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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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征收标准

四、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征收标准
四、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征收标准
项目
安置补助费林木
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元/平方米)
征收标准
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福建省闽价〔1993〕费字78号文标准执行。
地类或林种
城市规划区内
非城市规划区内
防护林林地
国家级20
国家级10
省级以下16
省级以下8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统一收取,用于安排异地造林。林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返回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特用林林地
国家级20
国家级10
省级以下16
省级以下8
用 材 林
12
6
经 济 林地
8
4
疏 林 地
6
3
灌木林地
宜 林 地
4
2
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备注
林木采伐后,归原林权所有者
1、国家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文。
2、竹林: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按用材林标准;其余的竹林按经济林标准。

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多少钱一亩

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多少钱一亩

农村永久性征地赔偿多少钱一亩国家征用的土地一亩多少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各地的征收标准不一,具体细节到当地国土资源局查询。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的,会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一、农村耕地征用补偿多少钱一亩?一、农村耕地征用补偿多少钱一亩?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征收土地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是什么?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子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三、征占林木补偿标准是什么?1、林木补偿标准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安徽省林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林地补偿标准

安徽省林地补偿标准安徽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林地征收或者占用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失去的林地进行合理补偿的标准和办法。

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林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一、补偿标准的确定。

1. 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林地类型、地理位置、土地等级、生长年限、植被类型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2. 林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林地的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确定,包括保护林地、经济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等,对不同类型的林地给予相应的补偿标准。

3.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障公平公正。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林地征收或者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补偿标准,向失地农民或者林地所有者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

2. 补偿款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确保失地农民或者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3. 对于因林地征收或者占用而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或者生态效益减少的,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和补偿责任。

三、补偿标准的调整。

1. 针对特殊情况下的林地征收或者占用,补偿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2. 补偿标准的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对于已经确定的补偿标准,一经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以免损害失地农民或者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贯彻执行林地补偿标准,确保失地农民和林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及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

征占用林地的办法与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一、林地的范围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与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一些地方对林地范围不了解,有的把灌木林地、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归到未利用地,明显不符合林地的法律规定;有的则把经济林地列为园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园地"已不属于单独的土地类型,而且按照《森林法》第四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茶、桑、水果等林木都属于经济林,并且计算森林覆盖率,因此其用地均为林地.二、征用和占用林地的概念征用和占用林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其特点是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发生改变.占用林地是指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林地,但不改变林地的所有权性质,只是改变林地用途,把林地变为建设用地.不论征用林地还是占用林地,按照《森林法》第18条规定,均应当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三、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征用或占用林地〔一〕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森林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即用地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长期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中,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地与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需要提供下列文件:<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2>建设项目批件.①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水电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阶段合并的,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②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③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④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⑤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其他证明材料.①占用征用保护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其中,占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占用征用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②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和退耕还林地的,要提交已经调整的证明.<4>林地权属证明.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已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复印件;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清楚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6>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7>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建设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时,填写的《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1、占用征用非重点林区林地的,建设单位向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跨县级行政区的,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临时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是指因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或其他需要,依法使用林地不超过两年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其程序是:1、临时占用单位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如临时占用原因、依据;被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与有关资料等.2、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3、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4、经批准并交纳费用后,到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可.四、森林经营单位自身占用林地的办理程序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按批准的面积、范围、项目用途使用自身经营的林地.无需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与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这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3、集材道、运材道;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修筑上述之外的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除了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还必须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五、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办理占用林地的手续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厅的审核同意数量,按照审核程序和申报材料进行逐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农户,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六、被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手续办理凡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的林木,全部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在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数量,依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的林地地类,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规定的征收标准确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与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用地单位向省林业厅缴纳;临时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占用林地的,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时,可以在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收回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八、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罚措施占用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应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其中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除依法给予上述处罚外,还应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占用林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10-20亩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20亩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林地林木补偿费是指在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征收、占用等行为中,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费用。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征收标准的确定。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合理的原则。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林地类型,不同类型的林地具有不同的生态、经济价值,应当根据其类型确定不同的补偿费标准。

2. 林木资源量,林地上的木材资源量是确定补偿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资源量丰富的林地应当支付更高的补偿费用。

3. 生态效益,林地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作用,应当考虑其对生态系统的贡献,适当提高补偿费标准。

4. 土地利用方式,林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不同,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方式确定不同的补偿费标准。

二、征收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也需要不断进行调整。

在进行调整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经济发展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林地的生态价值也在不断增加,补偿费标准应当与之相适应。

