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询问制度的辩护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借鉴分析
交叉询问制度对我国鉴定人接受质证的启示
据 的基础科学理论或哲学方法是这座金字塔最底部 的基石 , 金字塔是否站得住脚就看这基石是否牢 固。 而鉴定人的资格 以及分析 的方法 、 经验 及偏见则是金字塔 中间的石块 。司法 实 践中, 反询 问方会从攻击“ 金字塔 ” 的根基 开始做起 , 先确 定争 执的主题是否是专 门知识 , 如果是 , 则要 找到该鉴 定人
英 美法 系国家是 以当事人主义 为其基本诉讼 模式, 中 其
交叉询 问制度就 是这种诉讼模 式的一大特色 。 交叉询 问制度 是指在对抗 式庭审模 式 中对证 人进行 调查所适用 的一整套
照美 国五项判断标准 来质 疑鉴定人的专业能力, 分别是教育 训练: 专业经验 ; 专业成就; 专业演讲或文章发表和参与 。三
信与 否很大程度上 取决于反询 问是否能够 削弱鉴定人在法
官或陪审 团心 目中原本树立起 的可信度 。 在对方当事人进行 反询 问之前 ,反询 问方 已经在心 中构建起 了一座金字塔 , 鉴
定人 的最后 的鉴定意见代表 了金字塔 的顶端 , 鉴定意见所依
个方面 : 一是鉴定机构 的适格 问题 。即鉴定人所 在的机 构是
否经过法定程序批准 , 是否符合 《 决定》 5条规 定的实体条 第
件 。如果没有法定 的鉴定部门, 院指 定的非司法 行政部门 法 登记管理 的鉴定部 门是否有资格接受此种鉴定项 目。 二是鉴 定人 的专业 能力 问题 。即鉴定人是否拥有真实可靠 的资格 、 资质 、 学历、 经验等来 满足 其专业能力 ; 是否运有 能力用专业
舍弃 了权威, 那么鉴定意 见的可信 度将大大 减弱 , 法官若采
信 了此 鉴定意见 , 则此证 据仍然存 疑 , 即不 能单 独作为证据 定案下结论 , 而是应该调 查其他必要 的证据才能用 以定案。 结合我 国实 际情况 , 鉴定人在接受质证 时应注 意以下几
浅析交叉询问的运行机制问题——对我国证人质证方式的启示
《 国 司 法 部 关 于 刑 事 犯 罪 起 诉 、处 理 和 量 刑 的 总 政 美 策》 备忘录 。 的 …在 该 备 忘 录 r , 法 部 就 有 关 指 控 和 f 司 】
刑 事 犯 罪 的 政 策 进 行 了 明 确 界 定 . 规 定 . 一般 情 况 .它 下 . 检 察 官 负 有 控 告 和 起 诉 罪 行 严 蘑 和 容 易 证 实 的 刑 “
事 犯 罪 的 主 要 职 责 ” 当 然 也 有 例 外 。 处 , 检 察 官 必 . 此 将 须 提 起 公 诉 的 犯 罪 界 定 于 两 个 要 素 之 上 :罪 行 严 重 干 ¨ 容 易 证 实 所 谓 罪 行 严 蕊 , 是 指 依 照 《 同 量 刑 指 南 》 “ 美 ① 的 量 刑 范 围 要 从 重 量 刑 的 犯 罪 行 为 ,但 法 定 最 低 刑 和 罪 状 本 身 要 求 的 刑 期 就 较 长 的情 况 除 外 ” 容 易 征赛 而 的反 面就是 那些 事实 不清 的案件 . 照通 常 的逻辑 , 按 案 情 越 是 模 糊 . 要 进 行 充 分 的 调 查 . 且 往 往 事 实 不 清 越 而 的 案 件 都 会 涉 及 … 些 比 较 隐 蔽 的 犯 罪 事 实 . 如 果 不 对 其 加 以 起 诉 . 非 有 放 纵 犯 罪 之 嫌 ? 是 , 照 美 冈 的 岂 但 按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法 庭 上 胜 诉 的 证 明 标 准 是 排 除 合 理 怀
行 机 制 .只有 这 样 方 能 解 我 国 “ 叉 询 问 ”流 于形 式 之 惑 故 本 文从 交 叉 询 问 的 案 件 范 围 、运 行 条 件 两 方 面进 行 分 析 , 交 继 而 将 我 国证 人 质 证 方 式 之 弊 病 呈 现 于 眼 前 .弄 清 两 种 质 证 方 式 运 行 环 境 之 差 别 .进 而 得 出我 国证 人 质 证 方 式 合 理 沟
交叉询问的价值分析
是证人 必 须 回答 的 , 些 是 证 人 可 以 不 回答 的 。 哪
对正 当询 问证 人无 正 当理 由拒 绝作 答 的 , 官 将 法
Jn O6 u .2 O
【 法坛论 衡 】
交 叉 询 问 的 价 值 分 析
李德恩 , 叶新发
( 江 学 院 法 学 院 , 西 九 江 320 ) 九 江 305
摘
要 : 交叉 询 问是 源 于 英 美 法 系 的 一项 重要 诉 讼 制 度 , 的价 值 主 要体 现 在 对 实 体 以 及 程 序 正 义 的保 障 它 上 , 且 , 应 反 映 出 一定 的 效 益 要 求 。 为 了使 交 叉 询 问 的 作 用 能 够 得 到 有 效 的发 挥 , 须 有 相 应 的 规 并 也 必 则 配 置 并 严 格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进 行 。 我 国的 交 叉 询 问 制 度 只 强 调 交 叉 询 问 的工 具 性 价 值 , 忽 视 了 它 的 而 人权保障功能 , 配套 的制 度 与规 则 也 极 不 完 善 , 叉 询 问 的作 用 受到 很 大 限 制 。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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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 第 3期 20 0 6年 6月
河 南 科 技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Vo . 4 No. 12 3
J R AL OFI AN U V ST OFS I OU N EN NIER IY CENC D Ec NOL Y (oc A CEN E) t EAN T H OG s x SI C L
己方证人 。当然 证人也有 可 能说 出一些 出乎 举 证 方 意料之 外 的情 况 , 果 举 证方 对 此 要 提 出疑 问 如 的话 , 一般 均 需有 法 律 的特 别 规定 并 经 法 官 酌 定
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交叉询问制度之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交叉询问制度之思考四川大学 邢嵛摘要:自司法改革以来,关于强化控辩式、促进庭审实质化的浪潮愈演愈烈,我国对于交叉询问制度的借鉴与探索也更加深入。
本文通过对交叉询问制度与职权询问的比较,总结交叉询问在我国的现状,并简要探讨我国借鉴交叉询问制度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思考对强化控辩式的措施,推动交叉询问制度的发展与控辩式的强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交叉询问;庭审实质化;控辩式中图分类号:D63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9-0064-0001我国对于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一系列举措,使得庭审控辩双方对证人的询问与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庭审模式有了相类似的情形。
现阶段,国内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应当学习转变为交叉询问制度,通过交叉询问制度,由控辩双方向证人发问,这样可以站在不同的立场上进行调查,从而完善对案件调查的真实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交叉询问制度相较于职权询问模式的特点首先,交叉询问制是在对抗审判的模式下,控辩双方各自主张互不相同的案件事实。
控方主张的事实叫作控方案件,辩方主张的事实叫作辩方案件。
在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上,由各方请于己方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来证明本方所辩的事实成立。
另一方通过对证人反询问来驳斥对方的主张。
陪审团和法官位于中立地位,被动观察控辩双方的指控与辩护。
