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三度论 吴经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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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

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

●东吴法学先贤之研读论吴经熊法律思想的浪漫因素杨 奕 华* 内容摘要:吴经熊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系法科改制后首任东吴法学院院长。

他法学根底深厚,学贯中西,融合儒、道、禅哲学,以中华文化的玄妙精髓参悟唐诗的意境,并进而体会法律的艺术有其动人因素及美感经验,坚信均衡利益之冲突有赖法律人的智思心觉和直觉与耐心。

他认为法之本质需通观整体,概观与个观兼备,法学研究应融贯理性与经验,实践可印证学理。

浪漫因素是不断突破与创新的动力,从浪漫主义注重人的生命力与感受力,以及自由与丰富生活,获得方法论研究态度之启发。

终其一生,吴经熊的法律思想几经转折,最后依归宗教,其动因与过程,浪漫因素有以致之。

视吴氏为浪漫的人本法学家,不亦可乎!关键词:吴经熊;浪漫因素;理性;经验;法律的艺术;智思心觉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5)03-0068-09 一、从东吴法学院的百年院庆说起东吴大学法学院今年庆祝创院一百周年,超越世纪的东吴法学院,各式各样的庆祝活动热烈开展,两岸的东吴法律人,欢欣鼓舞,喜气洋洋,法界学界,也纷纷共襄盛举,同声祝贺。

经过百年的耕耘,东吴法学享誉海内外,人才辈出,吴经熊博士是其中一位相当令人瞩目的人物。

吴氏在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科,其后4年间,留学美、法、德三国,除获得密西根大学法学博士外,还结识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贺穆斯(Olive Wendell Holmes)大法官,从学美国社会法学派的创建人庞德(Roscoe Pound),认识了法国新经院学派的谢尼(François Gény),并投入德国新康德学派的史丹木拉(Rudolf von Stammler)门下。

1924年返国,回母校东吴大学法科任教,1927年,出任改制后的东吴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

在上个世纪初叶,中国新旧文化正处于蜕变转折阶段。

吴经熊的法学造诣,扮演了一个承先启后,导向未来的角色,其法律思想并不因时代的推移而脱节,于21世纪的今天,依然引人深思。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的法学家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的法学家

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的法学家作者:董立强来源:《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年第01期摘要:在中国法学史上,吴经熊占有一个特殊和引人注目的位置。

吴氏早年游学欧美,精研西学,试图建构超越东西方的法律哲学,达到“恒常”与“无常”、“守经”与“达变”之间的圆融与会通。

面对内忧外患的国难当口,吴氏中年皈依天主教,沉浸灵修,提出“在进化中的自然法”,期许实现法律真、善、美三者相和谐的艺术。

时隔半个世纪,作为法律学人重新回味吴氏其人其学其思想,检讨其中的得失,以期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些许思考。

关键词:吴经熊;法哲学;法律文化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73(2011)01-0029-05吴博士,毕业于美国一所一流的法学院,施塔姆勒和惹尼的门生,霍姆斯法官的朋友,法官、比较法理学教授、立法者、哲学家,基督徒,一位明智的儒者、诗人,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和梅特兰(Maitland)、汤玛斯·史密斯(Thomas Smith)博士和神职人员一样的多才多艺,每一样都显示出他对文学、哲学、政治、法学广泛而彻底的认知。

——罗斯科·庞德评价吴经熊[1]1929年12月28日,黄浦江畔寒风袭人,东吴法学院的全体师生登上即将开往大洋彼岸的克利夫兰总统号邮轮,满怀依依不舍之情,与一位法学家握手言别。

因哈佛大学诚邀,实觉谊不可却,并想借此弘扬中华文化,遂前往之。

他是我国在哈佛大学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斯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泰森讲座教授的第三人。

