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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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令的司法适用与改革方向研究

禁止令的司法适用与改革方向研究

禁止令的司法适用与改革方向研究【摘要】“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预防犯罪,根据罪犯的犯罪事实,依法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义务。

它是一种对犯罪分子兼具刑罚性和非刑罚性的综合性处遇制度。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禁止令”,仍值得我们继续探讨,本文就改革方向也提出一定的观点。

【关键词】禁止令;司法适用;改革方向一、执行分工过于理想化,应合理增设执行机构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八》还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只有短短几句法条,在实际操作中必然存在一定难度,所以必须最终还是依靠司法解释。

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关于禁止令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一是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公安部于2011年4月28日共同颁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二是最高法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结合该两部司法解释,不难得知禁止令的裁决宣告机关主要是法院,但是关键问题是执行机构。

司法解释中规定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区矫正机构执行,说具体点就是司法局指导司法所执行。

但是各地的司法所的部署是相当有限的,法律可能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里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即社会志愿者、居民委员会、家庭成员、学校等协助执行。

可以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关于禁止令的执行作了相当详尽的规定,但是实际操作当中是否可行还有待考察。

但是笔者多少有点疑问,比如禁止令由司法局指导司法所执行,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司法所相当有限,司法所里的工作人员也相当有限,再加上偏远地区人员分布稀疏,司法所不可能全面兼顾,至少目前将司法所作为最基层的、最具体的执行机构显然在很多地方都行不通。

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必定会寄希望于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人员,如学校、志愿者、家庭成员、社区居委会。

在此,法律使用的是“协助”一词,当然法律也没有规定不协助会有怎样的责任,因为法律也无权这么规定。

刑事禁止令执行的困境及完善

刑事禁止令执行的困境及完善

刑事禁止令执行的困境及完善作者:李洪杰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6期内容摘要: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能令行禁止的问题,原因有两点:一方面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没有进行社会调查,不能做到有针对性且禁止令的内容明确;另一方面禁止令在执行过程中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为了进一步完善禁止令制度,需要加强判决前的社会调查,增加禁止令的针对性和明确性,增强被执行人信息的反馈与联动,加大对执行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

关键词:禁止令令行禁止配套机制刑事禁止令制度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相结合的产物,对于提高管制的执行效果、增加缓刑的考验方式,更好地防卫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禁止令是新鲜事物,国内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很少,因此,只能在不断实践中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禁止令制度。

本案反映出我国禁止令制度运行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即虽然各地司法机关已经根据司法解释的要求开始适用禁止令,但是禁止令仍然难以做到令行禁止。

禁止令如何才能有效地贯彻执行是对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的一大考验。

一、禁止令不能令行禁止禁止令是法院裁判文书主文部分的单独一项内容,是法院裁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间内从事一定行为的命令。

禁止令的效果最终还要看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如果禁止令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不仅影响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影响司法部门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也会引起人们对禁止令制度的质疑。

实践中法院在作出了禁止令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能令行禁止的问题。

如在有的盗窃案件中,罪犯违反了不能进入娱乐场所的禁止令,进入了娱乐场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最终法院将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1]在有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守禁止令,擅自进入酒吧消费娱乐,酒后持刀将他人扎成轻伤,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批捕。

[2]本案的情况也与上述三个案件类似,罪犯王某虽然明知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但是仍然到药品零售店应聘并继续从事药品的销售活动。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刑事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摘要: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首次出现,禁止令是刑罚制度的创新,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促进了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人权的保障。

刑事禁止令在我国各地实施以来,暴露出其在立法和适用方面的缺陷,制约了刑事禁止令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对此,针对刑事禁止令所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和解决,使我国的刑事禁止令制度不断趋于科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适用;完善与发展1.前言刑事禁止令是指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被告人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的人。

刑事禁止令具有实施上的强制性、适用的特定性、内容上的可行性、性质上的附属性的特征。

刑事禁止令是刑事法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是刑罚立法趋于科学化的产物。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各地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工作开展状况有着比较大的差别,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依旧处于摸索阶段,在禁止令实施的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严重影响了禁止令作用和功能的发挥。

