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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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1)环境保护法学法规导读(对考试有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6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 8、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9、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10、水土保持法(1991年) 1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 12、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 13、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 1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施行) 1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通过) 1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施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习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习笔记(1)重点难点:1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2环境问题的分类(可简答可论述);3自然环境的破坏、环境污染;4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中“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不同与差异(P5)◇⑴环境的一般概念,是指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⑵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⑶相同点:“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的,且在质的规定性方面,二者是一致的。

⑷不同点: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而且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②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

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

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

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③人类把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④某些自然物存在于自然界具有环境功能时,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自然客体,当其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保护客体,而可能成为民法的保护对象。

补充: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0)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40)

第三编⾃然资源保护法 第⼗九章⾃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1 ⾃然资源的特征★ ⾃然资源的特征 ⑴⾃然资源具有可使⽤性(任何⾃然物质和能量,只有在其能够被⼈类⽤来改善其⽣产和⽣活条件时,才能被称为“⾃然资源”。

) ⑵⾃然资源具有相对性(⼀种物质和能量是不是⾃然资源,不是⼀成不变的,它会随着时间和经济技术的发展⽽变化。

) ⑶⾃然资源具有整体性(各种⾃然资源在⽣物圈中都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地构成⼀个⾃然综合体,⼈类在改变⼀处资源或⽣态系统中的某些成分时,必然给其周围的其他资源带来影响。

) ⑷⾃然资源具有地域性(⾃然资源在⾃然界中并不是均衡分布的,其分布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影响,有的受⾮地带性因素的制约。

) ⑸⾃然资源具有限性(由于地区空间的有限性,就决定了⾃然资源在具体空间和时间范围内的有限性。

) 2⾃然资源保护及⽴法 ⾃然资源保护的概念○ ⾃然资源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确保⾃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采取的各种⾏动的总称。

(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然资源的合理开发,防⽌⾃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

其主要的措施⼿段有经济的、⾏政的、法律的,也有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

) ⾃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本章重点)○ ⾃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者之间有着⼗分密切的关系,但⼆者⼜不完全等同。

⑴⾸先,⾃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个组成部分。

任何⾃然资源都是环境要素,那么也就都可以作为环境保护的对象。

⑵其次,环境保护的范围⼤于⾃然资源保护。

⾃然资源保护的对象,是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为⼈类所使⽤的各种⾃然物质和能量⼦⼒学,⽽环境保护对象,除了能够够作了资源的各种环境要素外,还包括⽬前不能作为资源的环境要素。

(如臭氧层、⾃然遗迹、⼈⽂遗迹等。

)另外环境保护还包括⾃然资源保护所⽆法包括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

⑶再次,⾃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也各有侧重。

⾃然资源保护的⽬的,是通过保护各种资源使其数量和质量限度地满⾜⼈类⽣产和⽣活的需要,充分发挥其经济效能。

环境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江劲主编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环境:(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是指人群周围的环境及其中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等因素。

1、采用概括的方式对环境的内涵进行描述——保加利亚、葡萄牙2、采用列举的方式对环境的外延进行描述——美国3、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的方式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作出规定——中国我国1989年《环境保护法》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自然资源:《中国自然保护纲要》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都称自然资源《宪法》与环境融为一体、天然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环境要素。

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生态系统的出发点:是以整个地球上的生物及其环境等客观存在为中心,而不是以人类为中心。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是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

第二环境问题(次生环境问题)——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18世纪——20世纪60年代)地域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环境问题的成因——人地关系恶化1、市场失灵2、政策失误3、科学不确定性4、国际贸易的影响环境问题的对策1、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达成共识2、形成环境保护的可行措施(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学技术的进步)3、确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和战略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生活环境保护)(18世纪中叶——20世纪初叶)“妨害”与“相邻关系”2、生活环境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并重时期(20世纪初叶——20世纪60年代)综合有计划控制污染、防治公害美国《公共汽车尾气控制法》、日本《公害对策基本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以及监督环境状况3、整合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时期(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方位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鼓励发展循环经济、预防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秦律中的《田律》强调“以时禁发”唐律中的“杂律”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条文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发展时期198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1999年《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时期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时期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科学发展观2012年十八大报告;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文明“五位一体”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环境与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与资源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1)⑵“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必然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彼此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因此,为了庇护和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本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随意除去一物种,这两种做法都会使某物种发生种族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⑶“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竭地流动,物质在不断地循环。

