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效力基本问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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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

对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几个问题的分析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由于证据不足而导致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受到质疑的情况。

这种情形在实践中很常见,由于证据难以收集,难以确定,难以使人信服或者因为证据被毁等原因,行政机关常常不具备充足的证据来实施行政行为。

本文将探讨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判断证据不足在合理范围内对于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不足,需要判断在合理相关范围内。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确保事实准确、法律适用、程序合法。

事实是行政行为的基础和前提,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证据支持行政行为的事实基础。

法律是行政行为的指导和依据,依法行政是行政行为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般来说,判断证据不足的标准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尽一切力量收集证据,是否花费了合理的时间和成本进行证据收集,是否尽量避免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不正当损害等方面。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以上标准尽到充分的证据收集义务,就可以认为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二、证据不足的原因和表现证据不足的原因复杂,主要包括证据难以获得、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以及证据不可信等方面。

首先,证据难以获得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主要原因。

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需要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确定相关事实。

但是,某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如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这时行政机关就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

其次,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也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的原因之一。

行政机关可能只有部分相关证据,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事实,这就容易导致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最后,证据不可信也可能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

行政机关可能收集到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存在不可信之处时,行政机关就不能把这些证据作为支撑行政行为的基础。

三、如何证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评判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需要充分证明证据不足。

当事人应记录下相关证据收集的情况,例如证据是否难以获得,证据数量是否充足,证据真实性等,确保有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

行政行为是如何成立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涉及到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依据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将从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程序以及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并以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行政行为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政主体的依法职权。

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备相应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可以是国家机关、地方机关、专门机关或委托机关等。

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或规章中明确规定其行政职权,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合法的依据。

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即具备依据性。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依据,应当是具有行政力量的上位法规范,例如宪法、法律、法规等。

行政行为单纯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则是无效的。

3.合法的目的和对象。

行政行为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和对象,即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要求。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行为的目的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违背法律、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行政行为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4.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依法履行程序性要求。

法定程序包括律与事实必要的鉴别、会议讨论、听证、征求意见等。

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是保障公民权利与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行为成立的程序行政行为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立案。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案件后,应当按照规定立案登记,并记录案件的基本情况,确定办理的机关、人员和时限等。

2.事实调查。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地调查、核实案件涉及的事实。

事实调查主要包括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申请人意见、听取相关当事人陈述等。

3.依法决定。

行政机关根据事实调查的结果和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决定是否制定行政行为。

决定应当合理、准确地解决问题,具备决定的合规性和适当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违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违法要件

作业题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与违法性要件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课程:法理专业: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张冶学号:4031141655授课教师:刘杨博士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与违法要件合法的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为的合法性对行政行为这一概念进行的一种分类。

合法行政行为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行为。

例如从充分的证据,适用法律,符合法定程序和目的等等。

违法行政行为则指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行政行为,如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正确,不符合法定程序等等。

合法的行政行为与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划分有助于划清行政行为的性质与合法性的界限。

在进一步论述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前提下,有必要先了解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及其特征。

相比与大陆法系的国家,英美法律国家对于行政行为的界定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而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为实施国家行政职能而作出的,能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法律效果并受到行政法规制的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是由行政规定和行政决定两部分组成的。

基于胡建淼对行政行为法律特征的概括,行政行为共具有四方面的法律特征:1.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

此项特征强调了行政主体是授权管理一方作出的行为而不是被管理一方,即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行为是国家实施与体现行政职能的行为。

此特征体现了行政职能只是国家拥有从多职能中的一项职能。

除去行政职能,国家还拥有立法,司法,军事职能等等。

3. 行政行为是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此特征是为了区分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因为后者并不产生法律效果。

而直接效果与间接效果则是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即行政决定和行政规定所产生的不同效果而进行的划分。

