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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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所在。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保险人以及保险业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最大诚信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所在。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人们应该尽最大的诚信和善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
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
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
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
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笔者认为,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
原因是: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
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
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be61b02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dbfcb77.png)
保险的基本原则_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基于信任和诚实的核心要素之一、它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实告知相关情况。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和诚实,如果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破坏了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不利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和维护。
最大诚信原则涉及到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有助于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的重要事实。
在保险订立阶段,保险人需要了解投保人的个人和财务状况,以及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例如年龄、职业、家庭状况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人故意隐瞒这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就会导致保险合同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第二是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同样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例如健康状况、保险历史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人评估风险和制定保险方案也是非常重要的。
而被保险人提供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关键信息,会导致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从而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还涉及到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释的约束力。
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双方的真实意图,并以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为准。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并约束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真实性,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保险合同是建立在互信和诚实基础上的契约关系,如果当事人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就会损害合同的平等和公正性,进而影响整个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投保人都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以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cd7139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41.png)
保险法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保险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经济组织形式之一,它旨在通过分摊风险和提供经济补偿来保障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保险行业并保护被保险人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保险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和理赔的法律规定。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释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应当是自愿订立的,双方在自由意思上达成一致。
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要素。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应当合理、公平,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险人在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责任免赔额等限制被保险人权益的条款,应当在保险标的面前明确予以书面提醒。
被保险人对于不合理的条款有权要求修改或解释。
二、被保险人义务和保险人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对于减轻损失、避免扩大损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同时,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保险标的信息。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同时,在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及时理赔,根据事故性质和损失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还有义务就被保险人采取必要措施减轻损失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
三、保险理赔的程序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通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事故发生和损失情况。
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可以派出人员实地勘察。
在理赔程序中,保险人应当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对符合赔偿条件的索赔进行结案。
保险理赔的金额应当真实、合理,不能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限额。
如果保险人拒绝支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支付利息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保险欺诈和违约责任保险欺诈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或者隐瞒真实信息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欺诈行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有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11c2eb9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7d.png)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以达到风险转移和保障的目的。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履约诚实信用原则履约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根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关系由相互信任和诚实守信的精神构成,被保险人要向保险人真实告知风险情况,保险人也要诚实守信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同时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最高诚信原则最高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该保证最高程度的诚信。
这包括保险人应该向被保险人清晰、明确、详尽、准确地说明保险产品的具体性质、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免责条款等内容。
保险人也应该告知被保险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三、鉴别原则鉴别原则是指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经验、知识、技能、财产、健康、家庭状况、时间、环境等因素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保险金的支付进行鉴别。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进行审查,判断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确定被保险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从而确定保险的价格和保险范围。
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应该按照合理的标准规定保险费、保障范围,不得以虚高保费或过高的不公平条款压迫被保险人;同时也不得对不同被保险人因为职业、性别、疾病等原因差别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应该充分尊重保险消费者利益,坚持打击买卖差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订立在良好信誉原则下的保险合同基于良好信誉原则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该基于相互良好的商业信誉关系进行合同订立,合同内容应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
双方应该建立诚信、透明、互助、共赢的关系,促进保险市场行业的发展,保障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公平性、诚实信用和最高诚信度,并在良好信誉原则的指导下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运行机制。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8d3cb19af45b307e87197f1.png)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941e1dc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4c.png)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是什么保险,有人说保险好,有人说保险不好,你理清楚保险的原则,相信就不会不理解他的存在了。
以下是店铺收集整理的关于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希望对你有帮助。
保险四大基本原则一般来说,保险有四项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我们现在就逐条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
举个例子,您有一辆车卖给了老王,车是老王的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还是您自己,如果出了事故您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因为您对这辆车已经没有了保险利益。
