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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23•【文号】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申报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范,是全面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内容。

《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前六项相关资料已包括其中,不再另行上报。

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职安[2007]20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既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职业病危害的状况,又能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执法有的放矢,为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为切实履行好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决定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申报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三、申报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不含煤矿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类煤矿企业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申报。

其他用人单位向单位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及本部门的工作部署,选择重点行业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探索和积累经验,然后稳步推进。

接受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分别建立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管理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和分类汇总,每年年底前汇总后分别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分别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_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通 知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通 知

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安监局,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有关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已经更新完毕。

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先后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通知,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安监部门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监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实施两年多来,对摸清我市职业病现状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情况,推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目前,全市共有3400余家企业进行了网上申报,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96种,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约占职工总数的21%。

《申报办法》以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为依据,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更加简便地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及时摸清底数,同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安监局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积极组织《申报办法》的学习和培训,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根据《申报办法》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了相应修订,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2012年版)》(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的具体内容;同时,对原有的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整改通知范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整改通知范文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我国《职业病预防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我单位已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

经过专业人员的评估和审核,发现了一些问题和隐患,需要进行整改。

现将具体整改事项通知如下:一、危害因素控制根据评估结果显示,我们单位存在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方面的问题:1. 作业环境净化不到位:在某些操作区域,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整改措施:加强通风设施和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空气流通畅通,满足国家标准。

2. 噪声控制不当:某些现场噪声超过国家标准,超过了职工所能忍受的程度。

整改措施:采取隔音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噪声危害,并做好相关危害监测。

3. 化学物质泄漏风险:部分化学品储存和使用不符合标准,存在泄漏风险。

整改措施:摸排现有储存情况并核对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加强安全意识培训。

二、职业健康检测与监测根据评估结果,我们单位在职业健康检测与监测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不完善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措施:无法实时监测特定作业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整改措施:选用合适的监测设备,确保特定作业岗位的危害因素进行准确监测。

2.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规范: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执行不到位。

整改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并完善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确保每一位员工得到适当的职业健康检查。

三、职业卫生培训根据评估结果,我们单位在职业卫生培训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培训计划不全面:未对特定工种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

整改措施:根据各工种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2. 职业卫生知识普及不足:对员工关于职业病危害及防护的知识传达不完善。

整改措施: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和防护意识。

四、应急管理和自救互救根据评估结果,我们单位在应急管理和自救互救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紧急避难设施不完善:某些作业场所缺乏紧急避难设施。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监督管理,保证职工的切实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员工。

第三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及本制度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应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

第六条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应根据有资质的单位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果,辨识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并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的要求,明确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基本情况表,存档至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中,并依程序上报。

第六条单位各部门、作业队以及相关方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源或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一般在24小时内上报单位安质部,若险情或事故重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单位领导和安质部。

第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各部门必须在最短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安质部报告情况。

说明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事故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第八条单位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安办…2011‟51号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委办、顺德区安委办,各中央驻粤及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省府办公厅2009年103号文件精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由省卫生厅划入省安全监管局。

为全面掌握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的通报‣(安健总厅安健…201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决定在中山、河源两市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和内容在全省范围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要求,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为便于申报,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见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网页:)。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申报表和申报系统的规定内容进行申报。

二、申报工作的管理申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具体职责分工是:(一)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

(二)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的各地市级监管部门(安监或卫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危害申报的组织指导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级申报的受理范围,并组织好实施工作。

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区的市级监管部门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报地市级监管部门的申报表,同时抄送所在地对应的县(市、区)级监管部门。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青安监[2010]192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安监[2010]192号)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青岛市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做好我市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根据山东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职业危害申报,强化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掌握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建立职业危害管理信息系统,为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治措施提供准确、可靠的基础资料,推动我市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申报范围及内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按照《申报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分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确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安监站,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要求,我县开展了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截止2010年12月底,全县已申报职业危害企业XXX 家(含煤矿),但仍有部分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登记。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函》(黔安监职安健函[2011]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我县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

集团公司的申报以各下属分公司所在地的名义向我局申报,集团公司备份各下属分公司申报表格存档备查。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二、申报时限此次申报于2011年6月底前完成。

之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作为常规性工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向我局申报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下列重大变化的,应向我局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申报需提供的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方式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本两种方式。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一、概述公司致力于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为此制定了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不受职业危害的侵害。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有效的申报机制,及时发现、评估和控制潜在的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二、申报流程1. 员工在发现或怀疑存在职业危害时,应立即向所属部门或直接上级提交书面申报,并详细描述职业危害的性质、来源、可能影响的范围等相关信息。

