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5快讯-合肥中院发布六起2018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在当今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然而,依然存在着一些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这些案例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和损失。
下面,我们将就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案例。
某公司生产的某种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卫生问题,导致消费者在食用后出现了食物中毒的情况。
这种情况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给消费者带来了身体上的损害。
此外,某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劣质原材料,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购买后无法正常使用,这也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其次,还有一些关于虚假宣传的案例。
一些企业为了提高产品的销量,采取了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段,给消费者造成了误导。
例如,某款化妆品宣传中声称可以祛斑,但实际使用后效果并不明显;某些保健品宣传中标榜可以治疗某些疾病,但实际效果并不如宣传所述。
这些虚假宣传不仅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另外,还有一些关于售后服务的案例。
一些企业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不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无门,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例如,某家电企业在售后服务中态度恶劣,不愿意为消费者解决问题;某家网络平台在消费者投诉后不予理睬,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综上所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
因此,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让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加公平、合理的消费环境。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10个
案例一:上海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当事人采取擦除、更换原包装等方法,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出售。
另外,又将从山西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进行分包装,并标注和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生产日期进行出售。
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案例二上海诚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互联网虚假宣传案2010年6月起,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大众团购网,在页面上发布“大众团购网-服务最优、保障最全、消费无忧”等内容,在推介“定豪沈家门海鲜酒楼”的商品服务时,将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次数进行了夸大虚构。
工商部门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案例三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自2009年下半年起,在其网站上宣称“至慧学堂是著名教育连锁机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成员,由哈佛大学教育专家及国际数学权威教授创立,独创"IDMT国际数学思维课程"专为3-12岁孩子设计,能迅速提升孩子数学思维能力及培养数学学习兴趣,倾力打造中国少儿数学思维训练旗舰品牌”等内容。
经查,该公司并非任何教育集团的连锁机构,其所宣传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也没有登记注册,所谓的“哈佛大学教育专家”也并未在哈佛大学任过教。
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窝爱信息技术分公司网络团购虚假宣传案2011年1月下旬,当事人和自然人胡立签订“窝窝团营销服务合同(服务类B)”,合作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团购业务。
同年1月30日至2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窝窝团”团购网站上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团购信息:“我要学车!我要买车仅200元,原价1200元的驾校优惠券!凭窝窝券到驾校地址再支付2600元!即可从菜鸟级新手变身为资深老手!”“698人已购买”等虚假的驾校名单、参与人数、网友评论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消费者购买假货案例
2017年,广州市一家名为“优雅生活”的化妆品店被曝出出售包括假货在内的不良品质商品。
消费者起诉该店,法院判决店家返还消费者购买金额,并进行赔偿。
2. 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案例
2019年,湖南一家名为“万城华星”的房地产公司被指控在其推广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公司宣称其房产项目拥有众多公共设施和优质物业配套,但实际上并未如此。
消费者投诉并起诉该公司,法院判决公司返还购房款项及进行赔偿。
3. 消费者遭遇捆绑销售案例
2018年,江苏一家汽车维修店因强制消费者购买车险而被判违法。
消费者在维修车辆时被告知必须购买该店销售的车险,否则不能继续修车。
消费者起诉该店,法院认定该店涉嫌捆绑销售,判决其返还消费者相关费用并进行罚款。
4. 消费者遭遇违规收费案例
2016年,北京一家名为“梦想天空”幼儿园被曝出私自收取消费者各类杂费。
消费者起诉该幼儿园,法院判决其返还相关费用并进行罚款。
5. 消费者遭遇证照不全的商家案例
2019年,广西南宁市一家名为“美缘轩”美容院因证照不全被警方查封。
此前,有消费者投诉该店服务质量不达标,要求对方进行退款。
最终,法院判决该美容院进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案例
1. 京东“假货门”事件
在2017年,京东平台上曝出大量假毒霸和假美的的电器,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京东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2. 上海迪士尼门票虚高案
2018年,上海迪士尼门票存在虚高的问题,消费者在门票中缴纳了不必要的费用。
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成功要回了部分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3. 国内多家电商平台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近年来,多家电商平台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成功追究了相关电商平台的责任,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4. 某加油站掺假油加油事件
2019年,某加油站被曝有掺假油加油的情况。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要求加油站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5. 某知名快递公司的反垄断行为
2019年,某知名快递公司被曝出存在反垄断行为,对消费者进行不当限制。
