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分析_以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的缺陷为视角_楚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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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摘要:随着我国对公益保护的重视,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启了公益诉讼的先河。

同时随着2014年我国新《环保法》的修订,对环境公益诉讼基本依据和法律基础也给出了基本规定,这成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历史性的跨越。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做了概括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并未通过此次修订真正建立,也未写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导致我国行政机关在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并不能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得到追究。

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不论对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还是人民权益的维护都显得刻不容缓。

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出发,结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及它的概念和特点,讨论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从具体规则方面来阐述对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构想。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录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 (1)1.1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1)1.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1)2我国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2)2.1治理环境问题的需要,同时也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考虑 (2)2.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迫切需要 (2)2.3我国法治建设旳需要 (3)3.建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规则 (3)3.1.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管辖权 (3)3.2我国环境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资格 (3)3.3我国环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 (4)参考文献 (5)浅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1.环境行政诉讼概述在2014年11月修订的新《行政诉讼法》中并未有环境公益在行政领域的规定,表明我国的环境行政诉讼仍然未建立。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虽未正式建立,但“公益诉讼”对我们来说并不生疏,早在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公益诉讼就有所规定,填补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空白,使公益诉讼制度第一次走进我们视野。

我国新《环保法》第58条的规定,让我们看到了法律上对环境公益保护的希望。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逻辑及障碍分析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逻辑及障碍分析
三、 环 境公 益诉讼 的法 律逻辑 分析
就环 境公益诉 讼本身而 言 , 讨论其 法律逻 辑就是讨 论环境 公
为 主的原 则, 在环 境损害 结果没有 实际发生 的情况 下进 行环境 公 益 与诉讼 关系 的法 理审 查 。本 文将 从两个 方面 分析 环境 公益诉 益诉 讼是可 以 的, 不 过这种 损害没 发生的诉讼 前提 是这 种损 害 以 讼 的法理 逻辑 。 后 明显 会发 生。 ( 4 ) 环境 公益诉 讼涉及 的原 告不 一定与 案件有 直 接利 害关 系, 为 了维护环 境公益 , 任 何组织或 个人都 可 以做 原告 。
关键 词 环 境公 益诉讼 原 告资格 环保 意 义 法律 逻辑 障碍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1 2 m O 2 如 果我 国的环 保措施 有效 , 环 境法律 制度 完美 , 我 们就没 有 作者 简介 : 韩梅 , 新疆 生产建设 兵 团第六 师党委 党校 , 讲师。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 识码 : A
对 环境 公益 诉讼 内涵 的深刻 理解 ,应该 从 以下 6个方 面把 赔 偿则都 存在于环 境 民事 公益诉讼 中, 并不存 在环境行 政公益 诉
握。( 1 ) 维护社 会公共 环 境权益 是环境 公益诉 讼 的 目的, 保护 环 讼 中 ,而对 生态损 害 的赔偿这 类诉 讼案件 会产 生 生态损 害赔偿 境 的 同时维护 自己利益 的可 以算 作环境 公益诉讼 , 但是 以 自身利 金 , 这部分 资金 对维护 生态环 境 、 治理 污染 具有非 常重 要的现 实 益 为 目的 的诉讼 则不 能算作环 境公益 诉讼 。 ( 2 ) 环境 公益诉讼 的 意义 。 类 型主 要包括 两类 , 即环 境行政 公益 诉讼和 环境 民事公 益诉讼 。 ( 3 ) 环 境 公益诉讼 有 显著 的预防功 能 , 环境 公益诉 讼体 现 出预 防

