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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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2015 (1)
3、停留时间标准(physical presence)
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
个所得年度中他在本国实际停留(physical
presence)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
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 1928年英国判例: 经常睡在公园、
马路便道判定
税收居民。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2)长期居民负无限纳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6条 条件: 连续居住 5年,第6年起,境内外所得征税。
例如:某美国人W,2005年10月底来华,一直居住中国 和在中国工作,2011年回国履职35天,后又来中国居住工作 。则:2011年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30计临时离境)
如果W先生2005年——2009年住满五年,但2010年以 后某年在中国居住不足90天。则长期居民从新计算。 如果2010年住满1年,则2010年算长期居民。
归属原则(attribution principle): 常设机构所在国只能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 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而不能扩大对该常设机构所依 附的对方国家企业,来自本国的一切跨国营业所得行 使地域管辖权征税。或称实际联系原则。
引力原则( attraction principle )
常设机构所在国除了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跨国 营业所得为应税范围外,对于并不通过常设机构,但 是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相同或同类,由此获 得的所得,也要列入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的范围。 例子
常设机构概念
也称:permanent insorganization、standing body
全部、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常设机构作用
判断非居民机构在本国是否有常设机构,并提供
国际税收_第2章_国际税收管辖权
2、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在本国区域的领
土和空间内行使政治权利。 属人原则:一国政府可以对本国的公民和 居民行使政治权利。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两大原则,可以把税收管 辖权分为:
(1)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
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所得 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 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 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行使征税权。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确认公司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同确认自然人 的居民身份一样,其目的是对居民的国内外所 得行使征税权。 1.注册地标准。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资本控制标准。 5.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பைடு நூலகம்
1.注册地标准。
即按一国法律在该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为 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美、法、英、德、瑞典、意、泰、芬兰、 澳大利亚和墨西哥等国,都采用这一标准。 凡是在该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企业, 即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例如,美国税法规 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一个州的法律向州政 府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不论其总管理机构 是否设在美国,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 开设的,均被认定为为美国居民公司,对其 来自世界各地的所得进行征税。
我国居住时间标准 我国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 住满1年的个人为我国的税收居民(我国的纳 税年度为日历年度,所以一个在我国无住所 的人只有在我国从某一年度的1月1日住到12 月31日才可能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跨年度 住满365天并不会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如某外国人2003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04年 2月15日回国, 2004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04 年11月15日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 要去了日本,2004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 2005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
国际税收第二章 国际税收管辖权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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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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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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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1) 所得支付地标准 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劳务所得是 由具有非居住国居民身份的聘主或雇主支付的,或者是由居住国的 聘主或雇主设在非居住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的,可以认定 其所得是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该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 权进行征税。
(2) 停留时间标准 如果一个跨国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受聘或受雇于非居住国取得的劳务 所得,不是由非居住国支付,而是由居住国聘主或雇主所支付,那 么,只要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一个会计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停留 在非居住国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定该非独立个人劳动者在此 期间取得的所得来源于非居住国,并由非居住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 管辖权进行征税。
活动,而是将其资金、财产和权利供他人使用所取得的所
得。这类所得不同于直接介入经营商业、工业、服务业等
营利事业的所得,所以又被称为“被动所得” 或“消极所
得”。最具代表性的投资所得为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
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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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关于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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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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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设机构的概念
•
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在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
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第一是要有一个营业场所,如房屋、场地或机器设备等设施,这
种营业场所并没有任何规模上的限制,也不论是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
第二是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即有确定的地理位置,且有一定
各国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支付个人退休金的资金来源也各不 相同。 (5) 学生的所得
学生或企业学徒如果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非居住国, 其为维持生活、教育或培训而收到的来源于非居住国以外的款项,该 非居住国不应该对其进行征税。
第2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课)
2.3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2.3.1 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 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 即指营业利润 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 益。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 一笔所得是否为纳税人的经营所得,主要看取 得这项收入的经营活动是否为纳税人的主要经济活 动。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2.2.2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 1.注册地(incorporation)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 .注册地 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 • 2.管理和控制地(management and control)标准 .管理和控制地 标准 • 3.总机构(head office)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 所在地标准 • 4.选举权控制标准 .
