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观念反思:道德性的遮蔽与回归
“荒原之思”道德教育的错置与回归
德育的“荒原之思”——道德教育的错置与生活回归张达41015003摘要:“德育即育德”。
道德源于人们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其价值体现于服务人们的基本生活。
“在知识中心主义影响下,教育者往往把德育等同于知识教育,采用灌输方式,把受教育者置于一种被动接受的地位,无视其情感和生活要求,导致学生知行脱节。
”我们应倡导现代道德教育模式,使师生成为平等的道德教育的主体,互相学习,同时大力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加学生的社会交往,使德育向生活世界回归,促进学生道德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德育; 生活世界; 错置与回归“德育即育德”。
德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受教育者的善性。
道德源于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发形成的。
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好的生活,但不是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存在。
它是根据个体的生命经历、经验、感受不断生成的,不是先验预设的,不是外界强加的。
德育作为一种将一定的思想和道德品质传递给受教育者的活动,其本身存在的目的,不仅是使人们能够自主自觉地在自己的生活世界形成一定社会所需要的高尚的思想品德,更是使人们的社会生活更美好,其价值体现在服务于人们的基本生活中。
“德育过程就是引导个人合于德性的现实生活展开的过程”。
它要求从生活出发,尊重生活、创造生活,为生活而教育。
道德教育的宗旨不仅仅在于使受教育者了解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是怎样的,更在于使人们理解怎样做才能使生活更幸福。
人们的行为终究要受现实条件的制约,我们要通过德育,去尽可能克服人本身存在的缺点,不断超越现实生活而走向“可能生活”。
一、德育的现实困境——生活对德育的错置与疏离(一)生活中德育的错置社会发展至今,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物质出现了极大的丰富,人不知不觉就陷入光怪陆离的物质世界。
人对物质的欲望也越来越大,这使人坠入物质主义的泥沼中不能自拔。
有用性成了生活的尺度。
现实生活中的人“死了”,使人失去了心法的约束,人慢慢少了一些“规训和教化”。
诗人艾略特就一针见血地将人类所处的这个时代定义为“荒原”。
道德的回归,同化的悖论:杜宾的精神困惑与自我救赎
【 ][ ] 2 8 杨江柱, 胡正学: 《 西方浪漫主义文学史》,武汉 出版社,
18年 版 , 4 0 。 9 9 第 0页
【 ][ 3 美]帕蒂克 ・ ・ F 奎恩编: 《 爱伦 ・ 集》 ( 坡 诗歌与故事 ), 曹明伦译 ,北京:生活 ・ 书 ・ 知三联书店 ,I 5 读 新 9 年版 。 9
道德的回归,同化的悖论:杜宾的精神困惑与自我救赎 .
O石 艳 玲
摘 要:美国犹太作家伯纳德 ・ 马拉默德的作品明显地表现 出对犹太人生活境遇的关注,他笔下的人物无 不是 为 求得一种道德平衡的生存而在这个错综的世界里挣扎。在长篇小说 《 杜宾的生活》中,传记作 家杜宾通过与情人幽
会 来 满足 自己充满 矛盾 和 苦恼 的 心理 需要 ,但 最终 选择 了道德 的 回 归。作 品深 刻揭 示 了美 国中年 知识 分子 在精 神 危
[ 6]杨 江柱,胡正 学:
1 8年 版 , 3 9 4 0 9 9 第 9 - O 页。
西方浪 漫主 义文学 史》,武汉 出版社,
美 国社 会现 实 ,他 的 “ 涉及 ”恰 恰 体现 了他对 资本主 义 占 不
据 统治 地位 后 的美 国社 会 的认 知 与态 度 ,这 是 种 拒斥 ,也 是 一种 反抗 。 同时 ,爱 伦 ・ 创作 的独特 性 也是 文 学发 展走 坡 向 自觉 的表 现 。他 不仅 是对 当时文 坛 的一 种 震动 和 反叛 ,而
种 先 驱式 的 引 导作 用 ,在 文学 发 展 史 f 有着 重 要 的影 响 。
[] 2 扬江柱, 胡正学.西方浪漫主义文学史 [ . M】 武汉 出版社,18 . 99
[ 】宁倩 .美 国 文 学 名 家 [ 】. 尔滨 :黑龙 江人 民 出版 社 ,18 . 3 M 哈 93
道德缺失与犯罪——对加罗法洛犯罪学的思考
《 犯罪 学》 , 罗 法 洛 围绕 自然 犯 罪 的理 论 探 讨 了 乏令人 信 服 的证 据 来证 明他 们 的论 点 。 但 是 他 在 提 中 加 ” 犯罪人 特征 、 犯罪 分 类 以及 刑 罚 体 系 等 问题 , 提 出 出犯罪 人 的棚貌 特 征后 也 无 法 提 出令 人 信 服 的证 据 并 了 国际刑 法 理 论 ¨ 。但 笔 者 认 为 , 罗 法 洛 实 质 上 来 证 明 , 至没有 进行 实证 考 察 。他 提 出的观 相学 特 J 加 甚
Ab t a t T ec n e to rmioo yh v en po o e sads il ei rf o r n lg o ef s i . s r c : h o c p fc i n lg aeb e rp s da icpi n Gaoa gC i ooyfrt rt me At n l mi h i t
第2 0卷 第 3期
关于麦金太尔正义观念的哲学思考【最新哲学类】
三、 麦金太尔正义观念中的实践取向 ·····················································38
(一) 实践哲学与理论哲学.........................................................................................38 (二) 美德与“实践” .................................................................................................40
四、 本论文的研究方法············································································5
第一章 麦金太尔正义观念产生的背景 ...................................................................6
