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盗抢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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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

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10072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地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外来盗窃、抢劫引起的突发意外事故导致主险合同约定的突发意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其它
第四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偷窃或盗贼暴力入侵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4.其他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

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

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投保申请书(安装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请随向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2)承包金额明细表(3)工程设计书(4)工程进程表(5)工地地质报告(6)工地略图日期:年月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承保人)根据投保人第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附加险条款附加于财产保险合同,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针对盗窃风险的额外保障。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构成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部分,与主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盗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防止盗窃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合理必要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被保险人的家属、雇用人员或同住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期间发生的盗窃;自然灾害期间发生的盗窃,如地震、洪水等。

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第五章保险费第六条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约定的费率计算,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一次缴清。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和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计算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七章被保险人义务第八条被保险人在发生盗窃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及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八章争议处理第九条合同双方因履行本附加险条款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或诉讼。

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十条本附加险条款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十一条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保险人签名:__________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简化的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示例。

在实际应用中,保险条款应详细列明所有可能的风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限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并且需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

在签订正式保险合同前,应咨询法律和保险专业人士。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就其财产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就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即甲方需要保险的物品)的详细信息见保险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因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盗窃是指未经甲方同意,非法进入甲方场所并窃取甲方财产的行为。

2. 乙方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双方约定保险费为人民币________元。

四、保险期限1.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可随时向乙方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标的。

五、保险理赔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定。

如乙方同意赔付,应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保险金;如乙方不同意赔付,应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说明理由。

六、免责条款1. 乙方对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一)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二)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等)导致的盗窃事件;(三……(请补充其他免责条款)。

2. 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免责条款。

补充条款应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

华泰财险货运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华泰财险货运险条款:物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提货不着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运输过程中提货不着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冷藏货物责任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附加错发错运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过失或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处理错误造成物流货物发错目的地,对于被保险人因此重新运输该物流货物所增加的合理的、必要的运输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10%;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的10%。

本条款与物流责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物流责任保险条款为准。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一、保险合同双方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以下称“投保人”)和承保人(以下称“保险公司”)之间订立。

二、保险标的1.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指定的财产(以下简称“财产”)。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办公设备、家具、电子设备、库存商品等。

2.财产的具体描述及其所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件。

三、保险责任及免除责任1.保险责任(1)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发生盗窃时,保险公司负责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盗窃的定义为未经合法授权擅自进入投保人所有的财产,盗窃、抢劫或其他非法行为所致财产的失窃、被盗或被劫持等损失。

2.免除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以下情况下的赔偿责任:(1)盗窃发生时,投保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未安装报警设备、未加装安全锁等。

(2)投保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故意引诱、容留以受盗为目的人员进入其财产的。

(3)盗窃行为由投保人故意犯罪所为。

(4)政府征用、军事行动、抢夺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损失。

(5)货物的自然损耗、损坏或磨损。

(6)盗窃行为因身份冒用、投保人过失等原因造成。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1.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的财产价值。

(2)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调整保险金额。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须经保险公司同意方可生效,并按照调整后的保险金额重新计算保险费。

2.保险费(1)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率,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一经交付,不可退还。

(2)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解除,投保人不再享有保险责任。

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确认之日起至约定保险期满的日期止。

五、索赔程序1.投保人如发生损失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尽力减少损失。

之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依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索赔材料。

2.索赔材料(1)索赔通知书:包括被保险人姓名、联系方式、保险单号码、损失发生时间和地点等。

(2)报案证明:投保人在公安机关报案的证明材料。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乙方:投保人鉴于甲、乙双方希望签订一份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就投保财产保险、投保的财产范围及保险费用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范围1. 投保财产:乙方名下的具体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家具、电器、珠宝、财务文件等。

2. 保险金额:乙方财产的实际价值。

3. 保险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条盗窃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盗窃责任仅限于第三者非法侵入或携带工具进行盗窃所致的损失。

乙方财产的自然耗损、旧化、磨损、腐蚀等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尽快报案,并提供相关报案证明、财产鉴定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保险金赔付1. 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付:(1) 修复损坏财产:乙方提供修复的发票,甲方按照实际修复费用的80%进行赔付。

(2) 无法修复损坏财产:甲方将按照该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2. 甲方保留在实际赔付前检查和鉴定乙方损失的权利,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四条免赔额和不赔付责任1. 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的5%。