在此种控辩式的审判模式中,双方对立性极高,在相互的质询中,会极尽全力挖掘对自己一方有利的证据,于是双方均从正反两个角度挖掘更多的证据。
而信息量是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条件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平等的对抗,更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使得辩方有足够的发声机会,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我国目前强化控辩式所存在的问题(一)证人出庭率较低如果证人出庭率保持较低水平,强化控辩式交叉询问证人方式则无从谈起。
与美国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不同,我国没有较为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尽管在法条中规定了对于一些报复性较强的集团犯罪作证的证人及其家属提供保护,但对于保护的期限与具体方式均不够完善。
论交叉询问制度
论交叉询问制度作者:杨洪涛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1期一、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认识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模式中的一项重要的庭审制度。
其具体展开程序表现为:首先由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己方证人进行讯问,此称为主询问。
然后由相对一方对该证人进行讯问,谓之反询问。
主询问和反询问可以反复推进,以期最大限度的发现事实真相,因此被学者称为“发现事实真相的最有效装置”[1]要理解交叉询问的程序设计,应注意:1.交叉询问制度的着眼点在于法庭审判中不同角色的定位。
法官是基本上处于中立地位,证明案件事实的任务有控辩双方负担,它强调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诉讼理念,当事人对法庭调查的进行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法官一般不会主动介入提证和质证程序,这就激活了控辩双方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
2.交叉询问的手段或方式是询问。
这也就暗含交叉询问只能是应用于证人证言的一种质证方式。
之所以在证人证言上引进交叉询问制度是缘于证人证言的特殊性,它是本身带有很大主观性的人所提供的,任何人都不可能绝对地排除主观偏见的存在。
因此,交叉询问中控辩双方的询问不仅仅是证人话语启动的工具,更是一种力求排除偏见或其他表达障碍以期达到客观的制度设计。
3.交叉询问制度的核心在于最大限度地发现事实真相。
交叉询问制度正是基于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提供证人的目的不同,对证人进行讯问的方式不同等程序设计,最大限度地发现事实真相,这也就归结到以程序正以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上。
二、对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分析通常认为,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对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保障上,即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2]从总体上看,交叉询问制度的技术性价值主要体现在:1.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则设置体现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武装”。
交叉询问制度在询问的顺序、目的、方式及范围上的规定是有其深刻的科学性内涵的。
我们知道,提证方提出证人必然是希望证人作出对其有利的证词,而事实往往是如此的。
关于交叉询问制能否在我国适用的思考
De 2 0 c. 0 6 N O. r No. 9 6 Se . 7
第6 总第7 期( 9期)
的法定条件 , 导致证监会在行使豁免权时不受任何 法 律的制约 ,目标公 司 的小 股东 的利 益难 以得 到保 障。 正是基于此 , 《 办法》 在第 四章专门规定了要约收 购义务的豁免 ,并且就具体 的豁免条件作 了较细致 的规定 , 只有符合 法定 豁免 条件 的收 购人 , 才能得 到
前难以移植该制度 。
关键 词 : 叉 询 ຫໍສະໝຸດ ; 交 证人 ; 制度 中图分类号 : 9 51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3 5 ( 0 6)6-0 5 0 D 1 .3 A 10 — 142 0 0 - 9 - 3 0
O eC o s E q i u eAp l dt hn nt rs- n ur R l pi C i a h y e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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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we e, oi i e e df c lt e p a t ei s t t n o v r s t v r i iu t or ln t n t u o . s y h i i
K y rs C os e q i ; i es;y tm e d : rs— n ur W t s S se wo y n
基 本要求 , 会造成 目标公 司小股 东 的损 失 。
【 官 以德. l 】 上市公 司收 购的 法律 透视 【 . : 民法 M】 北京 人
院 出版 社 . 9 9313 . 1 9 . . 5
保护小股东的最佳手段之一就是 民事救济。大
陆法系 国家 证券法 中关 于不实 披露 民事责 任 的合 同 法基础 主要 是缔约过失 理论 。 理论认 为 , 该 从事 契约 缔结 的人 ,是从契 约交 易外 的消极 义务 范畴进入 契 约上积极义务 范畴 , 因此而 承担首 要义务 。 其 在要约
从异境的辉煌到本土的美丽——借鉴他国经验,完善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
由于不 同法系本 身的 法律 文化和 渊源 不 同, 以至不 同法 系和 国家 足 , 乃至 于其 在主观 上轻视 交叉 询 问: 另一方 面 , 由于新 的配套 制
( ) 二 我国刑事交叉询问制度改革完善之建议
1 完 善法 律规 范 。明确 对交 叉询 问的顺序 、 同阶 段的功 . 不 能 、 围等方 面 的规 定; 范 完善主 询 问规 则 、 反询 问规 则 、 再主 询 问
L g l y t m dS cey e a s e An o it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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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8 ( ) 0 年 月上 l 0
从异境的辉煌到本土的美丽
— —
借 鉴他 国经验 , 完善我 国刑事 交叉询 问制度
林瑞珍
摘 要 交叉询 问制 度被 誉 为是 人类 迄今 为止 找到 的发 现真 实 的最有 效 的装置 , 是英 美法 系诉讼 中的一 项 重要 制 度 , 也是 我国 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交叉询问制度即体现在民事诉讼也可应用于刑事诉讼 ,本文的交叉询问制度指的是
定。 有这些 精 细复 杂 的证据 法 则 , 叉询 问制 是难 以规 范运 行 没 交
的。
人 , 告人通 常 并不精 通法 律知 识 , 仅 对交 叉询 问的 策略和 技 被 不 巧不 太熟 悉 , 且通 常对 交叉 询 问的基 本规 则 都不太 了解 。 这 而 在
一
2 .司 法实 践的 困境 。 由于 历史 原 因 , 国刑 事诉 讼模式 在 我 19 96年才 由纯 粹 的职权 主义转 变 为不 完全 的 当事人 主义 ,在 这
