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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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体系,它在企业运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从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概述、运作机制、优势和不足等方面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分析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企业提供借鉴和启示,促进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将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优势经验融入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并提出可行的改进措施,以促进我国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望为我国企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推动我国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关键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探析,启示,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概述,运作机制,优势,不足,结论,总结与展望,研究局限性,未来研究方向1. 引言1.1 研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规范企业运作,保护股东利益,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今全球商业竞争激烈的环境中,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创新能力的经济体之一,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相对完善,经验丰富。

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机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借鉴。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仍存在不足和挑战。

对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探析,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借鉴其经验,优化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更能促进我国企业适应全球化市场竞争的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机制和优势,分析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探讨这些经验对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通过对比研究,可以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经营。

通过深入探讨美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和效果,可以为我国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供重要参考,提高内部控制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风险,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论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出处

论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出处

论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出处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一家公司的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并明确其独立性,以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

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起到监督和提供独立意见的作用,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层和所有利益相关方。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处主要可以追溯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和公司治理实践。

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19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的证券市场监管改革,旨在加强对公司董事会的监督和保护股东权益。

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2年发布了第10号条款(Rule 10A-3),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至少设立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此外,美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在2002年颁布,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独立董事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例如,英国的《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中至少有一半的成员为非执行董事,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欧洲联合国家也在《公司治理原则》中提到了独立董事的重要性。

此外,许多亚洲国家的证券市场也纷纷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如中国香港、新加坡和韩国等。

独立董事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旨在增强公司的透明度、责任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引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提高公司决策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减少潜在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稳定经营。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与中国的比较研究一、简介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公司治理成为国际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世界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国家,美国和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一定的比较价值。

本文将通过梳理两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实践,探讨它们的异同和互补,以及在当前环境下对于中国公司治理的启示和建议。

二、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主要通过两大机制来管理和监督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由独立性强的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管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并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

另一方面,股东则通过选举董事会成员和行使投票权来控制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此外,美国还存在一些独立的机构,如审计师、监管机构和独立董事委员会等,用于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三、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相比于美国,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审批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等。

董事会则由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管理公司的运营和风险。

监事会则由监事和独立监事组成,主要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的运营和决策,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四、美国与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1.董事会在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上,美国和中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

在美国,董事会成员通常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和实践经验,以确保其在制定战略和决策时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同时,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比较高,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司的独立性和透明度。

而在中国,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程度较低,往往存在董事长兼任CEO的情况,造成了部分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和独立性不高的问题。

2.股东在股东的参与和权利上,美国和中国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在美国,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具有选举董事会成员和行使投票权的权利,可以对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进行明确和直接的监督。

而在中国,股东的权利相对较少,股东大会的议程和投票评议制度也存在不完善的问题。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论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一、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来源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应对二十世纪上半叶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速度加快以及人口大量增加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城市污染、耕地锐减和环境保护等。

这个时期,城市的急剧扩张占用了大量农地,给城市周边的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地价快速上升的同时,农用地迅速减少,这在美国东部的佛罗里达州和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尤为明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美国政府开始学习德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做法,并加强了对土地利用的管理。

美国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容积率,以控制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保护农地特别是耕地,同时保护环境。

1936年,美国联邦政府出台了《水土保持和国内生产配给法》(Soil Conservation and Domestic Allotment Act),这是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建立的重要法律基础。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州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方面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各州政府在土地利用管理,特别是农地保护的立法上,制定了更加具体和详细的法规。

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来源是为了解决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通过强化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管理,保护农地和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的运作美国土地发展权制度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运作:土地发展权购买(Purchase of Development Rights,PDR)和土地发展权转移(Transfer of Development Rights,TDR)。

土地发展权购买是指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通过购买土地所有者的发展权,限制土地的非农开发,以保护农地、自然资源或历史遗迹。

在PDR机制中,土地所有者自愿将土地的发展权出售给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并继续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则通过支付补偿金来购买这些发展权,从而确保土地按照既定的用途得到保护。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及其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投资公司在企业治理方面的经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这些经验不仅为美国公司在全球竞争中赢得了优势,而且对中国落实企业治理改革也有巨大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投资公司的企业治理经验1.1. 严格的股东权利保护在美国,由于股票市场发育成熟,股东在企业治理中有重要的地位。

因此,保护股东权利就成为了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美国的股东权利规定非常严格,这也是美国企业治理能够做到高效、透明和公正的关键之一。

