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味盐(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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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七、发酵豆制品(04.04.02)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与2760-2011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A.1,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的各类食品。

1.3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本标准,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

二、污染物限量2.1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铅、镉、汞、砷等;(2)有机污染物:多氯联苯、二噁英等;(3)其他污染物:苯并[a]芘、丙烯酰胺等。

2.2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

三、真菌毒素限量3.1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要求如下:(1)黄曲霉毒素B1、B2、G1、G2;(2)赭曲霉毒素A;(3)伏马毒素B1、B2;(4)玉米赤霉烯酮;(5)T-2毒素、HT-2毒素。

3.2 食品中真菌毒素的限量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四、农药残留限量4.1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杀虫剂;(2)杀菌剂;(3)除草剂;(4)植物生长调节剂;(5)其他农药。

4.2 食品中农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3中的规定。

五、兽药残留限量5.1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要求如下:(1)抗生素;(2)合成抗菌药;(3)激素类药;(4)其他兽药。

5.2 食品中兽药残留的限量应符合表4中的规定。

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限量6.1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如下:(1)放射性物质:铯-137、碘-131等;(2)其他危害物质:塑化剂、溴酸盐等。

6.2 食品中放射性物质及其他危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5中的规定。

七、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7.1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要求如下:(1)沙门氏菌;(2)金黄色葡萄球菌;(3)副溶血性弧菌;(4)大肠埃希氏菌;(5)其他致病微生物。

7.2 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限量应符合表6中的规定。

八、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8.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技术要求和卫生标准。

8.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分类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分类及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在我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定义食品添加剂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定义食品添加剂为“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我国食品添加剂的范畴比较广泛,除了一般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的物质外,法律和标准还明确把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都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管理。

食品添加剂的分类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可按其来源、作用和功能的不同进行分类。

按来源分类有天然和人工合成两大类。

天然食品添加剂是指利用动、植物或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为原料,经提取所获得的天然物质。

天然食品添加剂又分为由动植物提取制得和由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或酶法制得两种。

人工合成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采用化学手段,使元素或化合物通过氧化、还原、缩合、聚合、成盐等合成反应而得到的物质。

按作用和功能分类,可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

每个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常常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作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列举了23类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

(1)酸度调节剂酸度调节剂是指用以维持或改变食品酸碱度的物质。

主要酸度调节剂品种有柠檬酸、乳酸、酒石酸、冰乙酸、氢氧化钠、碳酸钾等。

(2)抗结剂抗结剂是指用于防止颗粒或粉状食品聚集结块,保持其松散或自由流动的物质。

主要抗结剂品种有亚铁氰化钾、二氧化硅、滑石粉、硅铝酸钠等。

(3)消泡剂消泡剂是指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消除泡沫的物质。

主要消泡剂品种有内二醇、聚氧乙烯(20)山梨醇酐单月桂酸(吐温20)、聚二甲基硅氧烷等。

(4)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指能防止或延缓油脂或食品成分氧化分解、变质,提高食品稳定性的物质。

卤味添加剂标准

卤味添加剂标准

卤味添加剂标准卤味添加剂标准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防腐剂: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亚硫酸盐(亚硫酸钠、亚硫酸钾)等,用于抑制细菌生长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2. 抗氧化剂:如亚油酸、异抗坏血酸、硫代硫酸盐等,用于延缓食品氧化变质过程,保持食品的色泽和口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3. 增味剂:如谷氨酸钠(味精)、核苷酸钠等,用于增强食品的鲜味和风味。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4. 着色剂:如赤褐色、焦糖色、胭脂红等,用于调整食品的颜色和外观。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5. 酸味剂:如柠檬酸、醋酸等,用于调节食品的酸度和口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6. 食品香精:如骨髓浸膏、香叶粉、花椒、八角、白芷、桂皮、胡椒、辣椒、良姜、山奈等天然香辛料,用于增加食品的香气。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7. 甜味剂:如糖精、甜蜜素等,用于增加食品的甜味。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8. 磷酸盐:用于稳定食品结构、增加食品口感。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80的规定。