第二、最大诚信原则诚信是交易实现的基础,而保险合同关系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就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举例来说,保险是无形产品,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消费者在不需要时购买需要时使用,如何能够保证可行?最大诚信原则就解决了这一问题。
第三、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赔付要遵循近因原则,如果不分原因全都赔付,必然导致赔付率激增,所有投保人的保费都将大幅提升。
比如老王走在路上,被一辆车碰擦,顿觉胸闷头晕,在抢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不治身亡,那么,老王死亡的近因就是心肌梗塞,而不是汽车的碰擦,因为如果是健康的人,轻微的碰擦不会导致死亡。
第四、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445663de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b1.png)
论我国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一、概述保险法作为调整保险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理念在于确保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在保险法中,最大诚信原则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保险活动的基础,也是保险法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
最大诚信原则起源于古老的海上保险法,后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逐渐成为现代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保险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最大的诚信,如实告知重要事实,不得隐瞒、欺诈或误导对方。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平、诚信价值的追求,同时也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在保险实践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范围广泛,不仅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还贯穿于保险市场的各个环节,对于规范保险行为、防范保险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革,最大诚信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在信息化、网络化的背景下有效落实最大诚信原则?如何平衡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内涵、特点及其在保险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保险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 简述保险业的发展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历程,并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自我国保险业诞生以来,它便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变革紧密相连。
从最初的外商保险公司在中国开设业务,到民族保险企业的兴起,再到新中国成立后保险行业的曲折发展,保险业在不断地适应和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为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提供了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0346d24f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3d86ba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解全文一、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和监管的法律基础,对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全文注解,深入解读其中的条款和精神内涵,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总则1.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和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这一章节中,重点关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等,这些原则体现了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责任感。
2. 第二章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保险关系的法律基础。
保险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益。
对保险合同的规定内容进行深入解读,既有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第三章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法对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定义、确定和变更等方面的要求。
理解保险标的和保险利益的内涵,有助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实际操作中更好地把握保险风险,降低纠纷和风险。
4. 第四章保险费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保险费的确定和支付方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确定和支付保险费,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
5. 第五章保险责任和保险金保险责任和保险金是保险合同中的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关注的重点。
保险法对保险责任的认定、履行和免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和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
6. 第六章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市场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扩大保险市场的容量和降低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再保险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是保险法中较为复杂和专业的内容之一。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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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明确各方的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被广泛应用。
1. 保险合同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双方各自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并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合同的明确性原则:保险合同条款应该具有明确的措辞和清晰的表述,避免使用模糊的语言或术语。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该优先考虑文字表述的明确含义,而不是进行主观解读。
3. 保险合同的合理解释原则: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要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和保险业务的特点,进行合理解释。
这意味着要理解合同条款所涉及的风险和保险责任,并根据合同的商业常识进行解释。
4.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图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图和真实意愿。
通过了解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图和目的,可以更好地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
5. 保险合同的有利原则:保险合同解释时,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即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和风险。
6. 保险合同的解释优势原则:如果保险合同的条款存在多种解释,应当优先采用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解释。
这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准确地表达其意图。
总之,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充分考虑自愿原则、明确性原则、合理解释原则、当事人意图原则、有利原则和解释优势原则。
这些原则的合理应用有助于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https://img.taocdn.com/s3/m/4dfc5195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c4.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第六十四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
这一条款的制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保险用户的利益。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深入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以及在保险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权益或者财产利益。
保险合同还应当基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真实情况,而且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内容上来看,这一条款要求保险合同应当基于真实情况订立,是为了避免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在保险交易中,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需要核实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以便评估风险并确定保险费率;另一方面则是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理赔被拒绝。
这一点对于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保险合同订立基于虚假信息,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在我看来,这一条款所规定的保险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是非常合理的。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交易的方式,其本质是对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如果基于虚假信息订立保险合同,将导致保险公司承担无法评估和承受的风险,从而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对其他保险用户的利益造成影响。
另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也会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宗旨,最终也会损害自身的利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情况,这是保障保险交易公平、公正的一个重要环节。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为保障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于保险用户来说,遵守保险合同订立的相关规定,如实提供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严格核实信息,确保保险合同的订立基于真实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能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具体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具体有哪些](https://img.taocdn.com/s3/m/b1e3620e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cb.png)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具体有哪些如果要签订保险合同,是需要双⽅当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的,需要填写保险单,并且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需要遵守⼀定的原则进⾏。
