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〇〇九年六月琼土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全省试行。
试行期间,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执行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土地月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二00九年前言为加强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统一规范建设标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力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月11日通过国土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工程类型区与工程布局,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工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土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方面。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地方行业标准试行,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工程管理、工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第五章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六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一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继承和抵押第三节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第七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依法经营、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南经济特区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限期使用制度。
地下资源、埋藏物、隐藏物、原有公用设施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农业生产,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自办企业,或者作为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的条件,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六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农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垦区内国有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琼府办函〔2020〕32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琼府办函〔2020〕3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批示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规范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国家和省级试点,充分发挥土地综合整治对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平台支撑作用,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综合治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要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在国家确定的试点范围外,从全省再选择不超过20个省级试点乡镇(农场),以乡镇(农场)为基本实施单元,以乡镇(农场)全部、部分行政村(连队)、单个行政村或部分自然村组为实施范围,以三年时间为实施周期,开展省级试点,参照执行国家试点支持政策。
市县统筹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全域化布局,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确保整治区域内耕地质量有提升、新增耕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原有耕地面积的5%,并做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确需对整治区域内建设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等进行优化布局的,可对规划进行布局调整。
通过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优化耕地格局,整治废弃土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修复治理水体、土壤等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生态服务功能,构建全域生态宜居与集约高效的土地保护和利用新格局,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琼自然资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海南省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可使用银行保函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恢复发展,有效稳定经济大盘,加快缓解新一轮疫情带来的冲击,根据《海南省稳定经济助企纾困特别措施(2.0版)》要求,决定在我省土地交易市场增加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土地竞买保证金。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函的定义和基本要求土地交易市场竞买保证金使用的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由土地竞买人(即保函申请人)向银行(即保函开立人)申请开立的一种保证函,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土地出让人(即保函受益人)开立的书面担保,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保函应为不可撤销保函。
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二)保函应为见索即付保函。
保函开立银行在担保责任期限内收到土地出让人符合约定的索赔请求的单据后应履行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
(三)保函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保函编号、开立日期、开立银行、竞买人、出让人、土地名称(编号)、出让公告号、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等。
(四)保函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全额土地竞买保证金,担保保证事项应与土地出让公告和出让手册等交易文件明确的担保责任一致。
(五)保函的保证期限应当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结束后不少于60日。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保函,土地出让人应不予接受。
二、保函使用流程(一)保函开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后,竞买人选择使用保函参与竞买的,可向省内外各类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土地竞买保证金保函》(格式文本见附件1)。
保函开立的审核条件、流程和时限按照各银行相关业务办理和服务约定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琼府〔2015〕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通知琼府〔2015〕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我省土地一级开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按照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一级开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理确定土地一级开发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集中连片、面积达60公顷以上的土地进行统一征收(收回)、统一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使区域内的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后依法进行土地供应的行为,包括对政府储备土地、园区土地、农垦系统利用的国有划拨土地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土地一级开发。
(二)坚持土地一级开发政府主导原则。
土地一级开发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由政府组织对一级开发区域内的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和统一供应;坚持市场运作,通过公开的市场运作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整理、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得以项目出让的方式代替土地使用权出让;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加强土地一级开发规划引导和管控(一)科学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建设相关规划。
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多规合一”,促进相关规划的相互衔接。
市县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禁止由企业主导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相关规划编制工作。
土改政策解读
农村土改释放政策红利投资机会解析自贸热刚刚出现分化,土改概念就接棒而上,据媒体报道,一份事关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文件已下发至河北、辽宁、吉林等18个省市;而早在一个多月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了解涉农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情况。
近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再次吹响,这已经成为2013年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
业内人士表示,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核心,无疑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推进农村土地的改革。
而对于占有土地资源的上市公司来说,红利或许不在资源本身,在于“改革”本身。
农村土地改革重要文件已下发18省份农业股大涨自贸热刚刚出现分化,土改概念就接棒而上,昨日辉隆股份、北大荒、亚盛集团等多只土地储备较多的个股大幅上涨。
据媒体报道,一份事关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文件已下发至河北、辽宁、吉林等18个省市;而早在一个多月前,习近平总书记就到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了解涉农产权交易尤其是土地流转交易情况。
事实上,海南在涉农土地改革上已经走在了前列,据报道,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现已上报海南省政府审议。
在此背景下,拥有土地储备的部分海南本地股值得持续关注,如罗牛山(000735)、海南橡胶(601118)、罗顿发展(600209)及海南高速(000886)等。
农村土地改革释放政策红利近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号角再次吹响,这已经成为2013年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
业内人士表示,新一轮土地改革的核心,无疑是打破土地二元结构限制,推进农村土地的改革。
此前,国土资源部相关人士在年度工作会上曾表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具体包括,研究出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指导意见、部署开展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以及总结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经验和做法。
其中,指导意见有望就土地利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出让、交易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
而今年“一号文件”提出,要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其意在为农地改革推进铺路。
海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〇〇九年六⽉琼⼟环资耕字〔2009〕17号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关于发布《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的通知各市、县国⼟环境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资源部《关于编制<⼟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2007]137号),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下称《标准》),《标准》成果已通过国⼟资源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
