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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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商请撤回省交通运输厅驻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道路运输服务窗口的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商请撤回省交通运输厅驻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道路运输服务窗口的函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商请撤回省交通运输厅驻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道路运输服务窗口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青交办字函〔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商请撤回省交通运输厅驻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道路运输服务窗口的函青交办字函〔2019〕59号青海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我省道路运输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前,我厅派驻的道路运输服务窗口主要开展两项业务:一是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行政审批预受理工作;二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预受理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18年7月4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青政〔2018〕52号),决定将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下放至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根据省政府决定,我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青交运〔2018〕235号),于2018年12月31日向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了上述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

下放后,我厅不再承担省际、市际道路客运经营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审批工作。

同时,依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暂缓实施4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青政〔2019〕12)要求,我厅已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综上,我厅派驻的道路运输服务窗口已无任何业务,现商请贵局予以撤回。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2019年3月12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8•【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79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37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经发委)、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对我省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20元/污染当量;对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0元/污染当量调整到1.40元/污染当量。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噪声等其他标准维持不变,核算方法不变。

二、实行差别排污费政策。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

财综[2011]127号

财综[2011]127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2011.12.30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切实加强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管理。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青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5•【字号】省政府令第十七号•【施行日期】2000.12.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十七号《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已经二000年十二月九日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省长赵乐际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青海省省级行政机关保留、取消、下放、划转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目录(第1批)省政府办公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7项1、全省性会议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7条2、新闻发布依据:省政府《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划》(青政〔1999〕27号)第18条3、省级表彰奖励活动依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关于减少领导同志应酬活动的规定》(青办发〔1994〕4号)4、收费公路收费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4条5、设置道路检查站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交通部门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及高速公路管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6、褒扬革命烈士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发布)第4条7、权限内的耕地、荒地和其他土地使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一、保留项目(3项)(一)许可1项1、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含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3条、第5条第2款、第6条、第8条第2款第(1)项(二)审核(审查、核准)1项1、行政执法证件年审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11条第1款(三)备案1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样本、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依据:省政府《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第2号令)第5条第1款、第8条第1款第(1)项省政府组成部门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一、保留项目(19项)(一)许可2项1、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标准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第5条、第7条第3项省政府《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2、工程咨询单位资格(丙级)依据:原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持证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政研〔1997〕506号)(二)审批7项1、权限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2、总投资100万元以上以工代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6条3、全省以工代赈计划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1999〕50号)第11条4、权限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第4条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限额以下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外资〔1999〕2103号)5、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依据:国务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6、权限内限制甲乙类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7年第7号令)第10条7、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63条(三)审核(审查、核准)9项1、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开工计划依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设〔1997〕352号)第9条2、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第5条3、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4、限额以上外商直接投资及海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5、重要农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依据:原国家计委、外经贸部等五部委《关于印发〈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特定商品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经贸〔1994〕421号)6、全省黄河上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项目依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74号令)第10条7、大中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项目依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水利部《关于设立水电站和水库库区后期扶持基金的通知》(计建设〔1996〕526号)8、权限内项目邀请招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11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9、由国家计委批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利用外资方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借用国际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6号)第5条(四)备案1项1、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社会投资项目依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简化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0〕141号)二、取消项目(7项)(一)审批6项1、权限内房地产开发,社会