2. 如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付责任。

3. 如乙方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不承担赔付责任。

第五条保险费用1. 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风险等级,及时缴纳保险费。

如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2.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的具体计算方式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决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第六条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如需变更保险合同条款、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等内容,甲方与乙方需另行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乙方可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解除保险合同,解除后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第七条附则1.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 本合同的解释及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2012版)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2012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标的投保人可在主险保险标的范围内选择本附加险的保险标的,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盗抢(指盗窃或抢劫,下同),并已经公安部门确认为盗抢行为所致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因外人无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二)保险标的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的损失;(三)保险标的因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寄宿人盗窃所致的损失;(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五)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按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保险金额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主险对应的各分项保险金额为限,具体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五、赔偿处理(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向公安部门报案,并提供相关公安部门出具的盗抢证明材料后,方可向保险人办理索赔手续。

六、其他事项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若被保险人在劫持事故中死亡,则附加劫持补偿保险金的受益人同主合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劫持超过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者,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遭遇劫持的天数,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以对应的每日被劫持补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被劫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后未满二十四小时者按一日计。

第四条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的劫持事故,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遭遇劫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2.被保险人有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劫持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4.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金额可以不同。

二、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被劫持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被劫持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除主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四、续保时,保险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一、被劫持补偿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申请人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5、当地政府机关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6、若被保险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遭遇劫持事件的,应提供该交通工具的登乘凭证及承运人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名称)乙方:(被保险人姓名)鉴于甲方是一家在中国合法注册的保险公司,乙方拥有一定财产,并希望获得保险保障,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本合同保险的财产为乙方所有的家庭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家具、电器、家居用品等,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约定时间止。

二、保险金赔付若在保险期限内,乙方财产遭受盗窃,乙方可向甲方申请索赔。

甲方需在接到乙方索赔申请后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结果予以赔付。

赔付金额以受盗窃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具体赔付金额由甲方和乙方协商确定。

三、保险费用乙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缴纳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支付后,即视为本合同生效。

四、保险期限及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约定为准。

在保险期满前,如乙方愿意继续续保,须在保险期满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按照甲方所定费率缴纳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1、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的承担以赔款为限,不包括其他责任承担。

2、甲方有权向乙方验证被保险财产的数量、品质等相关信息,如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一旦核实属实,甲方有权拒绝对乙方的赔付申请。

六、保险范围外事项本合同不承担以下责任:1、乙方证明未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或在理赔时“盗抢”或“窃贼入室”取得其他人的合法保险单、假扮事故现场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及对此类行为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2、盗窃发生时,被保险财产不在乙方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管理权之下的责任;3、盗窃发生时,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和一切和财产有关的纠纷等责任;4、因乙方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被保险财产被盗,乙方不得获得赔付。

七、合同解除1、本合同的解除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

在解除合同的当天本合同即行解除。

2、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返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用。

八、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乙方为其财产投保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就其拥有的财产(以下简称“保险财产”)向甲方投保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保险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机器设备、存货、艺术品等。

具体保险财产范围、价值及投保金额由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详细列明。

二、保险责任1. 甲方对于保险财产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盗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他人非法入侵、破坏锁具或其他安全设施,致使保险财产丢失。

三、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乙方应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金额。

投保金额应足以覆盖保险财产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

2. 甲方对于保险财产因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在投保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限额根据保险财产的种类、价值及投保金额确定。

四、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根据保险金额、风险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2. 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财产发生转让、出售等变更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 本合同自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乙方需继续投保,应在保险期满前与甲方协商并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折旧、陈旧等原因;2. 乙方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3. 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原因导致的损失;4. 其他不属于盗窃事件导致的损失。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投保乙方所提供的财产保险,为保证保险责任的有效履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的保险责任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保险标的:甲方的财产。

2、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附加险责任1、保险期间内,因盗窃行为致使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管期间发生盗窃而无法找到失窃物品的,乙方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费1、保险期间:自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甲方应于保险生效并在每一次续保时按时交纳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责任排除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1、本附加险之外的损失。

2、保险标的人员疏忽、违反管理制度的导致损失的。

3、盗窃行为系保险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相关人员所为。

4、因非法占有或与盗窃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理赔程序及期限1、甲方发现或者知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须及时向乙方报案,并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向乙方提交申报理赔书及相关证件。

逾期未报案或未提交申报理赔书及相关证件,乙方有权拒绝理赔。

2、乙方收到申报理赔书及相关证件后,应在五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理赔金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1、甲方应真实告知保险标的相关情况并及时缴纳保险费,如未如实告知或未及时缴纳保险费,乙方可解除合同并有权扣除已缴费用。

2、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金增加,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样本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样本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样本
一、本公司对加保偷窃险的财富,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掳掠、盗窃或响马暴力入侵保险财富寄放地方(如下简称"偷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毁坏(如下简称"丧失")担任补偿。

加保偷窃险的财富,除分外商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富保险条目第一条所列的特约保险财富。

