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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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200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1.04.20•【字号】冀财行[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财行[2001]7号)各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二○○一年四月二○日附件: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机构改革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原《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从其物质形态上包括:房屋、建筑物、有价的土地、各种专用设备、各类财产及财务净结余(经费结余、专项资金结余、有价证券)等。

从其来源上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按照国家政策用各类收费、收入和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界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所有权管理;保障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经营性资产权益、实行有偿使用、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冀价经费[2011]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4.18【实施日期】2011.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附件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7]第154号)各市物价局,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现将《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当中望注意各方面的反映,并及时向省局反馈。

河北省产权转让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本着服务企业,促进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发的《河北省国有产权转让资格证》的中介机构,从事产权转让中介业务,均可按本办法收取产权转让费用。

第三条产权转让费用采取分项收费办法,即按收费项目、档次,分项计算收费额。

第四条收费标准。

(一)信息咨询费:按每户(次)50~100元收取。

(二)转让方案设计费:按资产评估值的1%收取,最少不低于1000元。

(三)委托费:按委托转让资产额分档定额收取,各档收费额如下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收费定额(元)1 500以下(含500) 15002 500以上——1000(含1000) 20003 1000以上——5000(含5000) 25004 5000以上 3000(四)成交手续费:按成交总额分档累进向交易双方收取,如下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计费率(%)1 500以下(含500) 0.82 500以上——2000(含2000) 0.53 2000以上 0.3第五条产权转让已成交的,只收取成交手续费,不得再收取包括委托费在内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产权转让可按照本办法由产权转让中介机构与其协商收取费用。

第七条对客户特殊要求提供服务,其费用收取按有关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产权转让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产权转让中介机构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2011

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201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出台2011年4月21日,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1]9号)。

该评估收费制度,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文件精神,设计安排了河北评估行业实际情况和评估特点的规定条款,与1992年以来实施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比,有以下几变化:1. 明确了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的方式;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 计件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各档次差额计费率为: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为11‰;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4.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为1.2‰;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为0.8‰;1亿元以上至10亿元(含10亿元)为0.15‰;10亿元以上为0.1‰。

3. 规定了计件收费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的按评估值)为计费依据,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方法。

收费标准上下浮动幅度为20%。

4. 规定了资产评估的最低收费标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5. 明确了计时收费标准。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不超过1000元/人·时;合伙人、部门经理不超过600元/人·时;注册评估师不超过300元/人·时;助理人员不超过200元/人·时。

河北省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评估收费低、执业人员收入低的局面,推动资产评估收费行为更加规范化,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吸引和留住资产评估人才,促进河北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39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

现通知如下: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收费。

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现行的13%降为10%。

(三)公安部门驾驶员考试收费:1、驾驶员考试报名费每人次5元。

2、交通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00元,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轻骑减半收费。

3、场地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含微机考试加收)降为17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00元降为80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30元。

利用微机考试不再另收费用。

4、道路驾驶考试,汽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300元降为210元;摩托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150元降为105元,轻骑减半收费;其它机动车类每人次收费标准由现行200元降为140元。

(四)铁道部门铁路公正计量收费(属于经营性收费)。

由1-1.8元\吨降为0.7-1.3元\吨。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

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42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学生收取学费。

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1、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一般本科和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本科热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燕山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河北大学本科生文史哲6类专业(汉语语言文学、历史学、图书馆学、档案学、教育学和哲学)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其它本科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000元;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本、专科学费执行北京标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本、专科学费执行辽宁标准。

普通高校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75%;河北体育学院一般体育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125元,高尔夫管理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2000元,网球训练方向专业(本、专科)每生每学年10000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翼政办[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翼政办[200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弱化的职能对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

(二)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价格(收费)管理中带有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发放;部分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明码标价牌、签的制作和发放;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等级评定前的调查论证;价格听证会有关成本资料调查测算、可行性论证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准确性、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界定或认证。

2、将部分区域性较强、不宜于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收费委托各市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备案。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粮食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粮食局【文 号】冀冀财税﹝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9-15【实施时间】2004-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食堂工作。

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对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对学生食堂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同时要加强对食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稳定饭菜价格。

要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学校稳定。

二、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食堂、宿舍、澡堂等后勤服务项目税收减免及用水、用电、管道燃气执行居民计价标准等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高校学生食堂把经营成本降下来。

三、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级将从2004年4月1日起,对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营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按照在校生总数的5%、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一、前言。

资产评估是指对特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的过程。

在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是由政府规定的,旨在保障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资产评估服务的用户提供了明确的收费依据。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各方了解和遵守。

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河北省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文件和规定。

三、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内容。

1.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适用于对不动产、企业资产、知识产权、机器设备等各类资产进行评估的收费标准。

2. 收费项目。

根据评估对象的不同,资产评估收费项目包括评估报告费、评估咨询费、评估服务费等。

3. 收费标准。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和价值确定,一般以一定比例收取评估对象价值的费用作为评估收费。

4. 收费依据。

资产评估收费依据主要包括评估对象的价值、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师的水平等因素。

5. 收费程序。

资产评估收费程序包括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集资料、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收取费用等环节。

