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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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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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二、审判制度(六)法官的回避1.任职回避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3.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常委员任免;4.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免。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简述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简要说明人民法院审判的工作制度的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证据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允许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和口头形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证据,并有权聆听双方的辩护意见。

4. 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以进行不公开审理。

5. 等级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实行等级审判制度,即划分一、二、三审的审判阶段,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理和审判。

6. 司法责任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度,对参与审判工作的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进行问责。

7. 审判监督制度: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制度,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审判工作符合法律和公正要求。

8. 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原则,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这些制度保证了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实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正与秩序。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复习资料)

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我国司法工作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一、审判制度的性质和含义1、审判制度的含义:是关于国家审判机关的性质、组织结构、职能和审判程序等方面制度的总称。

国家解决社会冲突是审判制度产生的原因。

2、审判制度的性质:(1)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立法制度共同构成了国家制度。

(2)具有法律制度的特质。

审判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与一国法律制度的其他部分,共同构成了一国区别于他国的法文化传统。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1.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

(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公民的定罪权由法院统一行使;二是需按法定程序审理判决有罪才有罪。

(3)平等审判原则。

两层含义:一是对一切人的犯罪都要依法加以追究,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二是对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4)民主审判原则。

三个方面: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及其组成人员都是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由同级人大产生,体现了民主性。

二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三是审判监督体现高度的民主性,群众可以提建议,还可以针对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

2.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

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外,一律公开进行。

(3)合议制度。

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

(4)回避制度。

指司法人员等由于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的一种制度。

(5)陪审员制度。

实行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宪法原则的体现。

公民担任陪审员的条件:年满23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以上。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除不得担任审判长之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6)审判监督制度。

中国古代司法

中国古代司法

第一章夏商时期的司法夏商的司法制度关于夏商的司法体制,没有具体划分,其政治体制在以帝国程度上就是其司法体制的原型。

夏商的政治体制有内服和外服之分,内服即中央和王室机构体系,外服即地方诸侯机构体系。

夏商比较专门的司法机构体系史书上无记载。

夏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大理:中央最高司法管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神判”、“天罚”3.监狱的设置“圜土”、“夏台”商司法制度1.司法机构司寇:中央最高审判机构士:地方司法官蒙士:基层司法官2.审判制度(1)重案:三审,即史与正的审理、大司寇的复审、三公参听的再审。

(2)疑案:“疑案,泛与众共之,众疑,赫之,必察大小之比以成之。

”——《礼记·表记》(3)量刑:可轻可重者,主张从轻;可宽可严时,主张从宽。

3.监狱的设置“圜土”“囹圄”:“所以拘罪人”夏商的司法总结其司法主要有以下之特点:1.,尚未从行政、军事体制及其职能中分商两代的司法体制及其职能离出来,它们基本上是合而为一体。

2.商两代属于中国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讨、天罚、神判的特色。

司法审判大权握足于各级奴隶主宗主手中。

3.着司法审判制度的产生,作为刑罚执行机构的监狱也开始出现。

第二章西周的司法制度1)司法机关的设置:自上而下依次为:①周王②大司寇③小司寇,地方效仿中央,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指天子京师和诸侯国都之下或基层地方执行司法事务的官职或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1 肺石达穷民,路鼓制度 2 证据制度:仅控告而无证据则不受理,至于证据来源,首先允许刑讯逼供,就是要求必须要有口供。

并且以当众宰牲发誓为诉讼辅佐证据。

3 五听制度:辞,色,气,耳,目五听,察言观色等技巧。

4 审理时限:收禁人犯五六天后才进行审理。

尽心断狱,甚之又甚。

5 季节与司法:春夏不受,秋冬行刑。

6 三敕与民主司法 7 八议制度:规定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不能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必须采取朝廷特别会议由周王最后定夺。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规章制度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规章制度

基层法院民事审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统一。

第三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廉洁、高效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应当遵循职业道德,秉持服务人民宗旨,尊重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保障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职责。

第七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有效进行。

第八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

第九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应当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本规章所称基层法院,是指人民法院的基层审判机关,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和街道法庭。

第二章案件受理第十一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二条当事人向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提交民事诉状的,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包括原告、被告、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第十三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受理民事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登记,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

第十四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对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应当建立台账制度,记录受理案件的相关情况和办理进展,确保案件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应当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协作,便于案件的受理和办理。

