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25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为推进市政府会议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提高政府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1.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旗县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2.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定;审议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排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3.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秘书长和分管会议工作副秘书长负责协调调度,确保上会议题成熟、顺利通过。
4.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科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会议组织和联络服务等工作,负责运转《市政府全体会议审批单》。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1.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驻办公厅纪检组长和有关旗县市区、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一般每月召开1次。
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公布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市级财政预算;研究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研究需市政府决定的“三重一大”重要事项;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工作。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导致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违反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二)违反草原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在草原征用、占用审核、审批工作中,因无权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非法审批,造成草原面积缩小、资源流失的;(三)本地区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目标任务,造成国家对我区实施区域、流域、行业限批的;(五)未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导致本地区新产生地下水超采区的,以及对自治区公布的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不力、造成地下水水位持续下降的;(六)因管理不到位或者不合理开发等造成林地严重流失或者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的。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
X农组…2010‟8号关于印发《X城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二级单位:《X城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漯河市X城区农林局委员会二○一○年四月三十日X城区农林局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责任体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二级单位班子成员;(二)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应予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干部,不予问责。
第五条问责事项的决定部门为局党委,承办单位为局纪委、局监察室、局办公室、局人事股、局计财股等有关股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问责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内容第七条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等事项,不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和报批,造成严重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在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三)施政行为造成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八条在执行上级机关决策部署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命令,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贻误时机的;(二)对局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部薯、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通政发〔2015〕97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通知通政发〔2015〕97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61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对继2013年全市第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之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修订后重新公布的57件规范性文件,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30件规范性文件,共8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8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修订后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39件。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3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文件,有效期自公布目录之日起5年,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制发的文件,有效期自实施之日起5年,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20件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列入拟重新公布目录的39件规范性文件按照相关程序修订后重新予以发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3.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2015年10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1〕10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2011.5.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1〕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28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1〕32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的通知2011.12.2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2012.1.1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6号关于通辽市促进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2012.6.2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9.1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2012.3.17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整合支农支牧项目资金意见的通知2012.2.1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4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3.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4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3.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31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2012.1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337号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11.2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5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4.1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4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9.3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4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扶持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脱贫、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2013.9.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5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嘎查村计划生育专职工作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10.14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3〕13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兼职管理办法(试行)2013.12.3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3〕4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财政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5.1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3〕4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劳动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13.5.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4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5.1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才引进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14.8.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1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冷库冷藏食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4.11.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4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1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4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1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12.1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4〕51号关于印发通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5.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4〕6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与合同签订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6.