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
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企业扩大跨地区施工的规模,建筑企业及其雇员面临着一系列的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关键问题,需要建筑企业和雇员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以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和投资。
本文将探讨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以帮助建筑企业和雇员了解并应对这一挑战。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与税收计算方式是了解个人纳税义务的关键。
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在境内从事劳务报酬、著作权使用费、股息、股权转让所得、利息、房屋租金等方面获得的收入。
对于建筑企业的雇员而言,他们在施工过程中所获得的劳务报酬将被视为个人所得,并需要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其次,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施工时,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和税率差异。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分为11个不同的税率档次,根据年收入大小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决定了不同档次的税率。
建筑企业及雇员应对不同地区税率规则进行了解,并确保在各地遵守当地税收政策,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第三,建筑企业和雇员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减免和优惠条款,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支出可以在一定限额内减免个人所得税。
建筑企业和雇员可以通过了解和运用这些减免和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此外,建筑企业应该合理规划和管理跨地区施工所得的利润,以达到个人所得税的合理减免。
一方面,建筑企业可以运用各种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如合理调整营收和成本的计算方法,以降低应纳税额度。
另一方面,建筑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合规审计,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税务纠纷。
最后,建筑企业和雇员需要及时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是个人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
建筑企业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应纳税额度。
延迟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将可能导致罚款和其他不利后果。
总结起来,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个人所得税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税收问题。
税务公告2015年52号建筑安装企业跨省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7-20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0日。
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
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承包时,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在取得工程款收入前,需要向施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税款。
本文将从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的税种、预缴比例、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析。
一、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的税种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种:1. 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在施工地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为施工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3. 教育费附加:根据《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在施工地预缴教育费附加。
税率为施工地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4. 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地方教育附加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时,应在施工地预缴地方教育附加。
税率为施工地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二、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比例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比例根据不同税种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具体预缴比例如下:1. 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2%;简易计税方法下,预征率为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施工地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
3. 教育费附加:税率为施工地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4. 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施工地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三、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的会计处理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的会计处理如下:1. 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月末,将预交增值税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四、总结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进行工程承包时必须遵守的国家税收政策。
解读《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等 征 收 管理 问题 。
一
、
明确个 人所得税 扣缴义 务人
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个 人 所 得 税 法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主 席令 第 4 8号 )及 其 实 施条 例 的规 定 , 个人 所 得税 , 以所 得 人 为纳 税义 务 人 , 除 了 “ 个 体
薪 金所 得 ”或 者 “ 劳 务报酬 ” 项 目缴 纳个人 所 得税 。
人 为 扣缴 义 务 人 。从 事建 筑 安 装业 的 工作 人 员 的工 资 、薪金 所 得个 人 所 得税 应 由支 付 的 单位 或个 人 代 扣 代缴 。
《 公 告 》 明确 ,总 承 包 企 业 、分 承 包 企 业 派 驻 在 地 税 务机 关 办理 全 员全 额 扣缴 明细 申报 。全 员全
2 O 1 5 年 7 月2 0日发 布 了 关于建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 工程作 业人 员个人 所得税征 收管理 问题 的公 告
( 国家税务 总局公 告 2 0 1 5 年第 5 2号 ,以下简称 公告 ) ,明确 了建 筑安装 业跨 省异地及 省 内异地 工
程作 业人 员的个人所得扣 缴义务人 以及税纳税地 点等税 收征收管理 问题 ,于 2 0 1 5 年 9月 1日起施行 。
务律 师视点
‰ S S
解读 《 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
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编者按 : 随着经 济发展 ,建 筑安装 企业规模 不断扩 大 ,跨地 区作 业 日益 频繁 。个人 所得税 税 源归属难 以
准确界 定 , 导致部分建 筑安 装企业重复扣缴 个人 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为进一 步规 范个人所得税征 管 ,
8 8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一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经典三国志完美移植手机上了广告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展开剩余83%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7.20•【文号】2015年第52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四、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会计账务处理建筑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主要涉及预缴哪些税款,预缴的税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增值税参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o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一预交增值税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二、附加税费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X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贷:银行存款月末会计处理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城建税一教育附加一地方教育附加三、企业所得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缴税时会计处理借:应交税费一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四、环境保护税有部分地区要求施工企业在施工地缴纳环境保护税。
会计实务: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地点: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基于此规定,建筑建筑安装业跨省或省内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是: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税局。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全额全员申报和核定征收方式中任选其一为了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掌握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
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两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三)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以下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1、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财税实务: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个人所得税该怎么缴-
建筑安装企业外出施工个人所得税该怎么缴?
