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涉外经济法外汇管理制度
•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 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 可见,必须全部结汇的规定所适用的范围是甚为广 泛的,这对于保障外汇指定银行掌握大量的外汇, 从而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是极为重要。
• 这种人民币汇率管理机制具备如下特征: • 1.人民币汇率不再由行政当局直接制定和公布, 而是由外汇指定银行及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 金融机构自行确定和调整。 • 2.人民币汇率的形成基础不襾是国家计划与外贸 政策,而是市场供求关系。它充分体现了人民币 的真实汇价水平与供求状况,有利于更充分地发 挥人民币汇率地经济杠杆作用。 • 3.人民币汇率的统一。(265页)
外汇收入内容(课外扩展) 外汇收入内容(课外扩展)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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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或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 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 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 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 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 •
逆差引发的墨西哥金融危机 墨西哥金融危机既是一场货币危机,也是一次金融危机。20世纪80年代 末至90年代初,墨西哥进行了全面的市场化改革,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金 融自由化和全面私有化。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经济增长稳步提高、 财政赤字消失以及通货膨胀率稳步下降等。墨西哥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状况被 国际社会普遍看好,从而吸引大量外资涌入。大规模的资本流入(主要通过 证券投资的方式)增加了墨西哥的外汇储备,但也使其持续严重的经常项目 逆差等问题不为人们所关注,结果是大规模持续的经常项目逆差引发了墨西 哥金融危机。1994年3月,墨西哥革命组织党的总统候选人遇刺,使人们对 墨西哥政局的稳定产生了怀疑,面对外汇储备的潜在流失,墨西哥当局用发 行一种美元指数化标价的国库券(Tesobonos)来应对。但是1994年的最后 几个月,资本外流愈加凶猛,即使进一步发行Tesobonos也不能弥补,墨西 哥政府在两天之内就失去了40亿-5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到12月22日,外汇 储备几近枯竭,降到了低于一个月进口额的水平,最后墨西哥政府被迫宣布 新比索自由浮动,新比索贬值65.8%。在汇率急剧下挫的同时,墨西哥股票 交易也崩溃了。危机给墨西哥带来了严重冲击。大批银行、企业因支付困难 濒临倒闭。经济从1995年开始出现全面衰退,GDP下降了6.9%。失业率从 3.2%上升到6.6%。墨西哥金融危机还对全球和经济产生了广泛影响,其中主 要是拉美国家。
涉外金融管理
17276.84 (100.0)
329.50 (1.9)
16183.62 (93.7)
568.61 (3.3)
195.57 (1.1)
18817.65 (100.0)
325.69 (1.7)
17634.58 (93.8)
660.64 (3.5)
196.72 (1.0)
21465.57 (100.0)
一、外债概述
(二)外债的分类
2.按债务期限划分:①中长期债务;②短期债务。 3.按债务人划分:①政府机构借款;②金融机构借款;③国营企业
借款;④外商投资企业借款;⑤其他机构借款。 4.按债权人划分:①国际金融组织贷款;②外国政府贷款;③外国
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④外国企业或个人贷款等。
(三)外债的效应
(二)国际储备的来源
1.国际收支顺差是国际储备最直接的来源 2.政府或中央银行的向外借款可作为国际储备的补充来源 3.国家通过干预外汇市场而收进的外汇可以增加国际储备存量 4.SDR作为基金组织成员国的一种额外资金来源,构成了成员国国 际储备的一个组成部分 5.中央银行持有的黄金量的增加,可以扩充国际储备存量
制的阶段
一、 外汇管理的演变及目的
(三)外汇管制的目的
1.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目的 (1)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2)加强黄金外汇储备 (3)增强币信 2.在汇率及对外贸易方面的目的 (1)稳定汇率,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2)实行差别汇率,扩大出口市场 3.在国内经济方面的目的 (1)保护本国某些工业部门的发展 (2)稳定物价 (3)增加财政收入
319.59 (1.5)
20281.72 (94.5)
665.08 (3.1) 199.15 (0.9)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 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 能上面: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 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公司办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 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涉外经济法》教案
《涉外经济法》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 掌握涉外贸易法、涉外投资法、涉外金融法等主要涉外经济法律制度3. 能够分析解决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提高学生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素养二、教学内容1. 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概念与特点2. 涉外贸易法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3. 涉外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律制度对外投资法律制度4. 涉外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金融市场法国际贷款法5. 涉外经济争议的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涉外经济法律案例,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3. 讨论法:分组讨论涉外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4. 模拟实训法:设置模拟场景,让学生参与模拟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处理四、教学资源1. 教材:《涉外经济法》2. 案例库:收集各类涉外经济法律案例3. 网络资源:涉外经济法律数据库、相关法规和政策4. 模拟实训材料: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处理模拟场景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3. 模拟实训报告:评估学生在模拟实训中的表现4.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涉外经济法的掌握程度六、教学安排1. 课时:共计64课时,每课时45分钟2. 授课方式:理论课与实践课相结合3. 授课顺序:先讲解基本概念和特点,依次讲解涉外贸易法、涉外投资法、涉外金融法,讲解涉外经济争议的解决4. 实践环节:安排模拟实训,让学生在实际操作中掌握涉外经济法律知识七、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2. 教学难点:涉外贸易法、涉外投资法、涉外金融法的规定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八、教学过程1. 导入:介绍涉外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激发学生的兴趣2. 讲解:详细讲解涉外贸易法、涉外投资法、涉外金融法等主要法律制度3.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涉外经济法律案例,让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4. 讨论:分组讨论涉外经济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 模拟实训:设置模拟场景,让学生参与模拟涉外经济法律事务处理6. 总结:梳理本节课的主要内容,强调重点和难点九、教学反馈与调整1. 课堂反馈:通过课堂提问、讨论等方式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2. 课后反馈:收集学生的作业和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的掌握程度3. 教学调整:根据学生的反馈和实际情况,调整教学进度和方法,确保教学效果十、教学延伸1. 学术研究:引导学生关注涉外经济法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2. 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加涉外经济法的实践活动,如模拟法庭、实习等3. 跨学科学习:鼓励学生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如国际政治、国际贸易等,提高综合素质十一、教学拓展1. 国际经济组织与法律:介绍世界贸易组织(WTO)、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等国际经济组织及其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
涉外法律知识点总结
涉外法律知识点总结涉外法律是指涉及跨国交易、外国企业、外国人、外国法律等涉外事务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涉外法律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叉领域,其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和开放性。
因此,涉外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对从事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合作经营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一、国际贸易法律知识点总结1.国际贸易法是指各个国家就跨国贸易活动制定的法律规定,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运输、国际保险、国际货币等相关法律规定。
2.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合同法是最基本的法律知识点。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非常重要。
3.除了合同法外,国际货物运输法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不同国家对国际运输的监管和规定不同,因此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国际货物运输法规定。
