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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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按期提示、作 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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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票 据关系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 承兑、保证等。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 书面行为、格式行为、 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 上签章。 (2)票据行为具有文义性 (3)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 持票人不用证明给付原因就可行使票据权利。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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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的概念 • 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
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从而 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失票人可以依据法院 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一种权利救济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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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普通诉讼)
票据诉讼,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通过提
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令出票人补发票据,
民法调整
票据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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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权利是请求别人支付金钱的权利,是一种支 付金钱的请求权。普通的金钱债权是一次性的请 求权,票据权利的请求权是一种具有二次性或者 二重性的请求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票据权利中为什么设有两 个请求权呢?
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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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次请求权——付款请求权 2.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
钞票 硬币 支票
4
票据的分类
(一)汇票、本票与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 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汇票包括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 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 据。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教材精讲+考研真题解析】讲义(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十章法律关系10.1重点导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10.2本章要点详解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1.法律关系释义(1)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③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是进行法律思考和分析重要工具。

在分析和处理纠纷时,法律人必须对当死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作出准确的判断。

2.法律关系的分类(1)宪法法律关系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法律部门不同)根据这一标准,法律关系可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社会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国际法律关系等。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①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之前已经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是给它披上法律的外衣,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②创设性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3)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①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

②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a.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b.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①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多边法律关系是指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第五版)课件第十章法律关系
➢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是现代社会最有影响力的法律关 系主体。
➢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 社会实体。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中央和地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 来行使和履行的,如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友谊 家庭 房屋买卖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 一、 法律关系的分类 ➢ (一) 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 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
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 (二) 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三) 纵向法律关系与横向法律关系 • 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 二、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续) ➢ (四) 行为 ➢ 行为也是一类重要的法律关系客体,如家庭关系中父母
对子女的抚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演出合同关系中演 员的表演,诉讼法律关系中证人的作证,等等 ➢ (五) 信息 ➢ 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矿产情报、产业情报、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 ➢ (六) 其他客体 ➢ 还包括国家权力、企业等
The end
法理
法理学 Jurisprudence
(第五版)
第十章 法律关系
在所有既定情形中,法律关系这种生机勃勃的结 构都是法实践的精神要素,并将法实践的高贵使命与 外行人在法实践中看到的单纯的机械主义区分开来。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德国法学家。 。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权利能力
法律能力
是基于不法事实 承担法律制裁的 责任能力 资格。法人的代表
有行为能力,但没 有责任能力,法人 对其代表的行为负 责。
10-16-18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公民行为能力在 年龄方面的限制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上是 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 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 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 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 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 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 轻处罚等都体现了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要求 。
二、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
问:本案包含哪些法律关系?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萨维尼第一次阐述了法律关 系概念,包括事实和规范两 个因素。是因特定事实产 一依 古 定法 罗 给要 马 付求 法 的人 : 法们 债 锁为 是 。
生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产生 的条件
事实
主体
法律关系对哪些人发生 效力
客体 内容
特定权利义务
客体种类二:行为
主要是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如:合同关系,损害赔偿关系
“债的本质不在 于我们取得某物 的所有权,而在 于其他人必须给
对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法律 关系客体从行为转化为物。
我们某物或做或 履行某事”

法理学教案

法理学教案
6、划分特别法的标准主要有哪些?
7、国内法与国际法有何不同?
授课题目:
第六章法的效力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5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了解法的效力的产生条件,掌握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以及法的时间、空间、对人及对事的效力,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概念、确定法的效力层次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
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
主要内容:法律效力、法的溯及力、法的效力层次。
教学方法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法律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最终决定因素
三、经济以外因素的影响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概念?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
3、法的特征有哪些?应如何理解?
授课题目:
第三章法的作用与价值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2次课
教学方法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第三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第四节法的形式
第五节法的分类
讲授法、讨论法、案例法
讨论、作业和思考:
1、什么是法的渊源?
2、什么是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有哪些种类?
3、法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划分,主要有哪些?
4、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的区别有哪些?
5、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在哪里?
3、什么是法的作用的有限性?其原因是什么?
4、什么是法的价值?法的价值的功能是什么?
5、什么是法的价值中的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
第四章法与其他社会现象
课时安排
2学时
课序
第3次课
教学目的及要求: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2019/4/12 第二编 法的本体 32

