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评分表(2009年度)
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施行之日起、我局发布的5件关于违法所得计算方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予以废止。
附:废止的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局长周伯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公正、有效行使职权,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3。6。1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的,每一项扣2分。
3.6.2声音资料未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的,扣2分。
3.7鉴定结论(3。7。2至3。7.6项扣分合计以3分为限)
3。7.1未制作抽样取证记录的,扣3分。
3.7.2抽样机构、抽样方式、样品加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3分.
41。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1。5当事人认定错误的,扣100分;当事人基本情况前后不一致未在文书中说明清楚的,扣1分。
61.6对法定不予处罚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2
事实
清楚
5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
2.违法行为未逾追诉时效。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2证据间不能互相印证的,扣25分。
3。3书证
3.3.1询问笔录预留格式填写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份笔录扣1分。
3。3。2询问笔录执法人员未签名、被询问人未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和在末页签明意见、日期的,每一项扣2分。
3。3.3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未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原因,每份笔录扣2分.
3。3。7案件经举报或移送,无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1分。
3.3.8材料提供人未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复制件未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盖章的;不能长期保存的传真件未制作成复印件的,每一项扣2分。
3.3。9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供述材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内容相互矛盾未澄清的,扣3分.
6.6.核审
6。6.1未按规定程序送法制机构或法制员核审的,扣5分.
6。6.2核审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审完毕的,扣1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问题表述参考
26.××(时间和地点)进行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未经当事人××(单位或个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27.××(物品名称)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笔录未经××(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11.处罚决定虽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作出,但作出××(处罚决定具体内容),超出××(该单位已经公布执行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具体内容),未说明理由。
12.处罚决定书说理性内容中××(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
凡不属于上述类型的问题,应按情形进行准确归纳。
适用法律
4.××(单位或组织)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实施××(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
5.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姓名)不属于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人员。
6.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姓名)虽是执法机关在职在编人员,但未取得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证件。
7.××(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不明确,缺少××(证据材料)。
5.××(证据名称)系伪造的证据。
6.证据搜集不充分,××(证据)应当收集没有收集。
7.××、××(相关的某些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
8.应当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没有提取。
9.××(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有改动,未经被检查、询问的××(当事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
3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权利、期限和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等)××(具体内容)不明确。
36.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意见内容)未制作笔录。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与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行政处罚管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
4、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5、不能说明(出处)的传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
6、收集声音资料证据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7、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8、(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9、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10、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
11、依据简易处罚程序作出的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相对人,凡是不能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相对人的,只能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利用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 )日内提出。
14、办案人员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15、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16、履行监督管理检查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17、监督检查职权是工商机关就本部门所辖事物对被监督人进行(检查)的权利。
二、判断题:A:正确;B:错误。
1、某电影院在放映电影之前播放了一条违法广告,该电影院所在地工商局广告科依据《广告法》对该电影院实施了行政处罚。
(B)2、某公司由于两次抽逃注册资本曾被当地工商局处罚,2011年6月,该公司又一次抽逃资金,在年检中被发现,当地工商局立即指定两名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核实情况,专案组于2011年6月17日内提出了移送书面报告,该工商局主管该案副局长于2011年6月20日批准移送,然后将该案移送了公安机关。
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网上系统操作说明
案件系统操作说明流程概述:操作步骤一、立案:流程:申请、处(科)长审批、法制机构核审、局长审批/所长审批、打印审批结果。
第一步:办案人员添加线索(非必须步骤)(第一步“线索录入”在立案时非必需项。
办案人员也可不录入线索而直接进行第二步“申请立案”)。
