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
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一)
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一)摘要]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公司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散制度。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司法解散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易产生判决上的不公。
公司僵局危害巨大,通常表现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僵局。
法官在运用司法解散权时,应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依次考察公司僵局状态,即判断公司的人合基础是否已完全丧失、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否处于不断损耗和流失的严重状态。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人合性资合性一、问题的提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兼合的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协作关系是公司发展进而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重要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和中小股东退出机制的障碍等问题极易引发公司僵局的出现。
我国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此举意味着公司僵局出现后利益受损股东退出机制和司法解散权制度在我国的的建立,解决了新公司法颁布前法院处理诉请解散公司案件无法可依的窘境,体现出公司法对利益受损股东的人文关怀,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然而,该规定也存在着司法解散判断标准不明确的严重问题,造成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诸多因素影响下的个人主观臆断容易导致同类型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稍有不甚就会引起案件处理上的不公。
如在2006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解散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案中,法院认定由于公司尚存在打破僵局、改善经营的客观条件,对原告博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①;2007年3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争议股东高某和肖某因公司经营问题发生暴力冲突,后经警方介入方才平息的情况下,仍因公司经营正常,略有盈余,双方互殴造成的矛盾并不能证明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公司已经陷入僵局,因此驳回原告高某要求解散并清算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②;而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月10日对陈某诉请解散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上海西山泵业有限公司一案的终审判决中认定,两家公司经营管理正常,是董事长大吴事实上单方面控制公司的结果,未能由此化解股东之间的纠缠,公司僵局的持续,无疑会造成各股东因陷入纠纷而遭受重大损失。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李劲华(山东大学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有限责任公司良好治理的实现,依赖于对其特点的客观认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其资合性兼人合性.或直接称为人合性.此特点的渊源在于该公司形式的特别设计.其含义包括两个方面,对内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以资本多数决原则和股东人数多数决原则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决原则的存在;对外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的保障主要由公司资产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由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派生出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两个重要特点:封闭性和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在人合性的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下,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优势及缺陷均非常突出:其优势表现为低廉的治理及经营成本,其劣势表现为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易于混同以及公司易陷于运转不畅.关键词:人合性;封闭性;所有与经营一致性;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9839(2007)o4—0088-08 TheHumanJoiningoftheLLCanditsImpactonCompanyGovernanceLIJin—hua(SchoolofManagement.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P.R,China)Abstract:TherealizationofthegoodgovemanceoftheLLCreliesontheobjectiveunderstandingtothehumanjoiningoftheLLC-whichischaracterizedbyitsmixedfitofcapitalandhumanjoining-orsimplyhumanjoining.Thischaracteristic,whichispartofthenatureofbusinessesofthistype,hastwo mean一ings:ontheonehand,intermsofitsinternaloperationsandmanagement-decisionsaremadea ccording totheamountofcapitalinvestedandthemajorityofshareholdersIandintermsofexternalaffai rsItrans—actionrisksshouldbetakenbythecompany,butatthesanletoacertaindegreebyshareholders. The humanjoininghasgivenrisetotwomoleimportantcharacteristicsoftheLLC:closureandthe uniformityofownershipandmanagement.Underthedirectandindirectinfluenceofhumanjoining,theli mitedlia—bilitycompanygweaknessandstrengthsareextremelyprominentcomparedwiththestockli mitedliabilitycompany?Keywords:humanjoining;closure;uniformityofownershipandmanagement;companygo vernance收稿日期:2006—12—15作者简介:李劲华(1970一),男,山东即墨人,山东大学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制度,公司治理.88>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_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重要的,但非典型的公司形式,是我国仅有的两种法定公司形态之一,在企业体系中起到了毋庸置疑的作用.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显然不是公司学者关注的重点,但无论是理论的探讨,还是公司治理的实践,都要求我们理清这些问题: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对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什么?现有的研究大都概括为资合性兼人合性,封闭性和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三个特点,但这三个特点是处于同一层次,还是相互之间存在原生与派生关系?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现象的研究都肯定其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特殊性)存在因果关系,但此"因"是如何导致彼"果"的?此"果"与彼"果"又存在着何种关联呢?面对这些疑问,这样一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理论探讨是有价值的: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诸特点之间的关系,确定其基本特点,理顺该特点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脉络和机理,验证其影响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外在表现(特殊现象),这样能够提供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认识有限一,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含义作为一种介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法律承认始于1892年德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并迅速地在欧洲大陆普及,有限责任公司在英美国家以"闭锁公司"或"非公开公司"的名义存在,但"在美国,20世纪80年代前后直至90年代初期,各州普遍兴起了真正以'有限责任公司(1imitedliabilitycompany,简称LLC)'命名之公司立法".经过百余年来的演化,有限责任公司已发展成为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种公司形式,与适用于大型企业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并列为最为重要的公司形式.与商事合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背后有着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德国立法者创设的",¨鄹刚1884年德国《商法通则》修正案调整了自1871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准则设立以来的宽松规定,使得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不再适用于小企业,面对小规模投资者对有限责任的要求,产生了兼具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新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很显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因素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定位于公司,而非合伙企业,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又成为其与典型资合性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分野,由此人合性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并演化出其它特色.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一定的人合性因素,得到了公司法学者的较为一致的认可,如王保树先生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性,人合性与封闭性."_]马俊驹先生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人合性和所有与经营相一致的特点".f4国外公司法学者对此也有表述,如德国洪堡大学托马斯?莱塞尔教授(Prof.Dr.jur.ThomasRaiser)在其代表作《德国资合公司法》中谈到:"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着同样的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显然是人合公司".