2. 部门应立即转交申报,确保及时上报相关环境安全管理部门,并同时进行内部自查以确认其它同类职业危害的可能存在。

3. 环境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报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制定针对性的控制和防范措施。

4. 控制和防范措施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优化,以提高职业危害的控制效果。

5. 环境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员工反馈申报结果,并告知他们相关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三、保障措施1. 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职业危害的研究和分析,了解和掌握各岗位可能面临的职业危害情况,并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和控制工作。

2. 公司将加强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员工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使他们能够及时识别和申报潜在的职业危害。

3. 公司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监测系统,定期对各岗位的职业危害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潜在的问题。

4. 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控制措施的检查和回顾,确保其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及时修订和完善控制措施。

5. 公司将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的奖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发现和申报职业危害,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四、员工权益保障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将对申报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保密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其申报信息。

2. 公司将及时评估和控制申报职业危害的影响,为员工提供相关的安全保护和医疗救治。

3. 公司将加强对受到职业危害影响的员工的关怀和激励,保障其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五、评估与改进1. 公司将定期对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范本

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范本

某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员工对职业危害的申报流程和相关责任,保障员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动合同制员工、临时工等。

二、申报的情形员工在以下情形下应当向公司申报职业危害:1. 发现工作环境中存在可能导致职业病或工伤的隐患;2. 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工伤的员工需申报相关情况;3. 发生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后需及时向公司申报。

三、申报流程1. 发现职业危害隐患a) 员工发现工作环境中存在职业危害隐患后,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提供详细的情况描述。

b) 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

2. 职业病或工伤诊断a) 员工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工伤后,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b) 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及时将其上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

3. 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申报a) 发生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后,员工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填写申报表格。

b) 部门负责人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将事故情况上报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门。

四、公司责任1. 对于员工申报的职业危害隐患,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隐患。

2. 对于职业病或工伤诊断的员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和照顾。

3. 对于职业病或工伤事故,公司应当迅速组织救援并进行事故调查,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员工责任1. 对于发现的职业危害隐患,员工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积极配合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2. 对于被诊断为职业病或工伤的员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公司进行赔偿和照顾事宜。

3. 对于发生职业病或工伤事故的员工,应当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接受相应的救援和处理。

六、保密与奖励1. 公司对员工的申报信息保持保密,未经员工许可,不得泄露。

2. 对于积极申报职业危害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嘉奖或提供相应的奖励。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示例尊敬的员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定,为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控,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特向您提供以下职业病危害告知:一、职业病的定义和危害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吸入、摄入或者皮肤吸收工作环境中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高温、高压、高湿度、低温、低气压等有害因素,引起的一类具有潜伏期、特异性和不可逆性的疾病。

职业病主要危害有:1.粉尘危害:长期吸入工作环境中产生的粉尘有可能引发肺部疾病,如尘肺、矽肺等。

2.化学物质危害:长期接触有害化学物质,如有机溶剂、重金属等,可能导致中毒、损害内脏器官、神经系统等。

3.放射性物质危害:长期暴露于放射性物质,如放射线、核辐射等,可能产生辐射病。

4.噪音危害:长期暴露于高噪音环境,如机械作业、交通噪音等,可能导致噪声性听力损失。

5.振动危害:长期接触高频率、大振幅的机械振动,如使用震动工具、驾驶重型车辆等,可能引发手臂麻木、关节疼痛等问题。

6.高温、高压、高湿度、低温、低气压等环境因素:长期暴露于这些极端环境,可能导致中暑、冻疮、冻疮等问题。

二、职业病的预防措施为了保护您的身体健康,您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佩戴个体防护装备。

2.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洗手、洗脸、洗头等,避免吃喝过多油腻、刺激性食物,保持身体清洁。

3.废气废液排放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私自倾倒。

4.加强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提高抵抗能力。

5.定期体检,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三、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雇主需履行如下法定义务:1.保证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设施和装备。

2.建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定期开展对员工的职业病检查,保持相关资料。

4.积极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对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关于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的通知

关于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的通知

关于实施职业危害申报的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xx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有助于指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分布情况,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监管xx,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

各街道安监站(部门)及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将职业危害报告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切实强化xx,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措施,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报告要求,积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职业危害年度报告工作。

二是强化目标,确保完成申报任务。

各街道安监站(部门)和企业要全面推进本单位职业危害报告工作。

截至2012年底,企业职业病危害报告率达到95%,危险化学品制造企业、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建材制造企业、箱包鞋类制造企业、电子产品和车船制造企业职业病危害报告率达到100%,区域企业职业病危害报告率达到100%,街道企业职业病危害报告率达到95%。

