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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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

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七月二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1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06
•【字号】怀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怀化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怀政发〔201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2008年-2015年教育强市发展规划>的通知》(怀政办发〔2008〕13号)等111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怀政发〔2012〕7号)等8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制定。


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附件: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怀化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6日附件1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渝人社发〔2010〕1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0〕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的通知》(渝办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2010年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4.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时间认定
退休时执行企业退休办法的人员,其退休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权单位批准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确定;退休时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办法的人员,其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有权机关批准退休的次月确定。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10年2月5日前,将按《通知》规定确认的调整对象和调整金额报市社会保险局汇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城镇超龄人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调整对象资格确认相关工作,确保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通州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通州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领导小组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通州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通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通州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领导小组的通知(通政办发〔2010〕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根据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批准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县区建设单位的函>的通知》(京中医政字〔2009〕135号)精神,经研究,区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通州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领导小组,为区政府临时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负责研究确定本区创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区工作方案;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于世疆副区长副组长:白玉光区卫生局局长成员:姜锡华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武燕伶区财政局副局长杨东莲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刘福生区农委副书记彭仕强区文化委副调研员田春华区卫生局副局长蔡力凯区卫生局副局长王雪征区广电中心副主任王玉英宋庄镇副镇长杜妍杰潞城镇副镇长田玉娥台湖镇副镇长李凤萍马驹桥镇副镇长李宝华漷县镇副镇长苏丽华永顺镇副镇长董建中永乐店镇人大主席钱玉东于家务回族乡副乡长王元霞梨园镇副镇长王彤西集镇副镇长王巍张家湾镇副镇长邢宝江新华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崔淑敏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刘学兰玉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明中仓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田春华兼任。

联系人:李晓光;联系电话:69543145。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宁建[科]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各市、县建设局、住房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政府监管与公众监督的联动机制,切实做好我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建科[2008]11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好本地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完善监督手段,将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纳入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内容,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实填写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信息公示表,并根据公示表内容制作民用建筑节能施工现场公示信息标牌(见附表),要求白底黑字、字体清晰,标牌材质、规格参照施工标牌进行制作。

现场公示信息标牌应张贴在施工许可证旁,并在项目现场办公室准备相应的文件,便于核查。

四、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原则按楼栋公示,同一项目中节能技术指标、节能构造均完全相同的单体建筑可集中公示;单栋建筑不同功能区域热工设计参数不一致的,应填写、制作独立的信息公示表和信息标牌分别公示。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国发〔2010〕13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调控交通资源,倡导绿色交通、引导区域交通、城市对外交通、市区交通协调发展,统筹城市交通各子系统关系,支撑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专项规划,是编制城市交通设施单项规划、客货运系统组织规划、近期交通规划、局部地区交通改善规划等专业规划的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西政办发〔2010〕13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西政发〔2009〕19号),设立北京市西城区商务委员会(简称区商务委)。

区商务委是负责西城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原负责全区工业经济的宏观指导,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提出建议措施,指导企业向都市型发展的转型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促进商务服务业和物流业发展,培育、引导和扶持本领域相关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健康发展的职责。

2.加强内外贸融合,推动外贸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3.加强组织落实中央及北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商品供应保障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运行目标,解决经济运行中重大问题。

(二)负责推进本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促进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牵头协调本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提出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建议,参与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指导商业信用销售,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创业园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创业园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一章项目总论1.1.项目概述1.1.1.项目名称项目暂定名称:**返乡创业园(1期)1.1.2.承建单位概况开发商:****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1.1.3.项目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1.1.5.项目拟建地点**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工业园1.2.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1.2.1.项目内容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市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拟在**开发区建造现代化标准厂房工业小区,由开发区统一规划,我公司负责招商,一年内建成投产,建成54幢现代化标准厂房和六栋现代化综合办公大楼。

1.2.2.项目建设规模总用地280亩,总建筑面积188800 M2,引进30—60家赣南中小企业落户**发展。

1.2.3.投资估算项目土地成本为万元人民币、基础工程建设总投资万元人民币。

可引进厂房生产设备及生活配套等设备投资约万元。

合计项目投资总额亿元。

1.2.4.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建设一期为一年半(18个月),总投资约为亿元。

1.2.5.项目财务和经济评价项目建成后,工业园将每年实现万元人民币的营业收入,年纳税额将超过万元(其中:所得税按15%测算)。

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约 %。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就会收回投资成本。