那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具体有哪些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包括合同主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主体的意思表⽰真实;主体对合同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
(2)客体合法,即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
(3)内容合法,即合同规定的当事⼈的权利、义务必须是合法的。
(4)形式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的要求。
如法律规定合同要采⽤书⾯形式的要采⽤书⾯形式。
除上述两项原则外,订⽴保险合同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2、诚实信⽤原则。
保险合同的最⼤诚信原则针对投保⼈和保险⼈由不同的要求,由于保险活动具有不确定的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所以要求当事⼈讲求诚信,恪守诺⾔,以诚相待,善意从事,不欺不诈,严格履⾏⾃⼰的义务。
对投保⼈来讲,⾸先,投保⼈在订⽴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即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作出陈述;其次,履⾏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即严守允诺,完成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对保险⼈来讲,⾸先,保险⼈在订⽴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的义务,尤其是保险⼈的免责条款;其次,是及时全⾯⽀付保险⾦的义务。
3、公平互利原则。
这是要求订⽴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各⽅利益。
保险合同各⽅当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不同的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4、协商⼀致原则。
这是要求订⽴保险合同要通过协商的⽅式,各⽅都可以充分表达⾃⼰的意思,并且都应当尊重他⽅的利益,各当事⼈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各⽅共同决定,保险合同关系应在各⽅当事⼈意思表⽰⼀致的基础上形成。
5、⾃愿订⽴原则。
这是要求保险合同应当由当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主订⽴,也就是由当事⼈以⾃⼰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参加保险关系。
《保险法》第22条主旨及其释义
![《保险法》第22条主旨及其释义](https://img.taocdn.com/s3/m/b88798c7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5e.png)
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及其释义在保险法中,第22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款,它涉及到保险合同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和规定。
了解这一条款的主旨和释义,对于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我将就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及其释义展开深入的分析和解读。
1. 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是明确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该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的合法性和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约束了保险公司的行为,促进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2. 保险法第22条的释义保险法第22条对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也不得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的条款。
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提供详细的保险条款和产品信息,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内容。
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确保了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保险法第22条的释义是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和释义是非常重要的。
在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的秩序,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我也会时刻关注和遵守保险法第22条的相关规定,保证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保险服务。
总结回顾通过对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及其释义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这一条款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
保险法第22条的主旨是为了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和合法,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而其释义则对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https://img.taocdn.com/s3/m/aa77251f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b373362.png)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的理解
保险法四大基本原则是:订立诚信原则、互利原则、共担风险原则和合法权益优先原则。
1. 订立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彼此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披露相关信息。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讲真话,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 互利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以互利为基础,旨在实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共同利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双方要有真正的需求和目的,保险人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3. 共担风险原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照共担风险原则,将保险费用合理分配到每一个被保险人身上。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共同承担各自的风险,合理分摊各自的损失。
4.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应当以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为重点,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
这一原则要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该基于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并且保险人在处理赔案时应该优先考虑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f057235b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d0.png)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按照事实真实原则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真实陈述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风险等。
保险人也应诚实信用,保证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真实可靠。
2.自愿原则:保险合同订立应当基于保险人和投保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能强制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合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条款不得剥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无理由拒绝承保。
4.重复保险原则:被保险人在同一风险身上,无论在同一保险期限内还是在不同时期可以投保多个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在出险后,保险人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偿。
5.共同原则:多个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承担风险时,应根据各自的承保比例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超出自身承保份额。
6.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合法、诚信的原则,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一旦发生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证明。
7.不得抗辩原则: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无故拒绝或抗辩。
被保险人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拒绝履行。
8.保险利益优先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应当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利益为目标,并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9.不歧视原则: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年龄等因素而歧视,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终止或附加额外条件。
10.合同自由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当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则,保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
这些基本原则在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保护了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为保险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
