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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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旨在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资源是有限的。

由于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引导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水资源费作为市场调节手段,可以起到鼓励节约用水、惩罚浪费用水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率设定和强制性征收,可以引导用水者自觉节约用水、改善用水结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1.费率的确定:水资源费的费率应根据地区和用水性质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确定。

地区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差异。

用水性质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价值的差异。

2.费用征收的方式:水资源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收,例如按照水量征收、按照水价征收等。

征收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特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费用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使用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费率确定的难度: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率的确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

一方面,如何权衡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何通过费率设定来引导用水者改变用水行为,更加节约用水。

2.费用使用的透明度: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使用应更加透明、公开,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将水资源费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缺乏专款专用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水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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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
相互协调和配合
水法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相互协调和配合,以 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自发挥独特作用
水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共 同构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供了全 面的法律依据。
06
总结与展望
水法的成就与经验
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与技术
01
02
03
04
节约用水
推广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 ,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污水处理
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 污水处理率,减少污水对水资
源的污染。
生态修复
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水生 态系统,提高水体的自净能力

监测预警
建立水资源监测网络,及时掌 握水资源状况,对可能出现的
水资源问题发出预警。
02
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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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维持生态平衡
水资源是生态系统的重要 组成部分,保护水资源有 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障 生物多样性。
支撑经济发展
水资源是农业生产、工业 生产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 础,保护水资源有利于促 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提高生活质量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本 需求,保护水资源能够保 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 高生活质量。
水法实践的普及程度
尽管水法在很多国家已经实施,但普 及程度并不高,很多地区和群体对水 法的了解仍然有限。
水资源的过度开发与污染
水权分配与纠纷解决机制
水权分配不公和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是水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 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水权分配和纠 纷解决机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水 资源过度开发和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对水法实践提出了严峻挑战。

《节约用水》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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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中和、氧化还原等 方法去除废水中的溶解
性有机物和无机盐。
生物处理
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 降解废水中的有机污染 物,使其转化为稳定无
害的物度 处理,实现废水的回用
和零排放。
典型行业工业节水案例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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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钢铁行业
采用干熄焦、高炉煤气干法除 尘等节水技术,降低吨钢耗水
国内外节水政策与措施
国外节水政策与措施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节水政策和措施,如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 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同时,还通过宣传教育、经济激励等手段 引导公众积极参与节水行动。
中国节水政策与措施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节水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节水政策和措施。包括加强水资源统 一管理、推进水价改革、推广节水技术和设备、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等。此外,还 积极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措施。
倡导全民参与节约用水行动
增强节水意识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的认识和 节水意识。
推广节水技术
积极推广先进的节水技术和设备,提高水资 源利用效率。
培养节水习惯
从日常生活中的点滴做起,养成节约用水的 良好习惯。
参与节水活动
积极参与各类节水活动,营造全社会节约用 水的良好氛围。
展望未来,携手共建节约型社会
03
根据养殖生物的生长阶段和摄食习惯,精准控制饲料投喂量,
减少残饵对水质的污染。
农业节水政策与补贴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推行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促进农业节水。
农业节水补贴政策
对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农户或农业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或贷 款优惠。
农业节水技术推广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厅,各计划单列市水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第460号令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将于2006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又一重大成果,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贯彻实施的自觉性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自199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提高取水许可工作水平和规范化程度,以取水许可制度为统领,加强了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现了对人民生活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用水要求的统筹兼顾。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取水许可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水法》、《行政许可法》对取水许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流域统一管理,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等工作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注入了新的内涵。

《条例》在认真总结取水许可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遵循《水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流域和行政区域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措施,明晰了取水许可分级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明确了取用水的内涵和取水许可的范围;简化和规范了取水许可程序;强化了监督管理措施;强调了生态与环境等公共利益的保护,健全和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浙水政[2008]49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8〕49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水资源费是国家调控水资源合理使用最重要的经济手段,直接关系到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为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一)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取水户)为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

(二)从水利工程取水,按规定不需另行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且其水资源费已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的,以原水供应单位为水资源费的缴纳义务人;水资源费尚未核入原水价格的,暂以该取水户为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今后在原水价格调整时,水资源费按规定核入原水价格,水资源费缴纳义务人调整为原水供应单位。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209号)规定的分类及相应标准执行。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到位。

(二)在实施计划取水的市、县(市、区),取水户应当按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超过计划取水的,按《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计量点(一)按照《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水资源费计量点确定为取水口。

用提水泵站取水的,计量点为第一级泵站;用渠道、管道引水的,计量点分别为渠首、管首。

发电水资源费按上网电量计量。

(二)公共制水企业应当按上述要求确定计量点,不得以售后水量作为水资源费计量水量。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PPT 54张)

