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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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一、概述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的一种规章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二、竣工验收基本内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包括以下几个基本内容:1.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和方式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该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及时开展。

验收的具体时间应当在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

验收的方式可以是委托验收、自行验收等。

2.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等。

他们都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共同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竣工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保证。

验收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

4.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准备阶段:确定验收时间,通知各方相关人员参加。

•考察阶段:对建筑工程进行各项检查,如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环境卫生等。

•报告阶段:对考察结果进行报告,各方对验收结果达成一致意见。

•签署合同:在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验收合同。

•确认阶段:确定验收结果,如不符合要求,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三、竣工验收的注意事项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要特别注意工程质量的问题。

对工程质量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标准。

2.安全问题安全问题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对于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发现并整改,以确保工程的安全性。

3.环境卫生环境卫生也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问题之一。

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环境卫生问题,做到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噪声、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控工作。

四、总结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通过制定合理的验收标准、严格落实验收程序,可以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需要注意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确保工程验收达到规范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是整个建设过程的最后阶段,也是检验工程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保障安全使用,避免因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一个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范本,供参考。

一、验收准备1. 工程项目在竣工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整的工程档案,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记录、材料进场记录等资料,以备验收时查阅。

2. 施工单位需提前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相关参建单位及监管部门。

3. 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二、验收程序1. 验收小组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主体结构、安装设备、装饰装修等各个方面。

2. 对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核对,确保所有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 整改完成后,再次进行检查,直至所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验收标准1. 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建筑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2. 所有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3. 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四、法律责任1. 施工单位应对所交付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到底。

2. 如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五、后续服务1.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一定期限的质量保证服务,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2.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程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通过上述范本可以看出,一个详细的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不仅有助于提升工程质量,还能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减少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规定,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安全使用。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09.11•【文号】计建[1990]1215号•【施行日期】1990.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1990]1215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

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九〇年九月十一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与管理办法一、验收准备工作建设项目验收是对已完成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的过程,为了提高验收工作效率和保证验收结果的准确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 项目准备在进行建设项目验收前,必须确保项目已经完成并达到验收的条件。

项目各项工程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完成,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

2. 验收组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组织相应的验收组成员。

验收组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独立公正地履行验收职责。

3. 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编制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验收方案应经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与相关方共同商定。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建设项目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并严格遵守相关要求。

1. 材料准备建设单位应按照验收方案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

材料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

2. 现场勘察验收组成员应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全面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

勘察过程中应注意项目的安全与合规性,并记录勘察结果。

3. 验收检查验收组应对项目的各项工程进行检查,包括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细节问题,并记录检查结果。

4. 专家评审建设单位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就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

评审结果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

5. 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的结果编制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验收报告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验收结果。

三、验收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建设项目验收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需要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1. 验收机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验收机构进行验收工作,以确保验收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第三方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2. 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确保验收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公布验收结果。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项目建设工程验收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规范验收流程,并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制定了项目建设工程验收的管理办法。

2. 术语定义2.1 建设工程指在一定的规划、设计和合同约定下,通过施工、安装、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艺技术措施,建设出新的或改造旧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工程等工程。

2.2 竣工验收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由业主或委托方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和确认的过程。

2.3 业主指项目建设的法定权利人或委托的代理人。

2.4 验收机构经相关部门认定,具有验收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具备验收能力的相关部门。

3. 验收管理流程3.1 前期准备3.1.1 业主确定建设工程的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编制验收方案。

3.1.2 业主委托或自行成立建设工程验收组织,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工作流程。

3.2 申请验收3.2.1 建设单位向业主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必要的验收文件和资料。

3.2.2 业主组织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的有效性。

3.3 验收准备3.3.1 业主委托验收机构进行初步准备工作,包括准备验收所需的设备、仪器和人员。

3.3.2 验收机构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

3.4 实施验收3.4.1 验收机构按照验收方案开展验收工作,包括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3.4.2 验收机构可以进行抽样检测,对关键部位和重要构件进行试验。

