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一、前言项目孵化是指通过提供资源和支持以促进创新创业者发展其商业想法并将其转化为可行的商业项目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项目孵化过程,提高项目孵化效果,特制定本《项目孵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项目孵化管理办法(一)目标1.培养创新创业者,提供创业机会。
2.支持创新创业想法的提出和实现。
3.促进项目孵化的快速、高效、稳定发展。
(二)管理组织1.设置项目孵化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孵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2.组建项目孵化中心,负责具体的项目孵化工作。
3.制定项目孵化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明确管理组织的职责和任务。
(三)申请与评审1.创新创业者可向项目孵化中心进行项目申请,申请需提交项目商业计划书、团队简介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材料。
2.项目孵化中心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综合考虑商业可行性、创新性、团队素质和市场前景等因素确定是否予以接受孵化。
3.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四)资源支持1.提供场地及设施支持,为孵化项目提供办公场所、会议室和实验室等必要设施。
3.提供资金支持,为孵化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平台服务费用等支持。
(五)管理服务1.提供导师服务,为孵化项目配备有经验丰富的导师,指导创新创业者解决问题和改进项目。
2.提供网络服务,为孵化项目提供互联网技术支持,帮助项目展示和宣传。
3.提供培训服务,为孵化项目组织相关培训和研讨会,提升创新创业者的知识和能力。
(六)孵化期限1.孵化期限根据项目的不同而定,一般为6个月至2年。
2.孵化期满后,项目孵化中心将评估项目的发展情况,对于有发展潜力的项目,将推荐其进入下一阶段的创业加速或投资环节。
(七)监督与评估1.项目孵化中心对孵化项目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团队组织、资源利用情况等。
2.依据评估结果,项目孵化中心可调整孵化计划,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三、项目孵化实施细则(一)项目商业计划书1.项目商业计划书应包含以下内容:项目简介、市场分析、商业模式、团队组建、资金需求和预测等。
创业创新孵化中心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创新孵化中心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背景本办法旨在规范创业创新孵化中心的运营管理,帮助创业企业实现快速成长,并促进创新创业生态的发展。
第二条定义创业创新孵化中心是指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和支持的机构,包括场地租赁、导师指导、资金支持等。
第三条主体责任创业创新孵化中心的所有运营管理活动由中心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
第四条服务内容创业创新孵化中心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为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包括工位、会议室等设施;2. 提供导师指导,帮助企业解决经营管理、技术创新等问题;3. 提供资金支持,包括创业投资、项目申请等。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入驻申请创业企业可以向创业创新孵化中心提出入驻申请,中心负责人根据入驻申请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入驻。
第六条租赁管理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确保为入驻企业提供适宜的办公场地,合理划分工位、会议室等资源。
第七条导师指导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配备资深导师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积极争取资金支持,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项目申请的机会和平台。
第九条评估与考核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评估与考核,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合规要求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运营管理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创业创新孵化中心应加强对入驻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与企业签署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对于创业创新孵化中心与入驻企业之间的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依法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创业创新孵化中心负责人所有。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本文档制定了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工作。
三、运营管理职责1. 基地管理方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
2.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创业项目评估和筛选机制,确保入驻项目的质量。
3.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创业辅导和培训,帮助入驻项目解决问题和提升能力。
4. 基地管理方应建立创业项目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入驻项目的落地情况以及使用基地资源的情况。
5. 基地管理方应与相关企业、投资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为入驻项目提供资源对接和融资支持的渠道。
四、入驻条件和流程1. 入驻项目应符合创业孵化基地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2. 入驻项目应提交详细的商业计划书和相关材料,并通过专业评估和筛选。
3. 入驻项目需签订入驻协议,并缴纳相应的入驻费用。
4. 入驻项目需按照基地管理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落地,并按照规定使用基地资源。
五、服务和支持1.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办公场地和设施,为入驻项目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2. 基地管理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帮助入驻项目解决技术难题和业务问题。
3. 基地管理方应组织和支持创业活动和交流,提供合作机会和资源对接平台。
4. 基地管理方应协助入驻项目与外部合作伙伴建立合作关系,促进项目的发展和成长。
六、退出机制1. 入驻项目如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前通知基地管理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库手续。
2. 入驻项目退出后,基地管理方应帮助其顺利过渡,并完成相关的结算和协助工作。
七、法律责任在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中,各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文档由基地管理方制定,经各方确认并严格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并在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为《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以提供参考。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孵化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国家领导的
指导思想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是指在政府部门许可下,营造
一个对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支持的有序环境,建立良好的社会组织培训、资
金和管理服务支持体系,促进组织全面立足社会和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宗旨是:
(一)贯彻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和改善社会
组织的服务能力。
(二)在开放的大环境下,通过孵化实践,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合法有序发展。
第四条在孵化基地范围内,政府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稳定合法的运行,促进其正常发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3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可以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初创阶段的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并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孵化基地的认定、检查和监督。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并牵头协调同级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大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力度.第二章主要功能第五条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场地保障功能。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
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市场推广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活动,提高市场知名度.(四)事务代理功能。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代理服务.(五)政策落实功能。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