点击个人线索管理:直接点击确定查询以前全部线索(输入线索名称,可查询以前线索进行修改、删除等管理操作)。
点击增加线索:录入线索信息并保存后,即可在立案时使用此线索(自动提取该线索信息)。
第二步:办案人员申请立案展开左边菜单树,点击“立案审批”,然后点击立案申请(发起一个新的立案申请)。
若以前已有未提交的申请,可点击“申请”继续操作。
点击申请立案后,出现如下界面。
可点击添加附件,上传照片,扫描的文件等证据材料。
(在整个案件的每个步骤,均可根据需要上传附件,下面不在重复说明)。
主要的操作是:点击下面的“案件文书”按钮,进行录入案件信息及文书。
然后在此界面下填写案件信息(填写每页信息后注意点击“保存”按钮保存):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下方“关闭窗口”按钮(不要直接点击右上方的浏览器关闭按钮),关闭案件文书界面,则申请界面自动刷新出刚才填写的基本信息:注意:立案类型一定要选择正确(否则案件流程无法正确流转):市局、县局机关办案人员选择“直接立案”。
工商所人员选择“需县级机关审批”直属分局办案人员选择“需市级机关审批”填写案情及立案理由(对应立案审批表)后可“提交申请”。
第三步:承办机构审批(科、所长审批)办案人员提交立案申请后,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进行审批(工商所案件由所长审批)。
进入系统后,系统将提示有待处理业务:点击可直接进入:点击相关业务,进入审批界面:点击“案件文书”,可查看、修改填写的案件信息。
根据查看结果,若有问题可点击“退回”将案件退给办案人员。
若没有问题,填写意见后可点击“审批完成”。
第四步:法制机构核审该步骤由法制机构人员进行操作。
若立案类型选择“报上级机关审批”,此步将上报至上级(市局或县局)法制科人员审批。
案卷评查打分表
案卷评查打分表————————————————————————————————作者:————————————————————————————————日期:案卷评查打分表县区序号项目标准分值实际得分备注1 (一)立案阶段(共5分) 52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0.5 3(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0.54 (3)有案情记载 15 (4)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16 (5)有处罚机关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17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358 1、勘验检查笔录(共5分,每小项1分) 59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110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 111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112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113(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114 2、询问笔录(共6分) 615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0.516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0.517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0.518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 1.519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1(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1 20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1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 122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9分,每小项1分)923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124 (2)调查取证事由正; 125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 126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1(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1 27数量等)28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1(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1 29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30 (8)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131 (9)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案件评查表
案件评查审核表
编号:上报法院:
案
号
案
由
承办
法官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当
事
人
简
要
案
情
案件
现状
评查
原因
审
核
意
见
(审核法院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
签 字
备
注
※案件现状栏填案件未申诉、申诉中、复查中、上访老户或矛盾激化等;
※评查原因栏按本方案提出的四项评查重点内容填写。
法院案件复查表
编号:上报法院:
案
号
案
由
承办
法官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当
事
人
复
查
人
意
见
年 月 日
复
查
小
组
意
见
年 月 日
复查人
签字
复查组长
签 字
※复查意见内容较多的,可另形成书面复查意见报告,作为本表附件。
人民法院案件评查表
编号: 填表时间:
案
号
案
由
承办
法官
立案
时间
结案
时间
当
事
人
案件
类型
口挂帐涉诉信访案件 口重信重访案件
口再审改判案件 口再审发回重审案件
口二审改判案件 口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案件
口二审发回重审案件 口检察院抗诉案件
口其他案件
执法
指导
思想
口端正
口不端正
口有偏差
事实
认定
口清楚、正确
口不清楚
口部分错误
案卷评查表
8
(1)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分)
(25分)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内容要规范(注明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1.5分)
(4)听证笔录制作要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1.5分)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形成时间等)(1.5分)
3、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
3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1分)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1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一般程序)
评查要素
评查细则
标准
分值
具体内容
得分
结果评价
一、立案审批
(14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地址、电话。
2、有案件来源
2
注明案件是来自日常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录
2
4、有立案依据
2
引用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5)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1分)
(6)需保存登记应有保存登记依据、登记保存清单、领导审批记载(1分)
(7)有被调查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
(1分)
(8)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1分)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
12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全面、客观评价办案质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层级监督的有效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行政处罚案件基础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实施行政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对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3、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审批、告知、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并符合规定期限。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法制机构核审。