1.2.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是美国企业治理中的核心制度之一。

在美国,独立董事有时会被称为“独立外部董事”,其地位相当于公司的第三方监督者,主要承担着监督公司高管的职责,维护公司的经营和股东利益。

1.3. 高效的董事会美国的董事会通常由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他们对公司的战略、业务和治理有着深入的了解。

这些董事不仅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还需要面向未来,思考公司未来的发展和战略目标。

1.4. 以绩效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美国的企业治理还非常重视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这可以激发员工和高管的积极性,带动企业的发展和增长。

对于高管而言,绩效导向的激励机制能够更好地与企业战略和业务目标相匹配。

二、美国投资公司企业治理经验对中国的启示2.1. 加强股东权利保护在中国,股东权利保护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上市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票、高管股票激励等,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

因此,中国需要学习美国的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股东的“说话权”和“监督权”,提高股东的参与度和治理质量。

2.2. 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设立能够有效地约束高管和公司,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提高独立董事的权威性和地位,增强其对高管和监督部门的约束力。

2.3. 建立高效的董事会高效的董事会对于企业的治理和发展非常重要。

中国企业需要加强董事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董事会的监管和咨询能力,为公司发展和战略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双层股权结构是指由两个层次的股东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

在这种结构中,普通股股东仅享有公司经营收益的一部分,而另一部分由特殊股股东所享有,特殊股股东常常包括创始人、管理层以及实际控制人等。

美国是较早引入双层股权结构的国家之一,其经验对我国进行公司治理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

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之一是提供了创新和高风险企业的发展空间。

在美国,许多知名的科技公司,如谷歌、亚马逊等,都采用了双层股权结构。

通过设立特殊股权,创始人将其在公司中的控制力量加强,并有效地保护了创新的能力和高风险投资的决策权。

这种机制鼓励了创业者和投资者的积极性,使得风险投资更加容易,进而推动了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其次,双层股权结构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治理机制。

由于特殊股权的存在,公司创始人和管理层能够更好地贯彻其长期发展战略,而不受短期市场波动和短视投资者的压力影响。

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执掌权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他们能够更加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短期股价表现。

这种长期导向的治理机制有助于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双层股权结构在提供投资者保护和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美国,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普遍设立了独立董事会,以监督特殊股股东的权力行使,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权益。

独立董事会对于规范公司决策和监管公司管理层具有重要作用,保障了股东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着眼于维护投资者权益,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双层股权结构下的公司公开透明,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信任。

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是:在公司治理改革中应更加注重长期发展。

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普遍偏向短期利益,导致公司往往在追逐短期股价表现的过程中忽视了长远发展。

学习借鉴美国的经验,应鼓励创始人和管理层参与公司治理,确保他们能够顺利贯彻长期发展战略,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德日英美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法律确定下一个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绩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目前, 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四个不同的国家都有着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

比较这四个国家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有助于了解治理的成功要素。

本文重点比较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 并提出有关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首先, 德国的董事会大多被组织为三种模式:一种是属于高管团队的行政董事会;第二种是组成地方股东代表德国投保者协会的职业董事;第三种是综合实务夏和行政主任报告的分析实务董事会。

这三种董事会模式中, 每一种都有利弊两面。

德国的公司治理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 就是紧密的股东团体组织, 由它引导的选择过程有利于减少可能存在的股东利益冲突和降低公司可能面临的政治市场风险。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比较不受股东的控制, 而是由企业的管理者控制, 他们经常性地被授权行使决策权。

中小投资者比重较小, 并且对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支持度也很低, 日本公司绩效比较差。

英国的公司治理主要是以董事会作为代表股东利益的主要实体进行管理, 并将内部监督权赋予审计委员会。

同时, 英国拥有多年发展而来的占据重要地位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包括关注投资者保护是否满足其利益的象征性权利程序, 以及英国股份法的保护机制。

美国的公司治理以公司的独立董事为中心, 董事会由独立董事和管理董事组成。

现金股息, 举牌收购, 代理投资者这些新型投资者保护制度在美国上市公司都有一定的应用, 这些政策禁止股东不公正地以及滥用公司资源的行为对美国起到了抑制作用。

通过对德、日、英、美四国的董事会结构和治理的实践的比较后, 我们可以从中引申出几个启示。

首先, 政府应该制定明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来妥善处理股东的利益冲突, 其次, 股东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由特设小组监督公司经营, 并及时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此外, 应完善适当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增加小股东参与和积极性, 引入先进的监督机制, 改善不良或失灵的治理实践等。

