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
孵化器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1.1该制度是为了规范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活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1.2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器内所有成员(包括员工、企业创始人和孵化企业)。
1.3所有成员应遵守该制度,并配合执行。
二、入驻管理2.1孵化企业入驻申请,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并经过孵化器的审核。
2.2入驻申请经通过后,与孵化器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2.3孵化企业入驻后,需要提供每月工作报告,孵化器进行跟踪管理。
2.4入驻期满后,孵化器将根据孵化企业的发展情况,评估是否继续合作。
三、安全管理3.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消防演练,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2孵化器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3.3孵化器内应设立专用消防通道,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四、设施设备管理4.1孵化器内的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更换,并建立设备档案。
4.2使用设施设备时,要按照操作规程使用,防止人为损坏。
4.3对于违规使用或损坏设施设备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五、人员管理5.1孵化器应设立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限。
5.2员工入职时,应进行规范的录用程序和注册手续。
5.3孵化器员工应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5.4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六、卫生管理6.1孵化器应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工作,并保持孵化器内外环境整洁。
6.2孵化企业应自觉遵守卫生规范,保持工作区域的清洁和整齐。
6.3对于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七、会议管理7.1孵化器可以组织各类会议,包括内部会议和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会议。
7.2会议的召开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准备会议材料和相关设备。
7.3会议记录应及时整理,保留会议文件并归档管理。
八、合作伙伴管理8.1孵化器应建立健全的合作伙伴管理机制,与各类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协作关系。
8.2合作伙伴的筛选和评估将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行为,促进创业团队的发展,维护孵化基地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管理运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入住管理、资源配置、服务支持、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全面理解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孵化基地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制度,提高孵化基地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孵化基地的管理者应当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宣传活动,帮助创业团队树立正确的创新创业观念,提高创新创业素质,增加创新创业技能。
第二章入住管理第五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入住管理制度,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潜力。
第六条入住创业团队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较高的创新创业素质和能力,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明确的创业计划和发展前景。
第七条入住创业团队应当遵守孵化基地的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孵化基地组织的各项创新创业活动,配合孵化基地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孵化基地应当对入住创业团队进行认真的跟踪和指导,帮助其解决创业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高创新创业的成功率和效率。
第三章资源配置第九条孵化基地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优势,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和资金支持。
第十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资源配置体系,合理规划和管理各类资源,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帮助入住创业团队寻找适合的投资对象,提供相关的投融资服务和指导。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应当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合作,共享创新创业资源,促进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服务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支持体系,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应当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培训和讲座,提供市场分析、技术咨询、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应当积极推动创新创业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入住创业团队提供相关的技术转移和产业化支持。
石家庄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平山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报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三份,创业孵化基地、县劳动就业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
附件2创业实体年度(中)考核评估表创业实体名称:考核年度: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指导中心各一份。
附件3创业实体退出审批备案表2、退出原因分为四种:(1)自愿退出;(2)勒令退出(要写明原因);(3)期满退出;(4)其它情况。
3、县创业指导中心批准后,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向创业者下达退出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出手续。
附件4平山县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实体申请推荐表注:此表一式两份,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孵化基地各一份。
附件5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留底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孵化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回执联)第()号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创业者,创业项目,由中心推荐至我基地开展创业活动,经复查和考核我基地同意(不同意)其入驻。
房间号:()。
评估意见:创业孵化基地(公章)年月日-----------------------------------------------------------------------------------------创业项目入驻推荐单(报到联)第()号孵化基地:创业者,创业项目,已通过县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现推荐至你基地室开展创业活动,限申请人3日内报到,过期作废。
请予复查和考核,并按时反馈。
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公章)年月日附件6平山县创业孵化实体入驻协议编号:甲方(创业孵化基地):乙方(创业实体):甲方作为平山县“县级定点创业孵化基地”,为更好地执行我县创业孵化政策,在平山县创业指导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下,为乙方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创业孵化服务,竭力帮扶乙方实现成功创业。
创业创新孵化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创新孵化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本办法旨在规范创业创新孵化中心的运营管理,帮助创业企业实现快速成长,并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的发展。
第二条定义创业创新孵化中心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和支持的机构,包括场地租赁、导师指导、资金支持等。
第三条主体责任创业创新孵化中心的所有运营管理活动由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
第四条服务内容创业创新孵化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为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包括工位、会议室等设施;2. 提供导师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问题;3. 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创业投资、项目申请等。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入驻申请创业企业可以向创业创新孵化中心提出入驻申请,中心负责人根据入驻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入驻。