6、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7、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的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
8、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有据,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
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标准(100分)(一)立案 (共5分)立案审批表(1)有案件来源。
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且案件来源经过核查;(1分)(2)有案情记载;( 1分)(3)有立案理由。
即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 1分)(4)有承办机构意见和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 1分)(5)在国家工商总局28号令规定时间内立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3.14•【字号】川工商办[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的通知(川工商办〔2012〕58号)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执法办案事后监督,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廉政风险和监管风险,树立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案件回访制度是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办案事后监督办法。
由受指派的案件回访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主要检查执法办案行为是否规范,当事人是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义务,当事人是否纠正原违法行为和有无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
第二条案件回访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违法必纠的原则。
回访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为规范,语言文明,注重形象。
第三条案件回访工作由四川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办案机构、法制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回访自己参与办理的案件,其他回避情形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反映办案人员不廉洁执法的有关问题及其材料要予以保密,并及时送转纪检监察机构。
46延长办案期限有关事项审批表(某公司关闭)
2010年3月5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3月5日
法制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3月5日
备注
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公司涉嫌被政府关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
审批事项
再次延长办案期限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因案情特别复杂,将办案期限延长30天(延长至2010年4月7日),仍然不能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再次延长办案期限3个月。
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案件名称
****公司涉嫌被政府关闭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案
审批事项
延长办案期限30日
提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立案,因案情复杂,无法在立案后的90日内(2010年3月8日前)作出处理决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将办案期限延期30日。
办案人员:、
2010年4月5日
办案机构
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4月5日
法制机构
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机关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2010年4月5日备注源自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0.30•【文号】工商法字[2008]229号•【施行日期】2008.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的通知(工商法字[2008]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文书》)。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部分文书进行了修订。
10年来,《试行文书》在指导、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正在实现监管领域由低端向高端延伸,监管方式由粗放向精细转变,监管方法由突击性、专项性整治向日常规范监管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转变,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
《试行文书》在种类划分、栏目设置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应当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为积极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努力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2008年3月,总局在广泛听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对《试行文书》进行了全面修订,力求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和行政赔偿文书》(以下简称《修订文书》)更加权威、全面、实用,方便基层执法。
现将《修订文书》印发给你们,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
《修订文书》的基本情况是:一、文书体例方面,行政复议文书、行政赔偿文书与行政处罚文书并列,各自相对独立。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形成时间等)(1.5分)
3、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批
3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1分)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1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一般程序)
评查要素
评查细则
标准
分值
具体内容
得分
结果评价
一、立案审批
(14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
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地址、电话。
2、有案件来源
2
注明案件是来自日常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
3、有案情记录
2
4、有立案依据
2
引用处理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等
1.5
字迹要工整、清楚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1.5
原则上要求按照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文书,也可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结案报告放在卷首
5、卷内材料有号码
1.5
6、装订整齐
1.5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1.5
8、卷内文字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1.5
评查结果汇总
(2)检查或调查询问所在的具体地点(1分)
(3)当事人或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单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1分)
(4)违法情况等)(1分)