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权限内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3、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4、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5、权限内一般基本建设项目及非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含年检年审)6、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二)备案1项1、药品价格登记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一、保留项目(25项)(一)许可6项1、煤炭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24条、第27条2、食盐批发、运输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第18条3、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划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4、甘草、麻黄草药专营收购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保护甘草、麻黄草药用资源,组织实施专营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国经贸〔2000〕882号)第4条5、节能检测机构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20条、第29条6、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依据: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验收管理办法》(第3号令)第1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8项1、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经贸黄金〔2000〕161号)第1条、第3条2、食盐生产企业定点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197号令)第11条3、企业生产农药的批准证书初审依据: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216号令)第13条4、新建改建与外商合建民用爆破器材企业销售经营企业及爆破产品合同依据: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2号令)第16条、第27条、第35条、第37条5、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依据: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国经贸〔1999〕637号)第2条6、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依据:国家经贸委《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国经贸〔1993〕261号)第5条7、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依据:《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第11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0〕第231号)8、省级、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新产品计划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第4号令)第8条、第13条9、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依据: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国经贸〔1999〕886号)第11条原国家计委、经委《关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的通知》(〔1987〕866号)10、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项目贷款贴息依据:财政部、经贸委《重大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贷款贴息资金办法》(财工字〔1997〕316号)第7条11、监控化学品拆除、进出口、失效处理及新、扩、改项目依据:国务院《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90号令)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13条12、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依据: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2000年3月16日)第1条1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7条14、医药储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15、设立拍卖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6、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工程、含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8条《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3条17、重要工业品(除机电产品)进出口配额依据: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2568号文)第1条18、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依据:国务院《关于纺织工业深化改革调整结构解困扭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号)《关于做好2001年纺织自营出口企业纺织品被动配额分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三)备案1项1、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依据: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第19号令)二、取消项目(29项)(一)许可13项1、煤炭经营资格证书2、青海名牌产品证书3、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材项目认定书4、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5、化工防腐蚀资格证书6、机械产品评定等级证书7、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设计、施工证书8、酒类专卖市场许可证9、工商管理培训证书10、一类瓦楞纸箱产品许可证11、检测检验人员操作证12、危险性较大设备安全使用证13、集体采金许可证(二)审核16项1、轻工企业技改项目审批2、中藏药项目审批3、自筹资金重工、机械企业技改、可行性文件审批4、新、扩、改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5、机械、化工行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审查6、高、低压、开关柜进网资格7、汽车、摩托车、改装车、农用车生产目录审查8、职工持股会审批权9、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试点初审10、旧货交易市场审批11、各种工程设计及工艺12、企业集团组建审批13、国有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可行性报告审核14、科技三项费用审核15、大中小型企业认定16、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下放(5项)(一)许可2项1、生猪定点屠宰资格2、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证书(二)审核(审查、核准)3项1、国有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2、民族贸易用品产品企业技术和项目审查3、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权初审四、划转(5项)1、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2、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划转至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操作证除外)(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5、起重机械、电梯安全检验证书(划转至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省电力公司(职能移交省经贸委)一、保留项目(4项)(一)许可2项1、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5条原电力工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综〔1997〕537号)2、承装(修)供电和受电设施单位资格依据: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1996年第196号令)第37条(二)审核(审查、核准)2项1、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注册管理办法》(建〔1995〕第410号)第8条2、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电建〔1995〕第504号)第5条二、下放(1项)1、进网电工作业许可证三、划转(2项)1、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监理、调试单位资质(划转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划转至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省教育厅一、保留(20项)(一)许可1项1、省属中专及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师资格依据: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第188号令)第9条(二)审核(审查、核准)14项1、高等教育、省外中专学校在青年度招生计划、录取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第3条2、高中阶段以上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3、中外合作设立各级各类办学机构(不含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机构)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教外综〔1995〕31号)第7条、第13条4、中小学教学用书及相关资料依据:原国家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19号令)5、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1999〕7号)第10条、第15条6、境外组织在本省高校设立奖学金和有条件捐赠项目依据:国务院台办及原国家教委《关于台湾人士和民间机构在大陆捐资助学和使用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7、接受外国留学生院校资格认可依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9号令)第7条、第13条8、聘用外籍教师文教专家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家外专局《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国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第18条9、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颁发普通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7〕6号)第8条10、社会办学力量设立的中等以上学历教育和省外社会办学机构在本省招生依据:省政府《青海省〈社会