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为深入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四大行动,加强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地申报第三章基地建设第四章基地认定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全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两个“三品一标”协同发展,做好“土特产”文章,促进品种品质品牌相得益彰、地理标志绿色食品叠加赋能,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点、乡土文化丰厚、产品品质特征明显的生产基地,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绿色食品标准生产,产品获得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授权,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品牌叠加效应显著的种植(养殖)生产基地。
第三条基地建设坚持“规模适度、标准引领、品牌赋能”的原则,采取县级申报、市级推荐、省级认定的方式开展。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地申报、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等。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专家评审、基地认定和督导检查等,具体工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省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二章基地申报第四条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包含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皖农办种函〔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部署,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推进种业市场净化,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4〕3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联系人:魏苗妙;电话:0551-62613013;邮箱:****************。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4年4月23日2024年全省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部署,落实农业农村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推进种业市场净化,决定2024年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具体活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种业振兴打造种业强省行动部署,落实《2024年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工作安排,聚焦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种源质量提升,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堵疏结合,健全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推进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执法,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为打造种业强省营造良好环境。
强化品种保护、审定和登记管理,加大品种同质化等治理,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白皮袋”种子、网络违法售种等行为,省内繁制种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为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提供高质量种源支撑。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日期:2004-4-2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
实用文档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
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
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
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
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农产品安全质量是指农产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和销售的全过程中,不受到化学物质、微生物、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没有残留农药、兽药、激素等有害物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标准的要求。
农产品安全质量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而无公害蔬菜是在农业生产中,采取了安全、绿色的种植技术和管理模式,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要求,省略或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农药和土壤改良剂的使用,避免残留有害物质,保证蔬菜的品质和安全性。
为了确保农产品安全质量和无公害蔬菜的安全要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种植选择:选择健康的种子和健全的种苗进行种植,确保植物的生长环境良好。
避免使用转基因种子,保持农作物的遗传纯度。
2.农药使用:合理使用农药,并遵循农药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期限。
定期检测农作物的农药残留情况,并确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标准。
3.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生产规范和标准操作程序,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卫生,防止污染。
加强农田的管理和维护,防止水源、土壤和空气受到污染。
建立完善的记录体系,追溯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历史。
4.增加科学监测和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对农田、农产品和农药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质量安全。
加大对重金属、农药、兽药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力度,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5.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农民的科技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种植和管理水平。
通过举办座谈会、技术培训班等形式,传授农业种植技术和农产品安全的知识,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
6.建立监管和执法机制: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督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民众的食品安全。
总之,农产品安全质量和无公害蔬菜的安全要求是保障人们健康饮食的重要环节。
只有加强对农作物生产过程的管理和控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科学的种植和管理技术,才能保证农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大白菜无公害栽培技术