第三章诉讼程序第十八条基层法院民事审判机关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

2019年司法中国法制史辅导:审判制度一、我国审判制度的特征1.人民法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受其监督。

2.人民法院统一设立并独立行使审判权。

3.审判活动实行某些特有的原则和制度。

二、人民法院的性质: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三、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代表人民法院对案件实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三种,即: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要特别注意合议庭的运作原则和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以后,理应作出裁判,对于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合议庭理应发挥其在审判活动中的主要作用。

第二,什么样的案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两个要求: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

四、法官法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担任法官的条件之一:必须年满23岁。

有两种人不能担任法官:第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第二,以前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则由本院院长任免。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五、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审判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并对审判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有五大原则。

按照审判的发展过程来记忆。

1.在起诉阶段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是指没有告诉就没有审判。

具体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

第二,人民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实行审判。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有哪些内容

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有哪些内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的审判制度实行有哪些内容审判制度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是不能违背审判制度的。

作为公民,对我国的审判制度有一定的了解,也可以帮助我们在诉讼过程中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

那么,我国的审判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呢?今天,赢了网小编就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

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

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一)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依照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阴私和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4、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判决仍然应当公开宣告。

(二)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三)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该项制度的基本内容有:1、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立法活动:禹刑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刑是商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刑事法律规范: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夏商)<名解>“神判”——夏商审判制度之一,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夏商审判制度之一,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夏末时,称之为夏台商朝时称之为羑里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名解>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名解>五礼指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

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一分>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名解>《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一分>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眚:过失。

非眚:非过失,即故意。

终:一贯,始终。

惟终:坚持不改,惯犯。

非终:即指初犯或偶犯。

<填空>世轻世重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名解>“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简答>婚姻关系的成立。

首先,必须有父母之名。

其次,必须有媒妁之言。

再次,必须达法定婚龄。

最后,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简答>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范本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范本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组织和管理审判委员会会议,保障司法公正和高效审判工作的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是以法官为主体,集体讨论案件审理问题,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会议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四条会议召集人应当及时通知会议参加人员,确保会议正常召开。

第二章会议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主持,根据案件需要可以有会议记录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本次会议的议程和事项。

(二)依次报告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进展。

(三)讨论案件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问题。

(四)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充分讨论。

(五)达成一致意见或者经过投票进行表决。

(六)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

(七)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并宣读会议决议。

第三章会议纪律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尊重会议纪律,积极参与讨论,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

第八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当认真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扰乱会议秩序,不得恶意阻挠会议进行。

第九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尊重他人意见,不得发表不当言论,不得语言侮辱他人。

第四章会议记录第十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过程和讨论内容。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会议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名单、讨论过程和决议内容等要素。

第十二条会议记录应当保存完整,备案存档,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复查性。

第五章会议决议第十三条会议决议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通过会议表决方式形成。

第十四条会议决议应当充分综合各方意见,充分尊重多数意见,确保公正和合理。

第十五条会议决议是监督、约束和指导案件审理的依据,应当得到切实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审判委员会。

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规范

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规范

制定审判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审判管理工作包括审判管理、审判政策执行、案件受理、庭审程序、裁判文书、执行工作等方面。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勇于创新、廉洁奉公、服务人民的审判宗旨,推动审判管理工作不断完善。

第四条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管理机构,明确审判工作职责分工,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管理机制。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审判工作的科学、公正、严谨。

第七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确保司法人员妥善处理案件,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裁判。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公开审判工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章审判工作机构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审判工作机构,包括审判委员会、审判庭、合议庭、审判办公室等组成。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判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决策。

第十一条审判庭是审判工作的实施机构,由法官组成,分别负责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

第十二条合议庭是审判庭审理案件时组成的机构,由法官组成,负责集体讨论和审理案件。

第十三条审判办公室是审判工作的辅助机构,负责协助审判庭处理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审判工作机构,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审判工作程序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审查、审理案件,确保案件由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确定适用的审判程序,确保审判程序合理、公正。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依法裁判,不受行政、经济、社会等因素的干扰。

刑事审判庭 规章制度

刑事审判庭 规章制度

刑事审判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便民,提高刑事审判质量,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制订此规章。

第二条刑事审判庭是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庭,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刑事审判庭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第四条刑事审判庭应当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刑事审判庭应当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公正审判的能力和水平,做到公正、廉洁、敬业、平等的审判。