消费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该快递公司恢复正常服务,并为消费者维护了权益。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
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2018年,中国各级法院审理了大量重要案件,涉及各个领域,展现了中国司法体系的公正和高效。
以下是其中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1. 深圳市某公司商业贿赂案该案涉及一家知名企业行贿的问题。
该公司为了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政府官员行贿。
经过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处巨额罚款,并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 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案该案发生在某医院的手术室,一位患者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严重后果。
经过法院审理,该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巨额医疗费用,并对相关医生进行行政处罚。
3. 北京某高校学术不端案该案涉及一位知名教授在科研过程中伪造数据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教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撤销其教授职务。
4. 广州某公司商标侵权案该案涉及一家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益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公司被判赔偿对方巨额经济损失,并停止侵权行为。
5. 武汉某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案该案涉及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经过法院审理,物业公司被判改正违规行为,并赔偿业主经济损失。
6. 成都某网络诈骗案该案涉及一起网络诈骗团伙的活动。
经过法院审理,诈骗团伙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7. 上海某大型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该案涉及一家建筑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建筑公司被判赔偿业主巨额经济损失,并进行整改。
8. 北京某知名餐饮企业劳动纠纷案该案涉及一家餐饮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企业被判支付员工拖欠的工资,并加强管理。
9. 深圳某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案该案涉及一家公司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赔偿公司巨额经济损失。
10. 广州某公职人员受贿案该案涉及一位公职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
经过法院审理,该公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以上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的十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了商业、医疗、学术、知识产权、物业管理、网络诈骗、建筑工程、劳动关系等多个领域,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努力和成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2016-2017年度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7年3月14日,合肥市中院公布了2016-2017年度合肥法院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房子到手少了几平方米【基本案情】2013年11月,李某某在合肥某置业公司处购买房屋,约定建筑面积180.66平方米,房屋交付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后延期至次年8月31日。
房子建好后,经肥东县房产局测量,该房屋实际登记确权发证面积为174.76平方米。
置业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将房屋交付李某某,并在交房当天与李某某补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退还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以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判决置业公司退还李某某所购房屋面积误差部分的购房款4万余元,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
【法官点评】不少房地产公司通过预售方式进行销售,购房者缴纳购房款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拿到房屋。
后续发生房屋面积不符、房屋质量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
网络打车被多收车费【基本案情】2016年3月5日,吴某某使用一网约车软件预约一辆出租车出行,用时28分钟,行程11.91公里,金额应为31.24元。
根据该网约车给出的三折优惠待遇,吴某某计算出本次打车费用应为9.37元。
但该网约车最终计算车费为51.08元,扣除25元的优惠,直接从吴某某绑定的支付宝账户中扣款26.08元。
吴某某遂发邮件沟通,该网约车称此次行程收费正确,并于3月10日将吴某某账户删除。
吴某某将该网约车平台经营商诉至庐阳区法院,要求该平台退还打车费用26.08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案件审理中,吴某某与该平台达成和解,该平台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
【法官点评】网约车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同时,高峰时随意涨价、出行安全、定价机制不透明等问题,也深深困扰着消费者。
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网约车方同意按照吴某某的诉请支付相关款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规范网约车平台管理具有一定意义。
网购化妆品引起过敏【基本案情】2016年2月,刘某在广州某日用品公司天猫网店购买4瓶“波比爱赫本恒润美白精华”,共计574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被曝光。
这些案例揭示了商家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地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一些典型案例,以展示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状。
1. 虚假宣传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
例如,某品牌手机宣称其手机具有超长待机时间,但实际使用时发现待机时间远远不及宣传。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 质量不合格一些商家为了降低成本,采用劣质材料或不合格产品制造商品。
例如,某品牌婴儿奶粉中检出有害物质,导致婴儿健康受损。
这种情况下,商家为了追求利润,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3. 强制消费一些商家通过各种手段强制消费,例如,某家电商在购物车中自动勾选了一些附加产品,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结算时不知情被迫购买。
这种强制消费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 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承诺提供售后服务,但实际上却不履行承诺或敷衍搪塞。