独享此无上殊荣的这位法学家当时年仅30岁,他就是被后人遗忘的吴经熊博士。

[2]一、吴经熊的生平吴经熊,字德生,1899年生于浙江宁波。

吴氏幼时就学于私塾,接受传统经学教育,9岁即习英文。

1916年秋,考入上海沪江大学攻读自然科学,因在一次化学实验中受伤,减弱了其对自然科学的兴趣。

[3] 同年冬,应同窗好友徐志摩之邀前往天津北洋大学,攻读法律预科,自此踏入法律的家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及其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宣示以促进提高生产力水平、物质生活条件、个人幸福和尊严、人与自然 和谐程度为宗旨,为建设“明君—清官—良民和谐共处”理想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法律智慧,许多 智慧在今天仍具有合乎人类生活升华目的之属性。这些传统法律智慧可以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最 无可回避的四对关系来简释。
第一,人与天(自然)关系。在古人心目中,“天”潜藏着终极权威、终极真善美。天人关 系是政治社会生活首先要处理好的法律关系。对于具有无穷威力、无限奥秘且人类永远无法真正 全面认知掌控的对象,不管它是否有灵,人类必须保持特别敬畏,与之保持和谐。国家必须通过 具体制度设计运作来争取和谐,决不可“无法无天”“伤天害理”“逆天灭伦”。
历史上的法制或法律主张,其所依凭的社会基础是否继续存在于今日中国?若确认这一社会 基础还在,就应该进一步考察该法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否真有益于人类生活品质升华,亦即考 察其历史实践效果。把社会基础的考察、实施效果的考察结合起来,就可以判断历史上的具体法 制或法律文化是否仍有现代价值。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性价值
在人类的自身生产方式(两性结合的自然生育)和社会生活方式(个体间以合作来满足自己 力不能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的时空范围内讲法律文化的现代性,就是指人类在目前自然和社会 条件的局限中认识的法律文化普遍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中国领导人讲中华文明“有力推动了 人类文明发展进程” ,“让中华文明同世界各国人民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的 精神指引和强大的精神动力” ,正是指这种层次上的现代性。
第三,现代性应是政治共同体内多数人的自主感受和判断。理论上讲,是否合人类升华目的 性,当然是政治共同体全体成员或民族全体族众来判断;法律文化在服务人类升华目的上有否实 际作用,应该凭民族共同体中多数人的感觉。但这只是假设或应然,历史上很少真正如此检验过。 除了古希腊城邦直接民主制、古罗马共和时代某些立法、决策、审判实践,很少听说其他时代和 国家有过全体公民票决式的政治实践。即使在古希腊罗马民主制时期,公民的范围也不等于共同 体成员的大多数,甚至只是一小部分。所以,这个共同体内多数成员的自主感受和判断,常常是 事后根据实践效果所做的历史追认。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目录:第一节以孟德斯鸠自励第二节“两个世界”中的真诚灵魂第三节思想的最为内在的统一性却依赖于最为外在的假设第四节“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吴经熊生于1899年3月28日,卒于1986年2月6日,享年八十有七,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早年治律,得享声名;中年皈依耶教,沉浸灵修;晚年授书,奔走于东西文化。

其业其学其人,构成了二十世纪中国一宗饶堪回味的学术个案,透显了法律、法学的一般品格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呈现。

本文截取吴氏尽弃法学转皈灵修一节,述其梗概,铺陈背景,而以法律和法学的品格为线索,着力分析导致吴氏遁入耶门的原因,并由此伸展开来,探索所谓“中国的”法学与法学家的意味。

第一节以孟德斯鸠自励整个二十世纪,代表中国文化人在国际上抛头露面的,“我的朋友胡适之”先生堪称第一人,尽管未必时时处处均为最佳人选。

而就法学来看,海峡两岸,偌大中华,亿万生灵,真在国际上混出点声名的,撒手西归后仍然有些回响的,实际上,唯吴经熊先生一人而已。

“少年得志”这句话,最适合描述胡、吴二公。

单就吴经熊先生来看,结束放洋,“学成归国”之际,不过二十出头,而旋任东吴教授。

也是1924年,同样“少年得意”,真正获得博士学位的还有钱端升先生。

钱先生1900年生人,小吴氏一岁,是年自哈佛回国任教清华。

只不过执棒杏坛,法学院当差,在吴氏人生只算是一段小小插曲,三度春秋而已;而在钱先生,“以教书为业,也以教书为生”,①前后逾二十八载,直至挂帅右派,不获登坛。

二十世纪初叶,老大中国辗转折腾,百废待兴,求贤若渴,也是崇洋风气最炽之时。

这一批青年才俊沐浴欧风美雨,风华正茂,摩拳擦掌,指点江山,恰逢其时,可谓谈笑封侯。

奈何,未几城头换帜,花果飘零,风流星散,雨打风吹去,法学论文《当法律不足以慰藉心灵时——从吴经熊的信仰皈依论及法律、法学的品格》。

法律三度论吴经雄

法律三度论吴经雄

法律三度论吴经雄一、三度的法律理论麦斯鲁(J.de Maitre)氏在其所著《法国论》一书中说:“在我一生中,曾经看过西班牙人,意大利人,苏联人等等;感谢孟德斯鸠的大作,我甚至知道有波斯人;然则谈到‘人’,我敢声明在一生中,我并未遇见过;如果真的有‘人’存在的话,那我就不了解了”。

心理学家洪德(Wun dt [校者按:该人名待查])氏亦曾说:“如法律哲学上所假定之抽象的人,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

因此,有一更充分的理由,我们可以说,如法学家所假定之抽象的法律,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

抽象的法律,系属于本质的范围,并非存在于真实的世界。

在真实的世界,除了有此和彼特殊个别的法律外,别无他法。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一)时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

柏格森学派的用语,谓时间“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

因此具体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为时间所吞食。

(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

(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

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

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

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

可见,每一法律均有三度,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二、法律三度论的一些成果(一)法律三度论一被接受,则法律学便进入一崭新的领域,它不再是一种形式学科,而变为一种归纳的学科。

当律师询及“什么是统制此时此地,某一类特殊案情的法律”?这一问题时,他便不再依赖纯粹的演绎方法。

即把制定法当为大前提,事实当为小前提,而以所得结论当为法律。

然而此事并非如是简单。

因为如果此一制定法是十年前通过的。

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

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

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作者:喻中来源:中国战略与管理研究会网站来源日期:2008-3-26本站发布时间:2011-2-26 23:50:10阅读量:240次摘要:清朝末年以后的中国法律传统可以称为“现代法律传统”,这一现代法律传统又可以分为两翼:以吴经熊为象征的西化法律传统,以马锡五为象征的乡土法律传统,两者各具价值、各有领域。

