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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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

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梅市府[2007]4号

【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1.28

【实施日期】2007.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梅市府〔200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最近,中央和省相继发出通知,要求2007年内要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现就有关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低保工作领导

这次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调整标准和增加补助金额,它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宗旨的重要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工作所具有的重大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

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特别是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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