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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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禁毒工作情况,并公布7起涉毒典型案例。

据统计,2015年,全省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484件,同比增长61.2%,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487人,同比增加29.9%,重刑率为16.5%。

一、贩卖毒品数量大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李瑞为向他人贩卖毒品,以16万元的价格向前往广东购买毒品的被告人路亚峰购买甲基苯丙胺3991克。

同年8月6日晚,李瑞租车到许昌高速路口,接到路亚峰指使他人送来的毒品后以22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曹建(另案处理),曹建在携带毒品返回开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

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从曹建车内查获的疑似毒品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由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路亚峰、李瑞贩卖毒品一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亚峰、李瑞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二人贩卖毒品3991克,数量大,均系主犯,且路亚峰系累犯,应予严惩。

据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路亚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被告人路亚峰的死刑,罪犯路亚峰已被执行死刑。

二、共同犯罪人数较多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高胜利伙同苗许真、蒋国晓等人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高胜利负责联系购买毒品,蒋国晓、苗许真二人招聘了运输毒品人员潘金树、刘小军、林建明。

高胜利指使苗许真、蒋国晓、鄂国兵等将毒资汇入贩卖毒品上线指定的账户,随后由鄂国兵、陈大伟、潘金树、刘小军、张明、林建明等采取前车探路、后车运毒的方式躲避警方的检查,多次将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等出资购买的毒品从云南保山、楚雄等地运回河南省驻马店市,蒋国晓、苗许真、蒋豪等人在驻马店市接到毒品后,再将毒品运至漯河等地,高胜利、苗许真、蒋国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毒品并将毒品分多次销售给李志恩、张会昌、杜干伟等,在销售毒品过程中高胜利指使高涛、陈大伟、鄂国兵将毒品送给购买毒品的下线;卢春生、曹许生等人以销售为目的向杜干伟、张会昌、李志恩购买大量毒品。

最新-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精品

最新-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精品

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0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宝,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满城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小宝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继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净重298克。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卖给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小宝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继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8克,被告人王小宝从中获利人民币43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8.0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湖南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被告人钟登民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再犯犯罪事实:1.2016年12月下旬,被告人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商议从广东购买毒品运输湖南贩卖,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分别筹集毒资38万元、4万元。

12月26日,钟登民和同案被告人从湖南省沅江市驾车前往广东省陆丰市,通过同案被告人从上线处购得12千克甲基苯丙胺后运回湖南贩卖。

2.2017年1月初,被告人钟登民与他人共谋贩卖毒品牟利,商定由钟登民负责出资。

1月5日,钟登民等人携带毒资驾车从湖南前往广东省陆丰市,次日从上线处购得10包甲基苯丙胺后驾车返回湖南,当日15时许,钟登民在长沙市与同案被告人交易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钟登民驾驶的轿车内查获9952.64克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本案由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登民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钟登民参与预谋,提供车辆和大部分购毒资金,并亲自驾车跨省购买、运输毒品及销售,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钟登民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900余克,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登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其他被告人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钟登民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被告人陈小慧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被告人李清坑贩卖毒品案——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犯罪事实:1.2017年6月5日,被告人陈小慧联系被告人李清坑、同案被告人赵学凤求购10千克甲基苯丙胺,并纠集、指使同案被告人蒋仁忠等人驾驶陈小慧租赁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接运毒品。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6•【分类】其他正文山西省高院发布2022年毒品(涉毒)犯罪十大典型案例01李某某、刘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的共同犯罪被告人均依法判处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人在服刑期间系狱友。

2018年7月4日,李某某与刘某某商定共同出资购买毒品,李某某指使侄儿李某甲伙同刘某某驾车从山西省太原市前往四川省金堂县购买8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李某甲、刘某某二人驾车运输毒品从四川返回太原,各自携带约4千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离开。

根据李某某的安排,李某甲将3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获利9万元。

此外,李某某还于2018年6月5日在山西省代县卖给他人毒品吗啡3000克,2018年6月11日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100克。

