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用标准《喷淋设计要求规范》
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是什么
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是什么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是针对建筑物内部的自动喷淋系统而言的。
喷淋系统是一种常用的消防设施,用于控制和扑灭火灾,以保证人员安全和建筑物的完整。
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往往由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法规以及建筑设计规范所制定,以确保喷淋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常见的喷淋高度设计标准要求:1. 国家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消防法规和建筑设计标准,这些法规和标准通常要求建筑物内部设置喷淋系统,并规定了喷淋高度的要求。
例如,美国的NFPA 13标准规定了喷淋头的布置和高度要求,欧洲的EN 12845标准规定了喷淋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2. 建筑类型: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对喷淋系统的要求也不同。
例如,商业建筑、办公楼和酒店等公共场所通常要求喷淋高度在2.4米至3米之间。
而工业建筑和仓库等特殊场所可能要求更高的喷淋高度,以覆盖更大的区域。
3. 建筑高度:建筑物的高度也会影响喷淋高度的设计要求。
一般而言,建筑高度越高,喷淋头的高度就需要相应增加,以确保喷淋水雾能够有效覆盖整个空间。
例如,高层建筑要求喷淋高度通常在3.6米至4.2米之间。
4. 设备布置:喷淋头的布置也会影响喷淋高度的设计。
根据消防法规和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喷淋头应当均匀布置,能够覆盖整个空间,并且与建筑物内的障碍物和设备保持一定的距离。
5. 水压要求:喷淋高度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水压的要求。
根据不同的喷淋系统类型和建筑物的水源条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水压要求,以确保喷淋系统的正常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喷淋高度的设计标准要求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需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类型、高度、用途、水源条件和消防法规等因素,以确保喷淋系统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因此,在设计喷淋系统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设计与布置。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要求规范GB50219-2014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两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用于火灾蔓延快且适合用水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难以保护的场所。
该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仅可扑救固体、液体和电气火灾,还可为液化烃储罐等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设施或设备提供防护冷却。
其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
近年来,水喷雾灭火系统在酿酒行业得到了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增加了酒厂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相关设计内容。
另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涵盖了电力、石油化工等工业设施、设备,有别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此,本次修订补充了相关施工、验收的内容。
1.0.2 本规范属于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其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工程建设中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等有关规范均对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作了明确规定,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应用提供了依据。
喷淋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喷淋系统设计规:1、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3、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5、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
12、货架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1、配水管道应采用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4、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水泵1、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3、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的10 119 128 13675 43 141 21-----水池2------水泵3-------闸阀4-----止回阀门5------水泵接合器6-------消防水箱7-----湿示报警阀组8------配水干管9-------水流指示器10----配水管11------末端试水装置12----配水支管13------闭式洒水喷头14----报警控制器P-----压力表D----电磁阀M----驱动电机灭火器配置设计规;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分为以下五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
喷淋水系统设计规范篇一:喷淋系统设计规范喷淋系统设计规范:1、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3、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5、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
12、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1、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 4、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水泵1、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 —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 —2005 ,自2005 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 3.1.2 、 3.2.3 、 5.2.1 、 5.2.2 、 5.2.3 、 6.1.1 、8.0.1 、8.0.1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 —96 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 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 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 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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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消防设计自动喷淋规范标准
消防设计自动喷淋规范标准概述自动喷淋系统是建筑消防系统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自动检测、报警和灭火的功能。
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以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介绍消防设计自动喷淋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规范标准在进行消防设计自动喷淋系统时,应遵循以下规范标准:1. 国家标准根据中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要求,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自动喷淋系统应建立在火灾预防、控制和撤离系统的基础上,将火灾控制时间限制在可控制范围内。
•自动喷淋系统应与火警报警系统相连,能够接收火警信号并自动启动。
•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物的类型、用途、布局、燃烧性能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喷淋头布置密度和放置位置。
2. 行业标准除了国家标准外,行业也制定了一些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规范标准。
例如,中国消防协会发布了《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 211-2014),其中包含了以下要求:•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灭火要求,即在燃烧物品燃烧初期提供足够的喷淋水量和压力。