办学力量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第10号令)第5条、第8条11、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学费、中小学校学费杂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委19号令)第17条12、省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依据:原国家教委《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字〔1998〕1号)第5条13、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广告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226号令)14、高等院校授予学科专业学位(不含博士)资格依据:原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学位与研究生的工作统筹权的意见》(〔1997〕7号)第2条(三)备案5项1、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司〔1996〕36号)第4条2、高校毕业证发放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1993〕12号)第17条3、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4〕4号)第25条原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规定》第5条、第30条、第31条、第43条4、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学籍变更依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号令)第21条5、普通高校成立职业技术学院依据: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青海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161号)第2条二、取消(9项)1、教育基建项目图纸审查2、幼儿园保育3、高校科技进步奖4、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5、高校科技成果审核备案6、自费出国留学7、省外院校我省生源毕业生毕业前申请在外省分配就业流动手续8、组织全省性中小学竞赛活动9、教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三、下放(5项)1、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计划和录取2、普通话水平测试3、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格及校长任取资格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5、社会力量举办面向全省招生的中、小学校设立四、划转(1项)1、教育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审核(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科学技术厅一、保留项目(7项)(一)审批1项1、科学技术奖励依据:科技部《国家科学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1号令)科技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2号令)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3号令)(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自然科学期刊管理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1991年6月发布)2、科技保密项目的保密审查依据:原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20号令)第5条3、全省科技计划(包括攻关开发、星火、火炬等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7条4、科技三项费用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经贸委、科委《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44号)第6条5、出口国家秘密技术依据:原国家科委《印发〈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8〕425号)(三)备案1项1、科技成果登记依据:原省科委《关于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管理办法》(青科成字〔1991〕181号)第2条二、取消项目(17项)1、专利广告出证登记2、技术研究中心机构的设立3、农牧业科技示范区的设立4、科技型企业的设立5、科技扶贫示范区的设立6、外事审批权7、外事邀请8、引进技术的有关人员出国备案9、科技成果鉴定10、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11、引进外国先进经济技术专家12、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13、审核科技服务机构14、科技成果评估1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16、技术市场管理资格17、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三、下放(1项)1、技术经纪人的资格认定四、划转(3项)1、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2、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3、民营科技企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划转至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一、保留项目(9项)(一)审批3项1、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依据:省委统战部、省民宗委、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对大型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青民宗字〔1991〕97号)第2条2、朝觐人员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7条3、与外国宗教组织交流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外事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宗发〔1995〕039号)第2条(二)审核(审查、核准)5项1、国家公务人员因公朝觐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朝觐事务管理若干办法(试行)》(国宗发〔1998〕048号)第19条2、接收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第3条3、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4年4月13日发布)第8条4、印刷、出版和经销宗教书刊、音像制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宗教印刷品、印刷销售的通知》(青政办〔1992〕)5、省级宗教团体设立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社会团体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三)备案1项1、宗教教职人员依据:省政府《青海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第3条二、取消项目(1项)1、清真牛羊肉及食品监制三、下放(3项)1、民族成份确定2、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等活动3、宗教教职人员定额省公安厅一、保留项目(27项)(一)许可9项1、九二式机动车号牌生产依据: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第13号令)第10条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依据:公安部(行业标准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与要求》4.13、携带、运输麻黄素依据:公安部《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第52号令)第2条、第4条、第5条4、华侨回国定居依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条、第11条5、调运外省爆炸物品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用爆破器材经营的意见通知》(青政办〔1998〕166号)第4条6、跨省枪支弹药的调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7、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8条8、集会、游行、示威(权限内)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第5条9、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检测和维修保养企业资质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14条第1款(二)审批6项1、改装、更新、报废和延缓报废机动车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261号)第2条2、警灯、警报器准用依据: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范围的通知》(公通字〔1994〕15号)3、弩的生产、销售、进口依据:公安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第2条第1款、第5款4、经营典当业依据:公安部《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第26号令)第6条5、多色复印机经营、销售企业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多色复印业治安管理的通知》(公治〔1996〕158号)第1条6、A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依据:公安部《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3-1988)4.3.1(三)审核(审查、核准)8项1、国防交通、金融运钞、邮政车辆通行标志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发布)第56条国家交通战备办公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国防交通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交战办字〔1996〕第28号)第4条2、公务持枪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3、外国人出入境通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青政办〔2022〕95号•【施行日期】202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2〕9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1日青海省推动外贸保稳提质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做好跨周期调节,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稳定市场主体(一)加大外贸企业纾困力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我省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根据部门职能,建立重点外贸企业联点帮扶工作机制,加强分类指导,强化“一企一策”服务,切实解决外贸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物流运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复工企业尽快达产满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定企业发展预期。