水行政执法培训教材(PPT 54张)
1.行政执法的概念
另一种认为: 认为行政执法既不包括行政立法行为,也不包括行政司法行为, 只有保证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管理行为才是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执法的概念
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从狭义上引出
行政执法的定义
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
(1)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直接执行、落实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它是把行政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事或人。 行政主体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种,
2.行政执法有以下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 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不是行政执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是行政主体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一种活动,其特点是有现实存在的特定对象,并立即产生法律后果。
(1)水行政监督检查的客体是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这与行政监督不同,行政监督的客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自身.
水行政监督检查五个特性
(2)水行政监督检查并不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而只是监督检查以下两种情况。 a.一种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遵守水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如对取水单位是否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讲 水政水法 第二部分
第三章 水行政执法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水行政监督检查 第三节 水行政许可与审批 第四节 水行政处罚
执法,是指国家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活动。
在我国,执法任务分别有两个系统负责实施。 一个是司法系统,由国家的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 判活动来实施; 另一个是行政系统。由国家的各级行政机关即各 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过依法行政来实施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原则是合理、公平、便捷、科学、有效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谁用水、谁交费、费用在地”。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征费标准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征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利用方式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制定,并应公开透明,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水价的10%。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保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章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十条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对水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活动的征收。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应当如实申报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费用。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收取的水资源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水资源费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罚款、停供水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水资源费征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对于拒不缴纳和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水户
下达《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序号 1 2 3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水政执法 监察大队
抄报当月取用水量,依据收 费标准,计算收费数额,拟 定缴费通知水政执法 审查用水量,核来自收费数 监察大队 额,签发收费通知
水政执法 开具收费票据,核查银行账 监察大队 户
办理人员 承诺期限 朱金娥 限期办理 高小龙 限期办理 王红霞 限期办理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
岗位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四条、《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九条第六 项、《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十一条、十 二条、十三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征收水资源费。
用水户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无标准计量设施的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 安装的,按该工程设计取水量或设备铭牌额定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根据计量实际水量按月下达《水资源费缴费通知书》。 征收标准:工业、服务业、商业、建筑业和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用水: 地表水0.10元/m3,地下水0.15元/m3;城镇生活用水:地表水0.10 元/m3,地下水0.15元/m3;水力发电用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 贯流式冷却用水:0.001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水:地表水0.001 元/m3,地下水0.002元/m3。 对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履行缴费通知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用户 可在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将用水户缴纳的水资源费上缴财政部门
用水户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以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 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水 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深入推进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总结一、前言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生存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然而在全球范围内,水资源却愈加紧缺。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我国于2018年开始对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通过这项制度的实施,大量的民间资金被纳入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在2023年这一年,我们对水资源费征收工作进行了总结,以期更好地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

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的成效水资源费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全社会对水资源的关注度,同时也激发了广大民众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意识。

从实际效果来看,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1.控制了水资源的滥用:通过对水资源的征收,使得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充分了解到水资源的珍贵性,同时也更加慎重地使用、管理、节约水资源。

2.增加了国家收入:水资源费的征收不仅对水资源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成为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3.有效改善了用水环境:水资源费的征收不断地推动着对水环境的整治,促进了用水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打击水资源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使用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遏制了非法占用水资源的行为,有效保护了水资源使用权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1.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需要进一步细化: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过于粗略,不能完全反映水资源利用的成本和管理的需要。

实际上,水资源的水质、用途等因素的不同,会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带来一定的影响。

需要对不同类型水资源采取不同标准的征收方式,以确保水资源费的公平、合理、有效。

2.征收机制需要优化:现行水资源费征收的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对于重点水资源开发项目,征收期限和征收比例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征收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对操作流程和技术标准的规范,确保征收工作的顺畅和高效进行。

3.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还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法律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法律依据

水资源费征收流程图及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七章第七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六十六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5、第一章第二条,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第六章第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七条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章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章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水行政执法理论和实务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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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文管理条例》 《陕西省实施水法办法》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4、部委规章23件 5、省政府规章12件 6、规范性文件若干 (二)法律法规中涉及的行政执法项目 行政处罚196项、行政许可33项、行政规费征收5项、 行政强制执行5项
(三)水行政管理执法内容和项目 1、执法内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 2、执法项目 (1)水资源管理类(14项)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拒不缴纳水资源费; ●拖延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
●未经审批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 游资源;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以及淘金; ●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开山采石、 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破坏河道测量标志、观测设备等河道管理设施设备;
●擅自侵占或者拆毁旧堤、旧坝、老岸等河道工程; ●在堤顶行驶履带机动车或者在降雨泥泞期间在堤顶行驶车辆影 响堤防安全。 (5)水保生态监督类(13项) ●在禁止开垦的陡坡上开垦种植农作物; ●未经批准擅自开垦禁止开垦陡坡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 ●在划定的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 筑物;
●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杆、倾倒垃圾、土石料; ●在水工程的水域内违法炸鱼; ●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 弃物。 (8)渔政管理类(26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渔获物中幼苗超过规定比例;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水资源税法规

水资源税法规

水资源税法规第一章概述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合理管理和利用水资源是一项重要任务。

为了保护水资源、推动水资源合理配置,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水资源税法规。

第二章水资源税法规的背景与意义水资源税法规的出台是为了解决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以及水污染问题严重的现状。

