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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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泉政文〔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泉政文〔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2018—2020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诚信福建”建设的部署,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建设“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5〕11号)和《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总体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主义治理要求,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为指导,紧紧抓住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机遇,以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为保障,以解决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难点问题为切入点,以整合信用信息资源、改善信用制度环境、强化信用文化氛围、拓宽信用服务领域为核心内容,以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为抓手,加快形成框架完整、运行高效、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泉州市信用经济的大环境。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7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7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实施意见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以及省、市关于推进网络经济的有关工作部署,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运用“互联网+”提升我市传统产业,整合泉州优势资源,形成产业集群效应,立足我市产业现状,现就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网商(虚拟)产业园的网格分布网商(虚拟)产业园是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房屋及场所出租、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并能够在区域内形成互联网电子商务集群的经济园区。

我市的网商(虚拟)产业园要以电子商务为发展主线,重点构建以B2B、B2C为核心的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平台,产业园建设布局采用一园多区、线上线下结合(O2O)的立体型网格化布局模式,重点突出三个组成部分:(一)中心园区:在泉州市中心城区建立产业园中心区,负责产业园集群企业托管服务、基础商务服务、运营服务、仓储物流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大泉州网供平台(暂定名“泉州购”)、集群注册和信用监管平台、众包协同平台等核心平台的建设运行,协调、指导各分园区的建设。

(二)分园区:在各县(市、区)根据当地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建设各具特色网商(虚拟)园区,由中心园区运营公司与当地政府、企业合作,组建独立法人的运营公司。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泉政文〔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实施方案》(闽政〔2016〕9号)的精神,加快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事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围绕打造“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将发展“互联网+”作为“智慧泉州”建设重要内容,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坚持开放共享、融合创新、变革转型、引领跨越、安全有序的推进原则,坚持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公共服务两个维度推进,坚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强化理念创新、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着力发挥互联网优化配置资源要素的平台作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着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强重点领域前瞻性布局;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充分挖掘和释放互联网潜力活力,提升益民服务和社会治理能力。

二、发展目标到2018年,互联网与各领域进一步融合发展,成为改进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重要手段,社会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经济发展进一步提质增效,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5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51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4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一、为规范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管理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项目以及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项目。

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效率、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侧重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优先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五、市发改委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牵头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方案。

福建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福建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

福建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正文:---------------------------------------------------------------------------------------------------------------------------------------------------- 福建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规定(2001年5月2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XX中心”、“XX服务部”、“电子阅览室”及提供上网服务的“商务中心”等各种形式)。

是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浏览,信息查询、网络休闲和收发电子邮件等信息服务的综合性营业场所。

第三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

对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等非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

文化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推进“互联网+行政审批”服务模式,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工作要求,深化“马上就办”,对不涉密的行政审批,围绕“全程网办”目标,进一步强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上办事大厅应用,构建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和实体大厅服务相结合、网上服务和网下服务相统一的政务服务模式,逐步推进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实现“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切实提高政务服务便捷性,使互联网成为提供政务服务的重要手段,让企业和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泉政办[2016]50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实施日期】20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的通知(泉政办〔2016〕50号 2016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 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泉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路线图》,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争创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一、总体思路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倒逼供给侧改革创新等领域的促进作用,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相结合,示范带动与全面普及相结合,鼓励应用与扶持平台相结合的原则,以推动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有机融合为目标,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在全社会多领域的广泛应用和创新发展,不断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助推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升级转型。