2.刑事禁止令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禁止令适用范围不明确,使用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中的禁止令宣告依附于管制和缓刑,这只是规定了禁止令对应的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却并没有对应到具体的罪名,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用范围不够宽,现行刑法规定的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罪犯。

对于被适用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而言,不属于禁止令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对于这类罪犯来说,仍可能带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适用禁止令是有必要的。

2.2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以及配合执行的相关部门、人员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对违反监督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也无明确规定。

禁止令的执行涉及到多个机构,各机构之间如何能有效协调、如何能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则成为当下实际操作中不可避免的问题。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

简析禁止令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与执行作者:陈昱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自《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作为“外来和尚”的禁止令制度逐渐被广泛地在基层法院及社区矫正机构中适用和执行。

有人说,我国司法机关适用禁止令制度是基于目前世界刑法轻缓化和非监禁化发展大趋势下的必然选择,是我国司法体制发展和进步的体现。

然而,实践中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却认为:禁止令制度的超前性使其在我国适用与执行的过程中面临“水土不服”之困境。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试图对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之问题加以分析。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执行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26-02作者简介:陈昱雯(1990-),女,辽宁大连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制度的适用与执行面临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

据笔者调查,以上海市为例,除徐汇、浦东法院等禁止令适用“大户”以外,几年来上海市多数区县适用禁止令的情况屈指可数,且多发生于刑修八刚出台之际,于是上文所述“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的质疑似乎不言自明了。

究其源头,禁止令制度到底是何种性质,学界有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是执行监管革新说,认为禁止令并不是刑罚种类的创新,而是专门就管制犯与缓刑犯加强监管的一种手段创新——该学说直接来源于官方对增设禁止令制度的解说。

第二种观点是保安处分说,认为禁止令制度与外国保安处分制度的性质相同,即都是刑事司法处分的一种,它是由刑法规定的,由法院予以裁量宣告而适用的刑事诉讼程序,并且属于限制自由性质的保安处分。

第三种观点是综合性处遇措施说,认为无论是禁止令法律内容还是禁止令的法律功能都体现出复合性特征——“禁止令本身是行政措施与刑法措施的复合体”,其直接法律功能是管制执行的绳索与缓刑考验的规则综合,间接功能则表现为刑罚执行或者缓刑考验期间的资格禁止。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1. 任务背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从业禁止制度,限制某些人员从事特定行业或职业。

然而,在一些地方和行业中,仍存在着禁令执行不力、监管不严等问题。

因此,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问题分析2.1 禁令执行不力的原因2.1.1 法律知识缺乏一些地方和行业中的从业人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了解不足,缺乏对从业禁止制度的认知。

2.1.2 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监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存在职责范围不清、权限分散等问题,导致监管工作效果不佳。

2.1.3 处罚力度不够对于违反从业禁止制度的行为,现有处罚力度较弱,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2.2 解决问题的重要性•落实从业禁止制度能够有效遏制违法从业行为,减少社会不良影响。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有助于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行业整体形象。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信心。

3. 解决措施3.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从业禁止制度的认知水平,使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2 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强监管机构内部协调配合,明确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并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同时,加大对监管机构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3.3 加大处罚力度对违反从业禁止制度的行为,要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并加大处罚力度。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规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3.4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库,将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起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

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从业人员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3.5 强化社会监督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工作,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同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 实施方案4.1 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确保责任人履行职责。

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

2019年06月(中)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我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完善吕心语南京工业大学,江苏南京211816摘要: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

它是一种旨在及时制止损害环境的行为的诉前或诉中禁令。

本文将其与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作对比,分析出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特征,还从无救济即无权利、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等程序正义、正义价值层面分析其成立的法理学基础,从研究域外禁止令制度、实践需要等方面论证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最后,以昆明、重庆、无锡、昆山、淮安等地的试点试行情况分析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禁止令;环境保护禁止令;司法救济;实践应用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48-02作者简介:吕心语(1992-),女,江苏赣榆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概述“禁止令”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后经英美法系发展,成为复杂的“禁止令制度”。

