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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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7.14•【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982号建议的答复姜希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海绵城市建设中创新给排水管网设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提出的关于开展雨污管道排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制定管道铺设和修复技术标准、鼓励非开挖的管道修复技术等建议很有借鉴意义。

2013年颁布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党中央、国务院也多次做过部署。

我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积极推动地下管网排查与建设有关工作。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建立信息平台。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我部与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建立排查和周期性检测机制,建立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

2013年以来,我部印发《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普查数据采集与管理技术导则(试行)》《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数据采集与维护技术规范》(GB/T51187-2016),明确排水设施普查方法、数据采集等技术要求。

我部与广电总局、能源局等部门指导各地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维护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通信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开展通信管线普查,推动通信管线信息系统与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促进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

2020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在设施普查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建质[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6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规划局,宿州市城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管理,落实地下管线有关各方管理责任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地下管线竣工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查询系统,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和提供查询等做好技术服务。

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应该取得和提供该项目地段和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详细现状资料。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确保地下管线正常运行。

二、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管,保障文明有序施工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城市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摸清地下管网及地上设施的分布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现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要加强文明施工管理,严禁在城镇地下管线不明的情况下和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坚决杜绝因施工损害城镇地下管线甚至引发事故的违法行为;凡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时,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要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和监督,并在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监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京建发〔2021〕101号•【施行日期】202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发生,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京安发〔2016〕1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的通知》(京建发〔2018〕400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审批工作的意见》(京管函〔202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参建各方地下管线保护的主体责任近年来,本市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安全平稳运行。

地下管线是支撑城市生存发展的“生命线”,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参建各方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在地下管线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地下管线安全稳定运行。

二、实行地下管线信息告知制度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通过《建设项目法人承诺书》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建设工程土方开挖前登录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发布工程建设信息,履行告知义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登录市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地下管线相关信息系统,查询施工作业区域地下管线信息,全面、详细、准确掌握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资料情况。

三、建立参建各方承诺制度工程参建各方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抓好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京政容函〔2012〕431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容函〔2012〕431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公用服务企业: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按照市领导要求,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关于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方案为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地下管线事故发生,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我市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地下管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为推进工作顺利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我市地下管网的可靠性和安全运行水平为目标,以全面落实管理责任为核心,进一步健全"综合协调管理、部门分段负责、行业分工监管、属地区域监管、权属主体履责"的地下管线管理体系,落实各方职责,实现安全管理责任的全覆盖,建立科学合理的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排查治理地下管线事故隐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全市地下管线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党的十八大期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原则地下管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秉承"五个必须"和"五个不能有"的原则,即"责任必须明确,工作必须落实,隐患必须查清,治理必须彻底,违规必须追究"和"不能有没人管的管线,不能有失管的现象,不能有查不到的隐患,不能有治理不到位的隐患,不能有监管的盲点。

“三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三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三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某某县城区开展“三线”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县“三优”文明城市建设进程,进一步加大对电力线、通信线、有线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布设混乱的治理力度,努力创造良好的市容市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三优”文明城市为目标,以“三线”治理为重点,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城区内主要街道架空网线“蜘蛛网”密布,临街建筑墙体线路随意布置,城市信息传输网络建设过程中反复挖掘和重复建设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努力把我县建成一座整洁、优美、文明的边境城市。

二、工作原则“三线”治理工作要坚持“规范实施、科学管理,配套施工、先易后难”以及“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

三、工作任务(一)街道两侧网线自治管理。

对城区内主要街道废弃、混乱网线进行自治清理,彻底消除由于人行道两侧输电线路存在树电相争的安全隐患。

过道线要采取防护措施并设安全警示标志。

(二)小区网线督办治理。

对城区内已完成立面改造楼体的网线及未被列入改造的楼体网线以小区为单位采取提前介入、分期整治等措施进行督办治理,新建小区严格规范新敷设的“三线”线路,整齐划一;旧有小区现有的墙体混乱“三线”线路,要采取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短期规范。

同时,要将较多的杆间皮线改为电缆,最大限度地延伸电缆杆路,缩短皮线距离。

(三)线杆网线集中清理。

对多处引入线捆绑在树木、电力电杆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网线进行集中清理。

拆除多余线杆,采取一根线杆多家使用方式,整合线路、资源共享,实现一杆多能。

四、实施步骤为确保我县城区“三线”治理工作按期保质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工作。

(一)准备动员阶段(3月15日至4月1日)。

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全面部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2日至6月1日)。