一
、
国外 交叉 询 问制 度的 运用
模式 转换 过程 中, 一方面 , 原诉讼模 式 的影 响, 受 司法 实务 中对
论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人 的认识 中主观偏 见和影响证人作 证的客观性 障碍 的存在 断 拓 展 和 深 化 的 , 但 人 的 认 识 总 会受 到这 样 或 那 样 的 限制 或 影 响 ,正 如 在 法 庭
道, 从而使证人询 问制度形 同虚设。 其结果就是法官依据书面 证言做出判决 ,而没有经过质证 的书面证言又如何保证其客
观性 和 可采 性 呢?因此 , 必要 在 立 法 上 确 立权 利义 务 高 度 一 有 致 的证 人 出庭 作 证 制 度 。 ( ) 完 善 以辩 护 制 度 为 基 点 的律 师 参 诉 制 度 。 由于 立 二 要
审判 中, 一方面我们强调追求事实真相 , 但另一方面我们达到 事实真相又总是不能轻而易举。 对于证 人而 言 , 由于受到主观
围上的规定是有其深刻的科 学性 内涵 的。 我们知道 , 提证方提 出证人必然是希望证人作 出对其有利 的证词 ,而事实往往是
如 此 的 。 时赋 予 相 对 方 以反 询 问 的权 利 , 有 更 强 的针 对 此 则具
查取证也受到很多的限制 ,辩方实际掌握的证据尤其是有利
于被 告 的证 据 相 当 有 限 。
1
了人 的认识 中主观偏 见和影响证人作证 的客观性障碍的存在 。 要建立权利、 义务 高度统一的证人 出庭作
证 制度 , 完善 以辩 护 制 度 为基 点 的律 师 参 诉 制度 。
关 键 词 : 叉询 问 : 查取 证 交 调
中 图分 类 号 : 2 文 献 标 识 码 : D9 4 A
文章 编 号 :0 5 5 1 ( 0 0 2 — 2 0 0 1 0 — : 2 2 1 )2 0 0 — 1 3
在 西 方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的刑 事 审 判 中 的交 叉 询 问 制 度 , 以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龙宗智在现代庭审活动中,对人证的调查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和机制。
一种是审问方式,即由审判法官直接询问;另一种是交叉询问制(cross---examination)[1] ,即由诉讼当事人(含检察官)从相对的角度对原始人证[2] 进行调查。
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人证调查的非对抗形式和对抗形式的区别。
鉴于我国通过修改刑诉法确立了由控辩方举证的新的庭审方式,对原始人证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必然地成为重要的诉讼实践课题。
因此,本文研究我国的人证调查方式,着重就交叉询问制度及其借鉴作一探讨。
一、交叉询问的程序、规则及适用条件(一)交叉询问的一般程序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装置,同时也是使诉讼体现出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
交叉询问的对象是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其基本程序是:1、举证方的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
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首先进行询问,这被称为“主询问”,或称“直接询问”(directy—examination)。
询问的内容应当针对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问题。
主询问以举证方的开庭陈述为基础,其意义在于为证实举证方的主张正面提供证据事实的支持。
举证方首先提出关于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案件的关系等预备性问题,然后采用问答的方式引导证人逐步向法庭展示其所了解的对举证方有利的情况。
控辩双方都必须通过主询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对方的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
在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证人在主询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
反询问有两个目的:第一,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词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靠的。
第二,使对方证人承认某些有利本方的事实。
这两个目的常常交叉混合一起,难以截然分开。
有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例:美国总统林肯在当律师时,询问一凶杀案证人,借助当时能见度的气象材料,证明该证人在自称的位置不可能看到作案情况,其作证虚假。
交叉询问制度的辩护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借鉴分析
把其辩 护价 值分 为三个 方面 : 内在 价值 、 外在价 值 以及 效率价 值 。 控 辩 双方 的平 等对 抗 。 交叉 询 问制度 下 , 方与 控方 是地 位上 在 辩
、
交叉询 问 的辩护 价 值
交叉 询 问的辩 护价 值 , 指 在刑 事辩护 过 程 中, 是 交叉 询 问制 度所 具有 的 对刑 事诉 讼主 体 的意 义或 效 用 。它是 人们 据 以评 价
和判 断交 叉询 问制 度是 否正 当 、 理 的标准 , 合 也是 交叉 询 问制 度 法 律 职业 界 中 已是根深 蒂 固的 丁。 ’
( ) 三 交叉询 问制度 的效 益价 值 : 升诉 讼 效率 提
一
个 行为或 过程要 符 合经济 效益 的要求 , 就必须 使投入 的资
究 出证 言 。 审判者 则只 能 处于 消极 q 立 的地 位 , 而 J 仅需 要 静听 双 源 得到 最 大限度 的 节约 , 时使 产山 的成 果达 到最大 化 。 同 刑事 辩 方 提 出的证 言及 其 他证据 , 并不 亲 自调 查事 实 。 因为根 据 诉讼 的 护 以及 整 个刑事诉 讼程 序也都 应符 合经 济效益 的要求 , 在确 保 国
诉讼 制 度 的 内在价 值是 指人 们据 以评价 和判 断该 制度 本 身
是否 具有 善 的品 质 , 该事物 自身合 理性 判 的价 值 , 是 又称 目的
诉讼 的一大 突 出特 点 , 因而 i美 国著名 的证据 法学 家约 翰 ・ 格 皮 威 摩尔 誉为 “ 发现 真 实 的最 重 要 的法律 装置 ” 。
一
价值 、 体价 值或过 程 价值 , 本 即交 又询 问制度 自身所 具有 的一 些
对“交叉询问”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庭审的思考
对“交叉询问”制度引入我国刑事庭审的思考作者:杨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刑事庭审中对证人证言的法庭调查方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刑事庭审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国目前正在逐步改革并引进交叉询问制度,对于如何认识我国法律确立的交叉询问,以及如何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制度存在哪些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探讨,这对于完善我国证据调查方法,使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保障诉讼公正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提出了刑事庭审需要逐步强制证人出庭,同时保障证人权利,明确证人范围及刑事证据种类应当划分为人证、书证、物证三大类,以此逐步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交叉询问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交叉询问人证调查作者简介:杨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136-02一、英美法系“交叉询问制度”概述现代庭审活动中,对证人的调查方式可以分为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的交叉询问制和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代表的职权审问制。