孵化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孵化器的管理行为,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提高孵化器的运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器的管理单位、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孵化项目的申请单位。
第三条孵化器应当以创新创业为宗旨,服务于创新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项目,促进创新创业发展。
第四条孵化器应当遵循市场化运营、公平竞争、风险自担、长久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孵化器相关政策的学习和了解,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条孵化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设立、依法合规经营、依法纳税,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孵化器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孵化器的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处理孵化项目的申请和管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孵化项目的知识产权,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十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孵化项目的商业秘密,维护孵化器的商业信誉。
第十一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报告和公开孵化器的经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孵化器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尽快纠正错误并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章孵化项目的申请与管理第十三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方可入驻孵化器。
第十四条孵化项目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合法,并经过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审核。
第十五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孵化器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入驻手续,并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遵守孵化器的管理规定,认真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孵化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孵化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商业秘密,遵守市场规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孵化器的经营和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孵化器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孵化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孵化器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孵化器的正常运营。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本文档旨在规范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事项,以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和创业者的顺利入驻。
1. 基地入驻条件
* 创业项目有较高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 创业者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和能力;
* 创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 创业项目要与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相契合;
2. 入驻申请和审核程序
* 创业者向基地提交入驻申请,包括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等相关材料;
* 基地对申请进行审核,重点考察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创业者的背景与能力;
* 审核通过的创业者将收到入驻邀请,需要签署相关协议并缴纳入驻费用;
3. 基地服务和支持
* 基地将为入驻项目提供办公空间、设备和基础设施等;
* 基地将提供行政、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支持服务;
* 基地将组织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活动,促进资源共享与互助;
4. 创业项目退出机制
* 创业者在项目发展过程中,如遇到困难或变化,可向基地申请退出;
* 基地将依据合同约定,协助创业者完成项目退出手续;
* 创业者需按约定期限腾退基地提供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5. 其他管理要求
* 创业者应当遵守基地管理规定,保持公共秩序和工作环境的整洁;
* 创业者应当及时向基地报备项目进展和运营情况;
* 基地将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奖惩;
本管理办法经基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如有任何变动,将进行及时修订和公告。
办法施行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规章制度
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的管理运作,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合规经营,发挥社会组织孵化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应依托本中心的资源和优势,为社会组织提供孵化服务,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社会组织孵化中心设立管理层次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和部门负责人。
第六条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整体运作和管理,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自部门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中心设立部门包括孵化服务部、项目管理部、财务部等。
第八条中心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中心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决策效率和执行力。
第十条中心应定期进行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的评估,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三章规章制度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人事制度等。
第十二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监督各个环节。
第十四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范风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孵化中心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社会组织的特点,设计具有竞争力的孵化服务方案。
第十八条中心应加强与社会组织的对接和合作,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了解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
第二十条中心应加强与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某科技孵化器公司孵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创业孵化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发展,提供创业资源和服务,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特制定本孵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科技孵化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入驻企业进行孵化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的目标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创新创业精神的科技型优秀企业,加强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经济增长。
第四条公司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
第五条公司将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采取分类管理、个性化服务的方式,定期组织培训、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形成科学、高效的孵化工作机制。
第二章入驻申请与审批第七条企业申请入驻时,需向公司提供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合格者进入下一步审批程序。
第九条入孵企业需接受公司的管理,并签订《入孵合同》,明确双方权责。
第十条公司将根据入孵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安排专人进行导师制度服务,提供企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入驻企业的孵化服务第十一条入驻企业可享受以下孵化服务:1.提供办公场所:向入孵企业提供合适的办公场所,包括工位、会议室、实验室等。
2.创业指导: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帮助企业完善创业计划、市场营销策划等。
3.财务和法务咨询:提供财务和法务方面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解决问题。
4.技术支持: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转化服务,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
5.项目对接:通过举办创业大赛、研讨会等活动,为企业搭建项目对接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合作。
