,双方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进行双方法律行为时,需要特别注意各种细节和法律规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首先,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意愿。

在进行法律行为之前,双方必须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双方真正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在法律行为中做出正确的决策。

其次,双方法律行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无论是合同、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法律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双方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就会面临法律责任。

因此,在进行双方法律行为时,双方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确保自己的行为不会违法。

双方法律行为还需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双方都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受到损失。

这就需要在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时,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法或者损害自己权益的行为,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护。

最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无论是买卖、租赁还是其他形式的法律行为,双方都需要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只有在双方都能够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能够保证法律行为的顺利进行,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总之,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涉及到两个以上主体的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履行相应的义务。

只有在双方都能够认真对待法律行为,才能够确保法律行为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希望各位在进行双方法律行为时,能够谨慎对待,遵守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益,确保法律行为的顺利进行。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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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水行政执法中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水行政执法中部分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性质探析
第1 3卷 第 1 0期
201 3笠
中 国


V ol 1 3 O ot ob er
N o.1 O
1 0 月
Oh i n a Wa te r Tr an s por t
2 O1 3
水行政执法 中部分具体 行政行为 的法律性质 探析
时 华
( 新 疆 水 利 厅 金 沟 河 流 域 管 理 处 ,新 疆 沙 湾 8 3 2 1 O 0) 摘 要 : 在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水 法 》 和 新 疆 维 吾 尔 自治 区水 利 工 程 管 理 和 保 护 办 法 等 一 系 列 水 法 律 和 法 规 中 ,
在 水 行 政 执 法 的过 程 中 ,我 们 根 据 不 同情 况 ,采 取 不 一 样 的具 体 行 政 行 为 去 劝 阻 当 事 人 的 不 要 有 违 法 的行 为 。 当 当 事 人 具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时候 ,水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对 其 进 行 一 定 的
的不 良后果 ,并及 时恢 复事物 的本来面貌。 由此可见 ,责令
规 定 了一 部 分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法 律 性 质 。但 是 ,在 学 理 界 ,这 些 一 直 存 在 着 比较 大 的争 议 。 因此 ,文 中依 据 多 年 的
水行政执法活动所累积下来 的经验 ,来分析和 阐释在水行政执法 的过程 中,一般存在 的一些具体行政行为 。其 中一
般 除 了包 括 责 令 改 正 或 者 限 期 地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之 外 。还 有 强 行 拆 除 , 以及 有 关 滞 纳 金 的法 律 性 质 等 等 。希 望 这 些 分 析 和 阐 述 可 以对 以 后 的 水 行政 执 法 的 实 践 起 到 一 定 的 积极 作 用 。 关 键 词 :水 行 政 执 法 ;法 律 性 质 ;强 行 拆 除 ;滞 纳 金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自杀是指一个人出于绝望、痛苦或其他种种原因,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

而自杀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的。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会参与他人的自杀行为,这种情况下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就需要进行探析和讨论。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参与自杀行为。

参与自杀行为是指某人以某种方式协助、鼓励另一人或者多人自杀或者试图自杀。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提供工具或者药物,给予建议或者指导,或者直接参与实施自杀的行为。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参与自杀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大致上都是包括以上提到的行为。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对于参与自杀行为的可罚性是有明确规定的。

通常来说,协助自杀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罪行的轻重将根据协助的方式、目的和后果来进行界定。

在某些情况下,协助自杀可能被视为谋杀或者过失致死罪,而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只是被视为一种较轻的犯罪行为。

在美国,对于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可罚性主要由各州来规定。

俄勒冈州和华盛顿州允许医生在一些特定条件下协助患有终末期疾病的患者自愿结束生命,而其他州则禁止这种行为。

在加拿大,参与他人自杀的行为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典》第241(b)条的规定,这种行为最高可以被判处14年的监禁。

在亚洲国家,对于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可罚性也有各自的规定。

日本和韩国对于协助自杀行为有着严格的法律界定和制裁,而中国和印度等国家则相对较为宽松。

虽然各国对于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可罚性有所不同,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对于协助自杀行为都是予以严格制裁的。