在大陆法系中,禁止令亦以行为保全的方式被包含在“假处分”、“假扣押”制度中。

根据两大法系关于“禁令”这一概念的论述,“禁令”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侵权继续或即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关诉讼主体在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发布的立即禁止实施侵权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明确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对于正确理解禁止令在环境污染法律防治的作用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环境保护禁止令的概念“环境保护禁止令”是指在环境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涉案当事人为了防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继续实施危害环境的行为,向审理法院提出的,以禁止污染行为人实施环境损害行为或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裁定。

完善禁止令执行及其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

完善禁止令执行及其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

完善禁止令执行及其监督工作的若干思考作者:顾俊怡孙松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8期摘要《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禁制令制度。

本文从其特点出发,剖析其适用条件和执行监督问题,并提出完善协调体系、多元监管、监督能力及规范执行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禁制令刑法修改执行监督作者简介:顾俊怡,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副科长;孙松俊,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16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罪犯可以适用禁止令。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适用禁止令规定》)相应出台。

对于禁止令的执行及其监督,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一、我国禁止令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刑法制度中的禁止令不同于主刑、附加刑等任何一种刑罚,是一项新型執行监管措施。

首先是有依附性。

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管制和缓刑是其存在的前提条件。

其次是有强制性。

在裁判文书中作为主文内容单独加以表述,属于裁判文书一部分,有强制执行力。

再次是有针对性。

适用禁止令应综合各种因素,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作出禁止决定。

最后有可选择性。

适用禁止令不是必须作出的审判结果,禁止事项也可以是一项或者几项。

二、禁止令制度的适用条件1.适用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和72条之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和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禁止令。

2.适用依据。

《适用禁止令规定》第2条将犯罪情况明确表述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

3.适用范围。

《适用禁止令规定》第3条至第5条所列禁止从事的具体活动或者进入的具体场所,与罪犯所犯罪行密切相关,并对可能遭受罪犯侵害、滋扰的关系人或者诱发犯罪的同案犯,作了禁止接触的限制性规定。

刑事禁止令的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刑事禁止令的实践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与娱 乐场 所并无直 接关联 , 所 以禁止其进入娱乐场所并无 明
显依 据。
件2 O 人 ,在辖 区 9 个基 层法院中只有 6 个法院 曾适用禁止
令 ,且 8 5 %的禁止令集 中出现在 2 0 1 1 年 ,之后数量急速下
禁止 内容与法律冲突 。禁止令 的内容本应是其他法律 、 法规 所未 禁止的内容 , 但实践 中部分禁止令与相 关法律 的规 定相冲 突 。如禁 止交通肇 事犯罪人在 一定期 限内驾驶机 动
令 的法律性质 ,完善法律规定和健全配套制度 ,希望 能对 禁止令制度 的完善有 所助 益。
关键词:刑事禁止令;禁止令的性质;社区矫正;保安处分
中图分类号:D 9 2 4 文献 标识 码:A 文章编号 :1 6 7 3 - 2 2 1 9( 2 0 1 6 )1 2 - 0 1 0 6 - 0 3
携 带火种 进入林区 , 而法律禁止所有人携带 火种进林 区。禁 止赌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网吧亦 同。
( 三 )禁止令 的执 行力不足
存在 被告 人仅 对禁 止令有异议 的情形 , 所以赋予单独对禁 止 令 的上诉权能 更好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是否应扩 大适 用范围 。目前 ,禁止令仅 适用于管制、缓 刑两种情况 , 应 当将假释 纳入禁止 令的适用范围 。 理 由如下 : 首先 ,适用前提相 同。被假释者存在与被管制者 、缓刑者再 次违法犯罪 的相 同风 险。 因为在考验期 间被假释者 同样存在 实施 相关违法犯罪 的诱 因。其次 ,均需 司法裁判确定 。假释 需要 中级 以上法院裁判 ,与禁止令 需要裁判文 书确定相 同。 最 后 ,可操作性较强 。根据 修正案 ( 八) ,对假释者 同样 需进行 社区矫正 ,而禁止令也是 由社 区矫 正机构 负责执行。