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外比较与启示

独立董事制度的中外比较与启示
我 们 称 之 为 路 径 依 赖 .在 英 美 的 盎 格 鲁 一 撒 克 逊 式
执行 .则没有程 序法 方面的 条款可 以参 照
对公 司 的利益 造成损 失方 面的 法规 条文则 只有: ● 第二 十一条 公司 的控股 股东 、 际控制人 、 实 董
的 治理传统 下 , 形成 了分 散的股 东所有权 结构 , 上市 公
事、 事、 级管理 人 员不 得利 用其关联 关系损 害公司 监 高
利 益 。违 反 前 款 规 定 .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当承 担 赔 给 应 偿 责任 。
● 第一 百五十 条 董事 、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 员执 行 公司 职务 时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 公司 章程 的规 定 .给公司 造成损 失的 .应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
1 缺 乏独立性
对 比 中 国 与 美 国 的 独 立 董 事 筛选 条 件 和 发 挥 作 用 的 预 防 机 制 , 国 的 条 件 显 得 较 为 宽 松 , 践 中操 作 性 不 我 实 强 , 在 独 立 董 事 的 发 挥 其 独 立 性 、客 观 性 作 用 时 , 且 并 没 有 详 细 的 条 文 支 持 。只 有 独 立 董 事 真 正 做 到 独 立 , 独 立 董 事 的独 立 性 和 客 观 性 才 有 可 能 得 到 发 挥 , 则 独 否
司 的 大 部 分 股 东 都 是 中 小 股 东 . 关 的 法 律 条 款 规 定 完 相 善 , 中 小 股 东 的 权 益 保 护 得 较 为 良好 。 我 国 目前 的 对 而 情况 是股权 结构较独 特 . 司治理 有缺陷 . 资者法律 公 投 保护不 健全 。 在 美 国 .独 立 董 事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借鉴国际独立董事发展经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借鉴国际独立董事发展经验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
来看 与 “ 元制 ” 式 并无太 大 的区 别。 一 模 当然 , 国上 市公司不存在英 美国家由于 我 权分 散所 带来 的 “ 内部人 控制 ” 问题 。 但却具


独立 董事 翩度 兴 起之 原因 及发 展趋 势
告 , 报告 中指 出 , 国公பைடு நூலகம்司治 理结 构 弱化 是 在 韩
璺事董是法“ 导7利事司“”内东, “治基成元O企融主,结和沦血。 _独制英国董致对亚制并曼司“制粤 ”会础并来在业危要议一砂内的款 的司构形一 出O独鼓大果被为” 。 理是集和c韩 机原。猴事人超 会事在系起E年 立励提、股部的 一度美家 D澳董公 上当大工 的”上发 韩引法的 股 份人级 元的事展 9大者建 王 做股具 立结董决 1国的因 独实“问 公特会权 2金 度 市等抽题 点 策 9入 部 大上控提 O 国 O 、部 j 公 四
家 的机 构和 组织 都积 极实 施 了独 立董事 制 度 , 大 部 分 国家 都 把建 立 独立 董 事 制度 作 为 完善 股份 公 司治 理结 构 的重要 举措 , 明显 的 变化来 自于 日本 。O 2年 日本完 成战 后 5 2O O余 年来 规 模 最大 的商 法 、 司法修 改 , 中 引人注 目、 公 其 也 曾激起 社会 各界 广 泛争 论的 内容 , 是 如何 通 就
必 要 对我 国独 立董 事 制 度 存在 的 问题 进 行 分 析 ,以总结 国 外独 立董 事制度 发展 的经验 , 为 完善我 国独立 董事制 度提 供 有 益的 启示
我 国长 期面 临着 建 立健全 “ 权 明晰 , 产 权 责 明确 , 政企 分开 , 理科 学 ” 管 的现代 企 业制 度 的重 大任 务 , 治理 结 构十 分 重视 , 既 是 我 对 这 国社会 经济 发展 的要求 和结 果 ,也 是 学 习 、 借 鉴 国 际 治理 结 构并 将 其 在我 国 特定 环 境 条 件 下 具体 化 的结 果。独 立 董事 制度 被 当作 “ 剂 一

美国关联交易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美国关联交易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美国关联交易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启示作者:范登殿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7期摘要:从理论上讲,关联交易是一种中性的经济行为。

然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之显著特征是,尽管双方是在市场行为方式下进行交易的,但交易一方时常对交易对方有着很的大控制与影响力,导致交易结果时常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

美国关于关联交易制度立法比较成熟,我国今后立法应当汲取美国的先进经验,科学立法,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关键词:关联交易,关联方,立法启示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02-04一、美国关联交易制度的发展及治理经验自19世纪中期开始国外就出现了规范董事与公司签订合同行为的法律。