公 害种植 提供 借 鉴 。
关键 词 大白 菜 : 无公 害 : 栽 培 技 术 中 图分 类号 ¥ 6 3 4 . 1 文献 标识 码 B
文 章编 号
l O O 7 — 5 7 3 9( 2 o 1 3) 2 o - o o 8 1 — 0 2
大 白菜在 淮北 地 区作 为 冬季 的 一 种 主要 叶 用 蔬菜 , 种 植 面 积 一 直持 续 不减 , 但近 几年 由于 病 虫 害的 危害 , 大 白 菜 的 产 量和 质量 都 受 到 了 一 定 的 影响 , 特 别 是 大 白菜三 大病 害 的 重 发 地块 , 几 乎绝 收 , 导 致 种植 户 的经 济 效 益 下滑 。 现
7 0 e m, 株距 5 5 ~ 6 0 e m, 栽植 3 . 7 5万 株 / h m 左右。 4 田 间 管 理
4 . 1 中 耕 除 草
2 . 2 . 1 直播。 直 播 有 2种 方 式 , 即 穴播 和 条 播 。 穴 播 是 按 预
定 的株距 在 垄 上 开直 径 1 2 ~ 1 5 e m、 深 1 . 0 ~ 1 . 5 e m的浅穴, 浇
时及 时 间 苗 , 苗距 4 e m 左右 ; 3叶 1心 时 进行 第 2次 间苗 ,
苗距 8 ~ 1 0 e m, 以便移 栽时 切坨 。 苗期 要小 水 勤 浇 , 保 持 床土
湿润 , 忌 浇大 水 , 定植前 5 7 d , 进 行 控 水锻 炼 , 促进 根 系 的
2 . 2 播 种 方 式
率, 移 栽后 第 2天 , 有 条件 的可采 用树叶 或土 块遮 荫 的办法 ,
以保 证成 活率 。 移 栽前 一天 晚上 , 应 将育 苗畦 内 浇足水 , 第 2 天起 苗 时 , 一方 面 可以 保证 带 土移 栽 , 另 一方面 可 减 少根 系 的损 伤 。 直播 田 2 0 d左 右 , 幼苗 5  ̄ 6片 叶时 进 行定 苗 。 合 理 密植 是 大 白 菜增 产 的 重要 技 术 措 施 , 中晚 熟 品种 行 距6 5 ~
黄瓜无公害标准化栽培技术
0 . 3 , 制成 育苗营养土备 用。 播前 1 个 月, 将 苗 床 深 翻 炕
晒, 充分耙 匀 , 1 m。 撒施 混 匀 的 5 0 %多灵粉 剂 8 ~ 1 O g与培 养 土 1 5 k g t ” 。 冬 春 及 春 季 黄 瓜 的 育 苗 需 用塑 料 大 中棚 或 小 棚
5 . 2 追肥
夜 间 分 别达 到 2 5 — 3 0 、 2 0 ℃以 上 , 地温 2 0 — 2 5 ℃回 。 夏 秋播 种 的搭 遮 荫棚 , 畦面 盖 农作 物秸 秆 降温 保 湿 。 当黄瓜 幼 苗 2片 子 叶展 平 、 心 叶显 露 时为 嫁接 适期 。
6 0 e m, 畦埂 高 1 5 ~ 2 0 c m。
4 移 栽 2 .Fra bibliotek1 配制 营养 土
用5 ~ 6份 腐 熟 的厩 肥 、 4 ~ 5份 肥沃 的大 田土或 菜园 土进 行 混合 配成 肥 土 。 每1 m’ 肥 土 分别 加过 磷 酸钙 、 硫 酸钾 2 . 5 、
优质、 主 侧蔓 同时结 瓜 的品 种 , 如津 优 4 0号等 。
2 育 苗
前茬收获后 , 清除杂草 , 深 翻土地 , 施入底肥 , 耕耙 均 匀, 大棚按 1 . 2 m 的垄 距 打 线 起 垄 , 小行距 4 0 e m, 大 行 距 8 0 e m, 大 行跨 垄 沟 , 垄 沟深 1 0 ~ 1 2 e m, 并盖 好 大 棚 和 地 膜 。 露地 栽培 的黄瓜 , 按1 m的 垄距 做 畦 , 畦面 宽 4 3 e m, 畦 埂 宽
保温 育苗 , 夏 秋 黄瓜 需用遮 荫棚 降 温 育 苗 。 如果 是温 室 黄 瓜
移 栽 前 一天 , 用稀 薄 粪水 浇透 营养 钵或 苗 床 , 待 叶 面 水 分 干 后移 栽 。 春 播 宜在 晴天 无 风时 播 种 , 夏秋 播 宜在 傍 晚移 栽。 种植 株 距 2 3 ~ 2 5 c m, 宽行 8 0 ~ 8 7 e m, 窄行 4 0 ~ 4 6 e m, 栽 植 密度 6 . 0万一 6 - 3万株/ h m 。
无公害蔬菜生长标准与技术
无公害蔬菜生长标准与技术
张艳荣; 王桂海; 汪明云
【期刊名称】《《现代农业科技》》
【年(卷),期】2005(000)001
【总页数】1页(P6)
【作者】张艳荣; 王桂海; 汪明云
【作者单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植保站 236800; 亳州市谯城区农技推广中心【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63
【相关文献】
1.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技术应用与探索——淮安市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研究项目硕果累累 [J], 杨玉林
2.无公害蔬菜甘蓝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J], 张耀兰
3.关于日光温室建造与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标准化研究--国家"十五"科技攻关"东部沿海地区无公害蔬菜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组 [J],
4.成都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出台——无公害蔬菜有标识,消费者可放心食用 [J],
5.成都市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出台无公害蔬菜有标识,消费者可放心食用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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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6•【字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农作物、家畜家禽和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基础。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投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土地、水利、地矿、乡镇企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本要求
无公害蔬菜生产基本要求
一、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基本要求
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空气质量、灌溉用水质量、土壤环境质量要符合《NY5010—2002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的规定。
生产区域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的地区、与土壤、水源环境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蔬菜产地。
生产区域四周生态条件良好,无工矿企业污染源,远离医院、垃圾场和主要交通干道,并具有可持续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区域。
产地菜田要选择排灌方便、土层深厚、疏松、肥沃的壤土和沙壤土地块。
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未经正式登记的农药(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基因工程产品及制剂,必须在生产、加工、销售等各
个环节予以明确标示。
生产区域内禁止使用未经正式登记或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化学或生物肥料;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污泥和有机肥。
生产区域内的废旧地膜必须全部回收。
生产基地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确保该区域在以后的生产过程中环境质量不下降。
二、灌溉水质量要求
注:表中主要数据来源于(NY5010—2001)和(GB/T18407.1—2001)
三、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注:上述表中数据来源于(GB/TI8407.1—2001)和(NY5010—200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2.15•【字号】皖政办〔1995〕96号•【施行日期】199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2月15日皖政办〔1995〕96号)为了加强我省畜禽屠宰、防疫检验的管理,保证肉品质量,杜绝病害肉上市,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对于促进生产,稳定市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有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商业、农业、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具体实施。
