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5-央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三)控制人变更;(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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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附件2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
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债券发行的交易流程规范与高效的操作流程
债券发行的交易流程规范与高效的操作流程债券发行是企业或政府机构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它不仅为发行方提供了资金来源,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工具。
债券发行的交易流程需要遵守一系列规范,并实施高效的操作流程,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准备工作债券发行前,发行方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发行方需明确债券的种类和发行规模,确定债券的基本特征和发行条件。
此外,发行方还需选择承销商,并签署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信息披露发行方需按照相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这包括编制招股书或募集说明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内容应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重要遗漏。
投资者根据信息披露内容,做出是否参与认购的决策。
三、承销与分销承销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
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发行方销售债券,并确保发行成功。
承销商通过与投资者的沟通,了解市场需求,同时制定合适的发行价格和发行量。
在发行过程中,承销商还负责债券的分销工作,吸引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
四、认购与申购投资者在发行期内,可通过银行等渠道认购债券。
投资者需填写认购申请书,包括认购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发行方和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和实际情况,调整发行方案,确保债券的有效认购。
五、发行与配售发行方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价格。
发行完成后,承销商负责将债券分配给认购投资者。
对于机构投资者,配售通常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对于个人投资者,配售通常通过摇号、配售比例等方式进行。
六、交割与结算交割与结算是债券发行流程的最后一步。
发行方通过交易所或银行系统,将债券账户信息发送给系统,完成交割登记。
相关交易数据由结算机构核对,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最终,交易款项将划入发行方账户,债券正式发行完成。
在上述交易流程中,规范与高效的操作流程至关重要。
各参与方应密切合作,确保信息披露准确透明,承销商与投资者间的沟通顺畅,认购与配售过程的公平公正,交割与结算的准确快速。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2009修订)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债券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9]第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布日期】2009.03.05
【实施日期】2009.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09]第2号)
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提高发行注册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NAFMII 规则0001)进行了修订,并经2009年2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附件:
NAFMII规则000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2月24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接受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债券发行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债券发行规则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China Foreign Exchange Trade System,简
称CFETS)是中国境内专门从事外汇交易与金融市场业务的
国家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中国央行直属的金融机构。
债券发行是CFETS的重要业务之一。
根据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的债券发行规则,以下是相关要点:
1. 发行主体:债券发行主体通常是央行、商业银行、政府、金融机构等。
2. 发行对象:债券可以向法人、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个人等不同主体发行。
3. 债券种类:根据不同的债券特点,可以分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4. 发行方式: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者私募发行的方式进行。
公开发行通常通过招标、竞价等方式进行,而私募发行则是指通过协议方式进行。
5. 期限:债券的期限可以长期或短期,根据债券的种类和发行主体的要求来确定。
6. 发行规模:债券的发行规模通常由发行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7. 利率与价格:债券的利率与价格根据市场需求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一般由债券发行主体或招标竞价等方式确定。
8. 发行结果公告:CFETS会及时公告债券发行结果,包括发行日期、期限、发行量、利率、中标量等信息。
总而言之,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债券发行规则是由相关法规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所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债券市场的运作,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及者(以下简称“参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及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三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及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参及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及网络。
第三条参及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及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及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细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
附件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预发行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29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国债预发行试点的通知》(财库[2013]28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债券预发行交易(以下简称“预发行交易”),是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参与机构”)以即将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进行的债券买卖行为。
1.3 预发行交易的券种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债券品种,国债预发行的具体券种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定。
1.4 参与机构开展预发行交易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交易中心为预发行交易参与机构提供报价、成交、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管。
- 1 -国债预发行交易相关工作同时接受财政部的监管。
1.5 参与机构开展预发行交易应适用交易中心组织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预发行交易标准条款》(以下简称《标准条款》),交易双方另行签署双边协议的除外。
交易双方另行签署双边协议的,应在开展预发行交易前将经签署的双边协议交交易中心备案。
1.6 参与机构在预发行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或形式操纵、引导市场价格,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或进行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预发行交易前准备2.1 标的债券为国债之外的其他券种的,拟进行预发行交易的标的债券的发行人应在向人民银行提交的招标备案材料中提出预发行交易意向,并于发行公告前一工作日14:00前,向交易中心提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发行人预发行交易申报表》(见附表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联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9]254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人:为了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相关行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联合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银办函[2009]570号文)同意,现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布。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操作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国际开发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券种(以下统称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有义务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披露信息,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第五条经核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银行债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其发行人应于每期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以下文件:(一)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本次发行的书面文件;(二)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审计报告和财务报告(具体见下表);发行时间需披露材料第一季度上一年度半年财务报告;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以下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的一般内容,具体的规程可能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调整:
发行主体资格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
发行计划申报: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主体向发行管理机构申报发行计划的程序和要求。
债券募集方式: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募集方式,包括公开发行、私募发行等,以及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流程。
债券发行条件: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条件和限制,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方面的要求。
发行程序和流程: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发行公告、投资者申购、发行结果公告等环节。
发行文件要求: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所需的文件和材料要求,包括发行文件的编制、审查和公告等。
发行定价和发行结果:规定了金融债券的定价方法和发行结果的公布要求。
发行后管理和信息披露: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后的管理要求,包括债券兑付、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发行违规处理和监管措施:规定了金融债券发行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和监管措施。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二节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一、单选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发行人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 )个工作日将相关的发行申请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
[2009年5月真题]A.5 B.10 C.15 D.20[答案] A2.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 )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
A.不低于100% B.不高于100% C.不低于80% D.不高于80%[答案] A[解析]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3.2009年4月13日,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A.《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B.《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C.《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D.《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答案] D4.当前,我国金融债券主要是由( )来发行。
A.商业性银行B.中国人民银行C.政策性银行D.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答案] C5.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______,最近______年连续盈利。
