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部署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
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03.09.01
•【文号】海安全[2003]370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审核管理的通知
海安全[2003]370号各直属海事局:
近来,在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中发现,一些船舶管理公司(包括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实体航运公司,下同)未能完全履行对所管理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有的仍然由船东公司或经营公司在不同.程序上控制着船舶修理、船员配备等,有的将安全彩防污染责任变相进行分包,更有甚者,签订的管理协议如同虚设,根本就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管理。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对此,各审核发证机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公司严格执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2、要求船舶管理公司将所管理的船舶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的记录汇总,每半年向公司所在地海事局报告一次。
3、对同时管理中国籍和外国籍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外国籍
船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对自有船舶同时又管理其他公司船舶的公司,年度审核时应当优先选择非自有船舶作为代表船进行审核。
二○○三年九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10.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第12号关于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为保障第七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举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规定,我局决定对近期入沪船舶开展专项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施时间和区域(一)2024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上海黄浦江闵行发电厂至101#灯浮之间水域(以下简称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国籍船舶应开展专项自查,进行专项信息报告(报告方式附后),接受专项安全检查。
(二)2024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拟进入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外国籍船舶应接受保安专项检查。
二、入沪船舶专项信息报告(一)拟进入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在管控水域的上一停靠港开航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报告船舶、载货、船上人员等信息(操作指南附后),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进入管控水域前报送上述信息。
(二)船舶离港后因故更改目的港驶往管控水域的,应在进入管控水域前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进行专项信息报告。
(三)固定或长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于10月21日前进行上述报告,船舶和船上人员信息发生变化的,应通过“海事通”或“海上通”APP重新报告。
三、入沪船舶专项安全检查(一)拟进管控水域的船舶应向上一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境外港口直接抵达管控水域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由上海海事局对其实施专项安全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缺陷且复查合格。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交水函〔2019〕343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交水函〔2019〕3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针对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特别是“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安全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一)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开展排查,对自有船舶运力规模不满足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建立清单,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跟踪,按现行政策严格监管。
企业经许可新建的客船、危险品船或经备案新建的普通货船,处于已开工建造且处于正常建造过程中的,可计入企业自有船舶运力。
(二)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积极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自有船舶运力规模达标,通过开展约谈等方式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引导不达标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开展兼并重组。
(三)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管理的长效监管机制,对不能满足自有船舶运力最低限额要求的经营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复查等相关工作。
二、加强船舶营运证件管理(四)各有关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应当依法认真审查有效的新增船舶运力许可或备案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对未经许可的客船、危险品船,不得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对未经备案的国内新建普通货船、购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货船,需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查处,并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12.13•【文号】交办水〔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引航管理的通知交办水〔2016〕177号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引航协会:根据国务院深化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部署,我国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
依据《港口法》《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引航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引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引航机构建设1. 规范引航机构设置。
引航具有公益服务和专业技术有偿服务属性,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港航安全方面具有特殊作用。
根据《港口法》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深化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1号)精神,引航机构为事业单位,沿海按“一个港口一个引航机构”设置,为进出全港所有码头的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保持全国引航管理体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引航机构名称定为“某某港引航站(中心)”,各港根据实际需要在引航站(中心)下面可以设置若干引航分支机构。
长江干线设一个引航机构并由长江海事局管理,长江干线引航管理由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
引航机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引航机构人员配备要求》(JT/T 949-2014)的相关要求,坚持高效、精干、统一的原则,严格控制非引航员岗位编制。
引航员根据各港口生产的实际需要和《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资质要求实行聘用制。
2. 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
各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航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应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引航机构领导班子配备,负责人从引航经验丰富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员中选拔。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督促航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列入、脱离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授权或指派开展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跟踪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列入第四条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一)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的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 三分之一及以上所管理的船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四) 所管理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五) 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或其管理的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八)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其它严重问题的。