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和程序的完善

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和程序的完善

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和程序的完善作者:刘涛高俊娟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5年第06期内容摘要: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设置禁止令以来,在实践中,该制度适用率低、适用年份集中和执行监督不力等影响了禁止令价值和功能的实现。

为了实现立法设立禁止令制度的本意,达到禁止令应有的效果,应当建立起完善的适用禁止令的保障机制和程序。

关键词:禁止令适用保障机制程序完善禁止令作为一种综合性处遇措施,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刑事司法中广泛适用。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也尝试性地创设了这一制度。

2011年2月25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首次对禁止令作出了规定。

为配合实施,2011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专门就禁止令的适用问题,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2013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也含有禁止令的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可以采用禁止令限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又对禁止令的适用作了专门规定。

从实践情况来看,媒体对禁止令的适用情况有所报道,尤其是《修正案(八)》刚颁布之时,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在第一时间适用禁止令,体现了各地法院对禁止令制度的广泛认同和积极推广。

[1]但从近年来媒体对刑法禁止令的进一步报道和相关统计数据来看,实施情况并不理想:(1)适用年份集中,呈减少趋势。

例如,2011年到2013年,常州各基层法院先后对9起案件共10名被告人适用了禁止令,但这些禁止令都集中适用在《修正案(八)》和《规定》刚颁布之时,2013年已极少适用。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2011-2013年所宣布的禁止令中的85%出现在2011年,之后数量急速下滑。

《刑事禁止令适用研究》范文

《刑事禁止令适用研究》范文

《刑事禁止令适用研究》篇一一、引言刑事禁止令,是法院针对特定的案件和行为,在案件的刑事判决或决定中同时发布的一种命令。

这种命令规定了对被告人在判决期间内禁止或限制进行某项或某些活动。

该措施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执行效果,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威慑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程序及其效果,并针对现有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以寻求进一步优化的方法。

二、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及程序1. 适用条件刑事禁止令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案件的性质、情节、影响;被告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公共利益等。

此外,还应考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是否有可能对禁止行为产生对抗性行为等因素。

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行为,法院在判决时可以考虑同时发布刑事禁止令。

2. 适用程序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对被告人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评估,包括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等。

若认定适用刑事禁止令,法院应遵循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判决。

首先,需要提出适当的申请;其次,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被告人的情况做出全面的评估;最后,经过审理和裁判,作出是否适用刑事禁止令的决定。

三、刑事禁止令的实践应用与效果在实践应用中,刑事禁止令对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和矫正功能得以充分体现。

对于被判处刑事禁止令的被告人来说,其被限制或禁止的行为往往与其犯罪行为密切相关。

这种限制和禁止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和可能性,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公众对犯罪行为的警惕性。

此外,对于那些尚未实施但具有较大可能性的犯罪行为,通过禁止令可以防止其发生,起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和执行力度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对违反禁止令的行为的处罚措施也需要更加具体和有力;同时,对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犯罪行为,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禁止令内容和执行方式等。

四、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措施和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1. 进一步明确和拓展刑事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包括具体的适用条件、期限、内容和执行方式等。

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引言制度执行是现代管理的核心之一,并且在组织、企业和社会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制度执行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导致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以帮助组织和企业更好地执行制度,实现良好的治理和运营。

一、制度执行存在的问题1.1 人员不理解制度制度本身并不复杂,但对于人们来说,理解和遵守制度可能并不容易。

有时人们对制度的重要性和目的缺乏理解,或者制度的内容过于复杂,使其难以理解和应用。

1.2 激励机制不完善激励机制是推动制度执行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

然而,就制度执行而言,激励机制经常存在问题。

例如,只关注结果而不关注过程,只设置罚则而不设奖励,导致人们缺乏积极性和动力去遵守制度。

1.3 缺乏监督和评估制度执行需要监督和评估其实施情况和效果。

然而,很多组织和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制度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1.4 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制度执行的一大障碍。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之间常常发生冲突,这就导致人们在制度执行中可能会出现违背制度、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从而破坏了制度的有效性。