有必要正视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隔膜与对峙状态,在它们之间建立起相互对话、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关系。

两种法律传统的前景,可以仿照耶稣的名言,归结为“吴经熊的法律传统当归给吴经熊,马锡五的法律传统当归给马锡五”。

关键词:现代法律传统;西化法律传统;乡土法律传统;吴经熊;马锡五一、从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到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黄宗智曾经撰文指出,在社会科学界,人们习惯于把西方的现代与中国的古代相互对立起来,非此即彼,这种思维定式,抹杀了一百多年来在中西并存之下所形成的中国现代传统,因此,如果要走出理论上和话语上的二元困境,就必须认真对待中国的现代传统。

[1]黄宗智的这番省思,虽然针对的是整个社会科学,但它也适用于法学领域。

因为,在当代的法学著述中,多数论者同样习惯于把古代中国的法律与现代西方的法律置于比较的两端。

人们习焉不察的是:在这两个泾渭分明的极端之间,还有一个中间地带,它既显著区别于清朝末年以前的中国传统法律,也截然不同于西方的现代法律,那就是百年以来逐渐形成的现代法律传统。

如果我们把清末以前的法律传统称为“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那么,百年中国的法律传统就可以称为“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

从时间维度上把中国法律传统作出这样的二元划分,要求我们既要认真对待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更要认真对待现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因为,后者与当下及未来中国的法律具有更加直接、更加紧密的关联。

百年以降的现代法律传统虽然纷繁复杂、头绪万千,但却可以分为相互对峙的两翼:西方化的现代法律传统与乡土化的现代法律传统。

超越东西方_法学家吴经熊_王健

超越东西方_法学家吴经熊_王健

超越东西方:法学家吴经熊X王 健闪现在我脑海中的念头,是心灵与经验相碰撞而生出的小火花。

它们不召而来,又婉拒邀请。

法律是理想与现实的契合点,就仿佛莲花,它的根深深地植入泥土,而花苞和花瓣向天空伸展。

法律是一种把物质利益的摩擦转化成理想物之光的艺术。

——吴经熊1929年12月28日,黄浦江畔寒风袭人,东吴法学院的全体学生集齐码头,立雪情深,去思依依。

东吴大学校董会董事长江长川先生与法学院的教职员等,一起登上了停靠在岸边的克里夫兰总统号邮轮,与一位法学家热烈地握手送别。

邮轮届时启航,只见鞭炮声里,微波荡漾,气笛一呜,这位法学家满怀眷恋之情,扬巾分袂。

此行是由于哈佛大学和西北大学频电敦促,他以谊不可却,并想藉此弘扬本国文化,而前往这二校掌教讲学。

他是我国受聘哈佛任教的第一人,又是继剑桥大学霍兹沃思教授和国际法院波特曼法官之后,担任西北大学罗森泰(Julius Ro senthal)讲座教授的第三人。

独享此种无上殊荣的这位法学家当时年仅30岁,他就是吴经熊博士。

吴经熊,字德生,英文名为John C.H.Wu,1899年3月28日出生于浙江鄞县一位开线庄的商人之家,早年父母双亡。

6岁时起,他开始接受中国传统式的启蒙教育,阅读“四书”、“五经”一类的书。

9岁时开始学习英文,以后又接触到一些近代的自然知识。

1916年吴经熊考入上海沪江大学(Shang hai Baptist Colleg e)学习理科。

不久就在同学与好友徐志摩的相约下,转入天津北洋大学(Pei-Yang U niversity at T ientsin)的法律预科,但他只在北洋大学读了一个学期便又返回上海,并在1917年秋进了刚创办2年的东吴大学法科(Law Departm ent of Soo-chow U niversity)。

吴经熊在东吴读书期间,学业相当优秀。

同时在笃信基督的教务长兰金(Charles Rankin)——他是东吴法科的创办人——的感召下,他对《圣经》发生了兴趣,而且接受了卫理公会教堂的洗礼。

吴经熊与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

吴经熊与法社会学在中国的传播

与美国法学界关系密切 , 故而成绩优秀的学生有
机会 到 美 国著 名法 学 院深 造 。 该 届 共招 生 1 4人 ,
于逻辑” 、 “ 法律预测论 ” 等观点著称于世 , 并为 后继 者庞 德 的社会 法学 理论 奠定 了基 础 。 从 二人 的通信和著作中可知, 吴经熊对霍姆斯法律思想
最终毕业的仅有 9人。吴经熊则是 “ 优中之优” , 是该 届 毕业 生 中唯 一获 “ 甲等荣 誉 ” 的学 生 。 他 的优异成绩使其 获得 留学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 机会 ,也为 其 日后 非凡 的法学 成就 奠定 了基础 。 吴 经 熊 对 法 社 会 学 的 接 触便 是 以 留美 习法 为机缘的。1 9 2 0年秋 ,吴经熊开始在密西根大
经熊回 国后 ,大力传播法社会 学思想。他并不停 留于浅显译介 ,而是 力图创新 ,终于在 心理法学、法律 多
元论 和法律三度论等 方面取得 突破 。在吴 经熊等 法学家影响下 ,法社 会学思想在 国内受到推 崇 ,渐渐汇成