2018年7月6日凌晨,民警在太原市某小区将刘某某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5袋。

2018年10月26日,民警在山西省五台县抓获李某某,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9袋,在其租住的太原市某小区房间查获一支单管猎枪和一支非制式手枪。

【裁判结果】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指使他人购买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刘某某购买运输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运输毒品罪。

遂以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501号]⾼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产混合型毒品“⿇古”的⾏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第502号]张威同挪⽤公款案——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没有谋取个⼈利益的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为如何定性[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第505号]尚知国等重⼤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灭⼝⾏为的应如何定性[第507号]王⽴刚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殴罪[第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柜内的资⾦后,留⾔表明⽇后归还的⾏为仍然构成犯罪[第509号]夏某理等⼈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为⼿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510号]马平华挪⽤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作⼈员的主体⾝份如何认定[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案件应慎⽤死刑[第512号]杨飞故意杀⼈案——对于被告⼈拒不认罪且⽆⽬击证⼈的案件,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13号]程⽂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515号]徐通等盗窃案——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作⼈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517号]张彪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强索硬要他⼈财物的⾏为如何定性[第518号]达⽡加甫⾮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出售野⽣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已持有的雪豹⽪如何定罪处罚[第519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损失[第520号]李洪⽣强迫交易案——使⽤暴⼒强⾏向他⼈当场“借款”并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案——聚众⽃殴既致⼈死亡⼜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2号]翁见武故意杀⼈案——被告⼈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为的,是否构成⾃⾸[第523号]陈⾦权故意杀⼈案——故意杀⼈案件能否由⼈民法院作为⾃诉案件直接受理李⼭中[第524号]索和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第525号]王秋明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为是否成⽴⾃⾸[第526号]⽑君、徐杰⾮法侵⼊住宅案——⼊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的居住与⽣活安宁的,可以按⾮法侵⼊住宅罪定罪处罚[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的纺织品出⼝配额牟利的⾏为如何定罪[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贩卖、运输、制遣、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购买咖啡因是⽤于贩卖给吸毒⼈员的情况下,违规⼤量出售咖啡因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络中主要被告⼈的罪责[第530号]侯占齐、李⽂书、侯⾦⼭等⼈⾛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相对较⼩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死刑的⼀般标准[第532号]吉⽕⽊⼦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的关系[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运输毒品数量⼤,但不排除受⼈雇佣的,如何量刑[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标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氟胺酮犯罪的死刑适⽤标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的实际地点不⼀致的,能否认定为⽴功[第540号]张树林等⾛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功表现但罪⾏极其严重的被告⼈如何量刑李睿懿[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极其严重,虽有重⼤⽴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标准,⼜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第544号]呷布⾦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标准,但系毒品惯犯酌;如何量刑[第545号]依⽕挖吉、曲莫⽊加、俄⽊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归案的,应如何处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第547号]冯忠义、艾当⽣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和他⼈运输毒品的被告⼈,应如何量刑[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以⾼度隐蔽的⽅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以托运⽅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买森⽊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货”分离且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法买卖、运输枪⽀、弹药案——被告⼈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554呼]房国忠故意杀⼈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为⼈醉酒的原因[第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案——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案——如何认定被害⼈过错[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第558号]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第559号]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第560号]卞长军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第561号]姚乃君等⾮法⾏医案——对罪证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具体⾦额的会员卡、未出资⽽委托他⼈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第563号]张群⽣滥⽤职权案——国家机关⼯作⼈员以单位名义擅⾃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造成巨⼤损失的⾏为如何定罪[第564号]周新桥等⾮法经营案——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期货业务的⾏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案——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第566号]⼘⽟华、郭⾂故意杀⼈、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第567号]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母为教育孩⼦⽽将孩⼦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68号]张化故意伤害案——聚众⽃殴致⼈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第570号]⽩宇良、肖益军绑架案——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第571号]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讨债”参与绑架,与⼈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72号]⼨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第573号]刘珍⽔侵占案——涉众型刑事⾃诉案件可以进⾏合并审理[第574号]杨培珍挪⽤公款案——利⽤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转账⽀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75号]杨辉、⽯磊等破坏电⼒设备案——盗窃电⼒设备过程中,以暴⼒⼿段控制⽆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处罚[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为如何定性[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579号]吴⾦义故意杀⼈案——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户抢劫”[第581号]龚⽂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第582号]杨聪慧、马⽂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3号]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财物”[第584号]周⼩华受贿案——特定关系⼈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作⼈员与特定关系⼈的共同受贿⾏为[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路采⽤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段勒索钱财的⾏为如何定罪[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道内⾏⼈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89号]冯⽀洋等嫖宿幼⼥案——对嫖宿幼⼥罪如何进⾏审查认定[第590号]张世明抢劫案——⾮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认定[第591号]王微、⽅继民诈骗案——将他⼈⼿机号码⾮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为如何定性[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主观明知的认定[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被执⾏⼈龙⾦罚⾦案——刑法第五⼗三条规定的罚⾦减免程序如何操作[第597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第598号]张东⽣故意杀⼈案——被告⼈具备⾃⾸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的成⽴[第599号]杨淑敏故意杀⼈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第600号]闫⼦洲故意伤害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追打致死的⾏为如何量刑。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禁毒工作先进事迹材料8篇

