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 1房产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 《 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968 ) , ( 18 1 号 规定 计算房 产税 的原 价以 固定资产 账簿记 载的房屋原 价 为依 据 。企业 《 会计制度 》 规定 , 购入或 以支付土地 出让金 方式取得 的 企业
业可以通过适 当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的方式 , 将暗补变为明补 ,
这样 既可 以提高职工收入分配 的透 明度 ,降低 个别职工不 当 行为发生的可 能性 ,又可以使职工 的整体收入水平不 至于降 低, 使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 o
以前按工资总额 1%计提职工 4 福利费 的做法 ,采用据实列支
益水平下 降 , 因为《 企业财务通则》 这么规定 , 是为了杜绝 主要
公款私用 、 以权谋私的现象发生 , 避免 因个别人的不当行 为危 及企业 、 国家和股东利益 , 而不是真正降低 职工 收入水平 。 企
施 行 的《 企业 财务通则 》对现 , 行 的应付福利费处理做 出了新
滨 的规范 。职工薪酬准则改 变了
权 ,符合无形资产 准则规定 的应 当单独确认为无形 资产的 ,
首次执行 日应 当进行重分类 , 将归属于 土地 使用 权的部分从 原资产账 面价值 中分离 , 作为土地 使用权 的认 定成 本 , 照 按
按原制度产生的应付福利 费结余 ,按新会计准则一部分转为
国家的所得税收入 , 一部分转为企业 的留存收益 , 实质是股东 的权益 , 另一部分通过一定的程序 , 以现金红利 的方式分给 了
2 重新调整 了国家、 东、 . 股 职工之 间的利益分 配关系。 取
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
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
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是指企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时所涉及的会计记录。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的,企业或个人只能通过出让或租赁的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土地使用权的交易通常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
当企业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土地时,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土地使用权资产。
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记土地使用权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账户。
当企业通过租赁土地使用权获得土地时,应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在每个会计期间按照租金金额确认租赁费用。
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记租赁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
当企业出售土地使用权时,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减少土地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土地出让收入。
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土地使用权资产账户和确认土地出让收入。
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企业继续使用土地,需要续签土地使用权,应根据续签合同的条款,在资产负债表中继续确认土地使用权资产。
这一过程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记土地使用权资产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账户。
总的来说,土地使用权会计分录是土地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一环,通过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记录,可以确保企业的财务信息准确和透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以避免可能出现的会计错误和风险。
同时,企业还应及时更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以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及税务影响
的购 建成 本分 别从 “ 无形 资产 —— 土 地使 用权 ” 在 建 、“ 工 程——建 筑物 ” 入 “ 资性房地产 ——土地 使用权 ” 转 投 、
处 理相对简 单 。
1在 没有 取 得土 地使 用 证之 前 ,所 支付 的土地 价款 . 在 “ 预付 账款 ”科 目核算 ;待取 得 土地 使用 证 之后 ,土
地 使 用权 在 “ 形资 产— — 土地 使 用权 ”科 目核算 ,并 无
土 地使用权 在每月会计 处理 时 ,会计 分录为 : 借 :营业 费用—— 土地使用 权摊销 1 0 0 00 0 0 贷 :累计 摊销—— 土地使 用权 l 0 00 0 0 0 建 筑物月折 旧额 : 3 0 0 20 60 00 0× ( - 0 )÷3 ÷ 11% 0
一
后 综合 购 物商 场 除 了土地 使用 权摊 销 之外 的 购建 成本 为 2 亿元 ,建 筑物 根据 管理 层预 计 的残值 率 为 1%、使 用 0 0 年 限为 3 年 ,那么项 目竣工相 关核算 的会 计分 录为 : 0
对 土地使用 权 ,应 该 :
、
实际案例 及会计核 算
获得政府 颁发 的 《国有 土地使用证 》 ,项 目建 设期 自 2 0 08 年 1 1日至 2 1 月 0 0年 1 2月 3 ,总计 3年 。在不 考虑 11 3 契税 、印 花税 等税 费 的情 况 下 ,采用 成 本计 量模 式 的相
关账务处 理如下 :
借 :投资性 房地产—— 土地 使用权 54 0 0 6 0 0 0 0 贷 :无形 资产—— 土地使用 权
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
土地使用税会计处理土地使用税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制度,它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国家经济发展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是企业在纳税时的一项核心工作,正确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税务风险,并为持续经营提供稳定的财务支持。
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税务核算和财务核算两个方面。
税务核算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务规定,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财务核算是指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将土地使用税纳入企业财务报表中。
在税务核算方面,企业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相关规定,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根据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等因素来确定的。
企业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填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务核算方面,企业需要将土地使用税纳入企业的财务报表中。
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土地使用税一般被归类为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的其他税金科目。
企业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土地使用税金额,将其核算到财务报表的相应科目中,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地披露。
在会计处理中,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
为了确保计算的准确性,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的土地评估报告、购地合同和其他相关的纳税依据。
其次,企业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及时和正确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缴纳土地使用税。
企业应当保留好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凭证,以备税务部门的核查和审计。
最后,在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准确地核算土地使用税,并在财务报表中明确地披露。
企业需要编制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凭证,按照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土地使用税核算到相关的财务科目中。
总之,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是企业纳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财务工作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企业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税务风险,并为持续经营提供稳定的财务支持。