股 潮流 。
关键 词 :吴经 熊;中国法社 会学 ;心理法 学;法律 多元论 ;法律 三度论 中图分类号 :D 9 0 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1 —5 1 2 4( 2 0 1 3) 0 5 —0 0 9 3 —0 6
V0 1 2 6No . 5 S e p .2 0 1 3
吴经熊与法社学 系,广 东 广州 5 1 0 2 7 5 ;2 .内江师范学院 政法与历史学院 ,四J l 1 内江 6 4 1 1 1 2)
摘要 :吴经熊 留学欧 美,结识 了霍姆斯 、庞德 、施塔 姆勒等世界 顶级法 学大师 ,汲取 了法社会 学理论 。吴
的理解 十分 透彻 。 虽然 无 法确 知吴 氏读 了多少 社 会 法学 论著 , 但 在社会 法 学席卷 美 国法学 院的环 境下 , 又有 霍姆 斯 的长期 影 响 , 吴 经熊对 社会 法 学 理论 的掌 握 ,则 是不 言而 喻 的。 1 9 2 1年夏 ,吴 经 熊 以优 秀 成绩从 密 西根 大

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

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

评中国近代的法学家—以伍廷芳、吴经熊为例摘要:自清末沈家本改法修律以来,中国便开始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以进程中,一批深受西方法学思想影响的先进中国人为了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为了中国的民主法制,潜心钻研,努力创新,为中国的法律现代化,为中国人的法律开化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关键词:法学家,法治,西方自清末沈家本改法修律以来,中国才真正开始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在这一进程中,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被不断介绍到中国来。

参与并推动这一进程的正是一批深受西方民主法治思想影响的近世法学家,期间经由法律移植建设“现代化法制”,将老大中华从“帝制中国”推转为“法制中国”,是这以进程中极其重要的诉求。

一、概述清末以降,民国开元,中国正遭受亘古未有之大变局,沈家本作为清廷变法修律之主要组织者,也只能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1]作为法律变革的宗旨。

正是在这种以“咸谓非取法欧美,不足以强国”[2]的理念中,一部分先进的中国人,抛家舍业,负笈海外,取法欧美,给中国知识界带来了先进的法学思想。

举其荦荦大端者计有伍廷芳、董康、王宠惠、王世杰、吴经熊、杨鸿烈、程树德、钱端升、徐朝阳、梅汝璈、胡长清、林纪东、张志让、张君砺、丘汉平诸公,亦有像蔡枢衡、王伯琦、李浩培、倪征、王铁崖等后来者。

[3]他们均学有所成,各精一业,马工枚速,蔚成专家,采撷律学,征引西学,尤以开启现代汉语法学而垂史,而且按照西方宪政之理念,改造我国民之民主法律观念,终奠定我国百年法学之基石;但因世道人心遽变,不少人雄才难展,未臻大家,但其所代表一民族于法之孜孜诉求,却仍有其不可替代位置。

其中伍廷芳公者,生于新加坡,小即办报出版,即长成负笈英伦,学于林肯法律学院,毕业后即以“华人之充外国律师者,以先严为第一人也。

”[4]1898[1]《清朝续文献通考》卷247[2]《清史稿·刑法志》[3]若严格区分个人所处时代,则应以孙中山1912年于南京建立临时政府至蒋介石1949年逃离大陆为准,以上所列诸公有出生于清朝亦成名于清朝者如伍廷芳(1842年)、董康(1867)王宠惠(1881年),而大多是出身于清末却成名于民国者;且以上诸公大多有留洋经历,并于政学两届均享大名,握有大权者亦不乏其人。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学学术_孙伟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学学术_孙伟

第20卷第2期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 V o1.20.N o .22010年6月 Jour nal ofH unan I nstitute o f Eng i n eering June 2010收稿日期:2009-10-10基金项目: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2009年博士科研启动资助项目 吴经熊与东吴法学 (09bskyqd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孙 伟(1980-),男,江西德安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中共党史、中国近现代史。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法学学术孙 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343600)摘 要:吴经熊的法学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建树,即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介西方法律思想,创见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国法制进程;二是文献编纂,即汇编和校对法学论著,编撰和校勘法学工具书;三是传媒平台搭建,即主编 法令周刊 ,主持上海法学编译社,支持 法学季刊 建设。

吴经熊作为法学大家对近代中国法制进程的最大贡献体现在法学学术方面。

关键词:吴经熊;近代中国;法学学术中图分类号:K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181(2010)02-0057-05 民国时期,整个中国和一般民众对法律的需求尚十分短缺,饱学近代法律知识的法学家们此时所承担的正是一种法律布道者的角色,吴经熊作为民国时期极具国际视野的著名法学大师,在法学学术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极大促进了法律的传播,同其他许多法学家一起推动着近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吴经熊的法学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理论建树,即考察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评介西方法律思想,创见法律哲学思想,研究中国法制进程;二是文献编纂,即汇编和校对法学论著,编撰和校勘法学工具书;三是传媒平台搭建,即主编 法令周刊 ,主持上海法学编译社,支持 法学季刊 建设。

一 理论建树吴经熊是民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大家,自1917年求学东吴法科到1949年最后离开中国大陆,一直在法学学术的道路上不辍耕耘,他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丰硕。