禁毒工作先进事迹材料8篇

禁毒工作先进事迹材料8篇第1篇示例:禁毒工作先进事迹材料近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禁毒先进事迹层出不穷。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几个禁毒工作先进事迹。

一、某市禁毒民警王军(化名)的事迹2019年,某市禁毒民警王军在一次禁毒行动中,成功抓获了一个涉及贩毒团伙的重要嫌疑人。

据王军介绍,这个团伙已经在当地长期活动,对当地的毒品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经过多次的侦查和秘密监视,王军终于锁定了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并在一次夜间行动中,成功将该嫌疑人抓获归案。

这一行动不仅为当地的禁毒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胜利,也为全国范围内的禁毒工作树立了榜样。

二、某县禁毒志愿者团队的先进事迹某县禁毒志愿者团队是一个由热心群众组成的力量,他们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参与到禁毒工作中。

2018年,该团队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了一名青少年涉毒问题。

该青少年是因为受到同龄人的诱导而开始接触毒品,并逐渐沉迷其中。

禁毒志愿者团队及时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展开了帮扶工作,通过心理辅导和家庭关怀,帮助该青少年戒除了毒瘾。

如今,该青少年已经摆脱了毒品的危害,重新回到了正轨,再次融入社会。

这个先进事迹表明,在禁毒工作中,群众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三、某乡村教师的先进事迹在西部某县,有一位乡村教师在教书育人的也积极参与到禁毒工作中。

她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参加禁毒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性,提高他们的禁毒意识。

她还深入社区,与居民们交流,宣传禁毒知识,教育他们警惕毒品的危害性。

在她的努力下,乡村的禁毒意识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禁毒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以上便是我国禁毒工作中的一些先进事迹,这些事迹充分展现了我国禁毒工作的态度和行动,也为广大禁毒工作者树立了强大的楷模和激励。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禁毒工作中,每个人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为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只有大家齐心协力,才能够共同构建一个无毒、健康、和谐的社会。

第2篇示例:近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2014年06月25日13:07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张雨多甜甜)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

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被告人郑克贤等四人贩卖毒品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500余克冰毒,带至平顶山进行贩卖。

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

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

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阿雄处携带200余克冰毒到平顶山,部分卖出,钱浩携带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给吴新杰,通过吴新杰将部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10克由吴新杰交给被告人王娜贩卖给他人。

3、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

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参与贩卖毒品10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郑克贤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二审于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云南缉毒英雄人物事迹

