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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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

40·November-CHINA Special Report栏目编辑:高中伟 ******************关于VOCs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及方法一、国家和地方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节选内容)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第四十四条 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国家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第四十六条 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环 境 保 护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湿 法 漆 雾 过 滤 净 化 装 软 质 的 树脂 印版 。
置 》 ( H J / T 3 8 8)
《环 境 保 护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工 业 有 机 废 气 催 化 净 化
装 置 》 (H J / T 3 8 9)
凹 版 印 刷 (凹 印 )的 印 版 滚 筒 上 空 白部 分 高 于 印 刷 图 文 部 分 , 并 且 高 低 悬 殊 , 空 白 部 分 处 于 同 一 平 面 或 同
[ 201 6】NO 79 6) .a n d t he c om m e r l t s o f C Om m u ni t i e s,t h e v a r i ous dep a r t m e1 3 t S ,as w el l t h e PUb I i C a r e w el l

《广 东 省 印刷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化 合 物 排 放 标 准 》
以下 为细 则 内 ,印刷 行 业挥 发 - 陛有 机 物 总 量 减 排 核 算 细 则 :
Edi t o r ‘ s Not e:AUgu st 31 ,t h e GUa ngdOn g P r oyi n ci a I En vj r on m en t aI P r ot e c t i On Dep a r t m ent ha v e i ss u ed a no t i c e on s ol i ci t a t i on o f S Ug ges t i 0ns on t he t ot a I am oun t of VO Cs e mi ss i ons Ac c oUn t i n g RUI es
i n t h e a r e aS o f P r i n t i n g,f oo t wea r ,f u r n l t U r e ,s u r f a c e c o a t i ng ( a ut om a k e r s)( GU a r ' l g dOng Cen t r a l SU PPl i e r s

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印刷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 挥发性有机物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 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 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 印刷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2.7 印刷生产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2.8 油墨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2.9 润版液在平板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

也称润湿液或水斗液。

2.10 胶黏剂通过界面的黏附和内聚等作用,能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件或材料牢固的连接在一起的物质,统称为胶黏剂。

也称黏合剂、粘合剂,习惯上简称为胶。

2.11 涂布液用于涂布过程中,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金属上制得复合材料(膜)的物质。

部分工艺也称上光油。

2.12 洗车水印刷过程中,用于清洗印刷机油墨的物质。

2.13 稀释剂印刷过程中,添加于油墨中,用于调节油墨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4 水性原料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油墨、黏胶剂、涂布液等。

三、计算方法印刷行业VOCs 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印刷业VOCs管控政策及减排方案

印刷业VOCs管控政策及减排方案

印刷业VOCs管控政策及减排方案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相对较大,北京市和上海市实施的排污收费力度也较大,印刷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在此,结合国家及地方省市出台的VOCs管控政策,为行业人士介绍几项VOCs 减排措施。

VOCs管控政策1.背景VOCs是PM2.5和O3的关键前体物,对夏季O3和秋冬季的细颗粒物污染贡献巨大,而且部分VOCs 具有臭味和毒性,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印刷业常见的VOCs含有酯类、醇类、酮类和苯类等。

对于印刷排放标准来讲,以非甲烷总烃(NMHC)来表征VOCs,即以NMHC作为排气筒、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厂区内大气污染物监控点以及污染物回收净化设施去除效率的VOCs的综合性控制指标。

工业固定源VOCs排放所涉及的工业行业按产品生命周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环节:有机溶剂产品的生产;有机溶剂产品的储存、运输和营销;以有机溶剂为原料的加工;有机溶剂产品的使用。

印刷业属于比较典型的有机溶剂产品的使用环节。

从近两年上海市VOCs减排情况来看,印刷业有机溶剂产品使用环节VOCs排放量相当大。

2.行业概况印刷业VOCs排放来源主要是溶剂型油墨、润版液、胶黏剂、涂布液、光油、洗车水的使用,VOCs 排放节点主要在印刷、复合、涂布、上光及烘干等工序。

而且印刷企业管理水平相差较大,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设施较少,典型印刷企业印刷工艺捕集效率较低(20%~40%),但NMHC排放浓度较高,典型的复合和涂布工艺排放口NMHC浓度可达3500mg/m3。

