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认定规则汇总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参考以下内容:
1. 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审计准则将公司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的当事方认定为关联方。
直接控制关系指的是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从而具备对该公司的控制能力。
间接控制关系则是指通过一系列关联公司间接控制某个公司。
2. 共同控制关系:凡是有两个或多个公司共同参与对一个企业实施经营决策的制定,从而共同决定该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活动的公司,被认定为共同控制关系。
3. 控制的股权比例:审计准则指出,当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直接控制关系的要求(即低于50%)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存在特定的协议或法律条款,以判断是否存在着实际控制关系。
4. 重要影响关系:审计准则指出,当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足以构成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时,但却有能力对该公司的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被认定为重要影响关系。
这种情况下,审计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关注该关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5. 合同关系:除了股权关系外,审计准则还指出,公司与某个相关方签订特定合同,如销售、购买或共同投资等,也可以作为关联方认定的依据。
例如,若一个公司与其供应商签订了长
期合同并存在高度互相依赖的情况,审计师可以认定该供应商为其关联方。
总之,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基于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重要影响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多个因素的综合考虑。
审计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上下文和财务报表的整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并在审计工作中充分考虑这些关系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从而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新三板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关联方认定标准一、关联方关系范围广泛关联方关系范围广泛,包括企业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对其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投资方等。
此外,还包括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二、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关联方关系具有复杂性,例如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这些人员通常拥有或能够影响企业的决策,因此也属于关联方的范畴。
三、关联方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关联方之间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例如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能够控制子公司的决策。
或者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控制等,这些情况也可能构成关联方关系。
四、具体的关联方认定标准1. 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通常直接或间接拥有公司股权,能够影响公司的决策。
2. 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这些投资方能够对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策略等产生重大影响。
3. 公司的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这些成员通常与公司在业务、投资等方面有紧密联系,也可能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表现。
4. 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这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与公司在股权、业务等方面有紧密联系,也可能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表现。
综上所述,新三板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关系、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以及密切的家庭成员等。
对于所有这些情况,企业都应予以详细披露并合规运营,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保障市场秩序。
关联方认定标准 律师
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以及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具体来说:
1. 会计准则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一方如果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2. 持股比例认定: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未明确持有上市公司子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也可能被视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3. 控制关系认定:上市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4. 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证监会及交易所通过列举式+概括式的立法模式确定关联方,这种立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关联方的认定以及核查问题。
在实务中,券商、律师中介机构通常是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来认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5. 实务操作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子公司(孙公司)是否作为关联方来披露,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
大多数情况下,子公司(孙公司)会作为关联方来披露,但由于合并报表的原因,合并范围内的交易通常不作为关联交易来披露。
综上所述,在法律实务中,律师会根据《公司法》、《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的规定来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关联交易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也是IPO审查中的重点内容。
在处理关联方认定的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会计师,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摘要:1.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准则2.关联方关系的种类3.关联方交易的规定4.关联方披露的规定5.违反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的后果正文:一、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准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条件: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二、关联方关系的种类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以下两种情况: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2.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他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关联方交易的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四、关联方披露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关联方的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包括关联方的名称、注册地、业务范围、关联方持股比例等基本信息,以及关联方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五、违反关联方披露的规定的后果违反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的判断,损害投资者利益。
我国法规对关联方披露的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罚款等。
财务附注关联方判定标准
财务附注关联方判定标准一、关联方判定标准概述关联方判定标准是企业财务报告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认定、披露和管理。
关联方判定标准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为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
二、财务附注关联方判定标准的具体内容1.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关联方关系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关系。
关联方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1)控制关系: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控制等。