第六条租赁管理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确保为入驻企业提供适宜的办公场地,合理划分工位、会议室等资源。
第七条导师指导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配备资深导师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项目申请的机会和平台。
第九条评估与考核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与考核,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合规要求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营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与企业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对于创业创新孵化中心与入驻企业之间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创业创新孵化中心负责人所有。
实施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
实施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对于推动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创业者,提高创业成功率,我们制定了一套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背景、目标、基本原则及具体实施内容。
一、背景在当前全球创新潮流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创业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初创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包括资源匮乏、市场风险高等。
为了更好地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我们开发了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
二、目标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的目标是为创业者提供系统化的创业孵化服务,提高初创企业的成功率。
具体目标如下:1. 提供全方位的孵化服务,包括物质支持、培训指导、市场推广等,帮助创业者快速成长;2. 搭建创新创业平台,促进创业者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3. 提供金融支持,降低创业者的融资风险;4. 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推动创新产业的发展。
三、基本原则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创新导向:鼓励创新创业,引导创业者挖掘和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产业升级;2. 聚焦创业者需求:根据创业者的不同需求提供差异化的支持和服务;3. 开放共享:倡导合作创新,推动创业者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合作,加快创业生态圈的形成;4. 持续支持:与创业者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供全程孵化服务,提高创业者的成功率。
四、实施内容为了实施创新性的创业孵化管理办法,我们将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构建孵化平台:建立创新创业孵化中心,提供办公场地、硬件设施等基础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便利条件;2. 资源对接:通过与科研机构、大学、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创业者提供技术转移、融资对接等支持;3. 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培训课程,包括创业知识、项目管理、市场拓展等,提高创业者的管理和创新能力;4. 导师指导:聘请有经验的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一对一的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5. 市场推广:通过组织创业大赛、创业路演等活动,宣传和推广优秀创业项目,吸引更多的关注和支持;6. 金融支持:向创业者提供创业贷款、风险投资等金融支持,降低其创业风险;7. 评估考核:建立创业项目的评估考核机制,对成果显著的项目给予奖励和激励,提高创业者的积极性。
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
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基地的内部管理,提高孵化基地的运作效率,保障孵化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基地内部的所有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三条孵化基地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孵化基地管理机构。
第二章孵化基地入驻管理第四条孵化基地接受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及企业入驻。
第五条入驻孵化基地的申请人须提交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项目计划书等相关材料,并经过评审通过方可入住。
第六条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须按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按规定使用办公场所、共享设施和服务。
第七条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在孵化基地内开展的活动须报备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并遵守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需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孵化基地内部资源配置第九条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办公空间、设施设备、咨询服务、金融支持等资源。
第十条孵化基地按照企业需求和孵化计划提供合理的资源配备和支持,确保入驻企业的顺利发展。
第十一条孵化基地内部资源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源。
第十二条孵化基地内部资源的管理机构需合理规划和管理资源使用,确保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四章孵化基地服务支持第十三条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市场营销、项目辅导等服务支持。
第十四条孵化基地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的服务支持计划,确保入驻企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支持。
第十五条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创业培训、人才招聘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章孵化基地内部经营管理第十六条孵化基地管理机构需制定详细规范的内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孵化基地的正常运营。
第十七条孵化基地内部运营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十八条孵化基地需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确保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孵化基地管理机构需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化。
第六章孵化基地内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孵化基地内部设立监督管理机构,对孵化基地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孵化中心的发展和管理,保证孵化中心安全、有序运营,全面推动创业创新,依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孵化中心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孵化中心是指为初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服务的场所,包括合作办公空间、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科技园区等。
第三条孵化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基本的物质条件,包括办公设施、通讯设备、信息网络、交通、水、电、气、供暖等配套设施齐全,并能正常运行和使用。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及服务人员,能够提供企业孵化相关的服务和指导,并对入住孵化中心的企业进行管理。
(三)具有较好的创业创新生态环境,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平台建设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第四条孵化中心应当开展下列工作:(一)开展创业培训和咨询服务,提供创新创业人材的培训、咨询、指导等服务。
(二)提供办公场所、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支持服务,为入孵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三)协助入孵企业进行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匡助企业进行合规经营。
(四)举办创业大赛、投资路演、论坛研讨等活动,拓宽企业交流渠道,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五条孵化中心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定的孵化管理经验和业务水平,能够有效提供孵化相关服务。
(二)能够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孵化中心正常运行。