此后法律把关于关联交易的规范作为其重要的一部分,美国在这方面可以说是经历了关联交易最完全的发展过程,具有代表性,我们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对我国关联交易的规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关于关联交易制度的发展美国学者马什和罗伯特·克拉克把美国的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划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对关联交易进行绝对禁止阶段。

该阶段从1880年开始,此阶段的法律(判例)规定,不论该类交易是否公平,只要股东和公司提出,都被确认无效。

事实上,在此阶段不论其在程序还是实质上公平与否多数关联交易都被禁止。

第二阶段,经大多数无利害关系的董事批准且真正公平的关联交易被得到准许。

该阶段于1910年开始,此阶段的规定是,如果董事与其公司签订的合同得到了大多数董事会成员(此成员与该交易没有利害关系)的批准,并且,即使有人异议,该交易也会得到法院的认同,那么,此合同就具备了成立的法律依据,与此相反,如果该合同是由和此关联交易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多数董事成员批准的,那么该交易不论公平与否,只要公司或股东提出申请,都可以判定该合同无效。

”第三阶段,法院认为公平的自我交易将被准许进行。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文章标题: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引言: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司利益、提升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在独立董事制度上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实践,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一、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和发展在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设立和完善是公司法治理结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2000年《公司法》开始规定公司应当设置独立董事以来,我国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得到了推行和完善。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早在上世纪就已经存在并得到了大力发展,成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分析1. 人选任命在中国,独立董事人选的提名和任命相对较为集中,通常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并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提名通常由董事会提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2. 职责义务中美两国对独立董事的职责义务有着不同的规定。

在中国,独立董事主要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监督、决策参与和风险防范的职责;而在美国,独立董事则更强调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的监督和改善。

3. 独立性标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在中美两国也有所不同。

在中国,独立董事通常应当满足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背景要求,并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联;而在美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更为严格,不仅要求不存在利益关联,还要求不受公司或管理层的任何影响。

三、对比研究的启示和思考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人选任命、职责义务和独立性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这不仅是源于两国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差异,更反映了对公司治理的理念和要求的不同。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企业关于独立董事提名选举程序、独立性标准以及职责义务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进行实践和完善。

四、个人观点和总结作为文章写手,我对中美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持开放、包容的态度。

我认为,中国和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实践中都有其优点和不足,应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不断完善自身的独立董事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实践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实践

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及实践1. 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石之一,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独立董事制度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决策效率。

本文将以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历程为线索,探讨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

2. 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演变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起初是为了解决董事会内部决策的不公正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一系列的金融丑闻和公司丑闻爆发,独立董事制度逐渐被认可为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公司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3. 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3.1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独立代表,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拥有独立思考的能力,能够有效审查高管的决策,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反对意见。

3.2 提高企业透明度独立董事制度通过强化董事会监督职能,推动公司信息的披露和公开透明度的提升。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发挥审计和监督的作用,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标准。

3.3 提升企业决策效率由于独立董事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能够为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从而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

4. 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经验4.1 美国的实践经验美国是独立董事制度发展最成熟的国家之一。

在美国,独立董事一般由公司外部的专业人士担任,他们独立于公司的经营层,不受公司高管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在防止高管腐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司绩效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

4.2 欧洲的实践经验欧洲国家在独立董事制度方面也有自己的实践经验。

比如,英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要求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的决策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监管和协调作用,有效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

4.3 亚洲的实践经验亚洲国家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例如,日本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设立独立董事会,但实际上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地位相对较弱。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对我国上市公司的启示作者:张志乾陈海芳来源:《科学与管理》2005年第05期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经营绩效有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目标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入,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已普遍得到人们的重视。

在文中通过分析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对我国目前上市公司治理提出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经营绩效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治理现代股份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因此,公司治理实质上解决的是因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美国公司的治理结构被公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治理结构之一,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期,虽然两国的政治体制截然不同,但借鉴其在公司治理方面成功的经验并吸取其教训,对加快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具有正面的推动作用。

一、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特征分析(一)传统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美国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典型,其公司治理结构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1.公司股权过于分散。

在美国,几乎人人直接或间接持股。

据统计,1973年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股票持有者达363万人,埃克森公司为72万人,通用汽车公司为131万。

但这些个人股民一般只持有某家公司很小份额的股份,这样他们根本不具备控制或影响董事会决策的能力。

2.董事会形同虚设。

美国公司的治理模式是典型的单会制,董事会在法律上被赋予极大的权力,但在实践中却常常被经营者操纵。

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股权结构过于分散,造成股东对公司事务干预能力有限,董事会人选一般由经营者推荐,而董事会决议一般也有经营者提出。