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递减,有一部分转化为热能逸散入环境。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必需尽可能充分地利用能量,不使它简单地逸散入环境。

⑷“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罗必然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必然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

因此,为了庇护生态系统,必需一方面使它供养的生物的数量不超过它生物生产能力,另一方面,还需确保排入生态系统的污染物不超它的自净能力以及使冲击周期长于生态系统的恢复周期。

所以在环境与资源庇护法中必然有以产定供的规定;有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罗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⑸“协调不变”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保持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不变的。

为了使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协调状态,必需久有存心地保持生物物种的多样化,尽量减少外来干扰;同时鼓励人们去创造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生物生产能力高的人工生态系统。

⑹“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因此环境与资源庇护立法必需充分考虑地区特点。

如环境办理中的区域性原则,即往往实行地方法规优先原则。

尊重和表现生态规律原则的指导意义(可能论述)★⑴尊重和表现生态规律原则,实际上是我们今天处理环境问题所必需遵循的指导原则,成为我们制定环境与资源庇护法律的理论基础。

⑵现代环境科学研究已经为人类揭示了自然界的遍及规律和生态系统平衡的原理。

为了庇护人类保存的环境,就应当在人类活动与生态系统关系最为密切的两个基本事域——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2)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我们可以举几个明显的例子说明生物和人类完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保存和发展。

⑴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

⑵臭氧层的形成。

⑶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白: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并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近似。

这是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

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保存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十分复杂的人类——环境系统互相作用、彼此制约的关系,其中表现着二种规律——社会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交织、融合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挥作用。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需不超过两个边界:⑴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⑵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圬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人类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是密切相关的。

可以说,自然再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基础,经济再生产过程是影响自然再生产过程的重要因素。

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人类改造自然的规模不竭扩大,向环境大规模地“取出”和“投入”,其结果,一方面是通过对环境的改造使环境更适合人类的保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破坏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出现环境问题。

生态学基本知识生态学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学科。

环境庇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

生态学的概念生态学的概念,是德国人伊o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生态系统的组成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产者。

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

生产者决定着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因而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消费者。

是指所有的动物。

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

有的动物包罗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称为混合消费者。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二)

四、⾃然资源费 1、开发使⽤费 2、补偿费 3、保护管理费 4、惩罚性收费 第⼆章 环境标准 第⼀节 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保护⼈群健康、社会财富和⽣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节 环境标准的作⽤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 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的体系,可以⽤下图表⽰(⼤林画的不好,勿见笑。

呵呵)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法标准。

两级:和地⽅级 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定的环境质量,保护⼈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态良性循环为⽬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 第四节 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三、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法标准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所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根据 第⼗⼀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为时。

应承担⼀定法律责任者。

1、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般包括⾏为和物两种。

2、法律责任的主观⽅⾯ 3、法律责任的客观⽅⾯ (注意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由于和我们以前学过的相关法律雷同,这⾥就不再赘笔。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知识点+题库讲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一部法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法共分为九章,每章内容都涉及到不同的知识点。

下面将对每个章节进行详细的讲解。

第一章:总则本章主要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重点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同时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二章:大气环境保护本章重点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大气污染源的管控、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等内容。

此外,还详细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三章:水环境保护本章主要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标准。

其中包括水体的保护、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对水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本章规定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等环节。

此外,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

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本章重点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措施。

其中包括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农业面源污染源的管控、农田水利设施的改造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技术标准和监测要求。

第六章:生态保护与建设本章规定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生态功能区的规划和建设、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