(三)具备较好的人材培养和引进能力,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人材支持。
第六条孵化中心应当对入驻企业进行严格的评审和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退出。
入住企业应当遵守孵化中心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费用,与孵化中心管理机构开展良好的合作与沟通。
第七条孵化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对入孵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孵化中心的服务质量。
第八条孵化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机制,保障孵化中心内部环境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和稳定。
3-2、孵化器入孵及退出管理办法
XXX入孵及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XXX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XXX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高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XXX入驻标准,并与苏州派诺思企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苏州派诺思企业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XXX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XXX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
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XXX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XXX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XXX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XXX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扶持和培育,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社会组织的发展水平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为社会组织提供创业、孵化、培训、办公等服务的场所,旨在帮助社会组织提高创新能力和运营水平。
2. 社会组织:是指自发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
三、入驻条件1. 具备法律注册登记证明,并经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
2. 具备一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能力,能够按时缴纳管理费用。
3. 具备创新性和发展潜力,能够为社会组织提供有效的孵化服务。
四、入驻程序1. 申请:社会组织向管理机构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注册登记证明、财务报表、发展规划等。
2. 审核:管理机构对入驻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法律合规性、财务状况、创新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3. 签约:审核通过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机构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入驻:社会组织按照入驻协议的要求,办理入驻手续,并开始使用孵化基地的相关设施和服务。
五、管理责任1. 管理机构负责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场地维护、设备维修、安全管理等。
2. 管理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为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网络、培训等资源。
3. 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活动和交流会议,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和共享。
4.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考核,提供改进意见和帮助。
六、费用及收费标准1. 入驻费用:社会组织入驻孵化基地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向管理机构支付一定的入驻费用,包括场地费、设备费、服务费等。
2. 部分费用减免:对于贫困地区或社会组织发展困难的情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减免。
3. 收费标准透明:管理机构应制定明确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组织公示,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公正。
七、法律法规遵循1.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性和稳定性。
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XXXX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县XXXX中心管理(以下简称XXXX中心)管理,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中心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XXXX中心依托XXXX县重点产业项目,特别是围绕涉及新能源、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产业,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XXXX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XXXX中心的企业(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XXXX中心功能第五条XXXX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为带项目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第六条进驻XXXX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二年。
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七条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XXXX中心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
(三)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四)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有效的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职能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岳普湖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重要的组成板块。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创新、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电子商务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密集型的,具有很好形象的电商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心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申报符合自身的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4、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免费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网络使用及卫生、安全等服务;9、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三章入孵企业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型: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租用青岛百脑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百脑汇科技大厦,建立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
为加强创业中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章创业中心的管理与职责第三条创业中心在“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创业中心的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二)制定全市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企业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由市就业资金对大学生创业培训进行相关资金支持;(三)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及相关咨询和服务;(四)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入驻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窗口服务;(五)发挥岗位配置网络平台和视频招聘室的作用,为企业和大学生提供网络岗位对接和远程视频招聘服务;(六)做好协调高端人才创业沙龙、餐厅、商务中心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七)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学历学位认证、派遣落户手续和提供创业服务等工作;(八)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第五条享受房租补贴。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留学回国人员、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其它企业第一年享受8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高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场是指由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创业企业孵化基地。