![第25讲_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济人、保险合同的当事的和关系人(1)](https://img.taocdn.com/s3/m/309701c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d.png)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解除权行使(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赔偿与退费(1)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2)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总结】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2.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时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益认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⑤经被保险人同意结果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财产保险时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利益认定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如所有权人;担保物权人;财产保管人;合法占有人(承租人、承包人等)后果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3.损失补偿原则低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足额保险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4.近因原则保险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应具有因果关系。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ade69cb3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8a.png)
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规定合同保险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来规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事项的一种方式。
合同保险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本文将探讨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的具体规定。
一、合同保险的订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保险的订立应满足以下要件:1. 合同的形式要求: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保险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重要条款。
2. 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保险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意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等事项,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保险的订立应遵循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误导等不诚信行为。
同时,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如有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二、合同保险的履行合同保险的履行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 保险费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 保险责任的履行:合同保险的核心是保险责任的履行。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在合理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合同解除与终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保险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完成合同目的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
当合同保险解除或终止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履行解除或终止后的其他义务。
综上所述,合同法对合同保险的订立与履行有明确的规定。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定义](https://img.taocdn.com/s3/m/2c3b4c12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6e.png)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一)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
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
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
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
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https://img.taocdn.com/s3/m/caa7c30b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19.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作为保险业的重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提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多个角度对该条款进行深度解读,以便更加全面地理解其内涵和实际应用。
一、保险合同解释和适用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基本依据,在保险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首先明确了对于保险合同解释和适用的原则,其中包括了保险合同应当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当事人意思及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的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对这些原则的理解和应用,可以更好地把握保险合同的实质,并确保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具体规定,我们需要深入探讨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通常是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对象,因此了解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至关重要。
在解释保险合需要从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出发,对其性质、价值和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当事人意思保险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相互约定的基础上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当事人意思的体现和表达也提出了明确规定。
在解读该条款时,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约定内容,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表达,从而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四、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除了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思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还强调了对于保险合同的交易习惯的重视。
保险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和交易模式,了解保险合同交易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充分考虑到保险交易的特殊性和行业惯例,确保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4390e10f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85.png)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如果要签订保险合同的,是需要双⽅当事⼈按照法定的程序进⾏的,需要填写保险单,并且需要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的订⽴需要遵守⼀定的原则进⾏。
那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什么保险合同的订⽴原则是指订⽴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准则,此类原则不仅要求在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等⽅⾯进⾏协商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且在保险合同订⽴后,履⾏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否则,保险合同将是⽆效或不能产⽣合同主体所预期的合同效果。
总体来说,保险合同的订⽴原则应包括两个部分:第⼀部分为公平互利原则、协商⼀致原则、⾃愿订⽴原则三项合同的⼀般原则:第⼆部分为保险利益原则、最⼤诚信原则⼆项保险合同特有原则。
保险合同订⽴⼀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订⽴的合同,应当使合同双⽅当事⼈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对合同双⽅都应是有利的。
公平原则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之⼀,也就是说,合同不应存在⼀⽅享有权利⽽另⼀⽅只承担义务或权利义务极端不对等的现象,如果⼀个合同明显失去公平,就是违反公平互利原则,⼀旦经⼈民法院确认,即可宣布合同⽆效。
此项原则对保护合同双⽅的利益,防⽌⼀⽅以⼤欺⼩,以强凌弱等⾏为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协商⼀致原则协商⼀致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订⽴过程中,合同主体双⽅在法律、⾏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合同内容充分协商、充分表达各⾃的意思的前提下达成⼀致,订⽴协议。
这是贯彻公平互利原则的保证。
由于合同当事⼈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各⾃的⽬的有所不同.差异有时⾮常⼤,因此法律要求双⽅必须实事求是地进⾏充分的协商相讨沦,任何⼀⽅部不得将⾃⼰的意愿强加给对⽅。
合同的订⽴及内容亦应是合同双⽅真实的意思表⽰。
(三)⾃愿订⽴原则⾃愿订⽴原则是指保险合同订⽴时,合同双⽅当事⼈的意识完全独⽴,不受他⼈⼲涉,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主决定合同的订⽴。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75c25a9e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43.png)
保险合同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依据,保险合同是合法双方交互行为的法律文件,是双方约束自己行为的法律规范。
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合同双方的平等自愿性、契约性和合同效力。
保险合同一经定立,就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应尽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以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为条件约定,对保险标的和利益负有保护责任的一种民事行为。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合法性原则、自愿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首先,合法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要求。
保险合同必须在法定的条件下成立,保险标的必须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保险标的不能有违法行为,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等。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合同当事人也才能拥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其次,自愿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基于合同双方的自愿和意愿。