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含义,多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是指公司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如王红玲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信任为其成立的基础,具有人合性",但事实上,公司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本身.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含义的挖掘应将视角扩展至企业制度的整体设计思想.企业制度的设计,必须要同时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该企业制度能否吸引投资者选用,二是该企业制度能否被市场(企业的相对人)所接受,二者缺一不可.对于前者,企业制度能否吸引投资者选用主要考虑投资门槛的高低,投资与经营的分离程度,风险承担的方式以及企业内部运行和权利义务的分配机制的相互匹配和协调,其中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坚持很高的资本门槛,投资与经营的高度分离,较低的风险承担以及企业内部运行和权利义务分配以股权(资本)为最终依据;合伙企业则坚持极低的资本门槛,投资与经营的一体化,较高的风险承担以及企业内部运行和权利义务分配以契约(合伙协议)为最终依据.对于后者,一种企业制度能否被市场.5『9口匿圈镩>(企业的相对人)所接受,主要考虑企业的相对人与企业交易的风险是否在该企业框架下得到了合理的控制和基本的保障,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很高的资本设立门槛和严格的资本管制来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而合伙企业则以合伙人的严格的个人责任来给予企业相对人交易的信心.有限责任公司之设立,意在克服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高的出资要求和因投资与经营的高度分离带来的高昂的经营成本,克服投资人对合伙企业出资人无限连带责任的恐惧,设计一种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低廉,既迎合投资者有限责任要求.又能保障企业相对人交易安全的企业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中间企业形态,其各个要素表现了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及合伙企业的该要素的折中:投资门槛较低,但有法定最低要求;投资和经营有一定的分离,但又存在投资和经营的一致性;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但较之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人格易被否认;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主要以出资为依据,但同时给予股东意思自治以充分的尊重,股东人数多数决与资本多数决原则混合适用.所以,如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来自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来源于合伙企业,其含义包括对公司内部和对公司外部两个方面.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含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含义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的根本依据对纯粹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变通,以出资比例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性原则的存在,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依据资本因素(出资比例)外,同时依据人(股东)的因素,股东的契约自治享有很大的空间,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越资本多数决原则.具体而言,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为:"对于不可剥夺的股东权,则适用按人数统计的绝对平等原则:任一股东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听取报告权;每个股东都有权撤销股东决议或主张其无效:此外,每个股东还有权基于重大事由退出公司."[2¨'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参加股东大会,知情权以及退出权均有类似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其它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等,则采用"多数决"原则,公司法一般授予公司股东在资本多数决方式和人数多数决方式中做出选择,各国(地区)公司法的区别仅在于何种方式为一般原则上,台湾地区公司法"以'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计算方法之原则,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浓厚之人合公司色彩.《公司法》虽允许公司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使之偏回资合公司本质,但实务上,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之有限责任公司,似非多见";大陆公司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相左.以资本多数决为一般原则,但公司章程可约定排除此方式,代之以人数多数决.2.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有限责任就成了人们偏爱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理由;不过,它同时也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殊缺陷:它只有有限的信用",心H第瑚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缺陷的弥补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实现的,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的保障主要由公司资产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由公司股东承担,即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远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脆弱,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的稳定性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差甚远.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对外含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现为两个层次:其一,有限责任公司更易于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对象,虽然几乎没有直接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更为密切关系的立法例,但各国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条件设置事实上使有限责任公司处于一个更危险的境地,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司法实践的部分统计可以验证这一理论①;其二,除了可能承担公司人格被否认后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要承担一些超出了一般有限责任意义的,而且对于股份有限责任①康奈尔大学的Thompson教授对美国法院审理的涉及公司法人格否认的1583个案件作了分析,涉及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无一例被判否定公司人格,涉及股东人数3人以上的公司约有35%的案件被判否定公司人格,涉及股东人数2—3人的公司约有46%的案件被判否定公司人格,涉及一人公司约有5o%的案件被判否定公司人格.这个统计结果与理论上的分析是完全一致的.详见0nIp60n,PieIciIIgtheCoq)0I劬eV eil:AnEmpiricalStudy,76ComeHU啦V.1036(1991).['】9D>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_公司股东并不存在的义务,笔者将其定义为扩大的有限责任,如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充出资义务,比利时公司法的"创建人责任规则"①等,但总体而言,公司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的体现略显含混和凌乱,对其忽视也是现行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缺陷之一.(二)人合性派生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具有相互信任,良好协作的关系,虽然此种关系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亦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二者处于不同的层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的资合性组织,股东关系的瑕疵可以被资本多数决原则完全消化,一般不会对公司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恶化则会引起公司机制中资合因素与人合因素的对抗,对抗双方处于同一层面,彼此无法消化,必将对公司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因此,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谋求股东之间的良性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具体内容的设计均有所针对,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有外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良好协作的关系的建立和维持虽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强烈要求,但此结果的获得受诸多因素影响,绝非仅凭公司法一己之力可以完成,公司法所能完成的是限制股东人数的上限和股东的随意变化,为股东之间良好关系的获得创造条件,由是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是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又称为"非公开性"或"闭锁性",是指在公司与作为存在背景的社会的互动关系上,有限责任公司与开放性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差甚远,而与合伙企业非常接近,在资本流通,股东变动及经营信息诸方面表现为相对封闭的状态.第一,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一般都规定上限,以防范公司股东人数过多以至于淡化股东关系,如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五十人,"日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不超过50人;法国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超过50人,则应在2年内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否则解散;美国特拉华州要求闭锁公司股东不超过30人".第二,封闭设立,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设立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公司设立所需资本只能由公司设立发起人出资,而不能公开向公众募集,再加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这就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定在一个相当封闭的范围之内.第三,限制股东变化,股权转让封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到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区别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一旦少数股东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可抛售股份,'用脚投票'.