第十二条入驻企业需按时缴纳入孵费用,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我市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XXX、省政府的相关决定和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本办法旨在创新我市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功能及服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包括公益理念普及、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社会组织评估、社会组织信息交流、社会工作人才实践、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公益资源共享和社会组织政策咨询。
其中,孵化基地通过组织面向群众的公益普及教育活动和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群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通过入壳孵化模式,提供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对处在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邀请专家教授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和绩效,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水平;结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建立社会组织电子信息网络,公布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无缝对接;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市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对接交流,引导各社会组织合理高效地配置公益资源,促进开展公益项目合作;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为社会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以上功能和服务,将为我市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本文介绍了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旨在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其中,社会组织集中监督是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加强监督管理。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 .doc
《岳普湖县电子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更好地孵化和培育本地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有效的推动我县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商务孵化中心的职能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是岳普湖县电商公共服务中心重要的组成板块。
第二条中心的主要服务是:为电子商务创业者提供必须的场地、优越的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创新、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电子商务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创业密集型的,具有很好形象的电商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三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中心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服务;2、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申报符合自身的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3、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4、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5、协助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6、为入孵企业举行免费的电子商务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7、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8、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提供办公场所、电子设备、网络使用及卫生、安全等服务;9、为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在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第三章入孵企业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第一条岳普湖县电子商务孵化中心对入孵企业、创业团队及个人从事领域规定如下:1、信息产业型: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业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大学生自主创业,营造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租用青岛百脑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百脑汇科技大厦,建立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
为加强创业中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中心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场所,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支持、网络信息等创业就业服务,协助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第二章创业中心的管理与职责第三条创业中心在“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四条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创业中心的发展规划,对入驻企业进行“进-管-出”的综合管理,协助入驻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二)制定全市大学生创业培训计划,为入驻企业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提供创业培训,由市就业资金对大学生创业培训进行相关资金支持;(三)为入驻企业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等场所及相关咨询和服务;(四)协调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入驻创业中心,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就业和创业窗口服务;(五)发挥岗位配置网络平台和视频招聘室的作用,为企业和大学生提供网络岗位对接和远程视频招聘服务;(六)做好协调高端人才创业沙龙、餐厅、商务中心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七)为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学历学位认证、派遣落户手续和提供创业服务等工作;(八)做好后勤、安保、卫生、财务管理等工作;(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第五条享受房租补贴。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留学回国人员、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其它企业第一年享受8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孵化场管理制度
孵化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场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提高创新创业企业的发展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孵化场是指由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建设和管理的创业企业孵化基地。
孵化场的管理者应当依法独立建立孵化场管理制度,保障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孵化场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优化孵化环境,促进创新创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孵化场管理制度适用于孵化场内的所有企业和创业者,孵化场管理者应当全面贯彻执行本制度,确保其有效有效运行。
第五条孵化场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孵化场基本信息,企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章孵化场基本信息管理第六条孵化场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
并将登记注册信息向孵化场内的企业和创业者公示。
第七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整理孵化场内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范围、技术领域、人员构成等,并定期更新。
第八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评审机制,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团队素质、商业模式等进行评估,优秀的企业应当给予资金、技术和市场等多方面支持。
第九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企业培育机制,对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进行孵化引导,帮助其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开发能力。
第十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对发展不佳的企业进行合理退出,以便为更有潜力的企业腾出更多的资源。
第三章企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孵化场应当建立企业人员的准入机制,对入驻企业的创业者和团队成员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创业资质。