一、 麦金太尔正义观念的社会背景 ··························································6 二、 麦金太尔正义观念的学理背景 ··························································8
关于道德的作文800字(精选5篇)
关于道德的作文800字(精选5篇)篇一:关于道德的作文素材关于道德的作文素材:道德的定义10月13日,在佛山黄岐,一面包车将2岁女童撞倒碾压后逃逸,路人无人伸援手,接着第二辆车也从女童身上碾过。
18个路人经过,都没救援或报警,直到一名拾荒者发现后将她扶起,呼喊救人。
至今,女童还未脱离生命危险。
冷漠,刺痛了人心。
在惨案中,司机的凶残、路人的拒救,交织成了面色冷漠的众生相。
痛感、悲悯心匮乏,仿佛“人性方向盘”失灵的推土机,横冲直撞,尽情碾压着道德伦理的底线。
灾祸与“冷漠围观”结伴而行,已是当下尴尬的情景。
每次“老人倒地无人扶”,都会被作为道德滑坡的“标本”;频仍的“助人为祸”,总能激起“好人难做”的嗟叹。
“女童被碾,路人旁观”的悲情场面,不啻为“冷漠流行症”的再度发作。
车辆两度碾压,18人无一搭救,冰冷的看客姿态,印证着道德底线下移的喟叹。
若按“人心向善”的道德想象,女童被撞,肇事者当迅即救人,稍减良心上的负罪感,路人也当积极伸手相助。
然而,一切都被反转过来了:司机逃了,路人视若无睹,“敬畏生命”俨然是纸上空谈,少管闲事式的明哲保身,才被奉若信条。
对善美信念的放弃,构成了人心的暗区。
于是乎,幼小生命,差点毁于车轮下,抑或被集体冷漠葬送,失去了尊严——幸而,拾荒者打破了辛酸局面,慷慨施救,以朴素的悲悯情怀挽住气若游丝的生机。
个体境遇,总是世态的微观映射。
女童的突遭劫难,投射了人际关怀的冷暖。
不堪想象,当她劫后余生,又怎样遗忘这段刻骨铭心的记忆?她对社会的体认,会不会受到负面影响?那些围观者,剥离了冷漠的标签,也是普通的民众。
他们未尝就不懂,没有人是座孤岛,相互搀扶才能同舟共济;“乐于助人”是传统的人伦美德,漠视生命,会让良知溃散。
或许换个语境,他们也会痛斥“铁石心肠”,呼吁人性回归。
可一旦轮到自己做“路人甲”,他们就打起酱油,从“审丑”向“示丑”自然地角色切换,原因何在?究其症结,不过是“行善有风险”,出手不得不谨慎。
悔罪的道德重建罪犯如何重拾道德良知
悔罪的道德重建罪犯如何重拾道德良知悔罪的道德重建:重新获得道德良知的罪犯在社会中,罪犯是被社会所唾弃、被法律所制裁的群体。
然而,人人都有犯错和悔过的权益。
在罪孽深重后,如何重新获得道德良知,对罪犯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探讨罪犯如何重拾道德良知并重新融入社会的道德重建过程。
一、认识错误与痛悔过去罪犯要实现道德重建,首先需要正视过去行为的错误性质,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感到痛悔。
这需要罪犯对自己的人生进行深刻的反思,并对自己的罪孽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只有通过对过去的错误认知,并深刻地反思自己的行为,罪犯才能意识到他们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和后果。
二、接受道义教育与心理疏导为了帮助罪犯重拾道德良知,他们需要接受道义教育和心理疏导。
道义教育的目的是让罪犯理解什么是正义和道德,在对比自己的过去错误后,培养起正当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
心理疏导可以帮助罪犯处理自己内心的冲突和困惑,消除他们的罪恶感,并进一步转变为行动。
三、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与义务罪犯在道德重建的过程中,应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
通过参与各种社区服务、慈善工作,或者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罪犯可以通过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过去的错误。
这不仅有助于罪犯重建道德良知,也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积极的社会角色和身份认同。
四、寻找复正机会与重返社会对于罪犯来说,重新融入社会是道德重建的关键一步。
在道德重建过程中,罪犯应积极寻找复正机会,主动接受改造和教育,通过学习技能并获得职业培训,增强自身能力,为重返社会做好准备。
同时,社会也应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支持罪犯的道德重建,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再就业机会。
五、建立积极健康的社交网络道德重建需要罪犯周围有一个积极健康的社交网络。
与道德准则相符的朋友和社会关系对于罪犯的道德重建至关重要。
他们可以给予罪犯正确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他们保持良好的道德观念,并避免再次回到罪恶的道路上。
六、持续反思与自我监督道德重建并非一蹴而就,罪犯需要持续反思和自我监督。
历史唯物主义的道德维度何以被遮蔽及其当代观照
余 京 华
( 安 徽 师 范大 学 马 克 思主 义研 究 中心 , 安徽芜湖 2 4 1 0 0 0 )
摘要 : 科 学维 度 与 道 德 维 度 的生 成 性 统 一 是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内生 逻 辑 与 本 真 精 神 。迄 今 , 性 统一 的研 究 , 更 是付 诸 厥 如 。这 使
我们 在 理论 上 无 法 准 确 把 握 历 史 唯 物 主 义 的 内 生逻 辑 与本 真 精神 , 在 实 践上 无法 充 分 发挥 其 内
在 的道 德功 能 与价 值 . 萎 缩 了其本 应 具有 的现 实 的道 德意义 空 间 。
规 范意义 上 的伦理 学 理论 。 [ 1 】 弓 克思 拒绝诉 诸 任 一
何抽 象 道德 原 则 和形式 伦 理学 , 明确 反对 西 方 近
代 学 院伦 理 学 的 “ 形 式化方法 ” 和“ 伦 理 中 心 主
义” 的观点 。基 于此 , 他生 前没 有构建 起形 式化 伦
合 了历史 事 实 与道 德价 值 、 合 规律 性 与合 道 德 性
生 成 性统 一 的 内生逻 辑 与本 真 精神 , 是“ 可信 ” 亦