第五条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填写《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连同相关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条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或接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应尽快核实相关情况,确认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的,在《航运公司列入重点跟踪报告表》中填写意见,连同相关材料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海船舶[2013]349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3.05.29【实施日期】2013.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加强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3]3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近期,我国沿海发生多起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沉没事件,造成重大损失。
为此,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13)4号),对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贯彻落实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和《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装货物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 662号)规定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施监督管理。
对国内运输的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要按照部《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水发(2011) 638号)实施监督管理。
二、充分发挥检测机构和理货机构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中的作用。
开展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业务、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对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进行取样、制样、送检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的名称应当收录在部公布的名录中。
在对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监督检查过程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08•【文号】交办海〔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交办海〔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促进水路运输和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航运公司)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助力交通强国建设,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水上交通运输的专业性、特殊性和高风险性,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鼓励航运公司自船自管、自有船员,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可不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要严把规范管理关。
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保证其有效执行。
(二)要严把船舶质量关。
建造或购买高质量的船舶,加大船舶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力度,保证船舶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要严把人员聘用关。
按规定足额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安全管理人员和船员,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岸基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航运公司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
(四)要严守诚信运营关。
杜绝出现船舶“假登记”“假光租”现象,严禁发生“挂靠”经营和“代而不管”行为。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船舶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海安全[2007]398号【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和《安全诚信公司评选工作程序》的通知(2013修订)【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07.07.23【实施日期】2007.07.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全[2007]398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航运生产力,我局制定了《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尽快确定履行评选程序的负责部门,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最大限度地保障安全、便利守法者的精神,制定执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优惠办法。
二、“安全诚信公司”证书格式另行制发。
三、尽快将《办法》公告辖区内航运公司,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航运安全文化建设,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与服务水平,鼓励航运公司加强自我管理,保护和发展先进航运生产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航运公司。
第三条交通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交通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按照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航运公司安全诚信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运公司安全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航运公司,可申报安全诚信公司。
(一)持有交通部海事局及其授权或认可机构颁发的《符合证明》3年及以上,并且在最近2年内未被实施跟踪审核或附加审核,每年对国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每年对国内航运公司外审开具的不符合规定情况的数量不超过全国平均数的1/2。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客滚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4]382号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客滚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客滚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4〕382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客滚船安全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加强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是做好客滚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
为提高客滚船安全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客滚船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要求如下:一、强化公司体系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核客滚运输有与其他水上运输方式不同的特点,不同船舶、不同航线、不同货物的相关安全要求差距较大。
除一般性水上安全规定外,体系文件应明确针对客滚运输的安全工作程序、须知、关键性操作等;在体系审核时,要充分考虑相关公司和船舶的实际情况,强化公司体系文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核。
二、强化船员管理审核重点审核公司对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对船长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船长完全熟悉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能够独立行使指挥权力;加强对公司新聘、转岗船员职责熟悉培训及对在岗船员培训、履职能力考核等方面的审核,核查公司体系是否能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能力和素质,尤其是实操能力及紧急情况下抢险救助、组织疏散等方面的能力和责任心。
三、强化船舶关键性操作审核加强对船舶关键性操作制度落实情况的审核,对与船舶安全紧密相关的特别重要的关键性操作,如禁限航管理、船舶动态控制、航次计划制定、驾驶台值班、巡舱检查、车辆(货物)检查、积载和系固等,要审核公司船岸是否按规定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