合同双方必须经过充分的协商和讨论,达成一致的意见后才能订立保险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进行保险合同的订立,也不允许以不当手段或欺诈手段使对方订立保险合同。
只有在双方的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有效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公平性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确保协议的公平性。
保险人应当充分披露保险合同的内容、条款和保险条款等重要信息,确保被保险人明确知情,以便其根据自身的需求和风险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也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约定的条款进行赔付,不得不当地拒赔或减少赔付金额。
最后,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歪曲实情。
同时,在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也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理赔资料和证明文件,如实陈述损失的原委,不得故意虚报或诈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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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本着公平互利的精神,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2.自愿订立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变更和解除合同和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
自愿订立合同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内容。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因此,当事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选择哪家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以及订立何种合同等,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人不得欺诈、胁迫或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如果违背自愿订立原则,采取行政手段,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3.合法性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利用保险合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否则,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合法性原则包括合同的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等。
此外,还要遵循保险利益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一经成立,就在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的义务亦即对方的权利。
它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义务两个方面,下面分别论述。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承担的具体义务有所不同,但无论是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均应承担以下基本义务:
(一)按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转嫁危险,获得保险保障应付出的代价。
这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
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数额、期限及方式等条件缴纳,如一次性的缴纳或分期分批缴纳、保险合同成立时缴纳或成立后缴纳等。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投保人未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缴纳,如果被保险人拒绝缴纳,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但是,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并不直接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履行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的方式及其不履行的后果有所不同。
1.财产保险合同
依照一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一次付清保险费。
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则投保人也可以分期缴纳。
对于投保人不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12条规定:“投保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方可以分别情况要求其交付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方如数交足。
”
2.人身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依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险费,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应缴纳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缴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
但第五十九条规定,依前条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采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出现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所未曾估计到的危险时通知保险人的行为。
“危险增加”系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因素及危险程度的增加。
在这里,当事人双方对危险增加的“无法预见”,是确定是否存在“危险增加”这一事实的关键。
对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已经估计到的危险出现了“险情”,如地震预兆的出现,连日的暴雨可能发生洪水,被保险人患病且病情日益加重等,都不属于危险增加的范围。
实践中,“危险增加”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
如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从事高度危险的行业而增多可能受伤的机会;二是因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行为之外的某种客观情况所引起。
如保险标的因物理、化学原因发生以外变化等。
具体地说,如果“危险增加”系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实施的行为所引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实施该行为之前,即应将之通知保险人;如果“危险增加”系由客观情况所引起,投保人应当在知道“危险增加”后的法定期限内通知保险人。
“危险增加”所引起的后果,依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要求提高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等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且因增加的危险发生保险事故或致损失的扩大部分,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简称“出险通知”。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的行为。
法律规定投保人应履行及时通知出险的义务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以避免事故造成损失的扩大,同时也是为了使保险人在危险事故发生以后能及时收集证据,核实损失,以确定责任及责任范围。
投保人履行通知出险义务必须“及时”,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等不尽通知出险义务,或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则保险人对因未尽通知或延迟通知而造成损失的扩大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有的保险合同还约定投保人等未尽通知或延期通知的,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如我国《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护现场,并在24小时以内通知公安部门和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
(四)减灾防损的义务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施救义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阻止危险事故的继续发生或蔓延,或者积极抢救正处于危险之中的被保险财产,以避免财产发生损失,或者尽可能地减少财产的损失。
这就是《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投保人的施救义务。
该义务也是对社会应尽的职责。
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等不积极施救而致损失的扩大,则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主要有下列两项:
(一)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保险赔偿金是针对财产保险而言的。
财产保险是一种“损失保险”,或称“赔偿保险”。
当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依保险合同约定,按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损失多少赔多少,并以不超过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
而保险金一般是针对人身保险而言的。
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价值
来衡量的,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不以实际的经济损失为依据。
所以人身保险也叫“给付保险”。
给付保险赔偿金,这是保险人的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的归宿。
保险人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必须及时、迅速,不得无故拖延。
否则因此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损失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以不超过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金额为限。
(二)支付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或者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它包括:
(1)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费用。
如施救费用、整理费用等。
(2)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如为确定事故性质进行勘查、鉴定等所支出的费用等。
(3)诉讼费或者仲裁费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
如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支出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以及代理费等;因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索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代理费等。
前述这些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是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是为了确定责任原因,或是为向他人追索等等,都是为了保险人的利益而支出的。
由保险人来支付或补偿这些费用支出,是理所当然的,合情合理。
保险人承担的这些费用在保险赔偿金以外计算,即不包括在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以内,以不超过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