此外,还明确了生态保护与建设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制。

第七章:资源保护与利用本章重点规定了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措施。

其中包括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保护和补偿机制等内容。

此外,还规定了资源利用的限制和条件。

第八章: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环境与资源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其中包括环境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环境监督的程序和方法、监督结果的公布等内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是我国基本环保法律,是对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性法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长远考虑。

本文将对《环保法》进行笔记。

一、《环保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环保法》确定了环境保护的总目标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其中包括环境质量的改善、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2. 污染防治:《环保法》规定了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3. 生态环境保护:《环保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包括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物种保护、森林和草原保护等方面。

4. 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环保法》确定了保护资源、促进循环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的目标和原则。

5. 法律责任:《环保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及其相关罚则规定,要求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和保护群众权益。

二、《环保法》的修订2014年,国家发布《环境保护法修正案》,对《环保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1. 增加了对“生态文明”的精确定义。

2. 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力度,强调了“先污染者先责任”原则,删去了过度放宽环境污染标准的内容。

3. 新增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了企业环境责任。

4. 发展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了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增加了对“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环保法》的实施效果经过数年的实施,我们可以看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显著成果,例如:1. 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环保法》强化了大气污染的管控,使大量重污染工业企业停产,黄标车淘汰,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得到改善。

2. 水质得到提升。

《环保法》要求水体达标率达到90%以上,各地加强治理污染水体、退役劣V类水厂,比如“全国十大重点水污染治理项目”取得实质效果。

3.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建设。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的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致的统⼀整体。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然资源和环境、防⽌污染和破坏的⼀系列单⾏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实践意义上说,⼀个国家有没有⽐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平的标志。

从理论意义上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建⽴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发展的⼀个重要因素。

综合我国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⑴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⑵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⑶环境与资源保护单⾏法规; ⑷环境标准; ⑸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第⼆节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依据。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活环境和⽣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规定是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项基本职责。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的的地位。

它是⼀种综合性的实体法。

这种⽴法常常成为⼀个国家的其他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法依据,因此它是⼀个国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在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个发展趋势。

从对局部或单个环境要素的保护发展到把⼈类环境作为⼀个整体来加以保护。

1989年12⽉颁布的《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考点汇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考点汇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考点知识串讲第一编环境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环境、人类环境所谓人类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简称环境;注意区分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的环境。

人类环境是由各种自然因素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它十分庞杂。

为了研究方便,人们对环境进行了分类,以确定所要研究的是哪一部分人类环境。

分类方法很多,大家需要掌握的是四种分类方法:1、按环境要素形成的原因分,可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方法。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我国宪法采用这种分类方法。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把环境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质环境。

二、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大气、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矿藏等。

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

有限资源又可分为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

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海水等。

(重点提示)大家要会具体分类,如给出些资源煤炭、石油、各种金属矿藏、草原森林淡水、动物、植物等,要会分出哪些是可更新资源、哪些是不可更新资源,哪些是无限资源。

三、环境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和人类同环境的关系人类同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十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三十章

第三⼗章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第⼀节⼤⽓层和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前越境空⽓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

20世纪60年代以后汽车所排放的尾⽓成为另⼀个主要的污染源。

⽬前普遍认为,造成全球⽓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氧化碳、氟氯化合物、甲烷、氮氧化合物。

⼤⽓层由波动的和能动的⽓候物质所构成。

它和领空不同。

⼤⽓层包括领空中的⽓体。

因此⼤⽓层不能被视为共有财产,在双边和区域性越境空⽓污染中,⼤⽓层被认为是⼀种共享的资源。

联合国环境署也援引了共享资源这⼀概念。

⼀、越境⼤⽓污染防治 国际习惯法原则的适⽤ 根据国际习惯法,任何国家若违反了国际义务并给相邻国家造成越境空⽓污染,那么就得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

在没有⼀致认同的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各国应该采⽤可⾏技术或最切实可⾏⽅式来控制越境⼤⽓污染。