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赋予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在此问题上的约定优先适用,但显然,规定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放弃此权利是常态下公司股东的理性选择.第四,经营信息封闭.公司对其经营信息的法定公开义务,是针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资本,股东分散等特点而设置,在设立封闭及股东封闭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信息的公开已无实质意义,徒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与经营一致性的含义比较直观,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虽具有独立人格,实现了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但公司股东一般都积极地参与公司管理,甚至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分红,股东以参加公司管理的工资收人为主要来源.从表面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是公司股东为追求低廉的公司经营成本,避免分权带来的过高的代理成本的结果,但事实上,它同样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所决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并非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①"创建人责任规则"针对该国一种最为典型的私募公司(简称为S.P.R.C,当然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该项规则.当公司于设立后三年内发生破产事件时.如果公司设立时的资本,显然不足以满足公司正常项目经营两年内的最低费用时,公司创建人则要对全部或部分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且不要求证明资本不足与公司破产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详见ttn-J~DeIduiver,waltervanGerven:theEuropeanprivatecompany.1995,P.167[.】(靴)9j口匿圈>直接表现,带有一定的间接性: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为其提供了可能的条件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理性选择的结果.严格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是与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相背离的,放弃对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是公司股东取得有限责任的对价之一.探究企业制度的实质,在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程度和企业出资人对企业责任的承担方式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了所有与经营的高度分离,所以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对彻底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实现了所有与经营的高度一致,所以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严厉的无限连带责任.依据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远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脆弱.既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介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对彻底的有限责任与合伙企业的严厉的无限连带责任之间,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程度也自然介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高度分离与合伙企业的高度一致之间,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所有与经营的分离程度应较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低,而较合伙企业高,其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有着清晰的法理支持,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作用的体现和结果.但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位是公司,而非合伙企业,所有与经营的分离更符合公司制度的本意,所以公司法一般在此问题上给公司股东以选择的空间,如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在面对所有与经营的相对分离,还是相对一致的选择中,多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于经营成本,管理效率及监督成本等方面的考虑,倾向于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的作用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理性选择的结果.二,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影响(一)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人合性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积极影响,主要在于对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的贡献.公司经营成本的外观是一个经济或者管理的课题,但从企业制度的整体考虑,公司制度在关注公平价值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其效率因素,否则必定被投资者所抛弃,关注公司经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是权衡和评判企业法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纵观国内外公司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所指,主要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在说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性的同时,也昭示着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或者说公司制度的重心已从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扩张和褒奖转向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和约束.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最为典型的公司形式,给投资者和市场机制带来了资本聚合的所有利益,但同时也无法摆脱典型资合性所引发的弊端,高昂的公司治理成本即是其中之一.与之相比,人合性给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带来的最大利益就是对公司治理成本的降低,这既得益于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又得益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但比较之下,前者的贡献更为突出一些.1.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对降低公司经营成本的贡献第一,跨越代理问题,降低公司监督成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与经营的较为彻底的分离,而且考虑到权利行使的成本和收益的不相匹配,导致大多数公司股东对股东权的行使表现出"理性的冷漠",一般选择"用脚投票",使得公司管理层具有相当大的行为空间,一旦约束乏力,公司管理层产生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转而追求其个人权利的倾向,为此,公司必须做出专门的设计,以确保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宗旨,大陆法国家的监察人会制度,监事会制度,英美法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等,即为此例,此种设计的实现所需费用,成为公司经营的代理成本.近年来,随着公司丑闻的频出,各国公司法均不同程度地加强了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代理成本随之增加,这成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很难越过的一道障碍.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不彻底的特点,虽使有限责任公司与典型的公司形式相距甚远,但却使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成本控制上显现出了优势:由于股东亲自参加92>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_公司经营,非股东管理人的行为空间很小,实践中很多非股东管理人无权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甚至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由股东经营,代理问题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根本没有普遍的实质性意义,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成本自然也就低之又低了.第二,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降低直接管理成本.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所有与经营的严格分离,又加之复杂的公司治理机构,需要大量聘用非股东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其直接管理费用异常庞大,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成本中占很大比重.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所有与经营的一致性,公司股东常直接参加公司经营,而且实践中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参加公司经营的收入所得事实上替代公司分红.股东亲自参加公司管理,自然替代大量非股东的管理人员,特别是当股东管理收入(工资)带有分红含义时,又加之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简单,所以其直接的管理成本远远地低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议事程序简单,降低间接管理成本.经典的公司理论认为,公司制度是由三块基石支撑的,即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和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此三项内容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公司制度的主干,其中分权与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平衡相关利益人的权责的机制,已成为公司治理的一般理念,虽然此理念的实现是以公司经营的效率降低,即公司经营的间接管理成本的提升为代价.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由于股东直接参加公司经营,部分原在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与制衡内容被转移到股东之上,又加之股东合意的便捷性,使得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简化公司机关和议事程序的可能,从而提高公司经营效率,降低公司经营的间接管理成本.首先,有限责任公司简化了公司机关.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机关的设置做了简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认为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其特点之一就是合理地规定了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机关,以中外双方相互分权与制衡的二元制治理结构代替了一般公司的三元制治理结构,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无论是。