“ 可爱 ” 的历史 观 和哲学 学说 。道 德维 度是历 史 唯 物 主 义 与 生 俱 来 并 贯 穿其 发 展 过程 始 终 的基 本 维 度 。 当下 , 学 界要 恢 复历 史 唯物 主 义本 真 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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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 观而 论 . 学界 对 历史 唯 物 主义 的道德 维 度 之 忽视 、 漠 视 甚至 无视 , 虽属 误读 , 却 并 非空 穴 来 风 。此 种误 读 肇始 于 一个 客 观存 在 的文 本 现象 ,
“回归德性伦理学”的反思_社会学论文.doc
“回归德性伦理学”的反思_社会学论文如何实现我们的真实本性并达到我们的真正的目的。
违抗这些训诫是不会成功的,也得不到人作为一个特殊物种所特别追求的合理幸福的善。
”然而,根据麦金太尔的分析,启蒙运动以来,随着劳动走出家庭开始服务于非人格的资本,劳动便逐渐沦为仅仅服务于人的动物性生存、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制度化了的贪欲的工具,社会则被看成是由陌生人集合起来的个人攫取适意的东西的竞技场,人们都在最小限度的约束之下追逐个人利益。
这样一来,人们便不可能在道德上达成真正的共识,共同善和美德共同体的观念遭到排斥,灌输一种道德观也不再是政府的合法功能。
与这种社会历史相适应,伦理学家们放弃了亚里士多德基于客观目的论的人性论,首先不去关注真正幸福(善)的问题,而是代之以一种规范伦理学,试图首先关注人在与别人相关时该怎么做的问题,从而解决陌生人在追逐个人利益的竞技场上如何规范相互之间的行为。
因此,近代的许多神学家和哲学家都认为理性在实践领域之中应对目的保持缄默,从而导致了伦理学中失去了亚里士多德目的论体系之三个构架(要素)中的一个构架(要素),最终只剩下了其余两个构架(要素),它们作为关系极不清楚的要素组成了新的两重道德构架,内在地威胁着道德理论和道德标准的客观性和非个人性。
依据麦金太尔的分析,启蒙筹划的失败本身无非是拒斥亚里士多德传统的一种历史后果,既然如此,那么,他也自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有人要为一种前现代的道德和政治观点辩护以反抗现代性,那么他要么使用某些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术语,要么什么也不用”。
他采用了某些类似于亚里士多德主义的术语,也就是说,他要在“类似”的意义上复兴亚里士多德主义的德性伦理学,一方面,他要根据当代社会的新的变化、针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值得商榷的内容修改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伦理学,另一方面,也是实质的方面,他要恢复和重新确立亚里士多德德性伦理学的基本精神。
这种根据新的历史条件有所变革和补充的复兴的伦理学就是麦金太尔的回归意义上的德性伦理学。
犯罪构成问题探讨的理性回归
术研究应 当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 , 了解 实际, 并尊重国家的历史和现 实。任何理论观点 要形成通说, 应该经过长期的理论研讨、 争鸣和 司法 实践的检验 , 而借助国家司法考试这种公权
梳理 和追 问 , 而认 识 隐含在 这种 宏大学 术争 议背 后可 能 的问题本 质 , 于我 国犯 罪 构成 体 系 的未来 从 对
走 向和当下犯 罪构 成理 论讨论 的理 性化无 疑具 有重 要意 义 。
二、 法学界对我 国传统犯罪构成体 系的反思与突 围 刑
从学术史的角度观察 , 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经历 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从上个世纪八十 年代 初期 开始 , 刑法 学界关 于我 国犯 罪 构成 体 系就 存在 着 改 良甚 至是 改 革 的声 音 。3 [ )概 括而 言 , 之 前很 长一 段 时间 , 国刑 法学界 对犯 罪构 成 的讨 论其 实主要 表现 在 两个 方 面 : 一 个是 刑 法学 家对 我 我 第 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反思 ; 第二个是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体系的探索性建构。 ( ) 一 刑法 学界对 我 国传统 犯罪构 成 的反思
大多是一种抽象层 面的理论探讨, 并未就更深层次进行争论和商榷 , 因而使得有 关犯 罪构成问题的讨
论带有形式化倾向。犯罪构成 问题探 讨的理性回归, 一方面应 当认识到各种犯 罪论体 系之 间并不存 在根本上的分歧 ; 另一方面, 需要摆脱 形而上的宏 大叙事和浪 漫主义的符号化倾 向, 而真正关心具体
悔罪的深层解读罪恶感与道德观念
悔罪的深层解读罪恶感与道德观念悔罪的深层解读:罪恶感与道德观念悔罪,是人们在意识到自己所犯错误或做出的不当行为后,对其感到内疚和后悔,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改过自新的心理和行为状态。
悔罪的深层解读不仅涉及到个体的罪恶感,还与个体的道德观念密切相关。
本文将探讨悔罪现象的心理学解释、道德观念的形成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悔罪的心理学解释悔罪是一种自我调节的心理过程,人们在发现自己犯下错误时,产生内疚和后悔的情绪,进而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以减轻内心的负担。
悔罪的心理学解释主要包括认知失调理论和自我形象维护理论。
1.1 认知失调理论认知失调理论认为,当个体的行为与其相应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会产生认知上的不协调和不一致,从而导致悔罪的情绪。
个体希望自己的行为与自己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因此当行为与价值观念不符时,会感到内疚和懊悔,以减轻这种认知上的不协调。
1.2 自我形象维护理论自我形象维护理论认为,个体拥有一种自我形象,希望他人对自己有正面的评价。
当个体的行为违背自己的道德标准或他人的期望时,会对自己的自我形象产生威胁。
为了维护自我形象,个体会产生悔罪的情绪,并主动采取措施来修复自己的形象。