云南缉毒英雄人物事迹

在云南的边陲,毒品一直是威胁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的重大隐患。

然而,在这片土地上,有这样一位缉毒英雄,他以坚定的信念和无私的奉献,为打击毒品犯罪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他就是李警官,一位在云南缉毒战线上奋战了二十多年的老警察。

他从小就对警察这个职业怀有崇高的敬意,立志要成为一名优秀的警察。

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始终专注于缉毒工作,不畏艰难险阻,不惧生死考验。

李警官的缉毒工作充满了危险和挑战。

他常常要深入毒贩的藏匿地点,进行艰苦的侦查和抓捕工作。

有时,他需要在恶劣的环境中进行长时间的蹲守,忍受着饥饿、寒冷和疲劳的折磨。

然而,他从未抱怨过,从未退缩过,因为他知道,他的使命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在李警官的努力下,许多毒品犯罪团伙被成功破获,大量的毒品被缴获,无数的毒贩被绳之以法。

他的工作成绩得到了上级和同事的认可,他也因此成为了云南缉毒战线上的一面旗帜。

然而,李警官并没有因此而骄傲自满。

他深知,缉毒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地学习和进步。

因此,他在工作之余,积极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李警官的事迹传遍了整个云南,成为了人们心中的英雄。

他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我们有坚定的信念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就可以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

重庆五中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6.26•【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值此“6·26”国际禁毒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尺度和提升司法能力方面的积极作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收集、整理了6件近两年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毒品犯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以作警示。

01.刘某某、尹某贩卖毒品案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惩治大宗贩卖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刘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通过朋友向缅甸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海洛因30千克,毒品数量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予严惩。

人民法院积极参加禁毒斗争,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并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切实体现了对大宗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的坚定立场。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为贩卖毒品牟利,通过朋友张某某向缅甸毒品上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30千克,双方约定由毒品上家安排人员将毒品从缅甸走私、运输至重庆市南岸区进行交易,刘某某收到毒品后通过现金存款方式支付毒资。

刘某某为此通知其女刘某从帮其保管的钱款当中提取现金做好准备,并让其朋友尹某共同等候接收毒品。

同年3月21日下午,张某某电话告知尹某当日下午运毒人员将到达交易地点,并让其转告刘某某。

尹某随后与刘某某到达交易地点附近等候。

当日17时左右,尹某跟随运毒人员步行至南滨路铜元道步行街地下车库,刘某某一直尾随在后。

尹某随运毒人员来到地下车库运送毒品的汽车旁,从汽车上取下2个行李箱离开现场,随即被民警抓获。

民警从尹某携带的2个行李箱里查获毒品海洛因30块,共计净重29905.5克,随后又在附近抓获刘某某。

刘某某到案以后,刘某某之女上交了刘某某交其保管的现金100万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出售牟利而购买毒品海洛因29905.5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禁毒英雄故事