对未按规定执行船上关键性操作制度的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列为严重不符合。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海安全[2010]512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0】512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上海船研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10]39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落实《通知》和《意见》精神。
各级海事、船检机构和航运企业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通知》和《意见》精神,充分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海事、船检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
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通知》和《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和《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强公司体系审核和日常监管,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海事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对审核发证工作的督查及对审核组工作质量的考评,提高审核质量;要强化公司日常监管,跟踪整改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公司坚决采取附加审核、收回证书等措施;要督促航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避免出现“两张皮”的现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配备适任的足够的岸基管理人员,杜绝主要管理人员在船上或跨公司兼职。
交通运输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交通运输加强行业安全监管的措施
1.加强监管: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确保行业安全。
2.增强安全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
3.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设施建设,包括路面、桥梁、隧道、车站、码头等设施的安全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行业设施的安全。
4.加强科技应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科技应用,包括车辆GPS定位、监控系统、智能交通系统等,提高行业的安全性能。
5.加强执法力度: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行业的安全和稳定。
6.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
7.加强信息公开: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信息公开,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开曝光和行业安全状况的公开报告,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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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07.15•【文号】海安全〔2013〕490号•【施行日期】201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3〕490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中心:近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较多问题。
为进一步加大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力度,营造安全、有序的水上交通环境,现就相关工作要求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精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管理的通知》(交海发(2013)204号,以节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6号)的适用范围,并对海事机构健全航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严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海事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建立健全《通知》要求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开展航运公司日常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分析评估、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生产约谈等相关工作,并加强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互相通报公司管理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二、严肃查处管理不善的航运公司及船舶各单位通过事故调查、日常监管、体系审核等发现航运公司存在下列问题的,要对其严肃处理和处罚,该罚款的一律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该吊销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的要坚决吊销,并将其管理的所有船舶列为辖区“重点跟踪船舶”,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局。
(一)使用伪造、变造DOC或SMC;(二)公司管理严重缺位。
如公司不掌控船舶安全配员、公司不掌握船舶动态、公司不掌握船舶装载情况、船舶管理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等;(三)应持有但未持有DOC或SMC;(四)其它重大问题。
中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党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关于确定海事
中国社会科学文献 出版社 出版 ,是我 国第一套专 门针对我 国邮轮产业发展
的 皮 书 研 究报 告 , 自2 《 ) 1 4 年 发 布 首 套
定航 线江海 直达船舶 《 船 舶最低安全 配 员证 书》的签发工作 ,相 关海 事管
理 机 构要 加 强监 督 检 查 ,发 现 特 定 航
查行 为
常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进一 步完
善 法律责任部分 ,对相 关法律 法规规 章 已规 定处罚的情形 不再新设处罚 , 对保 留的处罚 条款提 高处罚标; 住,增 加兜底规 定:明确 了海上搜救参 与各 方的职责 ,保证对 生命 的及 时救助和 搜 救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议在 本条例
中共 交通运 输部海事局党 组、交通运 输部海事局 下发 《 关 于确定海 事系统 廉 政文化示范单位的通知 》
界邮轮 旅游 市场 中成 长最快 的新 兴市
场 ,也 是 发 展 最 快 的一 个分 区 预 计
览袁部 分条 目和特 殊规定等要 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 局印发 《 船载危险 货物 申报 员和集装箱装箱 现场检查员管理 办法 》 根 据 《危险 货物 水路 运 输 从 业
局等 1 3 家示 范单位 确 定廉政 文化 示
人民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七 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 厦f 1 市海上 交通安全条 例 ( 修订草案 )》,标 志着 《 条例 》 的修订工作 圆满 完成,按照 立法程序 下一步将报送福建 省人 大常委会批 ; 隹 后 实施 本次修订 工作进一 步理顺 了
日,交通运 输部 海事局制定并 印发 了
《 船载 危险货物 申报 员和集装 箱装 箱
现场检 查 员管理 办法 》 该 办法分总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通知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交通运输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部决定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本通知旨在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安全工作在推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各地交通部门需要注重交通安全的因素。
合理规划道路、航道和铁路线路,确保交通运输路线的安全性。
加强对交通枢纽的管理,建立完善的交通指挥调度系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并配备专业的运输安全人员。
此外,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运输工具的检查与维修,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
二、完善监管体系,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交通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对违规操作的企业进行依法处罚,确保企业经营合规。
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对重点运输领域的监管力度,如危化品运输、旅游客运等,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规定,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水平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的信息平台,实现对交通运输全程的数据监控与分析。
采用监控摄像头、智能传感器等设备,对交通运输路段进行实时监测,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同时,加强交通事故数据的收集与分析,掌握事故发生的规律与原因,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交通部门应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如宣传片、公益广告、安全知识讲座等,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与技能,提醒公众注意交通安全。