(2)共同控制:指两个或多个关联方共同控制一个被关联方,从而共同享有被关联方的权益。
(3)重大影响:指企业对关联方或其他企业具有重大影响,但未达到控制的程度。
2.关联方交易的分类及披露要求关联方交易是指企业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产转让、资金往来、劳务供应等各种经济往来。
关联方交易分为正常交易和非正常交易,其中正常交易主要包括商品购销、劳务提供、资产转让等。
关联方交易披露要求包括交易金额、交易性质、交易价格、交易对象等信息。
3.关联方交易的定价原则与公允性评估关联方交易定价应遵循市场价格、成本加成、协商定价等原则,确保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对于存在关联方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定期进行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评估,确保关联方交易不损害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
4.关联方交易的审批程序及披露流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关联方交易审批制度,明确关联方交易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披露要求。
关联方交易在实施前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披露。
三、关联方判定标准在财务报表中的应用1.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交易可能导致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波动。
(2)关联方交易可能影响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计量。
(3)关联方交易可能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2.关联方披露对投资者决策的作用关联方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情况,从而对企业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水平进行全面评估。
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商业银行关联方认定标准
一、关联自然人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或债券。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组织,该关联自然人对该公司或组织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二、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商业银行的股份或债券,持股比例超过5%。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重要职务的公司或组织,该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公司或组织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或组织。
与商业银行有重要业务往来的公司或组织,如供应链中的供应商和客户。
与商业银行有资金借贷关系的公司或组织,如商业银行的债权人。
与商业银行有共同投资或共同参与项目合作的公司或组织。
与商业银行有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或其他业务关系的公司或组织。
其他有可能对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36号——关联方披露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关联方关系的认定应当基于下列特征:
关联方涉及双方或多方利益关系。
关联方关系在单向或双向方面均构成影响。
关联方涉及的控制或影响是实质性的。
控制是指一个或多个关联方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
个关联方,后者在关联方交易决策中具有表决权。
影响是指一个关联方对另一个关联方的财务和经营政
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认定标准
关联方认定标准通常是指在企业会计和审计中,用于确定哪些实体或个人与被审计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标准。
这些关联关系可能会影响到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经营决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关联方认定标准:
1. 控制关系:如果一个实体能够对另一个实体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另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那么这两个实体之间就存在控制关系。
例如,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典型的控制关系。
2. 共同控制:如果两个或多个实体共同参与另一个实体的经营管理,并且能够共同决定该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那么这些实体之间就存在共同控制关系。
例如,两个合作伙伴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他们共同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共同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那么这两个合作伙伴之间就存在共同控制关系。
3. 重大影响:如果一个实体能够对另一个实体的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另一个实体的财务和经营政策,那么这两个实体之间就存在重大影响关系。
例如,一个公司向另一个公司提供大量贷款,使得该公司在还款方面受到限制,那么这两个公司之间就存在重大影响关系。
4. 家族关系:如果一个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员工与另一个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关键员工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那么这两个实体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例如,夫妻双方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董事,那么这两家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5. 经济利益:如果一个实体与另一个实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例如持有对方的股权、债权或其他权益,那么这两个实体之间可能存在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方认定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关联方认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
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注: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审核的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1:交易所对关联方的认定
交易所《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等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延伸了解2: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
延伸了解三:股转系统与交易所对关联方的区别
二、关联交易的类型
《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三、关联方交易的日常管理
监管要求:允许,但要规范和减少。
即
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
关联方披露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参考.docx
3.关联交易的数量不宜过多,影响公司独立性;
4.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四、关联方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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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摘要: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概述2.关联方的定义及分类3.关联方认定的依据4.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与披露5.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联方认定差异正文: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涉及关联方的定义、分类、认定依据、交易处理与披露等方面。
关联方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关联方关系包括直接关联方和间接关联方。
1.关联方的定义及分类关联方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关联方关系包括直接关联方和间接关联方。
直接关联方是指直接控制或被控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间接关联方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直接关联方控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关联方认定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1) 控制关系: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或被另一方控制,从而对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2) 共同控制关系:两个或多个企业共同控制一个企业、组织或个人,并对该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性影响。
(3) 重大影响关系:一方对另一方具有重大影响,但不具备控制或共同控制能力。
3.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与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按照关联方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关联方交易包括关联方之间的销售、采购、资产转让、借款、担保等经济往来。