二、工作目标通过分步实施“泉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路线图”,依托我市重点行业和优势领域,力争至2018年,全市电子商务年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打造一批颇具规模、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园区)和知名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支撑环境进一步优化,物流仓储、金融服务、电子支付、诚信体系、行业监管体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支撑配套环节持续完善,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人才引进机制日益健全,形成以市场为导向、平台为核心、电子商务服务为支撑、政策为保障、产业为基础的良好电子商务生态体系,实现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泉政办〔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电子信息,商务信息化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平台经济“五十百千”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8日泉州市政务数据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政府治理能力,促进数字泉州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管理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市数字泉州建设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局)为本市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字号】泉政文〔2015〕74号•【施行日期】201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区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一、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我市“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发展,推进我市民营经济综合配套改革工作,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4〕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泉州市网商(虚拟)产业园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5〕73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网商(虚拟)产业园,是指经泉州市政府同意设立的,在我市建设的为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提供房屋及场所出租、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并能够在区域内形成互联网电子商务集群的经济园区(以下简称中心园区);以及中心园区设立后与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重点电商企业合作成立的分园区(以下简称分园区)。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运营公司,是指承担园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负责为入驻园区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主体及其他符合本暂行规定的集群企业提供网络经营配套平台服务、住所托管等配套商务服务的公司制企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29•【字号】泉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29日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为加强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审议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行政机关发布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1.表彰、奖惩、任免等人事管理事项的决定、命令、通知;2.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及行政机关之间用于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的工作函;3.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或者减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4.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讲话、会议纪要等;5.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6.对具体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7.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8.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规划类文件;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出资人或者股东的身份向所属企业发布的文件;10.其他不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泉州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泉州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

泉州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一、概述为了加强泉州市社会组织的管理,规范社会组织备案制度,进一步推进泉州市的文化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制度。

二、备案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泉州市内各类社会组织(包括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等)。

符合下列条件、需办理备案手续的社会组织,均应遵守本制度:1. 泉州市内办公地址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宗教、相关团体);2. 在泉州市境内从事慈善事业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备案管理要求1. 社会组织获得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后 30 天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原件、个人身份证、申请表格等必要材料提交泉州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 社会组织变更登记后,应当将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原件和变更证明文件提交泉州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3. 泉州市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会组织备案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工作。

如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需提前与社会组织协商并征得社会组织同意。

四、备案管理内容1. 社会组织下列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或经过法律授权的副本:(1)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一份;(2)成立章程、章程修正案原件及副本(加盖法人章),其中变更后成立章程及章程修正案需另行提供变更登记证明;(3)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报告原件及副本;(4)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履历、身份证复印件;(5)社会组织拟从事活动的具体方案及相关文件;(6)社会组织其他重要资料等。

2. 泉州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提交的资料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

五、备案管理效力及优惠政策1. 完成备案手续的社会组织,备案有效期 2 年,过期后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但是,社会组织办理了变更登记、注销等手续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2. 已完成备案手续的社会组织(不包括宗教组织、相关团体),按照市财政部门福利慈善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有资格领取相应的福利慈善事业经费;社会组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等政策。

六、处罚1. 社会组织经审核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泉州市民政部门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成,并限期进行复审,未能整改完成的,应当注销该社会组织登记。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泉政文〔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8〕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5〕6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17日泉州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定为加强我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交易场所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商品现货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5〕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务院规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二)市政府建立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协调机制,协调和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交易场所管理工作,市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责任。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字号】泉政办〔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信息化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根据《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6—2018),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加快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龙头企业(一)对上一年度网上年销售额突破1亿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15%以上的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三品一标”和传统商贸流通等企业(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网络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企业线上销售总额占全年总销售额50%以上的网络零售品牌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对国际排名100强或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泉州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打造垂直性电子商务平台(四)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的垂直类或大宗商品供应链电商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0亿元的,以上年为基数,增幅达到10%以上、20%以上、3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三、促进电子商务集聚发展(五)加快建设泉州网商(虚拟)产业园,打造网商、网批大平台。

对于泉州网商(虚拟)产业园、泉州购网批大平台等项目视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六)支持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应用升级。

对于依托实体网点、货源、配送等商业资源开展“线上市场”与“线下市场”良性互动的传统专业市场(或大型商超零售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泉政文〔2017〕5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7〕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8号),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新旧发展动能和生产体系转换,打造新型制造体系,重塑泉州制造业的国际竞争优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分业施策、企业主体”的原则,以激发制造业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为主线,以建设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双创”平台为抓手,围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生态体系,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助推泉州“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活力明显增强,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催生的新模式新业态为经济增长提供新动能。