加强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和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加强合作与交流,共同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事业交通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形成合力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事业。
加强与公安、质监等部门的联动,共同开展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对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2.22•【文号】交办法〔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交办法〔2021〕18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2月22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化交通运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结合交通运输监管实际,制定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事中事后监管三年行动方案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到2023年,基本建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交通运输新型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交通运输协同监管格局,公路管理、水路运输、道路运输、海事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领域监管难题得到有效破解,监管能力和水平得到提高,监管责任得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监管事项和职责。
1.梳理事项清单。
编制完善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逐项细化落实取消和下放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结合权责清单,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监管结果、监管层级等内容,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纳入国家和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并动态更新。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是确保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
根据不同的职责和监管范围,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
首先,海事局是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之一。
海事局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和标准,对船舶、设施、人员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组织开展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其次,海洋与渔业部门也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要部门之一。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包括对渔船进行检验、登记、发证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组织开展渔船之间的交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此外,交通运输部门也是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参与部门之一。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海上运输企业的资质审核和安全管理,以及对海上运输船舶的检验和发证等工作。
另外,海关、边防等部门也涉及到海上交通安全监管的职责。
海关负责对进出口船舶和货物进行监管,防止走私和非法出入境等行为;边防部门则负责对沿海边防事务进行管理,包括对非法越境、偷渡等行为进行打击。
总之,海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和配合,共同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在具体实践中,各个部门和机构应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应对海上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海事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组织与职责分配
海事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组织与职责分配海事安全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防范海上事故的重要任务,而海事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职责分配则是确保海事安全能够有效实施的关键。
本文将从海事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职责分配以及相关挑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海事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海事安全管理体系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需要在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建立紧密的合作机制。
在国家层面,海事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处等部门。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和实施海事安全政策,海事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海事安全工作,海事处则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都设立了海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监管本地区的海事安全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包括海事局、港务局等,他们负责制定本地区的海事安全规章制度,并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
此外,企事业单位也是海事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港口、船舶公司、海事服务公司等都需要建立自己的海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的海事安全工作。
这些机构通常设立海事安全部门,由专门的海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二、职责分配的原则与挑战在海事安全管理体系中,职责分配是确保各级机构和单位能够协同合作、高效运作的关键。
职责分配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分工协作原则:各级机构和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和专长,明确分工,确保各自的职责能够衔接和配合,形成合力。
2. 综合治理原则:海事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资源,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海事安全管理。
各级机构和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参与和推动综合治理工作。
3. 风险管理原则:海事安全管理体系应以风险为导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各级机构和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积极参与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
然而,海事安全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分配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导致信息共享和资源调配不畅。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对海事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海事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效果不佳。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海安全〔2017〕645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7〕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安委会办公室转发了《通知》并提出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全面加强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大宣传力度,发动全员参与,营造浓厚氛围。
要引导航运公司认真学习《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涵,大力推动航运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引导企业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转变。
二、加强指导协调各单位要密切联系实际,根据《通知》精神,指导、督促航运公司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航运公司要对照《通知》的要求,重新审视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或相关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对于不完善或欠缺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或制度,明确船舶安全方面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加强对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结合国务院安委会和我部有关要求,加强对航运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通过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公司监督检查、船舶安全监督等方式,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航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示、教育培训及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公司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落实工作。