3.4.3 验收机构记录验收现场的情况,形成验收报告。

3.5 验收结论3.5.1 验收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和判定。

3.5.2 验收机构向业主提交验收报告,说明结论和意见。

3.6 验收后处理3.6.1 业主根据验收报告,对工程进行处理,包括整改、鉴定和赔偿等。

3.6.2 业主可以对验收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异议。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各类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等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验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三)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四)科学合理,高效便捷。

第二章工程项目验收程序第四条工程项目验收分为内部验收和外部验收。

第五条内部验收:(一)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后,编制竣工报告。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内部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进度等进行全面检查。

第六条外部验收:(一)建设单位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和有关技术标准;2. 工程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规模内;3. 工程进度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4. 工程安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5. 工程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七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验收证书,并将验收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八条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九条工程项目移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竣工图纸、施工技术资料、验收证书等档案资料;(二)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三)工程使用和维护保养手册;(四)工程保修单。

第十条工程项目移交时,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工程项目保修第十一条工程项目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使用功能缺陷,施工单位应当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保修期满后,工程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维修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部验收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工程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各类验收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部验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严谨、规范;2. 公正、公平、公开;3.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4. 严格控制验收时间,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章验收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部验收范围包括:1. 单位工程验收;2. 隐蔽工程验收;3. 质量事故处理验收;4. 竣工验收。

第五条工程项目部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 工程质量;2. 工程进度;3. 工程安全;4. 工程资料;5. 工程费用。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六条单位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单位工程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单位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条隐蔽工程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隐蔽工程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质量事故处理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验收的质量事故处理进行现场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竣工验收程序:1. 施工单位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报送项目部;2. 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3. 检查合格后,项目部出具验收意见,报送建设单位;4. 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确认。

第四章验收责任与要求第十条项目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程验收包括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环节。

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工程验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四条工程验收过程中,各参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初步验收第五条初步验收应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四)投资控制: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初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参加。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专项验收第八条专项验收包括消防、环保、卫生、交通、水利等方面的验收。

各相关专业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第九条专项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参加。

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向相关专业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条相关专业部门应在收到验收报告后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当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项目法人应立即整改。

四、竣工验收第十一条竣工验收应在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合格后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一)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二)安全生产: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三)进度: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四)投资控制: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内;(五)环境保护: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完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交付能力,全面兑现项目合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完工验收特指公司内部验收,即项目部按合同完成了项目的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所有项目应经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业主(建设)单位申请外部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完工验收小组,以工程副总经理为组长,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成本合约部负责人、物资采购部负责人为组员,开展项目完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完工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完工验收。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为组员的项目完工自检小组,主要负责:1.对项目已完工作进行自检,并对自检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2.自检合格后,申请项目完工验收。

3.配合项目完工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

4.对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小组检查出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章项目完工验收的条件及标准第七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基本条件(一)已经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1 -(二)竣工文件和资料已编制、整理完成,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业主(建设)单位对竣工资料整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准。

(三)过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项目部已经完成项目自检,保证项目工作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第八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主要依据及标准(一)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的有效变更。

(二)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及其补充资料。

(三)国家/行业的相关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等。

(四)批准的项目文件、图纸及相关说明。

(五)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

第四章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第九条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项目完工→编制竣工资料→项目部自检→自检问题整改→组织公司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问题整改→整改复验。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细则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程序和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验收结果准确、公正、科学,以及提高国家建设工程验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而制定的细则。

一、验收程序1.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建设相关规划、设计、合同等文件的编制。

(2)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工程验收申请,提供项目相关文件及资料。

(3)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步审查,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

2.资料准备(1)建设单位准备工程量清单、技术文件、资料等相关资料,备齐资质证书和技术人员的相关证书等。

(2)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工程图册等设计文件。

3.现场勘察(1)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工程实施情况,对质量、安全等进行检查。

(2)对原始材料、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重要项目进行抽查。

4.检测验收(1)对建设项目进行必要的检测和试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对工程质量状况和安全措施进行评估。

5.报告编制(1)主管部门组织技术人员编制工程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工程质量状况评估、安全情况、问题和建议等。