1.5 环境因素限制制度执行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制约。

例如,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制度无法适应新的情况,或者政策的不一致性可能会破坏制度的连贯性和可操作性。

二、对制度执行存在问题的对策2.1 提高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认同为了提高人员对制度的理解和遵守,组织和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制度应该简明扼要、易于理解和应用。

其次,应该开展制度教育和培训,向人员解释制度的重要性和目的,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另外,还可以通过制度执行的案例分析和奖惩机制,提高人员对制度的认同和遵守。

2.2 完善激励机制为了提高制度执行的积极性和动力,激励机制需要得到改善和完善。

首先,应该注重过程和结果的平衡,既要关注实际成果的达成,也要重视执行过程中的表现和努力。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解决方案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解决方案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困难与解决方案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规章制度执行的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规章制度执行中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困难一:执行力度不足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调整社会关系,但执行力度不足是制度执行中常见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制度缺乏明确的执行细则和标准,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一些执行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解决方案一: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和考核为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考核机制。

首先,要加强对执行部门的监督,确保他们按照制度要求履行职责。

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进行问责,激励执行力度。

二、困难二:执行成本高昂规章制度的执行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这对于一些资源匮乏的地区和单位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困难。

执行成本高昂不仅限制了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增加了执行部门的负担。

解决方案二: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为了降低执行成本,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要优化资源的配置,合理分配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

其次,要加强跨部门协作,推动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减少重复投入和浪费。

三、困难三:执行效果不佳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可能不如预期。

一方面,一些执行部门可能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问题,导致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一些受众群体可能存在对规章制度的不理解或抵触情绪,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解决方案三: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为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效果,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首先,要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要加强对执行部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行能力和责任意识。

同时,也要积极倾听受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增强执行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应对策略及实操技巧

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应对策略及实操技巧

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应对策略及实操技巧在任何组织或社会中,规章制度的执行是确保秩序和效率的关键。

然而,执行规章制度所面临的问题却是普遍存在的。

本文将探讨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及实操技巧。

一、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1. 缺乏共识和理解:在执行规章制度时,往往会出现员工对规章制度的理解不一致或缺乏共识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执行的不一致性和混乱。

2. 制度冲突:不同规章制度之间可能存在冲突,例如,某些制度要求员工保持高效率,而另一些制度则要求员工保持高质量。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员工困惑和执行问题。

3. 缺乏监督和反馈: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有监督和反馈机制,以确保员工按照规章制度执行。

然而,缺乏监督和反馈机制可能导致员工的违规行为或规章制度执行的松懈。

二、应对策略1. 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组织应当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确保规章制度能够被全体员工理解和接受。

可以通过定期会议、培训和内部通知等方式,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意义传达给员工,并解答他们的疑问。

2. 解决制度冲突:组织应当审查和调整规章制度,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制度冲突。

例如,可以通过修改或重新设计制度,使其更加协调和一致。

3. 建立监督和反馈机制:组织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和反馈机制,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等方式,监督员工的执行情况,并及时给予反馈和奖惩。

4. 培养员工的规章制度意识:组织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规章制度意识培养。

可以通过规章制度培训、案例分享和激励机制等方式,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和执行意愿。

三、实操技巧1. 引导员工参与制度制定:组织可以邀请员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以增加他们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和执行意愿。

员工参与制度制定后,更容易理解和遵守规章制度。

2. 定期梳理和更新规章制度:组织应当定期梳理和更新规章制度,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和需求。

通过及时更新规章制度,可以提高员工对规章制度的关注度和执行效果。

3. 建立激励机制:组织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对执行规章制度良好的员工进行奖励和认可。

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在现代社会中,规章制度是维持社会秩序和推动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们常常会发现规章制度的执行存在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令人困惑,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不断探索并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案。