卫生部2001年8月所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 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2019/4/12
第二编 法的本体
33
(3)行为: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 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保管、运输、加工承揽、演出等合同关系 的客体是行为。
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
2019/4/12
法律关系
第二编 法的本体 37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 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社会事件:革命、战争 自然事件:生老病死、自然灾害

法律行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 为
21
2019/4/12
第二编 法的本体

法人的权利能力开始于法人依法成立 之时,自法人解散或撤销时消灭。
2019/4/12
第二编 法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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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身 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它是强调在已具备权利能力的基础与前提 下,主体有能通过自身的一定行为来实际 地享有权利和切实地承担义务的能力与资 格。即具有行为能力首先必须具有权利能 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由法 律规定:



完全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公民、智力 健全 限制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 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 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的精神病人
第二编 法的本体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它是社会成员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律意思表示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法理学第十章的法律行为,主要包括法律行为的概念、要素、种类和效力。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经过自愿行为实施,并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它包括个人和法人的行为,既可以是自然人的主体行为,也可以是法人的机关行为。

法律行为是人们在法律框架下实现自己权利和义务的方式之一。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1. 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组织等。

行为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即具备一定年龄、智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

2. 行为客体:行为客体是指法律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它可以是财产、权益、法律关系等。

行为客体必须是合法、合规、合宪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3.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是指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和形式。

它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默示行为形式。

不同类型的法律行为可能有特定的行为方式要求。

三、法律行为的种类1. 合同行为: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涉及到各个领域的交易和合作。

2. 法定代理行为:法定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代表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行为。

代理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代理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由代理人的行为产生。

3. 遗嘱行为:遗嘱行为是指自然人在死后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安排和处置的行为。

遗嘱是法定的,遗嘱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有效地确定遗产的继承和分配。

4.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公共性、强制性和单方面性的特点,是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保护力。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

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

法理学教案第10章-法律关系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一、法律关系的定义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之法锁(法律的锁链,jurisvinculum)观念,但当时还没有“法律关系”这样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特征比较道德、宗教、政治关系等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社会关系法律关系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甲欠乙、丙等人货款二百万元。

甲卖掉了房屋准备改行。

但恰逢妻子离家出走,甲立即追寻。

20天后,乙、丙报案,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抓捕甲。

警察找到甲的儿子,限制其人身自由并以逮捕恐吓其子,要求告知甲下落。

其子告诉警察其父正在此地陪母亲看病。

甲便随警察回去澄清事实,但警察却将甲扣押,并让其子女找钱还帐,将甲扣押1个多月,其间曾多次让债务人的子女拿钱去公安局赎人。

由于法定拘留时间已满,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检查院。

检察院在政府压力下,批准逮捕甲。

本案中有哪些关系,哪些是法律关系?为什么?法律关系,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或者纳入了法律领域的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某社会关系之前,是否有这种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分类(一)按照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所属法律部门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二)按照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调整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地位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多少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因果联系与相互间地位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两类案例分析:韩先生某日持所购京剧票去北京某剧院观看“新新京剧团”排演的现代京剧《智取威虎山》,不料该剧团在外地演出,因路途遥远未能及时返京,致使在京的演出不能如期举行。

该剧院被迫安排了一场交响乐,韩先生以剧院违约为由向法院涕提起诉讼。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经济法 第十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一、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法律关系是指有关当事人之间因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权 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一)票据关系 (二)非票据关系 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发货,甲方支付货 款,甲方向乙方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①如果乙未按期交付货物,甲可以拒绝乙的付款请求。 因为,持票人(乙)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票据债务人(甲) 可对其进行抗辩。②如果乙将票据转让给C,C又转让给D,D又转让给E的,此时E是票据的 实际持票人,票据的原因关系对票据的效力(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即被切断。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的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 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甲公司就通知银行拒绝付款。但乙公司称银行的做法是违反票据法规定 的应当无条件付款的规定,是无效的,并称与甲公司之间的除尘技术标准是 不合理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应当交给国家科技管理部门和环境管理部门管, 而不能归银行管,银行拒绝付款是一种违法行为。
1.甲公司是否有权通知银行拒绝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无法律依据? 3.此案应当如何解决?
第二节 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先支付货款,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间 向甲方发货,如果乙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发货的,甲与乙形成了债的关系,此时债权人是甲, 债务人是乙,债权人甲有权请求债务人乙发货。
票据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A公司向B公司开出了50万元的汇票,A公司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付款,B公司取得该汇 票后,可以对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即消灭。如果B公司请求付款后付 款人拒绝付款的,此时B公司可以向A公司进行追索,行使追索权。