(2)报告内容应准确、详细,包括全部验收结果和相关评估指标。

6.验收会议(1)主管部门组织工程验收会议,邀请建设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参加。

(2)会议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讨论,达成共识。

7.验收结论(1)验收会议通过讨论,对工程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并达成验收结论。

(2)验收结论应明确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工程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

二、验收要求1.质量要求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达到设计指标和要求,各项工程质量检验指标应合格。

2.安全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安全措施应到位,施工过程中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合法合规要求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人员的合法合规性。

4.环保要求建设项目工程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对周边环境、自然资源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能够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就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就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与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与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就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油计字〔2003〕2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竣工验收应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以及有关的审批、修改和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工程)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条件第四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性装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或生活设施)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配套建成,能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

(二)工业项目经连续投料试运考核,能出合格产品,生产能力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非工业项目达到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

(三)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和节能降耗设施已按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用,各项指标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生产准备工作、生产操作人员培训、检修设施和规章制度等满足生产需要。

(六)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按有关规定汇编完成。

(七)竣工决算审计按有关规定完成。

第五条建设项目(工程)尚未全部达到验收条件,但根据实际情况须进行竣工验收的,作如下处理:(一)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要求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可组织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同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二)建设项目(工程)投产初期生产操作正常,但因资源供应不足、原料组分变化等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和规定产量的,可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三)建设项目(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如电厂、水源工程等),近期又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成的项目先行组织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 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 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 交工验收第五条 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 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 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 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立工程管理程序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固定资产工程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是根本建立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考核工程投资方案目标实现程度,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的根本措施。

任何适用本方法的建立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指全部或局部使用政府投资或政府融资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建立工程。

经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验收的建立工程的竣工验收,均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的工程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展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省、市、县分级管理。

省开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政府投资工程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市、县开展改革部门对其审批工程的竣工验收进展综合管理。

第二章建立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1、经审批的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变更设计、调整概算、实施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2、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土地、环保、节能、消防、职业卫生、生产平安、资源使用及其它有关事项的批复。

3、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立标准、现行设计和施工技术规、验收规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4、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立工程,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5、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第七条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根本按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够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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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小型技改和民建项目)均须及时办理工程交工、竣工验收手续。

其中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内,由公司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根据项目性质及投资规模,可以由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综合性资料包括: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环评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设备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技术设备合同和说明书、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

国债专项资金项目还须有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批文和资金计划。

第四条施工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交工验收;规划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估的组织、考核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条件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交工验收期限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

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

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交工验收组织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二)鉴定工程质量;(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一)交工工程一览表;(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三)隐蔽工程记录;(四)施工自检记录;(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八)材料代用资料;(九)工程竣工图;(十)未完工程说明。

第十条在交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或整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责任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成。

设备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门责成采购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交工验收阶段,对不影响主体生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甩项验收,但必须规定所甩项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条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结算资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送交规划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交工验收中的技术竣工、无负荷联动试车、负荷联动试车:(一)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建筑工程:根据施工合同,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交工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则可签建筑工程竣工证书。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设备、设计试车规程进行单体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

(二)无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后,需对项目所有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签订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受项目建设性质的限制,无法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工程,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气)等联动试车合格后可签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

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主管单位组织。

(三)负荷联动试车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的工艺设备投料,联动工艺设备按设计要求正常完成生产工艺流程,即表示该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车组人员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

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即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试生产。

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施工主管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工业厂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须提供单独的验收证明书。

其他未尽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办理时另行规定。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五条竣工验收条件交工验收合格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产达效或达到项目立项要求,且项目工程结算全部完成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的组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由规划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重大项目成立竣工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监察审计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信息自动化中心、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另行明确。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以交工验收代替竣工验收,但所有项目的交工验收资料及总结材料必须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规划部,由规划部组织设计、财务等部门进行工程项目总结,并提出工程分析报告(包括奖励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的期限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在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编制竣工验收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三)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四)处理上级部门(验收委员会)及公司领导交办的各项事宜;(五)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六)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二)编写综合性资料;(三)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四)处理验收过程的有关事务;(五)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六)完成原始资料建档、存档工作(重要资料须交1份给使用单位存档)。