首先,规章制度执行中最常见的问题是执行力不足。

有时,规章制度仅仅是纸上谈兵,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措施。

这可能是因为相关部门缺乏监督、监管力度不够,或者是规章制度本身没有从实际出发,缺乏可操作性。

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建立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并将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纳入民众的参与,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其次,规章制度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

有时候,某些规章制度可能会使得执行过程繁琐、冗长,给相关部门和民众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这可能是由于规章制度过于复杂,条款繁多,或者是执行流程不够简洁明了。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对规章制度进行精简化,去除冗余条款和程序,确保实现规章制度的目的的同时,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另外,规章制度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缺乏公正性的问题。

有时候,相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存在权力滥用、徇私舞弊等不正当行为。

这可能是由于相关部门的监管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健全,或者是执法人员的素质和道德素养不够高。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是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法律素养。

此外,规章制度执行中还面临着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自作主张问题。

有时,某些地方和部门会对规章制度进行解读和执行上的“自行其是”,从而导致执行结果偏离法规初衷。

这可能是由于相关人员对规章制度的理解有偏差,或者是缺乏标准化的操作程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普及法律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各地区和部门能够统一执行规章制度。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执行力不足、不合理性、缺乏公正性以及地方和部门的自作主张。

我国禁止令制度实施的困惑与完善进路

我国禁止令制度实施的困惑与完善进路

Confusion and Perfection on Execution of
Prohibition Order in China
作者: 程伟[1];庹宴彬[2]
作者机构: [1]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2]四川省大竹县司法局,四川达州635100出版物刊名: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99-102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1期
主题词: 禁止令制度;困惑;进路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禁止令制度纳入实体刑法的范畴。

然而,从法的确立到法的执行,禁止令制度的司法实践在短时间内面临颇多问题。

从当前我国禁止令制度的产生背景及其内涵分析着手,探求该制度实行中的问题与困惑,力求寻找并构建完善该制度的合理进路,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禁令虽起源于古罗马法,但却在普通法中得以成熟,并逐渐成为为英美法系中一项重要的制度。

而我国对这一制度的移植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履行TRIPS条约的基本义务,同时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接轨。

在制度的移植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在制度的调适、同化和适用方面产生问题。

具体到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其移植一方面产生了国内临时禁令制度与TRIPS协定中的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另一方面,这一制度在实施中也存在诸多实体和程序上不明确的地方。

一、我国临时禁令制度与TRIPS协定规定不一致至于我国临时禁令制度与TRIPS协定中对临时措施的规定之间的差异,国内学者已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有价值的学术成果。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权利保护范围与TRIPS协定中的规定不一致,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仅规定了有关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的临时禁令制度,而依照TRIPS协定第50条第1款的规定,临时措施实施的目的是阻止对任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包括TRIPS协定第二章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地理标识、工业产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设计、未披露信息等,而不仅局限于上述三种权利。

其二,禁令制度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的制度框架中,仅对诉前临时禁令作出了规定,未提及永久禁令。

而完整的禁令制度应當包括诉前禁令、诉中禁令和永久禁令。

其三,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角色不够明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规定了法院可以决定采取临时禁令,对于行政机关能否有权实施临时禁令并未作规定。

而TRIPS 协定第50条第8款规定,行政机关采取临时措施应遵守该条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临时禁令制度与TRIPS协定规定不一致之处。

上述差异的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立法不断改革的方向之一。

二、临时禁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一)临时禁令在适用时缺乏明确、统一的审查标准依照我国现行《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的规定,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实施诉前禁令的条件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提供担保”,依照此规定,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人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存在侵權行为或侵权可能性、难以弥补损害、与权利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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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禁止令制度适用中的问题和完善方法摘要禁止令制度的设立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

它对于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该制度规定比较原则以及实务操作中缺乏经验等原因使得该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对禁止令制度在实践中适用出现的问题,以及它的完善方法进行探究。

关键词禁止令制度问题完善方法作者简介:梁静,华北电力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9-02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具体规定禁止令制度的是第2条、第11条。