这样,公司的经营权实际掌握在经营管理人员的手中。

3.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主要是借助于高效的资本市场而设计的激励股票期权制和恶意收购接管约束机制。

体现为一种外部治理,投资回报多少和所有者权益是评价经理业绩的重要指标,因此,经营者就必须尽职尽责。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兼论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美日德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比较,兼论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设机关。而且关于其设置构成,立法采用
"强制
性"规定,监事会作为必备常设机关。根据现行
公司法
54、55、119条的规定,其监督权包括法
定和章程所确定的
7大项权力(含一个概括性
内容)。然而其主要是以会议形式存在,其会议
结束或正在筹备期间的监督职能很可能因为监
事会的原因而处于
"监督的真空状态
行选举的股票持有者并没有完全的、自主选择
的权力,董事会的候选人通常是由董事会的委
员会选出来的,他们只是对其投赞成或反对票
而已。
3.高级管理层。一般被冠以不同的专有名
词作为指示,如首席执行官、首席运营官、总裁
等,其中首席执行官(CEO)的地位尤为重要,负
责指导公司的管理团队,对公司的兴衰担负全
事件的全部处分权或者是某一个具体的处分
权。
三、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启示
(一)应当加强我国独立董事的适用范围并
完善该制度
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独立董事的任职
资格和保障机制立法规定力度不够。本文认
为,立法上应当采取枚举法与概括法相结合的
原则,严格界定独立董事任职的消极资格,同时
还要建立起一套完备的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
事会制度的影响。我国公司法第
52条第
4款
规定过于简单,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没有规定。
独立监事应当作为监事会的主要构成人员,使
其报酬独立于董事会或是管理层,德国、日本的
做法很值得我们借鉴,这两个国家的法律都将
对监事报酬的决定权交给了公司,由股东大会
决定或是授权公司章程规定。
(三)立法上应协调董事会委员会与监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陶虹伶 段夏莹 长安大学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被引进我国已经十几年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运行方面的缺陷。

本文根据中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改革选聘制度、提高独董占比、成立独董协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问题 措施一、独立董事相关概念1.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上世纪30年代,美国首先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其当时是为了防范内部人控制,保障公司投资者利益。

70年代初发生的“水门事件”中令诸多公司的董事陷入行贿的丑闻中,本来对于公司经理人就存在的不信任感由此进一步加剧。

因此,1967年,美国证监会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其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主要用于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审查财务报告。

由此,欧美各国开始了发展并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

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而直到2001年5月其才正式全面落户于我国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确定。

2.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

独立董事具有咨询、监督职能,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决策是其主要职能。

我国的股份公司既设立了监事会,又设立了董事会,这样一种模式被称为“双层董事会”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这两者的功能有些交叉重叠,如果仅仅将“咨询与监督”视作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那其存在的必要性就要好好考虑一下了,因为这可以通过聘请专业顾问和强化监事会职能的方式来解决。

独董制度区别于监事会制度的最根本在于参与决策与否。

实行“单层董事会”模式的英美国家,其独董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突出,但也并不是仅仅赋予独董监督的职能,决策仍然是其强调的独董的主要职能。

3.独立董事的职权。

除去一般董事具备的权力外,独立董事还拥有部分“特权”。

《指导意见》中明确罗列了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的六项权力:“(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启示

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启示

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启示【摘要】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启示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本文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起源、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和功能、角色和责任、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以及在防范财务丑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审计委员会制度不断完善演进,对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同时也促进了企业治理和财务透明度。

审计委员会在防范财务丑闻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成功经验可以为其他国家提供有益的借鉴,推动全球企业治理水平的提升。

【关键词】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演进、启示、审计委员会起源、法律地位、功能、角色、责任、企业治理、财务丑闻、投资者利益、完善、其他国家借鉴、启示、企业治理、财务透明度促进。

1. 引言1.1 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与启示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演进经历了多个阶段。

审计委员会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当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了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要求,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随后,1990年代的一系列财务丑闻事件,尤其是恩隆和安然事件的爆发,促使美国立法机构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正式确立了审计委员会在企业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

审计委员会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责任、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和监督、审计委员会与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等方面。

审计委员会在企业治理中扮演着监督和提升财务报告质量的关键角色,有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

审计委员会制度不仅加强了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也提高了企业的透明度和信誉度。

在当前全球企业风险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演进至关重要。

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独立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经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规范,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并最终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分析