交叉询问作为英美法系国家这一以对抗为主要特征的案件调查程序,往往有一系列具体的规则和程序来保障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目的实现。
交叉询问就是按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程序连续进行,如此循环,缩小争议范围,最终确定为只有一个争议。
交叉询问的对象一般就是在法庭上经过宣誓的证人。
在英美法系中,证人的范围包括被害人、被告人、非当事人普通证人、专家证人、侦查人员等,在英美法系中所有提供证据的人都可以成为交叉询问的对象。
交叉询问有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之分,一般规则包括证人保护的一般规则、法庭时间有效运用规则、事实及可信争点询问规则、关联性规则、排除传闻证据规则;特殊规则有主询问中禁止有道询问规则、先前一致陈述之禁止规则等。
而在法官职权审问制下这些规则的利用却很稀少。
交叉询问以相应的司法制度作为支持,这些配套的司法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英美刑事诉讼程序的显著特征。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作者:袁梓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7期摘要交叉询问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庭调查程序,是刑事法庭证据调查程序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发现案件事实,为判决结果提供可信来源;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询问证人时所遵循的规范体系,集中体现了对抗制庭审模式的特征。
关键词交叉询问程序规则法律构建作者简介:袁梓旋,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诉法。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04-02一、交叉询问的概念及我国的相关规定(一)交叉询问的概念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是发端于英美法系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尤其在诉讼程序中是证人出庭作证的必经环节。
世界范围内主要将交叉询问的概念划分为广义和狭义概念,广义概念指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轮替交叉询问证人,在相关的规则下,询问的各个阶段可以反复出现。
狭义上的交叉询问仅存在于反询问阶段,是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提问完自己方当事人之后,再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证人进行询问。
目的是降低对方证人证据的可信度即破坏性交叉询问,或者是被告律师陈述本方对案件事实的观点和向陪审团提出核心争议的阶段,即建设性交叉询问,它作为一项制度,是由交叉询问的概念、顺序、等实质及其配套规则所构成。
(二)我国交叉询问的法律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一审普通程序中的人证调查规定集中于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
我国的这些现行立法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交叉询问制度的适用范围为除简易程序外的普通程序;明确了刑诉中庭审调查阶段中交叉询问的基本要素,规定交叉询问的主体为控诉方(公诉人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方(被告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交叉询问的对象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表明了交叉询问的基本形式、程序与适用的初步技术规则。
二、对比借鉴我国交叉询问中的不足由于各国的制度背景、运行基础和诉讼传统差异较大,我国的刑事庭审过程中的交叉询问也具有自身不同的特征。
关于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探讨
关于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探讨作者:张宏赡来源:《卷宗》2017年第19期摘要:交叉询问制度作为法庭证据调查的重要准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自1996年我国交叉询问诉讼机制建立并实行以来,虽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为刑事诉讼工作带来优化,但相对于英美等国家而言其整体情况并不理想,仍存在不足之处。
因此,在基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至关重要。
基于此,本文结合笔者实践经验,从刑事诉讼交叉制度概述出发,对其完善策略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完善交叉询问制度作为“查明案件真实的引擎”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等到了借鉴、吸收与运用,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的公正性、认权的有效保护奠定了基础。
但是从我国当前的实践结果来看,交叉询问制度扔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对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 我国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基本概述1.1 交叉询问交叉询问(Cross- Examinationl)制度又被成为“交互询问制度”,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由当事人或律师或检查人员对另一方证人进行询问的一种方式与机制。
交叉询问制度最早源于英美法系中“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控辩双方对庭审证人进行“盘诘性”询问,引导其提供证言,并对其提供的证言寂静检验,消除或减弱证言在庭审判决中存在的影响性[1]。
可以说交叉询问制度对刑事诉讼庭审过程中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庭审调查的公正、公平性。
1.2 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现状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改革与完善,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立法(如《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如《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已经确立了总体框架,包括交叉询问范围、对象、规则以及交互询问程序、相关配套制度等等[2]。