第2条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11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豍。

一、禁止令制度概述(一)禁止令制度的概念根据刑(八)对禁止令制度的规定,可以概括出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在判决中作出的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的监管措施。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虽然禁止令被纳入管制、缓刑等刑罚制度之中予以规定,但是其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

作为一种对正在执行非监禁刑的犯罪人施加的监管措施,禁止令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保安处分。

(二)禁止令的特征1.法定性禁止令是对犯罪分子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一种监管和防御措施,它的实施将会影响到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使。

因此,这就要求法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禁止令和如何适用禁止令,不能对不符合条件的犯罪人适用禁止令或对犯罪人适用具有法律规定以外内容的禁止令。

2.预防性禁止令是根据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为预防其再次犯罪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对犯罪分子未然之罪的防御。

因此,与刑罚处罚的报应性不同,禁止令具有预防性。

3.针对性禁止令是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所采取的防御和监管措施。

是否判处禁止令、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如何,均应由法官根据不同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4.附属性禁止令的宣告需要以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为前提。

如果犯罪分子没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则不能对其宣告禁止令,因此,禁止令具有附属性,而不具有独立存在的可能性。

5.强制性禁止令与刑罚处罚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犯罪分子必须遵守被判处的强制性而不得随意取消或更改。

如果犯罪人违反禁止令中规定的禁止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6.必要性法官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时,必须全面考量影响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各种因素。

对禁止令的适用总体上应该持谨慎的态度,只有在确有必要、确有把握、确有效果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对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

二、禁止令在适用中所出现的问题自修正案(八)生效后,各地法院纷纷宣告禁止令,使禁止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落实。

禁止令的适用基本符合立法目的与要求,法院在作出禁止宣告时,基本能够稳妥、审慎的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判断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从而作出决定。

其次,在实践中,禁止令制度被普遍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犯罪分子起到了很好的矫正作用。

但是随着禁止令适用的推进,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

(一)适用比较随意,必要性不足前面阐述了禁止令的必要性特征及它的原因,但是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判决禁止令对犯罪人员的人权和人身自由的不利影响。

所以,在判决过程中并没有认真审慎地思考禁止令的必要性,出现一些比较随意的判决。

例如王某因盗窃电脑而被禁止在4个月内进入网吧、接触有犯罪前科的人员。

但问题在于,作为未成年人的王某,平时品行良好,实施盗窃不是因为交友不慎,更不是为了筹措上网资金,只是临时起意,一时贪恋所致,且案发地不是网吧豎。

这样的禁止对于作为初犯、偶犯并认罪悔过的未成年人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必要的。

并且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本来就禁止进入网吧,所以再做这样的禁止也是不合适的。

(二)内容缺乏明确性和规范性有的禁止令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具体阐述禁止的是哪一种行为而对这一大类行为都加以禁止。

例如,在信用卡诈骗案中就有法院判决禁止犯罪人员使用银行卡豏。

这里的银行卡的范围很广,除了信用卡,所有银行发行的卡都可以称为银行卡。

这个禁止的范围显然过宽。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会和银行发生各种联系,每个人都会使用银行卡,在此将银行卡作为禁止对象是不合适的,而应该是禁止使用信用卡较为妥当。

(三)内容关联度低,针对性不强实务中,有些禁止令的内容与案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不具有针对性。

例如陈某故意伤害案,法院宣告被告人陈某两年内不得进入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豐。

但案发原因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宿怨所致,与场所无实质关联。

(四)禁止令在具体执行中所遇到的障碍禁止令判决以后如何执行?由谁来时刻监督犯罪人员的行踪?对违反禁止令如何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序?禁止令能不能解除?这些都是在禁止令具体执行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而法律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所以这就为禁止令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三、禁止令制度的完善方法前面所提到的禁止令制度适用的几点问题主要是从相关案例收集中归纳总结出来的。

像第一、第二、第三点问题提到的关于禁止令制度的适用随意、必要性、规范性不足、关联性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都有具体的案例佐证。