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分析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而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针对股东大会形式化董事会失灵内部人控制危害公司利益的现象而产生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
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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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与定义1.独立董事制度的兴起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在英美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而向经理人中心主义转变的过程中,针对股东大会形式化、董事会失灵、“内部人控制”危害公司利益的现象而产生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建议公众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分别规定了“非雇员董事”和“非利益相关人”。此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董事会中设立外部董事成为英美公司的普遍做法。(注1)20世纪70年代,几家公司被卷入向外交官行贿等丑闻之中,很多股东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人提起诉讼,法院在对纳斯瑞普(Northrup)、菲力普?培特拉雷姆(Phillips Petroleum)等公司的判决中要求上述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这成为外部董事向独立董事过渡的起点。(注2)197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要求每家上市公司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首次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制度名称出现于法律文件中。(注3)以此为契机,独立董事作为美国公司董事会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在全美扩展开来,并迅速得到了公司立法的确认。伴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全球公司治理运动的兴起,独立董事制度也迅速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移植。英国是最早从美国移植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之一,1992年着名的《凯德伯瑞报告》确立了英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框架。除英美法系国家之外,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借鉴并移植独立董事制度:法国从1995年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注4);日本于2002年完成战后规模最大的商法、公司法修改,其中引人注目、也曾激起社会各界广泛争论的内容,就是如何通过引进美国式的独立董事制度,以改善逐渐失去国际竞争力的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注5)独立董事制度从美国兴起后,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已经成为一项被全球普遍接受的制度。2.独立董事的定义在独立董事制度全球化传播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和学者都从本国的角度出发理解和定义独立董事,因此至今为止国内外的立法和实践都没有对“独立董事”给出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定义,对它的表述也是五花八门:美国学者习惯于将董事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在美国公司法学者的权威性着述中,通常将独立董事称为外部董事或非经营董事;(注6)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独立董事必须是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注7)在英国,通常将独立董事称为外部董事或者非执行董事。(注8)。我国学者对独立董事的定义亦有不同意见:如谢朝斌先生认为独立董事“是指那些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之交易或关系等情形存在并主要对公司的管理层实行监督的外部董事。”(注9)梅慎实先生认为独立董事通常是指“外部董事(即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公司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中非公司股东单位派出的、并与公司(管理层)无经济利益和亲属关系的独立社会人士”。(注10)笔者认为,独立董事既然属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其监督对象为公司管理层,则必然要独立于管理层;实践中除经济利益和亲属关系外,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做出独立判断的情形,特别是在我国悠久的“人情文化”氛围中,独立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只是经济利益和亲属关系。因此,本文采用谢朝斌先生的定义。(二)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与确立我国的公司治理遭遇到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公司治理所遇到的许多同样的困难和问题,并且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难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股东大会形式化,大股东滥权严重;二是董事会背离集体判断理念,董事长一人专权;三是监事会空壳化,监督机制十分弱化;四是经营者控制与管理腐败。(注1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失效的核心问题是经营者失去控制,就法律制度层面而言,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分权失效,公司各机关应获得的法律权力没有到位;二是分权失效导致制衡失效,没有实现以权力制衡权力的目的;

外部董事制度历史

外部董事制度历史

外部董事制度历史
《外部董事制度历史》
外部董事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美国。

在当时,美国工业迅速发展,大量企业进入了集中性资本和股份合并的阶段。

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企业开始引入外部董事,以增加对企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外部董事制度最早在铁路行业得到应用。

作为最早引入外部董事制度的企业,铁路公司在管理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一做法迅速在其他行业得到了推广。

外部董事以其独立的立场和专业的知识,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指导,并且在保障股东权益的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注入了新的动力。

20世纪中期,外部董事制度逐渐传入欧洲和亚洲国家。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外部董事制度的实践也逐渐与当地的法律和文化相结合,形成了不同的制度模式。

但不论如何变化,外部董事制度始终是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企业的透明度和管理效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外部董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些国际性机构如联合国和世界银行也对外部董事制度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

