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稿,20120911)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的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分为前置许可和事后监督两个阶段。
前置许可是指餐饮服务许可的核发前准备工作,事后监督是指核发餐饮服务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前置许可第四条建设餐饮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场所面积和设施条件;(三)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并领取相关证书。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表;(三)餐饮服务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厨等相关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六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后可以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书。
第三章事后监督第七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进行换证。
第八条餐饮服务许可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和条件从事餐饮服务,不得变更或超范围经营。
第九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配备健康证明的食品从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十一条食药监部门对餐饮服务场所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条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药监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查,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第四章补充规定第十四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跨部门合作,共同推进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建立定期、不定期的联合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上海市各级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条款解读(下)
务 良好秩 序 得 到保 障 。
交环 评 证 明 ;( )根 据 调 研 座 谈 ,餐 5
参 照上 海市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 局发 布 的 上 海市 客 运船 舶 餐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核 要 求 ( 行 ) ,( 法》进一 步 完 善 试 》 《 办 和 规 范船 舶供 餐 的许 可 条件 。
【 读 】根 据 国家食 品 药 品 监 督 解 管 理 局 的 《 饮服 务 许 可 审 查规 餐 范》 ,结合 上 海 市 的 实 际情 况 ,适 当 调 整 了餐 饮 单位 分 类 ,并 制 订 了餐
这 样 的 乱 象 是 否 有相 应 的规 定 ? 立 丛 生 , 对 其 周 边 环 境 产 生 着 不 可 的 许 可 证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环 境 油 烟
污 染 , 民 向 发 证 机 关联 名 上 访 ,最 居
忽 视 的影 响 。 想 要 办 理 餐 饮 服 务 企 业 的 申请 人 应 该 具备 什 么条 件 ?
细化 现场核查标准规范 , 完善相关许可文 书
【 象 】 餐 饮单 位 种 类 众 多 , 现 现
场 核 查 标 准 是 否 能 够 适 应 所 有 的 餐
【 款 】 根 据 上 海 市 地 方 性 法规 条
《 海 市 住 宅 物业 管 理 规 定 》第 五 十 上 二 条 ,业 主 、 用 人 应 当按 照规 划 行 使 政 管 理 部 门批 准 或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载 明 的 用 途 使 用 物 业 , 不 得 擅 自改 变 物业使用性质。 《 法 》第十 一 条 第 一 款 第 ( ) 办 八 项 规 定 , 申请 人 申请 餐 饮 服 务 许 可 时应 提 交 餐 饮 服 务 经 营 场 所 属 于 非 居 住 性 用 房 的 房 屋 产 权 证 明 , 租 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1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9.19【实施日期】2012.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10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限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经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限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2〕704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7月30日第9次局务会议讨论和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2日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餐饮从业人员,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负责人、厨师长、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和有关岗位人员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不同岗位类别,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分类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理及核查事项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促进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将从办法的背景、管理要点和法规对于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作为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大都市之一,上海市拥有众多的餐饮场所,满足了广大市民的饮食需求。
然而,近年来,一些餐饮场所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和服务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健康和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升餐饮服务行业的整体水平,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管理要点1.许可申请: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质。
2.许可审批: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场所环境、食品安全控制等方面,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许可条件:申请者需要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的条件,包括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合格的食品供应商等。
4.日常监督:一旦获得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需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定期接受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持证经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5.处罚措施:一旦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问题,相关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三、法规对餐饮服务行业的影响1.提升行业整体水平:《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要求,这将迫使餐饮服务行业提升质量、规范经营。
2.保障消费者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和服务质量,消除了广大市民对餐饮服务行业的疑虑。
3.促进行业发展:通过规范管理和标准化操作,办法将推动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
4.加强监督检查:办法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接受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管力度,保证了相关法规的有效执行。
总结起来,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出台对餐饮服务行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最完全版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2020年上海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B类)及参考答案
2020年上海市公考《申论》真题(B类)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100分。
2.考试材料包括: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
3.考试开始前,请在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上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代码等内容。
严禁折叠答题卡!4.根据题目要求,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的一律无效。
5.监考老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背面朝上放在桌上,待监考老师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不得将任何考试材料带出考场!二、给定材料材料1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
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2000年“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设立,这是首个对政府改革进行全面系统评估的奖项。
该奖项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申请项目者包括省级以下、乡镇以上所有地方层级,涉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群团组织等多个主体。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申请项目分布广泛、特征突出、内容详实,具有鲜明的代表性。
材料2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要求:“加快推进电子政务,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
”李克强总理在上海调研时指出,“一网通办”表面看似小,实质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大举措。
找政府办事,能否像网购一样便利?上海用探索给出答案:可以!不带身份证原件、营业执照,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浦东企业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这一幕现在已是常态。
申请人掏出手机打开“随申办”APP,进入他的专属页面,点击“我的证照”,身份证、营业执照就跳出来,窗口工作人员一扫就确认身份了。
“早先还要交纸质复印件,现在连这也不用了,省好多事。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4.20
•【字号】沪市监标技20200180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
规范》地方标准的通知
沪市监标技〔2020〕180号
市商务委,市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
《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已经我局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及名称为:
DB31/T 1222—2020餐饮服务单位分餐制管理规范
以上标准自2020年4月29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沪府机管[2011]15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10.09【实施日期】2011.1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机管〔2011〕156号)各区(县)政府,本市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就餐安全,我们制定了《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九日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确保机关干部职工就餐安全,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市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机关及承担机关食堂餐饮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对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
本市机关是指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等。
服务单位是指与本市机关签订餐饮服务合同,为机关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后勤服务企业(机构)。
机关食堂是指设于机关办公区域内,为机关干部职工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包括食品储存区域、加工操作区域、外卖销售区域等。
第三条(合同签订)本市机关应按照国家签订餐饮服务合同的有关法律要求,参照《上海市市级机关引进社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沪府机管字〔2004〕第10号)的相关规定,与服务单位签订含有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内容的餐饮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各自责任,切实做好机关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资质要求)服务单位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B级以上,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04.13