论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与法律规制
论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与法律规制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人独立设立的公司,也被称为独资公司、单人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经济实体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人公司逐渐成为了广大创业者选择的合适形式之一。
那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和法律规制是什么呢?一、一人公司的法人格一人公司是一种独立法人形式,它的法人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而确定的。
在公司法中,第四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
”说明只有完成登记注册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才能被视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因此,一人公司作为一种公司形式,需要完成注册登记程序,并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获得法人资格。
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独立性。
一人公司与创立其的股东之间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它可以享有同其他法人一样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程度的义务,同时也独立于其创立者之外。
(2)有限性。
一人公司的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即在公司负债时,只需承担其出资额度的责任,不会对其个人财产造成影响。
(3)一人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独立于其股东。
股东的个人财产不会对公司的债权和债务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4)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独立。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在司法程序中享有独立维权权利。
二、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虽然一人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但也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制。
以下是一人公司在法律上需要遵守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中国公司制度的基础法律,公司法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司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制度,包括公司的组建、经营管理、财务报告等方面的规定。
因此,一人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一定要了解和遵守公司法的要求,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是公司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作者:高永周来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4期〔摘要〕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8-2689(2008)04-0059-06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建立在一种信任关系基础之上,“信任为合作的润滑剂,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
它非常有成效,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须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
”[1](152)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其本质属性,资合性为其外在表现形式。
从股东形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意、议定章程、召开股东会、申请设立登记,至公司成立后的管理运营、资本增减、收益分配等事项决议,莫不以股东的“人合”为其基础。
[2]人合性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无论在股权转让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处处都闪耀着人合性这种理性的光芒,使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理念得以彰显,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得以平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一、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人合性学理上,以公司信用①为基础将公司区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或者人合兼资合公司。
[3](68)人合公司,是个人商人的复合体,是只由人合信赖关系的成员所组成的企业形态,在对外信用上,社员直接对第三人承担无限责任。
资合公司是各社员单纯以其出资为媒介而结合的资本集合企业的法律形态,公司的实质是被提供的资本的集合体,公司的财产成为对外信用的惟一基础。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
浅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维持作者:刘媛来源:《大东方》2016年第05期摘要: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对股份公司的限制严格。
实践中发生的法律纠纷也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下面笔者就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稍作解析。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法学家智慧凝结的产物。
设立这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凝集功能和无限公司的人员凝结功能结合起来,创设一种既具有强大融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发挥投资人参与公司经营积极性的公司制度。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表现在法律规则上,人合性具有以下特点:(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2)禁止公开募集。
(3)股权转让限制。
(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
(5)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常态转让的法律分析1.瑕疵出资时股权转让的效力瑕疵出资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股东仍然有权转让其股权.虽然瑕疵出资股东享有股权并可以转让股权,但是其对外转让股权时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有效。
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出让人出资存在瑕疵,仍然与出让人签订合同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第三人应当承担合同签订后产生的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第三人不知道股权存在出资瑕疵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该善意受让人可以转让人存在欺诈为由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
2.因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引起的股权转让第75 条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人合性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第33卷第6期2020年11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Yanta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Edition)Vol.33 No.6Nov.2020人合性视角下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研究 [收稿日期]2019-12-10[作者简介]吴高臣(1973- ),男,山东栖霞人,法学博士,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公司法学。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国家特殊管理股的法律规制———以北京试点企业为研究样本”(SZ201810028013)吴高臣(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摘 要]股东之间的信任是公司人合性的内涵,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封闭公司/私人公司)权力配置均不同程度地彰显了人合性,体现出诸多共性。
在全球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权力配置。
我国公司法应更加关注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通过设置具有可操作性内容的选择性条款而不是简单的“另有规定”方式,适度简化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赋予公司章程以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的权限,明确剩余权力归属以及股东会代行董事会职权的特定情形。
[关键词]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力配置[中图分类号]D913 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194(2020)06 0031 10[国际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10.13951/j.cnki.issn1002 3194.2020.06.004 在全球关注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背景下,通过修订《公司法》可以更好地改善我国的营商环境,更有力地提升我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会和董事会职权划分是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中争议较多的问题。
换言之,公司权力配置属于法律强制还是公司自治范畴?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法理基础,需要关注商事实践。
试论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
试论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引言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作为公司的主体性质。
在公司法的框架下,法人和自然人共同构成了公司的组织形式。
本文将从法人和自然人两个角度,探讨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
法人与人合性法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人拥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和义务,并可以作为公司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