3.标准概况表1所示为各地VOCs治理相关标准中油墨VOCs含量限值,上海市相对北京市要求相对宽松,但相对广东省、香港稍严格。

表2为各地排放标准中排气筒浓度限值,可以看出,各地对苯、甲苯、二甲苯的要求比较严格。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排放速率限值为1.5kg/h,这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讲难度较大,这就要求企业的末端处理设施效率达到90%以上。

4.排污收费政策(1)《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主要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大行业试行VOCs排污收费。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粤环[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2〕18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反映。

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略)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意见为有效防治珠江三角洲大气复合污染,进一步提升珠江三角洲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第1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珠江三角洲地区严格控制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VOCs排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珠江三角洲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取得了一定成效,空气中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浓度明显下降。

然而,由于我省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污染源石化、汽车、家电、精细化工等行业增长较快,挥发性有机溶剂使用量大,VOCs排放量大,加上对VOCs 排放导致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问题认识不足,对VOCs污染防治重视不够,以及VOCs 排放监控难度大,导致珠江三角洲地区光化学烟雾污染时有发生,区域性灰霾天数每年维持在高位水平,珠三角地区呈现出酸雨频率高、臭氧浓度高、细颗粒物浓度高和灰霾天气严重的“三高一严重”区域性大气复合污染特征。

常州市新北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常州市新北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常州市新北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切实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全面遏制臭氧污染恶化趋势,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区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化工、涂装、印刷包装、家具、金属压延等重点工业行业VOCs排放总量削减30%以上。

通过与NOx的协同减排,O3污染得到遏制。

二、重点工作(一)推进重点工业行业VOCs治理1.开展化工行业全过程污染控制。

2017年底前,开展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企业LDAR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积极推进化工行业企业VOCs综合整治,采取密闭生产工艺,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

严格控制储罐、装卸环节的呼吸损耗。

有机废水收集系统应加盖密闭,并安装废气收集净化系统。

对工艺单元排放的尾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 1 —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

(区环保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落实)2.开展金属压延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金属压延、钢结构、卷材制造等行业综合治理,采取分类收集与回用方式,加强润滑油类有机废气整治。

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加强有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进行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应采用焚烧或其他有效方式处理。

(区环保局牵头,各镇、街道负责落实)3.强化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镇(街道)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减排,确保完成VOCs减排目标。

2019年底前,完成电子信息、纺织印染、木材加工等其他行业VOCs综合治理(其中三井街道、龙虎塘街道2017年底前完成纺织印染行业VOCs综合治理)。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厦环控〔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第二阶段)的通告厦环控〔2018〕6号各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防治,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一、厦门市所有在生产、服务活动中产生VOCs污染物的化工、印刷、表面涂装行业(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的已建、在建和新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都应遵守本通告要求,减少VOCs排放。

化工行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C26、C271、C282的企业。

印刷、表面涂装行业(含涉及喷漆的汽车维修)为第一阶段整治行业,以本通告整治要求为准。

二、各企业应建立物料管理台账,详实记录含VOCs的原辅材料的采购及使用情况,妥善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发票等原始单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三、源头控制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提出以下要求:1.禁止新建采用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含异氰脲酸三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的企业;2.禁止新建生产防火封堵材料、溶剂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饰面型防火涂料、电缆防火涂料的企业;3.禁止生产改性淀粉、改性纤维、多彩内墙(树脂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106、107)涂料等、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乳液)外墙涂料;4.禁止生产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准的内墙、溶剂型木器、玩具、汽车、外墙涂料,含双对氯苯基三氯乙烷、三丁基锡、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全氟辛烷磺酸、红丹等有害物质的涂料;5.禁止生产VOCs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6.淘汰产量300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禁止生产含苯类溶剂型油墨,淘汰无VOCs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7.禁止生产用于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

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基数核定研究

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基数核定研究

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基数核定研究作者:***来源:《速读·中旬》2020年第02期摘要:文章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当前VOCs治理的现状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典型工业区VOCs排放总量基数核定的原则和基本方法,并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阐明了VOCs排放总量基数研究对于园区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VOCs;总量基数;工业园区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是一类分子量小,化学活性强的复杂化合物,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VOCs为:在标准大气压下,熔点低于室温、沸点低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总称。