这主要是因为协助自杀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也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一些反对协助自杀的人士认为,允许协助自杀可能会导致滥用和误解,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严重伤害。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参与自杀行为的可罚性也有着一定的争议。

对于终末期病患者或者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他们可能会希望以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这种愿望也是被很多国家和地区所尊重和认可的。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自杀是一种危害自身生命的行为,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约束。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讨论话题。

本文将探讨这一问题,包括自杀的定义、参与自杀行为的类型、现行法律对参与自杀行为的界定与可罚性等方面。

一、自杀的定义自杀是指主动采取某种行为,以危害自己的生命并导致死亡的行为。

自杀行为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例如吞药、割腕、跳楼等,这些行为一般都带有明显的死亡倾向和自我伤害的目的。

自杀行为成因复杂,涉及心理因素、生理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其实际意义也因人而异。

二、参与自杀行为的类型参与自杀行为是指在他人自杀的过程中提供协助,或者在自杀情境中采取某些行为表现出死亡倾向。

根据行为方式和参与程度的不同,参与自杀行为可分为指使、怂恿、辅助、共同进退和自杀未遂等不同类型。

1. 指使指使是指明知道自杀的人可能不具备自我决断的能力,或者无法按自己真实意愿行事,故故意地、无良地引导或者指示其进行自杀。

指使的人应当对其引导或指示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

2. 怂恿怂恿是指在自杀场景中或者在日常生活中,言语、行动或者沉默等方式示意或暗示,以达到鼓动他人自杀的目的。

如同指使一样,怂恿行为的人也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辅助辅助是指为他人自杀提供行动上或者技术上的帮助,或者提供某些工具或药物等帮助其实施自杀。

辅助行为是对他人自杀行为的具体实施,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同等于实施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共同进退共同进退是指在自杀行为中,参与者和自杀者之间相互协调,共同实施自杀行为的行为方式。

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5. 自杀未遂自杀未遂是指在意图自杀过程中被他人及时发现,未实现自杀行为的情形。

在法律上,此类行为不属于自杀行为,但是行为人可能受到其他相关责任的制约。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明确参与自杀行为是一种具有刑事责任的行为,这在县以上级别的刑法中均有明文规定。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

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与可罚性探析自杀是一种极端的心理行为,通常发生在个体面临极端心理压力或严重的心理疾病的情况下。

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自杀本身并不会被定为刑事行为,因为自杀者已经面临了极端的痛苦和抑郁,因此很难对其进行惩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他人的参与可能会导致自杀行为的发生,这就涉及到了参与自杀行为的法律界定和可罚性问题。

一、法律界定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参与自杀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在英国的《刑法》中规定,“协助他人自杀”属于一种刑事犯罪,可能面临长达14年的监禁。

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中也有对参与自杀行为的严格界定和处罚规定。

在美国,各州的法律对于协助他人自杀也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州认为协助自杀是合法的,而有些州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二、可罚性探析参与自杀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支持对参与自杀行为进行惩罚的人认为,自杀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参与者应当对其行为负责。

一些人也担忧允许协助自杀可能导致滥用,成为一种不负责任的宽容态度。

反对对参与自杀行为进行惩罚的声音也很强烈。

他们认为自杀者本身已经面临了极端的痛苦和抑郁,应当得到同情和理解而不是惩罚。

有些人认为个体对于生死权的自主决定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国家不应当干涉这一权利。

一些反对者还担心,过于严格的法律制度可能会导致自杀者在无法获取合法协助的情况下采取更加危险和不人道的方式来结束生命。

综合上述观点,可罚性探析应当综合考虑参与自杀行为的具体情况。

参与自杀行为是否属于自愿和自主的决定,是否是受到外在压力或者诱导。

参与者的动机和行为是否是出于善意,是否是为了帮助自杀者解脱痛苦。

参与者的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影响。

在具体实施中,应当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和处理参与自杀行为的可罚性,并且尽量采取非刑事化的方式予以处理。