2.2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各国规定: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四种标准中,目前在各国最常用的是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以及管理和 控制地标准,而且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 控制地标准,而且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标准就是本国的居民公司,如加拿大、 德国、印度、瑞士、英国等国。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 德国、印度、瑞士、英国等国。其中,有的国家只采用注册地标准,如法国、 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 美国等国;有的国家只采用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如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国。 此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 此外,一些国家在实行注册地标准或管理和控制地标准的同时,也采用总机 构所在地标准。如比利时、韩国、 构所在地标准。如比利时、韩国、日本同时实行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 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标准;葡萄牙、挪威同时实行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新西 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兰和西班牙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以及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 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只有澳大利亚在实行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 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准的同时,还实行选举权控制标准。
《国际税收》第二章(新)
a. 业务性质与企业的整体业务实质相同者为常设机构; b. 生产和销售行为延伸者为常设机构; c. 服务对象包括本企业以外顾客者为常设机构; d. 职责为管理监督者为常设机构; e.超过单纯提供非营业性服务而承担销售商品业务和从事生产活动者为常设机构。 (2)区分营业活动和一般的租赁活动和销售活动。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 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国际惯例:收入——所得的分类 • 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本2001版则没有。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 •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2.来源地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后面讲 2)交易地点标准: a.制造:商品加工制造地
b.贸易:商品交付地(美)、合同缔结地(英)、商品交付前的储存地、商品使用地 (二)常设机构定义及特征
-常设机构定义
-一般类型常设机构的确定规则
1.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必须是一个营业场所。 (1)所谓营业场所不要求具有完整性; (2)场地、设施或设备是企业自有的还是租用的,不影响成为营业场所; (3)构成营业场所的必须是适合于营业活动的任何重要的有形物体,包括不动产、建筑、机器、计 算机、轮船、飞机和打钻机等,轻便的、可携带的机器、设备、工具不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
(五)中国企业所得税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确定规则: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 国际惯例:收入——所得的分类 • 经营所得 • 投资所得 • 劳务所得 • 财产所得
一、经营所得
(一)营业利润的概念与来源地标准
1.概念:《OECD范本》2000版后把专业性劳务所得纳入营业利润范围,联合国范本2001版则没有。 差异的原因及争议。
• 税收管辖权的约束: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约束 • 讨论:
1、三种管辖权同时实施的原因? 2、只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原因?
第二节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一、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确定规则 问题:税收居民与居住管理法中的居民相同吗?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二)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据以下原则确定纳税人的有关所得 的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以交易活动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2.提供劳务所得 以劳务发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3.财产转让所得 不动产转让所得 按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所得 以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为其来源地 5.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机构场所 所在地或者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为其所得来源地
二.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确认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税法意义 首先,对一个征税国而言,确定某个纳税人是否是本国税法上的居民,关系 到这个征税国可以对该纳税人主张行使的税收管辖权性质。 其次,在各国所得税法上,由于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责任范围 不同,税收征管难度不一,彼此享有的税收待遇和适用的课税方式及程序也有差 别。 再次,目前各国相互间签订有双边或多边的有关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 复征税的国际条约,这些税收条约规定的优惠或救济待遇,仅限于有缔约国居民 身份的纳税人方可享受适用,非缔约国居民纳税人则不能享受。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确认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是指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 定和决策的地点。 比如:董事会或股东经常开会决策的地点,是判断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 心所在地的重要标志。 英、印度、新西兰、新加坡等国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 机构。 例如:总公司、经理总部、主要事务所等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并非仅限与采用其中的一种标准,许多国家往往同时兼 用两种以上的标准,以尽可能的扩大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范围。 所谓的纳税人“双重居民身份冲突”问题
第二章税收管辖权153页PPT
特殊跨国经营所得来源地和征税权的判定:
(1)国际运输所得
一般由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享征税权,即 使该企业并不是该国的居民。
船舶船籍所在国,即船舶的母港(Home Harbour)所 在国;
船舶经营者的居住国。
(2)农业和林业所得
属于不动产,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国优先行使地域管辖 权征税,同时不排斥属人管辖权补征税收。
所得支付地标准
跨国自然人受雇于非居住国,其取得的报酬由该国的居民雇主支付, 或者由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便可以认为该雇员取 得的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停留时间标准
“183天规定”,某雇员或职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停留在某个国 家的时间累计已超过183天,便可以认为该雇员或职员取得的 所得来源于这个国家,并由该国对其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征 税。
例: 某国际船运公司A公司由一家美国居民公司B公司控股。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应由哪个国家对其征税?
如果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上呢?
假设A公司经营的船舶均在希腊的港口登记 如果A公司经营的船舶无母港呢?