4. 行政行为是受行政法规制的行为。

此项特征只是简单地表述不同法律部门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的现象。

(1)在对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和特征进行了解之后,我们应该了解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的划分是基于行为的合法性对其进行的分类。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行政法第三章行政行为论
• 第一、行为主体应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 第二、合议制行政主体应以会议的形式来
作出行政行为; • 第三、实施行为的公职人员应具有合法的
身份。
(二)行为权限合法
• 第一、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 的行为,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包括事务权限、 地域权限与级别权限。
• 第二、行为的实施没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案
•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 《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 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 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 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 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 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 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 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 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 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 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
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
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 该说认为: • 行政行为包括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全部
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 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立法行
为不属于行政行为,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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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参考题目
1、论宪法权利的演进
2、论人民主权原则与基本人权原则的关系
3、论制宪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4、论行政行为的效力
5、行政公诉(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6、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7、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8、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及其法律救济
9、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0、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1、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12、论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3、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14、工伤保险若于法律问题研究
15、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16、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7、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18、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19、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20、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

浅谈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效力,即已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的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作用力。

作为一种法律保护,它既不同于具有广泛规范作用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更为权威的判决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上的重大理论问题,在各国行政法的研究中始终居于中心地位。

对行政行为效力的研究不仅能大大丰富行政行为的理论内涵,控制行政权的恣意行使,而且对于推动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的发展也有深刻的意义。

一、行政行为效力学说简介在日本,学者们通常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不可争力和不可变更力。

在德国,行政法学者普遍将行政行为效力归结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四种。

在法国,行政处理的效力包括效力先定特权和强制执行特权两种,类似日本行政法上的公定力和执行力。

在我国台湾地区则分为两派,一部分学者承袭日本,认为行政行为效力包括了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这被称为传统四效力说。

而另一部分学者以吴耿为代表对行政公定力产生质疑,主张以存续力取代公定力,将行政行为效力概括为存续力、构成要件效力、确认效力及执行力,其中构成要件效力和存续力的拘束对象为原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和法院,前者主要指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尊重,在其行为或做成决定时,应以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内容为构成事实的基础;后者指行政行为中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即理由部分在法定情况下也对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约束。

这实质是对德国的借鉴,被称为新四效力说。

在大陆,为行政法学界主流所接受的为传统四效力说,即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此外还有周佑勇的五效力说,新四效力说,两效力说等。

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综观行政行为效力内容理论的发展史,虽学说纷呈,但亦不乏规律可循。

事实上,国内外学者的诸多观点大致都可以归入两大派别之中,即传统四效力说和现代四效力说:前者是以公定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发端于日本,对我国台湾及大陆学界均产生过广泛影响,至今依旧在日本及我国大陆占据主流地位;后者则是以存续力概念为核心而构筑起来的理论体系,它盛行于德、奥诸国,近年来又波及我国台湾地区,并对其主流的传统学说形成巨大冲击,呈现出二元鼎立之势。

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着若干亟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以及寻求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当前学术界和实践工作者面临的共同课题。

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视角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几项对策。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问题,对策众所周知,实现法治国家是我们当前的目标,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然而,依法行政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要使我国真正走向法治,实现依法行政,就要充分重视目前我国依法行政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本文拟就当前我国依法行政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做些探索性思考。

一、依法行政的内涵什么是依法行政?概括起来讲,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依法行政之“法”不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

依法行政最早是由资产阶级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付诸实践的。

由于各国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区别,各国在称谓上有所差别,英国称为“法治”或“依法行政”,美国将依法行政包含在“法治原则”之内。

依法行政的内容在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

英国的依法行政包括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

前者是指实体上越权的行为一律无效,但程序上的越权行为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对照具体成文法规定。

后者是指任何政府或个人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每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也可以避免偏私,“不能自己做自己的法官”。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

行政法知识点汇总行政法是研究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公民与行政关系等内容的法学学科。

下面将汇总一些常见的行政法知识点,以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组织与职能、行政行为及其法律后果、行政行为的法律保护以及公民与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等的法律规则的总和。

2.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一门特殊的法律学科,它具有行政性、非协商性、命令性以及强制性等特征。

二、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为目的,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和约束性等特点。

2.行政法的功能:行政法主要通过规范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限制行政行为的范围和方式、确保行政行为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行政法的法律原则行政法的法律原则是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行使行政权力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2.公正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

3.适当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宜采取最适宜的方式、措施和授权范围,以实现公共利益,尊重公民权益。

4.公开原则:行政机关的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公民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

5.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效力1.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行政决定、行政命令、行政契约、行政批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多种类型。