(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鼓励创新绿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贸易发展方向,引导生产型外贸企业推进产品向全生命周期绿色环保转型,促进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绿色发展。

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贸易双循环企业,支持贸易双循环企业加强关键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强对企业的配套服务,推动内外贸企业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

支持企业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有机认证、食品认证、资质认证。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12•【字号】青发改价格〔2016〕555号•【施行日期】2016.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清理减少涉企收费,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青政〔2016〕5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重点任务台账的通知》(青政办〔2016〕91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全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83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涉企服务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取缔涉企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政策规定,下列涉企收费行为属于乱收费,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1.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资源,强制企业参加培训、学术研讨、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的。

2.无法律法规依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企业通过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机构或事业单位开展各类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认证、审查报告、证明、勘查、测绘等前置服务,并由相关服务单位收取费用的。

3.有关社团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经审核保留的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取的申报费、评审费、评价费、评比费、奖牌证书费等各种收费。

4.有关社团接受委托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向被评审者收取的评审费、评定费等各种收费。

5.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4年5月2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治理、调配、保护、开发利用,以达到除害兴利的目的而修建的工程及其观测、监测、供电、通信、防护等附属设施,包括水库、水电站、堤防、闸(坝)、渠道(管道)、机井、泵站等工程。

国家对大中型水电站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管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除省管水利工程外,受益范围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模较大、功能较为重要的水利工程也可以由市(州)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益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或者由主要受益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9日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意见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中央和省委、交通运输部对全面深化改革高度重视,2014年12月30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对交通运输全面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明确要求,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强力启动,是既“亮旗帜”又“亮剑”。

我们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上来,全面推进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全面深化交通运输各项改革, 以更快的步伐跟进改革,以更大的力度推进改革,奋力争先、强力突破,向改革要红利、用改革激活力、靠改革增动力,更好地推进交通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的决策部署,以提升服务、改善民生、转型升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三区”发展战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以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为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实的支撑和保障。

收费减免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的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截至2015年底,中央层面已累计取消、停征、减免了4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可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1000亿元。

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据统计,仅2014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取消收费超过600项。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2014年6月16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截至2016年9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6个部门70大项93小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0至22项不等;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3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小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青发改经体〔2020〕221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工商联:《青海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4月2日青海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进一步完善政企互动机制,加强对企业家优质高效服务,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按照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做好“六稳”工作,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统筹“五个示范省”建设,强化“四种经济形态”引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决策部署,建立完善政府制定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保障企业家话语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涉企政策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和稳定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下列政策时,应当按要求分类听取企业家意见。