三、法律探索目前,一些国家在法律规定中开始尝试对参与自杀行为进行更加灵活和人性化的处理。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探索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探索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探索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向前发展,城镇化率逐年提高,高楼林立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难题———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作为一种轻罪入刑,体现了高空抛物行为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之加深。

本文对高空抛物入罪过程,行为入罪时如何认定的体系,以及对于究竟何为高空,何种物、何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高空抛物罪的行为做了相应探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认定探析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向前发展,城镇化率逐年提高,高楼林立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难题———高空抛物。

由此,刑法的介入即产生了必要性。

“如果社会本身是动荡不安的,就必须通过惩罚来确立样板,因为相对于犯罪的样板,刑罚本身也是一个样板。

”经过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高空抛物罪最终作为一个独立罪名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台。

尽管有观点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设立仍有待商榷,但如今立法工作已尘埃落定,本罪亦已生效一年有余,如何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高空抛物罪,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从而惩治并遏制高空抛物行为,才是首要且亟待解决的任务。

据此,本文首先对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疑问与不足之处;而后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深入分析论证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罪质及其构成要件;最后对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面临的竞合疑难进行阐释,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1、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司法意义高空抛物罪保护法益的创造性、模糊性与抽象性决定了其需要被解释与界定,而解释与界定的过程实质上是价值选择的过程,不同的立场与态度直接关系到刑法规制范围的大小。

法益保护的前置通常伴随的是超个人法益的扩张,通常意义上,刑法对于法益保护的时间点与法益保护的范围呈现出一种密切的相关性,即刑法介入的时间越早,法益保护的范围也越宽泛,法益的抽象性与模糊性也越强。

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法益保护的前置化与超个人法益的扩张并不仅存在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同样可以实现。

在立法上,刑法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犯罪圈”,相对于传统的实害犯,刑法介入的时间更早,背后保护的法益也变为更加宽泛与抽象的超个人法益。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法律行为概念辨析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 L OF SH ANDONG NOR M A L UNI VERSITY (Hum anities and S ocial S ciences ) 2008年第53卷第1期(总第216期)2008 V ol.53 N o.1(G eneral N o.216)法律行为概念辨析3席书旗(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 法律行为作为德国民法中的一个人为概念,有对其进行阐释和体系化的价值。

但学界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各种不同定义导致了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使它无法完成作为一个认知工具解决法律问题的使命。

概念必须因生活需要而存在,法律行为的定义中既要包含其核心要素意思表示,又要充分重视这一概念的工具性价值,合理限定其属概念,即在定义中强调它的属概念为发生私法上效果的一种动态变化的行为,而不再作为一种法律事实予以强调。

关键词: 法律行为;概念;意思表示;探析中图分类号: 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73(2008)01-0152-063收稿日期:2007-09-18作者简介:席书旗(1972— ),男,山东微山人,山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教育学院讲师。

一、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罗马帝国时期,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尽管在《民法大全》中出现了“适法行为”这一与法律行为内容极其相似的术语,但由于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罗马法终归未能逾越其“身份法”的历史局限性。

罗马法对契约设有较为详尽的行为规则和效力规则,但它并未建立起对一切表意行为普遍适用的法律行为制度。

在罗马法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伴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中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该原则被称为“现代私法的核心”,为民法理论对意思表示行为之抽象提供了观念依据,可谓完成了法律行为制度从“身份到契约”转变的历史进程。

其后,1896年《德国民法典》问世,它共用了59个有内在联系的条文规定了法律行为制度,它以高度的学理性与技术性著称于世,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集成。

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探析

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探析

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探析【内容提要】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单方商行为的法律适用在学理上一般以为应该体现对弱者民事主体的保护。

笔者则以为德国《商法典》第345条之规定—-对于对双方中的一方为商行为的法律行为,对双方均适用商行为的规定,但是此种规定无其他规定为限--可供鉴戒。

对此,笔者从民商行为之区别、司法理念与法律适用之关系、法律逻辑以及我国立法体系等方面逐一论述该命题的成立。

【关键词】单方商行为法律适用意思表示立法体系XX一、题目提出单方商行为是指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而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学理上又称之为混合交易的行为.【1】单方商行为是基于行为主体的法律属性而进行划分的,所以尽管商行为是法律行为之一种,但是单方商行为却并非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依然是双方甚至多方法律行为之一种。