然而交叉询问制度作为一种陌生制度,在我国法制体制中的适应性需要一定的时间验证,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工作中,交叉询问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论交叉询问制度
论交叉询问制度摘要: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审判制度和证据规则,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
它的主要目的在于诱使证人说出对传唤证人一方有利的情况,或者使人们对于不利于本方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人的可靠性产生怀疑,以抵消或者减少证人证言的作证价值,也可以借机从证人的答复中寻找漏洞,以提出有利于己方的一些新问题。
关键词:证据调查审判交叉询问辩护制度完善一、交叉询问制度简介交叉询问制度是指在现代庭审活动中,诉讼当事人从相对的角度对证人进行询问的一种方式,该制度被认为是对证人证据进行质证最有效的方法,是发现事实真相、到达正义的最佳途径。
交叉询问首先由申请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主询问”,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对该证人进行询问,称为“反询问”。
最初询问证人的当事人或律师还可以对证人进行再询问,称为“再主询问”,“再主询问”之后,也允许实施反询问的当事人或律师实施再反询问。
二、交叉询问规则。
(一)关于诱导性提问。
这是交叉询问制度中最关键的规则,也是交叉询问制度精髓所在,没有该规则,交叉询问制度将黯然失色。
所谓诱导性提问,就是询问者提出的问题中包含他想要的答案,例如问:当你送张主任2万元钱的时候,他坚决不要,对吗?诱导性提问实际就是设置陷阱,使证人逐步陷入无法自拔而又无法改口的被动境地。
同时,为防止证人附和主询问人编导情节,英美法系交叉询问中禁止主询问中进行诱导性提问,要求主询问要通过提出开放性的问题,获得叙述性的回答,而不能使用封闭性的问题进行诱导性提问。
(二)不得质疑己方证人规则。
由于开庭前当事人与己方证人接触,并已经就需要证人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交流,英美法系庭审交叉询问中通常禁止当事人对己方证人的证词提出质疑,只有证人庭审转变立场即成为所谓的敌意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质疑。
(三)关于传闻规则。
交叉询问制度基础是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不出庭,采用询问笔录等形式,即“传闻证据”是不允许采用的,主要原因是证人如果不到庭,无法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无法判明其证言的真伪。
论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03
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研究展望
完善交叉询问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确保其制度化和规范化。
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交叉询问模式和实施策略 ,确保其实施效果和公正性。
加强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的实践研究和理论探 讨,提高其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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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交叉询问制度的法理基础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对抗,交叉 询问制度是该诉讼模式中的重要环节。
2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要求法官保持中立,通过 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查清案 件事实。
3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 利,交叉询问制度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和其他诉讼权利。
04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制度的完善
增强对交叉询问的认识和理解
交叉询问的概念和特征
交叉询问是一种法庭调查方式,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对证人进 行询问,旨在揭示证人证言中的矛盾和疑点。
交叉询问的必要性
交叉询问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的充分质证,增强法 庭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
制定和完善交叉询问的规则和程序
两案的交叉询问过程也展示了刑事审判中保护被 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06
研究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01
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能够有效 地发现案件事实和真相。
02
交叉询问制度能够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和参与性,有利于实
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交叉询问制度能够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权威性,有利于实现
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交叉询问制度通过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辩驳,可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交叉询问 过程中,证人需要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和质证,而控辩双方也可以通过各种技巧和方法揭 示证言中的矛盾和不足之处,从而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取向
刑事诉讼中交叉询问制度的价值取向[摘要]交叉询问制度是英美法系庭审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广泛采用的庭审方式,是源于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重要的询问证人方式。
因其相较与其他庭审方式更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克服个人偏见,更加具有客观性,因此被喻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引擎”。