第十二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入职、转正、晋升、离职等程序,营造公平公正的人才竞争环境。
第十三条孵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激励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培训提升等方式,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四条孵化场应当加强员工的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激发其创业激情。
双创孵化基地管理措施
双创孵化基地管理措施第一篇—总则一、工作目标为加强和规双创孵化基地的管理,维护双创孵化基地良好的社会秩序,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有序的购物、休闲环境,促进双创孵化基地的繁荣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双创孵化基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双创孵化基地的管理。
凡在双创孵化基地内从事经营、购物、文化、娱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双创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应当遵循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
3.双创学院对双创孵化基地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公共设施设备、商业经营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双创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三、环境卫生管理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双创孵化基地良好的环境卫生。
双创孵化基地内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1)在建(构)筑物外墙、私自拉线及其他在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2)随地吐痰、或者乱扔、乱丢、乱倒各种废弃物、垃圾;(3)走廊、落地窗上和窗户吊挂、晾晒和摆放有碍的物品;(4)违反规定标准安装空调、冷却、废气处理设施(5)在施工、商业或者娱乐活动中违反规定,产生噪声、废气、废水等环境污染(6)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品(7)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双创孵化基地环境设施。
四、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1.在双创孵化基地内从事下列公共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双创学院备案报备:(1)举办展览、咨询、文艺表演、影视拍摄、体育等活动;(2)举办其他文化、商业等群众性聚集活动。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举办前条项规定活动的,双创学院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责令举办者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双创孵化基地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
双创孵化基地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1)违法乞讨钱财,或者进行恐怖、残忍表演;(2)进行卜卦、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赌博;(3)违反规定携带宠物入内;(4)其他妨碍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市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器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XXX的职能第二条XXX(以下简称中心)是孵化器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一)协助入孵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二)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三)为入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四)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五)辅佐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材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六)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协助;(七)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服务;(八)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令、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九)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辟等公共场所的设施配套、情况卫生、安全等服务;(十)为入孵企业在孵化期间提供融资渠道和信息的服务。
第三章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第六条根据XXX颁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宿迁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一)生物医药财产:包括生物技术的药品、中间体、原料药;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物;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辟、试制;农业生物技术的新品种研究、开辟、培育,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辟。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提高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成功率,本办法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
二、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1. 基本条件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 提供创新创业项目孵化所需的场所和资源;- 拥有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管理机构;- 能够提供投融资服务和法律咨询支持;- 已获得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认定或评审。
2. 认定程序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方应向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递交认定申请;- 审核: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考察现场、评估运营能力等;- 认定:审核通过后,由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机构发布认定通知书,并登记入库。
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1.管理责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责任主体应当为孵化基地的运营方。
运营方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并承担以下管理责任:- 组织实施创新创业活动;- 提供孵化项目的指导和辅导服务;- 维护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秩序;- 监督孵化项目的进展和成果;- 定期报告孵化基地的管理情况。
2.管理要求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管理规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服务优化:提供优质的创新创业服务,包括项目评估、技术支持、市场推广等;- 资源整合:整合内外部资源,为孵化项目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等支持;- 风险防控:建立风险评估和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风险;- 成果评价:对孵化项目的成果进行评价和证明,为项目后续发展提供支持和推荐。
3.奖惩措施为规范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运营行为,根据管理绩效和孵化成果,可以采取奖励或处罚措施:- 奖励措施:对优秀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进行表彰和奖励,包括资金支持、政策优惠等;- 处罚措施: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孵化项目,可以进行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
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社区试行)
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以社区服务中心为网点,建立坪山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同时形成网络式统一管理。
为加强孵化基地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协助入驻社区社会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提供孵化场所和配套服务,鼓励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章孵化基地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孵化基地的审批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和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孵化基地的具体监管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孵化基地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孵化基地作为社区社会组织的孵化单位,承担以下职责:(一)协助做好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申请登记或备案的初审工作;(二)协助拟登记或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或完善章程;(三)协助社区社会组织年检并进行年检初审;(四)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培训交流等能力建设服务;(五)协助和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申请资助;(六)协助社区社会组织策划活动,组织社区社会组织联合开展活动;(七)整合社区场地资源,分时段安排协调社区社会组织来中心活动;(八)对社区社会组织遵守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