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_吴经熊的成功之因_孙伟

浅析近代中国法学大师_吴经熊的成功之因_孙伟

成功之因孙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343600)[摘要]吴经熊是二十世纪中国一位极为罕见的学贯中西、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

他在近代中国法制进程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其成功背后的原因有:家庭因素(出生的影响、父母亲的影响、婚姻的影响),个人因素(非常好学与勤奋、善于交际与自我宣传、善于在逆境中自我调整),时代因素,区位因素。

[关键词]吴经熊;近代中国;法学大师;成功之因[中图分类号]K825.1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4479(2011)03-0122-04吴经熊(1899-1986),浙江鄞县人,是二十世纪中国一位极为罕见的学贯中西、具有世界影响的法学大家。

他的际遇及在法学领域所取得的成就足以让国人仰视,让西人侧目。

他曾在中国接受最好的英美法教育,留学欧美著名的法学院并获得法律博士学位,结交当时西方最著名的法学大家,归国后涉足法学学术、法学教育、司法实践、立法实践等诸多领域。

[1]吴经熊的特殊经历,使得他成为近代中国法制走向现代化的亲历者和重要推进人。

与大多数法学家相比,他对近代中国法制进程的贡献更加全面、深入与持久。

吴经熊在近代中国法制进程中作出了上述重要贡献,那么其成功背后的原因何在呢?这值得我们后人好好总结,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家庭因素1.出生的影响吴经熊出生及成长的宁波,曾是近代中国最早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一,得风气之先。

在吴经熊的眼中,宁波人很热心、诚实、充满活力和冒险精神。

他们多从事商业和工业,有头脑、繁衍力强。

[2]P6这些,都为宁波子弟接受良好及开化的教育提供了必备条件,还使得他们往往不固步自封,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另外,由于家境比较殷实,使得吴经熊从小能接受正规与系统的教育,并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直至自费出国留学,造就他日后的辉煌成就。

在近代中国,有千千万万的有志青年由于家庭的经济原因而不能接受正规的教育,更何况高等教育和留学深造了。

吴经熊_法律的艺术

吴经熊_法律的艺术

法律的艺术吴经熊法是善与公正的艺术。

——塞尔苏斯(Celsus)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能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

于我而言,生活的智慧存乎于鱼与熊掌间的抉择。

的确,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品味,但这未可否定我们选择之需求。

在我看来,生活艺术的真实看起来亦是法律艺术的真实,立法与司法过程莫不如此。

如果能够通过法律承认和保护人类所有的利益,那是极其美妙的事。

但事实是,利益之间不断冲突。

在不同情形下,法律可能为认可其充分注意到的眼前利益而牺牲他种利益。

法律,作为人类普遍的生活方式,我们不得不理解“要获得一些必舍弃另一些”;我们必须知晓“我们所获之利益许或被我们所失之利益抵消;当我们进行选择时,我们应知晓自己所做的一切。

”但是,什么利益应受保护,什么利益应该舍弃?这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

因为,不存在精确衡平人类所有利益的等臂天平,也不存在准确丈量长度的精准标尺。

我们对利益的衡平终究只能靠思维着的头脑和感受中的心灵来指引。

的确,这是极其主观且极易犯错的指引!但是,既然就事物本性而言,我们无法找到比这更确切的指引,那么让我们以此来安慰自己:人所希望达到的最高程度的客观与确定是,每当我们遇到主观与犯错可能性时,我们能够体认并承认它。

选择不是在完全确定与完全不确定、绝对正义与绝对非正义两者间进行,而是在不同程度的确定与不同程度的正义之间展开。

在探寻公正的利益衡平过程中,我们必须具有耐性,按步进行,而不能急切地草率提供普适的一般化,以虚幻的确定来替代甚或牺牲真实。

正义感主要是一种感觉的问题,正如莱辛(Lessing)在他的《拉奥孔》(Laokoon)中所提醒我们的“没有比对我们的感觉订一些普遍的规则更易受欺骗了,这些感觉交错得那么细致、那么复杂,甚至连最细心的观察都几乎不能厘清头绪。

”我们不能忘记在向我们的情人求爱时,“应保有激情且能忍受这种激情受到冷遇。

”要获取她的芳心,“我们必须如对待神祗那样凝聚我们所有的才智”。

吴经熊法思想研究的影响及反思

吴经熊法思想研究的影响及反思

余 。即使将吴经熊思想 的研究集中于法学领域 , 也 难 以忽略中国传统哲学 、 中国传统史学 、 西方天主教 神学 、 中国传 统文 学 等 领域 与吴 经 熊 法 思 想 之 间 的 互 相影 响 和折 射 。作 为 “ 近 代 中 国法 制 走 向 现代 化 历 程 的亲 历 者 和 重 要 推 进 人 ” l 1 J , 吴 经 熊 法 思 想 在
此外该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对以后的吴经熊思想研究有着深刻影响将吴经熊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历史人物在查阅丰富历史资料精研吴经熊法哲学著述熟悉其法哲学理论的基础上从中西法律思想交融或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视角着力考察文化对个人的烙印和个人对迥然不同文化的对比1223话并成为近代中西法律思想文化交流的典型成功这一论文影响之大以至于在相当长的个案?第二章从理论建树文献编纂搭建传媒时间内研究吴经熊思想的后来人难以脱离其选择等三个方面介绍吴经熊的法学学术活动