第二章组成和职责第六条刑事审判庭由院长、法官助理、书记员和执行员组成。

第七条院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刑事审判庭的工作。

第八条法官助理协助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参与审理案件。

第九条书记员负责审判庭的书记工作,记录庭审过程,整理卷宗材料。

第十条执行员负责协助法官办理司法文书送达和执行工作。

第十一条刑事审判庭主要职责包括受理、审理刑事案件,作出独立公正的审判,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章庭审程序第十二条刑事审判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庭审,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第十三条庭审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

第十四条庭审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辩护权和申辩权,确保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

第十五条庭审应当确保证据合法、充分,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庭审应当保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权利,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和辩护意见。

第十七条庭审应当保持庄重、公正、高效,确保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法庭应当保证审判人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第四章裁判文书第十九条裁判文书应当准确、清晰、详尽,界定法律事实、裁判结果和依法适用法律。

第二十条裁判文书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由法官签署和盖章。

第二十一条裁判文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上诉、申诉的权利和途径。

第五章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刑事审判庭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得违法乱纪。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

审判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业务管理,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判业务管理制度是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运行进行具体规范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

第四条审判业务管理应遵循快捷、公正、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审判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审判组织架构,明确审判工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者院长助理负责审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判委员会负责决定重大或者复杂案件审理的工作安排和程序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判业务的需要,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判人员的考核、评定和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官轮岗和交叉培训机制,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三章审判工作流程第九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保证审判工作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分配和调度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和调度。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制定审判流程和办案时限,保证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判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庭审制度,保证庭审程序的公开、公正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审判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全面的案件质量管理,制定严格的审判质量标准和评估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官考核和评价制度,对法官的审判质量和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和规范进行。

第五章审判业务信息化管理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业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系统和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推进审判业务信息化与其他业务系统的集成,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诉讼平台,便利当事人和律师进行电子诉讼活动。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保护审判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范信息泄露和网络攻击。

法院第一议题制度

法院第一议题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首先对被告进行一审判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法院都会进行一审裁判,以初步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审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可以对判决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裁判。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审裁判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开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查明,并根据法律进行适用,使争议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裁决。

在一审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还可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一审判决。

通过一审裁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一审裁判也为二审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审查和审理案件。

总之,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机构规章制度之法官审判流程

法律机构规章制度之法官审判流程

法律机构规章制度之法官审判流程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核心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官审判
案件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官审判流程的规章制度。

I. 审判前准备
在审判案件之前,法官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以便尽可能全面
地了解案情和相关证据。

为此,法官需要阅读案卷和相关文件,并听
取当事人陈述、律师意见或其他专家证言等。

II.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环节。

在开庭审理中,法官需要主
持庭审过程并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庭审开始前,法官通常会宣读法律
条文、审理程序和庭审纪律等内容,以便所有参与者都能了解庭审规则。

III. 证据收集和保全
证据收集和保全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工作。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
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评估和分析,以判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

法官需要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因证据缺失或
不准确而导致的审判错误。

IV. 判决宣布和执行
判决宣布和执行是法官审判工作的最后环节。

在判决宣布中,法官需要说明对案件事实和权利义务的认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理由。

一旦判决宣布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执行宣判内容。

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总之,法官审判流程的规章制度是司法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遵循规章制度,有助于保证审判公正、客观和精准,增强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和支持度。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依法组织审判工作的机构,负责审议案件,研究审判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

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审判委员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审判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程序、决策等事项,并对各会议参与人员的权益做出了规定。

第二章会议组织第四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主管审判机构负责召集,主管审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具体的召集方式。

会议召集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并说明会议日期、时间、地点等信息。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主持人主持,可以由主管审判机构指定或选举产生。

主持人负责维持会议的秩序,组织讨论和表决。

第六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审判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参加会议,并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七条审判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说明会议议程和讨论顺序。

(二)会议成员可以发言,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围绕案件或审判问题进行讨论。

(三)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适时安排辩论环节,确保各方意见充分交流。

(四)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决策草案或决策建议,并进行表决。

(五)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进行公开投票,并记录每位会议成员的表决意见。

(六)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进行会议纪要的书写和审核。

第八条会议成员在会议中发言时,应保持严肃和专注,尊重他人意见,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擅自中断他人发言。

第九条会议成员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动议,并在主持人同意后进行辩论和表决。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决策采取多数原则,即多数通过或多数赞成的原则。