2.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一般具有合法性、特定效力、相对效力、不可撤销性等性质。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行为可能存在非法性、绝对无效性和相对无效性等问题,需要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处理。

五、行政许可制度1.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种类: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特定行为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效力(1)

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是通知和无“重大且明显 违法”的情形。 通知后的生效基于“合法性推定”,法律效力 处于“撤销保留”之下。如在法定期限之内未 受撤销,发生存续力。
(二)通知的方式和阶段:告知和受领。 1、直接通知:口头或手势。 2、书面通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邮寄送达。 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自告知时生效,对相对人 自受领时生效。 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多个相对人,对各个相对 人分别自其受领时生效。
三、撤销和废止的法律性质 撤销和废止自身构成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须 遵守行政行为的规则(合法性要件)。撤销和 废止的对象是成立且有效的行政行为,主要针 对已过法定争讼期的行为,有时可包括可诉请 撤销的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因其自始无效,不 存在撤销和废止的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原做出决定的行政 机关,在法律救济程序之外,对有一般违法情 形的行政行为,终止其效力。 一、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涉及依法行政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权衡,需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哪一个原则更为重要,分别 根据合法性优先或者信赖保护优先做出处理。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 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 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 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 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对行为拥有审查权限的机关,以及因行政的作 成而权限遭受侵害的其他机关不受构成要件效 力的限制。
(二)对法院的拘束效力:对一个既有的行政 行为,法院原则上只能把他作为一个既成事实, 承认其存在,并纳为自身判决的一个基础构成 要件事实。其理据为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 分工。 具体行政行为对法院的构成要件效力原则上 限于民事法院。

第七讲、行政行为

第七讲、行政行为

区别标准:
其一,对象是否特定。 其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将来要发生的事项,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已发生的事项。 其三,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而具体 行政行为是一种处理决定,具有现实、确定及具体、特定适 用性。 其四,抽象行政行为可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一 次,不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补充:
1、大多数的职权行为都是属 于公权力行政,也是对公共利益较 有关联的事项。
职权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积极采取行动 的行为,也可以被动的方式,例如经上级机关 的指示、当事人的申请而为的行为,只要在法 定范围内实行都属合法。
2、依申请行为也是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但是多半牵涉私人的个别利益.
7、单纯行为及有附款行为(以一个行政 行为是否只有单纯的内容.还是有其它附 加的条件,所作的区分)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有无“订定附款的自由”? 基本上,凡是行政机关拥有裁量权,即可依行政目的之需 要而为附款。无裁量权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权限既然 受到法令的严格约束,所以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才可以作为 附款,否则会使行政机关滥用附款的方式,来扩张机关的权限, 造成行政滥权的危险。
4、事后的变更保留:这是指行政机关明确保留这 行政行为事后效力的权限,包括对决定废止、发现违 法时的撤销或是更改决定的内容。这是一种类似空白 的保留,这种变更保留,或称“失效保留”。
评价:会使法律秩序又陷于不确定状态,违反法治国家 法律安定性的要求。而附款也是由行政机关单方而决定, 相对人强制性的接受,附款造成法律关系的不确定,也 会侵害相对人的信赖保障,更会混淆行政机关日后废止 或撤销行政行为的权限与限制,因此,除非法令许可 外.似乎不宜许可行政机关能有广泛的失效保留。
所谓事务,系指该行政机关所被指定、分派 之行政任务。所谓地域,系指行政机关被指定之管辖 空间。违背这种事务及地域管辖区分所作出的行政决 定,属于超越职权,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

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 拘束力、执行力是如何体现出来的?
条件
效力
行为明显重大违法, 无 如要求行为人去犯罪、 自始不发生效力 效 行为毫无法律依据、
毫无事实根据
后果
可随时主张无 效;随时宣告 无效;可获行
政赔偿
撤 行为一般违法或明显

不当
被撤销前被推定 为有效,撤消后 溯及力为自始无
1、从时间上看,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任 何阶段均不具有效力。
2、从内容上看,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任何 人均可无视其的存在。
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 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 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宣布无效。
4、被行政行为所改变的状态应尽可能恢复 到以前的状态。
安提戈涅-----抵抗权问题的起源 克:你简单告诉我,不要长篇大论,你是否知道有 一线法令禁止你这样做 安:我很清楚,我怎么会不知道,他是公开的。 克:那你还敢犯法? 安:我当然敢,在我看来,发布公告的不是宙斯, 根本不是。而且也不是那些与众神生活在地下的正 义之神向人们颁布这些法令。