以时 间为主 线 的研 究
这 类研 究是 开 展 更 深 入 学术 研 究 的基 础 , 也 构 成 了研 究吴 经 熊思 想 初 始 阶 段 的 主要 研 究 思 路 , 形
成 的研 究 成果具 有 比较 明 显 的史 料价 值 , 类 似 于传 记, 记叙 了法学 历史 人物 的事 迹 , 但 对 于他 们理 论 的 研 究不 足 , 于学 术气 质上 有所 缺失 。 在查阅、 整 理历 史文 档和 书信 资料 的基 础 上 , 陈 夏 红主要 辑 录 了吴 经熊 、 张耀 曾 、 沈钧 儒 、 高一涵 、 杨 兆龙 、 钱端升 、 谢怀械 、 王名扬 、 周相 、 江平 等 十人 的
第3 1 卷 第 2期 2 0 1 5 年 2 月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法律人学点宗教好

法律人学点宗教好

法律人学点宗教好发表时间:2010-01-31 20:53 阅读次数:540最近看了“思想碎片:(六)法学家的出路”一文,方知法学家热衷宗教的不在少数:“梁启超,一个奇才,在法学领域建树颇丰,最后也信佛了。

吴经熊,肯定是一个法学家,可以说是民国的大家了。

一生对法学的研究贡献甚大,然晚年却皈依佛教。

王小能,北大教授,民法学家,据说也信佛了,去香港的一座庙里修行去了。

邓正来,复旦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导,据说现在也信佛。

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博客链接上有个法师,至于是否真的信佛,还有待考证。

蒋海松,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生,信佛与否不太清楚,但是编辑有佛学期刊。

”去年三月二十二日我就写过一篇“有良心的法律人学点道教好”的博文:“中国根抵在道教,学点道教利身心。

道德沦丧枉言法,今日法多几遵循?而今法治怎么样,法律人士心肚明。

执法重在讲良心,真有良心难久混。

若你良心难久昧,劝你早些学道教。

听与不听全在你,莫要得病才后悔”。

希望法律人通过学习道教调整身心。

今天闲来无事,再就“法律人学点宗教好”这个话题作些引申:法律人学宗教有哪些好处呢?一、有利于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始终保持一颗仁爱、善良和诚正之心。

除个别邪教外,普天下的宗教绝大多数是劝人为善,劝人诚信,道教、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莫不如此。

现在一些政法人员在现时社会的大染缸中染上了许多毛病,耍特权,耍威风,为所欲为,动不动拳脚相加,对当事人没有丝毫的怜悯仁慈之心,丧失了做人的基本良知。

要知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

学点宗教可能会增添些良心上的敬畏之心的。

故意出入人罪、颠倒黑白会有报应的。

二、有利于调节身心,始终保持一个从容淡定的精神状态。

法律人的学养和职业,决定了他与社会上其他人有一些人格上的不同,这就是爱较真,爱公平、甚至爱认死理。

这本些习性本无可厚非,但太过了就只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痛苦。

有些人因此而出家,有些人因此而抑郁自杀。

最高检就有过这样的事例,据我所知,这在公检法系统决不是惟一啊。

吴经熊论法的艺术精神

吴经熊论法的艺术精神

吴经熊论法的艺术精神仇 伟 伟* 内容摘要:作为一位学贯古今,纵横中西方文化的集大成者,吴经熊在二十世纪的世界舞台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他的研究领域涉及哲学、法学、文学、宗教等多个领域。

不管从哪个角度观察之,人们都能从中领略到吴经熊在那个特殊时代背景下所代表的一般志士仁人的治学治世的品性。

本文以吴经熊前后期法哲学立场的转向为大背景对其法的艺术精神之论旨进行阐发。

第一部分从吴经熊前期实证主义的法学立场来讨论法律中的艺术性,主要表现在利益的衡平以及秩序的对称、和谐之美;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在重归自然法哲学后,吴经熊从上承天性,下启人智的神性自然法思想中所体悟到的法之艺术的超验层面。

一方面,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内在价值所体现的本质正是对于人性的关怀之美;另一方面,在吴经熊的自然法哲学中,正义根源于永恒法(神的智慧)的不变价值,上帝永恒之法通过自然法道成肉身(人定法)所映照出来的正是神性的光辉。

最后一部分则指出吴经熊之所以有这一番不同于他人的领悟,除了得益于那段皈依天主教的信仰之旅外,更为关键的是他在各种知识文化背景中所锻造出来的认识方式——直觉,正是这种“直觉”不断引领着他逐渐走向超越与圆融的心性与人生。

关键词:吴经熊;法律;艺术;自然法哲学;美;直觉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76(2015)03-0077-16 吴经熊,民国著名法学家,一生治学之旨趣往返流转于东西方之法律哲学,其命运与遭际令人感慨唏嘘,而其成就与贡献也为后世所敬仰。