相对于单方商行为的是双方商行为,由于“双方商行为要求交易双方不仅都是商主体,同时,他们的活动还都必须具有经营属性,都必须是商行为”【2】,所以,这类商行为当然应适用商法。

然而,单方商行为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学理上以及立法上观点或者规定则不一样。

法系一些XX规定,单方商行为本质上仍属于商事行为,应当受到商法的同一调整。

【3】而、英美法系XX则以为,单方商行为是商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结合,商法中有关商事行为的规定只适用于商主体一方,其相对人则适用民法中的规定。

【4】在立法体系上,目前我国既没有《民法典》,更没有《商法典》。

因此对于单方商行为如何适用法律,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题目.对此有学者以为:“对单方商行为与双方商行为作出区分的意义在于使商法对不同商事行为区别规定。

假如当事人的一方不属于商人,那么,商法的立法和中应适当考虑其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从而给予一定的倾向性保护,实现双方当事人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5】此外,另有学者也有类似的表述:“对与商人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的保护是现代立法的趋势,因此,在单方商行为的法律规范中应体现对非商人的保护,如英美格式合同理论中,对商人型格式合同合消费者型格式合同采取不同的规则,对商人科以较消费者更重的留意义务和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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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健 全者还是精神 耗弱者 、行为者在 作 例如 日本民法典 、希腊 民法 典以 及旧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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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年的苏俄 民法典 出该动作时是有意 识的还是 无意识 的 中国 民法典等 。12 = .法律行 为概念的界定 4 9 均在所不 问。 简言之 , 人的 ‘ ’ 动作 是 以及 16 年苏俄 民法典也采纳 了德国 规 笔者认 为 , 法律 行为中的 “ 法律” 否 ‘ 行为 ’ 以 ‘ 概 动作 ’ 的社会意义 或 民法典 的经验 , 定了较 为完备 的法 效果为准 , 行为 即社 会行 为 , 无 ‘ 决 个 律行为制度 , 该法典对我国 1 8 年的 是中性 词语 ,只是表明 具有 法律性或 96 人 的 ’行为可言 。 ”H 民法通 则的起草有 着重大 的影响 。我 涉法性 而 已。所 谓法律性 主要指法律 行为科学表 明 ,人的意志直接 由 国 民法 通则借鉴苏 俄 民法 的经验规 定 行为是 受法律调 整 ,是 由法 律规定的 是能够发生法律效果 的行为 , 法 行 为者控制 ,行为的可 控性意味行 为 了 民事法律 行为 制度 ( 第 四章 第一 行为 , 者 按照自己的意 志行事 ,而意志性是 节 ) ,其 中规定 了民事 法律 行为 的概 律行为 的法律性 并不表明其 必须是合
者 的重 要 任 务。 【 中图 分 类 号 :D 0 . 992 【 献 标识 码 :A 文 【 文章 编 号 :10- 46( 0)0— 2 0 9 {1 2 9 2 6- 3 0 0 【 稿 日期 :2 0 - 3 2 收 09 0 - 0
而法理学界 却认为法律行为 既包括合 得资源 而自觉进行的活 动 , 这种 活动 法行为也 包括 违法行为 。这 无疑 会影 是对他人或社会产生影响的。 [以上 ”] 3
范 畴 之 一 , 在 法 学理 论 中居 于 重要 地 政 法与行政诉 讼法学的研 究工作 。
现对部门法的 指导 ,改变法理学 与部
位 ,但 法律行 为理 论却是我 国法理 学