(二)跨国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3、跨国其他个人活动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所得支付地标准 其所得是由某国的居民支付的,或者是由设在某国境内的常设
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也可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该非居住 国境内。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8条(14-21条)用 于协调个人劳务所得的来源地。对于独立个人劳务 所得,中国一般采用了前两个标准;但是,我国与 泰国、马耳他和马来西亚三国签订的协定中,同时 也采用了第3个标准。
固定基地标准
如果跨国独立劳动者在本国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从事专业 性劳务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出场”,对通过该固定基地取 得的所得可以确定为来源于非居住国,由该非居住国行使地 域税收管辖权征税;
国际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居民身份的确定
• 居民身份的确定
居民
自然人居民 法人居民
•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住所(domicile)标准 2.居所(residence)标准 3.停留时间(physical/substantial presence))标准
•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1.注册登记地标准(place-of-incorporation test) 2.管理地标准(place-of-management test)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 3.我国企业所得税:注册登记地和实际控管
三、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一国政府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
征税权,而不论是否是本国居民取得的。 • 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国的非居民对该国政府负有有限纳税 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所得向该 国政府纳税
• 经营所得及其来源地的确定 1.经营所得的含义 经营所得即营业利润,是个人或法人从事各种 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
《国际税收》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
怀化学院商学系:尹芳
第二章 国际税收辖权
• 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原则及其类型 • 居民身份确认规则 •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
一、税收管辖权确立的原则 及其类型
• 税收管辖权的含义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体在税收领域中的体
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权及 其范围,它体现了独立自主原则和和约束性原 则(主要是指主权约束、外交豁免权)。
2.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 (1)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ishment)
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经营 场所。包括一般常设机构和特殊常设机构。
国际税收第二章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 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就其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 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经营所得
我国采用常设机构标准、归属原则
(二)交易地点标准
合同的签订地点(英) 各类贸易 货物的实际销售地(美) 制造活动 制造活动发生地
交易
二、劳务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 • •
4、借款合同的签订地为标准 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 5、贷款的担保物所在特许权的使用地; 美国;中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所在地。中 国的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 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 所在地确定来源地,或按照负担、支付所 得的个人住所地确定;
2、单一行使地域管辖权 中国香港、文莱、巴拿马、巴西、 乌拉圭、委内瑞拉、阿根廷、玻利维亚、 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尼加 拉瓜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 和公民管辖权 美国
第二节 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对于本国 税法规定的居民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 得拥有征税权。
(一)注册地标准 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 国法律组建并登记注册的法人,就 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美国税法规定,凡属按照美国任何
一个州的法律注册设立的跨国公司, 不论其总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美国, 也不论是美国人还是外国人开设的, 均为美国居民公司。
☆登记注册地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 对居民身份比较容易确认和识别。 ☆缺陷一,注册地和实际经营管理 地可能不一致,税务管理难。 ☆缺陷二,纳税人容易通过选择注 册登记地达到避税目的。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及其规范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
亚停留半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1)在加拿大有规律地、正常地或习惯
性生活; (2)1年中在加拿大停留183天以上。
• 居住时间标准:一个人在本国境内居住或停留的 时间超过了税法规定的期间,即为本国居民纳税 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半年,如英德加瑞,也有 的为一年,如中日韩美法等,摩洛哥只为3个月
跨国自然人判定的法律标准
• 国籍标准: • 1、血统标准
2、出生地标准
税收居民与非居民
标准 居民 非居民
这位先生在英国连续居住了44年之久,但是他表示要回加拿大安度晚年,也就是 说他在英国没有永久性的居住地,所以英国法院判定这位先生有居所而没有住所。但 是他却符合居所的定义,“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长期居住”,所以英国法 院 判定他在英国有居所,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其实行税收管辖 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义务。同时,他虽然由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加拿大在 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准,因此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中心管理和控制机构在爱尔兰。
(3)在连续4年中每一年都在爱尔兰停留至少3个月。
(1)在意大利有居民户口登记; 意大利 (2)在意大利有经济利益中心;
(3)1年中在意大利停留满183天。
(1)在意大利注册成立; (2)法人的管理总部在意大利; (3)主要目的是在意大利经营。
(1)在日本有生活基地和生活中心; 日本 (2)在日本连续居住满1年。
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法律标准) 即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
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 本国境内。
优点:容易操作,因为注册地点是唯一的,并且很易识别 。 2. 所在地管理机构标准
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 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如总公司或总店。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 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但如果一个法人企业被几个国家的居民股东所共同控制或 公司的股票公开上市交易,则选举权控制标准就很难采用,这 时由不同的股东就自己应得的利润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纳税。
应纳税额=(7200+1900-3500)×20%-555
= 565元
例3:史密斯先生从2011年5月起被美国一家公司派到我 国,在该公司与我国合资的M公司任技术员,他来华 后一直居住和工作在中国境内。史密斯先生每月的工 资由两家企业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M公司每月向其 支付人民币5000元,美国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 人民币15000元. 计算史密斯先生2014年2月应纳所得税 额。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属地原则和属人 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