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公开投票,并记录每位会议成员的党票意见。

第十一条在决策过程中,会议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决策。

第五章会议纪要和决议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会议记录人记录会议经过,并及时完成会议纪要的书写和审核。

审判工作机制

审判工作机制

审判工作机制审判工作机制一、概述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核心工作之一,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司法机关建立了完善的审判工作机制。

二、案件受理阶段1. 受理登记当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书时,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受理登记。

受理登记包括案件基本信息录入和立案决定。

2. 立案决定立案决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依法对起诉状或者其他诉讼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对是否受理该案作出决定。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则需要拒绝受理。

3. 签发传票在受理登记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送达传票。

传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向其发出的出庭通知书。

三、庭前阶段1. 举行庭前会议庭前会议是指在开庭前召集诉讼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协商、调解和确定争议焦点等活动。

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促进当事人和解、明确争议焦点、减少争议点。

2. 举行开庭前准备开庭前准备是指在举行庭前会议后,法院应当组织开庭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证据、制作庭审笔录、确认证人出庭时间等。

3. 制定庭审计划庭审计划是指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制定的开庭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等内容。

制定庭审计划可以有效提高开庭效率,保障审判质量。

四、实质审理阶段1. 开始法庭辩论在实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和辩论。

在开始法庭辩论之前,主持人应当宣布本案开始实质审理,并告知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

2. 审查证据在实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

如果证据不足或者不充分,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提供更多的证据。

3. 宣读判决在实质审理阶段结束后,法院应当宣读判决,并告知各方当事人上诉权利和上诉期限。

如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1. 发布判决书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判决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我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全民法庭制度是指按照全民法庭法规定的,以农民和工人为主要成员的,以普通百姓参与为特征的法律审判制度。

(2)检察机关制度是指依照检察机关法和相关规定组织的,独立承担检察职责的组织制度。

检察机关分为国家级检察机关和地方级检察机关两类。

(3)检察官从检制度是指按照检察机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聘任并专职从事检察工作的法律工作人员制度。

(4)律师制度是指由政府法律行政部门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执业律师的资格、教育、考核和监管等方面进行管理的法律服务者制度。

(5)行政法院制度是指政府机关组织的,审查和定罪行政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机构制度。

(6)行政审判制度是指经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所形成的,以行政裁判书为核心的审判习惯和审判方法制度。

(7)人民法院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按照上下级关系,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成员组成,独立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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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制度基本内容-审判制度

中国审判制度基本内容-审判制度

中国‎审判‎制度‎基本‎内容‎/审‎判制‎度‎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

‎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

‎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

‎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发〔199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特作如下规定:一、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案件,除下列案件外,应当依法一律公开审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六)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下列第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审理:(一)当事人对不服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但因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和事实清楚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二)人民检察院对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但需发回重审的除外。

四、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依法公开审理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