全省畜禽屠宰加工冷藏业的行业管理以商务厅为主,会同农业厅负责。
二、大力推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办法,合理设置屠宰场(点)全省各市、县和有条件的乡镇都要推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
已经实行的市、县,要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尚未推行的市、县,要抓紧部署,尽快推行。
要求各市、县和主要集镇在1996年底前全部实施。
少数确有困难的边远山区乡镇,可逐步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实施。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做到“定点合理、方便购销、相对集中、便于管理”。
屠宰点的规划和设置,必须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商业部门会同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
所有国有、集体、个体屠宰场(点)的设置,必须经当地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登记及有关手续。
浅谈无公害蔬菜病虫害防治措施
对无公 害蔬菜实施 病虫 害防治 , 首先要 合理 利用猎 蝽 、 食 蚜 蝇 、草 蛉以及瓢 虫等等捕 食性 天敌 以及赤 眼蜂等 等寄生 性 天敌 , 或者捕食性 蜘蛛 等等螨类 。利用核 型多 角体病 毒 、 微 孢 子虫 、 阿维 菌素 类抗 生素 、 白僵 菌 、 苏 云金杆 菌 以及绿 僵菌 等 等原生动 物来对无公 害蔬菜 进行 杀虫 。还可 以充分 利用双 素 碱、 烟碱、 苦参 、 藜 芦碱 醇溶 液 以及苦楝 等 等植 物源 的农药 来 对 无公 害蔬菜 的多种害 虫进 行 防治 。在 无公 害蔬菜 的病害 防 治 方面 , 种植 人员 可以采 用烟 草花 叶病 毒疫苗 N 1 4以及黄 瓜 花 叶病 毒卫星疫苗 ¥ 5 2 来对 毒病 进行 防治 ,同时可 以采 用庆 丰 霉素 、 井 冈霉 素 、 武 夷菌素 、 新 植霉素 、 农用链 霉素 以及 多抗 霉 素 等等农 用的抗 菌 素 来 对 无 公害蔬 菜 来实施 病 害的防 治
一
、
四、 无公 害蔬菜病 虫害的化 学防治措施
对无公 害蔬菜病 虫 害实施化 学防治 必须要 合理 选用化 学 农药 , 严禁使 用高 生物 富集体 、 高残 留 、 高毒 、 剧毒、 高 三致 的 农药 以及 其复 配制剂 , 其中, 高三 致是 指致 突变 、 致癌 以及 致 畸, 比如 说有机汞 制剂 、 对硫磷 、 甲基对 硫磷 、 久 效磷 、 甲拌磷 、 灭多威 、 涕 灭威 、 磷化 锌 、 甲基 异柳 磷 、 六六 六 、 杀扑磷 、 D D T、 杀虫 脒 、 3 9 1 1 、 1 6 0 5 、 氧化 乐果 、 呋 喃丹 以及 甲胺 磷 等等 , 要 选 择低残 留 、 低 毒以及高效 的化学 农药 。 五、 结 语 本文 中 , 笔者 主要从无 公害蔬 菜病 虫害 的农业 防治措施 、 无公 害蔬 菜病 虫害的物理 防治措 施 、无 公害蔬 菜病 虫害 的生 物防治措 施以及 无公害蔬菜 病 虫害 的化 学防 治措施 这四个 方 面对无公 害蔬菜 病虫 害防治的措施 进行 了分析和探 讨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或严格控制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兽药、肥料、生长调节剂等物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农产品。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对无公害农产品实行认证制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国家允许的农业生产资料,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产品受到污染。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八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保证加工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九条加工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可追溯。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确保销售的无公害农产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标明“无公害农产品”字样,并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审批和发布。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4.02【实施日期】2018.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6月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护与改善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体、大气和生物等。
前款所称农业生物,是指农作物、家畜家禽和养殖的水生动植物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生态环境有关的生产、生活、经营、科研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基础。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实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平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民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准
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准无公害蔬菜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其他有害物质,保持蔬菜的自然品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的蔬菜产品。
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标准是保障蔬菜生产过程中环境友好、无公害、无污染的技术规范和方法。
一、土壤环境标准。
1. 土壤pH值,土壤pH值应在6.5-7.5之间,对不同蔬菜种类可适当调整。
土壤酸碱度适宜,有利于植物吸收养分,促进植物生长。
2. 土壤养分含量,土壤中氮、磷、钾等养分含量应符合蔬菜生长的需要,保证蔬菜生长健壮,产量丰富。
3. 土壤重金属含量,土壤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超过安全使用标准,以免对蔬菜生长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二、种子选用标准。
1. 种子来源,种子应选用正规渠道购买,保证种子的来源可靠,不含有害病虫害。
2. 种子质量,种子应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保证发芽率、纯度和杂质含量符合要求,确保种子的质量。
三、施肥标准。
1. 有机肥,施用有机肥应符合国家有机肥使用标准,保证有机肥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化肥,施用化肥应根据土壤养分含量和蔬菜生长需要进行合理施用,不得超量使用化肥,避免土壤污染。
四、病虫害防治标准。
1. 生物防治,采用生物防治方法,如利用天敌、捕食性昆虫等对病虫害进行防治,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2. 定期监测,定期对蔬菜田进行病虫害监测,及时发现病虫害情况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五、环境保护标准。
1. 农药使用,严格按照农药使用标准使用农药,保证农药残留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 农田周边环境,农田周边不得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保持农田周边环境清洁和安全。
六、产品质量标准。
1. 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公害蔬菜产品应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 农产品标识,无公害蔬菜产品应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无公害”字样,并附上相关生产信息,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