地域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 属地原则 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 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
属人原则 使征税权。
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 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2.2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 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 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 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 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 (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 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
(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 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一国采用何种税收管辖权,由该国根据其国家 权益、国情、政策和在国际所处的经济地位等 因素决定。一般地说,资本技术输入较多的发 展中国家,多侧重维护地域管辖权;而资本技 术输出较多的发达国家,则多侧重维护居民 (公民)管辖权。大多数国家为维护本国权益, 一般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续二)
国别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卢森堡 马来西亚
(1)在卢森堡有可长期使用的住房; (2)1年中在卢森堡习惯性居住超过183天。
(1)纳税年度中在马来西亚连续或累计停留满182天; (2)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不到182天,但这次停留与
评税年度前一年或后一年中的182天以上的停留期 相连; (3)评税年度在马来西亚停留90天以上,但在以前4年中 的任何3年居住在马来西亚或每年停留满90天。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部分国家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国别 澳大利亚
比利时 加拿大 丹麦 法国 德国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在澳大利亚有长期住所; (2)在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在澳大利亚停留半 年以上。
(1)家庭在比利时; (2)财产的管理地在比利时; (3)在比利时有职业或从事经营。
关于“住所标准”的案例:
20世纪70年代在英国就有这方面的一个判例。有 一位先生1910年在加拿大出生,1932年他参加了 英国空军,并于1959年退役,随后一直在英国一 家私人研究机构工作,直到1961年正式退休,而 且退休后他与英国妻子继续在英国生活。在此期间 这位先生一直保留了他的加拿大国籍和护照,并经 常与加拿大有一些金融方面的往来;而且他也希望 与妻子一同回加拿大安度晚年,并表示如果妻子先 他去世,自己也要回加拿大度过余生。法院判定这 位先生尽管在英国居住了44年,但他在英国仅有居 所而没有住所。
第2章 税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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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pàndìng)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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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 的法人居民。 优点:容易操作;有利于限制避税性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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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chōngtū)的协 调
如果一个(yī ɡè)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即发生双 重居民身份(dual-resident)时 ,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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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税收居民(jūmín)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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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生产 经营地(金刚石的开采地和销售交货地)也在南非。不 过大多数董事住在伦敦,董事会的召开有时在南非,有 时在伦敦,但公司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公司的交易 合同、销售方针、矿产开发(kāifā)、利润分配、重大 支出事项等)却由在伦敦举行的董事会决定。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 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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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 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 义务。同时,他虽然有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 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 准,因此(yīncǐ)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二、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pàndìng)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2.管理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3.总机构(jīgòu)所在地标准 4.选举权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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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 的法人居民。 优点:容易操作;有利于限制避税性移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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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居民身份确定规则冲突(chōngtū)的协 调
如果一个(yī ɡè)人被缔约国双方同时认定为本国居民,即发生双 重居民身份(dual-resident)时 ,其居民身份应当按照下列顺序 确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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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税收居民(jūmín)身份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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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àn lì):贝尔斯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南非注册成立,总机构设在南非的金伯利,生产 经营地(金刚石的开采地和销售交货地)也在南非。不 过大多数董事住在伦敦,董事会的召开有时在南非,有 时在伦敦,但公司重要的管理和经营决策(公司的交易 合同、销售方针、矿产开发(kāifā)、利润分配、重大 支出事项等)却由在伦敦举行的董事会决定。
(1)在访问英国的年度中在英国有可供其使用的住房; (2)在纳税年度中在英国停留183天以上(不一定连续停留); (3)在连续4年中到英国访问平均每年达到91天或以上。
(1)有美国的长期居住证(绿卡); (2)当年(日历年度)在美国停留满31天,并且近3年在美国停留天数的加 权平均值等于或大于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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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英国实行的是居所标准,英国政府有权对 其实行税收管辖权,该先生对英国有无限纳税 义务。同时,他虽然有加拿大国籍和护照,但 加拿大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上实行的也是居所标 准,因此(yīncǐ)他不用向加拿大纳税。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 法院认为,征税权的存在不在于当事人的财产是 否位于美国国内,以及当事人是否是他国的永久 居民。这种权力是以政府保护公民及其无论在何 处的财产的本质特征决定的。换句话说,征税权 的基础不在于财产的位置是在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也不在于该公民的居所位于美国国内还是国外, 关键在于他作为公民同美国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美国政府对那些居住在国外且财产 也在国外的美国公民拥有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三、地域税收管辖权