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需举证的事实除外。

缺席审理的案件,法庭可以结合其他事实和证据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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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国籍 ✓ 2、年满23周岁 ✓ 3、拥护宪法 ✓ 4、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 5、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2年;担任高院或者最高 院的,工作满3年;获得研究生学位的,分别为1年和2年。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三、法官制度
(二)任职回避:
✓ 1、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成员、行政机关、检察机关、 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 2、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1)同一人民 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2) 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一、中国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
1、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中级 人民 法院
直辖市、 地区的
省辖市、 自治州
基层人民法院
专 门
海事法院
人 民
铁路运输法院
法 院 军事法院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国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
2、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专断行使
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的要求
存在的问题:1)纪委的双规 2)劳动教养制度
一、中国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
3、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我国审判独立的含义——法院独立
存在的问题:1)法官不独立 2)经济不独立 3)请示汇报制度
C.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 告,申请取保候审;检察院应当保证律师的会见权和阅卷权
D.在审判制度中实行"两审终审制",从来没有过"一审终 审"的情况
参考答案:AD
二、2007年司法考试真题
54.关于司法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可以成立? A.司法的依据主要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而当代中国司法
三、法官制度
(五)职业道德要求:
1、实体公正方面:
(1)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 (2)不得有歧视性言行; (3)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4)忠于宪法与法律。
三、法官制度
(五)职业道德要求:
1、程序公正方面:
(1)坚持审判独立; (2)依法公开审理案件; (3)独立思考、自主判断; (4)主动回避; (5)不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6)保持中立; (7)裁判说理; (8)尊重其他法官独立判案; (9)不私自探询和透露在审案件信息; (10)不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A.行政机关职务 B.审判机关职务 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D.政协委员
参考答案:ABC
88.下列哪些属于法官张某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的情形? A.年底前,张某要求当事人撤诉,明年再起诉,理由是
年底不结案就会影响全年结案率 B.张某之妻从事律师职业 C.张某私下通知当事人王某接受对方的调解意见,否则
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2)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
员及其他占行政编制的法院工作人员); (3)执行员,参照审判人员规定。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三)回避制度
2、回避原因: (1)人身关系 (2)利害关系 (3)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4)角进行,张某的儿子(成年)可否作为张父 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三)回避制度
3、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定回避
4、回避的决定: 院长
审判人员 其他人员
审判委员会 院长 审判长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民事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经当 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的和离婚案件。 (2)刑事案件:有关国家秘密的、有关个人隐私的、14岁 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 理的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行政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和法律 另有规定的。
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中的"法律"则需要作广义的理解 B.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的活
动 C.司法权不是一种决策权、执行权,而是一种判断权 D.当代中国司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答案:ACD
8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检察官的公正与廉洁 ,检察官不得兼任下列哪些职务?
A.我国的审判制度是在"议行合一"的制度框架下建立的 B.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是 法院 C.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其侦 查起诉程序被称为"审判前程序" D.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其法院和政府均隶属于议会, 议会对它们的权力进行制约
参考答案:D
48.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四 类案件实行不公开审理。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二)合议制度与陪审制度
1、诉讼案件以合议制为原则,只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才 适用独任制。
2、陪审制度 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县级人大选举 人民陪审员参与的案件:一审案件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不得担任审判长 人民陪审制度的性质:是参审而不是陪审。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二)合议制度与陪审制度
A.已满16周岁的张某抢劫案 B.刘某以性生活不和谐提出与丈夫离婚且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案件
C.著名艺人王某起诉某报社和厂家侵犯其肖像权且以涉 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甲公司起诉陈某和乙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且申请不公 开审理的案件
参考答案:C
87.下列关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权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在中国古代,没有司法的概念,也没有司法的活动 B.我国清朝末年引进西方的司法制度,将行使检察权的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可委托1-2名。 不得担任情形:被宣告缓刑和刑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公、检、法、监现职人员; 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其中后四种若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可以准许。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1年内 累计超过30天的;
(5)不履行法官义务,经教育不改的。
三、法官制度
(四)免除职务:
1、丧失中国国籍的; 2、调出本法院的; 3、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 4、经考核不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 6、退休的; 7、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8、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
三、法官制度
(五)职业道德要求:
3、提高司法效率。 4、保持清正廉洁。
(1)不以权谋私; (2)不兼任社会职务; (3)约束本人及家庭成员。
5、尊重司法礼仪 6、加强自身修养 7、约束业外活动
守住清廉.mp3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一)两审终审制度与再审制度
1、民事一审判决和部分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刑事一审判决和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诉,检察院可以抗 诉。 3、行政一审判决和部分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4、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 5、对于已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可以依法再审。 6、再审依法分别适用一审程序或者二审程序。
不存在矛盾 D.审判及时原则体现了现代审判活动的效率价值
参考答案:ACD
9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的哪些表述存在错误之 处?
A.凡是职务犯罪和重案都是检察院自侦的;只有检察院 才有批捕权、公诉权;检察院还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
B.法院实行审判公开,除非法有例外规定,记者都可以 采访报道案件;除非法有例外规定,没有在庭上口头调查过的 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二、中国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
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 军军事法院
其他专门法 铁路运输 院(中级) 中级法院
其他专门法 院(基层)
铁路运输 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海 知 事产 法法 院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
军区、军兵种 级军事法院
兵团和军级 军事法院
三、法官制度
(一)任职条件:
(二)任职回避:
组织 任职
院副 长院

同一法院
审庭副审
委长庭判

长员
同一审判庭
相邻 法院
助庭副 审 助院 副
审长庭 判 审长 院

长员员

院长 副院长 审委会 庭长 副庭长 审判员 助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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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三、法官制度
(三)辞职和辞退:
1、辞职: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办理。 2、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辞退: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审判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需调整工作,本人拒 绝合理安排的;
四、审判的主要制度
(五)诉讼代理与辩护制度 1、诉讼代理制度 (1)诉讼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当事人和法 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由其监护人作为法 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3)根据代理权限,委托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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