( )A.4%;2 B.4%;3 C.5%;2 D.5%;3[答案] B6.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 )。
A.4% B.5% C.8% D.10%[答案] D7.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且注册资本不低于( )亿元人民币。
A.1 B.2 C.3 D.5[答案] B[解析] 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②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③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④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⑤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㊁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㊂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㊁商业银行㊁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监督管理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何金融机构不得擅自发行金融债券㊂第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遵循公平㊁公正㊁诚信㊁自律的原则,金融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 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并提示投资风险㊂第五条 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㊂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㊂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㊁期限安排㊁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㊂本办法所称政策性银行,是指国家开发银行㊁中国进出口银行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㊂第七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三)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六)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㊂第八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九条 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另行规定㊂第十条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三)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四)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五)募集说明书;(六)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七)承销协议;(八)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九)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十)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㊂如有必要,中国人民银行可商请其监管机构出具相关监管意见㊂第十一条 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一)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三)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四)承销协议;(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㊂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㊂第三章 发 行第十三条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㊂第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㊂发行人分期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每期发行安排㊂发行人(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条(五)㊁(六)㊁(八)㊁(九)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将第十一条(二)㊁(三)㊁(四)项要求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㊂第十五条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㊂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㊂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㊂第十六条 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㊂发行人和承销人应在承销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加以披露㊂第十七条 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㊁招标承销等方式㊂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三)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四)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㊁违规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㊂第十八条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发布下列信息: (一)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具体时间㊁招标方式㊁招标标的㊁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投标方案等内容;(二)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三)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券招标结果公告㊂承销人中标后应履行相应的认购义务㊂第十九条 金融债券的招投标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㊂在招标过程中发行人及相关各方不得透露投标情况,不得干预投标过程㊂中国人民银行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㊂第二十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金融债券㊂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㊂发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原金融债券发行核准文件自动失效㊂发行人不得继续发行本期金融债券㊂发行人仍需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依据本办法另行申请㊂第二十二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㊂第二十三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㊂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㊂第二十四条 金融债券的交易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㊂第四章 登记、托管与兑付第二十五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中央结算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㊁托管机构㊂第二十六条 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由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办理债券登记工作㊂第二十七条 金融债券付息或兑付日前(含当日),发行人应将相应资金划入债券持有人指定资金账户㊂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㊁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㊂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㊁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㊂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漏其内容㊂第三十条 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㊂第三十一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㊂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 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㊂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㊂第三十二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㊁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㊂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㊂第三十四条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㊂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㊂上述注册会计师㊁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㊂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㊂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㊂第三十七条 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㊂第六章摇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二)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三)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㊁误导投资者;(四)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三十九条 承销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一)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二)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三)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㊂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㊁律师㊁信用评级机构等相关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㊂其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㊂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㊂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㊂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㊂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市场发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㊂。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篇: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附件2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中心其他有关规则。
前款所称债券,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外机构发行的人民币债券以及其他具备还本付息特征的有价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1.3 本规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和债券借贷。
1.4 交易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提示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应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
1.5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 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交易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及其他交易辅助服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联网管理办法与交易中心联网的机构投资者。
依照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在交易系统开设交易账号,并委托其他交易成员使用其交易账号代为达成交易的机构,视为交易成员。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系统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系统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债券交易。
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1.法律法规要求:金融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需要依法申请发行债券,并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发行债券的计划书、批准文件、财务报表等。
2.发行人资格要求:发行人必须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包括公司登记注册、风险评估、信用评级等。
发行人需要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健康的经营状况,以保证债券的偿付能力和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债券规模和发行方式要求:发行人需要明确债券的规模和发行方式。
债券规模一般以发行总额表示,发行方式可以是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公开发行需要在金融市场进行招标、竞价或协议转让,私募发行则需要与特定的投资者进行协商。
4.债券期限和利率要求:发行人需要确定债券的期限和利率。
债券期限可以是短期、中期或长期,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利率可以是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复利利率,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和预期风险来确定。
5.发行文档和披露要求:发行人需要编制和披露相关的发行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等。
这些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因素等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6.信用评级和担保要求:发行人可能需要进行信用评级和提供担保。