(5)检查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1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一.案卷基本情况评分标准1. 案卷编号和存档情况a) 案卷编号是否准确:(满分10分)b) 案卷存档情况是否完善:(满分10分)2. 案件登记情况a) 案件登记表是否规范填写:(满分10分)b) 案件基本信息是否齐全:(满分10分)c) 案件登记时间是否准确:(满分10分)3. 相关当事人资料收集情况a) 相关当事人的联系明和联系方式是否完善:(满分10分)b) 相关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面收集:(满分10分)二.案件查处过程评分标准1. 材料审查情况a) 审查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全面:(满分10分)b) 对证据材料的审查是否准确、完整:(满分10分)c) 文书的逻辑性和证据材料的连贯性是否强:(满分10分)2. 处罚决定过程a) 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规:(满分10分)b) 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否足够充分:(满分10分)c) 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满分10分)三.案件处罚结果评分标准1. 处罚措施a) 处罚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分10分)b) 处罚措施的适用是否得当:(满分10分)c) 处罚措施是否公平合理:(满分10分)2. 监管措施a) 是否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满分10分)b) 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是否有效:(满分10分)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案卷评查评分表(请见附件1)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评分标准:指用于对行政处罚案件中各项工作进行评判和打分的标准。
2. 案卷编号:对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编号的唯一标识。
3. 存档情况:指行政处罚案卷保存的状态和方式,包括案卷的位置、安全性、保存期限等。
4. 案件登记表:记录行政处罚案件基本信息的表格。
5. 当事人资料:包括违法当事人个人和组织的联系明、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6. 证据材料: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证实处罚依据的各类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材料。
7. 处罚决定:对行政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文件。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简称案卷),是指在依法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案件档案的规范、完整和安全。
第二章立卷装订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包括简易程序案卷和一般程序案卷。
第六条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20至50案装订成一卷;一般程序案件原则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也可以分为正卷、副卷。
第七条简易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卷内材料部分1.当场处罚决定书2.必要的证据材料【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与案情相关的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收据或执行情况记录4.其他文件材料第八条一般程序案件立卷材料及装订顺序:(一)卷内目录表(二)综合材料部分(隔页纸)1. 立案审批表2. 行政处罚决定书3. 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3.1.询问通知书3.2.责令改正通知书3.3.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含(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4.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3.5.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3.6.(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期间告知书3.7.(查封、扣押)财物移送通知书3.8.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3.9.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3.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11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4. 送达回证:上述文书中,没有设置一体式送达回证的文书,送达所填写的送达回证[送达处罚决定书、检验报告等]5.听证笔录(三)证据材料部分(隔页纸)1.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及其提供的与案情相关的陈述材料2.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2.1.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单位证书2.2.个人:公民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2.3.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其委托代理证明文件;3. 证据复制(提取)单【涉案行为或物品相关的进货单、销售记录、台帐、财务记录、图片等】4. 证人证言材料【所有身份证明材料均附于其提供的证言或者书证之后】5. 鉴定结论【含抽样取证记录】6. 现场笔录和现场检查图片材料;7. 其他作为证据使用材料【巡查记录等】(四)财物处理及其他材料部分(隔页纸)1. 财物处理单据1.1.罚没款收据1.2.物品处理记录[含销毁记录和图片]1.3. 其他财物处理材料2. 其他材料2.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2.2.案件移送函2.3.行政建议书2.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场所、设施、财物)委托保管书2.5.委托鉴定书2.6.当事人提交的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7.强制执行申请书(五)副卷(隔页纸)【分副卷则不需隔页纸】1. 副卷目录表2. 案件来源登记表3. 投诉、申诉、举报等案件来源材料4. 指定管辖通知书5.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案件销案报告】5.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强制措施审批、强制措施延期审批、解除强制审批、处罚建议审批、延期结案审批、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审批、物品处理审批、涉嫌犯罪移送审批等】6. 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拟稿7. 案件核审表8. 案件集体讨论记录9.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10. 听证报告11.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2.其他有关材料【预警通知书、(建议去掉)协助调查函、检查建议书、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回访表等】第九条案卷封面推荐采取打印,目录及卷内文书材料应当使用打印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内容要完整、准确。
案卷评查打分表