VOCs种类众多,主要由烷烃、烯烃、芳香烃、卤代烃和含氧有机物等化合物构成。

VOCs的来源主要分为天然源和工业源,其中工业源是VOCs排放和管控的主要源头。

而工业源又可分为固定源、流动源和无组织源。

有研究表明,上海工业源VOCs排放贡献率已高达50%。

工业源具有涉及行业众多、工艺复杂、原辅料种类多样、组分繁多、大气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等特点。

具体地讲,工业源VOCs排放最多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业、涂装、炼油与石化、化学化工、包装印刷、半导体及电子设备制造、医药化工、塑料和橡胶制品生产、人造革、人造板、服装干洗等。

1国内外研究现状1.1国际研究现状1.1.1美国VOCs排放法规美國VOCs控制的主要依据为199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修正法(CAAA1990)及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NAAQs)。

1970年,自CAAA控制与VOCs密切相关的O3浓度后,1970年1993年间VOCs的排放量降低了38%。

1990年CAAA明确提出对VOCs控制,分两步骤控制大气污染物:首先控制汽车排放的VOCs,然后控制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同时根据大气中的O3浓度采取地区臭氧分级控制措施,要求O3浓度不合格的地区递交15%VOCs削减计划。

在这些控制措施的共同作用下,美国1990年至2005年VOCs的减排量高达55%。

此外,针对工业区设备管线组件无组织排放的VOCs,美国EPA颁布了泄漏检测和泄漏排放定量估算标准,1990年CAAA规定石化和化工企业必须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该规定实施后,石化和化工企业VOCs排放量分别降低了63%和56%。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61_T 1061-2017 陕西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DB61_T 1061-2017 陕西

ICS13.040Z 60 DB61 陕西省地方标准DB 61/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Emission control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2017-01-10发布2017-02-10实施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61/T 1061—2017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陕西省污染减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洁、王浩、徐楠、张振文、郭巍、高敏、刘杰、卢立栋、李强、赵立。

本标准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首次发布。

联系信息如下:单位: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电话:029-********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49号邮编:710006IDB61/T 1061—2017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陕西省汽车整车制造、印刷、木质家具制造、医药制造、电子产品制造、涂料与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橡胶制品制造、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和监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按照相适用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516 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83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 584 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HJ 644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83 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59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3 术语定义GB 16297-1996和GB 31571-20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解读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1
标准原文V:OCs(挥发性有机物):

本标准不参适与用大于气汽光车化改学装反、应维的修有及机零化部合件物涂,装或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用 性Βιβλιοθήκη 涂装者:根将据涂规料定覆的于方基法底测表量面或形核成算具确有定防的护有、机装化饰或特定功能涂层的过程,包括前处理、底漆、中涂、色漆、清漆 、密封胶合、物流。平、烘干、注蜡、车身发泡、图案和打腻等工序。
有 组 织 排
有组甲 1,织苯据3排(行,放1业原5,-限特文三2值征:,甲要和在3苯-求环表三 )境征甲 、管V苯 乙O理、 苯C要1和s总,求苯体2,乙,排可烯4放-采三情用甲况非苯时甲和,烷根 污染总物烃(以NMH最C高表允m示许g)/排m。放3为浓污度染控制监项控目位。置

0.5
武汉市属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域,故其中部分指 标需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排 Q×1000/S总……………
VOCs 含量数据。
放 式中: Q ——每月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kg; Q1——每月回收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量kg;

S总——每月底涂总面积,m2。
Q2——每月污染物控制设施破坏掉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量,即

每月减排量,kg。
一:管理要求 a)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

车型范围
VOCs排放强度限值
涂料、稀释剂、密封胶、PVC胶、清洗剂等)中挥发性有机化

乘用车

30g/m2
积 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g/m2)=
合物的量,kg; a)原材料供货商提供的MS/DS文件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 b)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其排放控制要求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其排放控制要求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各行业基本情况及其排放控制要求1.汽车制造业:汽车制造业是一个VOCs排放比较严重的行业,主要来自于汽车喷漆和溶剂使用。

为了控制VOCs的排放,汽车制造业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低VOCs的喷漆,减少喷漆过程中的挥发。