需依法定程序 撤销;撤消后 可获得赔偿
原有法律依据已改变; 废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废止前有效;废 止 化;行为目的已实现, 止后无效
无需继续存在
因信赖保护可 获行政补偿
㈠㈡㈢㈣㈤㈥㈦㈧㈨㈩⑴⑵⑶⑷⑸⑹⑺⑻⑼ ⑽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⑾⑿⒀⒁⒂⒃⒄ ⒅⒆⒇
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 了下一 次更好 的自己 。21.2.921.2.9Tuesday, February 09, 2021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00:03:0400:03:0400:032/9/2021 12:03:04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1.2.900:03:0400:03Feb- 219-Feb-21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掌控人心方位上 。00:03:0400:03:0400:03Tues day, February 09, 2021 安全在于心细,事故出在麻痹。21.2.921.2.900:03:0400:03:04Februar y 9, 2021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1年2月 9日上 午12时3分21.2.921.2.9 扩展市场,开发未来,实现现在。2021年2月 9日星 期二上 午12时3分4秒00:03:0421.2.9 做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情,让自 己专业 起来。2021年2月上午 12时3分21.2.900:03F ebruar y 9, 2021 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021年2月9日星期 二12时3分4秒00:03:049 February 2021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12时3分 4秒上 午12时3分00:03:0421.2.9 每天都是美好的一天,新的一天开启 。21.2.921.2.900:0300:03:0400:03:04Feb-21 人生不是自发的自我发展,而是一长 串机缘 。事件 和决定 ,这些 机缘、 事件和 决定在 它们实 现的当 时是取 决于我 们的意 志的。2021年2月9日 星期二12时3分 4秒Tuesday, February 09, 2021 感情上的亲密,发展友谊;钱财上的 亲密, 破坏友 谊。21.2.92021年2月9日星期 二12时 3分4秒 21.2.9

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行政许可中的问题与对策行政许可是指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和授权,对具有特定行政行为资格的申请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涉及面广,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浅析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问题一: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是政府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一项权力行使活动,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程序合法性的疑问。

在实际工作中,行政许可程序存在以下问题:1.1 行政许可程序环节不明确行政许可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公告、颁发等多个环节。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一些环节存在缺失或程序不规范现象。

例如:不明确受理的标准和程序、审查程序不规范、决定程序不严谨、公示不及时、颁发证照程序不规范等。

1.2 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存在问题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是行政权力行使时的限度,涉及行政程序的效率和规范性。

但在行政许可实践中,申请人常常遇到审批时限内未收到审批结果的情况。

一些行政机关甚至采取了常年不出结果的手段,导致申请人权益无法保障。

问题二:行政许可的内外部监管不足行政许可的内外部监管是保障行政许可公正、规范和高效的重要手段。

但是,实践中行政许可的内外部监管仍然存在以下问题:2.1 行政许可的内部监管不够健全内部监管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许可过程的监管。

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内部监管流程不合理或管理配套不足,导致许可行为失误、法律责任不明确等情况的发生。

2.2 行政许可的外部监管不到位外部监管是指监管机关对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管。

但监管机关在监管行政许可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例如监管缺乏力度、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导致行政许可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措施。

问题三:行政许可过程存在“人情”“权钱”交易行政许可过程往往伴随着一些不正当的因素,例如“人情”“权钱”交易等,这些做法破坏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民主性,更会给公众带来不信任和怀疑。

针对这个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3.1 加强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行业监管因为行政许可的办理涉及到很多行业,只有加强行业监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行政许可不受质量问题的影响。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一)内容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想认真贯彻,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入手,然后再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使执法目的脱轨,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下,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领导决策机关“依法治理”的观念不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不足;立法中的不完善,不配套、不落实,使一些行政管理事项,实体上有法可依程序上无法操作。

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要性。

最后,真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字:行政执法特征原则问题建议随着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实施,近年来,我们的国家在立法、司法及国家行政事务的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基本达到了逐步建全、完善并日趋成熟。