通过持续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危害申报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努力完成我区职业健康危害申报工作目标。

三、明确职责,严格实行分级管理职业危害申报按地域分类管理。

街道安监站(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危害申报,以及企业的申报和通知、申报表的填写、报送和备案,督促各企业按规定对其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和评价,并如实报告检测和评价情况。

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负责受理、审核、备案全区企业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含建设单位)的申报工作。

四是规范程序,按期完成备案。

(1)申报程序。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应以电子和纸质形式提交。

各街道安监站(分局)、各企业的电子申报方式是通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工作流程如下:1.登录申报系统进行注册;2.在线填写并提交《申报表》;3.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的内容进行网上审查和备案。

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

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

职业健康危害告知书
尊敬的员工:
根据《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为了保护您的健康和安全,我们特此通知您有关工作岗位上可能存在的职业健康危害。


您务必仔细阅读并严格遵守以下告知内容:
1. 岗位特点及职业健康危害:
- 描述岗位特点,例如接触有害物质、长时间工作等。

- 阐明可能的职业健康危害,例如噪音、尘土、化学物质等。

2. 相关防护和安全措施:
- 说明员工应该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如佩戴防护口罩、手套、安全鞋等。

- 提供正确和安全的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

- 强调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健康监测与职业病防治:
- 解释职业健康监测的重要性,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应健康监测
措施。

- 强调如有不适应该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
的诊断和治疗。

4. 公司义务和权益保障:
- 告知公司履行的义务,如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展岗
位危害评估等。

- 强调公司会对员工的健康情况进行保密,并保护员工的合法
权益。

此告知书是为了确保您在工作岗位上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预
防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我们希望您能始终保持警觉,并按照公司
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共同维护工作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咨询。

感谢您的合作!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名称:签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6•【文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和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我们组织开发了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2019年7月8日上线试运行以来,系统运行稳定,目前已具备正式启用条件。

为确保新旧申报系统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定于2019年8月22日0时起正式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网址:),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系统”将于2019年8月31日24时停止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关于账号分配。

为了便于系统内部数据共享,为每个省级单位设置3个账号,负有职业健康管理职责的处室账号具有审批、查询等全部管理权限,负有职业健康监督职责的处室以及职业健康技术支撑单位的账号具有用人单位申报信息的查询权限。

市、县级管理账号由省级单位设立分配。

二、关于数据衔接。

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系统”中用人单位申报信息已移至新申报系统,在原系统完成申报的用人单位无需重新进行申报。

由于原申报系统设计时间较早,与新系统无法全面兼容,原申报单位登录新系统时,需要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并在更新申报内容时,及时对缺失信息和变化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三、关于操作流程。

具体注册和申报流程参见申报系统首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V1.0(管理机构版)》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操作手册V1.0(用人单位版)》。

技术支持电话:400-106-0066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

职业病危害通知书

职业病危害通知书

职业病危害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公司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公司安排你从事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职业活动中接触到等职业危害因素,属于性危害,在本岗位,公司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等劳动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指导您正确使用相关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当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

您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本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病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用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本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本告知一式三份,存档一份,用人单位一份,本人一份。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DG-GW-HR-19。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7.20•【字号】沪安监管职安[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7.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43号)各区县安全监管局:今年2月底,市安全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发布了《关于本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通告》,明确本市存在或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自3月1日起至6 月30日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

截至目前,全市完成申报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共计4357家,申报备案数远低于存在职业危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数,各区县安全监管局的推进力度不平衡。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申报是做好本市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

市安全监管局研究决定,即日起至8月底,全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专项执法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应高度重视,认真筹划,集中力量,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作用,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规规定进行申报备案。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对未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关于印发本市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规范(试行)的通知》[沪安监管职安(2010)118]中(职业危害申报部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附件:职业危害申报(按区县)统计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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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安监发[2009]号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
工作的通知
区属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监管工作,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按照包头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精神,职业安全健康申报培训阶段完成后,区属相关企业将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现将申报阶段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产生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要依法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二、申报内容
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

具体内容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申报表下载网址;机关子站:职业健康司中关于征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三、申报方式
1、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要由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后方可申报。

2、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一并申报的方式。

其中,文本申报材料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要加盖有资质检测机构的公盖。

四、申报时间
相关企业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本单位的申报工作。

完成申报工作以后以,以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后,因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等的变更导致所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进行变更申报。

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于生产经营活动终止10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工作要求
各相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
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对于用人单位不按通知要求申报,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号令)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管理职业病危害申报通知
石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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