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第2 4卷 第 6期 201 0年 1 1月






Vo . 4 No 6 12 .
J OURNAL OF CHANGSHA UNI VER TY SI
N v o .2 0 1O
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喻 永 红
( 湖南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 湖南 岳阳 44 0 ) 10 6
度 的建构需要 创新 思维和其他配套条件的满足。 关键词 : 环境公益诉讼 ; 必要性 ; 可行性 ; 条件 中图分类号: 92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8 6 1 2 1 )6— 0 7— 2 10 —4 8 (00 0 0 5 0 而与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 同性质而成为“ 等” 平 的诉讼 。这 种划分能否成立 , 吕忠梅教授提出了 自己的质疑。所 以她认 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特别诉讼 , 是现代社会 中公民共 同行 为的有机组 成部 分 J 3 兰 州大学 法学 院马荣 丽、 。( ) 周旭 明: 任何公 民、 法人 、 公众 团体为保护 和改 善环境 , 合理利用 自然资 源, 防治 污染 和其 他公害 , 当其认为有 损害公共环境 利益 的行为发生 , 已经造成或极有可能造成 巨大环境 损害后 果 时 , 自己的名义代表不特定的多数人 以损害环境行为人 以 为被告 向法 院提起诉 讼 , 请求判令该行为人停止环境损害行 为以及赔偿公益损失 的诉讼 制度 。笔 者较赞 同第三类观 点, 这个定 义综合考虑 了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对环境和 对人 的损害 , 也考虑 了已有的和可能造成 的损害 , 这里的损 害环境行为人 , 除了污染环境 、 破坏环境者外 , 显然也包括作 出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 的决策机关 , 同时本概念并未作环 境 民事公益诉讼 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划 分 , 较为科学地表 达 了环境公益诉讼 的含义 。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不明确。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要求,但并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途径进行详细的规范,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面临一定的制度缺陷。

2. 权利主体不清晰。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应当是环境保护组织或者环境权益受影响的公民、法人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相对模糊不清,导致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难以确定。

3. 证据举证难。

环境公益诉讼通常需要大量的环境数据和调查研究,但因为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难度也相应增加。

二、环境公益诉讼策略的不完善除了制度的缺失外,环境公益诉讼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策略上的不完善之处:1.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对于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不佳。

2. 法律援助体系不健全。

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证据和专业知识支持,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援助体系并不完善,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有限。

3. 民众环保意识不足。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为受到当地居民的影响而难以开展,主要原因是当地居民的环保意识不足,对于环境保护行为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致使环境公益诉讼的效果减弱。

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和策略进行相应的完善:1. 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途径,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和条件,并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所需的环境数据和证据调查研究的具体要求。

2. 建立健全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体系。

应当加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支持,鼓励公益法律机构和专业环保组织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技术支持。

3. 加强环保宣传教育。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而发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

它具有重要的意义,既能够起到制约环境污染的效果,又能够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

然而,在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存在缺陷,需要加强完善。

一、制度缺失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存在多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条件过于严苛。

目前,仅有法律规定的环境保护组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等少部分主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而其他的公民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

2. 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

诉讼胜诉后,由于公益赔偿款的分配机制不明确,导致环保机构和环境受损公众难以分享到相应的利益,从而影响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3. 行政执法力度不强。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基于行政监管,但受制于行政执法不力,诉讼难以顺利进行,影响了公众的环境权利的维护。

4. 法律规定存在模糊性。

在涉及到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中,法律也存在模糊性。

很多环境诉讼案件需要依靠法律解释或依据国内或国际判例进行判断、审理,这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扰。

二、策略完善要解决上述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需要扎实地推行相关战略。

1. 完善立法。

建立起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定性进行明确,固化权利主体、适格主体、利益保护等相关内容,更加明确条件限制,以期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 构建利益分配机制。

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结果,制定出公益赔偿款分配机制,并开放诉讼结果的信息披露,从而使所有参与者都能获取相应的收益,并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参与者提供更大的积极性。

3. 加强行政执法。

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推行绿色生产和环保思想,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机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实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增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惩罚,从而减少环境破坏行为。

4. 加强法律教育。

在宣传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司法解释、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各种渠道提高相关法律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水平,使其能够熟练地运用环境法律,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的文献综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日益严峻。

虽然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的权利,但是,在“经济优先”思想的指引下,政府行为往往忽视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而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却没有适当的救济机制,从而公众环境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我国学术界逐渐重视起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法理分析,在对国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及必要性:对于环境行政诉讼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