4.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和信用证也是涉及的重要法律知识点。
其中包括不同的支付方式和信用证的开立、修改、撤销等相关法律规定。
二、外商投资法律知识点总结1. 外商投资法是指各国为了吸引外资、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和管理外商投资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2. 外商投资法律知识点包括外商投资准入、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审批制度等内容。
3. 不同国家的外商投资法规定不同,因此在进行跨国投资活动时必须了解相关国家的外商投资法律规定,以避免法律风险。
4. 外商投资法律知识点中,外商投资准入是最基本的内容。
准入制度包括国家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5. 外商投资保护是外商投资法律知识点中的重要内容。
包括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纠纷解决等相关法律规定。
三、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知识点总结1.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跨国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其在国际商事领域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是涉外法律知识点中的重要内容。
2. 在进行国际商事合作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合同履行纠纷、商品质量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因此了解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知识点是至关重要的。
3.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知识点涉及仲裁协议的签订、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进行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 第四篇 国际金融法律制度
联邦资金转账系统 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 自动清算所系统
三、国际支付系统的法律
精品课件
第二节 票据支付与法律
一、票据支付的信用与担保作用
1. 票据的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2. 票据的信用作用 3. 票据的便利作用
二、支付方式与法律
1. 支付方式:汇付、托收 2. 托收的法律
(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 (二)美国银团贷款的发展 (三)亚洲银团贷款市场 (四)中国沿海城市的银团贷款
二、国际银团贷款法律文件
(一)法律文件的种类 (二)法律文件的性质 (三)过错责任 (四) 保密与利精品益课件冲突的处理
第二节 国际银团贷款及其法律
三、代理银行
(一)代理银行的概念 (二)代理付款
(一)国际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必要性 (二)国际银行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国际银行跨国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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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证券市场监管
一、证监会国际组织
义务 证券监管的目标
二、监管机构及监管原则 三、发行人、市场中介机构和二级市场的监管
(一)发行人 (二)集体投资组合 (三)市场中介机构 (四)二级市场监管
四、银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一)贷款的分担 (二)加速还款
五、参加银团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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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国际项目融资与 国际债券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与法律 第二节 国际债券发行与法律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与法律
一、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项目融资是一种投资者对投资项目无追索
权或具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 项目融资的最大特点是投资的风险比较大。 二、研究项目融资规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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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网上支付系统
(一)国际网上支付的概念
涉外经济法
1 、对外贸易法:是指在调整对外贸易活动中所形成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组织成员方管理机构负有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施法制例、行政决定、政策条约、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和告知的义务。
3 、技术进出口:是指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或从中国境内向中国境外、通过贸易投资或者经济技术合作的方式转移技术的行为。
4 、对外担保: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以动产和权力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时,由其履行偿还义务。
5 、直接投资:通过生产资本输出,即通过把资本直接投资到一国进行生产或在一国进行商业经营的投资活动6 、间接补偿贸易:进口方不是用所进口是机器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是用双方商定的其他商定的其他商品来支付或偿还引进设备所需的价款。
7、仲裁协议:当事人约定自愿将其在经济活动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来加以结解的一种书面协议,它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一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8、许可证协议:即许可证合同,是指许可方将自己已有的技术知识的使用权转让给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被许可方给予许可方酬金的合同。
9、突发性倾销:是指某一商品的生产商为防止商品的大量积压危及国内的价格结构,在短期内,向海外市场大量的低价抛售该商品10、外商成片开发土地: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据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建设通用工业产房以及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11、海关事务担保: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已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法律行为。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发布日期】1990-04-13【生效日期】1990-04-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金融机构的管理,保障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境外中资非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前款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条境内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持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并有三年以上经营外汇业务经验和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合法的外汇资金来源;(四)有不低于八千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设立或者收购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的大型公司、企业;(二)在境外设有集团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大型企业,并有较好的基础和盈利前景;(三)经主管部门同意在境外设立金融机构,并有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自有资金;(四)有与其经营金融业务及外汇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金融法学之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pptx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一)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立法变迁 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一般简称“代表处
”),是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 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 出机构 我国对外国金融机构代表处的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 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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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指关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设 立及其活动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中 国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或收购的从事存款、 贷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 保、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法》还就擅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擅设境外代 表机构等非营业性机构、不按规定报送(或 虚假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1、设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
