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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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收费【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价房字﹝2000﹞317号【发文日期】2000-11-08【实施时间】2000-11-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综合类各市(州)县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规范税务代理服务行为,合理确定税务代理收费标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税务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略)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湖南省税务代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依法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执业资格并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的自主执、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代理中介机构。

不具备上述资质条 件的,不得依照本办法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和收费。

第三条 税务代理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确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提供服务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服务。

第五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有关涉税事宜既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办理。

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代理业务和收费,应当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愿委托和自愿选择为前提。

委托和代理双方必须按委托协议履行职责,协议书应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代理范围、付费方式和收费具体标准等。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及参保对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精神,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权益,方便缴费单位(个人)缴费,现就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长沙市范围内参加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不含职业年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税务部门征收;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各类企业及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维持原方式、原缴费渠道不变。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资申报受理及缴费基数核定、权益记录、转移接续仍按原渠道办理。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银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12.29
•【字号】湘地税发[2010]52号
•【施行日期】201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10〕5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分别向项目部所在主管国、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湘财综[2011]5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财综〔20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湖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2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2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境内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各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做好地方教育附加征管工作,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应收尽收和专款专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结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2.07.19
•【字号】湘人社规〔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2〕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相关规定,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2021年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977元。

现就2022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基准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准值。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准值调整为5977元/月。

计算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中的2022年度缴费工资指数时相应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7931元/月,下限调整为3586元/月,各地要按照新公布的2022年度缴费
基数上下限进行差额补收或补退。

以上规定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社厅职工养老保险处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9.13•【文号】税总办发〔2018〕142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在稳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改革的同时,确保改革前已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方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行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改革任务平稳如期落地各省税务局要按照税务总局和当地政府统一部署,细化本省税务系统实施方案,逐项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确保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中,要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商与协调配合,做到衔接有序。

要做好数据分析评估和清洗迁移,按时完成信息系统升级对接和联调测试。

要遵循弄清接好历史欠费账目,不得自行组织开展清欠工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

要建立部门间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对账机制,为改革提供制度、机制、信息等系列保障。

二、已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确保征收政策不变工作平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确保征管有序,工作平稳。

同时,要规范执法检查,不得自行组织开展以前年度的欠费清查。

三、优化缴费服务,确保营商环境不断改善无论是已征收社会保险费还是正开展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从缴费人需求出发,根据本地实际评估办税服务、12366热线以及信息系统的承载能力,完善缴费窗口设置和网上税务局功能,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征收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2号)各省管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对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征收机构和项目湖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公室(设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内,以下简称省统一征收机构)负责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凡依法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参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的参保单位(以下简称省管参保单位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均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主体,要按规定向省统一征收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其中,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省统一征收机构在指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省管参保单位按月将本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集中后,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主要分为特定委托收款和到开户银行缴纳两种。

(一)特定委托收款。

每月20日前,由省统一征收机构委托“收入户存款”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采取特定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从省管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中直接扣缴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税发﹝1994﹞16号【发文日期】1994-06-20【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地、州、市、县税务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湘政办函[1994]135号)精神,现将我省征收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具体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有利于平等竞争和处理上下财政关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磷矿石、雄磺矿石除外),一律征收资源税,税额统一定为0.5元/吨或立方米。

二、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适用的税额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在省内跨县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开采)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县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生产(开采)地纳税。

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四、为了扶植我省支农等工业的发展,对磷矿石、雄磺矿石暂缓征收资源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六、各级税务部门,要对前段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应纳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以保证资源税收入任务的完成。

七、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4•【文号】国税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66号)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和全国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座谈会要求,不断提高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组织收入做好社保费征管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组织社保费收入为中心,围绕“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强化主体,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努力完成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交给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

组织收入是税务机关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是衡量工作成效的关键。

各级税务机关要树立正确的社保费收入观,依法征费,应收尽收,既不人为调控社保费收入,也坚决不收“过头费”。

要着力抓好年度征收计划的分解和落实,明确责任,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

切实加强收入督导的力度,搞好收入统计分析工作,定期通报社保费征管工作情况,跟踪掌握各地区征缴进度,及时解决组织收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督促进度较慢的地区采取措施狠抓费款入库。

二、加强管理,夯实社会保险费征管基础(一)加强费源管理,提高监控水平。

费源管理是社保费征收管理的重要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和做好费源管理工作。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湘地市税发[1998]46号发布日期:1998-6-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了推进我省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95号)精神,我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并要求各地在实施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中,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是适应新时期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需要。

要求各地除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外,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以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健全规范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局的统一布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逐项研究工作方法及措施,严格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三、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税务机关要为所得税业务主管部门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讯设备,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四、分类指导,整体推进。

已经进行规范化管理试点的地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逐步推广;有条件的地市要积极组织,全面推进;还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从今年起,选择2~3个县(市)分局试点,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一、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实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就是根据所得税的征管特点,现行税收政策为依据,本着“规范、简明、务实、有效”的原则,建立贯彻企业所得税征管全过程的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和制度,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促进依法治税,加强征收征管,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二、规范化管理的原则(一)有利于依法治税。

要以企业所得税的、为依据,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征管制度,做到,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9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 (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收入规划、计划、统计和税收收人分析预测职责,更好地服务税收工作。

(三)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四)加快建设金税工程,优化业务流程,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税收管理工作现代化。

(五)加强以大型企业为重点的税源监控,不断提高个性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六)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参与研究全省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三)承担组织实施全省地方各税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四)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湖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湖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农业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标 签】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颁布单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湘财税字﹝1997﹞97号【发文日期】1997-10-23【实施时间】1997-10-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二级分行(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正确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的精神,严禁扩大和变相扩大抵扣范围。