有人认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因不服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该定义遵循了传统行政诉讼理论,将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分别界定为环境行政相对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从而严格界定了环境行政诉讼的范围。

这种定义未考虑到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无法为环境侵害的受害方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也有人以为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与环境有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及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较之前定义,其更具科学性。

但其认为只有环境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他们方能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这种观点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该观点过于强调环境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而忽略了其在排除环境侵害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个人趋向于认为: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环境行政行为可能或已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照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环境行政争议的活动。

环境行政诉讼的必要性在独立的司法审判的意义上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行政争议解决的效率需要,而植根于民主法治和行政法治的发展之所需。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发展模式探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发展模式探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发展模式探究作者:王宇琨韩润生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3年第05期摘要:环境行政违法执法是导致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根本原因,因而有必要在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之外引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这一新的监督方式,通过赋予公民或法人以环境行政公益诉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公众的环境利益。

目前我国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难有质的突破,根本原因在于对诉讼主体范围的限制。

因此,应逐步放宽公民及环保组织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资格,确认公民的“环境权”,构建环保社团行政公益诉讼权利制度,并探索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制度。

关键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发展模式一、概述随着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对有限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环境资源不受节制的开发利用,导致了不断出现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公害问题。

虽然目前出现缓和的迹象,但仍然呈现出“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趋势,环保形势依然严峻。

分析近些年来出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案例,不难发现,污染和破坏环境现象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因此,如何遏制环境行政违法执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分析1.我国现行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不够健全,亟需一种有效的监督体系我国现行的环境行政监督体制中因为缺少专门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使得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水平很低。

在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中,虽然既有权力机关的监督也有司法机关的监督,还有公众舆论监督。

然而在实际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中,权力机关的监督因其与被监督对象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而起效甚微,并不能真正做到客观有效;传统的司法监督由于其被动性的特点,以及奉行“无诉讼就无救济”的原则,使得在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中,因行政机关逃避移送案件而导致司法机关基本沦为空白;公众舆论监督,虽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且能够进行事前监督,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对公众参与环境行政行为的限制以及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赋予公民以“环境权”,导致公众舆论监督被环境行政执法机构所忽视,而且由于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限制使得普通公众也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困境与破解之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困境与破解之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困境与破解之道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逐渐成为我国环境保护的热点话题。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或者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以维护生态环境、生态资源和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它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的困境,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效力,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1.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尤其是在适用范围、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案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公益诉讼,法律规定较少。

此外,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不完善的情况,这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环保组织的数量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组织或者公民,但是我国的环保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环保组织的数量更是稀少。

这就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缺乏,无法有效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3.证据收集难度大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是证据的收集难度较大。

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证据往往不易获取,需要进行复杂的检测分析,而这种分析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另一方面,环保组织或者公民往往没有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无法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这就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证据不足,难以立案的情况。

4.诉讼成本高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诉讼成本较高。

一方面,环保组织或者公民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活动,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需要进行复杂的证据收集和分析,这就需要大量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较高,对于环保组织或者公民来说,难以承担。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其执行问题亦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大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存在的难题,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环境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的问题(一)执行力度不足当前,部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

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力度不够,或者执行措施不到位,导致判决结果难以有效执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

(二)跨区域执行难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使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常常面临跨区域执行的难题。

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机制,导致案件执行困难重重。

(三)社会参与度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但当前社会公众的参与度较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得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三、对策研究(一)加强执法力度1.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的执法责任和权力,确保其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其严格依法执行。

(二)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1. 构建跨区域沟通平台:通过建立跨区域的沟通平台,加强不同地区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

2. 制定统一执行标准: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与程序,确保不同地区的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

(三)提高社会参与度1.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建立便捷的参与渠道,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过程。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其参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结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重要挑战。

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和提高社会参与度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了保护环境利益、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