禁毒英雄故事

禁毒英雄故事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里,禁毒英雄无疑是最令人尊敬的人物之一。

他们用自己的勇气和毅力,为社会营造了一个清朗的环境,保护了人民的安全和健康。

他们的故事鼓舞着我们,让我们更加坚定地走上禁毒的道路。

有一位禁毒英雄的故事,令人动容。

这位英雄名叫李明,他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

在他年轻的时候,他的家乡正深受毒品泛滥之苦。

许多年轻人因为沉迷毒品而前途尽毁,家庭破裂。

李明深知毒品的危害,他立志要为家乡的人民拔除这个毒瘤。

李明毅然决定加入禁毒部队,成为一名禁毒警察。

在禁毒部队的训练中,李明表现出色,他勇敢果敢,决不畏惧艰险。

他深知禁毒工作的危险性,但他义无反顾,因为他心中有着对家乡人民的责任和担当。

在一次禁毒行动中,李明和战友们得到了一条重要线索,一伙毒贩准备在家乡进行大宗毒品交易。

面对重重困难和危险,李明毅然决定深入敌人的老巢,将这伙毒贩一网打尽。

经过连日的蹲守和侦查,李明和战友们终于成功地将这伙毒贩抓获归案。

这次行动,让家乡的禁毒工作取得了重大胜利,也让李明成为了家乡人民心中的英雄。

他的事迹被媒体广为传播,成为了人们口中的禁毒英雄。

但李明并没有因此而骄傲自满,他知道禁毒工作任重道远,他决心继续为禁毒事业奋斗终身。

禁毒英雄的故事,永远感人至深。

他们用自己的行动诠释着责任与担当,用自己的勇气和智慧守护着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他们是社会的脊梁,是人民的莫大福祉。

让我们向这些禁毒英雄致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禁毒英雄的故事,激励着我们,让我们更加坚定地走上禁毒的道路。

愿禁毒英雄们的事迹永远激励着我们,让我们共同努力,为禁毒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清朗,让我们的人民更加幸福安康。

徐XX、杜XX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判决书 长沙杨章保律师

徐XX、杜XX贩卖、运输毒品案件判决书 长沙杨章保律师

案例标题:徐文敏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案由:刑事案件>>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审理机构: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字号:(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3号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审结日期:2012审理程序:一审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岳中刑一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文敏,绰号“老三”、“三哥”,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汨罗市XX路。

2011年3月21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押汨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建平,绰号“小马”,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镇XX村,租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2011年4月14 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曰被逮捕。

现押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朱汨文,绰号“西则”,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平江县浯口镇XX村。

2011年3月31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押汨罗市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徐文敏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杜建平、朱汨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红良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文敏及其辩护人杨章保,被告人杜建平、朱汨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杜建平与杜X河(在逃〉合伙共同贩卖毒品。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徐文敏多次从杜建平及杜X河手中购买毒品,共购进毒品海洛因235克、冰毒130克、麻古100粒。

【禁毒纪实】追捕———永安警方破获一起重大贩毒案纪实

【禁毒纪实】追捕———永安警方破获一起重大贩毒案纪实

追捕———永安警方破获一起重大贩毒案纪实日本著名电影《追捕》中的主人翁杜丘凭着机智勇敢,逃脱了追捕洗刷了冤屈,给中国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

今年5月,永安一名姓杜的贩毒嫌疑人也“效仿”杜丘和警方玩起了捉迷藏。

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名外号叫“阿杜”的嫌犯在警方历时3个月的追捕下,最终落网,永安警方从而破获一起重大贩毒案,缴获毒资9700元、“K粉”1228.21克,其中部分毒品种类为三明市首次出现。

9月8日,从永安看守所传来消息,“阿杜”又向警方交代多起贩毒事实。

线索2009年5月下旬,永安公安局刑侦大队协助漳平市警方在永安抓获一贩毒嫌疑人冯某。

永安警方了解到,冯某从今年2月至5月,共分5次向永安一名外号叫“阿杜”的男子购买毒品“K粉”,然后转卖从中牟利。

“阿杜”是谁?5月22日,永安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并成立了以副局长董建华为组长的专案组,调集禁毒中队的精兵强将开展侦破工作。

