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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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加强XXXX县XXXX中心管理(以下简称XXXX中心)管理,功能完善

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

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中心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

XXXX中心依托XXXX县重点产业项目,特别是围绕涉及新能源、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产业,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XXXX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XXXX中心的企业

(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XXXX中心功能

第五条

XXXX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为带项目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

助创业者成功创业。条

搭建

第六条

进驻XXXX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二年。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七条

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XXXX中心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人

益。

(三)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四)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入园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园企业申请书一份;

2、入园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5、行业资格认证或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认证书;

6、拥有项目专利权有效证明(含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察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签订协议:经批准入驻后,

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

XXXX中心是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公益性创业就业服务机构。园区管委会是XXXX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和发布XXXX中心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XXXX中心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负责创业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三)负责对园区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第十一条入驻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负责对XXXX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二)XXXX中心孵化期一般为两年。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入园企业书面申请并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

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合法经

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四)严禁入园企业将XXXX中心场地转租他人使用。

(五)对不服从园区管委会管理的或违反XXXX中心管理有关规定的入园企业,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

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

(一)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县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两年内享受全额房租补贴,“ 零房租”入驻,入驻企业发生的水、电及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辅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劳动事务代理、法律授助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政策。

(四)享受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申请退出:入园企业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自动退出XXXX中心。

第十四条责令退出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有权终止

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XXXX中心。

(一)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

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在孵化期内,连续四天或累计十五天锁门的;

(二)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已达两个月,经园区管委

会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四)孵化期届满,经XXXX中心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严

重违反本办法和XXXX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给XXXX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六章运营模式

XXXX中心拟采用事业企业型的运营模式

政府、事业单位投资,XXXX中心的日常管理按照企业化经营,实现收支平衡。XXXX中心除了房租收入、物业管理收入外,还将加大咨询服务收入、投资创业企业出售股权、房租和咨询服务获取创业企业股权再通过股权出售获取收入等方式。着重为企业提供高附加值的管理咨询和资本服务,解决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管理问题。

目前,XXXX中心拥有1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和2400平方米干部周

转房服务于落户园区的企业。根据了解的情况,租用该场地的费用为1元/天/平方米,物

业管理费5.5元/月/平方米。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

第七章入园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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