谈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
谈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是指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会计处理的过程。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一种权益,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对企业的财务报表有一定影响,也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的确认、计量、核算和披露等环节。
企业需要确认土地使用权,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限,并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会计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计量原则,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计量。
接着,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包括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具体核算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披露,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明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情况和影响。
土地使用权的计量是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计量主要有市场价值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
市场价值法是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通常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出租等市场交易方式的情况。
而成本法是指根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进行计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为出让金、转让金、土地整理费等成本支出的情况。
在具体应用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量方法,并在会计处理中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披露工作。
特别是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和实际价值的变动情况,企业应及时调整土地使用权的计量价值,并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全面。
在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过程中,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实际价值的变动情况,确保土地使用权的计量和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限不同,企业在会计处理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并注明相关的会计估计和假设,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稳健性。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第一篇: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差异我国,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对国有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
在会计上,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并在一定期限内摊销。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来自政府的无偿划拨,也可以来自政府的有偿出让或其他单位的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按照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有偿的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则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或使用金,土地出让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支付给政府的一次性价款,使用金是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因使用土地而按年向政府交纳的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后者向前者支付转让金。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建造房屋建筑物之前,有时还要发生迁移补偿费、土地平整费、丈量费以及法律手续费等,这些费用同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转让金一起,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在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期限内进行摊销,计入各期损益。
按年交纳的土地使用费,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期间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年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在税收处理上,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以及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处理没有差别。
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操作上存在差异较大。
对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土地使用权取得及转让时的会计和税法处理
土地使用权取得及转让时的会汁和税法处理口徐宏(甘肃兰州仙居茶业公司,甘肃兰州730050)摘要:土地做为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占着主导的位置,因此,合理的使用土地无论是对国家还是企业或是个人,都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关系到我国的长期发展和持久繁荣。
从企业方面讲,土地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是从事经营商业活动必不可缺少的。
土地使用权取得及转让时的会计和税法处理方法,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用地企业的效益经济。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取得转让会计税法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经济社会活动中各{J:各业的发展都需要土地,但对于世界各国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不尽相问。
在我困土地使用制度和国际存在‘定的差异,也就导致我国在进行土地核算时与围际的会计准则存在不同的差异。
土地使用权可以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中获得。
在一级市场中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划拨和出让,划拨是土地所有权是相关t管部门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缴纳补偿或安置等费用后,将十地使用权用行政命令的形式给企业无偿使用,这种划拨带有无偿、没有时间限制的特征。
另一种方法是出让的方式,他分为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他与划拨的方式正好相反,是国家将上地使用权有代价,有期限的{J j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地使.}};i者的一方向国家缴纳出让的费用。
土地_二级市场则是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市场,丰要有出售、交换、投资、赠与等多种取得形式。
二、我国土地使用权及转让时会计和税法处理中常遇到的问题(1)国际土地使用权取得及转让时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延用了资产阶级上地私有的法津观念,所以在国际《厶计准!l!岈巾将土地列为不动产,企qk通过购买拥有町以经营的上地属于“不动产、J‘房、设备”的项目,不需用来经营的十地,则属P‘长期投资、其他资产’硕目。
这样Ⅸ分开来设置帐户,可以清楚的反映/f;动产的实际情况。