9. 食品抗氧化剂:如茶多酚、维生素C等,用于防止食品氧化。

使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

总之,卤味添加剂的使用应遵循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消费者健康。

在购买卤味食品时,应注意查看产品包装上的标签,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

同时,生产企业应严格控制添加剂的使用量,避免过量使用。

增味剂及其应用

增味剂及其应用

:GB 2760-2014 规定,5'-肌苷酸二钠可以在各类食品中 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该品以5%~12%的含量并入谷氨酸钠混合使用, 其呈味作用比单用谷氨酸钠高约8倍并有“强力味精”之称。用 2.5%IMP+2.5%GMP+95%MSG(4.7~7kg),可以代替45kgMSG, 对产品的风味无明显影响。该品可以被生鲜动、植物组织中的磷酸酶分 解。失去呈味力,应经加热钝化酶后使用。近年来,已经发展成熟的包 衣加工技术,以保护其不受鱼肉等食品中磷酸酯酶的分解并使其发挥最 大的呈味力。
• 安全性:谷氨酸钠的ADI不做特殊规定 ( FA O / W H O , 2 0 0 1 ) 。 谷 氨 酸 钠 的 L D 5 0 为 每千克体重19.9g(大鼠,经口)。
二.5'-肌苷酸二钠(肌苷酸钠,IMP)(CNS号12.003 INS号631)
5'-肌苷酸二钠天然存在于鲔鱼中,为无色至白色结晶,或 白色结晶性粉末,味觉阈值为0.012%,性质稳定,在一般 食品加工条件下(pH值为4~7),100℃加热1h无分解现象, 与L-谷氨酸钠对鲜味有相乘效应(如以肌苷酸钠与 L-谷氨酸 钠之比为1∶7,即有明显增强鲜味的效果)。5'-肌苷酸二钠 易溶于水(13g/100mL,20℃),水溶液呈中性,微溶于乙 醇,几乎不溶于乙醚。
増味剂及其应用
制作人:
中国传 统
中国传 统
壹 知増 识味
剂 基 础分




增味剂概述
中国传 统
中国传 统
壹 增味剂概述
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 物质称为增味剂,补充食品 鲜味的食品增味剂又称鲜味 剂。食品工业中常用的增味 剂一般都是鲜味剂。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而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常用物质之一,也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疑虑。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剂被用于增加食品的色、香、味、口感、稳定性等特性,然而,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超过安全标准,添加剂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为了确保食品中添加剂的安全性,各国和地区都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安全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及其安全标准:1. 防腐剂防腐剂是一种常见的添加剂,用于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常见的防腐剂包括亚硝酸盐、硫酸盐和苯甲酸盐等。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标准,不同食品中对防腐剂的使用量有一定的限制。

2. 化学增味剂化学增味剂可用于增加食品的味道和风味,如人工甜味剂和增香剂等。

其中,甜蜜剂被广泛使用于各类低热量或无糖食品中。

不同国家对甜蜜剂的安全标准存在差异,但一般来说,添加剂应根据国际科学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确定安全使用量。

3. 色素色素是一种可以改变食品颜色的添加剂。

常见的食品色素有合成色素和天然色素两种。

国际上对色素使用的安全标准也有一定规范,如针对某些合成色素,如苏丹红、苯并[α]吡啶酮等,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规定为禁止使用的。

4. 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一类可以减少食品氧化反应的添加剂。

如维生素C、维生素E和硫代硫酸钠等。

在各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抗氧化剂也有相应的使用限制。

5. 发酵剂发酵剂是用于促进食品发酵过程的添加剂,常见的有酵母和乳酸菌等。

发酵剂一般被认为是相对安全的添加剂,其使用量一般符合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总结起来,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标准是为了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

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建议,各国和地区都有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来规范添加剂的使用。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仔细查看标签上的添加剂信息,并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来说,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添加剂的使用量不超过规定限制,并保证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和质量控制,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
一、所有豆类制品
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
三、豆干类
四、豆干再制品
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
六、熟制豆类
八、腐乳类
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
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
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注:2760-2011中第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
二、需要规定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
276
0-
201
1

















聚亚油酸酯
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
与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
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GB 2760-2011 加工助剂使用注意事项
• a 指用于提取酶制剂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b 指为酶制剂的生物技术来源提供基因片段
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c 包括针尾曲霉Aspergillus aculeatus 和泡盛曲
霉A. awamori。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 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
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 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 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 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 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 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 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公告
2011年 第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 19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 20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
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 状态作用的物质。
• 21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 2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将于5月24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已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并将于今年5月24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与豆制品生产相关的内容摘录如下,敬请各豆制品企业及相关单位关注。