序。 2、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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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一)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概述 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外国金融机构依照东
道国法律的规定,独资或参与部分股本,经 东道国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在其境内设立和从 事营利性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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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资 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金融法》期末复习知识点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法律学科。
它包括金融市场法、金融机构法、金融产品与服务法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金融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供期末复习参考。
一、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银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
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保险市场的监管和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和风险的可控性。
二、金融市场的基本制度1.证券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等,是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交易和投资的场所。
2.银行市场: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是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交易的场所。
3.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代理人等,是进行保险业务的场所。
三、金融产品与服务的法律规定1.金融产品的说明书: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时,应向投资者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说明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等重要信息。
2.电子支付:电子支付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支付活动,相关法律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3.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金融活动的方式,相关法律规定了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资质、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四、金融机构的监管1.金融机构的准入:金融机构在设立和经营之前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和审批。
2.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需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对风险进行评估、控制和监测。
3.内部控制: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
4.信息披露:金融机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信息。
五、金融犯罪的打击与预防2.金融诈骗: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金融诈骗的处罚和打击措施。
3.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上的交易参与者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
涉外经济法复习资料
涉外经济法复习资料一、涉外经济法总论1、涉外经济法概念:指国家为了维护涉外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规范涉外经济行为而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于涉外经济法立、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根本指导思想,是制定涉外经济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1、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各种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通常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等。
2、我国外汇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对象(境内机构、境内居民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外汇管理内容(外汇兑换券的发行、使用、收回和销毁;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其他项目外汇收入;其他项目外汇支出;逃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私自携带或者在行李、物品中藏匿外汇等)。
三、涉外税收法律制度1、涉外税收的概念:指一国政府通过行使主权,向其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机构、半政府组织等非本国公民有偿征收各种形式税收的行政行为。
2、涉外税收的特征:征税对象具有涉外性;征税主体具有多元性;税收利益具有无偿性;税权行使具有独立性。
3、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法规的主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行政法期末复习资料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行政关系并规范其权利义务的法律部门。
其主要特点包括: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关系,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规范的广泛性:行政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程序等各个方面。
3、法律规范的变动性:由于社会现实不断变化,行政法的法律规范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
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审慎性条件。
母国的监管制度要求: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
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代表处的外国银行所 在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 制度,并且其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2、个性条件
条件
(一)营业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 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 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办理国内外结算;
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 当是实缴资本。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 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外商独资 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 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 金。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 (10)提供保管箱服务; (11)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2)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务。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 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 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 活动。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外资银行 营业性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 以提高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并 规定其中的人民币份
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3)
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3)涉外经济法名词解释海关法:是调整在对进出关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海关事务担保:指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时,以向海关提交现金、保证函等方式,保证其行为合法性,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的进出境监管: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所实施的监管,它是海关法德重要内容。
进出境物品:指进出关境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
转运货物: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运输工具,而不通过境内陆路运输而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
涉外金融法:指调整涉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资金融机构:指经批准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全部或部分为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