开创了各项管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社会局面。

特别是在涉及面最为广泛的国家行政事务管理领域,立法数量和执法力度均是空前的。

几年来,通过中央及地方立法体系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艰苦努力的工作,切实加速了国家政府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实现依法治国,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有效的贡献,其功绩不可忽视。

但是,由于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再加上几千年封建统治的历史根源和国民法制素质相对较差的特点,虽然在行政立法、执法方面取得了空前的成就,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轻视。

现本人就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本质、内核入手,从行政执法的定义、原则、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表现及本人的几点建议入手阐述、论证。

一、行政执法的定义、特征、原则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得到行政授权的非行政组织,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亦称具体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管理职能活动。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行政法简答题和论述题,个人归纳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行政法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人们对行政法现象的抽象和概况,反映着当代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⑴普遍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执法、准司法、监督等各个环节和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⑵规范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各项行政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有直接的约束力⑶特殊性。

反映的是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和本质。

⑷时代性。

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当时的行政法治精神观念。

⑸基础性。

反映着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意义:A、揭示行政法的主要矛盾和本质;B、界定行政法发展的框架和方向C、指导和约束行政法的制定、解释、适用D、确保行政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统一性E、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可直接作为规范适用六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必需要取得法律的授权,并遵守法定权限、程序规则,并且要对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该原则包括的子原则:(1)法律优位原则(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只有不实施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行为就符合该原则要求。

)(2)法律保留原则(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3)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本身的职权要法定化,超越权限无效。

)内容:(1)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得超越法定权限(2)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行政行为的做出必须达到证据充分(4)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二、程序正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1、相关事项告知相对人;2、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依据、利益;3、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4、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5、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程序等包含的子原则:1、行政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者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者使其知晓有关政务活动的情况和正确资料2、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或者申辩。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因为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尚未成立,效力的开始便无从谈起。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方面的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

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

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方面的要件。

(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所谓生效规则,就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1?即时生效。

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

这种情况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开始效力的时间是一致的。

即时生效的行为因为是当场作出,立即生效,其适用范围相对较窄,适用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它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

所谓受领生效,是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

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

受领生效,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是采用送达的方式。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

与受领生效不同,告知生效所适用的对象是难以具体确定的相对方,包括不特定的多数人和具体的相对方,但住所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无法一一告知或难以具体告知。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作为行政管理的基本活动之一,行政行为对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行为的定义、性质、分类、特点、程序等方面对行政行为进行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作出的具体行动或决策。

它是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具体行动或决策,具有强制性、单方面性、特殊性、公共性等特点。

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拘束力。

行政机关依法对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面性,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行动具有单方向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无需征得行为主体的同意,行使行政权力的决策和执行皆由行政机关单独完成。

行政行为具有特殊性,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特定的主体,而不是全体社会成员。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即行政机关的行为或决策具有公共利益性质。

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等,具有公共性质。

二、行政行为的性质行政行为具有四个基本性质,即权利性、强制性、单纯性和相对性。

行政行为的权利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行为主体产生权利和义务,行政行为是行为主体享有或承担特定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对行为主体具有强制力,行为主体无权选择是否接受,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单纯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仅对具体行动或决策进行处理,不涉及其他利益。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某项行动或决策。

行政行为的相对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对特定行为主体采取的行动或决策,不同行为主体在同一行政行为中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处置行政行为、决策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和政策行政行为等。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及存在的问题一个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基本合法性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那就是实体的公正性、程序的正当性和文书的规范性。

一、执法的实体公正性法的公正性,是法本身的属性,也是法的首要价值所在。

执法者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要实现实体的公正性需做到以下四点:(一)主体合法:主体合法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确认公告;履行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且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另外还要求对具体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确认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这是执法行为的重中之重,也是困扰很多执法人员的难题。

(三)依据正确。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据必须适用正确。

(四)内容适当。

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要求内容合法,而且要求内容适当,内容适当因各种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差异。

二、执法的程序正当性程序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二)取证程序。

调查取证程序尤其重要。

具体行为中,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在取证程序里,制作询问笔录很常用的方式,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笔录中明确记载表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权利等内容。