国内法原则的适⽤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是第⼀个制定了⾃⼰全⾯的战略来处理越境⼤⽓污染的国际组织。

早在1972年就建⽴了欧洲监控计划并就减少⼆氧化硫的排放量以及因燃烧化⽯燃料⽽产⽣的⼤⽓污染所应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技术提出了建议。

由于欧洲酸⾬问题最为严重,所以在控制越境⼤⽓污染⽅⾯欧洲的区域性合作。

⾃1975年欧洲各国就开始控讨如何合作控制越境⼤⽓污染,并于1979年制订了《长程越境⼤⽓污染⽇内⽡公约》。

该公约⾄今仍然是的调整和控制越境⼤⽓污染的主要的区域性条约。

该条约的签署使得各成员国能够把欧洲的⼤⽓层看成是⼀种共有资源并把越境⼤⽓污染看作是在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共同排放标准⽅⾯需要协调的问题。

⼆、全球⽓候的保护 臭氧层的保护 ⽓候变化 三、外层空间的环境保护 外层空间法是建筑在所有国家对外空享有平等的受益权和开采与使⽤的⾃由权这些原则之上的。

根据《外层空间条约》,各国在外层空间进⾏活动时必须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必须不对外空或天体造成污染,以及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因外空事件⽽对地球的环境造成的负⾯的变化。

(环境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管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笔记1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0-12-08 16:30:05 阅读1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绪论环境的一般概念: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

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人类环境与生态学中环境的区别。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

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在内。

人类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人类环境的分类:按环境要素的形成,分为自然环境、人工环境两大类。

(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辐射、生物等。

人工环境:也叫人为环境、经人工改造过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如城市、居民点、水库、名胜古迹、风景浏览区等。

按环境的功能不同,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宪法)按环境范围的大小,分为室内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宇宙环境。

按环境的不同要素,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课堂笔记(14)范本1:第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述1.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背景与意义1.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主要内容2.1 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的确立2.2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基本要求2.3 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2.3.1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2.3.2 水环境保护措施2.3.3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2.3.4 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2.3.5 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措施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与监督3.1.1 行政责任3.1.2 经济责任3.1.3 刑事责任3.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监督机制3.2.1 行政监督3.2.2 公众监督3.2.3 司法监督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与执行4.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机构与职责4.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方法与措施4.2.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宣传与教育4.2.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制度建设4.2.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政策与计划制定4.2.4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经济手段4.2.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监测与评估4.3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执行效果与问题4.3.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问题与挑战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5.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趋势5.2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展望附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文件及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为目标,规范和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法律。

2.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3. 水环境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质量。

4. 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

5. 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二十六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二十六章

第⼆⼗六章野⽣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节野⽣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其⽴法 ⼀、野⽣动植物及其种类 野⽣动植物,是野⽣动物和野⽣植物的合称。

野⽣动物是指在⾃然状态下⽣长且未被驯化的动物。

它既是是的物种和环境因素,⼜是⼈类不可缺少的⾃然资源。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野⽣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野⽣动物。

按其保护程度,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地⽅重点保护野⽣动物和⾮重点保护野⽣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是指列⼊国家重点保护野⽣动物名录⽽被加以特殊保护的动物,分为⼀级保护野⽣动物和⼆级保护野⽣动物。

地⽅重点保护野⽣动物是指列⼊地⽅重点保护野⽣动物保护名录⽽被加以特殊保护的动物。

国家和地⽅重点保护野⽣动物以外的野⽣动物均为⾮重点保护野⽣动物。

野⽣植物是指在⾃然状态下⽣长且⽆法证明为⼈⼯栽培的植物,可分为藻类、菌类、地⾐、苔藓、蕨类和种⼦植物。

它是⾃然界能量转化和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是重要的环境要素之⼀。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植物,则是指原⽣地天然⽣长的珍贵植物和原⽣地天然⽣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根据其保护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和地⽅重点保护野⽣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是指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被采取特别措施加以保护的植物。