孵化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独立建立孵化场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孵化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优化孵化环境,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孵化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场内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孵化场管理者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其有效有效运行。
第五条孵化场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孵化场基本信息,企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孵化场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孵化场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向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公示。
第七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孵化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技术领域、人员构成等,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评审机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团队素质、商业模式等进行评估,优秀的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支持。
第九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培育机制,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进行孵化引导,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十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对发展不佳的企业进行合理退出,以便为更有潜力的企业腾出更多的资源。
第三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场应当建立企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创业者和团队成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创业资质。
第十二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入职、转正、晋升、离职等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培训提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孵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激发其创业激情。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前言项目孵化是指通过提供资源和支持以促进创新创业者发展其商业想法并将其转化为可行的商业项目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项目孵化过程,提高项目孵化效果,特制定本《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项目孵化管理办法(一)目标1.培养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机会。
2.支持创新创业想法的提出和实现。
3.促进项目孵化的快速、高效、稳定发展。
(二)管理组织1.设置项目孵化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孵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组建项目孵化中心,负责具体的项目孵化工作。
3.制定项目孵化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三)申请与评审1.创新创业者可向项目孵化中心进行项目申请,申请需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团队简介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材料。
2.项目孵化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商业可行性、创新性、团队素质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接受孵化。
3.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四)资源支持1.提供场地及设施支持,为孵化项目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和实验室等必要设施。
3.提供资金支持,为孵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平台服务费用等支持。
(五)管理服务1.提供导师服务,为孵化项目配备有经验丰富的导师,指导创新创业者解决问题和改进项目。
2.提供网络服务,为孵化项目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帮助项目展示和宣传。
3.提供培训服务,为孵化项目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会,提升创新创业者的知识和能力。
(六)孵化期限1.孵化期限根据项目的不同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2年。
2.孵化期满后,项目孵化中心将评估项目的发展情况,对于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将推荐其进入下一阶段的创业加速或投资环节。
(七)监督与评估1.项目孵化中心对孵化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团队组织、资源利用情况等。
2.依据评估结果,项目孵化中心可调整孵化计划,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项目孵化实施细则(一)项目商业计划书1.项目商业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简介、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团队组建、资金需求和预测等。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作者------------------------------------------日期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中小科技企业,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津政发☯号)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区县特色产业孵化器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规模性增加就业岗位的重要手段。
我市支持和鼓励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建立各种形式的孵化器,引导带动我市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全市孵化器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
孵化器的管理采取市、区两级管理,分类指导的办法,市科委负责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区县建立的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 对市级孵化器的管理实行认定考核制度。
市科委是市级孵化器认定、考核机构。
第五条 对于各机构及区县已建立的孵化器应向市科委备案。
实际运营 年以上,符合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的可经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委推荐,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市科委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的资格。
对于服务功能强,孵化业绩突出、运行机制良好的,市科委将推荐申请科技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三章 对拟建市级孵化器的管理第七条 积极鼓励各区县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和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和国际化的孵化器。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
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为培养具有“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型人才,促进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含本专科生、研究生)创业实践活动,优化创业环境,规范管理,更好为入孵企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孵化中心”)是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校团委指导与管理,以培育大学生创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大学生素质拓展提供实践载体和为大学生试创业提供指导与帮助的服务性机构。
孵化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入孵企业营造局部市场环境以及为入孵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法律、财务、管理等重要信息及咨询服务。