二、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担任补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有意行动或庞大差错造成保险财富的丧失;
2.被保险人的眷属或招聘职员或同住人或投止人偷窃或纵容别人偷窃保险财富造成的丧失;
3.在保险财富寄放地方无人寓居或看守跨越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富被偷窃而造成的丧失;
4.在产生地动、大水等天然灾难时保险财富被偷窃而造成的丧失;
5.在产生火警时保险财富被偷窃而造成的丧失;
6.对保险财富举行盘货时发明的欠缺或毁坏。

三、保险财富若遭偷窃,被保险人应维护现场并即时向公安部分报案,清查丧失财物,同时应立即关照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需要派员举行现场考察时,赋予方便。

被保险人应在关照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供应以下单证:
1.保险财富被偷窃的究竟经由呈报;
2.向公安部分报案的呈报正本;
3.丧失清单及无关帐册、票据;
4.其余本公司觉得需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供应的单证有任何虚伪、诈骗或强调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补偿义务。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富保险的附加险。

本条目与财富保险条目标任何条则有抵牾时,以本条目为准。

本条目未划定的地方,按财富保险条目办理。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协议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协议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协议甲方: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以下简称“投保人”)鉴于,投保人在投保前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的条款和内容,并且完全理解了险种的保障范围、责任限制、免除责任、理赔程序等细则,愿意依据本协议进行投保。

一、险种名称本附加险为“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二、保险范围1.本附加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仅对本合同中所列明的财产险保险金额内的全部财产保险标的物的盗窃风险提供保障。

2.盗窃的定义:(1)接近保险标的物并窃取财物;(2)未经投保人允许或者同意,非法进入保险标的物所在的建筑内或者将门、窗等破坏后进入保险标的物所在的建筑内,并窃取财物。

三、保险责任1.本公司对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上限为保险金额。

2.投保人在事故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

3.保险公司在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将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并且按照合同规定赔付保险金额,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拖欠或拒绝理赔。

4.若财产被盗后在理赔前或者理赔过程中被找回,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四、费用和保费1.本附加险的保费为投保人在申请分别批准每项保险时依具体情况决定的保费,在本附加险所主保的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一旦产生有效的理赔,本附加险保费不返还。

2.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和保险税费。

五、免责条款1.投保人故意损坏保险标的物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赔偿责任;2.保险标的物因投保人操作不当或因其过失导致被盗,保险公司有责任但需按本合同规定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限制;3.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通知、调查、举证或协助保险公司核损等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期限及保险终止1.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与主保险合同相同并于同日终止。

2.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内或境外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人将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1)发行机构支付,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2)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但该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第三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银行卡帐款金额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机(ATM)故障;(二)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1) 被保险人或任何亲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三)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3) 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4)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5)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被保险人的贷款的款项;(6) 由于被保险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7) 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四)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五)银行卡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六)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七)经销商的欺诈行为;(八)发生于原出发地(见释义)的损失;(九)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协议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协议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协议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协议是指在财产保险的基础上,额外对财产保险中的盗窃风
险进行保险的协议。

根据合同的条款和约定,以下是该合同的一些核心内容: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购买财产保险的个人或者企业。

2.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指提供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的保险公司。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金额。

4. 保险费: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根据财产价值、
风险程度以及保险公司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5.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的保险期限与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致。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对被保险人因财产遭受盗窃导致
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 免赔额:免赔额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

通常
情况下,保险公司只在免赔额以上的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8.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根据财产损失的实际情况向
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以上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协议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条款和约定应根据实际合同来确定。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描绘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是一种为财产提供额外保护的保险产品。

它不仅涵盖了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还特别增加了对盗窃行为的保障。

这种保险的存在,为财产所有者提供了更全面的安心感。

在这份合同中,我们将详细规定保险的范围、责任、赔付条件等,确保在不幸发生盗窃事件时,保险持有人可以得到及时和合理的赔偿。

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范本保险人〔甲方〕:____地址:____联络:____保险代理人:____投保人〔乙方〕:____地址:____联络:____鉴于乙方希望为其财产投保盗窃险,以获得更全面的保障,甲方愿意提供此类保险效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合同。

第一条保险标的乙方投保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品:家用电器:____。

家具:____。

珠宝首饰:____。

其他财产:____〔详细描绘〕。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对乙方投保的财产承当以下保险责任:因盗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盗窃行为发生后,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的费用。

盗窃行为发生后,为确定损失程度而进展的合理调查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乙方投保的财产保险金额为____元。

第四条保险费乙方应支付的保险费为____元。

第五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发生盗窃事件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应在盗窃事件发生后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索赔申请后,应在____天内完成损失核定,并通知乙方赔付结果。

第七条赔付条件甲方在确认以下条件满足后,将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赔付:乙方已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乙方提供的索赔材料真实、完好。

盗窃事件属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八条免责条款甲方对以下情况不承当保险责任:乙方成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乙方未采取必要平安措施导致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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