二、道德观念的形成道德观念是个体对于善恶、对错的判断和伦理准则。
它是在社会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受到个体的家庭教育、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2.1 家庭教育家庭是个体最早接触社会的环境,家庭教育对于个体的道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父母的言传身教、道德观念的传递和价值观念的灌输都会影响孩子的道德观念的形成。
良好的家庭教育可以培养孩子的善恶辨别能力和良好的道德意识。
2.2 文化背景不同的文化背景对个体的道德观念产生重要影响。
不同文化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塑造了个体的道德意识和行为模式。
文化对道德观念的传统、缔造和变革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影响个体对善恶和对错的认知。
2.3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是道德观念形成的重要因素之一。
社会的行为规范、道德伦理标准和价值导向会对个体的道德观念产生塑造和引导作用。
《罪与罚》中的道德观与犯罪心理
罪与罚中的道德观与犯罪心理导言《罪与罚》是俄国作家陀思妥耶夫斯基的著名小说,主要讲述了一个年轻学生拉斯科尔尼科夫在贫困中杀害一个老妇人后,内心的挣扎和良心的折磨。
本文将探讨《罪与罚》中所呈现的道德观念以及揭示出的犯罪心理。
一、道德观1.1 道德标准与社会规范在《罪与罚》中,作者通过描述社会对于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的塑造,展示了社会道德对个人行为的指导作用。
例如,老婆婆被害案发生后,社会舆论一致谴责这一行为,认为凶手应受到惩罚。
1.2 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小说中描绘了人性中复杂而矛盾的两面: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拉斯科尔尼科夫杀害老婆婆是为了满足自己迫切需要物质的欲望,而心灵的折磨和道德责任感则体现出他对于行为后果的内疚和悔恨。
这种冲突显示了道德观念对个人行为选择的影响。
1.3 道德相对主义与绝对道德小说中,作者通过多个角色之间的争论展示了不同人物对于道德观念的理解和解释。
有些人提倡道德相对主义,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道德标准;而另一些人坚持绝对道德,认为某些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是不容忍的。
二、犯罪心理2.1 认知偏差与犯罪拉斯科尔尼科夫杀人前后存在着明显的认知偏差。
他将自己视为超越常规社会规范的人,将谋杀看作是能改变世界秩序、强制社会毁灭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手段。
这种扭曲的思维方式揭示了罪犯内心深处蕴藏着的复杂情感和矛盾心理。
2.2 内疚与压力小说中,拉斯科尔尼科夫在犯罪后内心深处陷入了极度的内疚和压力之中。
他产生了许多幻觉和噩梦,意识到自己无法逃避对谋杀行为的道德责任。
2.3 忏悔与救赎拉斯科尔尼科夫经历了一段痛苦而艰难的过程,在悔恨与自我反省中逐渐实现了心灵上的救赎。
他最终选择向当局坦白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并通过这个过程达到一种内心的平衡与解脱。
结论《罪与罚》是一部揭示道德观念与犯罪心理关系的作品。
小说通过描述社会对于道德标准的制定、个人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冲突以及利用倒错思维进行犯罪等情节,展现出人性复杂性和不同角色对于道德观念解读存在差异,同时也揭露出犯罪者内心深处蕴藏着的恶意与良心折磨。
悔罪书罪责认知与道德修复
悔罪书罪责认知与道德修复悔罪书:罪责认知与道德修复在人类社会中,难免会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
当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后,对罪责的认知以及进行道德修复成为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悔罪书在罪责认知与道德修复方面的作用,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悔罪书,作为一种书面表达的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司法系统中,对犯罪嫌疑人、罪犯进行思考、认罪和悔过的过程中。
罪责认知是指犯罪者深刻理解和认知自己的罪行所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内化这种认知,并表达出内心的懊悔和悔过之心。
道德修复则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行动来弥补损害,重新建立起对社会的信任和个人诚信。
首先,悔罪书有助于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反思和认知。
当一个人将自己的罪行用文字书写出来时,不仅需要回忆起犯罪的过程和细节,还需要面对内心的愧疚和懊悔。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者会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思考自己对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深刻认识到罪责的严重性。
悔罪书的书写过程,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其能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增强对罪责的认知,进而转变思维,重新树立道德观念。
其次,悔罪书对于道德修复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书写悔罪书,犯罪者可以向受害人和社会表达自己的悔过之心,以此来尝试寻求被原谅与理解。