地⽅重点保护野⽣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以外的列⼊地⽅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被省、⾃治区、直辖市特别保护的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可分为国家⼀级、⼆级保护野⽣植物。

地⽅重点保护野⽣植物也可分为地⽅⼀级、⼆级保护野⽣植物。

野⽣动植物资源是指对⼈类⽣产和⽣活有⽤的⼀切野⽣动植物的总和。

它是可再⽣的⾃然资源,只要合理开发,就可以永续利⽤。

它包括⾷⽤性、药⽤性、⼯业⽤、⽣态保护性、种质性资源等。

⼆、我国野⽣动植物资源的现状和问题 动物中的⼤熊猫、⾦丝猴、华南虎、台湾猴、扬⼦鳄、中华鲟等都为中国所特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

1、环境法所要保护的对象是〔人类环境〕。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和行为〕。

3、对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目的的理解正确的有:〔采用了目的二元论;协调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法律规定的目的可以分解为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①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②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

③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的“协调发展”的关系是〔文字表述不同,实质含义完全一样〕。

5、最早提出清洁生产概念的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6、我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最基本的环境政策是〔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7、被称为污染控制法的“支柱”的制度是〔许可证制度〕。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这种许可证的性质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9、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依据的环境标准是〔环境质量标准〕。

10、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是〔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11、构成环境科学中常用的环境分类依据的是〔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范围的大小;环境的不同要素〕。

12、首先提出立法的变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的文献是〔《21世纪议程》〕。

13、属于协调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机构的有:〕德国的联邦内阁环境委员会,意大利的环境问题部际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委员会〕。

14、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主要表达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15、“三同时”制度首创于〔中国〕。

16、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17、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是〔污染物排放标准〕。

18、环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中介〕。

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国家环境行政管理权、公民的环境权益,公民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20、我国立法上的“资源税”主要是指〔矿产资源税〕。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八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八章

第⼗⼋章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节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安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类通过化学⽅法⽣产或制造、在⼯业⽣产或⽇常⽣活中使⽤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从法律控制的⾓度来看,⽬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类。

实际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环境污染或⾃然破坏等危害环境以及⼈体健康的情形,在多数情况下是由于保管或使⽤不当、责任事故、第三⼈的⾏为或者不可抗⼒等原因所致。

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危害的最有效⽅法仍然在于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扣措施来预防有毒有害物质造成对环境的污染或者危害。

⼀、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我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法概况 直到⽬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

农药登记管理制度 ⑴化学危险物品的概念。

所谓“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类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体和液化⽓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类。

除此以外,对于放射性物品、民⽤爆炸物品、兵器⼯业的⽕药、炸药、弹药、⽕⼯产品和核能物资以及国家法律、⾏政法规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⑵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

⑶对⽣产和使⽤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产,统⼀规划,严格管理。

⽣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消防和急救组织。

对⽣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实⾏⽣产许可证制度。

禁⽌乡、镇、街道企业⽣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⑷对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规定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通⽕、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有毒⽓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和低洼容易积⽔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有毒⽓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仓库或同⼀储存室内存放。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串讲笔记第十一章

第⼗⼀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意义 法律作为⼀种⾏为规范,它的重要特征之⼀是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的集中表现是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为⼈(包括公民和法⼈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个⼈)追究其法律责任。

也就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者,根据其违法⾏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包括追究其⾏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在环境保护领域普遍存在着⼀些严重妨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实施的因素。

例如: 在利⽤开发⽅⾯,错误观念。

现⾏法律制度不完善。

须配备完备的环境标准体系和强有⼒的监督、检查及监测系统。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主体 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为时,应承担⼀定法律责任者。

凡是对环境和资源进⾏开发利⽤者,或对环境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者,都可能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法律责任的客体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亦即在实施违法活动时所指向的对象。

⾏为和物。

⾏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从事法律禁⽌的⾏为(作为)或不履⾏法定的职责或义务(不作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为,同⼀般违法⾏为如民事、刑事相⽐较有⼀个重要特点,它具有持续性、反复性的特点,惩罚有的也实⾏连续性的惩罚。