――制造业互联网“双创”支撑体系加快形成。

创新资源与服务的在线化、平台化和共享水平显著提升,重点行业骨干企业普遍利用“双创”平台实现网络化协同创新,重点培育15家体制机制灵活、创新资源富集、引领转型发展的“双创”骨干企业。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字号】泉政文〔2017〕2号•【施行日期】2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泉州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审批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对市场主体从事需经行政审批的经营行为及其他属本部门管辖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审批监管部门,是指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的其他负责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部门。

四、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字号】泉政办〔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6〕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推动实体商业转型升级,拓展消费新领域,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流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62号)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促进流通转型升级(一)推进专业市场模式创新。

加快实施传统专业市场电子商务升级工程,重点推进晋江鞋纺城、石狮纺织服装城、安溪茶叶批发市场、德化陶瓷城、南安水暖城、惠安石雕专业市场、中国香都等传统专业市场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引导企业入驻专业市场平台进行交易,搭建基于“共建、共享、共赢”的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产业集聚。

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完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在线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二)支持零售业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开展全渠道经营,引导企业在O2O领域布局,支持企业通过搜索引擎、网址导航、微信平台、分销系统等创新方式开展网络营销,发展线上线下协同联动的商业模式。

大力发展体验消费,创新体验模式。

鼓励企业根据产品特性、用户人群等开发不同的体验模式,加强对非标品商品体验模式的研究。

加强线下实体店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体验的功能,通过体验吸引流量,促成线上网店的成交。

鼓励连锁经营的中小实体便利店,发挥靠近消费者优势,完善便利服务体系,增加快餐、缴费、网订店取、社区配送等附加便民服务功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6•【字号】泉政办〔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泉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26号)的精神,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提高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统一工程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统一备案管理、统一审计监督、统一评价体系等“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

2018年6月底前,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初步完成市直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直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清理和整合工作;建立市级政务云平台;建设市级数据中心和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全市各级政务部门整合后的信息系统接入市级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实现与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接。

二、主要任务(一)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

2018年6月底,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使用情况,掌握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经费来源等。

关于信息系统的定义和范围,参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政务信息系统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

泉州互联网发展现状

泉州互联网发展现状

泉州互联网发展现状泉州作为福建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互联网发展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和趋势。

在泉州,互联网行业快速发展,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首先,泉州的互联网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近年来,泉州市政府提出了“互联网+”的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相结合。

在电子商务方面,泉州有着丰富的品牌资源,如安踏、回力等知名鞋服品牌,他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产品,得到了很好的成效。

同时,跨境电商也在逐渐兴起,泉州的服装、鞋袜等产品远销海外。

其次,泉州的互联网企业有着较强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一些本土互联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崭露头角。

例如,泉州的一家互联网金融企业迅速发展壮大,用户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覆盖范围也逐渐扩大。

还有一些互联网创业公司涌现出来,通过推出新产品和开展研发创新,不断满足市场需求,提供更多元化的互联网服务。

而且,泉州的互联网行业发展也促进了城市数字化建设。

泉州市政府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投入巨大,推动了城市数字化转型。

例如,泉州市在智慧城市建设中推出了多项网络化服务,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等,提高了城市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也让泉州的居民享受到更加便捷的生活服务。

例如,通过手机App可以实现在线支付,预约出租车等,方便了居民的日常生活。

然而,泉州的互联网发展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泉州的互联网基础设施仍需要提升。

虽然城市的网络覆盖范围较广,但网络速度和稳定性存在一定问题。

其次,泉州的互联网人才储备相对不足。

虽然有一些本土互联网企业在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但与一线城市相比,泉州互联网人才还存在一定的缺口。