例如,某汽车品牌承诺提供三年质保服务,但在消费者购车后,对于质量问题搪塞推诿,无法提供有效的售后服务。
这种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 隐私泄露一些商家为了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采取捆绑销售、强制授权等方式,将消费者的隐私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例如,某社交平台将用户的个人信息出售给广告商,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6. 虚假陈述一些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进行虚假陈述。
例如,某家电品牌宣称其空调具有节能效果,但实际使用时发现节能效果并不明显。
这种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购买,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7. 欺诈消费一些商家通过欺诈手段获取消费者的信任,然后进行诈骗。
例如,某投资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消费者投资,但实际上是传销骗局。
这种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8. 购物陷阱一些商家采用虚高原价、捆绑销售等手段,制造购物陷阱。
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对存在 安全隐患的产品进行及时排查 和整治。
03
案例三:不公平合同条款
案例介绍
01
02
03
背景
某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 务时,签订了包含不公平 合同条款的协议
经过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未注 意到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 ,在使用商品或服务后发 现权益受到侵害
结果
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且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案例分析
•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定义:不公平合同条款是指一方在合同中利 用其优势地位,制定对另一方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损害对 方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不公平合同条款的成因
信息不对称: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或专业知识,可能导致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 势地位
缺乏监管:相关部门对合同条款的监管不足,可能导致不公平条款的出现
案例启示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选择有 良好售后服务的商家,确保自己
的权益得到保障。
商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 符合国家标准的售后服务,避免
因小失大。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 勇敢维权,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THANKS
感谢观看
受害人描述
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发现其效果与广告宣传相差甚远,甚至有人因此 病情加重。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受到了欺骗,纷纷要求退货退款。
03
侵权事实
经过调查,该保健品的功效并未得到临床验证,且该公司并无生产、销
售保健品的资质。该广告属于虚假广告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
公平交易权。
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 果消费者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典案例1. 电子产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但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的问题。
消费者联系了手机厂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厂商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并协助消费者与厂商协商解决。
最终,厂商同意退款给消费者。
2. 食品安全问题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袋牛肉干,但在食用后出现了严重的食物中毒症状。
消费者将牛肉干送去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牛肉干中检出有害物质超标。
消费者随后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了调查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同时要求企业召回相关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预订了一家旅行社的旅游套餐,但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了多项服务质量问题,如酒店脏乱、导游服务差等。
消费者向旅行社投诉,但旅行社以合同规定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旅行社进行相应的赔偿和整改,并对旅行社进行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4. 健康产品虚假宣传案例:某消费者购买了一款减肥产品,但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完全没有效果。
消费者查询该产品的宣传资料后发现,厂商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了夸大宣传。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要求厂商停止虚假宣传,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并对厂商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5. 网购商品质量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收到货物后发现与网上描述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消费者联系卖家要求退货或维修,但卖家以不接受退货或维修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电子商务平台投诉,平台调解后要求卖家退款给消费者,并对卖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6. 物流服务问题案例:某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了一件家具,但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损坏。
消费者联系物流公司要求赔偿,但物流公司以配送过程中无责任为由拒绝了消费者的要求。