他生于1899年,卒于1986年,早年治律、中年沉归灵修、而晚年却致力于教书育人。

究其一生,许章润教授认为“其业其学其人,构成了二十世纪中国一宗饶堪回味的学术个案,透显了法律、法学的一般品格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特殊呈现”①,何勤华教授则说他是一种现象,“一种具有鲜明特征的时代现象”。

②吴经熊那一辈的法学公民恰逢乱世,遇时代大变革之浪潮。

特殊的时代背景造就了这批伟大学人的心智与品性,也留给后人巨大的思想遗产。

法律的三度论

法律的三度论

法律的三度论编者案:这是民国时期的闻名法学家吴经熊的一篇"值得注意的精短论文"(王健先生语),写于1920年代。

其中表达的观点曾在大洋彼岸引发注意。

特转载于此,或许能够有助于咱们对法律全然问题的试探,也能够让咱们一窥民国法学的成绩。

有关作者的详细介绍,请参见王健先生发表在1998年《比较法研究》上的论文《超越东西方的法学家:吴经熊》。

--中国法学网一、三度的法律理论麦斯鲁(J.deMaitre)氏在其所著《法国论》一书中说:"在我一生中,曾经看过西班牙人,意大利人,苏联人等等;感激孟德斯鸠的大作,我乃至明白有波斯人;然那么谈到’人’,我敢声明在一生中,我并未遇见过;若是真的有’人’存在的话,那我就不了解了"。

心理学家洪德(Wundt[校者按:该人名待查])氏亦曾说:"如法律哲学上所假定之抽象的人,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

因此,有一更充分的理由,咱们能够说,如法学家所假定之抽象的法律,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

抽象的法律,系属于本质的范围,并非存在于真实的世界。

在真实的世界,除有此和彼特殊个别的法律外,别无他法。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一)时刻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按时刻中,都具有时刻的属性。

柏格森学派的用语,谓时刻"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

因此具体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为时刻所吞食。

(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必然的领域,或对必然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劳,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劳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穷制的。

(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心义的。

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

每一法律均统制必然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

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组成法律的一面。

可见,每一法律均有三度,无时刻,无效劳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司法_以其在上海临时法院担任推事为考察对象_孙伟

吴经熊与近代中国司法_以其在上海临时法院担任推事为考察对象_孙伟

第31卷第1期大庆师范学院学报V o.l31N o.1 2011年1月J OURNAL OF DAQ I NG NORMA L UN IVERS I TY January,2011吴经熊与近代中国司法)))以其在上海临时法院担任推事为考察对象孙伟(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教学科研部,江西井冈山343600)摘要:吴经熊被称为20世纪中国最享有世界性声誉的法学大家。

他有幸直接见证并亲自参与了近代上海租界的司法改革,而且在很多司法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的成绩。

他自1927年至1929年底担任上海临时法院推事期间,审理了许多当时影响海内外的案子,是近代中国有节操的法官典范,推事生涯极为成功。

关键词:吴经熊;近代中国;司法;推事作者简介:孙伟(1980-),男,江西德安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讲师,博士,从事中国近现代史、近代中国法制史研究。

中图分类号:DF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0063(2011)01-0039-04收稿日期:2010-08-20吴经熊被称为20世纪中国最享有世界性声誉的法学大家。

他与大多数传统中国知识分子一样,有着兼济天下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又与近代中国大多数法律人士一样,民族情结浓重,有着诚挚的爱国心,一直以收回列强在华的领事裁判权为己任,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并真诚地不懈努力着。

吴经熊不仅利用各种机会进行舆论宣传,更为重要的是,他不满足于做纸上谈兵的学者,还投入到大量繁杂的具体法律实践活动中去。

由于命运的垂青,他有幸直接见证并亲自参与了近代上海租界的司法改革,而且在很多司法领域都取得了重大的成绩。

因此,吴经熊的司法实践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

笔者在本文中拟就吴经熊在上海临时法院担任推事一职,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进而考察他对近代上海(乃至中国)司法制度现代化所作出的重要贡献。