(一)起草部门应当全面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的情形:——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或调整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专项政策的。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2•【字号】青发改法规〔2021〕372号•【施行日期】202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成效,根据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法治政府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法政组办〔2021〕2号)和省全面依法治省委守法普法协调小组、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法委普法组〔202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22日附件全省发展改革系统2021年度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要点2021年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的关键之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和“八五”普法规划开局之年。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法治机关建设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和全面依法治省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守法诚信”的法治机关总目标,切实推进中央依法治国办、省委依法治省办等法治建设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启动实施“八五”普法规划,进一步提升立法、执法、普法等方面工作水平,为发展改革保驾护航,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27•【字号】青发改价格〔2018〕530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精神,按照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定价范围、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张网”要求,结合新修订的《青海省定价目录》,我们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清理规范,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入目录的为我省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下同)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本目录清单外,各地一律不得设立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未纳入目录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和委托人按照“自愿委托、公平竞争、合理收费”的原则协商确定。

未列入目录清单、非企业自愿委托而进行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为乱收费行为,企业或个人可拒绝缴纳,并应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收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因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调整造成管理方式变化的,收费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目录。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越权制定收费标准,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执行。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的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有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青政办〔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2〕2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9日青海省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工作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54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多式联运发展,优化调整运输结构,坚持以铁路运能提升、公路货运治理为主攻方向,进一步提高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促进节能减排降碳,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为目标,以发展多式联运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跨方式、跨部门、跨区域协同协作,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我省生态文明“高地”和产业“四地”建设筑牢坚实保障,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出交通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重点区域运输结构显著优化,铁路承担的大宗远距离货物运输量持续提升,多式联运的比较优势得到有效发挥,公铁航联运货物运量实现稳步增长,全省铁路货运量较2020年增长10%左右,在各类运输方式中占比进一步提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青财综字[2015]135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改革委、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15]1353号各市、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发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和建设委员会,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发改和住房城乡建设(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6•【字号】青发改价格〔2021〕60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通知精神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27号)要求,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红利足额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电力用户属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的终端电力用户,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电价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办公等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不得向终端用户分摊;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向所有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分摊)总额,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电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二、明确不同终端用户表计条件的用电价格政策(一)对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严格执行青海电网峰谷分时电价表中所对应电价。

(二)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非电网直供电电价按“基准电价×(1+线损率)”方式形成。

线损率=1-(上一年度全部终端用户到户电量之和+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量+非电网直供电主体自用电量)/上一年度非电网直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结算电量,线损率最大不超过10%。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工作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工作的函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青发改外资函〔2017〕70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工作的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能源局,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省物产集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的通知》(发改电〔2017〕450号)要求,为深入了解我省营商环境基本情况和存在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调研指标涉及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开展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调研工作。

调研通过座谈、实地走访典型企业等形式进行。

为做好此次调研工作,定于2017年7月17日(星期一)15时在省发展改革委机关三楼第四会议室召开座谈会。

请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围绕《世界银行营商环境2017年评价指标》中开业、施工许可、电力使用、房地产登记、获得资金、小股东保护、纳税、进出口、合同执行、破产处理、劳动力市场等11项指标(见附件),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就有关情况(重点是办理程序、时间、条件和成本),企业和基层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以及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政策建议,准备书面发言材料,并派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准时参会。

同时,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分别推荐并通知2-3家有代表性的典型企业一并参会,以及作好发言准备。

请将参会人员名单(含单位名称、姓名、职务、手机号等信息)于7月14日12时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外资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优化营商环境调研的通知》(发改电〔2017〕450号)附件请登录公共邮箱“文件中心”或“收件箱”自行下载(网址:,邮箱地址:**************,登录密码:6305723)。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青发改价格〔2018〕489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移表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原省计委《关于电力服务价格的批复》(青计价格〔2003〕751号)所列部分电力服务价格同时废止执行。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据实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我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快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电网企业要按照我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86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认真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取消临时接电费等各项政策,并于7月底前,将并网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等各项政策落实的详细情况报我委。

三、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在转供电环节发生的电损、公用电等合理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通过物业服务费进行回收,物业公司不得再向业主分摊此费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4]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4]37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函[2024]37号)

【期刊名称】《青海省人民政府公报(汉文版)》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2024年1号文件中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今年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市州
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

【总页数】27页(P5-31)
【作者】无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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