消费者随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协会调解后要求物流公司对损坏的家具进行赔偿,并对物流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2:消费者与影楼签订摄影合同后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李某、景某诉某影楼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3: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4:预付卡未使用金额经营者应向消费者返还——张某等人诉某销售公司、孟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5:购房后无法正常用电,买受人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6: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内容存在例外情形,应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邬某诉某旅游App经营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7:对于网络店铺客服的行为店铺应当负责——李某诉某书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8:经营者未经许可不得将其掌握的消费者信息用于商业宣传——郑某诉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9:销售者在二手商品网站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欺诈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高某诉杨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0: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对消费者做出的有利承诺,对承诺的解释应按普通消费者的通常认知进行——齐某某诉罗某某网络信息购物合同纠纷案案例1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和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邹某与某医美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邹某曾在湖南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经其了解,得知北京某医美机构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遂于2015年12月来到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
术后,邹某出现双侧下睑局部凹陷、疤痕畸形,外眼角畸形短小圆钝等症状。
此后,邹某先后六次在其他医院进行修复,但仍无改善。
邹某认为该医美机构的修复手术对其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最高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2015-06-15 14:12:29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阚枫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如何维权受到社会关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表示,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当日,在最高法通报的这十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
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
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这起案件发生在2013年,当年3月19日,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下单后货款及邮寄费95元均已向迎春付清。
同日,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送货。
该货物于同月24日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
为此,杨波多次要求付迎春交货未果,遂诉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速递公司、付迎春赔偿其电脑款15123元和邮寄费95元。
受诉法院认为,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处购买商品,并向付迎春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付迎春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杨波,分别形成网购合同关系和运输合同关系。
从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义务来看,在网购合同中,杨波通过网上银行已经支付了货款和邮寄费,履行了消费者的付款义务,付迎春作为销售者依约负有向杨波交货的义务。
合肥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前⼏天正是3.15,就是我们的消费者维权⽇,我们国家每年都会在这⼀天⾥爆出很懂违法商家。
最近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家知道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肥市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出炉案例1车辆送去4S店维修被维修⼯开⾛出事故2018年5⽉2⽇晚,李先⽣车辆在⾏驶过程中出现故障,当晚便送去4S店维修,对⽅承诺4⽇可以到店取车。
4⽇早上,李先⽣却接到4S店电话称,车被维修⼯私⾃开出,⽽且被撞毁损严重,短期不能提车。
李先⽣赶到4S店发现车辆左前、左后车门损毁严重需要更换。
4S店承诺给李先⽣免费维修,但李先⽣认为车辆发⽣重⼤事故已经影响车辆价值,另外近期不能⽤车也给⾃⼰带来诸多不便。
双⽅就赔偿事宜⼀直不能达成⼀致,⽆奈李先⽣求助于庐阳区消保委。
庐阳区消保委发现,该4S店确实存在管理上的不规范,车辆重⼤事故影响车辆⼆⼿交易价格也是⾏业常识,因此消费者要求赔偿并⽆不当。
经过⼯作⼈员的解释和调解,双⽅达成⼀致意见:4S店以13万元价格回收受损车辆;补偿李先⽣壹仟元。
案例2买的是英国产汽车4S店却让提荷兰产的2018年5⽉24⽇,刘先⽣在合肥市经开区某4S店预订了⼀辆进⼝车,在合同中刘先⽣明确表⽰要求产地是英国的汽车,但是提车时商家提供的却是荷兰产的。
刘先⽣不愿提车,要求4S店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原产地为英国的车辆。
但4S店认为两个产地的车辆没有质量区别没必要更换,⽽且现在更换车辆会增加4S店的成本,双⽅僵持不下,刘先⽣遂投诉⾄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合肥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先⽣的投诉后,得知虽然英国产和荷兰产的宝马车并⽆显著质量差别,但是消费者在与4S店签订购买合同的时候,双⽅已经达成明确⼀致的意思表⽰购买的标的是英国产车辆。
4S店不能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标的物变更成荷兰产的车辆。
经过解释调解,4S店承诺⼀个星期以内将英国产的车辆交给刘先⽣。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1. 虚假广告:某公司在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但实际效果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
2. 低价诱导:某商家以低价促销为名,吸引消费者前往购买,但在消费者到店后,却以库存不足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承诺,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低价优惠。
3. 产品质量欺诈:某企业销售的产品明明标有正品标识,但其实质量却严重不符合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潜在风险。
4. 隐形消费:某服务提供商在消费者购买后,偷偷增加了一些隐藏费用,消费者在付款时才发现自己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导致消费者经济负担加重。
5. 购物陷阱:某电商平台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分析用户购物习惯,利用个人信息为消费者推送个性化的商品,但这些商品往往价格高昂,消费者因为个人喜好被迫购买高价商品。
6. 虚假售后服务:某品牌承诺售后服务完善,但实际上售后服务人员素质低下,态度恶劣,解决问题效率低,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7. 虚假评价:某电商平台上的商品评价往往被商家刷单或雇佣人员进行虚假评价,使得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准确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