2. 生态环境变化,受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林地的生态环境可能发生变化,补偿费标准需要相应调整。

3. 政策法规变化,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调整,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征收标准的执行。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补偿费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补偿费的监督检查,确保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开透明,征收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3. 合理调解,在征收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当通过合理的调解方式解决,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林地林木补偿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临时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临时占用林地中所需支付的费用。

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场景有所不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地价补偿:根据该地区的土地市场价格和林地面积,计算出临时占用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2. 林木补偿:根据林木品种、年龄、直径、高度及林分结构特征等因素,计算出占用林地造成的损失,并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3. 生态环境维护费用补偿:占用林地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和环保要求,计算出补偿费用。

4. 其他费用补偿:如搬迁、修路、破坏林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对因占用林地而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需要遵守政策法规,并确保合理、公正、公平。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txt如果真诚是一种伤害,请选择谎言;如果谎言是一种伤害,请选择沉默;如果沉默是一种伤害,请选择离开。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对林地进行征用或者占用时,对林地使用权人或者林地所有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林地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是衡量补偿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首先,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的确定需要考虑到林地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林地,其生态、经济价值各异,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进行分类制定。

例如,天然林、人工林、退耕还林地等不同类型的林地,其补偿标准每亩价格应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其生态、经济价值。

其次,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的林地资源丰富程度、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各不相同,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考虑地区差异。

例如,林木资源丰富的地区,其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可以适当提高,以激励保护林地资源;而林木资源稀缺的地区,则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每亩价格,以促进林地的合理利用。

此外,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市场价格和成本。

市场价格是衡量林地经济价值的重要指标,而成本则是衡量林地开发、保护的重要成本。

在确定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时,需要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和成本因素,确保补偿标准既能体现林地的经济价值,又能保障林地使用权人或者林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公平合理。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需要充分听取林地使用权人或者林地所有人的意见,确保补偿标准既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又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只有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才能有效保障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总之,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的确定是一个综合考虑生态、经济、地区、市场、成本、公平合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过程。

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每亩价格,才能有效保护和利用好林地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征用林地补偿条例

征用林地补偿条例

征用林地补偿条例林地征收是有补偿的,这在我国的《森林法》18条中有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但是由于各地的政策有所不一样,所以林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具体标准请咨询当地林业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

总体来看,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以下3个方面: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上述三项都是直接补贴给该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此外,征收部门还应缴纳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门用来恢复因征地而减少的林地植被面积。

此项费用要交给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扩展资料:《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林地补偿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林地补偿

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林地补偿一、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一、林地征地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国林地征用的补偿标准如下:1、防护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每年增加500-800元;2、材料林,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每年增加500-800元;3、经济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投入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4、特殊用途林,以防护林林木补偿2-3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另根据相关法例的规定,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者占用林地;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和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有林权证的林地补偿标准

有林权证的林地补偿标准

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

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三、林地补偿标准用材林地、经济林地按照每亩4200元补偿。

疏林地、灌木林地、新炭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按照每亩3360元补偿。

防护林林地按照每亩8400元补偿。

特种用途林林地按照每亩12600元补偿。

苗圃地按照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其中,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每公顷13.5万元计算。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原则上不应该占用,特殊情况经批准征用、占用的,防护林地按照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特种用途林地和珍贵树木林地按照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四、其它林木补偿标准房前屋后树木(杨、柳、刺槐等)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五、安置补助费计算标准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面积/人均林地面积)×该林地平均年产值×6倍。

2021年林木林地赔偿标准

2021年林木林地赔偿标准

The success of an enterprise depends on the team, not on the individu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林木林地赔偿标准工程建设项目征占林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方案征占林地补偿分为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三部分:一、针叶林林木补偿标准:1、人工幼龄林:补偿全部造林投资及培育费,造林投资按每亩400元计算,培育费的补偿标准,前三年按造林投资的7倍补偿,从第四年开始,按照前三年补偿标准每年增加25%。

2、人工中龄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85%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3、人工近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5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4、人工成熟林:按照征占林地面积×主伐期每亩林木产量×700元×20%的标准计算,并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进行补偿。

二、天然林林木的补偿标准1、天然林林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补偿。

2、防护林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2倍补偿。

3、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木按照人工林补偿标准的3倍补偿。

4、疏林地的林木和零星树木按照每株每年3.5元补偿。

5、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照每亩3000元补偿。

6、灌木林林木按照每亩1000元补偿。

7、经济林林木:果树赔偿以姚家村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赔偿意见为标准。

其中,果实单价按照前三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果树产值按3倍补偿;果树产量依据生长年限、栽植密度、管理水平等综合评定;培育费系定植后的幼果树;果苗补偿按市场价计算。