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4〕10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知名商标评选认定保护办法的通知2014.10.22附件2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件)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1〕22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2001.6.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3.9.1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3〕54号印发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4〕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10.29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街路门前绿化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2.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6〕1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7.1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财政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2.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07〕21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1.1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1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1〕22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1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和通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6.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1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2.1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172号关于印发蒙东金融城招商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6.3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29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防虫抗涝应急贷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10.2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6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和农村牧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3.2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24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危土房改造工程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8.2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2.27通辽市通政发〔2013〕2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2.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3〕4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7.3附件3拟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9件)序号发文机关文号文件名称发文日期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0〕3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家庭装饰管理办法2000.7.2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3号关于通辽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信用担保的实施意见2003.8.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3〕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土地储备交易办法的通知2003.8.1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3〕12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10.9人民政府通政字〔2003〕133号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03.11.6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3〕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4.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5〕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3.14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5〕1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建成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4.13人民政府通政字〔2005〕97号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2005.6.1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5〕18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9.1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0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1号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2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0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无房户住房租金补贴工作实施细则和主城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住房困难户住房补贴工作实施中细则的通知2007.5.2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12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6.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7〕26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11.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08〕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11.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8〕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12.31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1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社会市面用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5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1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6.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09〕125号关于批转通辽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9.6.11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09〕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2009.11.30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0〕62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3.10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0〕89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5.6通辽市人民政府〔2011〕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8.12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1〕2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主城区除雪铲冰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1.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1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0.2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2〕21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大型公共建设项目BT模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2.12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4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处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3.12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2〕103号关于印发通辽市农村牧区秸秆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4.27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发〔2012〕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12.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政办字〔2012〕227号关于印发通辽市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意见、通辽市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工作考核办法、通辽市统计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8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4.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39号关于印发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9.2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4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及过错追究办法的通知2013.9.27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58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10.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3〕16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10.13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字〔2013〕106号关于印发通辽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12.6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4号关于印发通辽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2.28通辽市人民政府通政发〔2014〕15号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2.28——结束——。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2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为了从严治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项目部的执行力、顺利实现项目部“五大控制目标,真正做到激励到位、约束到位、有错必究、失责必问,充分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