8. 隐私泄露:某公司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或用于商业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9. 售后拖延:某企业在消费者购买后出现问题时,故意拖延处理时间,消费者无法及时获得解决方案,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
10. 售假产品:某商家销售的商品明明标有正品标识,但实际上是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购买后无法享受正品的使用效果,损失经济利益。
这些案例都是实际发生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对市场信息的辨别能力,选择有信誉的商家和产品。
同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健康、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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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六起2018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合肥中院,2018,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9-03-15
搜狐
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网上购物、食品安全、健身服务、人身安全、二手车交易等领域。
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了“半壁江山”,其次是侵权纠纷案件。
本报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刊登,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能够让更多的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一:吴某与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系一家健身会所的经营者,吴某系该健身会所的付费会员。
2018年8月14日、22日中午,吴某在该健身会所更衣室内换衣服时,被甄某用手机偷拍和偷窥。
吴某认为,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健身会所管理松散,在发现有人偷窥拍照侵犯其隐私时,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妥当措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会费、私教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700元。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安徽耀徽体育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判后及时履行了赔偿款项。
案例二:徐某诉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徐某于2017年2月在网络购物平台天猫商城购买了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燕窝食品。
后徐某认为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所售食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系不合格产品,侵犯了其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向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退货,由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返还购物款18522元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燕窝外包装无法识别强制标示内容,判令徐某有权向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退还所购买的燕窝980克(按原包装退货),退货同时台州贵和贸易有限公司向徐某返还货款18522元。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蒋某与某生物医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2014年11月30日,蒋某通过“1号店”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某生物医药公司生产销售的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50瓶。
后蒋某认为其所购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生物医药公司赔偿其购物价款损失7900元,并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法院以蒋某提起本案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四:李某诉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6年9月,李某通过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超级社区”上发布的广告了解到张某在该平台上推销宁夏枸杞。
李某与张某通过网络数次联系协商达成如下购货条款:1.购货数量1200袋。
2.单价22元。
3.包邮,送货上门。
4.质量必须保证。
2016年9月19日,李某收到张某快递发售的14件(1200袋)枸杞。
当日巢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涉嫌(存在)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的情况,将1200袋枸杞全部查封(扣押)。
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北京爱特生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赔偿十倍的购货款264000元。
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李某赔偿金79200元。
案例五: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8年5月7日,昌某与某汽车经纪公司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昌某购买一辆二手奥迪轿车。
公司承诺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购车时该车行驶公里数为34000公里左右。
2018年5月9日车辆办理好了过户手续。
后昌某保养车辆时,得知该车在2017年11月22日实际行驶里程就达到了70397公里,并曾进行过三次保险理赔。
昌某认为,某汽车经纪公司明显存在隐瞒车辆实际情况的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撤销车辆转让协议,某汽车经纪公司返还车辆转让款
并支付赔偿金。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现已履行完毕。
案例六:徐某诉蒋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2017年2月21日,徐某在蒋某开设的某淘宝店铺购买某品牌的辅酶Q10胶囊(CoEnzyme Q10 150mg)4瓶,支付货款992元。
后徐某以该产品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辅酶类药”且推荐食用量超标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蒋某退回购物款992元及支付十倍赔偿,并赔偿误工费等损失16912元。
一审法院判令蒋某退还徐某购物款9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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