(2)安装排风系统,及时排除废气。

(3)手工喷涂改为自动化喷涂,减少溶剂使用。

(4)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设备正确操作,减少溶剂的泄漏。

2.印刷业:印刷业是另一个VOCs排放较高的行业,主要来自于油墨、溶剂和清洗剂等。

为了控制VOCs的排放,印刷业一般采取以下措施:(1)使用低VOCs的油墨,减少排放。

(2)改用无溶剂或低溶剂的印刷设备和清洗剂。

(3)加强设备维护,减少泄露和溢出。

(4)加强室内空气质量的监测和控制,确保员工健康。

3.建筑装饰业:(1)使用低VOCs的涂料和建筑材料,减少挥发。

(2)加强室内通风,及时排除有害气体。

(3)使用环保型的胶水和填充剂,减少VOCs的释放。

(4)建筑材料的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加强管理,减少溶剂的泄露。

4.化工行业:(1)采用低挥发性的溶剂和催化剂,减少挥发。

(2)加强废气处理设备的运行和监测,确保废气的处理效果。

(3)开发和推广新的反应工艺,减少VOCs的产生。

(4)加强现场管理和操作,减少溶剂的泄漏和挥发。

总的来说,不同行业对VOCs的控制要求是有差异的,但都以使用低VOCs的物质、加强设备管理和维护、提高排放处理设备的效果等为主要手段。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法规的不断加强,各行业对VOCs的排放控制要求也将持续提高,推动行业向低VOCs的生产和运营方式转变。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1.1 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1.2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1.3术语和定义1.3.1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1.3.2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1.3.3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1.3.4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附件2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排放量核算方法2.1适用范围适用于汽车制造业表面涂装作业过程中VOC排放量计算。

表面涂装行业包括以下行业类别:C3610汽车制造业,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2.2核算方法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VOCs产生主要来源于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生产过程中挥发逸散或经由排气筒排放。

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E汽车涂装= E物料-E回收-E去除(式2-1)E汽车涂装: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千克;E物料:统计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的VOCs量,千克;E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措施VOCs去除量,千克;E回收:统计期内使用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的回收量,千克。

2.2.1 物料中VOCs含量统计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的VOCs量计算见公式2-2,有机溶剂包括但不限于: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

∑=⨯=n1ii物料,i物料,物料WF WE(式2-2)W物料,i:统计期内所有含VOCs有机原辅料i投用量,千克,以企业原辅料购入凭证为核定依据。

WF物料,i:统计期内物料i中VOCs质量百分含量,%。

根据下列三种方法计算:①以供货商提供的质检报告(MS/DS文件)为核定依据,如文件中的溶剂含量数据为百分比范围,取其范围中值,②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机类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报告中VOCs含量,○3无法获取VOCs含量比例的,按表1给出的含量比例计。

表1 有机物料种类与VOCs含量参考值2.2.2 VOCs 回收量企业回收有机溶剂或废弃物种VOCs 含量,计算公式如下:E 回收=E 废弃+E 回收溶剂(式2-3)式中:E 回收:统计期内使用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 的回收量,千克。

E 废弃:指统计期内回收的废弃物中VOCs 含量,千克。

∑=⨯=n1i i 废弃,i废弃,废弃WF WE (式2-4)式中:W 废弃,i :统计期内废弃物i 的回收量,千克,以企业委托的有资质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出具发票为依据;WF 废弃,i :统计期内废弃物i 中VOCs 的含量,%,以实际测试分析结果或同类物质类比参照结果为依据。

城市VOC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城市VOC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第一章总则—、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工业源VOCs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

具体范围包括:炼油石化、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医药制造、半导体及电子制造、汽车修理等行业企业。

二、核算原则遵循基数。

在XX市2011年VOCs污染源排放清单基础上,以核算期上年度VOCs排放清单中VOCs排放量作为核算期新增量和削减量的核算基数。

核清增量。

根据各地区、各行业核算期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情况以及投入试生产的新建项目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

自2013年起,未纳入上年度排放清单中的现有污染源视同新建项目在当年核算新增量。

核实减量。

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认定尺度和取值标准,核算各地区核算期工业源工程减排、结构减排两类措施的VOCs削减量。

2012年度前已经实现永久性关停且纳入2011年排放清单的污染源,2012年一次性结清削减量。

三、核算方法各地区核算期工业源VOCs减排量,指炼油石化行业和生产过程中存在有机溶剂使用工序造成VOCs排放的其它工业行业(包括汽修行业)VOCs减排量之和。

炼油石化行业采用全口径核算方法, 采用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和排放模型法核算行业VOCs排放量,其它工业行业采用项目累加法核算新增量和削减量。