第二条准许进入孵化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为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模拟企业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而组建的并暂时还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模拟性质企业;实体企业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从事实际经营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三条为加强对孵化中心的管理,设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科研处、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创业教育研究指导中心、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研究生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现代经济管理学院及孵化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由校领导任管委会主任。
管委会职责为:(1)研究解决江西财经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过程的困难;(2)协调入孵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3)审核孵化中心的发展规划,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孵企业的创业活动;第四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校团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创业中心工作人员组成,管委会办公室执行孵化中心管委会决定,重大议题提请管委会决策。
第五条孵化中心内设综合部、培训服务部、计划财务部。
综合部职责为:(1)中心的接待工作、文秘、档案管理;(2)对外宣传、孵化中心发展规划、入孵企业审批、网站建设、专利申请;(3)入孵企业经营跟踪管理;培训服务部职责:(1)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咨询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工商注册、税务登记;(3)孵化中心物业管理、后勤保障服务;(4)组织入孵企业参加省内外各种交流活动;(5)协调办理入孵企业高新技术及新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手续,推荐并协助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创新基金。
自孵化账号管理制度
自孵化账号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社交媒体平台的兴起,许多企业和个人都在进行账号孵化,即创建、发布和管理各种社交媒体平台的账号。
这不仅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还可以为个人带来更多的粉丝和关注度。
然而,在进行账号孵化的过程中,如何规范和管理账号成为了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孵化账号,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账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账号孵化的目的和意义1. 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通过账号孵化,企业可以在不同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内容,吸引更多的用户关注,从而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2. 增加流量和转化率通过账号孵化,可以吸引更多的用户点击进入网站或在线商城,从而提高流量和转化率。
3. 建立社交媒体传播渠道通过账号孵化,可以建立企业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传播渠道,实现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影响力的最大化。
4. 提高用户参与度和互动性通过账号孵化,可以建立与用户的互动平台,提高用户参与度和互动性,增强用户黏性。
三、账号孵化管理制度的内容1. 账号孵化流程管理(1)账号申请在进行账号孵化之前,需要明确账号的申请流程,包括账号种类、账号名称、账号用途等信息。
(2)账号审核对申请的账号进行审核,确保账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违规和滥用账号的情况发生。
审核通过后,进行账号的创建和发布。
(3)账号管理对已发布的账号进行管理,包括账号的更新、维护和监控等工作。
确保账号的内容质量和用户体验。
2. 账号内容管理(1)内容规划对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规划,包括内容主题、发布频率、发布时间等信息。
确保内容的多样性和吸引力。
(2)内容撰写对账号发布的内容进行撰写,确保内容的质量和吸引力,提高用户的阅读和分享度。
(3)内容审核对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虚假信息和不当言论的情况发生。
3. 账号互动管理(1)用户互动与用户进行互动,包括回复用户的评论、私信用户的问题、参与用户的活动等。
建立良好的用户关系,提高用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方案
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方案一、项目背景二、基地定位三、基地功能与服务内容2.培训与提升:组织各类培训、讲座、研讨会等活动,提升志愿者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执行能力。
3.资金支持:为优秀的志愿服务项目提供启动资金、项目经费和运营资金等支持,帮助项目的顺利落地和扩大规模。
4.资源对接与合作:建立与企业、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关系,为志愿服务项目提供资源对接与合作机会。
5.监督与评估:对孵化的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提供项目改进和优化的建议。
四、基地运营模式1.合作运营:基地由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运营,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承担运营和管理的责任。
2.开放式管理:基地对外开放,欢迎任何有志于志愿服务事业的个人或组织参与,提供包容和宽松的合作环境。
3.长期可持续运营:通过政府的资金支持、企业的捐赠和社会组织的资源投入,实现基地的长期可持续运营。
五、基地建设与运营计划1.建设:寻找合适的场地,建设基地的办公室、会议厅、培训中心等设施。
2.培训:与相关机构合作,开展一系列的培训活动,包括项目管理、团队合作、沟通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3.资金筹措: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合作,争取项目经费和运营资金的支持。
5.监督与评估: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孵化的项目进行跟踪和评估。
六、预期效果通过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的建立和运营,希望能够达到以下效果:1.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志愿服务项目,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
2.培养一支专业化的志愿服务人才队伍,提升整个志愿服务行业的水平和影响力。
3.构建一个志愿服务项目的合作网络,促进资源共享和互相学习,形成良性循环。
4.增强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识和重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可行性分析目前,志愿服务的需求和市场潜力越来越大,同时社会各界也对志愿服务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基于这种情况,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的建立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发展前景。
八、风险防范1.资金风险:通过与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合作,进行多方面的资金筹措,降低资金风险。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津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科规〔2019〕6号各区科技局:现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3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现对《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相关条款进行具体说明,补充规定如下: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企业成长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区科技局负责所在地区孵化器的认定推荐和日常管理。
二、鼓励孵化器向专业化发展,支持孵化器围绕区域主导产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营造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三、各区科技局应协调有关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四、各区科技局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加强培育引导,促进孵化器提质增效,向专业化方向升级。
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五、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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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1.研究制定创孵中心的发展规划,为入驻企业的“进-管-出”提供综合管理服务,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制定创孵中心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企业或有创业意向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和创业政策咨询服务。
3.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商务洽谈等场所。