案卷评查打分表案卷评查打分表县区序号项目标准分值实际得分备注1 (一)立案阶段(共5分) 52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0.53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0.54 (3)有案情记载 15 (4)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13551111114 2、询问笔录(共6分) 615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0.516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0.517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0.518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1.519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 120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21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122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9分,每小项1分)923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24 (2)调查取证事由正; 125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 126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27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28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29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30 (8)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31 (9)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132 4、查封(扣押)现场笔录(共4分,每小项1分)433 (1)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准确具体134 (2)现场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135 (3)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36 (4)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37 5、查封(扣押)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538 (1)载明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期限及解除查封(扣押)的时间139 (2)制作查封(扣押)财物清单和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清单,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名称、数量等与查封(扣押)时的一致140 (3)财物清单上有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141 (4)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查封(扣押)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42 (5)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43 6、鉴定文书(共6分,每小项1分)144 (1)案由正确 145 (2)受托单位适当 146 (3)鉴定的内容、目的明确 147 (4)鉴定的程序、方式合法 148 (5)鉴定结论明确 149 (6)有鉴定部门印章、鉴定人员签字、日期150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4051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552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53 (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54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55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156 (5)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57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每小项1分)558 (1)当事人名称准确 159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60 (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61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62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63 3、听证通知书(共4分,每小项1分)464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65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职务166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67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68 4、听证笔录(共4分,每小项1分)469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70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71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72 (4)有当事人的签名 173 5、听证报告(共4分,每小项1分)474 (1)载明案由 175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76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77 (4)载明听证结论 178 6、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共5分,每小项1分)579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180(2)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叙述客观、准确181 (3)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83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184 (5)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85 7、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3分)1386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1分)187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分)488 (3)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4分)489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2加处罚款的规定;(2分)90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分)191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1592 1、送达回证(共2.5分,每小项0.5分)2.593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0.594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0.595 (3)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0.596 (4)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0.597 (5)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辽工商发[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工商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
第三条开展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查标准。
第四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应立即或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应予以撤销。
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解决。
对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局领导研究解决,并要依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评查的组织和方式第五条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办案机构对口组织实施。