专案组成员凭着良好的业务素质,很快回忆起几年前他们曾打击处理过的一批贩毒嫌疑人中,就有一个叫杜某林的年轻男子,此人于2007年2月被判有期徒刑1年。

他是不是就是“阿杜”?副局长董建华听取汇报后,立即命令刑侦大队教导员谢敏和副教导员张洪永带着杜某林的照片赶到漳平再次提审冯某。

果不其然,冯某指认杜某林就是“阿杜”!永安警方立即组织追捕。

杜某林,27岁,四川蒲江县人。

此人自幼跟随父母来永安捞沙,成年后居无定所,无固定职业。

专案组通过大量的走访调查,获悉杜某林现暂住在永安燕南下茅坪一带。

是马上实施抓捕还是放长线钓大鱼?专案组经过研判一致认为:是狐狸一定会露出尾巴,于是果断决定先放杜某林一马,摸清杜某林的毒品来源,再抓现行,把案件办好。

抓捕机会终于来了。

7月7日,永安警方通过长时间的布控侦查,获悉一条重要信息:杜某林当天将从深圳购进价值15000余元的毒品。

交货途径是将毒品藏在蜜饯里通过长途大巴车托运到永安。

专案组迅速做好部署,实施抓捕。

民警禁毒先进事迹材料三篇汇总

民警禁毒先进事迹材料三篇汇总

民警禁毒先进事迹材料三篇警察的禁毒行动从未停止,他们每天都在查找追踪贩毒吸毒人员,这种危害大众的行为应该大力制止。

下面是职场范文网跟大家分享的禁毒民警事迹,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禁毒事迹材料一人物名片李辉,男,生于1969年,中共党员,现任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禁毒缉毒大队副大队长。

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1次、嘉奖5次。

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

2007年被利州区分局授予“十佳优秀侦查员”荣誉称号。

在“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工作中,被利州区公安分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12月1日,记者见到了禁毒战线上的这位英雄。

先进事迹李辉一直战斗在公安战线的最基层,无论是当一名普通民警,还是担任副大队长,他都能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缉毒工作不仅艰苦,而且十分危险。

从警10多年来,李辉深深地认识到平时工作看得出,关键时刻站得出,诱惑面前挡得住,生死关头顶得住!他和战友们在与毒品犯罪分子短兵相接的斗争中,磨练着意志,锤炼着党性,坚守着忠诚。

有一次,李辉在开展对吸毒人员帮教工作中,注意收集和发现情报线索,积极为侦查工作服务,经过周密部署,顺藤摸瓜,兵分数路,前往成都、绵阳等地成功抓获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共涉及海洛因毒品500余克,涉案金额达15万余元,并协助破获盗窃案37件,将该贩毒团伙成员一网打尽,成功破获了广元市利州区历史上最大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

还有一次,李辉与民警一道化妆成“购货人”先去接头。

狡猾的毒贩突然改变交易地点,情况突变,来不及通知其他战友。

当晚,他没有多想便毅然跟随毒贩进了政府街某茶楼,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曹某与李某抓获,当场缴获海洛因19克,毒资5200元。

“5·12”,一个特殊的日子,考验着人民警察这个特殊的群体。

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

李辉在自家不同程度受灾,亲人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情况下,毅然坚守工作岗位,舍小家顾大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投入到抗震救灾战斗中,忠实地履行人民警察职责,通宵达旦,夜以继日,全力抢救伤员和财物,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严格执法的案例

严格执法的案例

严格执法的案例严格执法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下面是一个关于严格执法的案例,以展示其效果和意义。

某年,某地发生一起特大的贩毒案件。

当地警方接到线报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成立了专案组,由精干警力组成,分工合作,全力以赴开展工作。

专案组通过长时间的蹲守和侦查,掌握了该贩毒团伙的犯罪活动轨迹和人员信息。

在充分搜集证据并协同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下,他们于一个深夜突击抓获了该团伙的主要成员,并成功缴获了大量毒品。

在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供认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并提供了其他涉案人员的线索。

警方根据这些线索,进一步展开追查,果断将其他嫌疑人抓获归案。

这个案件的成功破获,得益于警方对严格执法的坚持。

在过去,该地贩毒案件多有被揣测,团伙成员凭借手段高超、胆大妄为而屡屡逍遥法外。

而这次,严格执法的力量打破了黑暗势力对社会秩序的侵蚀,彰显了法治的威严。

这次成功的案件打击,推动了社会的正义与公平,给了民众更多安全感。

同时,该案也对其他类似犯罪团伙起到了震慑作用,关押实施了更多的违法犯罪分子,使得该地的社会治安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和改善。