现将《标准》发布,⾃2009年7⽉1⽇起在全省试⾏。
试⾏期间,我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执⾏本《标准》。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本标准过程中,将发现问题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附件:《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00九年六⽉⼆⼗六⽇主题词:⼟地⽉开发整理标准通知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办公室2009年6⽉26⽇印发(共印45份)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试⾏)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00九年前⾔为加强⼟地整理项⽬管理,统⼀规范建设标准,提⾼⼯程建设质量,根据国⼟资源部《关于编制<⼟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2007]137号),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组织有关技术⼒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编制了《海南省⼟地开发整理⼯程建设标准》。
本标准编制于2008年12⽉11⽇通过国⼟资源部专家组评审。
本标准包括总则,建设⽬标,建设条件,⼯程类型区与⼯程布局,⼟地平整⼯程,灌溉与排⽔⼯程,⽥间道路⼯程,农⽥防护及⽣态环境保持⼯程,附录等章节。
本标准内容涵盖⼟地开发整理涉及的⼟地平整⼯程、灌溉与排⽔⼯程、⽥间道路⼯程、农⽥防护与⽣态环境保持⼯程等⽅⾯。
本标准经海南省国⼟环境资源厅批准后,报国⼟资源部备案并颁布实施,作为海南省⼟地开发整理地⽅⾏业标准试⾏,为⼟地开发整理项⽬可⾏性研究、初步设计及预算编制、⼯程管理、⼯程验收提供依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正文:---------------------------------------------------------------------------------------------------------------------------------------------------- 海南省政府令(第21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六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序号项目名称依据实施机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3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4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5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6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7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8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9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30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31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32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33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4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5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36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7闲置土地处置《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38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9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4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41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2采砂审批及收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3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4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45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7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50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5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3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54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55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5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5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58燃气经营许可《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5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0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61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62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6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4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6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68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69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0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1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3护士执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4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76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7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8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79名片印刷企业许可《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0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8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2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8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85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6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7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88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0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91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2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9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94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9530总吨以下驾驶类、45千瓦以下的轮机类沿海近岸职务船员证书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四十七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渔业普通船员海上救生、船舶消防救生筏操纵、海上急救等项目考核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7小型渔船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8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证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考核发证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99除省属国营林场以外林木采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委托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0省内木材运输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101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主要农作物、林木品种的审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0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核发和证件专用章制作《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6项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年检《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第43号)第二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令第72号)第三条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4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7项市、县、自治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5拖拉机驾驶员证、行驶证的核发及证件专用章制作《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106自来水厂日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总库容在5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日开采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海南省取水许可证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07除跨市县和跨流域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08除新建和利用中央补助资金进行除险加固的小(一)型以上规模的水库及堤防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项目外,其他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0100万方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海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1河道采砂审批及收费《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县、自治县河道主管机关112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3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1项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14100万方以下小型蓄水工程扩建、改建和加固项目可研报告的审查市、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115新办、变更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报省民政部门备案116涉外婚姻的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海口市、三亚市民政部门11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审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118民族贸易企业认定《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国家民委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市、县、自治县财政、税务、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门119除吊销公证人员执业证书外的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0除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外的对律师违法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海口市、三亚市司法行政部门121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2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市、县、自治县司法行政部门123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第36号令)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V1