目前,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公益诉讼成为重要的手段,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包括制度的缺失和策略的完善问题。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来探讨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一、现状:制度的缺失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不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规定,但相关立法并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有待完善,尚不够细化和明确,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2. 权利保障不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要保障其诉讼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环境维权者在起诉环境污染行为时,可能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法律风险,这使得他们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表现出一定的退缩态度。

3. 实践操作不到位环境公益诉讼的操作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到位的问题。

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方式还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很多案件都因为受理难、审理难而没有得到实际解决。

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力度相对较小,不足以起到震慑效果,这也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际效果。

二、发展方向:策略的完善我们需要加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立法,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范围和责任,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保障。

还应该对环境公益诉讼涉及的赔偿标准和力度进行明确规定,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利益。

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保障力度。

这包括在法律上对他们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安全保障进行充分的保障,以便能够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4. 积极宣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进行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关注环境保护、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氛围,引导更多的公众、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院起诉,请求制止公益环境损害行为、消除环境公害、排除环境人身财产损害和请求赔偿环境损害的诉讼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的法律救济活动,其目的在于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环境资源安全。

目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方面,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

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受到挑战。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立法中并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安排等方面没有做出清晰的规范,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

2.诉讼成本较高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涉及案件的调查取证费用高昂,公益诉讼的成本相对较高,这对于维护环境公益的组织或个人来说是一个较大的挑战。

3.部门间协调不畅在实践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由于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不够密切,导致环境公益诉讼的推进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碍。

4.司法实践不足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程度不够,存在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认识不足、审理不深入、裁决不力的情况,导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

以上种种问题的存在,导致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难度增加,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发展。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策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便更好地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作用。

三、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策略1.明确法律规定应当立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赔偿标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降低诉讼成本可以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经费,用于资助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成本开支,降低维权成本,鼓励更多的公民、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来。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进行浅析。

一、公益诉讼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对环保行业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企业侵犯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可以对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起诉,从而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部门改进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环保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意识到,但传统的环保保护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保护方式,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到环保行业中来,从而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合力,实现更加激进和踏实的环保目标。

三、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存在可当做一种后手打击,可以让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会更加谨慎、更加规范一些。

通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企业提起诉讼,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做出有益于环保的一系列行动,从而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企业能够如此自觉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公益诉讼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老百姓以身试法的一个可能,更是作为一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一项途径。

在公益诉讼中,当各种价值观被加入到了公益行为中,公众也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对应的群体行动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环保力量。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

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反思和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公众环境利益的一种制度,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实践。

在中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这不仅影响了公益诉讼的效果,也制约了环境保护的进程。

在过去的实践中,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包括立案门槛过高、诉前程序复杂、诉讼周期较长等。

这些问题导致环境公益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了一些环境损害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的情况。

为了更好地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有必要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进行深入反思并提出建议,以提升其效能和有效性。

本文将重点围绕现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问题展开研究,探讨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

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讨和反思,希望能够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持续发展。

1.2 研究意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由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旨在维护环境权益、促进环境修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立和健全对于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规范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在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存在着种种问题,如程序复杂繁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证据收集困难等。

加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建议包括简化程序、加强证据收集、强化法院对环境案件的专业化审理。

提升环境保护的有效性需要不断改进行政机关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

促进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则需建立健全的惩罚与补偿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

推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持续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公众环保意识。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在执行环节,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深入分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提高案件执行的效率和效果。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的主要问题1. 执行力度不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这主要表现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行程序繁琐执行程序的繁琐性也是制约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效率的重要因素。

从申请执行到最终结案,需要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和审查,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3. 跨区域执行难题由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往往具有跨区域性,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跨区域执行时面临诸多困难。

如不同地区执法标准不统一、协调机制不完善等。

4. 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的缺失或不完善也是导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不力的原因之一。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和权力滥用。

三、对策建议1. 加大执行力度为提高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效果,应加大执行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的处罚;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行力。

2. 简化执行程序为提高执行效率,应简化执行程序。

这包括优化审批和审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推行网上办理和电子化审批,降低执行成本。

3. 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针对跨区域执行难题,应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

这包括加强地区间的沟通与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加强执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环境问题。