(2)我国与国际土地使用权在会计处理时的差异我国。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1.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的土地使用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实际将土地使用税款上缴税务机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计算出应补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4.年终实际上缴税金,作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5.如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②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企业,由于其不需要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因而不存在相应的会计核算。
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
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记账实操-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一、土地使用税怎么做账务处理
至于土地使用税,则可以这样做账:
1、计提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使用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本年利润
贷:税金及附加一一土地使用税
二、以前年度免减的土地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2、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3、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时,应分两种情况:
(1)收到当期(本会计年度)的减免税借:银行存款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2)收到以前年度的减免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土地使用税计入什么科目
土地使用税是企业在使用土地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费,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征收。
在企业的会计科目中,土地使用税通常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计算。
“税金及附加”科目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种税费和附加的总和,包括了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
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保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等。
这些税费都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成本,因此需要在会计科目中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计算。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税务处理
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税务处理(一)营业税的处理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从土地增值税来讲,目前的政策只对因国家建设需要和城市实施规划搬迁而补偿的才能免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八条第(二)项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而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四条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二)土地增值税的处理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老会计经验】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的核算中往往存在一些怪现象:例如,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后期开发商品房的土地成本打入前期商品房的成本, 还美其名曰的称为滚动开发, 这样开发商就可以始终有一批账外土地能够在税前列支成本。
又如,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自用或作为经营性资产的房产, 不分摊或少分摊土地出让金, 而将应由自用或经营性房产分摊的土地出让金, 全部或部分摊入对外销售的房产中, 使得这部分房产的土地成本, 随着商品房的销售全部提前在税前扣除。
再如, 几乎所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都不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因素, 因此没有将其作为净产值预留。
但在结转商品房的成本时, 则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转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或销售成本中。
可见, 围绕土地使用权成本核算存在一系列怪现象。
这些怪现象就是基于对土地使用权成本核算的混乱, 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和利润核算的不正确, 从而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侵犯了国家利益。
同时, 由于将后期开发项目的土地成本打入前期商品房的成本, 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一怪现象的产生, 有多种原因。
比如说, 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税法和会计制度不严肃、不严格的原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会计人员对相关政策的理解不全面、不到位的原因;各种相关政策不协调、不配套的原因等。
拿第三种原因为例, 我国对征用土地实行的是有偿出让有限年限使用权的政策, 而对房屋实行的是没有年限限制的所有权政策, 这两种政策由于使用年限的不同, 使得房屋(或建筑物)的成本核算产生了矛盾。
一方面, 房屋的构建成本(不含土地征用费或虽含但是按照房屋折旧年限摊销的土地使用费)要按照会计估计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一般规定不能低于20年;另一方面, 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征用成本(如果土地使用费单独核算)则是按照所占用的土地, 在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一般摊销年限为40年至70年。
土地使用权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问题作如下辨析。
一
自上个世纪 8 0年代后期开始 , 国有企业改革不 断深入 , 改组 改制形式多种多样 , 合并 、 兼并 、 立、 分 收购、 出售 、 拍卖 、 股权重组 、 资产转让 、 破产重组 、 债转股 、 股份制改造 等 , 在这些改革 中, 均涉 及对资产 ( 包括土地 ) 进行评估 , 且绝大部分对土地单独评估 。由 于企业财会人员对相关政策理解的偏差 ,加上税务人员辅导上的 模糊, 一些企业从 自身利益 出发 , 已计入房屋 、 将 建筑物原值 的土 地价值 , 根据评估单独反映的土地价值从房产原值中剔 出来 , 列入 “ 无形 资产——土地使用 权”, 或根据 评估结果将房屋 价值和土 地 价值 在 “ 固定资产 ”中分别反 映, 达到少缴房产税 、 企业所得税
员并不 了解其来历 。 据笔者考证 , 企业账簿 中所列 “ 固定资产——
土地 ” 的形成历史上有三次。 第一次是 15 9 0年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9 0公布的 《 营企业重估财产调整 私 资本办法 》 规定 , 全国私营企业于 15 9 0年 1 2月 3 1日办理年度决 算后 , 将全部财产 ( 包括资产 、 负债 ) 重估价值并调整其资本额。 当 时单独计价的土地包括在 “ 固定资产——土地”中, 而无形 资产仅 包括商标权 、 著作权 、 专利权等 , 不包括土地。第二次是 15 年第 91
一
间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只需要支付少量的征地补偿费就可以长期使 用土地 ,因此 同时期的会计制度也规定 ,征地补偿费计人工程造 价, 为 “ 作 固定资产 ” 列入 了房屋 、 筑物原值 , 建 体现房 、 地一体 的 房地产 自然属性 。18 年 的《 98 宪法修正案 》 删去 了《 宪法 》 l 第 0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考辨
9 0年 1 2月 31日办 理年 度 决 算 后 ,将 列 入 房 产 原 值 的 土 地 价 值 经 评 估 后 ,对 能 单 独 反 映 的 土 全 国私 营 企 业 于 1 5 地 价值 ,能 否 从 房 产 原 值 中剔 出来 ,列 入 “ 定 资产 —— 全 部 财 产 ( 括 资 产 、负 债 )重 估 价 值 并 调 整 其 资本 额 。 固 包 土 地 ”或 “ 形 资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 ? 三 是 企 业 现 在 重 估 财 产 一律 以 1 5 无 9 0年 1 2月 31日实 有财 产 以 当时 当地 购 置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在 会 计 核 算 上 是 列 入 “ 定 资 产 价 格 为 估 价 根 据 , 以 人 民 币 为 计 算 单 位 ,并 规 定 了 各 种 固
— —
土 地 ” 还 是 “ 形 资 产— — 土 地 使 用 权 ” ? 这 些 问 财 产 的 估 价 标 准 。 当 时 的 土 地 属 于 固 定 资 产 ,而 无 形 资 无 第二次是 1 5 0~ 1 5 9 6年 基 本 完 成 的 中 国资 本 主 义工 9
题 的 正 确 理 解 , 既 涉 及 到 纳 税 入 会 计 核 算 、 申报 纳 税 的 产 仅 包 括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等 。