•消防设计人员应对自动喷淋系统进行合理的布局设计,确保系统的覆盖范围和均匀性,以有效灭火。
3. 国际标准国际上也有一些与自动喷淋系统设计有关的标准,如美国国家消防协会(NFPA)发布的标准:•NFPA 13:关于自动喷淋系统安装的标准,其中包括了自动喷淋系统的水源、设备、材料、布置、操作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NFPA 20:关于消防泵站和水箱等设备的标准,其中包括了泵站和水箱的设计与安装要求。
设计要求在进行消防设计自动喷淋系统时,应注意以下要求:1.喷淋头布置密度和放置位置的确定应基于建筑物的使用特性、燃烧物品的特性和危险性等因素,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自动喷淋系统的设计应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在系统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供水装置、喷淋头、控制设备等的选用和配置。
3.自动喷淋系统应与火警报警系统相连接,在接收到火警信号时能够自动启动喷淋系统。
国家标准喷淋设计规范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
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system com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2.0.6 末端试水装置end water-test equipments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的装置。
喷淋设计规范
•简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淋规范》)在前言中明示,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四为“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以下就学习这一内容,谈些个人心得。
•关键字:喷淋,系统整体性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控火及时,灭火效果好,在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人员集中、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建筑物或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灭火、控火是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目的,这个目的是通过系统的正常启动和喷水过程中来实施的。
系统的灭火效能是特定火灾和喷淋系统相互作用的结果。
影响灭火效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因素:1.火灾的燃烧特性(可燃物种类、性质、数量、堆放形式……等)。
2.建筑物的空间条件(净高、面积……等)。
3.系统的选型和设计参数。
前两个因素是决定烟气流量和温度的因素,直接影响烟气流与喷头热敏元件进行热交换时的速度和温度,影响喷头的动作时间;另一方面,在喷头喷水后,这两个因素也影响喷头的喷出的水穿透热气流区域,实际到达可燃物燃烧表面的冷却灭火水量,影响灭火的难易程度,最终影响灭火效能。
系统的选型和设计参数这一因素,是消防工程设计人员能予以自主掌握的,系统的选型和设计参数的选用,应满足系统迅速启动和顺利灭火、控火的要求。
具体对闭式而言,闭式喷头的选型和安装的位置、间距的布置将直接影响喷头的开放时间;而设计参数,包括喷水强度、系统作用面积、喷头工作压力和持续喷水时间将直接影响灭火、控火效果。
1.在应设置喷淋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新《喷淋规范》明确在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性质重要;(2)火灾危险大;(3)人员集中、不易疏散;(4)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
在进行工程设计时,这个规定过于原则,还不够具体,而具体的设置场所,还应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等通用标准所规定的设置场所来确定。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标准[详]
喷淋系统设计规范:1、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2、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3、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5、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6、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7、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8、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9、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10、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信号阀。
11、末端试水装置由试水阀、压力表及试水接头组成。
12、货架内喷头上方如有孔洞、缝隙,应在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挡水板。
集热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0.12m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喷头的溅水盘平齐。
管道:1、配水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当报警阀入口前管道采用内壁不防腐的钢管时,应在该段管道的末端设过滤器。
2、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卡箍,或丝扣、法兰连接。
3、短立管及末端试水装置的连接管,其径不应小于25mm4、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在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直管段上,前后管段的长度均不宜小于该管段直径的5倍。
(2)孔口直径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30%,且不应小于20mm(3)应采用不锈钢板材制作水泵1、系统的供水泵、稳压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
2、供水泵的吸水管应设控制阀;出水管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
消防喷淋安装规范要求
消防喷淋安装规范要求篇一: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消防喷淋规范GB50261—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建设部公告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61—2005,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2、3.2.3、5.2.1、5.2.2、5.2.3、6.1.1、8.0.1、8.0.1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同时废止。
1 总则1.0.1 为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转载于: 小龙文档网:消防喷淋安装规范要求)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2.0.1 准工作状态 condition of standing by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性能及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技术要求,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动作、喷水灭火的状态。
2.0.2 系统组件 system ponents组成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稳压装置等专用产品的统称。
2.0.3 监测及报警控制装置 equipments for supervisery and alarm control service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压力、水位、水流、阀门开闭状态进行监控,并能发出控制信号和报警信号的装置。
2.0.4 稳压泵pressure maintenance pumps能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准工作状态的压力保持在设计工作压力范围内的一种专用水泵。
2.0.5 喷头防护罩 sprinkler guards and shields保护喷头在使用中免遭机械性损伤,但不影响喷头动作、喷水灭火性能的一种专用罩。
消防喷淋头国家标准
消防喷淋头国家标准消防喷淋头是建筑消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时的灭火效果。
为了确保消防喷淋头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标准,以规范消防喷淋头的设计、生产和安装。
首先,消防喷淋头的国家标准主要包括GB5135.1-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84-2001《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160-2008《建筑防火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消防喷淋头的选用、布置、管网设计、水泵选型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了消防喷淋系统的可靠性和灭火效果。
其次,消防喷淋头的国家标准还包括GB/T 5135.12-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2部分,喷头》、GB5135.3-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第3部分,消防给水设计规范》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消防喷淋头的技术要求,包括喷头的结构、材料、工作压力、出水性能等,保证了消防喷淋头在火灾时能够正常工作,迅速灭火。