4. 完善监督机制为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公正、公平执行,应完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如引入第三方评估和公众参与等手段,确保执行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1)论文

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1)论文

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制约因素分析(1)论文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制约因素内容提要: 环境公益诉讼与传统诉讼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其在传统诉讼制度主宰的诉讼体系和诉讼文化中很难确立稳定的地位;各国已经形成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态各异,我国很难择定效法对象;一些学者提出的对传统诉讼制度进行修修补补的构想正在缩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空间;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力量还不够强大。

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前应取的态度是尝试。

我们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拥护者和积极倡导者,也希望在我国能早日建成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但是,我们认为这一制度的建设过程或者说是完善过程将是漫长的。

虽然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我国需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然而人们却没有对建立这一制度的困难进行像对呼吁建立这样的制度一样的富有热情的思考。

学者们所阐述的那些合理性,一些司法机关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作的努力以及这些努力所展示的合理性,都不是能说明我国可以迅速建立起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充分理由。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正处在成长过程中的制度,我们必须经历耐心等待、积极参与的尝试过程。

我们作此判断的主要理由是当前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面临诸多制约因素。

一、制度和文化因素:环境公益诉讼难以被当今的制度和文化全盘接受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具有“异端”品质的诉讼,其很难被当今的诉讼制度和文化全盘接受。

环境公益诉讼是已经存在的制度,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是其典型代表。

同时,环境公益诉讼又是一种崭新的制度。

如果把人类诉讼历史的开端界定在古希腊时期和中国的春秋时期,那么人类的诉讼历史,从而也就是诉讼制度建设的历史已经走过了约2500年。

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如果以美国环境法律规定公民诉讼条款作为开端,至今不到40年。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包括相对年轻一些的行政诉讼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但是,当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环境公益诉讼一直以来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导致它的司法实践受到了制约。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相对较少,与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现状相比,其发展速度显得较慢。

此外,法律援助、诉讼费用等问题也成为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策略来完善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制定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要尽早批准《阿齐莫夫环境公约》。

其次,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包括其他法律条款的补充,比如征地补偿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执法等制度的配套修改。

此外,还应该注重制度的协调性,避免在不同立法之间出现矛盾冲突。

二、发挥司法部门职能要加强环境司法力量,提高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处理效率。

要加强对环境司法人员及司法机构的培训和考评,提高其素质和专业能力,减少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不当或失误判决。

三、加强社会参与和监督要加强公众、社会组织等社会参与者的发动,鼓励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到积极的监督和推动作用。

同时还应当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使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更加注重环保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压实环保责任。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要强化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机制,保障各部门和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协调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

更多的引入三方机制,实现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环保公益诉讼中的普遍参与,建立起协调和合作的联合体。

总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与策略的完善之前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待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推进。

只有不断加强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社会参与、完善法律制度,才能保障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推进生态文明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2024年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渐增多,成为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手段。

然而,执行环节作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一环,却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对策,以推动环境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

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现状及问题(一)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一些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甚至存在逃避执行的现象。

(二)执行措施不完善当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措施相对单一,主要依靠行政处罚和司法强制执行。

然而,这些措施往往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不健全环境问题的跨区域性特点使得一些案件的执行需要跨地区协调。

然而,目前跨区域执行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三、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问题的成因分析(一)法律法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执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漏洞和模糊地带。

(二)执法力量不足部分地区执法力量薄弱,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装备落后,难以满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需求。

(三)社会监督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社会监督力度不够,公众参与度低,导致执行工作缺乏有效监督。

四、对策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执行程序、执行措施及责任追究机制,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执法力量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技术装备建设,确保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三)优化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措施,引入科技手段,如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执行效率;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近年来,由于人类的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各国也意识到环保至关重要。

为此,如何有效的保护环境,成为全球议论纷纷的话题,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思考。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和特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组织、机构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的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政诉讼。

其核心内容是以公益为主导,以广泛公众的环保利益为目标,针对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不作为、违法和滥用职权等问题,向行政法院提起的一种行政诉讼,同时,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人和现场工作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特点是公益性、抗争性和高效性。