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V1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需求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而海南省作为一座热带岛屿,不仅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资源,同时也面临着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滥用的问题。
为了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海南省政府发布了《海南省省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该办法主要围绕着省级储备土地的管护和临时利用展开,其中包括:1. 储备土地的划定与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省级储备土地应当划定在耕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基础设施配套用地等区域。
同时,储备土地应当依法管理,保持土地的原有状态,不得将其作为市场交易物,避免出现土地资源过度开发和滥用的现象。
2. 储备土地的利用方式:在临时利用期间,可以将储备土地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生态保护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公共项目中。
在利用过程中,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3. 储备土地的监测和评估: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的合理管理和利用,必须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调查和研究,了解土地资源的质量和使用情况,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意义与建议该办法的发布,有助于加强对海南省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但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该办法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建议政府部门加强合作和沟通,共同推进储备土地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同时,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管理,为保护土地资源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8.09•【字号】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土环资耕字〔2010〕12号)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第六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二○一○年八月九日附件:海南省易地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和先补后占制度,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其他建设,规范易地补充耕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耕地补充工作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是指耕地指标储备不足的市县或重点项目业主单位,为落实耕地先补后占任务,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并按规定限期归还,或缴款委托其他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开垦补充耕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地补充耕地方式包括:(一)缴款委托开垦。
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市县,经批准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市县土地整理机构代为实施补充耕地开垦项目。
(二)调剂使用指标。
经批准先行使用省级储备耕地指标后,按约定期限归还相当数量和质量的新增耕地指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采取缴款委托开垦方式易地补充耕地:(一)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属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非农业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任务、实现先补后占的;(二)属国家级、省级重点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三)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较大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2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5.11施行日期2015.05.11文号琼府〔2015〕27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5月11日海南省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和管理,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和统一监管,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实施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公开交易、统一成交公示和统一交易管理等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的规则和流程,建设全省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并纳入省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市、县、自治县不再设立市县级土地交易市场。
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省级土地交易市场的运行监督,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保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负责省级土地交易市场的运行管理和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4.16•【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4月16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科学规划,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等。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出租、转让、承包、联营、作价出资(入股)、抵押等。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自然资源和规划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琼府办[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7•【字号】琼府办[2009]189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琼府办﹝2009﹞18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健全公共财政收入体系,根据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重要性国有资源是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推行“使用者付费”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省部分市、县适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和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开发、管理和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由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范围不够明确,对资源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机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我省部分国有资源无证、无序开发使用和损失浪费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需要通过加强管理,深化改革逐步予以解决。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和节约、集约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壮大地方财力、提高政府调控能力的客观需要,是推进生态省建设、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创新特区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3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6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总页数】5页(P25-29)
【作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海南省农业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5.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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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2021.12.10
7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7号
2021.12.24
8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建设项目评估(评审)规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农规【2021】3号
2021.4.1
4பைடு நூலகம்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4号
2021.7.20
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田建设项目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1】5号
2021.9.10
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海南省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
琼农规【2022】9号
2022.9.13
15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人员参加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琼农规【2022】10号
2022.9.13
16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种质资源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农规【2022】11号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1-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2.11.1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2.1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的通知
海南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土局•【公布日期】1990.11.20•【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国土局关于印发《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的通知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结合前段实践情况,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程序现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九九0年十一月二十日海南省国土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登记暂行程序一、申请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时,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国土局申请。
1.提交转让、出租、联营、抵押该块土地的申请书。
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说明转让方式,如出售、赠与、交换、继承等。
2.提交该块土地有关的合法证件和材料。