豆制品中可用食品添加剂一、所有豆类制品二、豆腐类(北豆腐、南豆腐、内酯豆腐、冻豆腐)五、腐竹类(包括腐竹、油皮等)六、熟制豆类七、发酵豆制品(04.04.02)九、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豆制品中可用的加工助剂一、可在各类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残留量不需限定的加工助剂名单(不含酶制剂)36项为乙酸,现改为冰乙酸注:2760-2011中第乳化硅油、聚甘油聚亚油酸酯相比减少如下物质:与2760-2011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添加剂500i 酸度调节剂01.302 63 碳酸钠 sodium carbonate503ii 64 ammonium hydrogencarbonate 06.002 碳酸氢铵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碳酸氢钾 01.307 65 501ii potassium hydrogencarbonate稳酸度调节剂、膨松剂、500ii sodium hydrogen carbonate06.001 碳酸氢钠66 定剂 natural carotene天然胡萝卜素 08.147 —— 67 着色剂 beet red着色剂68 162 08.101 甜菜红稳定剂抗结剂、02.005460i 69 microcrystallin cellulose增稠剂、微晶纤维素succinate 70 octenyl sodium starch 乳化剂1450 10.030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oxidized starch增稠剂氧化淀粉71 20.030 1404oxidized hydroxypropylstarch20.03372氧化羟丙基淀粉acetylated mono- and乙酰化单、双甘油脂肪酸 472a 乳化剂10.027 diglyceride (acetic and fatty73 酯acid esters of glycerol1414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增稠剂20.015 acetylated distarch phosphate 74acetylated distarch adipate20.031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1422增稠剂75,规定了使用范围和限量2760-2011相比,以下物质删除,转移到了表A.1与名称原序号L(+)5 酒石酸6 纽甜胡萝卜素β-7-β环状糊精8酒石酸28阿斯巴甜67注:以上表格中,红色代表新增,绿色代表删除。

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

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

呈味核苷酸二钠标准呈味核苷酸二钠(Disodium 5'-ribonucleotides)是一种增强食品味道的食品添加剂,常用于调味料和速食食品中。

它是由肌苷酸和胞嘧啶核苷酸的二钠盐混合物组成,具有增强食品鲜味的作用。

呈味核苷酸二钠作为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被广泛应用,但其使用也受到了一定的标准限制。

首先,呈味核苷酸二钠的使用受到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限制。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规定,呈味核苷酸二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和限量均受到了严格的规定。

在不同种类的食品中,对呈味核苷酸二钠的使用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其在食品中的安全使用。

其次,呈味核苷酸二钠的使用也受到了国际标准的限制。

在国际食品标准化组织(CODEX)的相关标准中,对呈味核苷酸二钠的使用也有着详细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食品中呈味核苷酸二钠的安全使用,防止其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对于使用呈味核苷酸二钠的食品企业来说,其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控制呈味核苷酸二钠的使用量和添加方法,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对于呈味核苷酸二钠添加的食品,也需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控,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的要求。

总的来说,呈味核苷酸二钠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受到了严格的国家和国际标准的限制。

食品生产企业在使用呈味核苷酸二钠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标准和要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也应注意查看产品标签,了解食品中是否含有呈味核苷酸二钠,以做出理性的选择。

通过严格的标准和监管,可以有效保障呈味核苷酸二钠在食品中的安全使用,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产品。

国家食用盐标准

国家食用盐标准

国家食用盐标准
食用盐的国家标准有:
1.GB 272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适用人群:适用于一般人群和正常健康人群。