同时,一些新兴企业也开始在企业初创阶段引入外部董事,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总的来说,外部董事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一个世纪前,但其意义和作用在不断演变和扩展。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外部董事制度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治理结构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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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演进及对我国的启示
LEARNING。SOHU。COM 2004-10-23 作者: 千轩信息制作 来源:千轩机构—银行培训专家
北京千轩信息公司制作
一、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原因和演变过程
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依据其是否是本公司的职员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两部分。内部董事也称“执行董事”,是指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主要是由担任董事的本公司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公司其他一些主要内部利益相关者代表所组成。外部董事是指不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它包括不参与公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外部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外部董事依据同公司的关系的不同又分为关联(灰色)董事和独立董事。关联(灰色)董事一般占外部董事的比例为10%左右,他们通常与公司有较稳定的长期利益关系,或者与公司有密切的商务联系,或者通过提供风险资本、法律或咨询服务同公司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如商业伙伴、风险投资者、律师等。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比例、选拔机制、功能定位、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及其与股东关系性质的变化
在英美等国家的公司中,早期实行的是“股东至上主义”基础上的单边治理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单边治理模式造成的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事实上的非对称分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治理模式开始由“股东至上主义”基础上的单边治理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原则”基础上的共同治理模式转化。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着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化,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选拔机制、工作重心、功能定位、在董事会中的地位以及董事与股东关系的性质等都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再次,独立董事的工作重心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往独立董事是股东或大股东的代言人,他们的工作重心是单纯保护股东利益,尤其是大股东的利益。现在独立董事的工作重心已由主要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转变为权衡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寻找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均衡点。实践证明,由独立董事代表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公司战略决策和行使控制权,既可以大大简化了利益相关者为解决长期契约的不完全性,通过法人治理结构不断签订短期契约的困难和复杂性,节省了交易成本,又可以在随机事件发生时,迅速进行决策和及时进行管理,解决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决策的滞后性。独立董事通常还在公司中充当合格的仲裁者和审批者的角色。20世纪80年代末,在美国28个治理区域通过的立法法案中,法律授权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以各种形式在它们的决策中权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进行科学合理的战略决策和控制经营。
其次,在独立董事选拔机制上也出现了一些显著的变化。在贯彻单边治理模式时,独立董事通常由大股东推荐,意味着大股东愿意为独立董事的决策失误买单。但由于大股东通常是选择让他们感到“舒服”或“安全”的独立董事,这常常会毁坏一个有效董事会所具有的权力平衡。在贯彻共同治理原则时,公司章程规定,不能由公司契约合作关系中某一利益个体或利益集团(大股东或经理人)单独选择、或推荐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由一些原有的独立董事参加并领导的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通过协商达到意见统一而选出,以避免独立董事不独立,而为少数股东和部分利益相关者服务。
三、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演进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会关于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公布后,在理论界和企业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下面结合美国独立董事制度演变过程就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相关问题谈点看法。 一是关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能重叠的问题。反对我国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人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我国公司制实行的是不同于英美的“二元制”治理模式中,已经设有监事会,现在又要把英美“一元制”模式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引入,设有独立董事,这样会不会造成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功能重叠的局面。在上文中我们已经谈过,现在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与过去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独立董事已由单纯的执行监督职能转变为监督职能和战略决策及战略管理职能并重的格局,而且后一个职能越来越突出地显现出来。随着独立董事功能定位的变化,独立董事的角色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即从主要是治理角色转化为主要是管理角色。按照各国公司法的目前定位,董事会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个是监督功能,包括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两个方面;另一个是战略决策和战略管理功能,包括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制定并执行公司的基本制度。独立董事要把很大一部分精力集中投入到分辩公司长期面临的威胁和发展的机遇等重大问题上,并依靠自己的个性、影响力和背景优势建立起良好的外部关系。因此,在“二元制”公司治理模式中引入独立董事以后,会在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之间形成一定意义上的分工,或者说二者之间的职能各有所侧重。 二是关于是否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的问题。从理论上说这是一个关系到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性质的定位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规定,不在上市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均不在公司领取报酬。从而把股东与董事关系定位于董事信托关系,这是早期英美公司的通常做法。但事实说明,不领取报酬使许多独立董事完全成了一个摆设,徒有虚名。“郑百文”事件就足以证明这一点。从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过程来看,向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是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提高公司效率的重要手段,这也是国际上目前流行的有效做法。 三是关于独立董事的比例和功能定位问题。我国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还比较小,因此要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使公司绝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独立董事充当董事长,从而避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同时要强化独立董事的战略管理功能和构筑良好的社会关系及建立社会网络的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