其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公民、组织、机构代表公共利益,为全社会的环保利益提供保护。

而其抗争性表现在,该制度是针对行政机关在环保行动中失职、滥用职权等问题展开的,意味着环保利益与政府权力相抗衡,能有效制约政府的权力滥用,强化其作为法律、行政监督者的责任意识;而高效性则表现在又是一种与纠正环境问题有关的快速、有效的法律手段。

二、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当下当务之急。

首先,环保法律的实施呈现出了明显的缺陷。

当前,我国的环保法律虽然是相对完善的,但却没有足够的法律和制度保障,造成了环保法律实施的不足,使许多环保问题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其次,公众的环保意识不够。

尽管在近年来,我国政府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并出台了一系列环保政策,但公众对环保意识的提高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最后,当前环保监管存在被动性。

由于许多环保问题存在着事实上的复杂性和多方面性,环保管理部门在环保事务中受到的干扰自然是不可避免的,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为执法机构承担起了更高的责任和义务。

三、推进构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策略正确的推进策略可以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加快速度。

浅论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浅论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

浅论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行性摘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该制度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受传统的诉权理论限制,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有很多的不足之处。

本文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明确界定,分析我国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探求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行性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传统法律制度采取的是单轨制保护模式,即由国家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来维护环境公益。

然而,对于没有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公共权力,其权力本身的扩张性和腐蚀性,是每一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仅仅依靠道德力量所无法改变的。

环境利益是一种公共利益,其利益的保护同样受到制约。

尽快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的巨大潜力,是促进我国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趋势。

一、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指致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公民、环保组织或特定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独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它只是一种与诉讼目的及原告资格有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1.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方为特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个人。

此处所指的特定国家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它最有权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作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提起诉讼。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为管理环境的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也包括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4.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提起诉讼当事人自己的私利。

二、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成为鼓励公民参与环境管理,加强对破坏环境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减少因环境纠纷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对策研究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对策研究

浅谈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对策研究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2014年9月18—19日召开的第四届环境司法论坛上,“无米下炊”几乎是所有基层法院反映的共同问题[1],2013年环境公益诉讼以零纪录告终。

被驳回的理由,不同省份的法院给出同样的理由:诉讼主体不适格,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了适格原告的限定。

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司法解释发布征求意见稿。

对《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及司法解释意见稿的发布,并不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的春天已经来了。

原本旨在为环境公益诉讼“松绑”的新《民事诉讼法》被媒体誉为“为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一扇门”,实质上并未能使环保法庭摆脱“零受案率”的困境,反而将环境公益诉讼彻底冰封。

只有找到到底是何原因致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出现“零受案率”的现象,并科学设计与之相配套的诉讼制度,才能有效地解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问题。

二、环境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困境(一)法律制度不健全1.法律依据缺失,立案难近年来环境法学学界积极讨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务界也在进行着探索与努力,在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明确将环保组织和有关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写入法律。

但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法律畏首畏尾,基于担忧滥诉的考虑,将公民排除在外,对于社会组织,法律在类型、设立年限和地区等条件上亦设置了重重障碍。

对于界定“法律规定”“有关机关”等问题上十分模糊。

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中所承认的主要有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和一些管理部门并非均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许多公益诉讼案件就因“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被挡在法院门外。

2.环境公益诉讼程序机制缺位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审判组织大体分为民庭、行政庭和刑庭,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受理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适用各自诉讼程序和规则进行案件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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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必要性分析———以环境行政执法机制的缺陷为视角■楚道文邱潇可环境行政执法不力是导致我国环境公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甚至环境质量状况持续恶化的根本原因。

唯有在环境行政执法体制之外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新的监督方式,才能平衡环境公益保护中污染企业与公众的参与力度和救济途径,以此督促环境行政执法远离“寻租”,并矫正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联系,最终达到提升环境行政效率、保护环境公益的法制目的。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行政;环境公益[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8-0153-06楚道文(1973—),男,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邱潇可(1973—),女,山东政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山东济南250014)本文系山东政法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1F08B)和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大气环境应急管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11WB09)阶段性成果;同时为山东省经济法学重点学科支持成果。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少有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定义[1]。