企业应披露关联方交易的金额、比例、定价依据等信息,以便于用户了解关联方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4.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联方认定差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关联方认定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控制和共同控制的界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控制”和“共同控制”两个概念,而国际会计准则采用“控制”和“重大影响”两个概念。
(2) 关联方认定的范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较宽,涵盖了直接关联方和间接关联方;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范围较窄,仅包括直接关联方。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引言:会计师审计准则是制定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所需遵循的一套规范。
在审计过程中,关联方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往往存在利益的关联,可能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产生影响。
本文将介绍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关联方的定义根据会计师审计准则,关联方指的是与被审计单位具有某种特殊关系的其他实体或个人。
这种特殊关系可能是控制关系、合资关系、共同控制关系、关联方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可能存在特殊利益关系,因此需要特别关注。
二、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会计师在审计中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认定关联方。
常见的关联方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1. 控制关系:如果被审计单位可以单独或与其他实体共同决策和管理其他实体的财务和经营事项,被决策或管理的实体即为关联方。
2. 合资关系: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实体共同形成一个独立实体,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的关系。
3. 共同控制关系: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实体共同控制一个实体,共同决策和管理该实体的财务和经营事项。
4. 关联方关系:被审计单位与其他实体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关系。
5. 其他特殊关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特殊关系。
三、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在确认关联方后,会计师需要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审计。
审计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了解关联方交易的性质和范围:会计师需要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种类、金额和频率,以及交易背后的商业目的和风险。
2. 评估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会计师需要评估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公允价值,是否与市场上的类似交易条件相一致。
3. 检查关联方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会计师需要核实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凭证、合同和账务记录,确保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核实关联方交易的合规性:会计师需要核实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
5. 评估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会计师需要评估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是否存在对财务报表真实性和公允性的影响。
科创板关联方认定标准
科创板是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创业板市场,设立了一系列规定用于保障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包括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以下是科创板关联方认定的一些主要标准:
1. 关联交易的定义:
科创板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定义,涵盖了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关联资产等。
2. 关联方的定义:
关联方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直接或间接存在控制关系的个人或法人实体。
3. 认定标准:
科创板关联方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对控制关系的判定。
即使没有明确表达控制关系,也要根据实质上的控制情况进行认定。
4. 关联交易的限制:
科创板对关联交易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和监管措施,以防范潜在的利益输送和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5. 信息披露要求:
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需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和影响。
6. 独立董事审核:
部分关联交易需要经过独立董事的审议,以确保关联方交易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
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嘿,大家好呀!今天咱来聊聊关联方的那四种认定标准。
你看啊,这关联方就像是一群关系特别铁的小伙伴。
第一种认定标准呢,就好比是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那关系可是杠杠的!比如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这不就跟亲兄弟姐妹似的嘛。
再说说第二种,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这就好像是一个团队里的老大和核心成员,老大一发话,其他人都得听着,或者大家一起商量着怎么把事情办好,这种关系能不紧密吗?然后呢,是双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这就好像是一群朋友都听一个特别有威望的人的,那个人说啥就是啥,大家都跟着走。
你说这关系得多铁呀!最后一种,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这就像一个小团体里,有那么几个特别重要的人物,他们的家人也都掺和在一块儿,大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咱想想,在生活中不也有这样那样类似的关系嘛。
比如说一个公司里,领导和他的亲信们,那关系肯定不一般呀。
或者一个家族企业里,亲戚们之间的联系那也是错综复杂。
这不就是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在现实中的体现嘛。
那为什么要搞清楚这些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呢?这可重要啦!就好比你要去参加一场比赛,你得知道谁是你的队友,谁是对手,不然你都不知道该怎么使劲儿。
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样呀,搞清楚了关联方,才能更好地进行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做出正确的决策。
而且哦,这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时候可得特别注意呢。
就像你和你的好朋友一起做生意,要是没弄清楚规则,说不定就会闹出矛盾来。
所以呀,一定要把这些认定标准牢记在心,就像记住自己的名字一样。
总之呢,关联方的四种认定标准就像是一套神奇的密码,解开了它,就能更好地理解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那些复杂又紧密的关系。
咱可得好好琢磨琢磨,可别小瞧了它哟!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方认定标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该管理办法的颁布旨在规范新三板市场上挂牌公司与其关联方进行交易的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一、关联方的定义《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挂牌公司存在资金往来关系并对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关系认定:通过查看股权结构和公司法人、董事等的关系,可以判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控制关系认定:通过查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控制力度,可以认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
3.关联交易认定:根据新三板挂牌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交易、合作等经济关系,以及是否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4.其他关联关系认定:根据公司之间的其他关系,如经济利益一致性、固定资产、人员交流等,可以认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管理办法》中对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挂牌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包括交易的内容、相关的主要条款、交易价格及市场价值等。