物。

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对象,可能成为违法⾏为指向的各种物。

这⾥包括⼀切⼈们可以控制、⽀配和具有环境功能的⾃然物和劳动创造的物质财富。

环境违法⾏为指向的物,通常表现为⾃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

它同民法保护对象的物的主要区别在于: ⑴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通常视为财产权的对象因⽽必须是具有价值的物;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保护的物,除社会财产外主要是指具有环境功能的⾃然物。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6)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6)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16)贯彻○⑴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就是要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庇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⑵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与资源办理制度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

为了贯彻了“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还确立了“三同时制度”。

工业布局不合理是造成我国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合理的工业布局应该注意到:适当利用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加强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型项目的分布与选址,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严禁污染型工业建在居民稠密区、城市上风向、水源庇护区、名胜古迹和风景游览区、自然庇护区。

4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P104)含义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的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作用⑴我国现有的工业企业和各种资源的开发,由于设备、技术和办理上的多种原因,一般来说对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率都较低,许多应该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的资源大量废弃物排入环境,这既浪费了资源,又污染了环境。

我国严重的环境污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资源的浪费造成的。

⑵我国的财力很难解决这一问题,如果通过奖励综合利用来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从而达到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的贯彻(八点)(注意看一下)○P105略①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在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②对矿山、森林、江河、湖海等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要加强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要优先发展。

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要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③对企业开展综合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④企业排放的、本身不能利用的“三废”,应免费供应给其他单位利用,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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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串讲笔记(1)第一章绪论1、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也称为“生境”。

2、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

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人工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经过人类劳动的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上的环境,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必须把环境所包括的主要因素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作出列举规定。

4、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

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

5、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1)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2)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即环境的自净能力。

6、生态系统,是反映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

生态系统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

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7、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

狭义的环境问题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自然环境和破坏和环境污染。

8、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

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

9、环境科学是在20世纪50年代环境问题严重化背景下诞生的。

环境科学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有关学科在母学科基础上形成相互交叉、渗透的许多分支学科。

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牲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和共同性。

3、《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三项任务:(1)合理地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3)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类: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

5、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必须衡量发展与环境互相制约的临界线,把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限制在一定限度内,在不降低环境质量的要求下使经济能够持续发展。

我国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就是为了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6、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是:(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7、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提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现代环境法产生于工业发达国家,大体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三个阶段。

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西方工业化国家公害发展和泛滥时期。

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

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2、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和封建制社会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对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市民消费活动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

当时已出现了一些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规范。

3、从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兴起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孕育和产生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艰难发展阶段。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逐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把人类生存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把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社会关系作为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特定领域。

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1、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远东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

2、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

我国宪法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

3、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的地位。

1989年12月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4、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

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5、我国有五类环境标准,即:(1)环境质量标准(2)污染物排放标准(3)环境检测方法标准(4)环境标准样口标准(5)环境基础标准。

6、在其他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也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五章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广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远东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而狭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由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活动。

本书所谓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广义上的概念。

2、立法体制是国家对不同类型的立法在国家机关内部所作的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

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一个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组成的二级多元体制。

3、立法规划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部署。

编制和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规划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和问题。

首先,应当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

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

最后,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4、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5、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间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6、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7、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员益分析方法和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分别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1、环境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我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环境管理除了遵循国家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外,还要根据环境管理的特点,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例如综合性原则、区域性原则、预测性原则以及规划和协调性原则。

3、环境管理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指污染控制;广义的环境管理把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结合起来;更大范围的环境管理将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生产力布局、水土保持等方面也纳入其中。

4、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从产业革命开始到20世纪初是早期限制时期;从20世纪初至60年代是治理时期;从60年代到70年代是综合防治时期;从70年代至今是制定发展与环境的总体战略、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时期。

5、1998年,由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是我国目前的中内环境管理部门;省、市各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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