法人的人合性法人作为公司法主体的一种形式,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法人的人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法人作为独立的组织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人权利。
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可以与自然人和其他法人进行合作和交易。
2. 责任承担法人作为公司的主体,享有与自然人相似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法人对其行为负有法律责任,可以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经营能力法人具有独立的经营能力,可以与他人签订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并享有与自然人相类似的经济权益。
法人的优势和限制法人作为公司法主体的一种形式,具有一系列的优势和限制:优势:•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债务和权利,降低了风险和责任的个人承担;•法人可以带来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和扩大规模;•法人具有持续存在的能力,不受股东变动等因素的影响。
限制:•法人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法律程序和条件,存在一定的成本和时间成本;•法人的行为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和监管,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法人的决策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机构,相对于自然人的决策更为复杂。
自然人与人合性自然人的定义自然人是指具有自然人身份的个体。
自然人作为公司法主体的一种形式,是公司法中另一个重要的人合性。
自然人的人合性自然人作为公司法主体的一种形式,也具有一定的人合性,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能动性自然人具有主体能动性,可以自由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然人的决策和行为更灵活多样,有助于公司的创新和发展。
浅析资合性与人合性;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区别
浅析资合性、有限公司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一、资合性与人合性(一)资合性: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规模而不是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体现了资合性。
(二)人合性: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不是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但是,我国没有无限责任公司,不过,我国现有的合伙企业(无限责任企业)体现了人合性。
(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区别其一,是二者的信用基础不同。
资合性以资产规模为信用基础,人合性以股东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
其二,由于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及现有财产状况,因此,资合性可防止公司由于资本不足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间并没有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仅以资本规模为信用基础组建公司;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因此,人合公司股东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或人身依附关系。
根据以上可以看出资合性与人合性是按照信用基础来划分的,以公司交易信用来源和责任的承担依据为标准从而将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区分开来。
(四)以公司与合伙企业对比人合性与资合性我将公司体现的资合性和合伙企业体现的人合性用以下几方面来分析:1、成立基础不同。
合伙企业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协议代表了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经合伙人协商一致,并且签名盖章后生效,相当于一份合同,表现出合伙人以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产生合伙的意思,体现了人合性;公司成立以设立公司章程为基础,对所有公司股东和公司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组织的自制规则,对于公司的事项决议,由多数股东决议通过,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的多寡决定决议是否通过,这体现出公司的资合性。
2、财产归属及出资形式不同。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合伙企业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人之间的的信任程度较高可以用货币、实物、劳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用劳务来出资)、财产使用权出资,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其财产归合伙人按份共有,体现了人合性。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他们的经营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过程中为投资人带来了许多实际的利益,这也激起了人们对于利益的争夺。
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对于投资人和公司来说,既代表了一种机遇,也存在一定的发展危机,因此需要通过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和投资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健康,保障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制的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典型代表。
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的核算方式,这种方式为了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权益,一般规定每个股东只对该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
对投资人来说,这种形式可以帮助他们分散风险,缩小个人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保证参与经济活动的Fa可靠性和安全性,增强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并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1、呼唤人性关怀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需要投资人缴纳一定比例的股份,公司会对每一个股东定期进行股份的统计,以便为股东提供透明、公正的利益分配和权益保障。
公司成立后,需要建立一个既考虑投资人利益,又考虑公司发展的管理制度,有效的联合投资人参与公司的管理与运营,让股东们感受到公司的管理层对于股东利益的关心和重视,在毫不影响公司发展的情况下保证投资人的权益,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
2、突出法制意识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时,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完成股份发行、注册登记及其他必要的手续,公司的所有操作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比如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等。
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操作中应当首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经济、税收、劳动等方面的规定,从根本上强化公司管理的法制意识,保证公司长期健康发展。
3、确立核心价值观公司成立后,需要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尊重人文精神,建立起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明确公司秉持的核心价值观的目的,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市场竞争力。
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的适用变化
现行公司法下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的适用变化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的适用场景人合性相对于资合性而言,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并非只是资本的集合,更是股东作为人的集合。
与此对应的是,当公司通过原股东转让股权或公司增资的方式引进现股东时,原股东对于是否同意现股东加入享有同意与否的权利。
对比股份有限公司,当股份公司通过原股东股权转让或公司增资的方式引进现股东时,无需征求原股东的意见。
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所适用的场景主要是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领域,其中股权转让既包括自主交易型股权转让,也包括强制执行型股权转让。
结合公司法原司法解释,人合性要求还适用于隐名股东显名化的场景,隐名股东需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方有可能显名。
究其实质,隐名股东显名化其实为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无论该等转让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
归纳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要求的适用场景主要为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即股东加入场景。
二、现公司法对股东变更规制的重大变化(一)股东会职权不当然包括对现股东加入的同意或审批权无论是原公司法,还是现公司法,股东会职权中均不包括对新股东加入的同意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也就是说,股东会无权决定新股东的加入与否。
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虽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并未规定在股东会职权相应章节,而是规定于股权转让章节。
由此可见,其他股东对股权外转的同意权并非指股东会的权利,而是原股东个体的权利,虽然这种权利经常以会议表决的方式行使,但其完全可以独立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
总而言之,股东对股权外转的同意权是股东的权利,不是股东会的当然权利。
(二)现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规制的变化现公司法第84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最新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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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范文。
白驹过隙,一转眼,我们已迎来了大学的第一个暑假,这也就意味着再等到新学期开始我们可就是学长学姐了,让我不得不再次感慨时间飞逝,是啊,去年的这个时候我们还是一个刚刚毕业的高中生而已,准备用整个暑假的时间把高中三年的压抑释放出来,而现在已然是一名大学生一年有余了(当然,如果按开学时间来算自然是不大到一年),弄不清是什么时候褪去的“新生”的外衣,但是这会儿却颇有一种“老生”的滋味。
仿佛一切都在一夜之间变老,让人猝不及防。
来不及多多回忆大一的生活,暑假伊始我就投入到另一种生活当中去了,说是辛劳却也充实,说是疲惫却也会觉得那是一种享受,是啊,付出劳动后并有所得,心总大学生论坛大学生交友是会感到些许欣慰吧!不再多言,且说这个暑假我是如何度过的吧!坦白说,本打算在暑假里到工厂找一份临时工作的,遗憾的是并没有找到,附近的工厂里都没有熟人,厂子里似乎也不缺人,远的工厂里就更不可能找到活干了(也许是不够远,后来听说许多同学都在外地打工,而没有回家,由此不免感到有些惭愧)。