2.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挂牌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应遵循市场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4.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防止关联交易对公司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后果《管理办法》中对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后果:1.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挂牌公司,可以采取一些处罚措施,如限制其融资渠道、限制其参与其他交易,并可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
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摘要:1.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3.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4.关联关系的判断原则5.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正文:一、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主要涉及在企业之间的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
具体来说,关联方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能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6.租赁7.代理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三、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的方法在判断集团子公司的联营企业之间是否属于关联方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点:1.是否存在控制关系: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直接被控制和间接被控制等情形。
2.是否存在共同控制关系:即多个企业共同对某个企业实施控制。
3.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关系:指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关系。
如果没有以上条件,那么通常不算关联方。
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假想一个对准则中企业间关联关系认定逻辑的推测,以更好地掌握关联关系的认定。
四、关联关系的判断原则在判断关联关系时,应以控制关系为主干,以联营、合营关系为枝叶。
只要双方具有控制关系,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间接控制,都应视为关联方。
此外,还需要关注企业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
五、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需要在企业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披露的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的性质、金额、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价格及其公允性等。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认定主要涉及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和重大影响关系。
在判断关联关系时,应以控制关系为主干,以联营、合营关系为枝叶,并关注企业的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关系。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会计准则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摘要:一、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概念二、关联方认定的原则三、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标准四、关联方认定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五、关联方认定对企业的意义正文:一、会计准则中关联方的概念在会计准则中,关联方是指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一方或多方。
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情况: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2.同受某一企业控制;3.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二、关联方认定的原则在认定关联方时,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关联方的认定应以实际情况为基础,而非仅仅依据合同或法律形式;2.控制或影响:关联方应具有对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产生影响的能力;3.持续关联:关联方关系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非临时或偶然的关联。
三、关联方认定的具体标准在具体认定关联方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股权关系: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控制关系;2.人事关系:是否存在董事会、监事会等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3.财务关系:是否存在共同的财务利益,如借款、担保等;4.经营关系:是否存在共同的经营业务或交易,如购销、承包等。
四、关联方认定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关联方认定的目的是为了在会计处理中正确反映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便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关联方认定在会计处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予以充分披露;2.关联方资产、负债:关联方应按照权益法对关联方的资产、负债进行核算;3.关联方披露:企业应披露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交易内容和金额等信息。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方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
关联方认定
关联方
一、关联方的判断标准
关联方的判断标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上交所上市规则》、《深圳交易所上市规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规定的关联方如下图:
关系密切人指,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如下图所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只有深圳交易所规定了才认定为关联方。
(2)重要控股子公司,其持股10%以上的股东是关联方,仅由上交所规定。
(3)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方不是关联方。
但本公司的的合营企业是关联方。
(4)关联自然人仅仅担任监事的企业不是关联方。
(5)仅受国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是关联方。
(但是如果其法定代表、总经理或半数以上董事兼任了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则构成关联方)。
(5)独立董事控制的企业作为关联方,独立董事同时任职独立董事的企业一般不认为是关联方(博济医药案例)。
关联方认定规则汇总
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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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与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上证公字〔2011〕5号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一年三月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规定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银行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规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本所鼓励关联交易比重较大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五条同时在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A股或B股市场上市的公司,其关联交易的披露和决策程序应同时遵守境外证券市场和本所的规定。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按《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惩戒。
第二章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第七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第十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九条上市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八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八条或者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关联人报备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上市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二)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二)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上市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