± 地 使 用 权 上 的 法 律 . 会 计 制 受 、涉 税 处 理 上 的 演 变 历 程 可 以看 出 ,土 地 使 甬权 是 作 为 固定 资 产 还 是 作 为 无 形 资 产 是 与 土 地 的 历 史 和 现 实 状 态 相 关 的
小企业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土地使用权账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方面,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使用期限进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分类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来说,对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将取得成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在使用期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对于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将对方支付的款项计入营业收入,并在使用期限内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此外,小企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账务处理应当符合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2. 应当及时记录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或获得,明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3. 应当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台账,准确记录取得成本和计提折旧情况。
4. 应当注意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和清算,及时处理账务。
5. 应当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账务核对,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小企业在土地使用权的账务处理中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使用期限进行分类,建立相应的台账并注意移交和清算,保证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 1 -。
(财务会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
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12月A企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
土地价款会计上核算
土地价款会计上核算篇一:土地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土地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来源:作者:时间:2008-12-02 点击:1、对于有偿取得的土地,其价值计入建筑物成本时,如果土地的规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高于建筑物的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时,应当按以下公式预留土地净残值:1)尚未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中的土地成本÷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使用年限-建筑物折旧年限)2)已部分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原计提时并未考虑房屋与土地的时间差,故应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计入建筑物的土地成本-该项土地成本已计提折旧)÷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建筑物剩余折旧年限)。
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已提折旧=该项建筑物的账面已提折旧×(计入建筑物价值的土地成本÷该项建筑物账面原值)预留土地净残值后,建筑物年折旧额=[该项建筑物的原价或账面价值-(预留的土地净残值+预计该项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净残值)÷折旧年限或剩余折旧年限(关于建筑物除土地以外的预计净残值,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原值的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取消了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制度,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前,税收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2、当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出单独核算:(1)本企业在原土地上继续施工建造的,按预留的土地净残值,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2)暂时既不施工建造又不对外出让的,则将预留的土地净残值转回“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该项无形资产应在剩余使用年限内按期摊销。
3、当建筑物报废后,将土地使用权的余值单独出让或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收到的价款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清理后的净340损益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对土地已记入无形资产后出让的,则按出让无形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谈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
谈土地使用权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以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变现等方面。
土地使用权收购是指企业以购买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收购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以购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企业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应将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在收到发票后,按照购买价格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土地使用权贷:银行存款(或应付款)其中,土地使用权是固定资产类别,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应当纳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银行存款(或应付款)是流动负债类别,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价款应当从企业的现金流出中计入。
在土地使用权收购后,企业还需要进行土地登记手续,登记过程中如需进行规划、拆迁、并购等费用支出,也应计入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一个地方政府或公共机构等单位,将土地所有权或其他使用权划给企业,企业只需对土地所在地的政府或单位支付一定的划拨费用。
此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与采购方式类似。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1. 支付土地租金的会计处理企业在使用土地时,如果是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那么企业需要按照事先协商好的租金付费。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其中,土地租金支出是本期费用类别,企业需要根据租赁时间及租金金额,计算出每个会计期间的租金支出,并在相应的会计期间计入。
银行存款是流动资产类别,企业应当将租金支出从银行账户中支出。
企业在出租土地使用权时,对于的土地租金收入的会计处理,具体分录如下:当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但无法对土地进行利用时,销售土地使用权成为一个对土地价值变现的方法。
如企业出售土地使用权,具体会计分录如下:2.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市场估值进行抵押贷款,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其中,土地使用权是固定资产类别,企业应当按照其市场估值计提折旧,并从固定资产中减少。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如何入账【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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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一些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的企 业,当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时,将取得 的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并在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摊销。