4.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协助入驻企业做好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工作。
5.建立“鞍山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网站,为入驻企业提供项目开发与推介、人才招聘等信息服务。
6.协助和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后勤、安保、卫生等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企业入驻条件
入驻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经营单位,且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入驻期间发生的经营风险和因企业运营而产生的经济、民事等法律责任。
(一)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初创的企业或创业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入驻:
1.属于科技研发与应用、环境保护、生物制药、工程设计、美术设计、动漫创意、影视制作、文化传播等科技型、创新型的。
2.具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商贸物流、现代服务业或以电子信息技术为手段经营的。
3.特困家庭大学生自主创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条件。
(二)其他人员初创企业(1年以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优先招聘大学生的,可申请入驻:
1.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2.对大学生创业具有良好示范和带动作用的。
3.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服务的融资机构、担保机构、创业培训、法律援助机构等。
4.能够提供适合大学生创业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并在创孵中心进行科技研发的。
三、企业入驻申报程序
(一)符合入驻条件的企业或创业项目,填写《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见附件),加盖企业公章,并向创孵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带创业项目入驻的,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2.属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的,除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等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
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属于硕士以上高端人才的,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现状和发展前景等详细情况。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企业入驻除提供基本资料外,还需向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部门提供身份证、护照、《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4.其他人员创办的企业入驻除提供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创业规划书及拟安置大学生就业或见习的具体人数、岗位、薪酬等详细情况。
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和培训机构入驻,除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拟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培训机构简介和培训内容、拟安置大学生就业或见习的具体人数、岗位、薪酬等详细情况。
(二)创孵中心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先进行初审,属于创业项目的,要经专家进行评审。
属于初创企业入驻的,中心工作人员要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考察情况报主管部门研究,获准入驻的与创孵中心签订《企业入驻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入驻企业文明自律公约》后,方能入驻。
四、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房租减免政策。
毕业5年内济南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硕士以上高端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7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50%房租减免。
其它入驻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减免,第二年享受60%房租减免,第三年享受40%房租减免。
(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入驻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范围条件的入驻企业,按规定可申请享受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三)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业,并可在3年内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创业“两项补贴”政策。
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五)见习补贴政策。
入驻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且符合《济南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享受见习补贴政策。
(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入驻企业的创业带头人可优先参加创孵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其中符合条件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七)税收减免政策。
入驻企业符合税收减免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税收减免政策。
(八)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入驻企业吸纳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十)入驻企业符合我市高新区相关政策的还可享受到高新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五、入驻企业日常管理
创孵中心根据本意见和入驻协议等有关规定对入驻企业进行管理。
(一)入驻企业与创孵中心的入驻协议一年一签,创孵中心每年对入驻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与创孵中心续签入驻协议。
孵化期满3年后,入驻企业须退出创孵中心。
如确实要延期的,需提前30天写出书面申请,中心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相关协议,方可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再享受房租减免政策。
(二)入驻企业房租按 1.00元/平方米/天(租用场所建筑面积)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费标准按照齐鲁文化创意园物业收费标准 3.00元/ 平方米/月收取)按租用场所建筑面积缴纳,水电暖费、空调费按实际用量缴纳,各项费用缴纳具体事宜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三)入驻企业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意见和入驻协议,服从创孵中心的管理,支持、配合创孵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2.经营场地不得进行转租、转借,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和经营许可范围以外的商业活动。
3.遵守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水电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应承担的费用。
4.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创孵中心公用设施,保持正常经营秩序。
5.工作人员日常在位办公率保持在40%以上。
(四)入驻企业在入驻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创孵中心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迁出创孵中心,同时办理工商注册变更手续:
1.入驻企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
2.入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被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关停处罚的。
3.入驻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后不符合创孵中心规定范围的。
4.入驻企业已停止经营或依法注销的。
5.入驻企业经营、注册地址迁出创孵中心的。
6.入驻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套取优惠条件的。
7.入驻协议签订后30日内未入驻的。
8.入驻企业不服从创孵中心管理,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数据和缴纳各项费用,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9.入驻企业损坏公共设施,不经同意随意拆除装修设施的。
10.入驻企业经中心考核认定管理水平低下,经营逐渐萎缩,已失去孵化价值的。
(五)入驻企业在履行协议期间,主动提出提前解除协议的,须提前30个工作日向创孵中心提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解除协议。
(六)入驻企业退出时,应结清应承担的费用。
所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恢复到入驻前状态。
不能恢复得,入驻企业须承担相关恢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