各地区核算期减排量数据采用减排绝对量和减排比例两种方式表达,减排量指核算期实际排放量相对上年同期的减少量,减排比例指减排量相对于上年同期排放量的削减比例。

核算方式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核算期各区县VOCs减排量及减排任务的核查核算工作。

强化实施污染治理和设施稳定运行,采用日常督查与定期核查、资料审核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核实VOCs新增量和削减量。

各区县环境保护局负责协调实施本辖区工业源VOCs总量减排核算的基础资料准备和现场初步核查工作,编制核算期内工业源VOCs 总量减排技术报告。

第二章炼油石化行业总量减排核算炼油石化行业VOCs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范围主要为燕山石化公司和东方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省出台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出台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出台VOCs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佚名
【期刊名称】《印刷技术》
【年(卷),期】2016(0)18
【摘要】8月31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征求对《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意见的通知(粤环商[2016]796号)。

【总页数】1页(P5-5)
【关键词】广东省;VOCs;核算;减排;环境保护厅;有机物总量;汽车制造;表面涂装【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701
【相关文献】
1.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J], ;
2.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J],
3.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征求意见稿) [J], ;
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J], ;
5.政策法规广东省发布《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整治与减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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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要求,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控制,制定本核算细则。

本核算细则规定了广东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核算方法。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订。

本核算细则由广东环境保护工程职业学院起草。

1印刷行业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包装印刷行业(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复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规范性引用文件《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6)《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标准规范》(HJ 202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 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HJ/T 3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 389)《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凹印油墨和柔印油墨》(HJ/T37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印油墨》(HJ/T370)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油墨由作为分散相的色料和作为连续相的连结料组成的一种稳定的粗分散体系,在印刷过程中被转移到承印物上着色的物质。

平版印刷平版印刷(平印)又称为胶版印刷(胶印),其特征是印版的图文着墨部分和空白部分几乎在同一平面上。

凸版印刷凸版印刷(凸印)的图文部分处于一个平面,明显高于空白部分,印版着墨时,油墨附着在印版的凸起部分,并在压力作用下转移到承印物上。

传统的凸版印刷采用铜锌版,目前逐渐被柔版印刷(柔印)代替,采用软质的树脂印版。

凹版印刷凹版印刷(凹印)的印版滚筒上空白部分高于印刷图文部分,并且高低悬殊,空白部分处于同一平面或同一曲面上。

印版上凹陷的图文部分形成网穴容纳油墨,通过滚筒压印,使印版滚筒上的图文印迹转移到承印物表面。

孔版印刷孔版印刷(也称丝网印刷、丝印)是将真丝、尼龙或金属丝编织成网,将其紧绷于网框上,采用手工刻膜或光化学制版的方法制成网版,网版上非图文部分被涂布的感光涂层封住,只留下图文部分的网孔可以透过油墨。

印刷时,先在网版上涂墨,再用橡皮刮板在网版上轻刮,油墨透过网版,转移到放置在网版下的承印材料上。

复合指使用胶粘剂,将不同的基材通过压贴粘合形成二种或多种材料的组合的一种印后加工方式。

物料衡算法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对物料平衡进行计算。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加上损失掉的和积累起来的物料质量。

核算方法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印刷行业企业的VOCs排放量。

核算公式印刷企业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6-1)核算:(1-1)式中:E—企业VOCs排放量,t;m i—企业基准年使用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用量,kg;p i—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i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的用量(m 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对应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VOCs含量(p 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

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1-2取值。

仅能确定油墨及其配套有机溶剂名称的企业推荐取表1-2的中间值。

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1-1推荐数据取值。

表1-1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取值说明:(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

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2)计算。

(1-2)式中: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油墨及其配套溶剂的用量(m 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 i)参考表1-2进行核算,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1-1)计算。

表1-2广东省常见原辅材料VOCs含量参考比例2制鞋行业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制鞋行业(纺织面料鞋制造、皮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及其他制鞋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规范性引用文件《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 220)《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GB/T 30779)《广东省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制鞋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的鞋产品的过程。