当工程完工时,结转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 款。
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许多会计人员都感 到困惑。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筑物,应将形 成房屋、建筑物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建筑 物明细科目,道路、围墙、绿化等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款及其他土地使 用权价款仍保留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并摊销。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实收 资本”(投资者投入时)、“资本公积”(行政划拨取得时)科目。按会计 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 目。
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制度的期限摊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 业。
第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 建筑物,当取得土地使用权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会计制度规定 的期限摊销。待商品房开发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务摊余价值全部转入 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具体的账务处理为:当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会计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 销时,账务处理同一般企业。
当工程动工时,将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摊余价值转入在建 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仍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具体的账 务处理为: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 目。
当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与房屋、建筑物对应的土地使 用权价款转入固定资产。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确认收入、交税时如何作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确认收入、交税时如何作账
【问题】
一般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取得土地、收到预售款、确认收入时、交税时分别怎么作账?
【答案】
1、取得土地是时,按土地出让金作账,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预收款时,计算预交增值税额=预收款/1.11*3%,作账,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按地价*已售面积/开发面积/1.11*0.11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4、申报时,按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作账,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同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交税时作账按未交增值税差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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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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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太君日期:2010-07-16 来源:
土地是纳税人的一项特殊资产。
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所有权,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
所有权。
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有哪些涉税风险?笔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
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
之间进行分配。
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
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
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
本。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从会计的角度来说,
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是从其作为一种权利且无实物形体的特征出发的,但
是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其价值将转移,比如在在建项目完工后,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
最终应转入固定资产价值中。
现举例说明,A企业是一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2009年3月购入一块土地的使用权,面积为1万平方米,金额为300万元,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6月A企业开始利用该土
地上开发建造厂房,则应将土地价值300万元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12月A企
业开发建造的厂房竣工决算,则A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应将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土地价值300万元列入“固定资产
——建筑物或构筑物”。
涉税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在“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中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
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
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前面的例子,A企业应从2009年4月依规定税额标准按面积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假设A企业新
购土地适用年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米,则A企业2009年新购的土地应缴纳土地使用税12万元(16×1÷12×9)。
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由于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因此对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执行原会计制度的,房屋原值应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内。
仍以A企业为例,由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已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转入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中,因此,在计算厂房的房产税计税依据时要把土地使用权价值300万元包括在内。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也就是说,有税收政策的按照税收政策执行,无税收政策的按照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结合财务、会计对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处理规定,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应按照税法有关无形资产的规定按期摊销;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可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应按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的规定,随同“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按期计算折旧扣除。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土地使用权则可以分开单独按无形资产相关规定核算。