因此准确认识与理解交叉询问制度对实现法律的以人为本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交叉询问;价值取向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l)是刑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对人证进行调查时所适用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它是由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针锋相对的反复询问,来引导他们提供证言,一切有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人证均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以进行检验,且法官的采证与裁判行为必须受双方询问结果的制约,不得随意突破而枉自下判。
交叉询问制度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它是源于英美法系当事入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重要的询问证人方式。
因其体现了现代司法理念,以及庭审中独特魅力,逐渐被大陆法系国家所接纳,并逐渐的引起我国司法的关注,我国在刑事审判也逐渐的借鉴了这种庭审模式。
交叉询问的具体内容包括:首先由提出该证人的一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由对方针对刚才的主询问的内容与相关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之后再由提供该证人一方针对对方的反询问的内容进行再主询问,以此来发挥主询问的证明作用,消除反询问的内容对证明的消极作用;最后由对方针对再主询问的内容进行再反询问。
交叉询问是一种问答式的庭审方式,通过对证人的反复询问,逐渐的发现案件的事实。
因此,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摩尔就曾宣称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
[1]具体来说交叉询问制度具有如下四点价值取向:一、交叉询问制度的确立保证了诉讼中民主权利的实现诉讼本身就体现了民主,而通过交叉询问制度更能体现出民主法治的精神。
在诉讼中,当事人的民主权利的实现要求控辩双方拥有合理的权利和义务,并在诉讼中各项权利得到充分的行使,它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价值的重要取向,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标志。
交叉询问制度范文
交叉询问制度范文一、引言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形式的交叉询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交叉询问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收集手段,对于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交叉询问制度,往往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和争议。
为了明确交叉询问的程序和要求,建立有效的制度,本文将对交叉询问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交叉询问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交叉询问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对当事人或证人进行提问,以了解事实情况和证据的真实性。
交叉询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挖掘事实真相。
交叉询问可以使法庭及时掌握当事人或证人的真实意图、思维过程和态度,从而有助于发现真相。
通过相互对质,可以推翻虚假证词,揭示事实真相。
2.维护当事人权益。
交叉询问可以使当事人全面、深入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保护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有机会对对方的证言进行质疑和辩驳,减少错误判断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3.促进公正审判。
交叉询问可以增强法庭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能力,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通过提问,可以补充和完善证据,使审判更加客观、公正。
三、当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1.制度缺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交叉询问的程序和要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2.法官主导。
目前,我国交叉询问主要由法官进行,当事人和律师的参与较少,导致对事实的了解不全面。
3.视听记录不完善。
由于法庭的设施不完善和技术的滞后,很多交叉询问无法进行有效记录,限制了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和评判。
四、建立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完善的交叉询问制度,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立法明确。
我国应该明确交叉询问的程序和要求,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中,并明确交叉询问的对象、时机、方式等。
同时,与国际惯例接轨,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使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更加完善。
2.当事人和律师参与。
甜言蜜语之关于交叉询问制能否在我国适用的思考
关于交叉询问制能否在我国适用的思考摘要: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追求证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规则,因其突出的作用开始为我国诉讼法学界所关注。
但我国并不具备交叉询问所赖以生存的基本制度环境,所以目前难以移植该制度。
关键词:交叉询问;证人;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除了关于证人不得旁听,询问证人的先后次序外,没有更详细的类似于英美法系交叉询问的证据规则体系,现实中证人虽然到庭,但由于没有详细的询问规则,导致对证人的询问无章可循,弊端丛生。
如证人直接大段陈述或被逐句询问,询问范围无明确规定,询问方式也没有规定,并且法官可以随时向证人发问,亦无规则限制法官对证人的发问,现实中难免发生法官刻意引导证人做出有利于某一方的证言。
由此,盛行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在近期也逐渐为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关注,但因其制度背景的复杂,能否在我国适用,已成为一大问题。
一、交叉询问规则剖析(1)对方当事人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在主询问之后,对方律师将对证人进行反询问。
反询问的目的主要有三点:第一,检验证人在主询问中所作陈述的真实性;第二,暴露对方不实的证言,降低证言的效力;第三、通过反询问获得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信息。
虽然对方提供的证人一般总是支持对方主张的,但由于如实作证的证人毕竟是案件事实的见证人(包括直接和间接),因此,有可能从中现或找到有利于己方的证言事实,变原告证人成为被告证人或者相反。
而且这样的证人对于击败对方的主张还特别有利。
精明的律师往往能够从对方的证人证词中发现对自己有利的证言,变被动为主动。
反询问与主询问的不同之处在于,反询问中询问可以更多地提出诱导性询问,因为反询问具有更强的证伪性,诱导性询问就具有证伪的作用。