新《海安法》背景下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管对策分析
NAVIGATION 航海30 引 言1995年,《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ISM 规则”) 对我国生效,“安全与防污染”一词便来源于此。
2001年,应用ISM 规则原理,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NSM 规则”)。
2007年,交通运输部发布《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6号令),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2012-2014年,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先后颁布实施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并历经数次修订,也赋予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及港航管理部门对航运企业签发相关资质证书和等级证明以及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都明确规定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三管三必须”),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十一条首次从法律高度上确认了航运公司应建立并运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合格的公司和船舶签发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笔者认为,应以新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全面实施为契机,修改和完善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厘清和理顺海事管理机构与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在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管新《海安法》背景下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管对策分析上的职责分工,避免因职责交叉、权责不一、多头管理导致的企业疲于应付和“两张皮”现象,也可以节约执法资源,践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的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理念。
1 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管现状目前,涉及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管的部门主要有海事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1.1 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管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结合ISM 规则和NSM 规则分步推进实施计划,依据《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对体系公司、船舶进行安全管理体系(SMS)审核,经许可予以签发符合证明(DOC)、安全管理证书(SMC)证书(部分审核发证工作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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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201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总结阶段(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四个阶段,力求督促航运企业落实船舶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防治船舶水污染监督检查、建立船舶水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推进交通强国海事篇建设工作计划
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推进交通强国海事篇建设2019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今年七项重点任务:一是立足先行发展要求,研究制订《交通强国海事篇建设纲要》,进一步明确交通强国建设中海事发展的立足点,找准未来海事发展的目标和牵引动力;二是突出对标一流,出台《建设国际一流海事的指导意见》,全面对接、充分融合《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的方向、目标、任务;三是坚持目标导向,编制《海事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确定交通强国海事篇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四是加强战略规划引领,制订《关于推进交通强国海事篇建设的实施意见》;五是实化阶段性任务,出台《海事系统2021-2035年中长期发展规划》;六是确定《交通强国海事篇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选取若干重点项目加以着重推进,形成以点带面的效果;七是建立海事智库和确定一批重点研究选题。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
《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闽江口
水域船舶报告制》
3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关于《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和《闽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的公告,并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
这将大大改善闽江口水域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提高港口通行效率,提升海上交通安
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海上船
舶、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海洋环境
污染,保护沿海渔业生产、临海工业
和海洋生态环境,助推福州“安全绿
色港”建设,促进福州港口经济的可
持续发展,同时对于提升福州港国际
港口地位,服务自贸区建设发展,保
障交通强国战略稳步推进等都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闽江口水域是船舶进出福州闽
江口内港区的必经之路,也是各类
船舶进出福州港其他港区和中小型船
舶为避开外海恶劣天气而选择的南北
主要航路,且该水域内岛屿众多,航
行条件复杂,航道狭窄,水深浅,浅
滩、暗礁和碍航物多,气象条件十分
恶劣,自古以来就是海上事故的多发
区。
为改善该水域的通航环境并规范
各类船舶的航行秩序,福建海事局积
极推进闽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建设。
下一步,福建海事局将在部海事局的
指导下,全力做好闽江口水域船舶定
线制和报告制实施前的宣传、培训及
协调工作,为6月1日正式实施做好各
项准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部署加强航运公司
安全监管工作
3月2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
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加
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的通知》,从五
个方面加强航运公司安全监管工作,
促进水上交通安全长治久安。
一是积
极推进NSM规则扩大实施,要求海
事系统各单位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推
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运营和
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NSM规
则)扩大实施工作计划,认真组织政
策宣贯,掌握第四批航运公司及其船
舶详细情况,督促航运公司尽早建立
安全管理体系;二是提高体系审核能
力和水平,加强对航运公司管理人员
和船员运行体系实效的审核,加大审
核员交叉调派、随机审核督查、审核
质量后评估以及体系在船运行情况核
查的工作力度;三是加强审核员队伍
建设,加大审核员培训力度,建立
“高精尖”审核专家库,强化人才梯
队建设。
四是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
水路运输、船级社等部门的沟通联
系,积极参与“信用中国”“信用交
通”建设,共同促进航运公司提供安
全管理水平;五是加强对航运公司的
服务指导,完善航运公司“定点联系
人”工作机制,推动相关机构开展体
系知识培训,采取多种便捷形式发
布、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服务航运公
司安全发展。
交通运输海事局要求做好改革期间
船舶检验工作
为持续做好船舶检验工作,保
持改革期间工作平稳有序,确保水上
交通安全形势稳定,交通运输海事局
于4月7日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改革期
间船舶检验工作。
通知具体分为履行
船舶检验工作职责、把握船舶检验工
作原则、严格开展船舶检验工作、做
好船舶检验服务工作、加强船 检质
量控制和档案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和
人员管理六个方面,要求各单位要增
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研判本
地区船舶检验机构改革中可能出现的
新情况、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加
以解决。
在执行相关管理要求过程中
遇到困难或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管理
部门反映。
(编辑:赵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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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