电业局、各通信企业和有线网络公司等单位要全面开展城区“三线”治理工作,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力求整改到位、清理彻底,消灭“蜘蛛网”,净化城市空间。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函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函。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2.北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分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8年6月29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石油天然气管道是维系城市正常运转的能源生命线,做好管道保护工作,事关首都城市运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以下简称管道保护),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管道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部门管道保护责任市城市管理委是本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企业主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统筹做好本市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市城管执法局是本市管道保护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管道保护执法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水务、安全生产、质量监督、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5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京安发〔2009〕1号)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185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0.08.05•【文号】建质[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1.24•【字号】京应急通〔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基本建设正文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全面做好管线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京应急通〔2019〕14 号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2018 年,全市各类管线事故多发,全年共发生174起。

其中,施工破坏管线事故58起。

近日,市领导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总结分析,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为落实市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增强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工作意识地下管线事故频发,严重影响城市安全平稳运行。

各区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通知》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完善地下管线各项监管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和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防止发生破坏地下管线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管线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报告工作各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及其他行业部门、属地政府的沟通配合,建立畅通有效的事故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管线事故情况,特别是施工破坏管线事故信息,要严格按照《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第217号令)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分级分类报送。

同时,要适时组织开展管线类事故统计分析,指导日常执法和监管工作。

三、加强管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市政府第217号令)有关规定,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人员伤亡的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管线事故应当由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管线事故,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调查处理情况;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2005)京政办发[200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 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 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9•【字号】京管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入廊管线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管廊设施运行安全,市城市管理委制定了《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认真落实,切实履行好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请各区城市管理委、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章风险分级管控第四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六章有限空间作业管理第七章应急管理第八章附则北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管理,规范风险防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运行的建设用地红线外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原则】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工作应贯穿于综合管廊运行全方位、全过程,按照"源头防范、系统治理、综合防控"的原则,坚持边评估、边控制。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综合管廊运行安全和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燃气、供热、电力、供水、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入廊管线的运行安全监管(管理)工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京建发〔2021〕426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单位:12月18日14时5分许,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海淀区魏公村小区棚户区改造工程(1#办公商业楼等3项)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12月20日13时40分许,中建四局和广州富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施工的昌平区A-3号商务办公楼等3项工程生活区发生一起火情事故。

该两起事故分别发生在周末和消防隐患专项大排查期间,再次暴露出周末施工期间安全管理薄弱,个别施工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消防隐患排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也反映出行业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把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专项大排查,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集团总公司要高度重视近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牢固树立首都意识,强化底线思维,死守安全红线。

特别是大型央企国企总公司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两个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树牢安全生产底线,深刻反思和审视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加大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加强对下属单位在京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要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工作方案和措施,由主管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带队,对在京各分公司、各联合体以及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和督导,重点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重点排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以及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全面排查和大力整治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风险,及时根除事故苗头,为冬奥会、冬残奥会以及“两节”营造安全平稳的施工环境。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9〕521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意见》(京安发〔2009〕1号)的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关于转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通知的通知》(京建施〔2009〕185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发生,切实保护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简称“在建建设工程”)时有限空间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有限空间是指在密闭或半密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施工作业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第五条有限空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区域内涉及地下管线的详细资料,并移交施工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05•【字号】京政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11件市政府文件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符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3号)将第四部分第(三)项中“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修改为“存在文物安全隐患不自觉整改,或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部门通知后逾期未改正的,进行约谈”。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乡社区综合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2〕24号)删去附件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负有管理责任的社区,给予通报批评。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第(三)项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暂停商品房预售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修改为“未取得规划核验的住宅建设工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号)删去第四部分中“对未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属于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对象的人员,或虽然经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学习但未取得就业资格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不得予以求职登记、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北京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关于加强地铁工程建设与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关于加强地铁工程建设与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关于加强地铁工程建设与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关于加强地铁工程建设与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铁建设施工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强地铁工程中对地下管线的安全防护,保障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京政发〔2005〕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好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开展地下管线防护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地铁工程建设与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研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严格遵守地铁工程建设和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法规、规章和规定,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人员教育,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地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和地下管线安全。

二、有的放矢,措施到位,建立健全各级配合联络机制(一)市市政管委、市建委、市交通委、市轨道建设管理公司组成地铁工程建设地下管线防护协调小组,汇总和检查地铁工程各阶段沿线地下管线运行及配合情况,组织、协调、落实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监管工作。

(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市轨道建设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主管部门之间、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管线巡查部门和地铁施工单位之间要建立联络机制。

地铁建设施工单位通过信息网实时动态地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通报地铁工程线路走向、站点布局和工程进度计划,重点区段共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线防护和改移方案,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巡检工作中发现隐患及时协商解决,定期沟通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1.10•【字号】京建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4〕10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3〕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油气输送管线等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13〕27号)等工作要求,结合建筑施工领域特点,就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从发文之日起,各单位以检查在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为主要手段,组织开展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工程各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结合网格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监督抽查。