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部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相关管理规定和本规定条件及程序,对项目部员工和外协队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工作流程中断、失职、或其他过失行为,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根据工作性质、具体情节和造成后果程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内部惩戒的管理制度。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规定处理,发生盗窃案件按治安保卫方面的规定执行,违反劳动纪律按劳动纪律规定有关处理。
二、问责依据:1、各岗位责任制规定的职责。
2、公司和项目部下达的各项指标和工作指令。
3、上级安排的各项工作。
4、外协队以劳务合同条款、项目部规章制度、工作指令为依据。
5、公司和项目部有关规定。
三、问责范围。
项目部全部岗位员工,外协队,重点是各级干部和管理人员。
四、问责种类。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罚款、减发或者取消绩效工资、降低岗位系数、调换岗位、降职使用、引咎辞职、免职、退场。
五、问责程序和权限:1、责任追究由分管部门或者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请项目经理或主管副经理批准后执行,重大事件问责意见提请处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即:经理—副经理—主管部门部长—本部门人员、各作业队、外协队。
2、综合考评按岗位绩效考核程序办理。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影响程度的区分和处罚:造成影响不大,是指在、本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和罚款50—____元;造成一定影响是指在项目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100—____元,或减发绩效工资,或调换岗位;造成影响较大是指在项目部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罚款3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或降低岗位系数、或调换岗位、或降职使用;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在超过项目部以外造成较坏影响,且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罚款1000—____元,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免职、退场。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全文2009-07-12 18:50:53 来源: 新华网手机看新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等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新华网北京7月12日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3篇)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范文一、总则问责制度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工具,是提高工作效率和明确责任的保障。
为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充分发挥问责制度的作用,提高组织绩效,特制定本细则。
二、问责的目的问责的目的在于推动责任落实,促进组织的良好运行和发展。
通过问责,可以追究责任,激励责任人改进工作,推动问题的及时解决。
三、问责的主体组织内部问责工作的主体是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问责主体的具体范围。
四、问责的对象问责的对象是直接责任人,即具体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的个人或团队。
五、问责的依据问责的依据是责任追究原则和相关规章制度。
责任追究原则包括事实性、合法性、公正性、有效性和及时性原则。
六、问责的程序1. 问题的发现: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发现与工作要求不符的情况,可以启动问责程序。
2. 问题的调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展开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并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
3. 问题的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和证据材料,对问题进行核实和判断,确定责任人。
4. 问责的通知: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向责任人发出问责通知,明确责任事项和追责要求。
问责通知需具体明确,列出被问责人的违规行为、责任和违反的规章制度。
5. 问责的听证:对于有争议的问责事项,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被问责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和辩解,形成听证报告。
6. 问责的实施:根据问责程序和调查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采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聘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7. 问责的反馈:问责处理结束后,上级组织或职能部门需向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问责结果的反馈,告知处理决定和原因。
七、问责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问题较小的责任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其改正错误。
2. 书面警告:对于问题较严重的责任人,可以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认真对待问题,确保类似情况不再发生。
3. 记过处分:对于责任人的错误行为较为明显,但尚未达到较严重的程度,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要求其进行深刻反省和改正错误。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是指针对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不适当行为或失职失责情况所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问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约束领导干部的言行举止,促使其更加勤勉尽责,为人民群众服务。
首先,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确立明确的问责范围和程序。
对于不守纪律、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明确具体的问责条款。
同时,规定中还应该明确问责程序,包括事实查清、责任认定、惩处措施及申诉等环节,确保问责过程公正、透明。
其次,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责任追究的标准。
在问责过程中,需要根据领导干部失职失责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
例如,对于轻微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惩戒;对于严重失职失责的,可以采取责令离职、调离岗位等方式进行制裁。
此外,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明确问责的对象和对象所担任的职务。
针对涉嫌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应该依法进行相关调查、审判,并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其他非法违纪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应当进行问责。
最后,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需要建立问责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举报投诉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对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同时,还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有效的审核、审计、评估体系,确保问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建立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可以督促领导干部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更好地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服务人民群众。
同时,也能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提升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信任和满意度。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问责制度实施细则问责制度是指在组织或机构中建立并实施一套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以达到监督、管理和约束的目的。
问责制度的实施细则是针对特定组织或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用于明确各类问题的问责程序、问责对象、问责方式等,以确保问责制度的有效运行。
下面是问责制度实施细则的一个示例,共约____字。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级干部的履职行为,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根据《组织机构问责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问责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问责制度适用于本机构内的所有干部,包括领导干部、一般干部以及现任和离任干部。
第三条问责制度的目的是通过问责程序,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究,确保组织机构的稳定和正常运转,保障干部队伍的廉洁和高效。
第四条问责制度的原则是公正、公开、依法进行,依据党纪、国家法律和组织机构内相关制度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章问责对象和问责机关第五条问责对象是指在组织机构内,违反组织纪律、干部纪律或国家法律的干部。
问责对象包括领导干部、一般干部以及现任和离任干部。
第六条问责机关是指组织机构内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
问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程序、问责权责和问责标准,确保问责工作的迅速、有力进行。
第三章问责程序和方式第七条问责程序分为调查、审查、决策和执行四个环节。
第八条调查环节是指问责机关收到举报或发现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后,对问题进行初步调查。
调查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实地调查、采集证据,并制作调查报告。
第九条审查环节是指问责机关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报告进行细致认真的审核,查明问题的性质、情节和责任。
第十条决策环节是指问责机关依据审查结果,进行决策和确定问责方式和程度。
决策应该有依据、公正、合法、合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执行环节是指问责机关的决策的执行和实施。
问责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执行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问责决定得到落实,追究责任人得到相应的惩处和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提出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的执行。
A、暂停B、暂缓C、不停止D、停止【参考答案】C2. 从道德的立场来看,行政人员的根本目标是()。
A、私人的利益B、公共利益C、政府部门的利益D、企业的经济利益【参考答案】B3. 党员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的违纪责任。