外汇: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于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外汇管理法:调整外汇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资本项目: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
套汇:一般指我国境内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将人民币或物质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
国际商业贷款: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
涉外保险法:指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险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债券:指境内机构发行的外币债券。
外币债券:指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券关系的有价证券。
涉外税法:调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指调整有关涉外企业的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管辖权:指国家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税收事务管理的权力。
个人所得税:是对我国居民个人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个人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商品税:以商品为征税对象的各类税收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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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
4、监督检查。 此外,《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 法》还就擅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擅设境外代 表机构等非营业性机构、不按规定报送(或 虚假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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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银行每年制定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 管计划。建立包含境外机构在内的商业银 行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商业银行实行 综合并表监管。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 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进行 全面或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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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民银行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 跨境银行监管的要求,与东道国监管当局 在划分监管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合作,交流 监管信息,确保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得到充 分的监管。
(四)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包括“代表处”、“总代 表处”,是指外国证券类机构(指在中国境外依法设 立的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等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 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 机构。现行对其有效监管的规章是中国证监会1999年 4月发布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 法》。
二是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主要受《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 规则》的调整;
三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
这三类机构本质上都是合资证券公司,其设立规则大同小 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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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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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三)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管规定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指中国境 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 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 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我国现行关于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有效监管 规章主要是2006年7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外国保险 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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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内容主要包括: 1、设立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条件与程序。 2、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处的主要监管规定。
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1)名称监管。(2)对代表机 构工作人员监管。(3)业务范围监管。(4)变更 与撤消监管。(5)报告制度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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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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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一、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指关于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设 立及其活动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中 国境内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设立或收购的从事存款、贷 款、票据贴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 保险、证券经营等项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对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立法还很 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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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实行逐步开放金融市场的政策,所以对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及其业务的管理呈现下列4 个特点。 步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以来,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稳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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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立法概览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组织 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设立申请、审批及监 管 (二)变更管理 (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四)定期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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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四、境外中资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管理 1、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的概念及其依据。
2、设立审批。主要包括设立条件与申请、审查批准、 设立后的报告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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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规 定
(二)对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的监管规定 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直接就外国银行在华 设立代表处的监管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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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规定内容主要有: 1、设立外国银行代表处的条件及程序。 2、对外国银行代表处的监管规定。主要监管 内容包括: (1)名称与从业人员监管。 (2)业务范围监管。 (3)财务会计监管与报告制度。 (4)撤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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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三)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规定