一、税收管辖权综述
(一)国家主权与管辖权
1.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保权 (4)管辖权
• 管辖权的一般含义: • 在国际社会中,所有主权独立国家,对其 领域内的一切人、物、行为和事件均有行 使本国法律的权利,这是国家主体的一个 重要属性。
• 分析
• 依据中英税收协定第四条居民的第二款,同时为 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照第二款所 述规则确定。首先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 国的居民,按照这一规则,既然肖先生的家庭或 主要经济利益关系仍然在中国,在中国拥有永久 性住所,因此,应判定他是中国居民,应由中国 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就其全世界范围的所 得征税。英国则不是他的居民国,不能行使居民 管辖权征税。
4.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1)自然人双重居民身份的判定 两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法。 一是缔约国税务当局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其 为某一方居民。(中日、中美、中法等) 二是按照《经合发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推荐的方法,推导出其合适的居住国。(中英、 中丹、中加等) • 按顺序推导: • 永久性住所 、重要经济利益中心 、习惯性住 所 、国籍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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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对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的划分,税收协定一般采 用税收分享原则。 (三)劳务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关于非居民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原则上由居住 国独占行使征税权,但具备一定条件,应由所得 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关于非居民的非独立个 人劳务所得,由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符合一定 条件,应由居住国独占征税。
二、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一)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关于跨国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 调方法有两种: ①由缔约国双方通过协调确定该跨国自然人应属 于缔约国哪一方的居民; ②采用序列选择性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二)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方法 双边税收协定关于跨国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协调 方法有两种: ①由双方协商该跨国法人属于哪一缔约国的居民; ②采用某一冲突规范加以解决。
(四)财产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非居民的不动产所得和转让不动产的所得,由不 动产所在地的来源国优先征税。对经营国际运输 的船舶或飞机的动产转让所得,由转让者的居住 国独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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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管辖 权制度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制度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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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一、纳税人居民身份的确定 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确定纳税人的 居民身份。 各国税法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 准: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国籍标准。
各国税法判定法人居民身份,主要采用下列标准: 1.注册登记地标准 2.管理中心地标准, 3.总机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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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 使
一、非居民跨国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一)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非居民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国内税法一般采 用营业活动发生地原则,其具体标志包括三种: ①营业机构或场所所在地; ②合同签订地; ③货物交付地。 (二)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有两种,纳税人的居 住国认为应以权利的发生地为准,所得来源国则 认为应以债务支付者所在地为准。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税收管辖权
本章重点 税收管辖权概述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行使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管辖权制度 本章小结
【本章重点 】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纳税人身份的确定 居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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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管辖权概述
一、税收管辖权的概念和特点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在征税方面所享有的权力。 它决定了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地域范围,具体表 现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辖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的特点,不受其他国家的 支配和干涉。 ②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应当处于相互平等的地位, 一国税收管辖权的确定要受到国家权力所及范围 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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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理;学习中需掌 握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特点、确定依据,行使税 收管辖权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冲突的协调。 同时介绍了国际税法的前沿问题――电子商务环 境下的税收管辖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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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管辖权的确定依据和分类 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应当有国际法上的根据。在国 际税收领域,按照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可以将税 收管辖权划分为以下两类: (一)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其居民纳税 人来自该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和位于该国境内 境外的全部财产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对非居民纳税 人来自该国境内的所得和位于该国境内的财产行 使税收管辖权。
(三)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个人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标准有两种: ①劳务地点标准; ②支付地点标准。 (四)财产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转让各种动产和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确定标准也 有两种: ①财产所在地标准; ②财产销售地标准。
二、非居民跨国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一)营业所得征税权的划分 居民纳税人来自居住国境内的营业所得,由该居 住国独占地行使征税权。一国居民来自另一国境 内的营业所得,由另一国(即所得来源国)优先行 使征税权。所得来源国对非居民的营业所得行使 征税权时,通常采用常设机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