A、直接责任人员B、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C、主要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D、直接领导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考答案】B4.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追究集体责任时,下列哪类领导干部不承担领导责任?()A、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B、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C、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D、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领导干部【参考答案】D5.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A、监察机关B、检察机关C、国务院D、人事部门【参考答案】C6. 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A、行政监察机关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D、公务员主管部门7. 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处分的执行。
A、暂停B、暂缓C、不停止D、停止【参考答案】C8. 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申请书后的内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作出处理决定。
A、三十日,六十日B、三十日,九十日C、十五日,三十日D、六十日,九十日【参考答案】A9. 与聘任制相对应的是(),这也是公务员的主要任用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其它及答案《说明:全方面的收集整理历年及近期公务员(国考)考试真题》本卷共15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参考答案】C2.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A、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B、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C、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D、招考机关【参考答案】A3.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
4.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将收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论。
A、私分国有资产B、侵占C、贪污D、挪用【参考答案】A5. 下列哪些人员不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A、某市教育局局长B、某市人大主任C、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D、某市委宣传部宣传处长【参考答案】B6.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外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D、县级以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参考答案】B7. 哪项职能超出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
A、组织公务员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B、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起草拟定地方公务员管理的法规,规章C、对违反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纠正和处理D、制定公务员管理法律【参考答案】D8.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54号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5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6月1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5日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副市长依法协助市长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市委的,应当在决策前向市委请示报告;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审议决定;应当提交政协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政协进行协商。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协调等服务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服务。
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通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通知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三章工作机制第四章附则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政策解读、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增强各地区各部门金融意识和金融工作能力,推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特建立本机制。
第二条通辽市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包括召集人、副召集人、成员。
召集人为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副市长,副召集人为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成员为相关部门单位、各旗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议事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第三条议事协调机制遵循充分协商、统筹协调、务实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制定位于指导、协调,不改变中央和地方事权安排,不替代成员单位各自职责。
第二章主要职责第五条议事协调机制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开展金融政策信息解读与共享,及时组织学习解读重要金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二)及时交流重点金融供需信息。
(三)研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举措。
研判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四)研究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举措。
研判金融生态环境情况和形势,提出意见建议和措施。
(五)组织金融重大事项研讨。
推动解决相关行业领域涉及金融的重点问题,促进行业政策与金融工作有效融合。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通政办字[2016]164号
【发布部门】通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6〕16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4日通辽市行政审批超时默认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超时默认是指对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单位受理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者申请延期后仍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即视为该审批单位默认批准该审批事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缺席默认是指对申请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联合审批的,参审单位接到联审会议或现场联合勘察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派员参加联审会议或现场联合勘察的,即视为该审批单位默认批准该审批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辽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审批前超时和审批过程中超时默认或缺席默认的认定与问责处理。
第五条行政审批前超时行为认定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牵头单位全程负责制,自市政府确定之日起,项目牵头单位应在。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国考真题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商投资区国有企业招聘考试《综合基础知识》其它(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面的整理归纳备考公考之用。
)一、单选题1. 国家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这一清晰表述首次出现在()。
2.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明确,下列哪个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是XX 省委检查考核的对象?()A、XX 市财政局B、XX 省人大C、XX 省政协D、XX 市人民政府【参考答案】D3.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A、社会B、公安机关C、法律D、群众【参考答案】C4. 国家根据公务员()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A、级别层次B、职位类别C、领导与非领导职务D、职能要求【参考答案】B5. 对公务员的辞退说法正确的是()。
A、公务员管理部门决定对公务员的辞退B、辞退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C、辞退而是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D、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必与辞职的公务员一样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参考答案】B6. 任免机关对于公务员的辞职申请审批期限是()。
A、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B、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C、自接到申请之日内十五日内D、一般公务员辞职的审批期限是三十日,领导成员辞职的审批期限是九十日【参考答案】D7.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8.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A、一名B、两名C、三名D、四名【参考答案】B9. 受到开除处分的公务员,有什么法律后果()。
A、在受处分其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机关解除处分B、按照规定降低级别C、解除处分后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D、自处分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参考答案】D10. 公务员法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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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使开发区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规范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效能,落实工作责任,推动开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辖区内领导干部在其所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工作延误或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领导干部问责对象指开发区各镇(街道),各局办、事业单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第四条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副职对应当问责的情形都负有责任的,在对主要领导问责的同时一并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