四、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执行。

在执行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时,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不得违规收取费用。

同时,评估服务的用户也应当了解和遵守相关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正常收费。

五、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河北省相关部门将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保障评估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六、结语。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资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利益,促进经济发展。

各方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5.02•【字号】冀财法[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3]3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12〕127号)的要求,我厅对201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列入保留和修改目录,以及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保留222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84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使用,上述文件以财政部的公布结果为准。

三、对修改内容较多或超过有效期的97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列入限期修改,修改期内原文件继续执行,超过修改期限自行失效。

四、对文件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或已被新的规定替代的150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五、对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超过规定期限的228件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即日起宣布失效文件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根据省政府关于“非公布即废止”的原则,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我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即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3、河北省财政厅限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4、河北省财政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5、河北省财政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省财政厅2013年5月2日附件1:河北省财政厅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共222件)附件2: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继续使用规范性文件目录。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冀财税【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7】28号省委办公厅、中共河北省委党校、省政府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共青团河北省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2017年3月31日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中央党校、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共青团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

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1.18•【字号】冀财综[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发布2009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冀财综〔2010〕3号)省直有关部门,省管各企业,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物价局: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46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包括《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为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仍在执行的收费项目。

其中:《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是根据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为防止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明晰收费项目管理级次,对于中央批准设立并授权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所列的省级收费标准文件执行;对2007年省收费项目目录中7个部门的17项收费项目归并至中央项目目录,资金管理方式按归并后的中央收费项目规定执行。

三、截至2009年12月31日,我省在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2009年河北省在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09年全省性及省直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本目录和不符合目录所列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的收费项目,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都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缴。

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

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

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
在河北省,评估收费标准是指对不动产进行评估时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根据
《不动产评估管理办法》,不动产评估是指对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租金、抵押价值等内容的活动。

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旨在规范不动产评估市场秩序,保障评估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根据不动产评估管理办法,河北省对不动产的评估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动产的评估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不动产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评估费用是根据不动产的市场价值、面积、地段、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河北省对不动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评估机
构在进行评估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收取费用,不能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评估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隐性收费。

另外,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到市场供需情况、评估机构的经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等因素。

在制定评估收费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评估费用合理、公平、公正。

最后,河北省对不动产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是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对于
违规收费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同时,也鼓励社会各界对评估收费标准进行监督,确保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河北省对不动产评估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评估活
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评估收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对于推动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评估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冀建城[2008]606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的通知(冀建城〔2008〕606号)各设区市政府、扩权县(市)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当前煤炭价格上涨给供热行业带来的经营困难,确保冬季采暖工作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今冬供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供热严峻形势,保障今冬供热工作稳定。

冬季供热涉及千家万户,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

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当前供热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要把抓好供热稳定,保障群众冬季采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支持供热企业多方筹集资金,协调财政、煤炭、铁路及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保热力企业煤炭储备需求。

要建立供热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对供热中可能发生的弃供、停供、热量不足等问题要做到早发现、早协调、早解决,确保今冬供热运行平稳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按照国家《价格法》和《河北省热力价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价格调整程序,积极做好疏导热价矛盾的相关工作,各市调整价格前,应对供热企业的成本、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需要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本着供热价格适当提高,财政补贴适当增加,煤价成本企业适当承担的原则调整供热价格。

对热力出厂价格和非居民供热价格,可以根据煤价上涨幅度适当调整。

对居民供热价格要分步调整到位,提价幅度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范围内,并对困难群体制定相应的补贴措施。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6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现将《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收费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做好新形势下的收费管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全省物价系统广大收费管理干部要紧紧围绕海洋局长提出的“物价工作为民生”这条主线,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更加积极向上的姿态,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推动全省收费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在促进发展、服务民生、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二○○七年三月九日附:河北省物价局2007年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安排意见2007年全省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民生这条主线,继续整顿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重点抓好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实现收费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促进发展、支持改革、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关系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方面更好地发挥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作用。

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继续做好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一)继续清理国家机关收费。

根据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重新发布工商、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热点部门行政事业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24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24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冀价行费(2008)24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为积极推进我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原则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

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变相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一)农村用水收费。

清理整顿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费收费秩序,严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

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我省规定的农业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农村用电价格。

全省已实行城乡用电同价,相关规定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冀价管字(2008)61号文件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10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10号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河北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10号2002年4月20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司法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关于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541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司法考试考务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冀财综[2002]25号)文件规定及我省情况,现将我省司法考试等有关收费标准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收费标准1、根据国家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资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我省原律师资格考试和公证员资格考试取消。

省司法行政机关向考生收取的司法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四门考试共计每人130元(含:上交国家的司法考试考务费30元,及报各费、全省组织考试所支出的考场租用、监考等各项费用)。

2、司法部门向公证机构统一发放的专用空白涉外、涉台公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张0.25元。

3、《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6元;《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套40元(含正副本)。

二、收费单位应持本智能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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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3]14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我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将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转为正式收费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3年4月23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
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经费[2011]9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规定,制定了《河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两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1、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2、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时数和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用。

工作人时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法定资产评估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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