用途:主要用于烹饪、调味和食品加工,以增加食物的咸味。

2.GB/T 5461-2016《食用盐》:适用人群:适用于一般人群和正常健康人群。

用途:主要用于烹饪、调味和食品加工,以增加食物的咸味。

3.NY/T 1040-2012《绿色食品食用盐》:适用人群:适用于一般人群和正常健康人群。

用途:主要用于烹饪、调味和食品加工,以增加食物的咸味。

4.QB 2019-2005《低钠盐》:适用人群:适用于中老年人,高血压及孕妇等人群。

用途:用作一般盐的替代品,以减少钠的摄入量。

低钠盐的两大功能:减盐不减咸,帮助人体钠钾平衡; 重要功效:防控高血压。

适用人群:最适合中老年人和患有高血压,以及身怀六甲的孕妇长期服用。

但高钾药物服用者和肾功能不全,高血钾患者须遵医嘱。

不适人群:不适合心脏有疾病的人群,K(钾)+易增加心脏负担,如滥用可能引起猝死。

5.QB /T 2020-2003《调味盐》:适用人群:适用于一般人群和正常健康人群。

用途:主要用于烹饪、调味和食品加工,与普通食用盐相比,调味盐在盐的基础上添加了其他调味成分,以增添食物的口味和风味。

总的来说,这些不同的国家标准的食用盐,适用于一般人群和正常健康人群,主要用于烹饪、调味和食品加工。

其中,低钠盐适用于需要限制钠摄入的人群,调味盐则在增加食物的口味和风味方面具有特别作用。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标准

一、概述随着现代化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行业的发展也逐渐迅猛起来。

然而,伴随着食品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

其中,对食品中添加物的安全性和含量的测定标准尤为重要。

而环己基氨基磺酸盐就是其中的一种。

本文将对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标准展开讨论。

二、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定义环己基氨基磺酸盐是一种常用的增味剂,也称为安息香酸钠,在食品加工中被广泛使用。

其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香氧气味,提高甜味,降低食品的酸度。

但在食品中使用时需要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才能保证人们的健康。

三、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方法1.高效液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是目前测定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常用方法之一。

该方法主要通过样品的萃取、洗脱等步骤,最终通过色谱仪的检测,来确定样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含量。

该方法具有测定灵敏度高、准确性高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中。

2.紫外分光光度法紫外分光光度法也是一种测定样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含量的常用方法。

该方法主要通过样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在紫外光下的吸光度变化,来确定其含量。

该方法操作简便、灵敏度高,是食品行业中的常用方法之一。

3.气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是另一种测定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方法。

该方法主要通过将样品中的环己基氨基磺酸盐转化为易挥发性的化合物,然后通过气相色谱仪的检测,来确定其含量。

该方法操作简便,且具有较高的测定灵敏度。

四、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测定标准根据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及标准,对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含量有一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含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健康卫生要求。

具体标准可以参考相关法规文件,确保其含量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

五、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应用和风险环己基氨基磺酸盐作为一种增味剂,在食品加工中被广泛使用。

但是,过量使用环己基氨基磺酸盐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中环己基氨基磺酸盐的监管,确保其使用符合安全标准,不会对用户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谷氨酸钠食用标准

谷氨酸钠食用标准

谷氨酸钠食用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谷氨酸钠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中。

谷氨酸钠是一种白色结晶粉末,无臭,味鲜咸,广泛存在于动植物组织中,是一种氨基酸的钠盐。

谷氨酸钠在食品加工中起到增香、增味、提鲜等作用,广泛应用于调味品、罐头食品、速食品、肉制品、饼干和司康等食品中。

谷氨酸钠在食品中的使用需要符合一定的食用标准,以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谷氨酸钠的食用标准:1. 谷氨酸钠的纯度要求:谷氨酸钠的纯度应不低于99%,确保产品的质量和食用安全。

2. 重金属残留限量:谷氨酸钠中重金属残留物的含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通常情况下,铅、镉、铬等重金属的残留量应小于10ppm。

3. 防腐剂使用:为了确保谷氨酸钠的质量和安全,通常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适量的防腐剂,以延长产品的保质期。

4. 添加剂用量限制:对于不同种类的食品,谷氨酸钠的添加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添加量不应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

5. 包装要求:谷氨酸钠应采用符合食品包装要求的包装材料,保持产品的质量和卫生。

6. 使用方法:谷氨酸钠在食品加工中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使用,避免过量使用或不当使用导致食品质量问题。

7. 质量控制: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的规范和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谷氨酸钠是一种常见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食用标准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生产企业应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水平,以提供更加安全、健康的食品产品。

