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11]365号
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原发证机关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
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原发证机关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回《药品GMP证书》。
(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
(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2.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分局,各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保证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药品的质量管理和对上述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药监分局)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由药学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和中医(民族医)诊所可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或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二级以上(含二级)级别的医院和其他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入库、储存、出库、调配等重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最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2011年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GMP认证管理工作。
负责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负责进口药品GMP境外检查和国家或地区间药品GMP检查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工作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的药品GMP检查工作。
第五条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承担药品GMP认证申请的技术审查、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负责药品GMP认证工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工作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认证检查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七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九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填写《药品GMP 认证申请书》(见附件1),并报送相关资料。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日常监督管理情况的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RM客户关系:/glxxh/List_475.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4•【文号】国药监药管〔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进一步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监管工作尽快适应新形势,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工作要求,组织做好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检查,持续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
三、本《办法》对疫苗、血液制品巡查进行了一般规定,此类药品巡查工作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3年4月24日发布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和2011年8月2日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2021年5月24日附件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实施的检查、调查、取证、处置等行为。
境外生产现场的检查按照《药品医疗器械境外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京药监安[2006]20号•【施行日期】2006.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安〔2006〕20号)各分局: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现予公布实施。
请各分局将文件转知各医疗机构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二日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基本准则。
适用于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的各环节,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制剂配制、特殊管理药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安全用药等。
第三条本规范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的依据和检查标准,也是北京市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医疗机构应设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
明确各级人员和机构职责,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药品使用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药品使用经验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药剂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的任务是:(一)检查和实施本单位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二)负责药品采购、储存、处方调配、制剂配制等全过程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三)核新制剂的技术标准;(四)组织评价本单位使用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出遴选品种意见;(五)其它。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GSP认证企业的初审和取得GSP认证企业(以下称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GSP认证实行GSP检查员制度。
GSP检查员聘任和管理的规定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开办企业报送批准立项文件);(二)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三)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式样见附件3);(四)企业经营场所、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情况表(式样见附表4);(五)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式样见附件5);(六)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七)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八)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申请及资料进行初审。
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从收到认证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及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同意受理的将申请及资料转送局认证中心;不同意受理的,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说明原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99.04.21•【文号】国药管安[1999]105号•【施行日期】1999.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1日)废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实施GMP认证制度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验的一种手段,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药品质量的一种科学的先进的管理方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实施GMP认证工作要按照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组织实施,把GMP 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纳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作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
为此,我局制定了《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药品GMP认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组建之前,由省级医药、药政管理部门共同行使本文件所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
特此通知附件: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GM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实施GMP情况的检查认可过程。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和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药品GMP互认工作。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管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认证管理在药品生产领域,质量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药品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质量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并且有着严格的认证管理。
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许多国家化学药品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管理规范和认证管理标准。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指生产企业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符合规定的品质标准而建立的组织、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和。
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 工艺控制:药品生产需要严格控制各个生产工艺环节,包括原辅料的选用、生产设备的运行、生产工艺参数的控制等。
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工艺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3. 原辅料控制:药品原辅料的质量对产品的最终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应该建立严格的原辅料采购、接收和检验程序,确保原辅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4. 产品检验: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产品检验体系,包括原辅料、中间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程序,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
5. 记录和档案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体系,确保生产过程的所有记录和数据都能够完整、准确地保存和追溯。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GMP认证: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国际通用标准,企业可以通过GMP认证证明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
2. ISO认证: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通过ISO认证可以证明企业的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