这个案例充分表明了严格执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性。

只有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处理,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的蔓延,并给予公民更安全的生活环境。

同时,这个案例也反映了打击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当警方和民众携手合作,形成强大的合力,才能真正实现严格执法,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总之,严格执法案例的发生不仅仅是警方对犯罪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更是法治社会对于违法犯罪的态度和决心的展示。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才能倒逼犯罪行为的减少,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

法律援助进高墙的案例(3篇)

法律援助进高墙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涉案人员众多,其中不乏一些因无知、受骗或生活所迫而误入歧途的人。

这些人在高墙内度过余生,不仅对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帮助这些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社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将援助之手伸向了高墙之内。

本文将以一起毒品犯罪案件为例,详细记录法律援助进高墙的过程。

二、案件简介2019年,某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特大毒品犯罪团伙案,涉案人员多达30余人。

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逮捕。

其中,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

李某,男,30岁,初中文化,无业,家庭条件一般。

据了解,李某曾因生活压力而误入歧途,参与毒品贩卖活动。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但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茫。

三、法律援助介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为了帮助李某等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张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援助过程1. 了解案情张律师在接受指派后,首先对李某的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

通过查阅案卷、与李某交谈,张律师了解到李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主要是受他人胁迫,没有非法获利。

同时,李某也对自己的罪行感到后悔,希望能够得到法律援助,争取从轻处罚。

2. 审查证据在了解了案情后,张律师开始审查案件证据。

通过仔细研究,张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如部分证据来源不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等。

针对这些问题,张律师决定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

3. 提出辩护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张律师针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提出辩护意见。

首先,张律师指出部分证据来源不明,要求法院不予采信;其次,张律师提出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要求法院对证人进行重新调查;最后,张律师强调李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没有非法获利,请求法院对李某从轻处罚。

4. 助力心理辅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律师发现李某心理压力较大,情绪波动明显。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4•【分类】其他正文湖北法院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张道兵、邱勇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贩卖、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两名罪责最重的主犯适用死刑【基本案情】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共谋制造毒品氯胺酮牟利,张道兵联系购买制毒原料、工具并寻找制毒场所,邱勇强联系制毒技师、购买配料等。

二人分别邀约多人参与并组织他人先后两次制造出毒品氯胺酮共计600余公斤,其中部分已运输至多地销售。

【裁判结果】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道兵、邱勇强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人均系犯意提起者,还邀约、组织多人具体实施制毒行为,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

二人所涉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遂以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核准。

【典型意义】制造毒品犯罪,是源头性犯罪,历来是从严打击的重点。

本案中被告人制造的毒品数量达600余公斤,部分已流入社会,且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最大,罪责最重,均系主犯,故对二人均适用死刑。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任何人不能抱有通过制造、贩卖毒品牟取暴利的侥幸心理,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二:被告人陈志刚、郑裕丰贩卖、运输毒品案——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代为收取寄递毒品的快递包裹,构成共同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志刚明知蔡金(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而受其指使,在明知快递包裹内系毒品的情况下,仍从湖北到江西代为领取毒品快递包裹。

被告人郑裕丰在明知蔡金、陈志刚是贩毒人员,且陈志刚是去领取毒品快递包裹的情况下,仍然驾车陪同。

陈志刚、郑裕丰二人在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该毒品快递包裹自云南寄出时,公安机关已发现并将毒品提取封存,后将去害化处理的包裹交由快递公司继续运输至江西。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证据法案例分析(一)

案例讨论(注:同学们先预习、下周三上课时带纸质材料讨论使用。

)案例一:被告人董某(1978年9月出生,男),自1995年3月始在某纺织有限公司做临时工,深受经理的信任,被安排在仓库当保管员。

1995年7月至11月间,董某分数次将仓库内价值1万余元的高级色纱盗出,藏在其表哥李某处伺机卖出。

12月初,董某的行为被公司发现,被迫交出所盗的色纱。

该公司念其年轻,也已经将所有色纱退还,故不再追究其责任,只于 12月6日作出将董某开除的决定。

董某心中不服,继续在公司滞留住宿。

12月11日下午,被公司经理发现后,又遭到训斥和驱赶,董某因此怀恨在心,预行报复。

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用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一小堆晴纶纱便转身离开了现场。