第五条领导干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责与促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二章问责事项第六条在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上级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决议,未能认真贯彻执行,严重影响整体工作部署,或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二)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按要求完成,或工程项目实际效果与规划差距大,甚至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三)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群众的合理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应该办理而拖着不办,造成不良后果的;(四)不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仲裁的;(五)对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对违纪违有责任的,在对主要领导问责的同时一并对分管副职进行问责。
第五条领导干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问责与促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定和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六)其他执行不力、效能低下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
第七条在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监管不力、处置失当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不认真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或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二)不落实抗灾救灾、防止疫情、险情的有关规定,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诱塞责,擅离职守,或未及时、妥善、有效处置,贻误时机,造成损失扩大,以及瞒报、虚报、漏报、迟招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三)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四)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失察失管,导致推诱扯皮,不作为,或违反规定办事,群众反映强烈的;(五)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班子成员或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重大刑事案件,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六)领导班子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七)因失密、泄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危害和损失的;(八)其他监管不力、处置失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八条在管辖或分管工作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政、滥用职权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制定、发布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继续使用已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违法检查和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二)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擅自或指使下属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者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财,造成国有资财流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行使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行政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产权转让、土地划拨和出让、金融信贷等活动,干涉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导致用人失误,引起干部群众强烈反映,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它违法行政、滥用职权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违反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一)违反决策程序,擅自作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因决策失误,造成资源严重破坏、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三)其它决策失误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权谋私、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等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达三分之一,经考核确认属不胜任职务的。
第十二条在决策、安全、环保、行政、廉政等工作中,组织或公众提出要求整改而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反复出现类似情况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项工作督查、重点工作调度或阶段性工作任务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工作懈怠,措施不力,造成重大延误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失范、举止不端、故意低毁、诽谤他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所列问责事项外,领导干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问责方式第十六条领导干部问责采取下列方式;(一)通报批评;(二)责令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诫勉谈话;(五)调整工作岗位;(六)责令辞职;(七)免职或者建议免职;(八)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采取前款第(一)、(三)、(五)、(六)、(七)项方式问责的,由开发区党办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和相关规定办理;采用前款第(二)、(四)项方式问责的,由开发区纪工委、党办依照相关程序办理;采用前款第(八)项方式问责的,由开发区纪工委依照相关法规、党纪政纪的规定和程序办理;问责对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问责方式应当根据问责情形的情节轻重、后果和影响大小确定:(一)情节较轻,后果和影响一般的,对领导干部采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或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二)情节严重,后果和影响较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纪律处分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三)情节特别严重,后果和影响重大的,对领导干部采用责令辞职、免职或建议免职方式问责。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主动发现并纠正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可以免予问责或者从轻处理.第四章问责的信息来源第十九条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领导干部问责的信息来源:(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事实依据的投诉、控告或举报;(二)新闻媒体曝光属实的重大问题;(三)党工委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经有关部门提交处理的;(四)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有关指示、批示;(五)专门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六)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七)工作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应问责的情形;(八)各种评议、测评、考评、考核结果,及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
第五章问责程序第二十条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根据问责信息来源,发现有应当问责情形的,责成问责对象当面汇报情况或者作出书面说明。
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开发区纪工委、开发区党办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情况复杂的,经党工委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一倍。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经调查核实后形成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根据调查组提出的问责建议,属于一般性问责事项,由党工委、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批准,由纪工委或党办做出问责决定;重大事项问责,经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作出问责决定的,由开发区纪工委、开发区党办制作问责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并告知问责对象有复查、复核的申请权和申诉权。
问责决定书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二十四条问责对象对纪工委、党办问责决定不服的,自收到问责决定书起30日内向党工委、管委会申请复核或书面申诉,党工委、管委会接到申诉后,认为有必要复查的,可以责成开发区纪工委、党办和相关部门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于30日内复查完毕,在复查、申诉期间,问责决定照常执行.复核、复查中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告党工委、管委会,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重新备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配合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坚持过错行为,继续扩大损失、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问责决定由开发区纪工委、党办和相关部门执行的有关材料应当归入被问责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二十七条问责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依据。
受到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的,取消当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整岗位、免去职务的个人取消当年内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当年的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受到责令辞职的,扣除当年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有关工作的评优评先资格,选拔任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对象应当认真配合执行问责决定,拒绝配合执行问责决定的,从重处理。
对于调离本岗位的应进行相应问责的问责对象,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标检查、政绩考核以及其它途径,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应问责情形的,可继续问责。
第二十九条应当由下级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问责的领导干部,党工委、管委会可以责令限期问责,认为有重大过错情形的,可以直接问责。
第三十条负责问责信息审查、问责事项调查的人员以及参与作出问责决定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拘私舞弊,导致审查报告、调查报告失实、问责决定错误,甚至该问责而没有问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问责调查实行回避制度。
有关工作人员与被问责对象有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避。
被问责对象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问责联席会议制度。
由开发区纪工委、党办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领导干部问责联席会议,通报并解决问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各镇(街道)、各局办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干部问责,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