第二十条办理竣工验收前,各相关部门须完成的工作:(一)设计咨询公司负责完成项目设计情况概述及评价;(二)规划部负责完成项目概述及投资效益分析;(三)监理公司负责完成监理工作报告;(四)施工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土建、建筑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各类特殊设备的使用许可证、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记录、分项工程的汇总表(按合同分)、建筑工程竣工证书、试车资料,编写项目施工概述等;(五)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环境评估、劳动卫生、消防验收分别由职能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批文;(六)采购部负责提供设备监制资料;(七)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产部、信息与自动化中心、机动部、采购部及使用单位提供试生产规格资料,生产准备、试生产、作业资料,生产工艺流程、机械、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的质量评定资料,编写设备考核、试生产、设备试车报告等;(八)监察审计部负责完成项目审计报告;(九)财务部负责完成项目财务决算报告;(十)公司办公室负责办理档案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办理项目档案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由财务部、监察审计部委托相关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二条上级部门主持的项目的竣工验收,须在限期内整改的内容,由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三条设立竣工验收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竣工验收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验收小组掌握控制。

在竣工验收中所发生的业务、办证费用,据实列入工程成本。

第四章项目后评估第二十四条项目后评估条件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后评估的组织由规划部组织进行后评估。

公司成立后评估工作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规划部组织,财务部、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和相关外委设计单位、技改指挥部、机动设备部、采购部、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部、能源中心、技术中心、市场部、销售部、公司办公室、保卫部、社会事业部等部门及使用单位参与,后评估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及职责在项目后评估时另行明确。

第二十六条后评估的时间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后组织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编制后评估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二)检查各部门提交的后评估技术资料;(三)对有关单位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后评估的一般工作程序(一)收集、整理、检查各种验收资料;(二)编写综合性资料;(三)处理后评估过程的有关事务;(四)项目的总体评价(包括考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后评估模板及责任单位(一)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审批的主要内容(规划部)1、投资项目履行的审批流程简述;2、投资项目审批主要内容简述,包括:(1)项目总投资(含:工程静态总投资、建设期利息、铺底流动资金)(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3)项目建设周期(4)项目投资效益(5)项目产品市场的主要结论(二)项目实际建设情况(总体描述:技改部)1、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资金筹措情况(财务部、规划部)2、项目实施进度及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技改部)3、项目实际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设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及建设所需材料的招投标情况(企业管理部、采购部)4、项目工程监理情况(技改部)5、项目单体工程交工验收及热负荷试车情况(技改部)6、项目建设质量控制情况及效果(技改部)(三)项目投产达产情况(总体描述:使用单位)1、项目主体设备运行状况(机动部)2、产量完成情况(生产使用单位)3、产品品种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4、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技术中心为主,生产使用单位为辅)5、节能环保执行情况(能源中心,安全环保部)6、产品市场销售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销售部)(四)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总体描述:规划部)1、项目验收单位及验收日期(规划部)2、项目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规划部)3、项目验收报告提出的主要完善建议(规划部)(五)项目财务运行情况(总体描述:财务部)1、生产总成本及单位成本完成情况(财务部)2、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财务部为主,使用单位为辅)3、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的影响情况(财务部)(六)对项目的总体评估(总体描述:规划部)1、对项目审批流程的评估(规划部)2、对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周期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3、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估(规划部)4、对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的评估(企业管理部)5、对项目工程监理情况的评估(技改部)6、对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的评估(规划部)7、对项目投产运行情况的评估(生产管理中心)8、对项目节能环保效果的评估(能源中心)9、对项目消防、劳动安全及工业卫生的评估(保卫部、安环部、社会事业部)10、对项目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11、对项目产品市场的评估(市场部)12、项目对全厂财务运行情况的评估(财务部)(七)后评估结论(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八)建议(技术中心、生产管理部、使用单位、规划部、技改部、机动部、销售部、市场部、财务部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第三十条设立后评估专项管理费用(一般为项目总投资的0.5-1.0‰),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后评估工作中的资料准备、加班等费用,由项目后评估工作小组掌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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