在悔罪书中,犯罪者可以真诚地表达对受害者的歉意,并承诺不再重犯。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慰藉,也能为犯罪者自身的心灵解脱提供契机。
悔罪书的书写过程是一个个人情感的宣泄和重建过程,通过参与道德修复活动,犯罪者可以逐渐恢复和重建社会的信任和对他人的尊重。
悔罪书的书写对犯罪者来说不仅是一次思想的反省,更是一种积极的行动,体现了对社会的责任和对修复的诚意。
悔罪书的内容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出罪责认知和道德修复的过程,并将思想、感情与行动相结合,以达到对受害者和社会的救赎。
然而,在实践中,悔罪书的作用和效果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一份悔罪书的真实性需要得到认可和验证,否则很难获得信任和接受。
其次,对于某些极端犯罪或重大伤害的罪行,单纯的悔罪书可能无法完全弥补损害,因此还需要采取其他形式的行动来进行道德修复,比如赔偿受害者或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
孟德斯鸠刑法思想评析
孟德斯鸠刑法思想评析中古哲学家孟德斯鸠(NiccolòMachiavelli)通过他的著作《孟德斯鸠刑法》,对刑法研究进行了深入且宽泛的探讨,其中蕴含着他宝贵的法律思想,这个思想被认为是研究刑法的基础理论范式。
本文就孟德斯鸠刑法思想的核心观点进行详细分析,从而为我们理解更深入的法律思想提供借鉴和参考价值。
首先,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必须以它所维护的公平性和正确性为最高准则。
他指出,法律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平衡各方的利益,以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正义,这也是法律的真正价值所在。
他进一步指出,法律应当总是书写清晰,包括明确的规定,以及充分考虑的具体细节,来保证它的实施可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以便它可以实现它的理论目标。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组成要素应当包括确定性、实用性、保护性和改变性。
在确定性方面,法律应当遵循可预测和可理解的因果逻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
在实用性方面,法律应当科学和有效地处理不断变化的人口结构、社会情况和文化环境。
在保护性方面,法律应当制定监管和约束机制,以确保在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之间达成平衡,最大限度地减少误解和滥用。
在改变性方面,法律应当有足够的灵活性,以响应社会发展的新变化。
在刑法之外,孟德斯鸠还介绍了一系列重要的观点,他认为在实施司法判决时,有必要回归到政治方面。
从这个角度出发,他认为司法判断应当具有可控性,在实施司法判决时要处处考虑到政治效果,以及它对整个社会的影响性。
此外,他还主张应当遵循原则,尊重历史环境、文化背景和传统习俗,特别是任何影响司法判断的因素都应当慎重地考虑进去。
此外,孟德斯鸠还强调了执法和处罚的重要性。
他认为,法律必须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以在社会上维护公平和公正。
同时,他也指出,处罚应当分级,以有效抑制犯罪活动及其影响,并避免过分的惩罚和暴力冲突。
而且,处罚也应当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更好地防止犯罪再犯。
最后,孟德斯鸠还建议对法律实施进行反思,以确保它们能够按规定执行,同时也要给予它们一定的自主性。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的反思与革新
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是一种由美国犯罪学家斯切弗提出的理论,其认为犯罪行为是由犯罪者内心对于法律、道德的认识产生的错误而导致的。
这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一些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但其也存在一些问题并需要进行反思与革新。
首先,这一理论忽视了社会与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社会因素包括社会阶层、文化背景、家庭教育等,而环境因素包括环境污染、社区治安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对人的认知和行为产生影响,因而也可能与犯罪行为产生关联。
然而,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没有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因此其解释犯罪行为的能力存在局限性。
其次,这一理论过度强调了个体责任,忽视了刑法与刑事司法制度的作用。
刑法与刑事司法制度是通过相关法律规范来防止犯罪行为的产生,若这些规范不足或执行不力,那么就会增加犯罪行为的发生概率。
此外,刑事司法制度也需要注意严格区分不同的犯罪行为,对于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的区分需要更为细致。
但这些问题都被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忽视了。
因此,我们需要对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进行反思与革新,以更好地解释犯罪行为和发展刑事司法制度。
具体而言,应该引入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综合考虑个体认识、社会环境等因素,建立更为全面的犯罪理论。
同时,也需要重视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备性和合理性,确保其能够准确识别不同的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总之,违法性认识错误理论虽对犯罪行为的认识提供了一定启示,但其亦存在一定局限性。