项目财务指标较好。

1.2.6.项目综合评价结论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聚、土地集约”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逐步建成一批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标准厂房,以良好的平台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提高工业集中度,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规划、技术、经济方面都是切实可行的。

同时,也为小规模企业的发展找到了一条出路。

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第二章项目背景2.1.项目背景**开发区位于江西省南部,地处**市西城区,为省级开发区。

现辖四个镇、一个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约219平方公里,常住人口约26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1.22•【文号】卫办医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重点任务,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经研究,我部决定于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

现将《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有关情况及时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王曼莉、孟莉联系电话:************、68792208传真:************电子邮箱:********************.cn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2010年“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方案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护理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

经研究,我部决定,在全国卫生系统开展“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活动(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活动),通过引导、示范、推广,夯实基础护理,全面提高医院临床护理工作水平。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进一步规范临床护理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满意的护理服务。

二、活动目标利用2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开展以患者满意、社会满意、政府满意为目标的“示范工程”活动,到2010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创建100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医院”、300个“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和600名“优质护理服务先进个人”。

国发【2010】13文件

国发【2010】13文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内教政法字〔2010〕13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我厅对历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如下:
一、废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干部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内蒙教人字〔1986〕43号)等3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收费标准整顿意见〉的通知》(内蒙教计字〔1989〕41号)等6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确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委会组织办法〉的通知》(内教职改字〔1987〕4号)等16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模范个人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依据《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和《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屐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各民族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遒路的认同,不断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三条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是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的重要举措。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活动的领导,要将创建表彰活动纳入当地社会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纳入当地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各级宣传、统战部门要加强对创建表彰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是评选文明单位的前提条件,文明单位必须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

第五条创建表彰活动归口自区民委管理。

由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及各有关部门应成立相应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活动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模创建办),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州、市)、县(市、区)民模创建办应设在各级民委。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3.11•【字号】闵府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О一О年三月十一日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闵行区新虹街道办事处是闵行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社区建设、公共管理、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工作,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一、工作职责(一)积极融入虹桥商务区建设和发展,全面服务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全面服务虹桥商务区,全面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积极探索在综合交通枢纽和现代高端商务区进行公共管理的模式,努力打造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水平、一流面貌的现代化高端商务区和低碳社区。

(二)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根据新虹街道的功能定位,全面做好本辖区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规划。

制订促进街道发展的各项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措施,积极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不断提升街道的综合实力。

(三)大力加强社区建设。

指导、帮助基层居(村)民委员会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发展基层民主,促进基层居(村)民委员会民主自治。

(四)组织领导街道经济工作。

积极为区域内各类经济主体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政策环境和优质服务。

依托虹桥商务区开发和建设,积极做好税收的属地工作。

(五)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发展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事业,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和其他各类教育,推行计划生育,做好双拥、兵役、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科普、老龄及宗教、侨务、少数民族等工作,落实社会救助,开展社区服务。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民办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0.05.26
【实施日期】2010.05.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民办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
为深入贯彻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暨民政法制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经部领导同意,建立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系点的目的
选择部分省、市、县民政厅、局作为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主要目的是加强联系,密切沟通,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一方面通过联系点分析民政法律制度运行的特点和规律,
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研究应对措施,提高民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另一方面促进地方民政法制建设,鼓励和支持地方立足实际积极探索法制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模式,通过试点先行、典型带动、逐步推广、全面推进,共同实现民政法制建设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确定联系点的原则
选择确定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坚持在地域上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在行政层级上兼顾省、市、县三个层级,重点考虑已签订部省(市)合作协议的地方。

民政法制建设联系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

把民政法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将法制工作纳入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干部考核内容,将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苏府规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商品房项目预售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10日内公开销售。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低密度住宅、政策性住房和非居住商品房除外)预售许可条件。

市区30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项目分期开发的,每期申请预售面积不得低于30000平方米(尾盘除外);300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项目,一次性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

三、加强商品房项目价格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明码标价格式要求,全部进入商品房预售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商品房预售系统。

在对外销售时,应当公示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公示价格。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1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1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现将《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眉府办发〔2007〕12号)废止。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眉山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河道行洪、堤防工程和通航安全,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境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资源适用本办法。