•【字号】沪食药监餐饮〔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的通知
沪食药监餐饮〔2018〕6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我局在对《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食品餐饮处、食品流通处联系。
联系人:张磊,23118177;王磊:23118172。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指南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27
•【字号】沪食药监食安〔2009〕332号
•【施行日期】2009.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做好启用及发
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食药监食安〔2009〕332号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国家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转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局的通知要求,自2009年6月1日起启用《餐饮服务许可证》,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新发、变更、延续、补发许可证的,按照现有发证要求和程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按规定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许可证》由市局统一印制,其他许可文书仍采用现有文书。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业态包括以下几类:(一)饭店、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含甜品站)、食堂、船舶供餐;(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中央厨房;(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摊贩。
第三条(实行许可制度)本市对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遵循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五条(管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管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负责对学生盒饭生产单位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除学生盒饭生产单位的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同一场所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发证情形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证。
甜品站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其餐饮主店所在地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甜品站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船舶供餐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由客运船舶主要经营性靠泊点的区(县)分局负责,依照本办法对船舶供餐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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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沪食药监法…2012‟71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限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经2012年9月6日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九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以下简称食品限制现售)的许可工作,加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现制现售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条(品种目录管理)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实行品种目录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将制定、调整的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本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发布和调整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分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现制现售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的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条 (许可条件)申请人向区(县)分局提出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请制售的食品品种属于•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1)的范围;(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卫生设备或者设施;(四)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制作流程,防止食品在制作、销售、存放等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制现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配备持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基本条件详见•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核查标准‣(附件2)。
国家和本市对餐饮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符合该规定要求。
第六条(规章制度内容)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二)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三)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四)清洗消毒管理;(五)人员卫生管理;(六)人员培训管理;(七)加工操作管理;(八)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与公示管理(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九)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十)消费者投诉管理。
食品现制现售活动中禁止或不需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可不具有前款第(八)项规定的规章制度;不产生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的,申请人可不具有前款第(九)项规定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现制现售•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附件3);(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臵等),以及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的文字说明;(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六)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属其他性质的,应当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场所合法及用途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家和本市对食品现制现售环境保护管理有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
第八条(许可程序和许可证管理)本市申请办理和核发食品现制现售•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许可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应当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许可证填写)各区(县)分局向食品现制现售者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类别栏,应填写为“现制现售”,备注栏参照现制现售食品品种目录填写核准的具体品种。
第十条(食品现制现售的含义)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现制现售,是指在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且不属于单纯加热、分装、分切、食品现调机等食品简单制作的加工经营方式。
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现制现售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二)商场、超市(或卖场)、便利店等流通领域的食品现制现售;(三)食品摊贩的现制现售;(四)非即食食品、饮用水的现场制售;(五)食用农产品的初级加工。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9月30日。
食品现制现售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附件1.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品种目录附件2.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现场核查标准8910注:1、本表共35项,其中关键项16项,重点项10项,一般项9项。
2、本表中的有关定义与《食品零售业现场制售卫生基本要求》(DB31/447—2009)的术语定义相同。
3、同时加工制作两种类别及以上食品的,加工制作场所面积分别核定。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
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11附件3沪餐证字上海市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现制现售经营许可)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申请书填写须知1、本申请书可从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使用。
2、本申请书应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所附资料应用A4纸,外文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材料中的内容应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盖章或签名。
4、填写本申请书前,请认真阅读•上海市食品现制现售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5、申请人提供本申请书同时,应当依法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臵等),以及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的文字说明;(4)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和具体相关制度;(5)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6)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7)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8)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9)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食品现制现售者基本情况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面积、主要设施情况表注:①各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的编号应同时标注在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平面图相应的位臵上,如在平面图的专间位臵应标注6。
②同时包括多项用途的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按以下方式填写:场所名称(对应的操作间编号)。
如在编号为11的空格内填写“果蔬汁饮料制作间(3+5)”,表示该果蔬汁饮料制作间包括了原料加工、果蔬汁制作专用操作场所两项用途。
③食品制作场所是指原料加工、热加工、专用操作场所、专间、工器具洗消保洁等与食品加工制作有关的场所。
不包括食品库房、食品销售、更衣、办公等场所。
④填写的面积均为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
所附资料(请在所提供的资料前的□内打“√”)□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的文字说明;□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和具体相关制度;□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的有效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食品现制现售经营场所属于非居住性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其他材料承诺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申请人已了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告知的关于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和应符合的有关条件,知晓并愿意遵守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现向贵局提出上述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并作出如下承诺:本申请书及其所附资料中的有关内容均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不实之处,或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本申请人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