我们需要反思并革新这一理论,以提升对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悔罪的价值观重建罪犯如何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目标
悔罪的价值观重建罪犯如何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目标悔罪的价值观重建:罪犯如何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目标一、引言在社会中,犯罪活动的发生时有所闻。
而当罪犯接触到法律制度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时,悔罪的机会便有可能展开。
悔罪不仅体现了罪犯的人生态度和道德观念的觉醒,更意味着重建其人生的价值观和目标。
本文将探讨悔罪对罪犯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悔罪来重新审视自己的终极价值和目标。
二、悔罪的价值观重建1. 悔罪是认识错误的第一步在冷酷无情的犯罪行为中,罪犯常常忽视了他们的职责和社会角色。
当罪犯开始悔过并意识到他们的错误时,他们的道德观念开始觉醒。
这是悔罪重建价值观的第一步,理解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
2. 通过悔罪探索自己的内心世界在悔罪的过程中,罪犯有机会深入反思自己的内心世界。
他们开始面对自己曾经追求的错误目标和价值观,并思考是否这些价值观真正代表了他们的人生意义。
通过对内心世界的探索,罪犯有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找到真正对他们而言重要的东西。
3. 重新塑造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悔罪为罪犯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和塑造道德观念以及伦理价值的机会。
他们不再将个人利益置于法律和道德之上,而是开始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
罪犯意识到罪行对他人的伤害,从而懂得他们作为社会成员所应承担的责任。
通过悔罪,罪犯可以重新建立对道德规范和伦理价值的敏感性,并努力成为一个积极、正直、负责任的人。
4. 重建人际关系和社会认同感在罪犯的道德觉醒和悔罪后,他们开始重建与他人的关系,并努力恢复尊重和信任。
他们寻求与家人、朋友、社区建立新的联系,并努力改变自己在他人心中的形象。
通过积极表现和为社会做出贡献,罪犯可以重建他们的社会认同感,找回对社会的归属感。
三、罪犯如何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与目标1. 反思过去的错误与挫折罪犯通过悔罪开始反思自己的过去,包括曾经犯下的罪行和造成的后果。
他们应面对自己的错误,并从中学习。
通过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和挫折,罪犯可以在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目标时,避免再次犯同样的错误。
论审慎之道德维度
论审慎之道德维度[论文关键词]审慎道德维度道德理性道德风险[论文摘要]作为道德范围的审慎乃是道德理性的集中表现,包括个体德性和道德思维两个层面,二者在道德实践中实现统一。
道德审慎由复杂的善恶矛盾所决定,表此刻和谐个人善、家庭善与社会一起体善的矛盾冲突中。
对伦理学内容进行综合训练和对现实生活进行道德哲学反思,能够提高人的道德审慎能力。
在后现代社会即以后临,面对诸多不确信因素和未知风险的冲击,强化道德审慎的试探和研究,对人类前景持谨慎乐观态度是当下审慎研究之最要紧目的。
一、何谓审慎审慎(prudence)是许多学科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指人们试探和行为的周密而谨慎。
在中国古代,“审”本义是详知、明察。
《淮南子·说山》曰:“万事由此所前后上下,不可不审。
”《论语·尧曰》:“谨权量,审法度。
”由于事物或情形复杂难明,需要人们详加考察,衡量利弊,谨慎行事,以期取得良好的结果。
故“审”内含慎重之意。
《汉书·于定国传》明确将“审”与“慎”连用,如“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
前人运用审慎多见于司法案例,盖因司法实践关乎人身财产与生命安危,须对案情加以详究,做到量刑定罪、按律惩罚,不然会冤枉当事者,阻碍民众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以司法公道为原那么的理性审慎,内含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性。
以儒学为主导的中国传统文化,在审慎的运用上经历了以法律内涵为主向以道德内涵为主的转换。
《尚书·康诰》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不敢侮鳏寡,庸庸,祗祗,威威,显民。
”意思是说,治民要明尚德正,慎施刑罚。
应做到不欺侮无依无靠的人,任用应当任用的人,尊重应当尊重的人,惩罚应当惩罚的人。
量刑惩罚要考虑犯法动机和悔罪态度,罪虽大,不是故意且知悔改,那么“时乃不可杀”;罪虽小,但明知故犯又不肯悔改,那么不能够不杀。
周公在那个地址提出“宽猛相济”、“文武兼用”的治国原那么,强调重视因罪获致的惩罚对道德的阻碍。
这一思想后为儒家所继承和进展。
《忏悔录》:分析自我反思和道德重建的重要性
忏悔录:分析自我反思和道德重建的重要性1. 引言在我们的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犯错或者做出不恰当的行为。
而忏悔录,作为一种自我反思和道德重建的方式,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到错误并寻求改变。
本文将探讨忏悔录的定义、作用以及它在个人和社会层面上的重要性。
2. 忏悔录的定义与形式2.1 忏悔录定义忏悔录是一个包含个人在某个时期内所犯过的错误和罪行的记录。
它旨在通过真挚地表达内心对错误行为感到后悔、愧疚以及对改正行为的决心,来实现自我反思和道德重建。
2.2 忏悔录的形式忏悔录可以采用文字、音频或视频等形式进行记录。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电子媒体形式,都可以有效地记录下个人经历中不良行为,并提供一个平台供反思和改正。
3. 自我反思与道德重建3.1 自我反思意义自我反思是指深入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想法,识别错误并思考如何改正。