河道采砂是指在行洪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等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挖砂、抽砂、采石、取土、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分级管理原则和委托管理权限负责河道采砂许可、现场指导与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负责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河道采砂必须确保河道防洪安全,防止无序开采和掠夺性、破坏性开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3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3号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0〕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临汾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尧都区行政辖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辖区、洪洞县甘亭镇、襄汾县襄陵镇和邓庄镇,共计151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是指东至108国道、南至南外环-108国道、西至公路西环、北至公路北环,共计155平方公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未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六)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五条临汾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临汾市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2•【字号】京兴政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京兴政办发〔2010〕1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区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具体分工如下:区长:李长友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兼管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土地、机构编制方面工作。

兼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区应急委员会主任、区绿化委员会主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总指挥。

副区长:张伯旭负责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全面工作。

协助区长分管两区融合相关工作。

常务副区长:谈绪祥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区长外出时主持区政府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外事、财政、金融、税务、产业发展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产业发展促进局、区编办、区外事办公室、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协调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银行大兴支行、农业银行大兴支行、建设银行大兴支行、中国银行大兴支行、农业发展银行大兴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大兴支行、北京银行大兴支行、人保财险大兴公司、中国人寿大兴支公司、区供电分公司。

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联系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联系区信访办公室。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根据市委《关于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常发〔2010〕13号)的要求,我委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自2009年以来,我委领导班子结合实际,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抓制度建设,提升科学管理水平一是以学习宣传为基础。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制度高度重视,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专题学习等形式,在委机关、直属单位中进行广泛宣传,贯彻传达“三重一大”的重要内容和精神。

同时,学习掌握上级单位各种重要文件和精神,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等,结合实际,及时贯彻落实。

二是以制度建设为抓手。

我委将“三重一大”制度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科教城建设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将“三重一大”列为班子建设和领导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科教城建设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机关、直属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

围绕“三重一大”制度,我委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依法决策、坚持责任追究的办事原则。

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由全体专兼职领导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和投资决策领导小组,分别负责管委会所有工程建设招标和投资决策,并形成了《科教城管理委员会经费支出审批制度》、《直属单位经费支出审批制度》、《常州科教城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常州科教城管理委员会自行招标实施细则》、《公寓管理办法》、《科教城三期创业科技研发园—中科院光机电工程中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一批制度性文件。

三是以加强监督为保障。

一是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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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2010‟13号
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章贡区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赣发…2009‟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09‟6号)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巩固和提升主城区龙头引擎地位的要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旅游产业转型,增强城市活力,提升城市品位,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争取早日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示范区,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原则,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立足资源优势和现有工作基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旅游与文化深度结合,实现全区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把我区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的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示范区。

二、目标任务
2.通过开发建设六个文化休闲旅游项目,打造七条休闲旅游
精品线路,形成四大休闲旅游区域,着力推进国内一流的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示范区建设,使得旅游业成为我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产业。

2010实现接待旅游人次300万人次,旅游收入8亿元;2011年实现接待旅游人次360万人次,旅游收入9.6亿元,打造1个休闲旅游项目,发展农家乐(包括农家饭馆、农家旅馆)2家;2012年实现接待旅游人次450万人次,旅游收入12亿元,打造2个休闲旅游项目,1个精品旅游景点,发展农家乐4家;到2013年,实现全区年接待旅游人次50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15亿元,打造1个休闲旅游项目,1个精品旅游景点,发展农家乐4家,创评一批乡村旅游示范点、星级农家饭庄和星级农家旅馆。

三、加大对旅游产业的投入力度
3.加大政府引导性资金投入。

从2011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基金100万元,并逐年递增20%,专项用于编制旅游规划、补助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队伍培训、举办旅游从业者服务技能大赛、旅游宣传营销、表彰奖励先进等。

同时,推进旅游与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加大专项资金的投入。

4.将旅游交通列入优先发展计划。

制定乡村旅游交通建设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扩(改)建直达乡村旅游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区、农家乐基地的交通道路;专项安排通往重点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区公路建设,列入计划,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旅游公路的标识牌、交通紧急救援设施、车辆维修点等基础设施按权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督促产权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5.鼓励和支持投资开发建设文化休闲旅游项目。

对新投资建设的文化休闲旅游项目免除立项、审批费。

项目开发要做实做细基础工作,切实做到规划先行,对目前尚不具备开发条件的旅游资源要积极加以保护。

四、加大对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的扶持力度
6.旅游项目的建设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
划。