通过征收水资源税,可以引导企业、个人更加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同时也可以提供财政收入,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第三章水资源税法规的原则和目标水资源税法规的制定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征收水资源税应当公平、公正地分摊到各个使用水资源的主体上。

2. 依法原则:征收水资源税必须依法进行,相关税务机关依法行政。

3. 刺激节约用水原则:通过征收水资源税,刺激企业和个人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4. 保护环境原则:征收水资源税的收入应当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推动水环境改善。

第四章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税率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企业和个人。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水资源使用者,税率也有所不同。

税率的确定需综合考虑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合理分摊水资源税负。

第五章水资源税的征收程序为了保证水资源税的有效征收,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包括纳税申报、税务复核、税款缴纳等环节,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关义务。

第六章水资源税的用途征收的水资源税应当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具体用途包括:1. 建设水资源监测和管理平台,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2. 推动水环境治理,改善水质,保护水资源。

3. 支持水资源节约和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4. 其他与水资源管理、保护相关的投入和项目。

第七章水资源税法规的实施与监督水资源税法规应当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税征收情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广大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水资源税的实施和监督工作。

结论:水资源税法规的出台是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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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颁布的《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确定了“谁审批,谁征收”的原则,明确水资源费 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 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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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水许可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202号) 对我省取水审批权限做出了规定: •1、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 可证: •(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 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 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2)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须长期正常取水,仍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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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
因生态环境需要经常性临时取水,应当制定用水使用
计划,纳入正常性的水资源管理范围,实施取水许可
管理和缴纳水资源费。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
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困难可缓缴90天。但取
(4)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 中的取水; (5)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取 水。
以上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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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上述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和征收水资源费。
难对归属地方财政的水资源费确需减免的,取水者可以
向负责征收的设区的市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经收到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
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水资源费减免期限为1年,连续减免不得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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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 〔2004〕209号)
• 6、《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 〔201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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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主体
• 一、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权限分级负责征收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 十一条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 其中,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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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 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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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
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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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 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 发〔2012〕73号)

• 部分下放到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 门:(1)农业灌溉地表取水的(不含跨市的灌区) 其中日取水量10万方以下的放到县(市、区)水 行政主管部门,10万方以上放到设区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2)自来水日取水量在10万方以下的 地表取水;
2020)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 (4)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5)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的取水。
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或由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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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 水许可证: (1)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 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 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 表取水; (2)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地 下取水; (32)02在0-5-市29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谢划谢阅定读 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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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达缴费通知单,收取水资源费 (1)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或 每季)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 缴纳通知书应载明缴费标准、取水量(或发电量)、 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2)取水单位和个人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 7日内应当办理缴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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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对水资源费缴纳及缓缴程序作了比较明确 的规定。因此,在征收程序上,应抓好核定应征水资 源费数额、发出征收水资源费通知、催缴水资源费、 实施行政处罚四个阶段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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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定水资源费应征额 在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发缴费通知单之前,需要先确定 缴费数额。以取用水单位按月(或按季)报送取水量或 发电量为前提,以取水计量为基础,以对取水现场勘验 结果和取水实施监控数据为依据,客观准确地核定取用 水单位实际取水量(或发电量)及应缴费额。 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 者运行不正常的,根据《水法》和《条例》的规定,按 照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核定 应征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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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
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
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长期正常的取(排)水要经取
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这有利于对水资源的
保护。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
水。但是,对于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利益的危害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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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缴纳义务人
•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 2002年《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
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 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 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 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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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因特殊困难而免征水资源费。
•需要指出的是,我省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征收农业生
产取水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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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省水资源费减免权限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
费。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解缴中央财政的外,因特殊困
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
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
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
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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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资源费免征对象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有5种,现作分别说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水塘、水库中的水。但其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及其 它集体经济组织,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 库取水,应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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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 这里不包括供应生活用水的自来水厂的水或家庭办起 的经营性的畜禽养殖厂取水。《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第五条规定“在城乡 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免征水资源费。但是对免征水资源费的取水量未明确 规定,应在下一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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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1992年出台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千瓦时
地表水
标准
工业用水 生活用 其他用 水力


发电
消耗水 贯流水
地下水 矿泉水
全省(除海岛 0.02 0.01 0.015 0.02 0.01 0.08 0.20 外)
海岛(包括舟 0.05 0.025 0.04 0.05 0.01 0.08 0.20 山市及洞头、 玉环二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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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因特殊 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可以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 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缓缴;发出缴纳通知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 收到缓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 申请人;期满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水资源费的缓 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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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 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 发〔2012〕73号)
• (3)日取水量在1万方以下的地下取水(不含 承压地下水);(4)水力发电取水的。如该项 目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影响区域跨市级行政区 域的仍由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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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年我省调整水力发电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水力发电水资源费
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0〕127
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中央直属
的水力发电用水和其他水力发电用水均按0.008元/千
瓦时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
收水资源费。其他水资源费标准仍按省物价局、省财
政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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