第四,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和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初始阶段的动因是克服“一元制”治理模式中独立的监督机构缺位的弊端,由独立董事代替监事会的功能。因此,独立董事制度最初的功能定位是行使监督权力。现在,在美国公司中,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独立董事除了行使监督功能外,还要对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负责,以及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构筑关系网络。而且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作用也相应地发生着变化,随着独立董事数量的增加,在董事会决策中,独立董事群体起了决定性作用。董事会的很大一部分实权掌握在独立董事手中。董事长一般也都由独立董事兼任,董事会中的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战略规划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主席通常也由独立董事担任。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增强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全面性;另一个是避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磨擦,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第五,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关系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董事信托关系转化为委托代理关系。在美国公司中,股东和董事之间的关系的早期定位是董事信托关系,即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由董事代表股东管理企业。董事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本质区别,在于董事信托关系中,不需要向对方支付报酬,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必须要向对方支付报酬的。在早期的单边治理情况下的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与董事的关系是董事信托关系,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之间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因为,那时,独立董事大多不获取报酬,只领取少量的车马费。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能够负责任地工作,完全是为了维护自己声望、地位,凭借的是自己的工作兴趣和管理企业方面的专长。而董事会是向经理人支付报酬的。在共同治理条件下,随着独立董事功能和作用的加强,为了有效地激励独立董事,大多数公司对独立董事都支付了报酬。现在按照英美公司的规则,董事会成员有作为董事会成员的一般收入,参加特殊会议另外有津贴,有些独立董事还持有公司的股票和获得股票期权,甚至于享有高额的退休收入。并且独立董事的报酬激励或报酬支付与公司法人利益有高度的关联性。在1993年至1998年的5年间,美国公司外部董事的收入上升了70%以上。如果说以前,独立董事是一个荣誉名称的话,现在独立董事越来越成为获取优厚报酬的高知识含量的一项独立的、实在的工作;如果说原来独立董事工作只是某些人业余时间从事的一项副业的话,现在独立董事是需要投人大量的时间,承担更多责任和法律义务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职业。在共同治理条件下,股东与董事之间,董事与经理之间关系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都是委托代理关系。这也是人们通常把公司中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称之为一级委托代理关系,而把董事与经理之间的关系称为二级委托代理关系的重要原因。
首先,董事会成员构成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独立董事的比例大幅度上升。在上个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公司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非常小,一般为2~3人。80年代以后,董事会成员构成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大幅度提高。目前,在平均11人的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到9名左右。1970~1980年的十年间,美国公司中出现了“用外部董事替换内部董事”的普遍现象。据统计,从1971~1983年,英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平均比例从37%提高到53%。美国公司里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例约在60%左右。到2000年,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已达到了90%多。独立董事大多是有专长的人。独立董事的人员构成和知识结构表现为多样性,比如有懂财务会计的,有懂市场营销的,有懂技术研发和知识产权的,有懂金融资产和融资结构的,等等。独立董事中有些董事还曾担任过其他公司高级领导职务,并有非常好的业绩。被选聘的独立董事由于有系统的知识和经验,在面对复杂情况和不完全的信息进行决策时,有能力与经理人相抗衡。
虽然2002年安然事件的出现,使许多人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提出了质疑,但人们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热情并没有降低。Baysigner和Builer指出:1970-1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80年的十年间,十年之初具有较高比例的独立董事的公司平均来说在十年之后都有超乎寻常的业绩表现。因此,在美国,股东把独立董事的存在和比例的提高看成是公司发展过程中利好的因素。
在早期的美国公司中并不设有独立董事,并且实行的是“一元制”的治理模式。按照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不同,人们通常把公司治理结构分为两种主要类型,一个是“二元制”的治理模式,一个是“一元制”的治理模式。在“二元制”治理模式中,公司不仅设有董事会,还设有监事会,董事会主要行使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职能,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在“一元制”治理模式中,公司只设有董事会,不设有监事会,董事会既执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职能,又执行公司的监督职能,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主体与监督主体完全重合,从而形成了作为监督职能承担者的董事监督同时作为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职能承担者的董事的“自己监督自己”的局面。使公司丧失了独立、有效的监督功能。“一元制”的治理模式在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导致了1970年前后,美国的一些公司就曾发生了一连串的类似于2002年安然、世通等公司出现的财务造假事件。为了避免各公司的财务造假,解决公司战略决策和经营管理者自己监督自己的矛盾,在外部股东的倡导下,美国的一些公司开始进行制度创新,自发地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由独立董事来独立行使公司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后,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并被纽约证券交易所定为上市公司标准。1977年,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提议公司审计委员会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美国全国券商协会也要求公司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至少要占大多数。在20世纪70年代的银行危机后,联邦储蓄保险公司也开始执行新的审计委员会组成方案,要求一些较大的保险储蓄机构在组建审计委员会时,必须吸收相当数量的由银行和财务等方面专家充当的独立董事。90年代,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率先采纳了独立董事制度,该法不仅规定了独立董事的标准,而且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任命方法及其拥有的特殊权力。至此,独立董事制度由诱致性制度变迁转为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严格地说,美国最初并不是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而是通过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上市公司标准的形式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样做,实际上起到了强行法规的作用。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克服“一元制”的公司治理模式中独立的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能缺位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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