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列入市调度的重点旅游项目,进行建设用地预审并安排用地;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单位,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可以由开发单位或自然人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对自然生态环境起保护作用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在承包农户自愿且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有偿流转使用。

旅游开发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并改变其用途的,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7.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有实力的公司、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来发展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分享利润和风险。

项目规划范围内确实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如有实力的公司、单位、个人开发乡村旅游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8.完善林地流转机制,推动林业后续产业发展。

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资金投资林业开发建设,对流转的林地及时办理林权证,并为其林地抵押贷款提供服务。

五、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9.鼓励旅游企业发展壮大。

对在我区新登记注册开发旅游景区的企业,前三年用于投资景点建设资金上缴税收区实得部分予以全部返还。

10.积极发展旅游业品牌企业。

引导现有旅游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1.实施税费优惠措施。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鼓励打造旅游品牌。

积极协助景区、星级旅游饭店、全国乡村旅游示范点向市政府申请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旅游景区(点)品牌建设。

13.落实星级饭店优惠政策。

对区属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旅游饭店,其用水、用电、用气、有线电视收费价格优惠,按照赣市发…2009‟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支持旅游企业的宣传营销活动。

对获得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旅游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5.扶持特色旅游商品(工艺品)开发。

重点扶持一批潜力大、前景好的旅游商品(工艺品)开发与销售的旅游企业。

要立足“宋城文化、客家民俗、佛教胜地、风水圣地”特色,加强旅游商品(工艺品)研发创新,扩大旅游商品(工艺品)生产销售,创建知名品牌,加快我区旅游商品(工艺品)产业发展。

六、加大对市民就业创业的鼓励力度
16.鼓励发展个体旅游经济。

景区农民个体工商户在我区登记注册后可按相关规定获得2-5万元的个体小额担保贷款,并享有100%的财政贴息。

对从事“农家乐”、观光农业等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民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对传统工艺美术制作和销售旅游商品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给予税收支持。

17.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从事文化休闲旅游的农民可获得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旅游景区(点)农民登记求职,公共就业服
务机构应为其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工商、卫生、消防等职能部门应为创办旅游企业的经营者开通“绿色通道”。

七、加大对旅游的宣传营销力度
18.完善旅游宣传工作机制。

各部门(单位)要围绕建设国内一流的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示范区的总体形象,建立相应的宣传工作机制,加强宣传。

在辖区内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交通主干线、城市出入口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设置全区旅游总体形象公益广告和重点旅游景区公益广告,并争取纳入城市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区属各新闻媒体要开辟固定栏目或规定时段对全区旅游总体形象进行相对集中的宣传。

八、加大对旅游人才队伍的培训力度
19.强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要通过公开选拔等方式选招专业人才充实旅游队伍,加强旅游人才培训,提高旅游队伍整体素质。

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旅游从业人员成长发展的机制,有组织、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对各类旅游管理人员和乡村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逐步实现全员持证上岗,全面提高旅游行业队伍素质。

九、加大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领导力度
20.加强对旅游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区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作用,研究涉及旅游产业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抓好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相关政策的落实。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把旅游产业发展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在建设国内一流的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示范区工作中创先争优。

21.形成推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各部门(单位)要增强全局意识和整体意识,主动靠前,密切配合,齐心合力推进国内一流的城郊型文化休闲旅游示范区建设。

旅游部门要协调市
旅游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协调完善景区道路、公交线路建设;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协调做好旅游项目的规划定点工作,积极争取将旅游项目纳入中心城区六大片区建设;国土部门要积极协调好旅游开发所涉土地管理等工作;税务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更多的税费扶持政策;发改部门要协调做好旅游项目的立项工作;商务部门要积极协调做好专业市场的规划建设及餐饮、宾馆(酒店)等旅游配套产业的市场培育,加大旅游项目的招商力度,并将旅游招商任务分解给相关单位,纳入年度招商引资任务考核。

各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文化休闲旅游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

各重点旅游开发项目要成立项目开发指挥部,强化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

22.建立旅游产业发展考核机制。

按照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要求,对各成员单位完成年度发展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严重影响旅游产业发展和发生旅游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问责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
2010年12月1日
(此件发至各镇、街道办事处,区委、区政府各部门,驻区有关单位、区直各单位)
主题词:旅游工作产业发展意见
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工商联
中共赣州市章贡区委办公室2010年12月1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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