结果酿成大火,烧毁了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

因燃烧时放出了大量的毒气,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烧死、毒死和熏死,15名女工受伤,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董某作案后回到家中方知后果严重,遂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董某在公安机关交待了事件的全部过程。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主要收集到如下证据:(1)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证实,12月11日,公司经理训斥与驱赶董某的事实;(2)受伤女工林某称,董某曾两次对她谈及要设法向公司报复,林某对其进行规劝,董某则叫她不要多管闲事,否则也不会有好下场;(3)女工吴某与陈某证明,董某于12月12日晚6点至8点多,逗留在四楼的405宿舍;(4)侦查人员在从宿舍四楼405宿舍通往四楼仓库的路上,发现了散落的几根火柴;(5)消防部门会同侦查人员在现场的勘验文书上记载了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并附有照片;(6)保安员赵某证明,他第一个跑入现场,当时是凌晨4点零5分,他看到四楼仓库窗口冒烟;(7)消防部门的鉴定书确定,点火点在仓库的西南角,起火原因是明火,即排除电线起火、静电起火、自燃等原因;(8)董某案发前几日在其日记中所记载的内容表明了其对公司经理的不满;(9)董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表述基本一致。

酒吧吸毒案例

酒吧吸毒案例

酒吧吸毒案例
2021年4月19日,梧州公安局长洲分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辖区某酒吧内有吸毒人员出没。

凌晨2时许,禁毒大队联合长洲综合警务大队在该酒吧某包间内对在场人员进行例行检查,经对在场人员进行尿检,岑某、叶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经审讯,嫌疑人岑某、叶某均对其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时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嫌疑人的供述,民警掌握一条涉毒线索。

坚持查毒源,查同伙的侦查思路,民警循线追踪,经对涉毒线索的分析研判,成功锁定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覃某。

凌晨5时许,在摸清嫌疑人覃某轨迹后,经对在场人员进行尿检,岑某、叶某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办案民警联合兴龙派出所,迅速出击,成功在辖区某村附近将覃某以及吸毒人员蓝某抓获。

经过研判分析,涉嫌贩卖毒品的嫌疑人黄某浮出水面,为案件深挖,禁毒大队调整战略行动,在分局合成作战室大力支持下,成功在梧州市区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黄某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黄某对其将毒品贩卖给犯罪嫌疑人覃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岑某、叶某、蓝某3人因涉嫌吸毒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犯罪嫌疑人覃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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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吸毒人员的案例
一位客户持身份证来支行柜台办理开卡业务。

大堂经理引导客户填好开户申请表后,将客户引导到柜台,柜台人员认真审核了申请表和客户的身份证,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然后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客户身份证信息,联网核查无误后开始为客户建立信息、开立账户。

在为客户办理完相关业务时,柜台人员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询问是否有一名叫XXX的在柜台办理业务,在得到答复后,公安机关要柜台人员设法稳住客户,他们现在已经在路上,随后就到。

当柜台人员放下电话时,客户已经离开。

此时柜台人员马上拔打客户手机,得知客户在楼下,于是柜台人员以申请表上通讯地址有错别字为由,请客户回来更正并签名,然后通知大堂经理。

客户并没有起疑心,上楼后直接到柜台来签名。

此时柜台人员已向大堂经理暗示此人就是公安机关要找的人。

在客户签名时,警察已经到来,大堂经理向警察指认后警察直接来柜台将客户带走。

后经了解,此人系吸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已经备案。

凡是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吸毒人员、负案在逃人员、通缉人员只要在联网核查系统中录入此人信息,系统会自动报警,所以公安机关会马上知道此人确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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