3. CFDA认证:CFDA(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中国的药品监管部门,企业需要通过CFDA认证才能在中国市场上销售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征求意见稿)1总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以下简称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指南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核查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同时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相关内容,对药品注册生产现场见检查提出基本要求和检查要点。
本指南主要用于对药品注册生产检查员的培训以及现场检查指导,同时可供申请药品注册生产检查的企业自检时参考。
1.1检查目的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主要是为了查清规定的药品申请人申报并经审评中心核定的生产处方和工艺批量生产的可行性,并保证药品注册生产现场的活动符合药品GMP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具体目的:➢评估样品批量生产是否符合GMP要求,重点评估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为国家局是否批准该药品上市申请提供现场检查技术意见。
➢评估产品(批准前生产的批次)中所实施的规程和控制,以确定他们是否与申请材料相一致.➢审查注册中所提交的制造和检验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批准前生产批次与计划进行的商业批次(工艺验证方案)的一致性。
➢采集样品,以便对申请中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或核实.1。
2检查原则由于这类检查的工作量太大,且不同品种工艺周期和生产、质量控制关键点也不一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很难对企业以及样品批量生产的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因此,注册现场检查工作应结合近期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品生产企业同类制剂生产的检查结果,以及基于影响样品生产和质量的主要风险因素,重点评估与检查样品生产相关的质量管理、厂房与设施设备、机构与人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验室等情况。
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可根据检查情况扩展检查范围。
2质量管理2.1概述质量管理是为确保所生产药品全面符合GMP和企业内部程序以及及质量标准等要求,包括质量控制和其所有的评审和批准职责(如变更控制、返工、批放行、年度评审报告、验证方案和报告等)。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药品行业是一个对社会健康具有重要影响的领域。
为了确保药品质量的安全和有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检查员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介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相关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现代药品市场具有高度竞争和复杂性的特点,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是千万不能忽视的。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一种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职责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是负责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检查的专业人员。
他们应当具备扎实的药学和质量管理知识,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包括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仓储物流、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当将审核和检查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他们需要具备较强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准确传达检查结果和建议。
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资质要求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当具备药学或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2.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当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取得合格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资格证书。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更新行业知识和培养专业技能。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1.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 相关部门应当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进行注册管理,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3.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的培训体系,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和教材,确保其专业素质的提升。
GMP认证程序
38-13 _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布时间:2011-04-2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许可项目名称:编号:38-13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五条至第七条)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9号)5.《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第九条)6.《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5]437号第三条至第二十三条)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收费标准:不收费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0个工作日(企业补充资料、提供缺陷整改报告和整改计划,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拟颁发《药品GMP证书》的企业发布审查公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申请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其它药品GMP认证,由市药监局受理。
(《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生产地址重新申请GMP认证的,适用本程序办理)许可程序:一、申请与受理(一)如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认证,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药品GMP认证申请书》2份;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自查情况(包括企业概况及历史沿革情况、生产和质量管理情况,证书期满重新认证企业软、硬件条件的变化情况,前次认证不合格项目的改正情况);4、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名称、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5、药品生产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登记表,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6、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范围全部剂型和品种表;申请认证范围剂型和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件(或新药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常年生产品种的质量标准;[注: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需提供加工炮制的全部中药饮片品种表;申请认证炮制加工范围和炮制加工品种表(注明常年生产品种),包括依据标准及质量标准等]7、药品生产企业周围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8、生产车间概况(包括所在建筑物每层用途和车间的平面布局、建筑面积、洁净区、空气净化系统等情况。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5-12-21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简称GSP)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评价并确定是否发给认证证书的监督管理过程。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第四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的药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承担北京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GSP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业务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认证中心从事GSP认证的技术检查工作。
认证中心在承担GSP 认证检查工作的同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与GSP认证相关的辅导、咨询等业务活动。
第七条GSP认证实行GSP认证检查员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纪律(附件一)。
第八条GSP认证检查员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GSP检查员管理办法》选聘,由认证中心建立GSP认证检查员库.第九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或者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经法定程序领取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三)企业经过内部评审,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GSP认证总时限为75个工作日(认证工作程序见附件一、二),包括申请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初审(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负责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负责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组织实施现场检查(15个工作日)、汇总审查结果(10个工作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证结论(15个工作日)。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检查指南
—— 看工作服清洗、灭菌记录。 第三十五条 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 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 1. 查看相关管理规定。 2. 现场是否有化妆和佩带饰物的人 员进入洁净区的现象。 第三十六条 生产区、仓储区应当 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 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 1. 查看相关的管理规定。 2. 现场看或抽查生产区、仓储区是 否有非生产用物品。
2. 洁净区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处 理方式应当能够保证其不携带有污染物, 不会污染洁净区。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 程进行工作服的清洗、灭菌,洗衣间最 好单独设置。
—— 看企业是否制定有相关管理规 定。
—— 看是否制定有洗衣的操作规程 ; 建议检查关键区域(如 B 级、高产尘房间) 洗衣效果的确认。
—— 看无菌衣整理是否在保护下进 行。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 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 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1. 查看相关的管理规定。 2. 看现场操作人员是否裸手操作, 裸手操作是否可能与物料、产品、与物 料产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 接触 ;如无法避免裸手接触时,应在质 量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相关规定 ;必 要时,还应检查现场是否有手部消毒措 施。
第一节 原则 第三十八条 厂房的选址、设计、 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 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 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 操作和维护。 1. 查看厂区周边环境图、厂区总平 面图。 2. 在现场检查中注意观察厂房厂 区设计,了解厂房的周边环境 ;可参考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考查厂区总体布局是否符合本条款 要求。