但反询问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有可能有利于进行反询问的一方,另一方面,通过反询问可能使一些证言更加真实可信,强化主询问的效力。
(2)双方当事人复询问复询问是在主询问和反询问之后,双方再次进行的主询问和反询问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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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查塾金竺!竺!三望堕一:._-:_.羹爱鋈羹鬻交又询问制度的辩护价值及其在我国的借鉴分新郭鑫摘要交叉询问制度,最集中地体现了当事人主义对抗式诉讼的特征,有助于更好地发现案件真实,保障程序正义,提升诉讼效率。
本文认为完善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可参照英美法系的普遍做法,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加以改进完善,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的交叉询问制度。
关键词交叉询问辩护价值程序正义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1—02交叉询问制度,又称为交互询问,交互诘问,是英美法系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是有关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盘问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套规范。
对选择在法庭作证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证人,必须接受法庭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对其陈述的调查,由法庭判断其陈述的证明力。
这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因而被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摩尔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装置”。
一、交叉询问的辩护价值交叉询问的辩护价值,是指在刑事辩护过程中,交叉询问制度所具有的对刑事诉讼主体的意义或效用。
它是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交叉询问制度是否正当、合理的标准,也是交叉询问制度在刑事辩护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目标。
一般而言,我们把其辩护价值分为三个方面:内在价值、外在价值以及效率价值。
(一)交叉询问的外在价值:实现实体正义一项诉讼制度的外在价值主要表现在对形成~项好的裁判结果的有用性和有效性上,其评价标准主要有:实体正义、和平、秩序等等。
实体正义在刑事辩护中的实现,主要是指案件真实的发现。
英美法系认为,交叉询问对于发现案件真实最为有益。
英美法系的证据学家和实务研究者们认为发现真实的最佳方法是由相争各方各自调查系争事实,各自分别搜集证据,找出证人并探究出证言。
而审判者则只能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仅需要静听双方提出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并不亲自调查事实。
因为根据诉讼的性质,需传唤何人为证人及如何对其询问,当事人最为清楚。
同时,如何识破证人所陈述的虚伪与否,则以对方当事人最清楚。
由于当事人对审判的结果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由当事人自己来推敲证据、询问证人,必定尽其所能而进行详尽的推敲。
在交叉询问制度下,申清传唤证人出庭的一方可以凭借合理设置主询问和再主询问使得证人提供对其有利的证词,而对方当事人则可以钊对证人在主询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以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词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降低其证据价值,或使对方承认某些有利于本方的事实。
交叉询问制度,恰好能够通过相互冲突的双方律师问的对抗式询问,来最大限度地展示证人证词的真实性。
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自案件一开始就介入诉讼程序,而法官及陪审团一般到法庭审判时才会介入,因而控辩双作者简介:郭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对案件事实的把握往往比法官及陪审团更为清楚明白,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更有利于帮助法官及陪审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更好地实现刑事辩护中的实体正义。
(二)交叉询问的内在价值:保障程序正义诉讼制度的内在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该制度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是该事物自身合理性N t fJ,i的价值,又称目的价值、本体价值或过程价值,HⅣ交叉询问制度自身所具有的一些独立的内在优秀品质——程序正义。
著名法学家、哈佛大学教授罗斯科庞德于1906年在美国律师公会演讲时就指出:“‘司法上的竞争理论’是在法院中发挥竞技的公正本质,这在美国的法律职业界中已是根深蒂固的了。
”4’交叉询问制度体现了对被告人主体地位的尊重,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在交叉询问制度下,辩方与控方是地位上完全平等的诉讼主体,控辩平等,但是由于双方在物质资源、诉讼权利方面的天然的不平衡,控方在实际中所能收集到的证据通常远远多于辩方,而通过交叉询问制度,辩方可以充分运用如诱导询问、辽回询问等策略,增强本方的防御力量,削弱控方的攻击能力,最大限度地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平衡,从而充分发挥刑事辩护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现代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三)交叉询问制度的效益价值:提升诉讼效率一个行为或过程要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就必须使投入的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约,同时使产出的成果达到最大化。
刑事辩护以及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也都应符合经济效益的要求,在确保国家司法资源投入或耗费降到最小程度的同时,也使大量案件得到准确及t寸的处理。
在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交叉询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诉讼效率存在着负面影响,这种控辩双方及法官的多次询问方式,即使在正常情况下也需要较长时间,更何况当事人双方在询问汪人时往往故意吹毛求疵,纠缠于细节,使诉讼拖延,就更会损害诉讼效率。
但是,在交叉询问制度下,法庭询问是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的,证人回答受到控辩双方提问的限制,因而通常能够按照案件证明的需要,明确而具体,从而避免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叙述而造成的审判的拖沓冗长。