法理学重点整理6-19章

法理学重点整理6-19章

第六章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和特征(1)概念:法的基本成分,构成法的基本元素。

(2)特征:个别性和局部性;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法的要素的分类(1)命令(2)规则(3)规则、政策、原则(4)律令、技术、理想3.法律概念(重要名词解释)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扭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功能:表达、认识、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5.法律规则(名词解释)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6.法律规则的特点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

8.法律原则(名词解释)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了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存在分量问题,即可以部分适用(3)当发生个案不公时可以排斥规则12.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1)有规则用规则,无规则用原则;(2)适用原则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3)当发生个案不公时可以排斥规则用原则第七章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名词解释)法的体系或法体系。

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点(简答)(1)一国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3)理想化要求: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主客观统一3.法律体系(静态)与法制体系(动态)法制体系(名词解释)法制系统。

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体系。

4.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名词解释)一国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法学的各个分支学联系:(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2)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3)法学体系会成为法律体系变化的原因和根据联系(1)都是现行法律规范的不同组合(2)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同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基本一致。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硕士考试范围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硕士考试范围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硕士考试范围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专业课考试包括法学综合A (法理、宪法)、法学综合B (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同等学历加试行政法学、商法学两门。

考试范围如下:
考试科目
一、法学综合A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两部分。

第一部分:法理学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第二节法理学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定义
第二节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法的本质
第四节法的分类
第三章法的历史
第一节法的起源
第二节法的演进
第三节法律移植与继承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
第五章法的渊源与法律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第二节法的效力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要素
第二节法律体系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七章法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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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法律关系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体现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形成或者维护一定的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环节和过程,同时也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一个具体结果。

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关系的形成对于相关主体而言,直接涉及其相关的法律权利的实际享有和法律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涉及相关主体的正当利益的有效维护;对于司法实践而言,不仅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类别决定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当前案件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法律的选择,而且,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还是对于本案件进行法律分析的核心与重点以及能否正确处理当前案件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通常认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通过调整社会生活而在社会中形成的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联系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

显然,在理解法律关系时,必须特别注意如下方面:第一,既有法律的现实存在是法律关系存在的基本前提。

这表明,法律关系是依照“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既定的现实有效的法律”对于社会生活的调整,任何社会关系也只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

第二,在内容上,法律关系体现为相关主体之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如果社会关系不能体现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权利义务联系,那它就只能是一般的“非”法律的社会关系,而不能是法律关系。

第三,恰如我们在谈到法律行为时所已经指出的法律行为是社会行为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一样,法律关系也是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形式的有机统一:社会关系的内容赋予了法律关系以实质内容,而法律形式则赋予了法律关系以最权威的硬性外壳。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对于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的调整而体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因此,法律关系的实际情形也就非常复杂多样。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把握各种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特征,我们经常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类别划分。

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有:(一)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性质和实际内容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指的是由宪法或者基本法来调整,存在于一个社会的基本社会结构之中的根本性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决定其它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成为其它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指的是在基本法律关系之下,由各个层次的普通的实体法律来调整的各社会主体之间的一般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指的是由程序法律来调整的由于基本法律关系或者普通法律关系受到破坏而需要加以补救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

(二)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类别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环境法律关系、军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

(三)按照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否对等,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对等的法律关系和不对等的法律关系。

(四)按照具体主体的实际数量的差别,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双边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

(五)按照法律关系的自主性程度及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状况,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和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指的是主体按照现行法律的要求合法行为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具有自主性,不依赖于其它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而独立存在;第二性法律关系指的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妨碍和破坏的情况下,由于对受到妨碍和破坏的第一性法律关系进行补救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派生性和依附性,它依赖于第一性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存在。

(六)按照其产生的方式或途径的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确认的法律关系和创立的法律关系。

确认的法律关系指的是法律对于在其加以实际调整以前就已经实际存在的社会关系加以法律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创立的法律关系指的是在法律加以调整之前不存在类似的社会关系而是完全通过法律的实际调整所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