合上述要求。 4. 查看不同级别洁净区的工作服是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认证管理程序,确保药品的生产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办法依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负责机构和人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认证工作。
认证机构应当设立合适的机构和职能部门,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认证机构的认证原则认证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进行评估与核查,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认证资格。
第三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程序第五条申请材料的提交认证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证明、生产设备和环境的相关证明等。
第六条评估和核查认证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和核查,包括对生产设备、生产流程、生产记录的查验等。
第七条发放认证认证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发放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并将认证信息在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第四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监督和检查的频率和方式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已经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申请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九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规定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认证等措施,并将违规情况公示。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清单。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管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制定和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2. 认证机构: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工作。
3. 认证申请人:指向认证机构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的个人或机构。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是指药品生产企业为确保药品生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一项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
该认证程序包括生产、包装、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的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准备阶段、认证审核阶段和认证颁发阶段。
1. 准备阶段准备阶段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准备申请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过程。
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文件,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以确保人员理解质量体系文件的内容。
企业还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例如质量手册、流程文件、制品规范等,用于认证审核。
2. 认证审核阶段认证审核阶段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进行审核的过程。
审核人员将对企业提交的文件和信息进行审查,以确保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真实性、完备性和合规性。
审核人员还将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审核,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3. 认证颁发阶段认证颁发阶段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过程。
颁发证书的前提是药品生产企业已经通过了审核。
在颁发证书之前,需进行再次审核,确保企业在认证审核阶段对不存在的问题没有松懈。
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均需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需要通过审核后认证才能颁发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程序,是药品生产企业确保药品质量和满足监管要求的有效管理工具。
企业在执行认证程序时,需要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标准化生产环节,规范化流程管理,确保药品生产质量不断提升,并专业化品控质量标准评价,优化纵向协作链条,加强药品与政府、医疗机构、市场等各种环节之间的交流合作,以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而使药品能够提供高品质的保障。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生产质量认证是确保药品质量安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 《药品管理法》3.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程》三、质量认证主体及职责1.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质量认证的直接主体。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b. 通过获得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证明其生产工艺符合国家标准;c. 定期开展内部质量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d. 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2. 质量认证机构质量认证机构是负责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认证的独立第三方。
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a.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认证评估;b. 审核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工艺流程、设备设施和人员技能等;c. 根据评估结果,颁发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或提出改进建议。
四、质量认证程序1. 提交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向质量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包括公司基本信息、产品相关资料等。
2. 审核评估质量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估,以验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
3. 报告编制质量认证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内容包括评估结论、改进意见等。
4. 认证决定质量认证机构根据评估报告,决定是否颁发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并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
五、质量认证证书管理1. 颁发与变更质量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决定,颁发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
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经过改进,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
2. 监督检查与重认证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持有人应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质量认证证书到期前,药品生产企业应向质量认证机构提出重认证申请。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1. 违反药品生产质量要求的,质量认证机构有权暂停或撤销药品生产质量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
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办法一、引言药品是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保障,对药品的质量进行认证管理是保证药品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措施。
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认证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药品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质量认证管理工作。
三、基本原则1.全面质量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到最终产品出厂的各个环节都符合质量要求。
2.风险评估: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防控。
3.系统文件化: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编制相关的管理文件,确保质量管理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四、质量认证管理流程1.质量认证计划:药品生产企业应制定质量认证计划,明确需要认证的药品种类、范围和时间等。
2.资料准备:药品生产企业应准备相关的质量认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手册、产品标准、生产工艺文件等。
3.质量认证申请:药品生产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认证申请,包括申请表、资料清单和相关证明文件。
4.质量认证审核: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审核和文件审核,核查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要求。
5.问题反馈:认证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如发现问题或不符合项,药品生产企业应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
6.认证决定:认证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和整改情况,做出质量认证决定,并颁发质量认证证书。
7.监督检查:认证机构对已获得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性。
五、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组织与职责:药品生产企业应明确质量管理的组织与职责,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指定质量管理负责人。
2.规范操作: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规范的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各项操作符合相关的药品质量标准和要求。
3.设备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设备验收、校准、维护和保养等。
4.原材料控制: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材料供应商管理制度,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进行合格评价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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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以外的药品GMP认证检查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的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待事权下放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GMP管理工作,对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估。
负责本市范围内药品GMP认证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等类别药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工作,必要时对其它类别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组织实施跟踪检查;负责对本市药品生产企业跨省进行药品委托生产药品GMP检查工作;负责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和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实施的药品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受市局委托负责本市药品GMP认证中涉及的技术审查、组织现场检查、结果评定等工作,负责拟定跟踪检查计划,经市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质量。