外资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 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合资保险公司、外国资本保险公司、外 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我国现行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规范 主要是《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概括起来可分为银行业、证 券业(或称“投资银行业”)、保险业等三 大类,每一大类又可分为营业性外资金融机 构和非经营性外资金融机构(即代表机构) 两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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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来,我国现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立 法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偏低、稳定性差,分业立 法内容重复、衔接配合不够、立法资源浪费, 规范性、准确性、条理性、全面性、透明度等 都有待提高的问题,需要根据金融体制改革和 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逐步向全面集中监管、 统一立法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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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对外开 放”也在不断深入和拓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WTO)以来,大量的国外金融机构进入我国营业和投资, 我国国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世界参与国际金融 竞争,如何规范涉外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金融活动的开展 以及由此产生的涉外金融关系?就成为摆在我国立法机关、 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面前的共同课题。而我国现行涉 外金融立法较为普遍地存在立法层次低、稳定性差、内容 零散、缺乏统一性、操作规范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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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对营业性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规范主要是《外资 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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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内容规定有:
1、营业性外资银行的种类。 2、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条件。
3、营业范围与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此外,《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还就营业性外资银行的设立、变更、终止程序、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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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代表机构、设立 或收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由《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 规范。商业银行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设立或收购的境外机构,依照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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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三、境外中资证券类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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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我们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地借鉴和采取国际 金融监管惯例,尽快建立一整套既充分维护我国经济和政 治利益,又体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既反映我国金融市场 特色,又体现与国际惯例接轨;既具有高度统一性、稳定 性、权威性,又具有适当的灵活性、透明性和操作性的涉 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主要就我国现行金融法律、金融法 规、规章对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有关管理 规定加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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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 据监管法规和业务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更新,保证内部控制 的充分和有效。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授权管理, 完善请示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越权行为,确保境外机构的 各项业务活动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商业银行应建立包括境 外机构在内的全系统的风险管理系统,对境外机构的信用 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 有效的监测、评价和管理,保证全系统的安全性。商业银 行应完善境外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加强 对管理层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于2001年8月9日发布了《商业银 行境外机构监管指引》,就有关国有独 资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或收购 的营业性银行机构(包括银行分支行、 全资附属银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控股和参股银行)的监管问题作了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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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包括: (1)商业银行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境外机 构升格、撤销、合并或重组,增减资本金 或营运资金,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 转让股权或修改章程,应事前向人民银行 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向东 道国监管当局申请。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二、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监督 管理规定 三、对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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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概述
(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设立和发展
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 本质上是外国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设在我国 的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以下称“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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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 法
二、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
按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及两个《通知》等 的规定,我国对境外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 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条件
(二)设立或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的程序
(三)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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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境 — 关键术语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代表处 外资银行 外国银行分行 合资银行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境外证券类机构 境外保险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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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涉外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第二节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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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