通过自我反思,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为改变而努力。
3.2 道德重建意义道德重建是指通过忏悔并采取积极措施改变自己的行为,重新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准则。
它不仅有助于个人的成长和进步,还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影响。
4. 忏悔录对个人的重要性4.1 帮助实现内在平衡忏悔录使个人能够直面自己犯下的错误,并表达真心忏悔之情。
这有助于缓解内心负罪感和挫败感,帮助个人恢复内在平衡。
4.2 增强责任感与意识形态通过忏悔录,个人可以深入思考错误背后的原因、动机以及对他人造成的影响。
这种深层次的思考会增强责任感并提高个人的意识形态水平。
4.3 推动持续成长与进步忏悔录不仅让个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还通过表达对改变行为的决心来推动持续成长和进步。
它是个人发展道德品质的重要工具。
5. 忏悔录对社会的重要性5.1 增加社会和谐与凝聚力当更多的个人愿意通过忏悔录来面对并改正自己的错误,整个社会将变得更加谦卑、宽容和理解。
这将增强社会凝聚力并促进和谐共处。
5.2 提升社会公信力与道德风气如果一个社会中有更多的人能够坦诚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并通过忏悔录表达出真挚后悔之情,这将有助于提升整体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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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观念反思:道德性的遮蔽与回归作者:李山河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4期摘要:罪观念是人们对于罪的认识与意识,道德良知构成罪观念的基础。
在罪观念的演进中,由于价值多元与法治一元的矛盾冲突,国家与法治体系的异化,罪观念所包含的道德基因被遮蔽。
应重新审视道德基因对于罪观念的重要意义,通过对人的关怀与关注、对民族的生活与文化的回归、对正义的塑造来重植与复归罪观念的道德质素。
关键词:罪观念;道德性;遮蔽;回归;反思罪观念就是人们对于“罪”这一人类社会重要现象的整体性认识、感觉、看法、观点与意识。
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迄今为止人类所有领域、所有人群以及所有知识对于“罪”这种现象认知的整体或者说是对于罪的整体的知识与观念乃至信仰的总和。
罪观念的核心是罪的概念的理解或者说是对于“罪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
道德良知构成罪观念的基因,但却在罪观念的演进中被遮蔽。
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道德基因对于罪观念的重要意义,重植与复归罪观念的道德质素。
一、罪观念的底色:人与道德性宗教维度的罪观念给我们开启了一个视角,即认识人以及人类的罪性,不能单单以国家及其法律以及人和人类为标杆,否则,就会因为“只在此山中”而“不识庐山真面目”。
为了铭记人类生活的道德性,人类要通过宗教制造出一个非人的圣像与明镜,并站在他面前对自己仔细打量,对人类生活以及制度所蕴含的道德性进行诉说。
法律维度以及道德维度的罪观念,很可能仅是个人相对于其他人的罪错感受,但当个人以及作为个人整体的人类站在上天面前,他对于罪错的感受与认知可能会有另一个新的位度。
二十世纪美国最著名的神学家、思想家尼布尔在其《人的本性和命运》一书中,站在宗教哲学以及道德性的立场总结出人类的四种“骄傲之罪”。
第一种是“权力的骄傲”,将权力视为获得“安全”的保障。
已经拥有权力的人无视人的有限性,不知道人生的无常和依赖性,却相信自己是“生存的主宰、命运的支配者、价值的评判者”,权势成为这类人的生命意义和人生目的,害怕丧失权力的担忧和不安又促使他们攫取更大的权力,不断地侵犯别人扩张自己,致使“人对于自然的奥秘及其无尽宝藏所应有的依赖与感激之心,却因他的骄纵与贪婪而丧失了”。
第二种是“知识的骄傲”,它是权力骄傲的一种更高的精神升华形式。
知识的骄傲之所以是一种罪性的表现,就在于妄图以有限的知识充作终极的知识。
第三种是“德性的骄傲”,它表现在一切自以为义的判断中。
道德自义的人往往隐含着真理在手的前提和立场,以自己的道德标准为标准。
用自己的标准评判自己,自己当然是善的;用自己的标准评判与自己标准不同的别人,别人自然是恶的。
这种德性的骄傲常与知识的骄傲联系在一起,以为自己在知识上优越,在道德上也优越。
第四种是“灵性的骄傲”,从道德骄傲里产生出来,这是一种人性最深处的骄傲、最隐秘的罪,借信仰自高自大,以致自比神明、自认神的代言人,是一种典型的宗教性骄傲,也是最大的罪。
例如在印度的阶级制度中——最恶劣的不宽容就是宗教上的不宽容,在这种态度上人将本身的各种私利掩藏于宗教的绝对肯定背后。
最丑恶的自我标榜就是宗教上的自我标榜,借着在上帝面前悔罪为名,以上帝作为自己的盟友”。
这种对于罪的反思,是基于国家及法律制度的现实但又超越国家及法律维度而进行的道德以及信仰哲学的思考,使我们深深洞见到人类的罪性。
这是仅仅囿于国家以及法律维度对于罪的思考所不能达到的。
这一思考启示我们,罪观念内在地具有道德的内涵,道德性是一切维度罪观念的根基,是罪观念的底色。
二、罪观念的遮蔽:国家与法的罪机制当罪的确定与处理任务被国家与法律承接之后,国家与法律对罪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塑造。
时至今日,不管国家与法律以何种名义对自己的统治进行合法性的阐释,不管统治者在法律与道德关系上有多么矛盾的态度,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罪观念越来越背离了违反道德良心这一基本性质,与道德性渐行渐远,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这是价值多元与法治一元矛盾冲突的结果。
固然,罪观念源于道德性也离不开道德性,但用道德来对罪观念进行统一化处理,用道德手段作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唯一手段,也不是不存在问题,其难点在于社会越发展,道德以及价值便越多元,难以有统一的道德价值标准,社会在道德价值共识的取得上越来越困难。