信用评级是由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划分,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担保可以是信用担保、抵押担保或保险担保,以增加债券的安全性和投资者的信心。
7.承销商和发行费用要求:发行人通常会聘请承销商来帮助进行债券的发行和销售。
承销商负责营销、承销和分销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
发行人需要支付一定的发行费用给承销商,包括承销佣金、印刷费用、监管费用等。
8.违约和违规处理要求:发行人在发行债券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承诺履行债券的偿付义务。
如果发行人发生违约或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追究法律责任、停止发行和上市等。
总结起来,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发行人资格要求、明确债券规模和发行方式、确定债券期限和利率、编制和披露相关发行文件、进行信用评级和提供担保、聘请承销商和支付发行费用、遵守规定并承诺履行债券偿付义务。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向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现券买卖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第五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六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机构。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第二章参与者与中介服务机构第八条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二)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第九条上述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应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十条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
第十一条结算代理人系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代理其他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二)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的以下各类机构: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
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包括债券买卖、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三种。
债券买卖是指参与者以商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参与者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买断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五)信息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信息采集、编辑和发布系统与网络。
第三条参与者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参与者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同业中心为参与者的债券报价、交易提供中介及信息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交易细则第五条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应发布市场公告。
债券规章制度范本
债券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债券发行、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应当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债券市场发展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发行债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稳定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
债券发行的审批、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期限等事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条债券交易债券交易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交易双方应当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不得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债券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债券交易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者保护措施。
第四条债券信息披露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债券发行、交易和重大事项等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债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债券信用评级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信用评级体系、专业人员和业务经验。
评级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债券的信用风险。
发行人应当根据债券信用评级结果确定债券的发行利率和发行价格。
债券持有人应当关注债券信用评级变化,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第六条债券兑付与违约处理发行人应当按照债券发行文件约定按时兑付债券本息。
发行人无法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债券持有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券持有人还可以向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债券交易场所等机构投诉,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监管与自律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债券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债券发行、交易和兑付等环节的监管。
监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券发行文件的合规性;(二)债券发行、交易和兑付的程序合规性;(三)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债券信用评级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规范;(五)债券交易场所的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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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金融债券,包括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人民币金融债券和外币金融债券。
第三条金融机构申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按《办法》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格式见附1);金融债券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的,主承销商应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在本次或每期债券发行前5 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提交《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2)。
政策性银行应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5 个工作日,按《办法》要求将有关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金融债券,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一)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三)控制人变更;
(四)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五)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六)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七)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六条金融债券发行方案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七条金融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及发行前备案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各项书面材料,应同时提交PDF 格式电子版文件光盘,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
第八条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金融债券的承销可以采用招标承销或协议承销等方式。
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主协议。
以协议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安排有关发行工作。
主承销商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九条以定向形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优先选择协议承销方式。
定向发行对象不超过两家,可不聘请主承销商,由发行人与认购机构签订协议安排发行。
第十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协议承销发行的金融债券,发行人应选定簿记管理人;在簿记建档前,簿记管理人应向承销团成员公布簿记标的、中标确定方式等簿记建档规则;在簿记建档过程中,簿记管理人应确保簿记建档过程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并对簿记建档所涉及的有关文件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对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等环节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规避,并在有关协议中明确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主承销商应满足《办法》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条件,熟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
法律制度和管理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为债券市场投资者所认可。
第十三条主承销商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以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金融债券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二)为发行人提供必要的专业服务,确保发行人充分了解有关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政策,以及所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三)会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会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核查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按照签订协议,做好金融债券推介和销售工作,主承销商应具备对所承销金融债券做市的能力;
(六)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债券承销情况。
第十四条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当期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五条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提供服务所涉及的文件进行认真审阅,确认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出具有关专业报告或意见,同时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已履行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评级过程中应恪守执业操守,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充分揭示金融债券的投资风险。
在信用评级过程中,信用评级机构不得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当事人协商信用级别,或以价定级。
第十七条投资人应理性对待第三方对发行人资信状况作出的评价,在进行金融债券投资时,独立判断金融债券投资价值,自主作出金融债券投资决定,自行承担金融债券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发行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对外公布信息披露工作的操作细则,并做好信息披露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发行人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合规。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将发行人信息披露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向市场成员公布。
第二十一条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需变更的,发行人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信息,并提示投资人查看。
第二十二条当金融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违规或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问题时,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可以向同业拆借中心、中央结算公司或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或举报。
第二十三条符合《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 5 号发布)有关规定的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相关事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次级债券适用本规程,本规程未规定事项适用《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4 号发布)。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程自2009 年5 月15 日起施行。
附:1.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略)
2.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