【谷氨酸钠食用标准】的确立和遵守,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第二篇示例:谷氨酸钠,又称味精,是一种常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中,以增强食物的味道。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对于谷氨酸钠的食用标准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就谷氨酸钠的食用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帮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而食品添加剂作为食品生产加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其安全性更是备受关注。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善食品色、香、味和保持或增强食品质量而向食品中添加的具有一定保健功能的化学品。

在国家标准中,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添加量都有严格的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首先,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繁多,按其功能可分为色素、香料、增味剂、酸度调节剂、防腐剂、抗氧化剂、乳化剂、稳定剂、发酵剂、增稠剂、固化剂等多种类型。

这些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但其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能超过规定的使用量,且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清楚。

其次,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备受关注。

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添加剂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检验才能投入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食品生产企业也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控制,确保添加剂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也要注意查看食品标签,避免食用含有违规添加剂的食品。

另外,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对食品质量的提升有着积极的作用。

在食品生产中,适量的使用色素、香料等添加剂可以提升食品的色泽和口感,增加消费者的食欲,从而促进食品销售。

同时,一些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添加剂也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减少食品的变质和损耗,提高食品的经济效益。

总的来说,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安全性和合规性必须得到严格控制和监管。

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添加量都有明确的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都应严格遵守,以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生产工艺水平,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推动食品产业向着更加健康、安全的方向发展。

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调味品类)

2023年度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清单(调味品类)
1、现场检查食醋生产企业,有无工业醋酸非食用原料;
2、检查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仓库中是否有乙酸,要生产企业出示乙酸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
3、抽检乙酸,检验游离矿酸。
固体复合调味料
糖精钠等甜味剂超标
1、增加甜味,降低成本。
食品添加剂不规范使用
1、加强GB2760宣传培训,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2、检查是否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杜绝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现象;3 Nhomakorabea加强抽检。
六价铬超标
使用水泥发酵池
1、现场检查腌制池材质。
2、加强对铬的抽检。
违法添加毛发水、三氯丙醇等非食用物质
1、掺假、降低成本
使用非食用物质
1、现场检查酱油生产企业,有无毛发水等不明原料;
2、检查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向生产企业索要正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3、重点检查小生产作坊及销售渠道为批发和集贸市场的酱油;
3、产品监测。
火锅底料及其他煮肉汤料等调味料
违法添加罂粟壳等改善口味的非食用物质
1、呈味,吸引回头客
使用非食用物质
1、现场检查调味料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及库房,有无罂粟壳或来源不明无法辨认属性的香料及添加剂;
2、火锅底料为罂粟壳违法使用的重点监控产品;
3、通过测定火锅底料中的罂粟碱、吗啡、可待因和蒂巴因等判断是否添加有罂粟壳。
2、检查生产企业进货记录;
3、重点检查香味浓郁、汤底白色浓稠的产品;
4、检查原料香辛料中二氧化硫残留量。
违法添加工业级碳酸镁等非食用物质
1、帮助辣椒粉(面)等粉(面)状调味品防潮、干燥及避免结块。
使用非食用物质
1、现场检查辣椒制品加工场所,有无白色不明粉末;

粗盐的食品级证明

粗盐的食品级证明

粗盐的食品级证明引言粗盐作为烹饪中常用的调味品,其品质的优劣对于食品的口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与安全,粗盐需要通过严格的食品级证明来保证其符合相关的食品标准和规定。

本文将就粗盐的食品级证明进行深入探讨,并介绍食品级证明的标准和流程。

食品级盐的定义食品级盐是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的盐产品。

食品级盐必须经过严格处理和检验,以确保其不含有害物质,并达到一定的纯度标准。

食品级盐经食品级证明后,可以被用于烹饪、食品加工以及其他与食品相关的行业。

食品级盐的标准食品级盐需要满足以下标准才能获得食品级证明:1. 无有害物质食品级盐不应含有重金属、致癌物质、农药残留物等有害物质。

相关法规对食品级盐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有明确规定,生产商必须严格控制盐产品的物质组成。

2. 合格的纯度食品级盐必须具有一定的纯度,即其应该主要由氯化钠组成,并且不能含有过多的杂质。

盐的纯度可以通过化学分析等方法进行检测。

3. 符合微生物标准食品级盐必须符合国家对于微生物数量的要求。

不同的盐产品可能对微生物数量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用于生食的海盐,其微生物标准会更为严格。