二、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相关的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是否依法分包工程;是否保障了地下管线改移、保护工作在内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投入。

(二)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是否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了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并在施工中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

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是否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三)对于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工程、顶管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组织专家论证;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的公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的公告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的公告202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原"北京市挖掘工程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沟通系统"(简称"挖掘工程管线防护系统")停止注册用户和发布工程信息,新发布工程信息及开展对接配合均依托"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进行。

2022年9月30日前,"挖掘工程管线防护系统"仍可通过原网址:https:///gcjs继续访问,以便各单位继续做好系统内已发布工程的对接配合等工作。

"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有四种登录方式:1.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官网,依次点击:城市运行/在线系统/地下管线防护系统;2.直接访问网址https:///dxgxfh;3.使用安卓系统手机或华为手机的浏览器,扫描后附二维码下载安装"北京地下管线防护"APP;4.搜索微信小程序"北京管线宝"登录。

原"挖掘工程管线防护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中不再适用,请政府部门、管线单位的用户使用上级分配的账号登录;请需要发布工程信息的单位或市民,在"北京市地下管线防护系统"内自行注册成为"单位用户"或"个人用户"后再登录使用。

业务咨询电话:************;技术支持电话:************、158****8453。

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12.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
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公用服务企业: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建立全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体制中关于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的目标和要求,以及市安委会关于《北京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京安发〔2014〕16号)相关工作任务,在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主要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意见后,我委制定了《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201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全面系统提升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的管理水平,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需求,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管理工作指导性文件,并督促本行业内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本行业关于地下管线隐患排查工作管理的相关要求,在2015年底前,制定地下管线隐患排查的相关规范、标准和工作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城市地下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导则2015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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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的通知2010-08-24京建发〔2010〕481号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发生因施工引发的地下管线破坏事故,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和《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加强监管,强化责任,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认真吸取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教训,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应认真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7〕1258号)等文件要求。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立即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安全专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

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将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三、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据工作职责,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安全监督抽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2.《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2010年7月28日,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穿地下丙烯管道,发生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保障城市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二、要切实加强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一)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同步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各自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并按规定进行审批。

有条件的城市可成立地下管线开挖变更审批联席会议,统一审批道路管线的开挖和更改。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进行认真审查。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建程序,在施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区域地下管线档案,取得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施工现场,要公开地下管线施工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姓名与相关责任。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有效机制,定期对地下管线进行维护保养和运行状态评估。

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地下管线进行安全监测、检测,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责任(一)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过程中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项目竣工资料。

(三)工程项目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

勘察、设计单位按要求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保证地下管线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明确和落实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对施工过程中可能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害的,应当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

(六)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城市地下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待建设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七)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深入现场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中涉及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四、要提高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救援能力(一)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地下管线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二)施工过程中出现损坏城市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相关服务工作(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城市地下管线相关档案时,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资料。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的查询使用及告之、移交、验收等制度,为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服务工作。

(三)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施工区域涉及的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技术措施作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发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对沿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造成城市地下管线损坏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一○年八月五日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京安办发〔2010〕48号各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2010年7月28日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平整拆迁土地过程中,由于施工安全管理缺失,盲目施工,挖掘机挖穿了地下丙烯管道,丙烯泄漏后遇到明火发生爆燃。

截至7月31日,事故已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重伤14人)。

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安全监管工作,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深刻汲取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管道泄漏爆燃及本市近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针对当前暑期、汛期的特点,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及地下管线、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整改。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淘汰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促进企业安全技术升级;二是加强高温雷雨季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夏季“四防”工作(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三是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备、设施和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巡检,完善措施;四是强化危险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禁超载,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混装运输,严防疲劳驾驶,确保运输安全。

要切实加强化学品输送管理管道的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及时清理管道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严防管道占压。

管道业主单位要对石油、天然气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加强建设施工安全监管,防止外力破坏地下管线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详细掌握地下管线基础资料,建立和完善城镇地下管网档案资料,严格行政审批,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推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的落实。

要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安全防护工作机制,切实落实重点区域、重点地段范围内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配合机制,加强现场配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要不断提高地下管线安全防护的科技水平,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地下管线运行检测、监测,保障管线稳定运行。

凡进行建设施工时,必须要有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并确认地下有无管线,坚决杜绝盲目施工、违章施工。

特别是在城市拆迁和对地面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做到“先确认、后施工”。

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处置重大事故能力。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加强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应急装备建设,提高应对重特大、复杂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监控和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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