(九)行使物业管理职能,负责安全、卫生等保障工作;负责孵化基地各类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和保养。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孵化基地的入驻条件第七条符合以下类型的社区社会组织可申请入驻:(一)有利于促进社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志愿者服务队、互助会、环保协会、公益发展中心等;(二)有益于丰富居民精神文化生活,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的的文化体育类社区社会组织,如健身队、麒麟醒狮协会、腰鼓队、自行车运动协会、合唱队、书法协会等;(三)为优抚安置对象、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直接提供福利服务的社会服务、福利类社区社会组织,如特殊儿童教育机构、老人康复中心、居家养老中心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四)有利于促进社区居民自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社区社会组织,如居民自治会、法律服务队、妇女维权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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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
为加强XXXX县XXXX中心管理(以下简称XXXX中心)管理,功能完善
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
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XX中心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
XXXX中心依托XXXX县重点产业项目,特别是围绕涉及新能源、新型建材、装备制造等产业,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
XXXX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进入XXXX中心的企业
(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XXXX中心功能
第五条
XXXX中心的功能主要是:为带项目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高效、优质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以培训促进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帮
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条
搭建
第六条
进驻XXXX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以新创办企业为主,孵化周期二年。
将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场地等服务。
第七条
为孵化成功出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后续支持与服务,帮助其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三章入园企业条件及审批
第八条入园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入园企业必须符合XXXX中心的有关规定,有一定的技术含量,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的项目,项目市场前景看好,并具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入园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机构或个人独资企业,有明确的企业章程,有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心技术相对成熟,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人
益。
(三)项目无环境污染,无噪声扰民,低能耗。
(四)入园企业及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企业入园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入园企业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入园企业申请书一份;
2、入园企业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资质证明原件和
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
5、行业资格认证或有质监部门出具的质量认证书;
6、拥有项目专利权有效证明(含专利证书、专利年费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考察审核:园区管委会受理申请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签订协议:经批准入驻后,
园区管委会与入驻企业签订孵化协议,并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等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
XXXX中心是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公益性创业就业服务机构。
园区管委会是XXXX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和发布XXXX中心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和XXXX中心的对外宣传工作。
(二)负责创业项目引进、审查和考核,办理入园和出园手续。
为园区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帮助协调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三)负责对园区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入驻管理
(一)园区管委会负责对XXXX中心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二)XXXX中心孵化期一般为两年。
根据项目发展情况,经入园企业书面申请并报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适当延期,延
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入园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园区管委会的管理,合法经
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四)严禁入园企业将XXXX中心场地转租他人使用。
(五)对不服从园区管委会管理的或违反XXXX中心管理有关规定的入园企业,园区管委会有权收回场地,中止孵化协议,
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优惠政策
(一)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县为扶持创业者所制定的一系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两年内享受全额房租补贴,“ 零房租”入驻,入驻企业发生的水、电及公共设施维护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享受孵化基地提供的创业辅导、人员培训、项目推荐、技术信息、管理咨询、市场开拓、劳动事务代理、法律授助等方面的优惠服务政策。
(四)享受其他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申请退出:入园企业在孵化期内或孵化期满,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
在孵化期内,入园企业(项目)因自身生产经营等原因发生变化,可申请提前终止协议,自动退出XXXX中心。
第十四条责令退出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园区管委会有权终止
孵化协议,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XXXX中心。
(一)孵化协议签订后持续两个月没有实质性经营运作,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未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
人员,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性开展的。
在孵化期内,连续四天或累计十五天锁门的;
(二)未经园区管委会同意,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三)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已达两个月,经园区管委
会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的;
(四)孵化期届满,经XXXX中心三次书面形式督促,既未提出续约,也没有给予必要解释的;
(五)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严
重违反本办法和XXXX中心相关管理制度,给XXXX中心造成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第六章运营模式
XXXX中心拟采用事业企业型的运营模式
政府、事业单位投资,XXXX中心的日常管理按照企业化经营,实现收支平衡。
XXXX中心除了房租收入、物业管理收入外,还将加大咨询服务收入、投资创业企业出售股权、房租和咨询服务获取创业企业股权再通过股权出售获取收入等方式。
着重为企业提供高附加值的管理咨询和资本服务,解决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管理问题。
目前,XXXX中心拥有1200平方米办公用房和2400平方米干部周
转房服务于落户园区的企业。
根据了解的情况,租用该场地的费用为1元/天/平方米,物
业管理费5.5元/月/平方米。
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
第七章入园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机制:入园企业要按照园区管委会的要求,按期提供生产经营相关状况报表。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所有申请进入XXXX中心的企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本办法由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01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