虽然在交叉询问制度下,控辩双方可能会为了各自的诉讼利益而在细节上进行纠缠,但英美法系国家在注意到交叉询问对诉讼效率的负面影响之后,吸收了大4l豳鬣簋鋈慝!_!羔竺婴望坐f叁整!圭塾金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陆法系的一些做法,J Ju强了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作用。
因此在现践中的混乱。
笔者认为比较适当的做法是由对案件负有举证责代并非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机制下,完全可以通过法官的介入任的一方进行主询问。
因为法律对于主询问的范围一般没有限来J J u以避免。
因此,总体而言,交叉询问制度对于刑事辩护以及制,而反询问的范围通常不得超过主询问的主题,为了使举证方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说,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更好地证明其主张,不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更好地通过反询问来揭二、交叉询问制度对我国的借鉴分析示案件事实,应由对案件负举证责任的一方进行主询问。
由于交叉询问制度对于刑事辩护以及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二)关于交叉询问的范围.价值,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原产于英美的交叉询问抗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交叉询问的范围未作任何模式引入了我国的庭审制度中。
在庭审调查方式上,刑事诉讼法限制性规定,这是不合理的,这就意味着控辩双方可以在诉讼的典以及其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使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在任何阶段提出任何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庭审的顺利进我国确立。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国的交叉询问制行,造成诉讼混乱与拖延。
对此,我们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的通行度主要内容可归结为:做法:首先,调查被告人、被害人,应当先由他们陈述案情,然后控1.对主询问的范围一般不』J u限制,即所有有助于证明本方诉辨双方可以对其发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问。
讼主张的事实均可以纳入主询问的范围。
其次,在调查被告人、被害人之后,首先由控方举证,然后辩2.对于反询问的范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有三种观点:一是方举证。
不J Ju限制说,二是不得超过主询问范围说,三是折衷说,即对于部再次,向证人、鉴定人发问,首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分事实,反询问不得超过主询问的范围,而对于绝大多数事实,反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发问。
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时询问可以超出主询问的范围。
从国外立法来看,已有越来越多的也可以发问。
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要遵循询问证人的规则。
国家在立法中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如美国、曰本等。
从目前我但是,与严格意义上的交叉询问制度相比,我国现行的交叉国的情况来看,第二种观点似乎更为妥当,即反询问通常不得超询问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程序方面,对交叉询问i f,j i l l{过主询问的范围。
因为主询问和反询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询问序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对交叉询问的范围未作任何限制性规方式,主询问主要是为了证明本方的观点,反询问主要是为了攻定等。
规则方面,缺乏一系列有效的交叉询问规则的制约,配套击对方的观点。
因而主询问在发问方式上受到严格的规则约束,制度方面,仍然不完善等等。
本文着重谈一下完善交叉询问制度通常只能从正面发问,而反询问的规则则相对自由,可以适用诸程序方面的问题:如“诱导询问”“迂回询问”“重复淘问”等多种询问策略。
如果允(一)关于交叉询问的顺序许反询问过程中提出新的问题,必然会导致主询问与反询问规则相对于英美法系对交叉询问顺序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规的混乱。
…定比较简单。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3.对于再主询问的范围,英美法系通常规定为既不得超过主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了询询问的范围,也不得超过再主询问的范围。
因为如果法律允许提问证人、鉴定人的顺序。
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传唤问方在主询问时提出新的问题,那么相对方也应当拥有对此新问的一方进行,相对方后提问,这规定了交叉询问的主要顺序。
但题进行反询问的权利,这样一来,就会造成主询问和反询问的不是,仍然存在着不少缺陷:断反复而影响诉讼效率。
1.关于被害人的询问顺序问题。
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关(三)关于证人证言的导出方式于被害人询问顺序的规定,这是一大疏漏。
《解释》第135条仅仅英美法系国家的交叉询问只能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大陆法规定了控辩双方对被害人享有询问权,却并没有对双方的询问顺系通常要求证人先叙述待证事实,在叙述完成后,如有必要,法序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被害人在出庭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官、检察官、律师才会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
我国应采时,其身份与控方大体是一致的,对被害人的询问顺序应当同其取何种方式,我国学者目前意见不一。
刑诉法对证人调查方式未他控方证人是一致的,应首先由控方进行主询问,然后由辩方进作具体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未明确,只有在最高人民检察行反询问。
审判人员可在控辩双方询问完毕后进行必要的补充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8条规定,询问证人的方法为询问。
叙述式与问答式相结合的方法,这种方法减弱了举证的控辩性,2.对法官依职权主动传唤的证人的询问问题。
首先,为了保从方式上看更接近法官的询问,但有利于保证其自然性和完整证被告人的权利和证据的真实性,法官依职权主动传唤的证人也性。
鉴于我国诉讼制度的性质和特征,将叙述式和问答式结合起必须接受询问。
其次,由于法官一般只是在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来是我国完善证人导出方式的出发点,既可以保障证人自由叙述据有疑问需要核实的情况下才会主动传唤证人,所以法官对于该的准确率,又可以兼顾问答式对案情叙述的完整性。
证人的证明作用和与案件的关系已事先有了大致的了解,因此,由法官进行主询问,由控辩双方进行反询问是比较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