2、询问笔录一般采取一问一答的格式进行制作,制作时“问”与“答”要分行进行。

3、询问笔录一次只能对一个被调查人询问,不能多个被调查人同时进行。

4、笔录的正文要明确主题。

5、调查人员不能互相代替签名。

行政执法调查必须是两名执法人员共同操作。

6、笔录修改处必须经被调查人认可。

7、被询问人与案件关系非常重要,应如实填写。

确权案件记载村组,以表明与案件的利害关系。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象进行勘验、检查、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而制作的笔录。

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

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

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内容提要”本文认为,行政行为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即公定力。

公定力并非源于行政主体的自我确信、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或既得权利的保护,而源于包括相对人在内的社会对行政主体作为公共利益代表者、维护者和分配者的一致信任。

本文指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的“有限公定力说”必将导致政治上的无政府主义、破坏行政法治所要求的良好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并将置相对人无所适从的境地、使其承担不公平的法律责任。

本文认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支配着行政行为的其他效力规则、其他主体的意思表示规则、行政救济规则和民事纠纷的处理规则,不仅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原理,而且也是由众多行政法规范所综合体现的行政法精神。

一、公定力序说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是作为公法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而存在的。

在我国,行政法也是作为区别于民商法而存在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这种区别是多方面的。

就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1]而言,“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特色在于,•尽管是有瑕疵的行为,但这种行为也具有公定力,对方仍有服从的义务。

”2]•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正如日本学者杉村敏正教授所指出的,“行政处分之公定力谓,即令行政处分本身应具备之法律要件是否齐全尚成疑问,在有权限之行政机关或法院于依法令所定之程序确定其为不生效力之前,要求任何人均应认其为具有拘束力之适法妥当之行政处分之力;行政处分因具有这样的公定力,任何人均不得以自己之判断而否认其拘束力。

”3]行政行为的这一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不具有的。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即使是一种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的解除、亲权人对儿子居所的指定),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该意思表示缺乏相应要件的,在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前,就没有予以承认的必要。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不仅是一个基本的行政法原理,而且也是一种由众多行政法规范所综合体现的行政法精神,支持着一系列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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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行 为是 否应 该得 到 相 对 人 和 公 共 利 益 相 关 人 的 确 认 和 信 赖 ?因
此 而 产 生 了 公 定 力 是 有 限 的 还 是 完 全 的问 题 。 但 此 问 题 是 存 在 思 维 逻 辑 混 乱 的 , 在 理 论 的理 想 模 型 与 客 存 观 现 实 考 虑 的 思 考 路 径 混 淆 。很 多 学 者 对 此 持 有 限 公 定 力 理 论 , 认 为 无 效 的 行 政 行 为 不 具 有 公 定 力 , 外 , 具 有 公定 力 德 国 和 此 均 日本 学 者 多 数 也 持 有 限 公 定 力 理 论 。 如 果 我 们 一 开 始 就 认 为 公 定 力 具 有 限 度 , 该 排 除 无 效 行 政 应 行 为 的 公 定 力 , 于是 将 基 于假 设 建 立 的理 想 模 型抛 弃 掉 , 而 也 等 进 就 抛 弃 了所 有 的行 政 行 为 公 定 效 力 。而 公 定 力 研 究 如 果 陷 入 虚 无 的 境 地 , 个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赖 以存 在 的 法 理 和 法 律 根 基 也 就 随 之 整

公 定 力 的存 在 及 其 基 础 的 争 论
对 于 公 定 力 的基 础 , 界 有 奥 托 ・ 耶 、 斯 特 霍 福 的 自我 确 学 迈 福 信 说 : 为行 政行 为 效 力 来 源 于 法 律 , 权 力 的行 使 者 能 够 确 信 自 认 公 己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德 国 目前 主 流 观 点 的法 律 安 全 说 : 定 法 对 保 实 护 行 政 主 体 和 相 对 人 之 间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稳 定 和 安 全 , 范 与 承 规
瓦 解 。最 严 重 的 后 果 就 是 由 于 公 共 利 益 群 体 不 再 对 代 理 人 信 赖 , 作 为 代 理 人 治 理 国 家 的 行 政 公 权 力 行 使 主体 无 法 履 行 代 理 职 责 ,
认 , 要 求 法 律 条 文 前 后 一 致 、 身 秩 序 安 定 , 要 求 法 能 够 带 来 既 本 还
社 会 秩 序 安 定 。 日本 南 博 方 的既 得 权 说 和我 国学 者 叶必 丰 的者 认 为 公 众 受 信 赖 利 益 的 保 护 , 者 认 为 行 政 前 后 主体 行 政 权 力 的行 使 是 基 于社 会 公 众 的信 任 和 确认 。 f 5 5 ]