门法学脱节的状 况。 法律行为 是法 哲学最基 本的范畴 行 为 的性 质 、特 征 及 法 律 行 为 的一 般 之一 , 在法学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 , 因 法律行为概念不同观点 的辨 规律及基本模 式的 系统研 究,不能为 为法律本身 即行为 规范 。法律调 整社 析 各部 门法学研 究具体 法律领域 的行 为 会关系是通过调整 人与人之间的 交互 法律 行为是从 一般社会行为 中分 提供一般 理论。 同时, 现有 的理 论与部 行为实现的 ,行为 是承载法的核 心要 化出来的 , 因此 , 分析法律行为应从 一 门 法理 论 又很 不 一致 ,这 无疑 会 影 响 素— — 权利和义务的 载体 。 因此 , 要 般社会行为八 手。何谓行为 ?理 论界
动作 (表现 为身体 上的动与静 ) 这种 国 民法典 第一次 系统 、完善 地规 定了 激发 民事主体 的积 极性和创 造性 ,符 , 之后 , 许多继 受德 国民 合现代 法治的基 本精神 。而 取消 民事 动作 并非仅仅影 响到行为 者本人 ,而 法律行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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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辐 射到他人和 社会 ,必 然对他人 法的 国家也纷纷在 自己的 民法典 中采 法律行 为的合法 性要件是现 代市场经 和 社会具有影 响 ,至于行为 者是心 志 纳 法 律行 为的 概 念以 及相 应的 规 则 , 济发展 和人类认 识发展相 统一的必然
响我 国法律 调整的效果 ,影 响法治进 学者虽 表述不同 ,但都认为 行为是 行
程。本文通过探讨法律行为的概念中 为人思想意志 (意识 ) 支配下的活动。 但也有 学者认为 ,行为 与主体意志无 【 作者 简介 :由力 (9 3 ) 1 6 一 ,女 ( 有争议的 问题 ,旨在廓 清法 律行为与 满 族) ,辽宁 东港人 ,辽 宁公安 司法管理 非法律行 为的界限 ,使法律 行为能成 必然联系 , 行为可以是有意识的行为 ,
共 同上 位 概 念 , 实现 对 部 门 法 的指 导 ,
行为理论的研 究。但法律行为理 论却 的思想或意志支配的活动 , 意志作为 “
改 变法理 学 与部 门法学脱 节的状 况 , 是我 国法理学 中的薄弓环节 ,我国尤 主观的或道 德的意志表现于 外时 ,就 弓
我国学者李步云认为: 人 “ 为未来我 国 民法典法律行 为制度 的制 其缺乏对法律 行为的/ 、特征 及法 是行为 , 性质 定提供理论 依据 是 当前我 国法律 工作 律行为的 一般 规律及基本模 式的系统 的行为是 在思想动机指 引下的 ,可以 研究 ,不 能为各部门法学研 究具体法 观察和记 录到的或说表现 于外的主客 律领域的行为提 供一般理 论。 同时 , 现 体的相互作用 。 简言之 , 行为就是表现 ”【,谢 ] 关键词 :法律 行为;意志性;民亨法 有的 理论 与部门 法理 论又 很不 一致 , 于外的主客体相互作用本身 。 2 律行 为 比如我国民法 理论根据 《 民法通则》 的 邦宇等认为: 人类行为是由主体需要 “ 口 规定 普遍 认为法 律行 为是 合法行 为 , 驱使的 ,主体为了获得资源 乖维 护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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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探析
摘 要 :法律行 为是 法哲 学最基本的 干 部 学院 法学院副教 授 ,主要从 事行 为各部门法行 为的共同上位概念 ,实
中的薄弱环 节,我 国尤其缺 乏对 法律


我 国法律 调整的效果,影响 法治进程 。 有效 地调 整社 会关 系、 配社 会利 益、 的分歧主要 集中在行为是否是意 志行 分
如何使 法律行 为成为各部 门法行为的 提高法律的调 整效果 ,必须重视 法律 为上 一种观点认为 , 行为是受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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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是无意识的行为:“ 行为 ) ( 乃是 接受 了注释 法学派 的研究成 果 ,最 早 阶段 ,强调 民事法 律行为 的意思表示 10 9 人所进 行的一切具 有直接社 会意义的 采纳了法律行为的概念 , 0年 的德 要素 具有重要 的现 实意义 ,它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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