集中、综合性的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第六条省局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各市、县(分)局负责本系统及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七条开展案件评查时,要根据评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种类和数量,抽取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要科学合理,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照顾一般,点面结合。
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 案管理制度
##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规范执法办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全过程、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具有历史凭证和日常查考的作用。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包括一般程序处罚案件档案和简易程序处罚案件档案。
第四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实行“一案一档一号”的立卷原则,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合并立卷。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五条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应注意收集案件材料,案卷文书要齐全,手续要完备。
第六条各类文书要统一用打印、复印或者毛笔、钢笔书写,做到字迹工整、清楚、填写内容齐全、准确、不涂改,若有涂改需加盖公章。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卷的装订,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到一案一卷,可以分正卷、副卷。
第八条行政处罚案卷正卷按下列顺序装订:(一)立案审批表;(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四)送达回证;(五)听证笔录;(六)财物处理单据;(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行政处罚案卷副卷按下列顺序装订顺序:(一)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三)核审意见;(四)听证报告;(五)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条行政处罚案卷装订应当采用三钉一线的装订方法,装订线以不妨碍卷内文书材料阅读为原则。
第十一条案卷装订每卷不超过2公分或者200页,过多时应分正、副卷订卷。
第十二条案卷装订前应当清除文书材料上的全部金属物,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破损或者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者复制;(二)装订部位过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应当用纸加衬边;(三)纸张过小的材料,应当加贴衬纸;(四)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照卷宗大小折叠整齐;(五)需要附卷的信封打开放平并保留邮票(戳);(六)随卷归档的音像材料等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并在证据袋上用文字说明证据名称、数量、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和责任者等,同时应当用文字说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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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品处理记录或清单,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处理方式结果、销毁时间地点、销毁人和监销人签名及时间等内容,记载不全、不清或出错的,1项扣1分,2项及2项以上扣2分;
4、处理物品未报批或未制审批文书的,扣2分;
5、交有关单位收购拍卖,未附收购单、拍卖单位收据的,扣2分
定性处罚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时,未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的,扣5分
1、超越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扣10分;2、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却在法定最低罚款幅度之下实施处罚的,扣5分
依法应没收违法物品或财物,而未予以没收的,扣5分
处罚畸轻畸重或显失公平的,扣5分
1、罚没财物处理方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扣5分;
当事人有委托行为,未附委托书的,扣2分
1、抽样取证未制作抽样取证记录,扣3分;2、未通知当事人到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抽样记录和抽样封口上签名或盖章;或当事人到场但拒绝签名盖章时,未在抽样记录和抽样封口上注明此情况;或经通知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无法找到当事人时,未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见证,并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的,扣2分;
2、未填或填错告知书名称或文号的,扣2分;
3、未填或填错其他文书名称或文号的,扣1分;
4、存在其他填写不规范但不至于导致送达无效的,每项次扣1分,如:①送达方式未填或表述不准确,②未填或错填受送达人、送达时间及地点,③收件人虽签名盖章但未签时间,④公告送达未将公告文书和相关凭据归档入卷,⑤邮寄送达未将挂号回执贴于备注栏,⑥签收人不是当事人本人或组织的负责人时,无相关材料或记录表明其签收资格,等等
1、抽样取证记录未记录抽样人、抽样方式、抽样时间、抽样地点及样品加封情况的,每项扣2分;2、未记录抽样物品的数量、单件重量、规格、型号、外观颜色、包装装潢等特征的,少或错一项扣1分,2项及以上的扣2分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未送达当事人或者未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检及复检申请期限的,扣2分;2、在申请复检的法定期限未满且当事人未表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就下达处罚决定的扣2分;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无样本来源记录的,无鉴定人的签名(盖章)、鉴定机构的印章的,每项扣2分;4、无鉴定委托书的扣2分;5、鉴定委托书未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扣1分
抚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评分表(2009年度)
被评查单位:
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
项目
评查内容
扣分原因
应扣分
评查人签名
办案程序部分
越权管辖的扣10分
1、立案审批、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批准处罚建议、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等手续顺序颠倒,或者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每项次扣5分;2、罚没单据上的收缴时间,先于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的扣5分;3、告知后改变原处理意见未重新送审的扣5分;4、内部审批文书签署了意见,但经办人、机构负责人或局领导未签名或未签时间的扣2分(盖了章未签名的扣1分);5、立案未由法制机构统一发放立案号的,扣2分
2、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未附申请书、法院相关文书的,每项扣2分
其他定性或处罚错误的,每处扣5分
文书及处案卷部分
1、办案文书未使用统一格式扣2分;
2、未使用钢笔或毛笔填写的扣2分;
3、涂改办案文书未盖校对章的,扣2分;
4、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有错别字或漏字加字的,扣2分;
5、文书中存在语句不通、用语不准、其他一般性的错漏字、标点符号的,每项扣1分
笔录有涂改或更正时,未让被询问(调查)人员在涂改、更正处签名或按手印的,扣2分
未让被询问(调查)人员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且未注明被询问(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事实;被询问人末页签字不顶格且未将空格划掉,或应签明意见和日期而未签明的,扣2分
当事人陈述内容中有矛盾未澄清的,扣2分