七、生产管理标准。
1. 生产记录,对生产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施肥、施药、病虫害防治等情况,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蔬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蔬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蔬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蔬菜种植、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蔬菜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蔬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推动蔬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种植环节安全管理第五条蔬菜种植者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种植条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
第六条蔬菜种植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蔬菜种植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日期等信息,并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蔬菜种植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蔬菜受到农药、重金属等污染。
第九条蔬菜种植者应当科学防治病虫害,合理使用农药,减少农药残留。
第十条蔬菜种植者应当依法参加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加工环节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蔬菜加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蔬菜加工活动。
第十二条蔬菜加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蔬菜加工者应当建立蔬菜加工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蔬菜加工操作规程,保证蔬菜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蔬菜加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蔬菜在加工过程中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蔬菜加工者应当对加工后的蔬菜进行质量检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第四章销售环节安全管理第十六条蔬菜销售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蔬菜销售活动。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六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0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的说明—2008年12月1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省农业委员会主任 XXX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农产品的品种和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下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域中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做了规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十五”以来,通过在全省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强安全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环境,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等工作,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认证工作稳步推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状况不断改善,市场竞争能力逐步提升。
根据2008年全省第一、二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结果,全省蔬菜农残平均合格率达97%,畜禽和水产品平均合格率达99%以上。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问题,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本条例旨在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一、食品生产。
食品生产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过程符合卫生标准。
对于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确保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食品经营。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整洁。
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过期食品,不得以次品充当正品,不得虚假宣传,不得以次品充当正品。
三、食品安全监管。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力度。
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四、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人们养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五、食品安全责任。
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律,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管,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确保食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力度。
对于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七、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政府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件处理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八、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惩处,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总之,《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7修改)正文:----------------------------------------------------------------------------------------------------------------------------------------------------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维护推广者和应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全面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