团 , 有 自身 的经 济 要 求 。 如 果 行 政 主 体 开 始 偏 重 自身 的 经 济 追 具
求 而 放 弃 了 对 被 代 理 人 即 人 民 的需 求 , 做 出 的行 政 行 为 就 可 能 其 出 现 偏差 甚 至 是 失 误 , 可 能 完 全 与 公 民 利 益 相 悖 。这 种 具 体 行 就
的产 生是 基 于 代 理 , 而 , 生 之 后 它 们 已经 成 为 独 立 的 利 益 集 然 产
我 国 关 于 行 政 行 为 效 力 内 容 的 研 究 大 体 有 以下 几 种 主 张 :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效 力 内容 包 括 , 1 定 力 , 束 力 , 行 力 ;1 . 确 拘 执 [ 】 2 定 力 , 束 力 , 行 力 , 定 力 ;2 . 确 拘 执 公 [] 3 可 争 力 , 可变 更 力 , 束 力 , . 不 不 拘 执行 力 , 定 力 ; 】 公 【 3 4 定 力 , 束 力 , 行 力 , 定 力 , 定 力 。[】 确 拘 执 公 先 4 4
行政 行为效 力基 本问题论
镥 碧 莹
( 南政 法 大 学 西
【 摘 要 】 政 法 学 理 论 界 对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效 力 内 容 及 相 关 概 念 的 研 究 行 出现 偏 执 化 倾 向 , 此 问题 研 究 之 目 的 把 握 也 不 甚 准 确 。 本 文 旨在 明 对 确 研 究 之 目的 以 及 纠 正 这 一 问 题 研 究 所 应 立 足 之 基 点 , 出 该 理 论 真 找
效 果
然 现 代 国 家基 于全 民 授 权 而 行 使 公 权 力 , 实 际情 况 是 , 权 力 , 但 公
特别 是 行 政 公 权 力 , 任 何 一 个 民 主 国家 都 存 在 或 多 或 少 的 异 化 在 现 象 。这 是 因 为行 政 组 织 也 是 经 济 人 。 根 据 模 型 来 看 , 然 它 们 虽
正 指向 的问题 以及 解决 问题 的切入 点。 【 键 词】 政 行为 效力 ; 本 问题 ; 定 力 关 行 基 公
40 3) 0 0 1
念 以及 其 存 在 基 础 ; 由于 基 本 着 眼 点 就 是 错 位 的 , 而无 法 找 出 现 进 实 问题 的解 决 办法 。关 于 ” 限 公 定 力 ” 题 的争 论 实 际 症 结 就 在 有 问
无 论 是 行 政 主体 自我 确 信 也 好 , 是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事 先 确 认 还 也 好 , 是 将 行 政 权 力 置 于 现 代 国 家 形 式 之 上 的 。对 于 人 民 让 渡 都
权力 结 成 国家 , 举 权 力 代 理 人 ( 法 、 政 司 法 ) 行 国家 生 活 选 立 行 进
这里 。
二 、有 限公 定 力 ” 是行 政 行 为效 力 的真 正 问题 ” 不 事 实 与假 设 有 距 , 观 现 实 与 理 论 模 型 的 区 别 就 在 于 公 权 力 客
确 实 出 现 的 异 化 以 及 行 政 主 体 自身 的 经 济 人 特 性 。也 就 是 说 , 虽 研 究 行 政 行 为 效 力 的真 正 意 图 , 旨在 确 定 行 政 主 体 做 出 具 体 行政行为时 , 在该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符 合 成 立 的 形 式 要 件 的 情 况 下 , 该 行 政 行 为 所 法 定 具 有 的 特 殊 品质 及 因此 所 加 于 行 政 相 对 人 的公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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