1、应当制作而未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扣2分;2、现场检查笔录未记载表明身份亮证执法情况的,扣2分,表明亮证执法但未记录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证件编号的,扣1分;3、未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的,每项扣2分;4、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或不在现场,未在笔录中注明的,扣2分;5、被检查人虽以签名等方式确认但未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等表明意见字样的,扣1分;6、有见证人但见证人未以签名等方式确认的,扣2分;7、执法人员未在笔录上签名的,扣2分
1、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重要证据,是在制作签署处罚决定书或者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才调取的,扣10分;2、其他证据,是在制作签署处罚决定书或者送达处罚决定书之后才调取的,扣2分。
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重要证据,违反法定取证程序或证据形式,导致相关证据无效的,扣10分
1、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未告知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扣2分;2、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未告知其对办案人员有申请回避权利的,扣2分
办理先行登记保存及强制措施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2分,包括:1、未填制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由主要领导批准的;2、财物清单未按规定由当事人(保管人)、办案人员签名盖章的(当事人拒签的,应作说明);3、封存物品未加封条、无封存物品的照片证明的;4、委托他人保管物品,无相应委托保管书的;5、采取措施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作出处理,或者延长期限不符合规定的;6、相关财物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未及时解除措施的;7、解除措施未按规定出具文书、返还财物的;8、先行处理物品没有法律依据,或者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9、先行处理物品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10、对相关财物未交待去向,或者处理过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等等
对当事人在接受告知后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复核而未复核,以及应当采纳而未采纳的,扣5分
1、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足以导致行政处罚不成立的,扣10分;2、未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开始送达处罚书的,扣2分
2008年11月1日后,重大复杂案件未履行集体讨论程序的,扣2分
1、收缴罚没财物,未附相关单据的,扣5分;2、单据反映的处罚方式,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扣2分
1、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没款,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扣5分;2、虽办审批手续但相关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如:缺当事人申请材料、未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没款通知书
1、超过法定的强制执行期限,无正当理由和相应手续未完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扣7分;
1、非法经营额等关系到处罚种类或幅度的关键事实未查清或者计算错误,并导致依法本不应当适用的处罚种类却适用了,或者导致处罚幅度加重的,扣10分;2、导致依法应当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而无法没收,或者导致依法应当处以罚款而无法罚款的,扣5分;3、导致无法定情形在法定的罚款幅度之下作出罚款的,或者依法应当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而无法定情形未能全部没收的,扣5分。
1、认定违法事实的关键证据不足的,扣10分;2、当事人身份,无相关材料印证的,扣4分;3、其他证据不足的每处扣2分
其他事实不清的每处扣2分
定性及处罚
部分
定性处罚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项有重大错误的扣10分
1、依法应当转致适用相关法条而未转致适用的,扣5分;2、因未转致适用而导致处罚方式错误或超出法定处罚幅度的,扣10分
4、存在其他内容不全或错误的,每项扣2分
1、实施、解除先行登记保存及强制措施的文书,无印章扣10分,无成文日期扣5分;
2、存在其他内容不全或错误的,每项扣2分
除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告知书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无印章或成文日期的扣2分,存在其他内容不全或错误的,每项扣1分
送达回证:
1、未填或填错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名称或文号的,扣5分;
1、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或者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存在严重错误足以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的,扣10分;2、告知书无印章且当事人未确认的扣10分,无印章但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扣5分,无成文日期扣2分
1、应当告知听证权或应当举行听证的案件,未按程序及时告知或举行听证的,扣10分;2、公开举行听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的扣2分,公告的内容或形式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1、视听资料(含照片)未附具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内容的说明材料,每项扣2分;2、声音资料未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的,扣2分
在调查(询问)笔录上,未记载反映表明执法人员身份、亮证执法情况、执法证号以及告知其要如实陈述、提供证据的情况,扣2分
调查人员本人未在笔录上签名,或者同时询问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或证人,扣2分
一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扣2分
证据未注明取证日期、出处及复制的证据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出证人未签字(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的,每项扣2分
书证材料涂改处,未以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的,扣2分
证人身份不明,未附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的,扣2分
以单位名义提供证明或说明材料时,未附具必要的有关该出证单位主体资格的材料的,扣2分
案件来源是具名投诉、申诉、举报的,未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具名投诉申诉举报人的,扣2分
1、没有法定依据或超出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10分;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及强制措施未依法送达法定文书的扣10分;3、送达的文书上引用的法律条文错误的,扣10分;文书上仅载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而未具体指明依据何条的,扣5分;4、除物主一直不明外,实施措施所针对的主体错误或不明且未及时纠正的,扣5分;5、未正确告知救济途径、期限的,扣2分
立案审批表:1、应附投诉等材料而未附扣1分;
2、介绍案情及立案理由时未注明涉嫌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项,以及建议立案的表示的,每项扣1分
处罚决定书:1、表述当事人基本情况不清楚但案卷中已有材料证明的,一项不清扣1分,两项及两项以上不清扣2分;2、案卷中已查清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非法经营额等违法事实,但处罚决定书中未表述的,或未表述证据、履行告知程序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的,未表述或错误表述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不服处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的,应当表述而未表述裁量理由的,每项扣2分;3、无印章扣10分,无成文日期扣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