一1927年1月1日,吴经熊由董康先生和同学陈霆锐暗中推荐,被江苏省政府任命为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民事庭的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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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的情形,在那些以制定法明白规定,制定法不能因其失去效用,即迳认其被废止的国家是确实的话,那么,在没有此类规定的国家,则更是真确。叶尔斯生(Erskine)在其名著《苏格兰的法律原理》(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Scotland)一书中曾谓:“习惯当其与制定法同等建立于立法者的意志之上时,即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当一制定法得为另一制定法所废止或解释,则一制定法亦得由社会共同的习惯所解释,甚且得因后来与之相反习惯的对抗,而丧失其效用。”纳年(Nat han[校者按:此人名待查])在其《南非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 of the South Africa)一书中,亦持相同的看法。他说:“不仅后法可废止前法,而且前法亦得为习惯所废止。盖以人民表现其意志,初不因运用的方法不同而有别,所以法律不仅因立法者的意志而更改,而且可因制定法的失去效用,并为社会大众的默示同意所变更”。
时间乃一不速之客,不论愿意与否,它都会溜人法律的宅第。前门拒之,它便会由后门悄悄地溜进。
(二)法律三度论的逻辑另一成果,便系所有的法律均与事实相关。法律与事实共存亡,法律并非产生于事实发生之前。谈法律而不言事实,诚属荒唐!
因为没有两个案件彼此案情毫无差别,所以我们不能从彼案的判决而演绎此案的法律。我们只能用类推的方式,以彼案的判决类推适用到此案。类推的方法是归纳法。运用此一方法所得的结论,并未提供给我们绝对的确定,而仅能带给我们合理的确定。律师可运用一种类推的方式,法官亦可运用其他更适合的类推方式。换言之,类推的方式,容许一可变性的广大边际(a wide margin of variability)存在。因此,与其谓法律为逻辑的演绎,不如谓其为预测之事,较为适宜。未若逻辑的演绎,预测多少容易导致错误。
一、三度的法律理论
麦斯鲁(J.de Maitre)氏在其所著《法国论》一书中说:“在我一生中,曾经看过西班牙人,意大利人,苏联人等等;感谢孟德斯鸠的大作,我甚至知道有波斯人;然则谈到‘人’,我敢声明在一生中,我并未遇见过;如果真的有‘人’存在的话,那我就不了解了”。心理学家洪德(Wun dt [校者按:该人名待查])氏亦曾说:“如法律哲学上所假定之抽象的人,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
(二)空间度:所有的法律,均在一定的领域,或对一定的人民(如游牧民族),发生效力,没有一种法律,其效力范围是普天下的;它的管辖权是毫无限制的。
(三)事实度: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及“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律师亦将为此类问题所困扰。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不论它是真实的,或是拟制假定的事实,均构成法律的一面。
可见,每一法律均有三度,无时间,无效力范围,和无事实争点的法律是不存在的。问题常是“什么是此时此地或彼时彼地,关于此一案情或彼一案情的法律”?
二、法律三度论的一些成果
(一)法律三度论一被接受,则法律学便进入一崭新的领域,它不再是一种形式学科,而变为一种归纳的学科。当律师询及“什么是统制此时此地,某一类特殊案情的法律”?这一问题时,他便不再依赖纯粹的演绎方法。即把制定法当为大前提,事实当为小前提,而以所得结论当为法律。然而此事并非如是简单。因为如果此一制定法是十年前通过的。在案情发生时,已获致新意义;或者由于废止;或者由于其他外在环境的变迁,它甚至可能已经失其功效。换言之,时间可能吞食此一制定法,而且吸尽它的所有精神,这制定法已不再是法律了!我了解:一制定法是否可因失其功效即被废止的问题,常遭争议;并且亦因不同的法律制度,而有不同的答案。例如,西班牙民法典有一规定:“法律仅能经由后法和无效加以废止后,与其相反的习惯和实例,才能有效的援用”。然而,我们必不为文字所骗;因为权威法学家苏卡摸拉(Scaevola),曾就此一规定批评说:“是否此一原则在实务上完全适用?我人不无怀疑。当一法律条文失其功效,而有一习惯形成,并与之相对抗时,由于此一法律条文不能应乎时代的需求;或者生活于此一时代中人们的理念,所以纵使立法者仍执拗的欲强加保留,也是毫无用处的。我们可在同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六款中得到明确的证明。它规定:‘凡为变戏法或以斗牛为业的子孙,均丧失其继承权’。此一法条,虽未为其他后法所废止;但是并没有人遵从其规定”。事实上是时间吞食所有制定法,自亦包括防止时间吞食的法律在内。
因此,有一更充分的理由,我们可以说,如法学家所假定之抽象的法律,从未在时、空任何一点上存在过。抽象的法律,系属于本质的范围,并非存在于真实的世界。在真实的世界,除了有此和彼特殊个别的法律外,别无他法。
每一个别特殊的法律,均具有三度: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间度:所有法律均存续于一定时间中,都具有时间的属性。柏格森学派的用语,谓时间“吞食”一切存在的事物。因此具体存在的法律,亦不能免为时间所吞食。
三、结语
法律是一种预测,然而预测什么呢?此一问题,在许久以前,侯姆斯法官(Justice Holmes)便已作回答,他说:“法律是法院在事实上,将为何行为的预测”。当诉讼当事人,至其法律顾问处去问:“基于这些事实的法律是什么”?斯意乃在询其法律顾问,法院基于这些事实,将作如何判决的意见。法律顾问在提出建议前,如若有关于此一案件的制定法,则首应以它为根据,同时寻找这些制定法,法院如何解释并下判决。如果此一案件,乃斯制定法所首次遭遇者,他就须当试了解,同类的制定法如何经解释过。如果就此一案件,无相关的制定法时,他即须寻找出,法院基于同类事实,如何下判决。如果此一案件十分特殊,可说是毫无先例时,则他便须去参考公认的权威著作了。制定法、制定法的解释、先例、权威著作,提供法院将如何行为的预测基础。它们均非法律本身,而系法律的根源。法律本身是根据此根源的专家预测。要明白法律,便系能够对于法院的行为,作具有充分根据的预测。不过,有时候即使是一具有充分理由的预测,亦告失败。我们不能置谴责于法律专家之门。而宁愿说此乃附着于法律本身的一种固定的意外现象,非必然性,不规则性,和不能决定性。一种具有足够理由之预测的错误,预示法律本身而不免有瑕疵存在。
(本文收入吴氏《法律哲学研究》(汉语法学文丛之一),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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