此外,消防喷淋头的国家标准还涉及到了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
GB50160-2008《建筑防火规范》中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安装要求,包括消防喷淋头的布置密度、安装高度、维护通道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消防喷淋头在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消防喷淋头国家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国家标准,选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消防喷淋头,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布置、安装和维护,才能确保消防喷淋系统在火灾时发挥最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因此,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和消防设施维护单位都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确保消防喷淋头的质量和性能符合标准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提高建筑物的火灾安全等级,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要求规范GB50219-2014
1 总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或简称系统),保障其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本规范不适用于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或交通运输工具中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两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1 总则1.0.1 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用于火灾蔓延快且适合用水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难以保护的场所。
该系统是利用水雾喷头在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仅可扑救固体、液体和电气火灾,还可为液化烃储罐等火灾危险性大、扑救难度大的设施或设备提供防护冷却。
其广泛用于石油化工、电力、冶金等行业。
近年来,水喷雾灭火系统在酿酒行业得到了推广应用。
本次修订增加了酒厂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相关设计内容。
另外,水喷雾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涵盖了电力、石油化工等工业设施、设备,有别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为此,本次修订补充了相关施工、验收的内容。
1.0.2 本规范属于固定灭火系统工程建设国家规范,其主要任务是提出解决工程建设中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技术要求。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等有关规范均对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作了明确规定,为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应用提供了依据。
喷淋设计规范
喷淋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项目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升/分*平方米)作用面积(平方米)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 9.8×10000 中危险级6.0 200 9.8×10000轻危险级3.0 180 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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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轻危险级2中危险级Ⅰ级Ⅱ级3 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4 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
举例见本规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3 作用面积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2 严禁系统误喷;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2 室净空高度超过本规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下列场所应采用设置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4.5m的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2 货品堆积高度等于或大于3.5m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3 储存发泡类塑料与橡胶的仓库危险级Ⅲ级仓库。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直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GB50151--92的规定.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混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
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设计基本参数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表5.0.1划定值的1.3倍确定。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5的规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货品最大堆积高度超过本规表5.0.5、表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喷头。
应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布置一层喷头,并应按本规表5.0.5确定喷水强度,和开放4只喷头确定用水量。
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表5.0.1、表5.0.5的规定;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GB 50151-92的规定;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 10min。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表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5.0.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O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统组件6.1 喷头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现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m)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O℃。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6.l.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 报警阀组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保护室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
水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人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OO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
并联设置雨淋阀组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
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宜采用信号阀。
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平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水流指示器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库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喷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压力开关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 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末端试水装置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
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
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