然而,此种情况下的道德多元之短却可以由法律一元之长补取。
无论持有何种道德价值立场标准,在以法律与法治一元的手段来治理上却可以取得一致,这可能也是现代社会的管理由一元的国家与法律接管的原因。
为了求得一元的法律治理,国家便可能以法律化约多元的道德与价值。
然而,化约的过程却往往不是多元道德价值的融通均衡,而是对于多元道德价值的简单化切割,或者干脆对道德价值进行忽视、排挤、省略、剥离,而求得一元的法律规范。
但是,这种漠视道德生活的一元化法律标准,往往产生水土不服的病症,也往往损害民族性格精神的涵养。
清末受形势所迫而进行现代法制改革时曾爆发过激烈的“礼法之争”。
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了理论争执。
今天看来,“礼教派”对于法律吸纳传统道德、反映民族精神生活的强调仍然是值得肯定的。
而法理派对于道德的剥离是值得警惕的。
时至今日,也很难感受到我们建立的法治与民族的道德价值生活有了顺畅的链接。
法律也不是没有意识到自己对于道德生活简单化处理甚或忽视的危机。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就认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5霍姆斯敏锐地指出了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存在实际的道德生活的影子。
其次,这是国家异化的一种表现,涉及到政治、法律等的关系。
恩格斯认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之内。
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6国家的异化表现在它与社会日益相脱离的趋向上。
这种脱离也必然导致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生活的日益脱离上。
脱离的具体机制体现在政治对于法律的过度干预所导致的法律自主成长机制的丧失以及法律的空心化趋向上。
如此一来,法律与道德生活的脱离也就不难理解了。
最后,这也是法治体系异化的一种表现。
法律脱离道德生活,也就使得法治体系越来越僵化与异化,被简单地作为是一种规则与教条。
法律的正当性,似乎越来越仅限于是国家所制定颁行、公民必须无条件遵守上来,除此之外再也找不出或者懒于找出其合法性来。
立法、司法越来越脱离民众的生活、常情常理,如天津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内蒙古王力军无证贩卖玉米案、掏鸟窝案等。
殊不知,法律甚至国家的正当性,仍是根源于国民的道德生活、天理人情之中。
法律脱离道德、远离民族传统这一根基的后果,就是法律不断在标榜正义,但却越来越偏离正义。
背离常识常理常情、轰毁国民道德良心感知的判决不时出现,人民群众在一些具体的司法案件中常常难以感受到公平正义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罪观念的回归:道德性的体认(一)罪观念真义的丧失上文已述,当代社会,司法似乎越来越脱离民众。
司法判决,常常超出了民众的常识认知,得不到民众的认可,人们对于司法人员的不信任程度与日俱增,对于司法能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越来越持怀疑态度。
这种情况的出现有多种原因,但法律体系自身却难辞其咎。
表现之一即是法律体系所认知的罪观念与民众的认知出现了偏差。
其症结在于法律体系所认知的罪观念丧失了道义性。
其实,表面上看,罪耶非罪耶,国家与法律说了算,但事情往往不是这么简单。
国家与法律并非天然就有合法性、正当性并能够自然而然地永久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国家与法律的合法性需要它自己不断创造和塑造。
法律终究是人设且为了人,法律的生命,不但在于其强健的筋骨,而且更在于其对于人的关怀,在于其与人性以及民众生活的密合程度。
因为,“法律技术是帮助我们实现正义的工具,不是束缚我们良心的工具。
我们所面对的不是冰冷的法律概念,而是活生生的人。
”7简单把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作为一种恐吓力量,作为一种权力的展示,作为一种治民牧民的手段,作为一种干巴巴的条文对待,都是法律异化的表现,徒增法律狰狞之面貌。
从表面上看,于罪的界限而言,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评价很重要;于罪观念而言,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的认知很重要。
但不能忘记的是,民众对于罪的判断与认可程度,是罪评判的根基。
民众的罪观念,是罪观念存活的土壤。
如果脱离了这些,罪之评断与认知的必要性与意义也就不存在了。
而民众罪观念与法律体系罪观念的弥合,关键乃在于强化法律体系罪观念的道德基因及其所蕴含的道义性。
(二)罪观念的真义回归无论何种维度的罪观念,都具有道德性基因。
而现实情况是,法律体系罪观念的道德基因正在变异丧失。
为此,我们呼唤罪观念、特别是法律维度罪观念道德基因的回归。
8首先,罪观念真义的回归意味着对于人的关怀与关注。
法律由人设定、由人执掌,也最终是为了人。
刑事司法是针对人的行为而发动,但最终是要还原人、理解人。
对人的善待与理解是司法的本质。
而法律与司法要善待人,就必须流布道德的血液。
人有躯体,也有灵知以及道义良心,罪观念也必须直视人的道义良心,才能最终达于对于人的关怀。
更为重要的是,道德是人与社会的道德,最终是人的道德、人属的道德。
道德人是人所设定,是为了人而设定,因此,道德是人为人自己所设立的德性与准则。
也因如此,道德最终也是人对于人自身的设定,换句话说,道德就是人的规定性,是人之为人的本质性体认。
因此,罪实际上就是人没有做好自己,没有扮演好人自己的角色,是人对自己的违背与背离。
其次,罪观念真义的回归意味着民族的生活、文化的回归。
人直接地表征于生命的存在,寓身于日常生活的进行。
而日常生活蕴藏着天理人情与民族生活文化之传统。
因此,罪观念真义的回归最终也必须落脚于对人的生活文化乃至历史传承的理解。
最后,罪观念真义的回归意味着法律之魂的回归。
正义是法律之魂,而道义又是正义之魂。
法律是为了公义,是国家为了全民而开设而非为某一个人开设,是公器而非私器,法律不能沦落为权势、霸道人物打压民众的私器工具。
活的法律是有灵魂的法律而非僵死的仅剩躯壳的法律,不是法条主义所理解的法律。
罪观念必须包含道义的魂灵。
让流淌道义血液的正义飞翔,永远地盘旋于我们的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