规定品种以外的果树以市场平均产量、价格为准。

征用、占用林地伐除的林木,归林权所有者;不伐除林木,改变权属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补偿外,另按照林木产材量作价补偿。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林地征收、占用或者变更用途时,对林地所有权人
或者合法权益人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湖北省森林法》和《湖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林地的补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首先,根据林地的用途和等级,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对于不同用途的林地,
其补偿标准是不同的。

比如,对于一般林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每亩补偿金额来确定,而对于重点保护林地的补偿标准,则需要根据其特殊性和重要性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其次,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林地作为生态系
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林地的生态效益,对于因征收、占用或者变更用途而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另外,补偿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在进行补偿时,需要充分尊重林地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权益人的意愿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最后,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经过合法程序和公开透明。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需
要依法进行评估和确定,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公告和公示,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

总之,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林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尊重林地所有权人或者合法权益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合法程序和公开透明的程序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林地资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补偿标准是指政府或相关部门对于征用或占用林地时所支付的补偿费用,其计算方法和标准直接关系到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针对不同的林地类型和用途,补偿标准也存在差异。

本文将就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林地的类型和功能。

不同类型的林地具有不同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因此其补偿标准也应当有所区别。

例如,天然林、人工林、退耕还林等不同类型的林地,其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其生态效益和经济价值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

其次,林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还应考虑到地区差异和市场价格。

不同地区的土地价格存在差异,而林地的补偿标准也应当根据当地的市场价格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同时,还应当考虑到林地的土地利用权、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再次,林地补偿标准的每亩价格应当与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相适应。

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是补偿标准制定的根本目的,因此补偿标准的每亩价格应当能够充分体现林地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林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

最后,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农民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在征用或占用林地时,应当充分尊重农民和林地经营者的意愿,合理补偿其因林地流转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综上所述,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类型和功能、地区差异和市场价格、林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以及农民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

希望相关部门在制定林地补偿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林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修路占用农田树木补偿标准

修路占用农田树木补偿标准

一、修路占用农田树木补偿标准一、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二、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四、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对林地实施征用、占用、调整、变更等行为时,对因此受到损失的林地所有权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其他相关权益人给予的经济补偿标准。

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类型和功能。

不同类型和功能的林地对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等方面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根据林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林地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

林地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资源,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除了考虑林地的经济价值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其生态服务功能对于社会、环境的贡献,确保补偿标准能够全面反映林地的综合价值。

另外,征用林地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采取科学的评估方法,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林地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避免一刀切的做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最后,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用林地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补偿标准的有效执行。

总之,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林地资源、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合理科学地确定补偿标准,并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更好地实现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征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促进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Not only rewards success, but also rewards failu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以及一些公共利益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和林地被征用,包括铁路、高速公路的修建等。

而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他们最宝贵的资源,因此,国家出于对被征收地使用者的保护,会进行相应的征地补偿。

那么,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湖北省林地补偿标准(一) 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林地征占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二节征地补偿安置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地方政府批准林地使用权转让、征收、占用和变更时,对占用林地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的标准。

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对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林地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功能。

因此,在确定占用林地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这些生态效益,并将其纳入补偿费用的计算范畴之中,以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平衡。

其次,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合理反映林地资源的价值。

林地资源是一种稀缺资源,其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林地的土地、水资源、生物资源等方面的价值,并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林地进行合理区分,以确保补偿费用能够真实反映林地资源的价值。

再次,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考量,避免因补偿标准过高而对企业和地方政府造成负担,也避免因补偿标准过低而无法真正保护林地资源。

最后,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在制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听取相关专家和公众的建议,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公开透明,以确保补偿费用的真实支付和合理使用。

综上所述,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合理反映林地资源的价值,兼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充分考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占用林地补偿标准的科学合理和公平公正,保护好林地资源,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利益的双赢。

《农业局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农业局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

《农业局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了保护本市郊区植树造林绿化成果,加强对征用、占用林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办发〔xx〕32号)以及《**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一)林木补偿费1、防护林。

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

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__~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

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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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节录)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二节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

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

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
(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

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但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
(四)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

违法建筑物和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
(一)国防、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

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免收土地税费。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国务院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

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者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第三十四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第三十五条依法征用的土地自批准征用下一年度起,由财政部门予以核减计税的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粮食定购任务经市、县人民政府核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其他按耕地面积负担的费用,由有关部门及时核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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