倒是在一开始找了一份在饭店端盘子什么的工作,不过离家较远加之还要上夜班,所以必须得住在那儿,后来让我给推辞掉了,因为那样一来几乎天天不能在家了,而我想多陪陪母亲。
就这样一连十多天都闷在家里,没有找到任何工作。
一天接到高中同学打来的电话,说是次日七八个同学小聚一下,心想也是,毕竟一旦开学而同学又不在同一个城市,连见面都不太可能,更别说弄一个小小的聚会了,遂决定参加聚会。
事实证明,我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聚会那天中午一起吃饭喝酒的时候,大家无话不说,最让我受益匪浅的是,有两个同学大一一年利用空闲时间自己挣了不少工资,更重要的是他们藉此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闯荡的能力,此外还有一个同学就在这个暑假办了一个补习班,收了五六十个即将上高中的学生,保守估计一个暑假下来净赚几千元。
其间,“社会”一词必然成为话题的重中之重,彼此交流闯荡社会的经验、趣闻,以及个人对社会的认识,一顿饭的工夫,我觉得自己的思想已经相当落后了,自己对社会的认识恐怕多半是纸上谈兵吧!因此,我自是沉默而少言,有同学禁不住问我这个暑假没出去打工?我如实诉说,不想同学竟帮我出主意,他们比较了解我的性格,有些内向,所以出的主意多半是要我突破自己,多和人打交道,说在社会上不会交际是不行的!最后,一同学说暑假有很多商场都在搞活动,恰好他姨市某大型超市的经理,说可以帮我问问她那要不要人。
论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
论公司法人格的健全与否认【摘要】公司法人格是法律上对公司赋予的独立法律地位和权利。
公司法人格的健全对于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可以有效区分公司和其股东的责任,实现了公司和个人的资产隔离。
公司法人格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滥用公司法人格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
对于公司法人格是否应该认可或否认一直存在争论。
尽管存在争议,当前公司法人格的认可仍是普遍做法,但需要在具体情况下加以限制和规范。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公司法人格的发展趋势可能会朝着更加规范和强调社会责任的方向发展。
公司法人格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对其认可与否应当在保护公共利益和法律精神的基础上进行权衡和决定。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健全、否认、重要性、弊端、认可、发展趋势、结论、建议、未来展望1. 引言1.1 公司法人格的定义公司法人格是指公司在法律上被赋予类似于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可以独立存在、独立承担责任、独立享有财产、独立承担诉讼和财产纠纷等问题的法律主体地位。
公司法人格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公司独立性、便利公司活动、促进公司发展。
通过法人格的赋予,公司可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其他主体实现平等竞争,实现法律保护和法律监管。
公司法人格的设立首先确立了公司与其股东、管理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公司财产安全,规范公司经营行为。
公司法人格的设立使得公司可以独立承担债务,减轻了股东和管理人员的风险,保护了个人财产。
公司法人格的设立增加了公司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公司的信用和实力进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
公司法人格的设立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护,保障了公司独立性、发展和稳定经营。
公司法人格的定义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公司和参与市场竞争具有重要作用。
1.2 公司法人格的重要性公司法人格的设立使得公司具有了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独立享有财产、承担债务、与他人进行法律关系等。
这种独立性有助于保护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个人财产免受公司债务的侵害,从而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经营。
企业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合伙的法律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合伙的法律效力问题【要点提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伙现象大量存在,而这些合伙既不能归入个人合伙又不能归入法人合伙,处于法律身份不明确的状态(理论上称之为混合合伙),是主张有效还是否认其效力,为此,探求混合合伙的法律效力便成为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案情】原告永昌县城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属国有性质的企业,为给企业增收、改善职工福利与被告徐克林、杨廷祥签订了合伙协议一份,共同从事贩煤的生意。
协议同时对双方的投资、分红及利益亏损作了详细的约定。
后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合伙发生亏损。
原告永昌县城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遂起诉至永昌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按照协议分担亏损。
【评析】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原告与二被告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的效力问题产生分歧,并形成了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
理由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虽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与《公司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规定的立法本意,作为具有国有企业性质的原告,不能与作为公民个人的二被告之间进行合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个人合伙主体为公民的规定,综上,原、被告双方之间达成的合伙协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有效。
理由如下: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的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可以推定,我国法律是允许法人合伙的。
理论上把法人与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伙一般称为混合合伙。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及鼓励交易原则,只要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限制其无效情形。
公司章程如何保障公司人合性
公司章程如何保障公司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这种人合性对于公司的设立、公司业务的开展以及公司的存续都有重要影响。
公司及股东倾向于根据各自特点对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公司的经营管理做出更符合实际的安排。
所以,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给予关注,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尊重股东对公司事务做出的特殊安排,而不是对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统一的规定。
对此,我国公司法不仅赋予了公司及股东更多的自治空间和实现公司自治权的平台及途径。
公司法允许公司及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事务进行特殊性安排。
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的作用非常重要,但是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设立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并未给予公司章程足够的重视,认为公司章程只是公司设立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必备材料而已,并且很多是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示范文本制定而成,导致章程内容千篇一律。
原本应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明确的事项,在公司章程中却只字未提,导致在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法适应公司的实际需求,容易使公司陷入僵局,阻碍公司管理及运营效率,增加公司解决纠纷的难度和成本。
本文以债权出资成立的公司为视角,探讨在目前公司法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如何设计以保障公司的人合性。
目前,一些国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资金困难。
关于债权出资的呼声较高,有些企业提出债权出资的迫切需求。
为了推动企业减轻债务负担、化解经营资金困难,帮扶破产企业实现重整计划、摆脱困境,促进相关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融资能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其持有的债权以增资的形式转变为公司的股权。
这类公司面对的问题显然要比一般公司的问题复杂。
本文以下面所述A公司为例,对于公司法规则下,债权出资设立的企业的公司章程如何保障人合性略作分析。
A公司为债权出资而成立的新公司。
原B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其中甲公司持股75%,乙持股15%、丙持股10%。
因管理不善,资金出现问题,大量借款、货款无法清偿。
试论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
试论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论文关键词:公司法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资合性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将主体分为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资合性兼人合性,尽管资合性具有其优势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是不可忽略的,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
尤其是商业性质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片文章中,我将就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进行简要的基本的阐述,并总结分析人合性对于公司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公司法主体的定义及分类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即主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两种特殊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1]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中间公司即人合兼资合公司等三种类型。
1.1、人合公司。
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也就是说这种公司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作用状况。
无限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的特点在于:第一,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
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
一名股东的重大事项,如死亡、破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其他股东和公司都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法的人性特点是什么?