问:建筑业外出施工,已经办理外出经营许可证,那个人所得税怎么交呢?税法对这块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一条规定: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
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
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第一条规定:
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
异地项目预缴各种税费账务处理流程
异地项目预缴各种税费账务处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异地项目预缴各种税费账务处理流程如下:1. 了解项目所在地税费政策在开始异地项目之前,首先要了解项目所在地的税费政策,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以确保项目在纳税方面合规。
建筑业预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建筑业预交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1、预交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2、计提时: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同时,如果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执意核定征收个税,建议按照下述原则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1、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目核定征收的个税,以人工费用核算,现场管理人员对应的部分计入间接费费用,操作工人对应的部分计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2、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税,计入分包成本.3、以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税,计入公司总部的期间费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哪些?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注重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下,明细查看个税专项附加扣除;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2、继续教育: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六)个税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税费处理(六)个税
建筑企业在异地施工,其工作人员的来源有企业技术和管理人,也有当地招收的工人,也可能是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
对企业而言,无论是企业的技术管理人员,还是当地招收的工人都要支付相应的工资。
如果是劳务派遣人员,则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
按个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给工人发放工资,那么建筑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工资,那么劳务派遣公司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建筑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那么代缴税款是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还是向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并且明确要求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已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重复征税。
对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3篇)
第1篇一、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涉及的主要税种1.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施工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类似,教育费附加也是根据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
4. 地方教育附加税:按地方规定的比例,对企业工资、薪金性收入征收税款,用于补充地方教育财政。
5. 其他税种: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能还需缴纳材料税、资源税、环境保护对策税、营业税等。
二、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流程1. 准备资料:纳税人需准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
2. 前往国税局办理:携带上述资料前往项目地的国税局办理预缴税款。
3. 预缴税款:根据规定计算预缴税款,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 申报缴纳: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建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外地工程施工税款预缴注意事项1. 了解各地税收政策: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企业需提前了解并遵守当地税收政策。
会计经验: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一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一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经典三国志完美移植手机上了广告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展开剩余83%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实务问题
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实务问题建筑服务异地预缴实务问题一、工程总包方跨地级市施工项目就地预缴增值税,分包方未跨地级市的不需预缴,总包方预缴时能否扣除该项分包款?可以扣除。
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的条件,即可扣除分包款就地预缴。
二是就地预缴是财政预算地区间分配的要求。
未跨地级市的分包方就地申报纳税,未减少当地的税收实现。
二、工程总包方跨地级市施工就地预缴增值税,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不需异地预缴,总包方预缴时能否扣除分包款?可以扣除。
一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的条件,即可扣除分包款就地预缴。
17号公告未规定该情形不得扣除。
二是分包方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免征增值税,是政策性减免,不应因此影响总包方扣除分包款预缴的政策规定。
三是机构地、施工项目地均未实现增值税税款,不需考虑财政预算地区间分配的问题。
三、建安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45万元已异地预缴的可以由预缴地税务机关退税,建筑服务其他情形的多预缴的能否在预缴地申请退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目前,建筑服务预缴地的退税,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的已预缴税款的退税。
/article/70/123330.html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施工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分包款?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按156号规定,施工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可以扣除分包款,按取得的该项目实际经营收入计算预缴。
如果是适用25%基本税率的,相当于按收入的0.8%折算应税所得额异地预缴;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换算为5%的,相当于按收入的4%折算应税所得额异地预缴;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换算为2.5%的,相当于按收入的8%折算应税所得额异地预缴。
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指引
建筑业跨区异地项目就地预缴指引【含案例】来源:税悟作者:顾春晓人气:1441 发布时间:2016-05-24摘要: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当期应纳税额=(1665+2997)÷(1+11%)×11-55-77-11-170=149(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149-20-40=89(万元)案例4:A省某建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分......一、异地跨区域就地预缴的概念及内容异地跨区域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或建筑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区(县)提供建筑服务。
就地预缴是指为保证各地税款能够相对均衡入库,分支机构(含项目部)按月或季向当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款的行为。
二、文件规定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预缴税款的计算: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收藏贴!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关注个税征管五个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
收藏贴!建安企业异地施工关注个税征管五个变化(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简称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简称原规定)。
本文对两个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相关规定。
变化一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原规定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新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
变化二明确了代扣代缴范围原规定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范围不够明确。
新规定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扣缴税款范围,仅限于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施工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变化三统一了纳税地点原规定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一规定造成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统一,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等问题。
新规定废止了上述规定,统一了异地施工企业个税缴纳地点,即由扣缴义务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进一步明确了异地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归属,有效避免了税务机关互争税源和纳税人重复缴税的问题。
变化四规范了申报征收要求原规定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随着经济发展,建筑安装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跨地区作业日益频繁。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建筑安装业异地预缴个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分别对跨省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但从实际效果看,各地的政策执行口径存在一定差异,税源归属难以准确界定,导致部分建筑安装企业重复扣缴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消除重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代扣的施工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告的规定,如果施工单位可以核算清楚员工的工资和个税,并在工程作业所在地进行全员个税扣缴申报,税务不能按工程造价比例核定计征个税。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施工企业由于在机构所在地而没有在工程地全员申报,就形成了直接按造价核定征税的实际情况。
核定征收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呢?由于是为做工程而发生的支出,有的企业会计入“税金及附加”,这么处理的缺点是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纳税义务,不是公司的纳税义务,不能计入公司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调增。
那这部分税金怎样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既然是个人所得税,就应直接计入工资、劳务费等个税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