处理剂涂胶前分别在鞋底和鞋帮部位涂刷的一层有机溶液。

清洗指用含有有机溶剂的清洗剂对已生产成型的鞋进行清洁的过程。

粘胶工艺也称冷粘工艺。

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

由于鞋帮和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

缝绱工艺将帮面与鞋底用缝线结合在一起的工艺。

注塑工艺将熔融的塑料注射到模具中与鞋帮粘合为一体的工艺方法。

塑料鞋指以聚氯乙烯(PVC)、聚乙烯(PE)、聚氨酯(PU)和乙烯醋酸乙酯(EVA)等树脂为原料生产发泡或不发泡的塑料鞋类制品活动。

橡胶鞋指以橡胶作为鞋底、鞋帮的鞋及其鞋部件的生产活动。

物料衡算法以质量守恒定律为基础对物料平衡进行计算。

在单位时间内进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必定等于离开该系统的全部物料质量再加上损失掉的和积累起来的物料质量。

排放系数法指将企业活动水平数据与排放系数相乘同时考虑企业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而获得企业VOCs排放量的方法。

核算方法粘胶工艺VOCs排放量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根据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用量及其VOCs 含量进行核算。

适用于皮鞋、运动鞋等生产企业排放量计算。

注塑工艺VOCs排放量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根据原辅材料塑料粒的用量进行核算。

适用于塑料鞋及制品生产企业的排放量计算。

橡胶密炼成型过程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适用于橡胶鞋及制品生产企业的排放量计算。

多种工艺结合的制鞋生产企业,需结合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数法。

核算公式物料衡算法粘胶工艺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2-1)核算:(2-1)式中:E—企业VOCs排放总量,t;m i—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用量,kg;p i—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排放系数法注塑工艺、橡胶密炼成型过程VOCs排放量采用公式(2-2)核算:(2-2)式中:E—企业VOCs排放总量,t;m i′—塑料或橡胶原辅材料的用量,t;μ—排放系数,kg/t;η—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核算所选用参数及有关说明现有企业排放量核算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用量(m i)和塑料、橡胶用量(m i′)以购买发票等结算凭证为核定依据。

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的VOCs含量(p i)以供货商提供的物质安全说明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中VOCs组分含量为核定依据。

若无MSDS或物质检测报告,可参考表2-1取值。

表2-1 制鞋企业常用原辅材料VOCs平均含量注明:部分胶粘剂使用时需要加入3%-5%硬化剂,使用量较少,企业即使给出硬化剂用量,胶粘剂的含量仍按上述选取。

若企业胶粘剂类型不在上述范围内,可参考上述含量合理取值。

塑料和橡胶鞋及制品排放系数(μ)参考表2-2。

表2-2 VOCs排放系数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优先采用实测数据,若无实测数据采用表2-3推荐数据取值。

表2-3 常见治理设施治理效率取值说明:(1)当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参数设计不合理,治理效率为0。

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①车间未能有效密封,存在大量无组织排放;②未能按要求及时更换活性炭或吸附药液;③治理设施未运行;④生产车间大,治理设施设计风量不够,工作点无明显正压或负压;⑤废气组成对治理设施造成影响而未采取有效的前处理方式、治理设施参数设计达不到治理技术本身要求。

(2)治理设施虽能正常运行,但存在以下情况时取较低值:①吸附剂更换频率较低,吸附剂填充量不够;②吸收塔中空塔气速、液气比条件达不到最优;③催化剂工作温度、设计空速不满足最佳要求。

(3)治理设施参数设计符合技术要求、定期维护保养、更换耗材,治理设施能正常运行可取平均值。

(4)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2-3)计算。

(2-3)式中:ηi—某种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

新建企业排放量核算胶粘剂、处理剂、清洗剂用量(m i)和塑料、橡胶用量(m i’)以工程设计文件作为核算依据,VOCs含量(p i)参考表2-1进行核算,塑料和橡胶鞋及制品排放系数(μ)参考表2-2,治理设施治理效率(η)采用设计文件中的取值,当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治理设施联合治理时,治理效率可按照公式(2-3)计算。

3家具行业适用范围本核算细则适用于广东省使用或部分使用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油墨,以及使用注塑成型工艺的各类家具制造企业(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及其他家具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核算。

规范性引用文件《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HJ/T)《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具》(HJ/T30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 2537)《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广东省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指南》《广东省木质家具制造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系数使用指南》《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术语和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101325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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