也许归纳得不是很准确,或者这些禁止令案件的问题本来就有交叉性所以界限也不是那么清晰。

但是总的来说,确实存在这些问题。

第四点是关于禁止令判决以后,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的问题。

由于刑(八)和《关于禁止令的规定》对禁止令制度的规定都不是特别的详细,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这些都是今后关于禁止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东西。

纵观实践中关于禁止令的应用问题我们可以发现第一大问题主要是法院对禁止令制度的判决规范问题,第二大问题就是禁止令的执行问题,针对这两大问题,可以分别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坚持正确的适用原则这点是主要针对法官的。

我们每一部法律每一个制度的制定、颁布、实施都有它遵循的原则,禁止令制度也不例外。

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它的适用原则,但是我们可以以该制度的目的为导向来确立它所应当遵循的原则,这也可以借鉴我们其他法律例如行政法等的规定。

1.比例原则: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判处禁止令的时候应当认真分析犯罪情况和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判断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判处禁止令的利弊衡量,确有必要时才判处禁止令。

2.风险防控原则豑:禁止令主要关注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而非其所犯罪行客观危害的大小。

其着眼点在于通过强化有效监管实现特殊预防之目的,风险防控是禁止令适用的方向所在,法官必须明白这个禁止令的这个主要目的才不会误判禁止令。

3.规范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可行性原则,这些都在《四机关规定》里做了具体的解读,法官应当遵循这些原则。

法官只要坚持了这些主要原则的导向,认真准确的把握、分析案情,禁止令制度的适用准确率会大大提高。

(二)建立禁止令适用的证据制度禁止令的判决主体是法院,但是最了解被告人各方面情况的是介入案件调查的控辩双方。

《四机关规定》中规定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代理人在类的人员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禁止令适用建议。

我认为,提出建议的主体同时必须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并且对方可以对证据质证和辩论。

在此可以将禁止令适用意见作为一个量刑意见看待,因为它是对犯罪人员人身自由的进一步剥夺,所以应当允许双方就此陈述意见,进行辩论。

(三)建立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制度法律规定由检察院负责监督禁止令的执行同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在我国还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它自身的建立都不是很完善,同时它的资源和人员都有限,很难做到实时监控犯罪人员是否违反禁止令。

但是村委会和居委会在我国由来已久,并且群众基础广泛,与群众联系最为紧密,便于反应情况。

同时村委会、居委会的人员比较充足、日常事务较少,有时间有精力来协助禁止令的执行。

因此可以建立村委会、居委会的监督汇报制度,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反应情况。

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协同改造犯罪分子。

(四)完善禁止令的提前解除制度法律规定了违反禁止令的不同后果,或行政处罚、或收监执行,这些都是必要的。

但是却没规定禁止令的解除制度。

我认为,在禁止令到期以前,可以视犯罪分子的改造情况决定提前撤销禁止令。

如果对一个积极改造、乐于助人、并受到群众的一致认可和表扬、消除了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分子提前解除禁止令,这会对他本人是一个鼓励,使他继续积极改造,同时对其他犯罪分子也树立了榜样,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奖惩分明的原则。

如果只规定惩罚而没有相应的奖励作为鼓励,这会使犯罪分子消极对待改造过程。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禁止令的提前解除制度。

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禁止令制度将会充分显现它的价值,实现它的目的。

注释:豍王志祥,韩雪.论《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禁止令制度.刑法论丛.2011(4).豎袁军宝.各地陆续发首张“禁止令”专家称应完善监督机制.正义网http:///jxsw/201105/t20110524546784.htm1.豏刘树军,梁波.恶意透支获缓刑男子还遭“禁止令”.华西都市报2011年5月11日第26版.豐李学功,陈春善.甘肃敦煌市法院发出首张禁止令男子两年不得进酒吧.正义网http://(ixsw/201106/t20110601550838.html.豑周海洋,齐心.禁止令适用现状分析.中国检察官.2012(8).赵秉志.刑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11(4).刘志伟.刑法学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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