综上所述,泉州的互联网发展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政府和企业应继续加大对互联网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并加大对人才培养的投入,以推动泉州的互联网行业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电子商务【发文字号】泉政办[2015]89号【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15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培育我市电子商务竞争新优势,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扶持促进效应要梳理、汇总、编印国家、省、市促进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深入开展“电子商务在行动”系列活动,组织开展市县两级商务系统电子商务培训、政策宣讲、专项调研等活动,让更多的企业知晓政策、运用政策发展电子商务,发挥政策叠加效应,促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

要提高推进电子商务的服务水平,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89号)各项要求,全面盘点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情况、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提供“一对一”重点支持,积极争取更多省上专项扶持。

市、县两级财政要逐年加大电子商务专项扶持资金的力度,加快资金兑现速度,及时拨付到位,提高扶持资金实效,未出台电子商务专项扶持政策的县(市、区)要加快出台,市商务局负责督促落实。

要结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着手编制“十三五”电子商务专项规划。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狮市、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现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执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确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地区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确定我市为试点地区,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因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范围1.试点单位: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一)备案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以及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歇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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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商务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互联网商务主体的信用度,促进我市互联网商务市场的繁荣和稳定,依照《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互联网商务监管规则(试行)》,现就开展互联网商务主体登记后备案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泉州地区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发布广告或其他经营信息的以及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平台及相关服务的各类经营者,在依法登记注册后,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

第三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部门作为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受理机关,负责经营场所在本辖区的互联网商务主体的备案工作;工商所可以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权限内开展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工作。

上述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立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的专门窗口。

泉州市工商局互联网商务监测鉴证中心负责组织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业务培训,指导备案受理机关开展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商务主体申请备案可以通过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途径。

通过现场申报的,应当到备案受理机关提交相关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的,应当登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提交备案申请,并在通过预核准后3日内将相关材料备齐提交给备案受理机关审查。

第五条互联网商务主体申请工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申请表;
㈡营业执照复印件;
㈢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㈣网络经营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
㈤网站建设合同(协议)复印件;
㈥域名证书复印件或者域名授权使用协议书;
㈦服务器托管合同(协议)或者虚拟空间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㈧主要网络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㈨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于仅依托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本身没有独立域名的互联网商务经营者,申请备案时可以不提供前款㈣㈤㈥㈦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供网店网址、名称、所依托交易平台的域名信息等材料。

本规定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备案机关出示原件,并在提交的复印件上签章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互联网商务主体应当确保所提供备案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并自行承担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备案受理机关应当对经营者报备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采集录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系统”并予以核准;经营者通过网上申请报备预核准的,应当在其提交了完整的报备资料后予以当场核准。

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待材料补充完整后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核准备案。

第八条备案机关核准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申请后,应利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发布备案公告,并向备案申请人发放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号和工商电子图标,指导经营者在3日内将工商电子图标贴置于网页底部中间位置。

第九条互联网商务主体工商电子图标有效使用期限自备案核准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

经备案的互联网商务主体应当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年度审查,申请电子图标续展使用时限。

第十条经备案的互联网商务主体在应在下列事项变更后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登记:
㈠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事项中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㈡网站名称变更的;
㈢网址变更的;
㈣主要网络管理人员变更的;
㈤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

第十一条互联网商务主体在申请备案变更时应当提交《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其中变更的事项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或合同文书的,应当提交相关许可审批证件或合同文书复印件及原件经备案受理机关核对。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变更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修改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备案受理机关在出现下列事由时应当终止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
㈠经营者自愿停止互联网商经营活动的;
㈡网站转让的;
㈢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
㈣主体被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㈤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年度审查,经催告后仍不办理的;
㈥出现互联网商务主体资格或域名使用权丧失等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经营者申请办理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终止的,应当填写并提交《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终止申请表》,可以到备案受理机关现场提交或登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商务监督管理平台”提交。

第十五条备案受理机关在受理备案终止申请或发现互联网商务主体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第㈣㈤㈥项列举的其他备案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终止备案,修改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数据库相关信息,收回工商电子图标并发布备案终止公告。

第十六条《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申请表》、《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变更申请表》、《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终止申请表》、《互联网商务主体备案年度审查报告书》由泉州市工商局负责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试行)由泉州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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