本办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应用的一切活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必须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加强农科教结合和科教兴农工作,制定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保证和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振兴农村经济。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机、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和农业技术推广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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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公害蔬菜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促进无公害蔬菜生产,提高蔬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无公害蔬菜生产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没有受到有害物质污染或者有害物质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蔬菜。
无公害蔬菜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制度。
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无公害蔬菜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公害蔬菜定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蔬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生产区域范围明确;
(二)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
(三)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
(四)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五)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
申请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三)无公害蔬菜生产计划;
(四)产地环境说明;
(五)无公害蔬菜质量控制措施;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蔬菜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无公害蔬菜质量标准,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人员对产地环境、区域范围、生产规模、质量控制措施、生产计划等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进行检测。
接受委托承担产地环境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出具产地环境检测报告。
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和产无公害蔬菜禁用农药地环境检测结果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
无公害蔬菜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和责任人。
第三章无公害蔬菜生产、经营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生产无公害蔬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产地生态环境质量,不得在产地及产地水源附近倾倒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
(二)科学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施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用化学物质;
(三)使用生活垃圾、污水沉淀污泥充当肥料,应当经过无害化处理,符合国
家有关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环境标准;
(四)贮存或者运输无公害蔬菜,应当采取安全、卫生措施,防止无公害蔬菜受到污染。
无公害蔬菜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向生产者索取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
无公害蔬菜实行挂牌销售。
经营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上标注无公害蔬菜品名、产地认定证书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者等内容。
销售无公害蔬菜,按照优质优价原则,实行明码标价。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无公害蔬菜,鼓励和引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设立专天津无公害蔬菜柜或者定点经营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和引导饭店、宾馆、医院、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及食品加工经营单位,优先采购无公害蔬菜。
无公害蔬菜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对无公害蔬菜进行广告宣传时,其内容必须真实;未取得省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颁发的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证书的,不得以无公害蔬菜产地或者无公害蔬菜的名义宣传。
第四章监督与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为无公害蔬菜进入国内、国际市场提供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无公害蔬菜质量的监测、检验工作,建立健全无公害蔬菜生产环境监测网络,及时有效地防治农业生产环境污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培训,提高生产者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和检测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在销售无公害蔬菜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设置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网点,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无公害蔬菜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无
公害蔬菜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消费者有关无公害蔬菜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场所销售的无公害蔬菜进行卫生监测、检验,发现无公害蔬菜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无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予以销毁。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质量检测时,应当依据检测标准,依法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数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章附则
未经产地认定的农民自产自销的蔬菜,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可以无公害蔬菜的名义销售。
从事无公害蔬菜产地认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检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检测和质量检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