因此,环境公共利益(即:环境公益)的界定存在着困境,表现在:一是从法律以外的视域来审视,无论是“公共”还是“利益”都存在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抽象性[2](P182-205)。

“公共”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环境公益的利益主体是难以确定的———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到一个具体的私益受害主体,但一个具体案件中环境公益的受损主体范围却难以确定。

“利益”的不确定性主要强调的是公众基于环境所享有的利益的内容极难确定———环境公共利益的内容多具有抽象性而难以具体化,且往往具有多面性使得法律很难周全地顾及。

正是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抽象性等特征的存在,我们界定公共利益的困境似乎从未被克服过[3](P201)。

也正是由于环境公益的这些特性,导致当前以环境行政执法为主要手段的环境公益保护模式极易出现下文将要论述到的缺陷。

笔者正是从对环境行政方式保护环境公益的缺陷分析中来论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保护难有质的突破的原因并非“无法可依”追溯历史,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诞生于1979年9月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环境保护法(试行)》。

此后,经过社会各界特别是立法部门30余年的努力,伴随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基本完备。

据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成为各法律部门中立法速度较快的领域之一,形成了以宪153江西社会科学2012.8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为核心,以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为主干,以其他环境与资源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较为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环境状况并没有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日趋完善而得到根本性的,至少是逐步好转的改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仍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我国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已经较为完备的今天,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仍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也许,我们在面对环境问题而痛心疾首时,不应该过多地诟病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不完备,真正的问题可能出现在法的落实与实现环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环境保护的有法可依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在环境保护中各方面反映比较强烈、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较多的一个问题。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法律的真正威力,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而在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被执行和遵守;我国环境法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正在于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不能得到真正的、彻底的执行和遵守[4]。

正如孟子所云,徒法不足以自行,需要通过行政的、经济的等方式将法律的规定加以实施,这也正是环境行政之所以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因。

那么,环境行政能否使法律进行正常的运转并发挥应有的作用呢?这一问题的答案带有不确定性。

因为,环境公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非绝缘于私人利益、部门利益而纯粹追求环境公共利益的“生态人”。

一定意义上,他们也是甚至必然是追求私人利益、部门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从岗位选择和执法积极性的调动方面,主要的影响因素就是薪酬的多少、社会地位的高低及职场升迁的可能性大小等。

这样看来,环境行政人员的私人利益与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之间并没有密切关联。

套用经济学的理论就是,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的部门利益、私人利益增益与通过执法带来的环境公共利益的增加及环境社会成本的降低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这就意味着,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不会在环境公共利益的增加和环境社会成本的降低之中获得收益;也不会在环境公共利益的减损和环境社会成本的升高之中受损。

与此相反,环境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与企业的利益具有相关性,通过对企业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或者网开一面,或者“打折”处理,这些部门或人员不但不会从减少环境行政收益中受损,反而可能获得某种利益。

在这种内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环境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往往会想方设法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充与满足,从而易于受到被监管企业或人员的“操纵与控制”。

一旦如此,作为回报,环境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则会选择对企业的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

综上,好的法律未必能够有好的执法效果,这在我国已经屡见不鲜[5]。

因为环境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公众的环境公共利益之间缺乏关联性,导致了环境行政效率的低下,使得体现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中的环境行政目标无法实现。

二、“经济”保护必然削弱保护“环境”的行政效率在我国,不仅仅环境保护是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也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的组织、促进、引导赋予经济发展源源不断的动力。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首先由中央政府确立一个量化的经济发展目标,然后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作用下,这一目标逐级落实,量化、分解到各级政府和官员。

各级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发展一方经济的责任和职能。

这就意味着,一方政府和官员的政绩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特别是数量上的增长)密不可分,或者说就是直接的决定因素,这是GDP指向下的结果。