4. 生产过程控制食品级盐的生产过程应该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规定。

从原料的采集、加工、存储到包装,生产商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盐的卫生安全。

食品级盐的证明流程食品级盐的证明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 申请生产商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食品级盐的证明。

申请时需要提供盐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生产设备等。

2. 检验相关部门会对申请的盐产品进行检验。

这包括对盐的成分、纯度、微生物数量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测试。

只有通过检验的盐才能获得食品级证明。

3. 核发证书通过检验的盐产品会由相关部门核发食品级证书。

证书中包含了盐产品的详细信息和证明其为食品级的相关标识。

4. 监督抽查一旦获得食品级证书,生产商仍需要接受定期的监督抽查。

相关部门会定期抽查盐产品,确保其仍然符合食品级标准。

增味剂635

增味剂635

增味剂635是5-核糖核酸二钠增味剂(E635):可致皮肤痕痒出疹,常用于即食面与馅饼。

增味剂有哪些在《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可查询到的增味剂有如下9种:①氨基乙酸(又名甘氨酸)、②L-丙氨酸、③琥珀酸二钠、④辣椒油树脂、⑤糖精钠、⑥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⑦5’-肌苷酸二钠、⑧5’-鸟苷酸二钠、⑨谷氨酸钠。

增味剂的作用及其危害增味剂又称风味增强剂,是补充或者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的物质。

在我国,增味剂历来是指鲜味剂,鲜味是独立于酸、甜、苦、咸之外的一种基本味觉。

在食品中添加增味剂,可增强食品的一些风味特征,如持续性、口感性、气爽性、温和感、浓厚感等。

可以用于所有的食品中,主要是提高食物的香味,比如熟食、肉类、加工食品等。

如果是人食用增味剂的话,应该限量,过量使用增味剂会对身体有害,如大剂量食用增味剂可以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甚至能够损伤肝、肾。

食品增味剂的使用对食品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若不科学地使用也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使用食品添加剂最重要的原则是安全性和有效性,其中安全性更为重要。

衡量食品添加剂是否安全有一个重要概念——每日允许摄入量(即ADI值),每天摄入这个数量的添加剂,不会有问题。

增味剂用量标准增味剂用量还是用明显的标准,下面介绍常用的增味剂的用量标准。

氨基乙酸(又名甘氨酸),在预制肉制品中最大用量不能超过3.0g,熟肉制品不能超过 3.0g,调味品不能超过 1.0g,果蔬汁(浆)类饮料不能超过1.0g,植物蛋白饮料不能超过1.0g。

L-丙氨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琥珀酸二钠,最大使用量20g。

辣椒油树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糖精钠,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最大使用量0.15g,水果干类(仅限芒果干、无花果干)最大使用量5.0g,果酱最大使用量0.2g,蜜饯凉果最大使用量1.0g,凉果类最大使用量5.0g,话化类最大使用量5.0g,果糕类最大使用量5.0g,腌渍的蔬菜最大使用量0.15g,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及其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最大使用量1.0g,熟制豆类最大使用量1.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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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味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增味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盐为原料,辅以味精,添加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经配比、混合、分装等工序而制成的增味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盐指标的测定
GB 5009.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中麸氨酸钠(谷氨酸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55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亚铁氰化钾(黄血盐钾)
GB/T 30768 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要求
3.1.1 原料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3.1.2 辅料
3.1.2.1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1.2.2亚铁氰化钾:应符合GB 2558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4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

4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生产的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从同一批次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数量为6袋,3袋用于检验,3袋留样。

6.3 出厂检验
6.3.1产品出厂前,应由公司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或成品放行单),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氯化钠、谷氨酸钠、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6.4 型式检验
6.4.1 在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进行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
a) 新产品投入生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生产主要设备或关键工艺发生变化时;
d)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3.2~3.5中的全部项目。

6.5 判定规则
6.5.1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

6.5.2检验项目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抽样复检。

复检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外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30768相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

7.3 运输
7.3.1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贮、混运。

7.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3.3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曝晒、雨淋、受潮。

7.4 贮存
产品离地、离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异味、易污染、易挥发的物品混装。

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

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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