(1)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2)城市规划许可证;(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原批准用地红线图以及拟进行部分转让或分割转让的地块的红线图;(5)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6)该块土地开发投入资金结算报表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抵押行为或属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等可免交这项材料);(7)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出租、联营、抵押合同;(8)以土地连同地上物一起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提交地上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核准、审批1.属于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国土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填好核准表,并作出核准意见。
2.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填好审批表,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审批。
转让、出租、联营的,要由原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局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应补交的出让地价款额。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转让、出租、联营报件时,要同时报送市、县国土局与原用地者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琼财农〔2023〕133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7号)有关规定,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4年中央耕建设与利用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53耕地建设与利用”。
二、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要求使用资金,及时将资金细化分配到项目,全面落实公开公示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请相关市县填报《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于2023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审核汇总,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请省农业农村厅指导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绩效目标细化完善工作,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审核汇总形成的我省2024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报送我厅。
四、该项资金为中央直达资金,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将“01 中央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市县财政在下达直达资金时,应单独下达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同时,严格按照直达资金预算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将指标信息和支付信息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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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国有未利用地;
(二)依法收回的各类土地;
(三)政府统一征收后暂不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
(四)为实施城市规划、政府决定收回或者收购的国有土地;
(五)由于单位撤销、迁移、解散、破产、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收回或者调整的原划拨土地;
其它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在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2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第二十三条 市、县政府储备土地的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其收益应当按一定比例用于土地储备资金积累。
(六)因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由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原出让、划拨土地;
(七)依法应当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由省政府储备:
(一)为实施规划或者因发展需要,由省政府出资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土地;
(二)省政府依法行使优先收购权的经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土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编制年度土地整理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对储备土地实施统一整理。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整理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土地整理单位。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储备土地出让收益;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的需要,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储备整理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供应前,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储备土地的规划设计技术条件。
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储备土地不得供应。
第十八条 已经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整理机构统一整理,形成建设条件,并经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供应。
第二十七条 损毁或者移动政府土地储备界桩和标志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土地、财政、发展与改革等部门应当制定土地储备、整理、出让、收益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七)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其他土地。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储备规模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以收回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在储备土地中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符合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条件却在储备土地范围外选址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未列入年度供应计划的储备土地,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可以临时利用(如绿化、出租、依法担保贷款等)。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不得兼营除临时利用储备土地以外的其他经营性业务。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中发生的费用;
(五)贷款利息;
(六)经同级财政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费用。
(二)土地储备整理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协商确定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三)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拟订土地使用权收购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同;
(四)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在支付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定金或者约定费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省和市、县应当设立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整理工作。
第五条 土地储备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整理、统一供应。
土地储备实行分级储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土地。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二)以有偿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以收购方式储备土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面积等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一条 以征收方式储备国有土地,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二条 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向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核发土地储备整理权属证书后进行储备。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评估确认储备土地价格,核定土地资产量。
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对储备土地应当统一立桩定界,设立政府土地储备标志。
(三)由省和市、县政府共同投资或者应当由市、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市、县政府以土地作价投资或者偿还省政府代为出资的建设用地;
(四)由省土地储备整理机构出资收购的土地;
(五)省政府依法收回的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和军事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
(六)市、县政府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水平的经营性项目用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政府土地储备规模、价值量和供应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主要负责人员需要问责的,按照《海南省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类贷款;
(四)其他资金。
土地储备整理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土地等部门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土地储备整理资金。
第十六条 省和市、县设立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储备土地的征收、有偿收回、收购和整理。土地储备整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整理。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将依法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或者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08月16日 14时21分 6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3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以有偿方式供地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
储备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经依法出让、出租等所得的收入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第二十二条 市、县没有进行基础设施配套的省政府储备土地的收入,扣除土地储备整理成本后的余额上缴省财政,50%用于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30%用于省级土地储备资金积累;20%返还土地所在市、县,用于扶持市、县基础设施投入。
(一)出让、转让未经整理的储备土地的;
(二)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出让、转让储备土地的;
(三)擅自批准将应当由省政府储备的土地纳入市、县政府储备的;
(四)在土地储备整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进行土地储备、土地整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是指土地储备整理机构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协调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理工作;同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储备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