作为政府部门的环境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必然履行或执行政府的职能,其执法行为不仅要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也应该有利于经济的发展,甚至于后者往往处于更加优先的受保护地位。

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将“经济”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也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是处于经济建设“保护”之下的。

在GDP为标准的政绩观指导下,环保部门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时,往往衡量这一处罚将带来的经济影响。

除了受到GDP政绩观引导以外,地方政府弃环保而优先发展经济的动力还来源于自身经济利益的实现。

在我国当前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处于一方政府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是该地方政府的财政来源;当地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与当地政府经济利益紧密相关。

所以,无论是我国已经长期实行的GDP政绩考核机制,还是分税制导致的地方财政机制,都是把环境执法者与作为监管对象的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利益机制———GDP政154绩和地方财政收益都是企业通过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方式而取得的。

结果是:地方政府为了确保GDP目标和地方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选择保护纳税大户的企业利益而牺牲环境公共利益的做法;环保部门投鼠忌器,执法难行,对污染和破坏行为往往网开一面,甚至视而不见,环境保护俨然成了污染保护。

进一步分析,政府一方面是市场的管理者,另一方面又作为市场的服务者和市场行为的受益者而存在。

按照政府作为市场服务者和市场行为的受益者的定位,政府受雇于企业来提供市场服务,企业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

从这种意义上讲,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政府与企业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意识形态,它们甚至有着共同的行事准则———那就是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环境行政执法者与企业之间有着共同的利益诉求,企业利益的增进也就意味着政府目标的实现,这使得它们形成了“荣损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而一旦环保部门的某些官员想逾越这一共同利益的藩篱,往往会遇到羁绊,遭到责难。

这显然与环境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管理者的身份不符。

认识到这一点,环境行政执法者对企业的容忍、偏袒这一现象也就使人感觉不足为奇了。

可以预见的是: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已在试行将环境保护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政绩的因素,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但在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背景下,GDP增长模式的政绩考核方式和“分家吃饭”式的分税机制仍然是今后一段时期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的重要制度设计,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关联也不会割断,以牺牲环境公益换取GDP增长和地方财政收益提高的做法仍将存在。

三、寻租行为导致环境行政低效率环境行政是政府以环境公共利益的名义,根据法律规则对环境行为进行的管理与控制。

就这一点而言,环境行政的含义可以如此来界定:第一,在环境外部性等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旨在追求环境福利最大化的环境公共利益诉求是环境行政的前提;第二,根据法律而进行的持续的监督与管理;第三,政府为引导良好的环境行为而进行的各种干预;第四,为进行环境行政而采取的各种手段。

依此,法律在环境行政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符合法治精神。

然而,上述第一个方面的界定往往发生偏离,在利益集团等影响因素作用下,环境行政并不总是“善良”的和追求公共利益的,环境行政因管理者的“私谋”或因被管理者的操纵而实际上可能成为部分人获取私利的工具。

我们不妨用寻租理论对这一现象加以阐释。

按照寻租理论的鼻祖、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的定义和阐述,寻租是指人们凭借政府保护而进行的寻求财富转移的活动,是一些既得利益者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对既得利益进行的再分配活动。

它包括“旨在通过引入政府干预或者终止它的干预而获利的活动”[6](P10)。

人类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生产性活动增进自己的福利。

如企业等经济组织通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利润的合法追求。

另一类是通过一些非生产性的行为对利益的寻求;寻租即为其表现形式之一。

寻租的根源是政府,它的主要特征是不经过相应的生产劳动而将社会公众财富转移到一部分人手中。

这些行为有的是非法的,有的是合法但不合理的。

寻租从根本上是与效率和公平原则相违背的,也是对环境公共资源的侵害和浪费。

例如,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在内的政府部门通过设置一些收费项目,来为本部门谋求好处;个别官员利用手中的环境管理权力为个人捞取好处;有的企业通过贿赂官员为本企业逃避环评门槛而建设项目、减少排污费的缴纳和取得采伐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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