第五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对本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工作,市局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的药品生产企业除外;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跨辖区药品委托生产实施跟踪检查。
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审查第六条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生产车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生产线的,应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八条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并填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见附件2)。
第九条市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未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的,以及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查阅相关信息和资料,核对资料的符合性,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时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申请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充资料,逾期未报的,其认证申请予以终止。
技术审查工作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需补充资料的,工作时限按实际顺延。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十一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申报资料技术审查后,应当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4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一般由不少于3名药品GMP检查员组成,从市局建立的药品GMP检查员库中随机选取,并应遵循回避原则。
检查员应熟悉和了解相应专业知识,具有药品生产现场检查实践经验,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在现场检查前通知申请企业。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应选派一名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检查,并负责协调和联络与药品GMP现场检查有关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的本市药品GMP认证检查,由市局选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现场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向申请企业出示药品GMP检查员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注意事项以及企业权利,确定企业陪同人员。
申请企业在检查过程中应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检查员应如实做好检查记录。
检查方案如需变更的,应报经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风险评定。
分析汇总期间,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检查缺陷的风险评定应综合考虑产品类别、缺陷的性质和出现的次数,深入调查、分析出现缺陷的原因,并按照《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进行评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向申请企业通报现场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内容经确认无异议后,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如有异议,可做适当说明。
如不能形成共识,检查组应做好记录并经检查组成员和申请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申请企业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结合风险评估原则提出评定建议。
现场检查报告应附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并由检查组成员签字。
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检查员记录及相关资料报送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现场检查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区县局或直属分局,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发现的缺陷如涉及非本次申请认证检查范围的,检查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决定是否扩大检查范围。
检查组应将此类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中止现场检查的,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决定是否恢复认证检查。
第四章审批与发证第二十二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结合认证现场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检查组对整改报告的确认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综合评定。
综合评定应在收到整改报告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进行现场核查,评定时限顺延。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定应遵循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所评估产品的类别以及管理体系的系统性运行状况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综合评定结果判定标准如下:(一)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二)有严重缺陷或有多项主要缺陷,表明企业未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的,或者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或计划不能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不符合”。
第二十四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完成综合评定后,应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市局。
第二十五条市局应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市局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检查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由市局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经市局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均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方式通知申请企业,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分局,药品注册处、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等相关部门。
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市局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监督企业对认证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第五章跟踪检查第二十九条市局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对本辖区内持有《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组织进行跟踪检查。
跟踪检查应遵循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产品的类别和特性、以往药品GMP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设定跟踪检查的周期和发起时机,具体分为以下情况:(一)对于风险较高的药品生产企业,市局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每年组织对其实施至少一次跟踪检查;(二)对于其它药品生产企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每两年组织对其实施至少一次跟踪检查;(三)对于以往药品GMP检查和日常监管存在问题较多、严重程度较高的企业,市局与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加大跟踪检查频次;(四)其他特殊情况需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的。
第三十条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并报市局批准;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制定辖区的年度跟踪检查计划;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跟踪检查结果组织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一条跟踪检查的结果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跟踪检查结论由组织实施部门以《药品GMP跟踪检查意见》的形式发予被检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监督企业对跟踪检查中存在的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第六章《药品GMP证书》管理第三十三条《药品GMP证书》载明的内容应与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所载明相关内容相一致。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但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可以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文件为凭证,企业无需申请《药品GMP 证书》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内,除另有规定外,其他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结构、关键人员等如发生变化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发证机关进行备案。
其变更后的组织结构和关键人员等应能够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符合要求。
市局应对企业备案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核查;如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收回《药品GMP 证书》。
(一)经药品GMP重新认证或跟踪检查评定,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二)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三)其他需要收回的。
市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证后,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证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报收回证书情况。
收回证书期间,企业不得从事相关药品生产、销售活动,违者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六条在收回企业《药品GMP证书》时,应要求企业改正。
企业完成改正后,应将改正情况向市局报告,经市局组织实施药品GMP跟踪检查,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发回原《药品GMP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注销或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注销《药品GMP证书》:(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二)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三)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四)其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第三十八条应注销的《药品GMP证书》上同时注有其他药品认证范围的,市局可根据企业的申请,重新核发未被注销认证范围的《药品GMP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