公司法的人性特点是什么?公司还具有以下重要特征:营利性、这是公司的本质特征,法人性、重要的一点,因为公司的法人性使得公司与股东真正的隔离开来,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隔离,公司还具有财团性、永久性等等。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所应该具有的特征。
着重强调了公司法人的相关特点。
可是,很多人对公司法人性不太清楚。
那么,公司法的人性特点是什么?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是什么?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
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2004年、 2005年多次修正,现行版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8日发布。
▲公司法人性特点是什么?公司是法人的一种,它是舶来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它具有抽象的人格,它是一种较为高效的财产组织形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是社团法人的一种,纵观国内外学界,其分类有很多,然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主要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他们都是营利法人,一人公司包括在有限公司之中。
公司的特征值在研学公司法时该当首要掌握的,就像掌握其概念一样,应熟记之:由于公司是法人,所以公司必然具有独立之财产、办公场所和人员、独立承担责任等法人应有之特征,当然,除财产独,名义独,责任独之外,公司还具有以下重要特征:一、营利性、这是公司的本质特征,公司之诞生,即使因为公司这种社团组织模式,能够有效的刺激人们投资和激发市场的活力和规模,从而为参与投资的股东带去收益,从而营利,固营利性实乃公司之首要特征,重要的是,公司的营利性目标不仅仅可以让公司对自己的市场行为保持清晰的市场价值判断,从而实现小个市场与整个市场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摘要] 本文主要是根据2005年以来,新法的修订和三个司法解释的进展情况,主要从公司的设立、经营过程当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探讨公司的性格,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优势地位。
综合做律师的经历与感悟,我逐渐理解人合性对于公司的重要性,也感受到了人情在公司治理与运营中的闪光点。
我国《公司法》很好的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了股东与公司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关键词]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合性目前,公司僵局的案例越来越多,审判机关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其评判标准为:人合性与资合性均丧失,并且不会轻易判令公司解散,在进行多方调解无效,无法突破公司僵局的情况下才会判决公司解散。
包括我们律师在处理该类诉讼或自己的顾问单位出现类似情形时,也不是仅从冷冰冰的法律条文出发,而大多从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去为当事人分析,评估解决机制,从心沟通,以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
我们知道,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是建立在一种信任关系基础之上,信任为合作的润滑剂,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具有更大的实用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
它非常有成效,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因为大家都无须去揣摩他人的话的可信程度。
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其本质属性,资合性为其外在表现形式。
从股东形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意、议定章程、召开股东会、申请设立登记,至公司成立后的管理运营、资本增减、收益分配等事项决议,莫不以股东的人合为其基础。
人合性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无论在股权转让还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处处都闪耀着人合性这种理性的光芒,使公司法鼓励投资的理念得以彰显,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得以平衡,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一、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一)有限公司人合性的表现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在各国公司法中,对其他种类的公司, 只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 但对有限公司, 大多规定了最高人数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的人合性与限制性
经济法学题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学院:商学院专业:工程管理姓名:学号:完成日期:2013.12. 19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经济主体形式。
同时兼具资合与人合的特点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有很多的特殊之处。
资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基础,而人合性则保证了公司人员的稳定性,是公司正常运行的保障。
笔者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对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进行剖析,进一步解读有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合性Abstract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market economy is the most important subject in the form of the economy. While both co-owned and co-features make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has a lot of special features. Co-financing is the basi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stablished, and co-author of the staff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company is to protect the company's normal operation.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equity transfer related to the law,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f people together to analyze, interpret further relevant equity transfer legislative spirit of the law.Keywords: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he equity transfer, co-author目录序言 (1)一、股权转让概述 (2)二、股权转让分类及相关规定 (2)(一)对内股权转让 (3)(二)对外股权转让 (3)三、相关建议 (5)参考文献 (6)序言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最为重要和主要的经济主体。
浅析资合性、有限责任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
浅析资合性、有限责任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一、概念解析公司的人合性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多寡为基础。
人合公司的对外信用主要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故任何公司的股东之间通常存在特殊的人生信任或人生依附关系。
而公司的资合性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
资合公司的对外信用和债务清偿保障主要取决于公司资本总额及现有财产状况。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
有限责任,是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其中合伙企业是典型的人合性公司,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性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本文以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来浅述资合性、有限责任与人合性、无限责任的区别。
二、具体以合伙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解析(一)出资人行为能力从出资人行为能力来看,股份有限公司不要求行为能力,由此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中出资人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所以股东对其公司的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既然是这样,出资人不要求行为能力且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承担债务,且通过向社会公众广泛地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这就可以体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
而普通合伙企业要求普通合伙人须有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合伙企业是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设立的,而且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不要求合伙人需要有行为能力,就可能会在债务清偿时,发生无法清偿,损害债权人以及其他合伙人利益的后果,这基于合伙企业特点所设立的规定。
(二)知情权的相关规定就知情权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资本归公司所有,并非股东个人所有,因此,股东个人无权查阅会计账簿,只有公司所设的专门管理人员才可以查阅,既然股东个人无权查阅,则对公司的盈亏以及账目往来并非完全知情,所以对于公司的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清偿取决于公司资本总额以及现有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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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论文关键词:公司法主体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资合性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将主体分为两类,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点是资合性兼人合性,尽管资合性具有其优势地位,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是不可忽略的,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人合性是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是有限责任公司本质属性。
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治理结构法律制度的理性基础且通过其彰显自身,两者之间存在互动关系。
我国《公司法》很好地实现了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之间的良性互动,平衡公司与股东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了法律对股东的制度关怀。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
尤其是商业性质的法律法规的健全对干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本片文章中,我将就公司法主体的人合性进行简要的基本的阐述,并总结分析人合性对于公司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公司法主体的定义及分类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企业法人。
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即主体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的两种特殊形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1]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中间公司即人合兼资合公司等三种类型。