二、各级专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不得以企业兼并破产所造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为由,拒绝缴纳营业税。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营业税的征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征收。

三、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0号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确需抵扣营业税的(即地方5%的部分),由当地开户银行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写出专题报告(同时抄报各家银行省分行),经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审查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抵扣。

四、经批准抵扣的营业税,按照哪一级越权限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所抵扣的营业税(不含财税关系在省级的企业)由哪一级财政负责的原则,在省财政办理决算时从地市财力中扣回。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

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全过程的监管。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坚持安全规范、防惩并举、公正公开、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队伍建设,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组织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纳入督查激励考核、绩效评估范围,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税务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5]29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5]29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5]298号1995年12月5日)近来,各地各部门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

经全省税政科长会议讨论,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小型榨油机、成品肠衣适用税率问题。

小型榨油机是一种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应适用13%税率,成品肠衣应适用17%税率。

本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不办理税款补退手续。

二、关于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范围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度内免征增值税。

其建材产品的范围仍按原“废渣砖”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口径掌握(不包括水泥产品)。

三、关于厂矿所办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为了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对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确认的厂矿及厂矿劳动服务公司所办的福利企业,可享受民政、街道办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关于电力部门收取的电力增容费(贴费)征收增值税问题。

对电力部门按规定标准收取的电力增容费(贴费),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增值税。

五、关于省电力公司系统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对省电力公司本身及其下属的供电局、发电厂(站)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一在长沙由省电力公司集中抵扣,其每年的抵扣比例按省电力公司所在征收分局确定的抵扣比例执行。

——结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国税发[1997]024号1997年8月21日)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征管新格局,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征管工作质量,转换征管模式、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根据湘国税发(1997)0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027号文件精神,全省国税系统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提高对推进和深化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工作的认识,明确征管改革的任务和目标,要更新思想观念,加大力度,加快步伐,发动广大国税干部自觉地、积极地投身征管改革的工作之中。

各级国税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有紧迫感,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

现就我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大税收征管改革力度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你们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近期内完成如下7项任务:一、优化办税服务环境,建立、规范办税服务厅1各县(市、分)局在建办税服务厅时,必须本着规范、合理、功能齐全的要求,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和税源分布情况,根据“因地制宜、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进行建设。

今年年度前每个县(市、分)局都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厅,有条件的征收分局或税务所要建好一个办税服务室,使用省局开发的征管软件,利用微机这一现代化的工具为纳税人服务。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湖南省社会保险规定

湖南省社会保险规定

湖南省社会保险规定社会保险是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

在湖南省,社会保险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为广大居民提供全面、可靠的保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湖南省社会保险的种类。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五大险种。

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

在湖南省,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则致力于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湖南省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失业保险对于因失业而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期限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为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保障了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在缴费方面,湖南省社会保险规定了明确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缴费基数一般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但有上下限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瞒报、漏报。

对于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也有着严格的规定。

以养老保险为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医疗保险方面,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报销。

在管理和监督方面,湖南省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23日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

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

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

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法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使用等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建立稽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组织实施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稽核工作。

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由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召集,市(州)、县(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的召集单位可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级开展社会保险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各险种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各险种经办机构)每年应按参保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稽核工作面,拟订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稽核对象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或本级劳动工资管理机构提供参保单位工资总额变化情况确定;(三)根据社会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四)根据国家和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各险种经办机构提交的稽核工作计划,综合协调、统筹安排,研究制订本级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年度稽核工作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和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备案。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湘社险函[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社险函[2007]7号)各市州社会保险局(处):为了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了《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3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高度重视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工作。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从我省各市州平均缴费基数来看,缴费基数明显偏低,绝大部分市州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的市州还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对此,各级经办机构应当认真检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是否符合《通知》的规定,分析研究本地区缴费基数偏低的原因,提出规范缴费基数的得力措施。

二、加强配合,严把基数申报关。

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200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中,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和《通知》的规定,规范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切实做好2007年度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审核工作。

重申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

要采取措施纠正仅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作法,在全省范围内必须执行省里的统一政策,各地不能自行其是。

三、切实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湘劳社发[2003]232号),切实加强领导,配备人员和安排必要的经费,积极开展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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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2001﹞13号
【发文日期】2001-03-02
【实施时间】2001-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四部门《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湘地税
发﹝2000﹞95号)文件(以下简称95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市州反映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明了,不便于基层执行。

经征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私营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者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确定
(一)“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含计时标准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
劳动报酬为依据。

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论是计入成本还是不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不论是单位自筹的资金还是上级(或政府财政部门)下拔的资金,不论是厂级单位筹集的资金还是下属车间(科室)及附属经营单位筹集的资金,均应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范围。

“月平均工资”按全年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计算。

(二)“市、州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全省各市、州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三、关于“入库级次”的问题入库级次以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的设立为依据。

职工个人帐户由市(州)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则社保费入“市(州)”级;职工个人帐户由县(市)或区级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则社保费入“县(市)”或“区”级。

四、关于“缴费比例”的问题缴费比例原则上按95号文件执行,但对原已参保,执行国有企业统一缴费比例其缴费比例又高于95号文件规定比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仍按原缴费比例征收。

五、关于“征缴范围”的问题征缴范围必须严格按95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六、关于“计费人数的确定”的问题不论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是否签定劳动合同,只要职工个人被聘时间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计费人数以用人单位实发工资人数为准,但不包括企业离退休人员或已达到退休年龄(即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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