联系到我们在法律的要素一章中对于法律规则的分类的分析,我们可以说,由调整性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产生的是确认的法律关系,由构成性法律规则对社会生活的调整所产生的是创立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一般认为,法律关系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而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就是主体之间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我们曾专章分析过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在本章中,我们就不再来讨论法律关系的内容问题。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法理学的通常理解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按照法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

正因为这样,法律关系的主体又被称为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或者权义主体。

同时,不仅在法理学上,而且在各个部门法学上,学者们又主张,合格的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者资格,也就是说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通常被界定为:法律赋予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资格,也就是参加法律关系的资格,是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先决条件。

作为自然人的公民这一主体的权利能力分为两种,一是所有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终身享有的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一是与公民的年龄、身份、职务、政治条件相联系的权利能力即特殊权利能力。

作为法律拟制人的各种组织的权利能力从其依法成立开始到其解散或者撤销为止,其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加以确定,但一般不超过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能力通常被界定为法律赋予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与资格。

同时,学者们都认为,行为能力的实质就是主体在自主意志的支配下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据此,我国民法将自然人主体的行为能力划分为四种情况:(1)年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且未被剥夺任何权利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部分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它法律行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不满10周岁,以及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从事任何法律行为,其法定权利和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4)被依法限制或暂时限制其行为能力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作为法律拟制人的各种组织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其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也完全一致。

对于法学界在法律关系主体问题上的上述共识,我认为有必要思考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否有存在或者加以保留的必要。

因为,之所以出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实际上是基于一个基本事实,即社会生活中的自然人和组织(在最初这些组织是自发成立的,只是到后来才强调了其成立的合法性)在“法律地位”上和相应的“法律权利”的赋予上并不是“平等”的,比如在公元前3世纪前即共和国后期之前的古罗马,不具备“公民”资格的“平民”和“外来人”就不能享有与罗马“公民”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权利”。

“权利能力”概念就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技术与概念工具。

但在现代社会,尤其是自称信奉并实行民主、法治和宪政制度的国家,“公民”(国籍法意义上)的“法律地位”及其相应的“法律权利”,是,而且也必须是,“平等”地被赋予的,他们不存在而且也不能存在任何差别。

换一句话说就是,在现代社会,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完全相同或者平等,也就是都具有学者们所说的“一般民事权利能力”;至于学者们所说的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实际上并不是什么“权利能力”,而是自然人在行使其所享有的相关“法律权利”时的“限制条件”,很显然,它们属于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的“行为能力”的内容。

由此看来,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无论在理论上、逻辑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任何“合法”而“正当”的理由,早已经为现代社会的时代潮流在事实上所抛弃,因此,在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时,我主张在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中放弃这一“权利能力”概念,如此,则“行为能力”概念也就当然应当放弃了。

第二,学者们一致认为,组织作为法律拟制人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二者都一致,并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确定,一般不得超过该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该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其依法成立开始到其解散或者撤销为止。

但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其所隐含的思维逻辑是“反自主”和“反自由”而强化“公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

这显然与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的潮流相悖。

因此,我主张暂时地将这个问题分为两个部分来认识和处理:(1)以“公权力”的行使或者“公共利益”保护为目的的“政治性组织”和“非政治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一致,并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具体确定,而且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绝对不得超过该组织设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2)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或者“经济性”的社会组织,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内容和范围上也一致,并也由相关法律或者相应的组织章程来加以具体确定,但在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上,这类组织具有绝对的“自主性”,它们不受其设立时确立的本组织的宗旨、章程所确定的业务范围的限制和影响,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独立判断,在不违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既定的程序对组织章程加以修改,从而变更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综合考虑上述情况,理想地处理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在整个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中完全放弃“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概念:对于自然人采取抽象地平等赋予其法定权利而具体地限定其具体的法定权利行使的条件即可;而对于组织则以法律明确其成立的法律条件,然后与自然人一样地采取抽象地平等赋予其法定权利而具体地限定其具体的法定权利行使的条件就可以了。

从法律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有:第一,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以及合伙。

第三,国家和国家机关。

第四,民族、政党和各种合法的社团组织。

我认为,法律关系主体有一个非常重要而显著的可以说是其标志性的特点,那就是能够“独立”和“自主”地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并参加针对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司法”意义上的“诉讼”。

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不同意将“人民”和“阶级”看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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