1.1、人合公司。
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为信用基础的公司。
也就是说这种公司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据的主要不是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如何,而是股东个人的作用状况。
无限公司为典型的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的特点在于:第一,具有很强的合伙色彩。
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信任性,关系密切。
一名股东的重大事项,如死亡、破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对其他股东和公司都产生重大影响。
这类公司可以看作是具有法人外衣的合伙。
第二,股份转让困难。
由于公司经营以公司成员个人的信用为信用,故对股东个人的信用特别注重,因而法律为保护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非常严格,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55条规定:无限公司股东非经其他股东全体之同意,不得以自己的出资之全部或一部,转让他人。
第三,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
人合公司中,股东均可以股东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1.2、资合公司。
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的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这种公司在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依靠的不是股东个人的作用情况如何,而是公司本身资本和资产是否雄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资本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
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具有最强的法人性。
公司信用在于公司财产,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对公司债权人不负责任,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其次,股份转让较为容易,原则上不受限制,特殊情形下存在例外。
此外,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相分离。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召集困难,且会议成本较高,故由股东直接进行公司经营,可能无法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使公司经营根本无法开展。
在股东被股东大会选任为董事的情形,虽然当选董事的股东担当公司经营,但其这时的身份已经成为公司董事。
与此同时,相比较任何公司而言,二者的不同之处显而易见:人合公司是自然人,资本组合公司和注册合作社是法人;人合公司是个人担保性质的,即以个人的一切财产作为抵押,一旦破产,全部个人财产作数,这又称为负无限责任;资本组合公司是资本担保性质的,一旦破产,以全部注册资本作数,不涉及个人财产。
据德国有关机构统计,个体企业在手工业、贸易中介和零售业中占绝大多数(在德国的中餐馆、旅馆、小商店绝大部分都是个体企业);人合公司的重点在工业领域和批发业中。
1.3、中间公司。
即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设立基础同时依赖于公司的资本规模和股东的个人信用,兼具资合公司和人合公司的特点的公司。
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属于典型的人资兼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从外在形态上属于资合公司,但与股份公司明显不同的是,它注重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所以有限责任公司也应该属于广义上的人合兼资合公司。
二、人合性的含义什么是人合性,其具体含义又是什么,现在却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多数学者认为人合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如王红玲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之间的信任为其成立的基础,具有人合性。
”[2]而有学者指出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3]但事实上,公司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只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本身。
这也表明了其没有说明什么是公司的人合性。
但有学者分析,要定义人合性需要以企业制度的设计为角度出发,并且同时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该企业制度能否吸引投资者选用,二是该企业制度能否被市场(企业的相对人)所接受,二者缺一不可。
其含义包括对公司内部和对公司外部两个方面。
[4]有诸多学者比较认同下面一种说法: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可以从对内和对外两个角度来看。
从对外的角度来看,公司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无论是开发客户还是拓展市场,所依据的除了公司资信状况外,一定程度上还要信赖于公司的“老板”是谁。
公司“老板”若是一个知名度高、实力雄厚、诚实守信诺的人,则对这个公司的经营非常有利。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会影响到公司的经营,是其对外进行经济活动的信用基础的一部分。
从对内的角度来看,公司对内开展管理活动,无论是经营方针和目标的制定、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还是财务、人事、物资管理,都需要公司股东之间的高度信任和充分合作。
否则,股东之间处于矛盾对立而,在很多事项的决策上都意见不一甚至冲突不断,就会造成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正常顺利地进行而形成公司僵局。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内涵,说到底就是股东在社会上的个人信用的可依赖性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紧密合作。
[5]2.1、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含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内含义是指公司内部运转及权利义务分配的根本依据对纯粹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变通,以出资比例和股东人数多数决的混合适用为依据,甚至允许股东一致性原则的存在,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司重大问题的决定除依据资本因素(出资比例)外,同时依据人(股东)的因素,股东的契约自治享有很大的空间,在某些方面可以超越资本多数决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参加股东大会、知情权(第34 条)以及退出权〔第72条〕均有类似规定。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其它权利,如表决权〔第43条),分红权〔第35条)等,则采用“多数决”原则,公司法一般授予公司股东在资本多数决方式和人数多数决方式中做出选择,各国(地区)公司法的区别仅在于何种方式为一般原则上,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以‘每一股东不问出资多寡,均有一表决权’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计算方法之原则,使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浓厚之人合公司色彩。
而现行公司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则与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相左,以资本多数决为一般原则,但规定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排除此方式,代之以人数多数决。
这与多数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无不关系,但也体现了公司法不排斥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
有学者还认为“《公司法》虽允许公司以公司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使之偏回资合公司本质,但在实务上,以章程订定按出资多寡比例分配表决权之有限责任公司,似非多见”。
[6]2. 2、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相对人的交易风险的保障主要由公司资产承担,但在一定程度上同时由公司股东承担,即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且这个有限责任只是以股东的出资为限,这样难免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较股份有限公司小而将其归为缺陷,如德国学者马斯•莱塞而和吕迪格•法伊尔的著作中就认为“有限责任就成了人们偏爱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理由,不过,它同时也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特殊缺陷:它只有有限的信用”。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信用缺陷的弥补是通过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对外含义实现的,即在进行交易过程中股东的个人信用却占着相当大的比重,尤其在一些中小企业的交易过程中尤为明显。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远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脆弱,但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有了股东的个人信用基础,中小企业之间较为容易达成协议,从而也加快了交易的便捷化。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对外含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表现为两个层次:其一,有限责任公司更易于成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对象,虽然几乎没有直接表明公司法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更为密切关系的立法例,但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中,法律赋予公司独立的法人身份,并给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权利。
其原始目标是鼓励社会公众踊跃投资,并充分利用和发挥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优势,为S身寻求利益最大化,但股东在公司法人制度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法律约束不足时,就会出现股东千方百计地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格的各种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业务混同等。
各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设置事实上也使有限责任公司避免处T•因股东的行为而处丁•危险的境地;其二,除了可能承担公司人格被否认后的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要承担一些超出了一般有限责任意义的,相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存在的义务,如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的补充出资义务。
三、公司法上人合性的表现3.1、股东人数的最高限额。
在各国公司法中,对其他种类的公司,只规定股东的最低人数。
而无最高人数限制,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大多规定了最高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3.2、禁止公开募集。
公开募集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和不特定的任何人募集资本。
公开募集是开放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有的权利,而有限公司不得公开募集资本。
公司法第26-28条明确规定。
3.3、股权转让限制。
各国普遍限制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 4、股东之间关系更多靠内部契约进行约束,组织机构的设置往往根据公司章程来选择是否设立及如何设立,在管理上与合伙比较相似。
3.5、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并未完全分离。
股东既管理着公司又承担着投资的风险,资本与劳动结合较为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